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申请表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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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县干部队伍作风和效能建设,牢固树立“作风是生产力、效能是竞争力”的观念,坚决治理“庸懒散拖推贪”现象,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效能,打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顺利实现我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县、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科级党

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干部、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大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含八小时以外),违反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目标任务未能完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或因作风不正、效率低下,对工作、干部群众利益或其他组织利益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和学风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政令不通,令行不止,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明显违背上级精神,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对重大决策部署不进行风险评估,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从实际出发,

干部工作岗位职责

干部工作岗位职责 第一条、负责贯彻执行和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程序,做好区管科级干部的推荐、考核、任免、调配等工作的准备、材料收集、材料归档; 第二条、负责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拟定选拔培养科级后备干部规划,建立后备干部名单和档案,做好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考核、调整、补充、审批、呈报工作,及时提出后备干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切实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条、负责处级后备干部信息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并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将后备干部登记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情况、民主评议情况、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后备干部材料实行统一管理。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负责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以加强和改进思想工作作风为重点,以增强各级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目标,加强思想教育,推进制度建设,解决突出问题,营造良好环境,努力塑造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新形象,总结推广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典型经验; 第五条、负责领导班子宏观管理工作,贯彻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并按要求研究制定干部工作方面的办法和规定;

第六条、负责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质量测评工作,认真做好准备,广泛征求基层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要进行认真梳理和反馈,确保区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七条、负责科级干部选拔任免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工作,按照市部要求,保证上报表格和材料达到完整、准确、及时、全面的要求; 第八条、负责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根据干部培养和工作的实际需要,拓宽干部挂职锻炼选派渠道,丰富挂职锻炼的形式和内容,积极探索干部挂职锻炼的长效机制,促进干部挂职锻炼选派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九条、负责抓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干部工作的宣传报道以及干部信息、资料收集、综合、上报和反馈工作,承担部领导交办的文稿草拟和其他工作。 第十条、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学习心得

时间: 地点:国医学院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全体成员 学习内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学习心得 魏小萌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它完善了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对于健全责任追究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等。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

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定》的人员范围。 《问责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补充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说明了党的领导干部一方面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要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 问责的情形上,做到了一方面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某种情形采取哪种问责方式,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问责阶段民众对问责对象的情绪反映,又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而不是将被问责的干部简单地视为一无是处,一棒子打死。问责决定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带病复出”的现象。 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方面,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就是说,实行的五种问责方式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后根据实际情形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但也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2014-12-07 20:31:01| 分类:法规|举报|字号订阅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

在主要领导职务调整领导干部大会上的主持词

在主要领导职务调整领导干部大会上的 主持词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主要内容是由省委宣布市委主要领导职务调整的决定。参加今天大会的有省委副书记王宪魁,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梁明远,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冉万祥以及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在此,我谨代表中共平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向省委王书记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现在,我们进行大会第一项议程:请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梁明远同志宣布省委决定。 …… 第二项议程:请省委副书记王宪魁同志作重要讲话。 …… 第三项议程:请刘立军书记讲话。 …… 第四项议程:请王耀东书记讲话。 …… 刚才,省委组织部梁部长宣读了省委关于平凉市市委主要领

导人事调整的决定,刘立军书记深情回顾了在平凉三年多来的工作经历,深切表达了对平凉这块土地和平凉广大干部群众的深厚感情,并对平凉未来的发展寄予了美好的祝愿。王耀东书记作了热情洋溢的发言,省委王书记作了重要讲话。这次省委对平凉市委主要领导调整,是对我市领导班子的加强,是我市政治生活中的一大事,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我代表市上四大家班子对省委的决定表示坚决拥护和服从。 省委王书记的讲话对王耀东书记作了介绍,对刘立军书记的工作和平凉近年来的发展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平凉新任市委领导班子和各级党政干部寄予了殷切的希望。王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语重心长,尤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今后各项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们要进一步认真传达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把讲话精神真正贯彻好、落实好。 刘立军书记作为我们的“老班长”,思想解放,思维敏捷,工作思路清晰,有开拓创新精神,作风民主,处事稳妥,善于从全局上把握和处理问题,注重班子团结,联系群众广泛,为人正派,对自己要求严格,在干部群众中有很高的威信。在平凉工作三年多来,做了大量富于创新、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提出的“三增一稳”、“五个加快”的工作思路和建设

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09-03-24 10:48 发表于:《老总共赢圈》分类:未分类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9〕13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11日 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行力与工作效能,保障全市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监督等职权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全面履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对其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1、制定、发布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规范性文件、决定或命令,造成不良后果; 2、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 3、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4、资金使用不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严重浪费; 5、采取不当措施,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其他不稳定情况。 (二)责任意识淡薄,导致公共利益或群众合法权益遭受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在处理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拖延懈 怠、推诿扯皮,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重大 责任事故发生; 3、瞒报、虚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 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 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______。(D)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______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C) A.5 B.10

C.15 D.30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____。(A) A.党纪政纪处分 B.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给予免职处理 D.诫勉谈话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______。(C) A.可直接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B.不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C.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D.需进一步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实行问责时,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 ______问责。(B) A.减轻 B.从轻 C.加重 D.从重

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______决定。(B) A.由主要领导 B.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C.由分管领导 D.经上级领导机关研究 二、多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______。(ABCD) A.停职检查 B.引咎辞职 C.责令辞职 D.免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______。(ABCD) 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D.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______(ABCD)

各级领导干部岗位职责

各级领导干部岗位职责 (一)经理职责: 1、主持公司全面工作,贯彻实施董事会确定的方针、计划、工作目标,组织各项经营活动的具体开展和实施。 2、主持制定公司具体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完成公司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3、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4、把握市场信息、拓宽营销渠道、制定营销价格、确定经营策略,增加经济收入。 5、不失时机地进行工作调研和重大涉外活动。 6、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每年底向董事会作出书面年度经营、财务工作报告。 (二)副经理职责: 1、按照经理要求分工,做好分管部门的全面工作,当好经理的参谋和助手。 2、根据经理工作安排、意图,组织召开会议,并把精神贯穿于实际工作当中。 3、经经理授权,代表公司参加各种工作会议,并及时向经理汇报所开的会议内容。 4、针对分管业务,制定相应的年度计划和落实措施,确保实现全年工作目标。 5、制定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和运作程序,负责协调分管部门体系的实施工作。 (三)经理助理职责 1、在经理领导下,协助经理主持公司行政事务和日常事务工作。 2、协助经理做好经营服务各项管理并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3、协助经理做好调查研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供经理决策。 4、做好经理会议和其他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记录,做好决议。决定等文件的起草、发布工作。

5、在经理授权下,代表公司参加社会各项公关活动和重要谈判,以及处理外部与公司有关事项。 6、负责保管使用公司图章和介绍信。 7、完成经理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各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 1、全面主持和负责所在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带领本部门全体人员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不出任何差错。 2、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好政治和业务,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3、坚决贯彻实施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组织各自的经营活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出色完成任务。 4、严格遵守公司所制定“规章制度”和部门行业操作流程及职业道德,杜绝本违规、违章操作行为的发生。 5、贯彻执行公司领导的决议决策不走样,做到上情及时下达,下情及时上报。 6、经常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本部门不出安全事故。 7、抓好本部门个人和环境卫生,保证本部门上岗人员着装、佩证上岗,文明礼貌待客。 8、立足本岗,眼观全局,与各部门协作配合,团结奋进,处理好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工作和人际关系。 9、随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中国领导干部级别的划分

中国领导干部级别的划分 来源:甘立海的日志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干部):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国家级副职(二级干部): 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省部级正职(三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江苏省省长、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四川省军区司令员、18集团军军长) 四、省部级副职(四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级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部队副军职干部(如上海警备司令部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

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XX 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条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成员

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促进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推进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对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工作贻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组织原则、保密纪律,搞非组织活动、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不请示,该汇报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编造、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涉及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人员伤亡、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性等重大事故、事件,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机关交办的重点工作消极应付,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能有效应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发现没有发现,应当纠正而不纠正的; (四)对群众反映带有明显问题线索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

学校领导干部岗位职责

学校领导干部岗位职责 一、校长岗位职责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按照教育规律办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全面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主动接受学校党支部的政治领导和监督,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4、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文化业务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6、抓好安全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7、组织好学校的经营与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合理使用经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8、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二、党支部书记岗位职责 1、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党委的决策、决议和知识,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保证监督国家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在学校工作中有效实施和执行。

3、负责党员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业务素质,使其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4、保证与监督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工作中依法充分合理行使职权。 5、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工会、妇女、共青团、少先队工作。 6、协助上级党委,管理校级干部,协同校长培养、考察任免中层干部,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德育副校长工作职责 1、遵循学校办学思路,确定学校德育工作总体目标,负责制定并实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计划,并引导学校教职员工不断学习教改理论,明确学校教书育人的理念,做好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小学德育纲要》、《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调查研究学生的思想状况及其特点,进行生动、活泼有效的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遵纪守法,劳动教育及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等,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劳动素质及身体心理素质。 3、负责营造学校氛围,组织和实施各类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 4、组织年级组长、班主任学习德育理论及上级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文件,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理论科研水平。 5、负责确定和分配各部门的德育工作任务,并通过全体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 6、充分调动和发挥学校少先队和辅导员的作用,定期对辅导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辅导员队伍整体素质。 7、组织优秀班集体、优秀学生班干部、三好学生的评定、奖励工作。

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调整岗位办手续 (1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调整岗位办手续 篇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201X 年6月10日)【字号大中小】【论坛】【打印】【关闭】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流对象第三章交流范围和方式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交流工作纪律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 导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告中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第三条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 任期: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一)达到退休年龄的;(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1年1月2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区县党委、政府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对区县管理权限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区县党委、政府实行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建议。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 市委组织部

2016年4月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十项“须知” 1、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2、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3、领导干部不得未经审批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4、领导干部兼职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5、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6、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 7、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8、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9、兼职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退(离)休干部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 10、领导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目录 ◆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1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 (4) ◆关于印发《宿州市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宿组字〔2014〕31号.. 8 ◆宿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宿组字〔2014〕75号 (12)

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3年11月12日﹒皖组字〔2013〕18号 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监察局、民政局: 现将《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反馈。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民政厅 2013年11月12日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社分开,进一步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制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试卷答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______。(D)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______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C) A.5 B.10 C.15

D.30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____。(A) A.党纪政纪处分 B.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给予免职处理 D.诫勉谈话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______。(C) A.可直接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B.不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C.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D.需进一步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实行问责时,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______问责。(B) A.减轻 B.从轻 C.加重 D.从重 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______决定。(B)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党政纪处分种类(2011.11)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种类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规定的问责情形有10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等,并具体细化为45种情形。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式有十种: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包括10种行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从党纪处分第四十五条到一百七十四条共129条作了详细规定。 党纪处分的种类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两种:改组、解散。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情形共16条(第十八条到第三十三条)44种情形。 政纪处分的种类有六种: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党员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时,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在对干部20处理上,能采用问责方式解决的就不上升到纪律处分解决,能采用党政纪处分解决的,就不上升到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单位领导干部岗位职责

单位领导干部岗位职责 第一篇 岗位名称总经理 直接上级总经理办公会 直接下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 管理权限行使公司经营和发展的指挥权,主持公司的全盘工作责任范围承担执行公司各项目标实现的责任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总经理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主要岗位职责: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及规定、公司董事会等上级行政部门的指示、决议,领导整个公司的职工搞好各项工作。 2、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行政工作,组织制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情进行奖惩。 3、总经理的岗位职责要求确定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管理目标,组织制订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努力完成学院和董事会下达的各类任务。

4、总经理主持召开经理办公会议、中层干部会议;协调各行政机 构的工作,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5、总经理负责组织制订和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进行各项改革,推行岗位责任制,不断全面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6、总经理带领职工进一步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公司立足 校园,面向社会,开拓创新,不断发展壮大。 7、总经理的职责还有加强公司职工队伍、干部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各类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8、总经理主持制订公司年度预决算、审批公司重大经费的开支和公司留成基金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9、总经理直接领导经理办公室,负责审批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报表,批办上级来文,处理涉外事宜,做好公司内外的接待工作。 10、总经理职责还要求加强对师生的联系,与师生进行各种形式的沟通,坚持“三服务,两育人”的服务宗旨,为教学、科研、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11、总经理还应该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向公司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咨询和监督,对于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积极解决和落实。关心职工生活,改善和提高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12、总经理岗位职责还还包括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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