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9〕1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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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19〕1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4号),现将修改后的《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2日

——结束——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时间:2014-08-26 13:50:22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4日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见附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 〕 号 陕西省住房和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15〕22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5年9月25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12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地铁和轻轨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省有形市场公开进行,设区市、县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可按照自行选择原则就近进入本市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3.04 •【字号】陕建发[2012]90号 •【施行日期】2012.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 (陕建发[2012]9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包括房地产经纪、咨询、评估等经营活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必须到所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出具备案证明,备案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备案条件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示,供房屋交易当事人选择。根据《建设部关

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房地产评估机构继续执行行政许可制度。从2013年1月起,所有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必须具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并于第一季度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不合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严格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依据《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2012年6月份起,全省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协理的继续教育,3年(注册期)内至少参加继续教育1次,不断更新从业人员的房地产业务和法律知识,切实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管理。2013年1月份起,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使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必须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有1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经纪人协理的签名,方可有效。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物价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作价原则要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确定收费标准。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价格部门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5.10 •【字号】陕建管函〔2019〕1030号 •【施行日期】2019.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陕建管函〔2019〕103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建设秩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令)和《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措施十七条》(陕建发〔2018〕1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7项许可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书,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管,确保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许可证与建筑工程体量标准完全一致。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用地和规划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指标不一致、超出施工许可批准范围施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擅自改变工程体量标准、批小建大、批少建多、批低建高、采用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相关单位(企业)和责任人。 二、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严格按照《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措施十七条》(陕建发〔2018〕112号)的相关规定要求,不得减少或附加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及时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方可进场施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进行施工。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日常检查时,要重点对建筑工程的建筑用地批准手续、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许可证进行检查,发现建筑工程用地性质、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图等7项许可条件任意一条发生变更时,必须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方可继续施工。 三、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格处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9.15 •【字号】陕建发〔2017〕377号 •【施行日期】2017.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建发〔2017〕377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经第11次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15日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即为备案机关。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进行申报。 (二)建设单位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2)。 (三)由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涉及养老设施建设的,应做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四)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2.10 •【字号】陕建质发〔2021〕113号 •【施行日期】2021.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质发〔2021〕11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各方责任,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须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提交规定资料(见附件1),省厅自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到企业实地核查。 二、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积极完善“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主动向省住建厅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

的重点,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将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四、省厅根据监管情况、建议、群众举报投诉和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将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将自动注销。建筑施工企业因“安管人员”变更配备不足的,省厅将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资料清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0日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建筑行业监管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建筑行业监管改革领 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10.28 •【字号】陕建发[2013]301号 •【施行日期】2013.10.2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建筑行业监管改革领导小组 的通知 (陕建发[2013]301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了推动建筑业发展,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加快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创新建筑行业市场监管手段,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经研究,决定成立建筑行业监管改革领导小组,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组成 组长:杨冠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郑建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张文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高小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成员:赵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 宋世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管办副主任

刘满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管办副主任 杜晓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张伟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处处长 付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稽查办主任 张继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长 王光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张亚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计划财务处处长 贾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 菇广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处长 丁守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 薛嘉瑞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主任 丁联社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姚建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站长 曹新利省建设信息中心主任 蒋卫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管办,办公室主任由宋世锋同志兼任,下设综合协调组、信用体系组、技术支持组、劳保统筹组等四个工作组。 二、工作任务 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推动建筑产业全面提升。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建立配套制度,改革行业监管模式,规范行业管理和从业人员行为。建立和完善建筑业管理“六库、两体系、一平台”,即:资质管理库、外省企业库、诚信评价库、项目管理库、从业人员库、统计报表库,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体系和建筑业管理服务平台。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和相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3.06 •【字号】陕建质发〔2020〕11号 •【施行日期】2020.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质发〔2020〕1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现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次申办条件 (一)初次申办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筑施工企业持有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资质。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7.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8.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9.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0.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11.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2.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3.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初次申报需提交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上述申报材料企业可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界面,选择新申请业务-办事指南,参考模板编制。 (三)申办程序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陕建管发〔2022〕100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 正文: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 陕建管发〔2022〕100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的通知》(陕建发〔2021〕226号)文件要求,省厅于11月中下旬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导共分三个组,采取听取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查阅台账、随机抽取项目等方式开展工作,对10个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下发执法建议书13份。 二、检查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投标方面:部分工程项目未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部分项目疑似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 (二)违法违规施工方面:部分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问题。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部分项目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不规范;农民工工资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程款支付担保政策未落实;部分项目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四)现场管理问题:部分中标施工、监理企业现场执业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日志记录不规范;部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存在工程专业

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陕价行发[2012]72号

附件: 6

说明: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可行性经济评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 1283号)执行。 2、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咨询服务按“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同档费率的60%计费。 3、预(结)算审核(查)效益收费由受益方支付。 4、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5、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低于2000元时,按2000元收取。 6、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收费举例: 例如:某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总造价600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计算如下: 500×4.3‰=2.15万元; (1000-500)×3.8‰=1.90万元; (3000-1000)×3.3‰=6.60万元; 7 (5000-3000)×3.1‰=6.20万元; (6000-5000)×2.8‰=2.80万元 合计收费:2.15+1.90+6.60+6.20+2.80=19.65万元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社会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下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审核); 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3、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含清单编制); 4、施工图预算编制; 5、工程预(结)算审核(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 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6.30 •【字号】陕建发〔2021〕1059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 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精神,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

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各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继续在该系统办理备案业务,使用自主研发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设区市,尽快修改完善系统,安排专人做好与省级数据对接工作,确保施工劳务企业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我省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试点时间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附件: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30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办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办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3.20 •【字号】陕建发〔2013〕57号 •【施行日期】2013.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办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有关事 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质申办工作,规范勘察设计资质行政许可,促进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及《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等有关要求,现就申办勘察设计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条件 1、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2、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

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3、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4、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 5、目前,全国工程勘察和设计资质标准分别执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市〔2007〕86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执行《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市〔2006〕40号)。企业应在熟悉相应标准后,结合本单位自身情况,明确资质申报的行业、类别和等级。 二、申报材料清单 (一)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申请设计综合资质、首次申请勘察设计资质及申请升级、增项、延续的,详见申报材料目录(附件一),相关《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附件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附件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附件四)附后。 (二)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附件四)及电子文档;

最新-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

最新-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 号 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陕价经发〔2011〕82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和省级部门、系统等管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各级资质,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1.17 •【字号】陕建发[2014]18号 •【施行日期】2014.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 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14]1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10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17日 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加强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披露、使用、系

统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行业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识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行业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类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岗位资格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身份,反映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应当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管理制度,发布信用信息记录范围目录、信用评价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建设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平台和建设行业主体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 (三)建立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四)按照建设行业分级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相关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 (五)指导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二)按照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体系管理平台和信用档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14]2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 通知 正文: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建发[2014]2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部令”),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范围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施工图审查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审查分为勘察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两个阶段,勘察文件审查必须在施工图设计之前完成。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设计单位不得采用。 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现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执行。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现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执行。 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执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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