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宵市场公示牌内容

夜宵市场公示牌内容

夜宵市场公示牌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信息:

1. 开放时间:公示每晚开放的具体时间,例如从晚上7点到凌晨2点。

2. 店铺信息:列出每个摊位的名称和编号,方便顾客找到自己想要的美食。

3. 产品和价格:列举每个摊位的主要产品和价格,包括炒面、烤串、饮品等。

4. 特别推荐:突出推荐一些在夜宵市场中特色突出或人气较高的摊位,提供更多顾客参考。

5. 安全提示:夜宵市场通常人流较大,需要提醒顾客注意个人财物安全,保持警惕。

6. 卫生标准:提醒摊位的经营者遵守卫生标准,保持整洁和食品安全。

7. 禁止行为:公告一些夜宵市场中禁止的行为,如拍照、吸烟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环境。

8. 反馈渠道:提供市场管理方面的联系方式,接受顾客的投诉、建议和意见。

9. 特别活动:宣传夜宵市场中即将举行的特别活动,如歌唱比赛、舞蹈表演等。

10. 提醒:在公告中提醒顾客遵守市场规定,文明用餐,不乱扔垃圾等。

以上内容可以根据不同的夜宵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示范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6.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 范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商务部“十二五”期间的重点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把“抓好食品安全”作为 2012年“十项民生实事”之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点(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示范区)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首次对餐饮业开展的创建范围最广、给予最高级别的荣誉,授予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成绩突出、具有积极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个人或管理组织。通过上海、东莞、惠州等城市已开展的创建效果表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点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实现了双丰收,安全、诚信的餐饮单位得到了消费者与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 依据《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考评细则》(粤食药监食〔2011〕151号)、《关于印发落实省政府2012年食品安全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食安办〔201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

有关“三打两建”工作重点应建立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的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示范区(以下均简称“示范点”)申报工作,现开始受理我市企业、个人或组织申报(参评不收取任何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一)省级示范点申报受理日期:2012-2014年的每年10月30日前。 (二)市级、区级示范单位申报受理日期:2012年10月30日前。 二、申报对象 (一)我市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满三个月的单位,证照齐全(集体食堂不需要营业执照),可以自愿申报示范单位; (二)含有20个以上餐饮服务单位(或有10个以上餐饮服务单位的美食广场)的所属物业公司或所属街区管理部门可以申报示范街; (三)已符合相应创建标准或容易达到创建标准的A级、B级餐饮服务单位优先。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只能填写省级或市级或区级一个级别的申请,不得同时填写多个级别的申请;如已取得较低级别的示范单位,可以再申请高级别的,不需要逐级申请,但必须经过逐级审核;年度内申报不宜超过2次;符合一家通过一家,示范单位(街、区)评审数额不限。 (二)申报单位在申报考评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隐瞒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处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及相应示范资格。 (三)一经申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各级创建办将免费组织相关培训、进行业务指导等有关工作,申报单位须按照各级创建

农贸市场上墙制度

*****农贸市场商品准入制度 *****农贸市场重要商品备案制度 *****农贸市场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农贸市场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市场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 市场内经营者食品安全自律制度 农贸市场活禽宰杀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肉类家禽复检制度 市场开办者职责 入市须知 商品市场内门(摊)前“三包”制度 市场管理规定 市场经理岗位职责 市场管理员岗位职责 保卫员岗位职责 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 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 市场示意图 市场简介

*****农贸市场商品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提高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商品准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进入流通领域用于交易的商品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具备该标准。 (二)、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有商品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 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5、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臵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7、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加标识的裸装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 (四)、国家规定需要通过强制认证的商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识。 (五)、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第四条、下列商品不得进入流通领域: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二)、国家禁止出售和收购的商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四)、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商品; (六)、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七)、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商品; (八)、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

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公示牌内容模板

一、防火巡查区域职责划分模板 楼区域: 楼区域: 二、防火巡查要点模板 提升单位消防管理基础 •加强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标准化管理建设。 •加强单位火灾高风险部位防范,落实用火、用气、用电场所管理措施。 •加强单位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加强单位消防设备设施维护管理,保障设备完好有效运行。 •加强单位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设,提升消防应急队伍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 •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有效管控风险、及时消除隐患,保障单位消防安全。

消防隐患排查内容 每日防火巡查(侧重日常动态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查看重点: •单位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安全疏散指示标示和应急照明装置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 •消防设施管理和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单位营业结束后是否关闭电源及清除可燃物等消防隐患。 定期防火检查(侧重单位(部门)整体消防安全状况),检查重点: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状况;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情况; •消防水箱(池)状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功能状况;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防火巡查开展情况等; 专项消防隐患排查治理(侧重消防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排查治理重点: •排查建筑使用功能,主要包括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符合要求; •排查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定期检验维修,自动消防设施(报警、控制测试等功能)正常运行; •排查防火分隔设施,主要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完整有效; •排查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包括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控制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用电、用火、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重点部位管理规范;违反消防规定,超量存放易燃可燃商品货物和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等情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示牌内容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示牌内容 摘要: 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示牌的意义和作用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管理和查询 四、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现状和挑战 五、如何选择和信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正文: 在社会消防领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以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了提高消防技术服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我国实行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示牌制度。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示牌的内容、意义和作用,以及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现状和挑战。 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示牌的意义和作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示牌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后,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公示其服务信息、资质证书、业务开展情况等内容的牌匾。它旨在增强消防技术服务的透明度,让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情况。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需在完成维护保养后,按照规定要求公示服务信息。这包括消防设施维护保

养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业务范围、资质证书编号等。同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管理和查询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合法经营的凭证。它证明了机构具备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一般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定期进行资质核查。公众可以通过查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真伪和有效期,确保所选择的机构具备合法资质。 四、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现状和挑战 随着社会消防意识的提高,消防技术服务市场需求逐年增长。然而,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也存在一些挑战。如部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甚至可能导致火灾事故。此外,部分机构资质不符、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也影响了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如何选择和信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在选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时,公众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1.查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示牌,了解其业务范围、资质证书等信息。 2.查询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实机构的资质证书真伪和有效期。 3.了解机构的服务质量,可以参考其他客户的评价和反馈。 4.选择具备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5.签订合同时,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验收标准等事项,保障自身权益。 总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示牌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消防技术服务的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2.26 •【字号】深市监规[2013]4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 化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促进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知情权和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6日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促进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知情权和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我市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持《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除外。 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遵循“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二章等级评定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实行等级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A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优秀); (二)B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三)C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一般)。 第六条等级评定由属地监管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或监管所,下同)依照《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检查表》(以下简称《量化检查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项目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卫生、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专间管理、餐具消毒、食品留样和检验运输等。 依据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实际情况,量化检查表中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第七条评定为B级或C级的,属地监管单位应当当场作出结论,并发放相应级别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分局负责抽查审核。 第八条A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首次评定程序如下:

农贸市场收费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收费管理制度 目的和背景 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收费管理,保障市场运营的公正、公 正和可持续进展。农贸市场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紧要环节,其收费管理直接关系到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需要订立相应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 一、总则 1.农贸市场全部者、市场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方必需遵守 本制度。 2.农贸市场全部者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和程序。 3.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收费标准和程序进行收费,并保持 收据记录以备查验。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1.农贸市场的基本收费项目包括场地租金、水电费、市场维护费等。实 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场全部者在依法取得相关证件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并向市场经营者公示。 2.农贸市场经营者可依据市场实际情况,对某些特别服务或配套设施进 行额外的收费。这些收费项目和标准也需事先向市场经营者公示,并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3.农贸市场全部者或经营者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擅自加添收 费项目。如需调整收费标准或加添收费项目,应提前向市场经营者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并接受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三、收费程序和要求 1.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市场内明显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项 目和标准,便利消费者了解。 2.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收费项目、 金额、日期等信息,同时保留一份复印件或电子记录。 3.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对收费过程中的争议或投诉进行适时处理和解决, 并保持相应记录。 4.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发觉问题时适时整改。

5.农贸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场经营者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收费行为违规或不合理的,应当实行相应惩罚措施,并通知市场全部者进行整改。 四、考核和奖惩 1.农贸市场经营者的收费情况将纳入年度评估考核范围,评估结果将影 响经营者的续签合同和市场租金等问题。 2.评估考核重要依据包括:收费公示的适时性和精准性、收费标准的合 规性、收费过程的规范性等。 3.考核结果将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实在细则将由市场监 管部门订立,并向市场经营者公示。 4.依据考核等级,农贸市场经营者将获得相应的嘉奖或惩罚,实在措施 由市场监管部门执行。 五、附则 1.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有关农贸市场收费管理 的规定。 2.农贸市场全部者、经营者和监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 本规章制度的宣扬,确保执行落地。 3.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包括但不限于罚 款、暂时停止营业等。 以上是农贸市场收费管理制度的范文,旨在为农贸市场的管理供给规范和标准。市场全部者、经营者和监管部门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并不断完善和调整,以推动农贸市场的健康进展。

露天广场经营管理制度规范

露天广场经营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露天市场管理,维护露天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县建成区内露天市场的设置、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露天市场,是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利用室外公共区域设置,经营者在规定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露天市场的设置、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严格控制、合理布局、属地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露天市场专项规划,加强对露天市场设置、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露天市场的设置,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做好露天市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露天市场设置和日 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露天市场的日常管理 工作,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提出设置、调整露天市场的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露天市场日常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

(三)对经营者、经营摊位、经营商品等信息进行登记; (四)制定露天市场管理制度; (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其他必要管理职责。 露天市场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县(区)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露天市场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在露天市场显著位置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露天市场专项规划,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露天市场设置方案,对市场名称、经营区域、摊位数量、商品种类、经营时间等事项作出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制定露天市场设置方案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居住区位置、公共区域状况、交通分布、居民实际需求等因素,不得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道路交通、城市道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露天市场设置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需要作出调整。 除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设置露天市场。 第九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露天市场: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园门口道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24 •【字号】鲁市监餐食规字〔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2.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量化等级和评定标准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四章等级公示 第五章结果应用 第六章工作监督 第七章附则 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 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增加社会监督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含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的《行业综合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范围。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工作。具备条件的,可由餐饮行业协会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 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7.17 •【字号】深市监规[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 施办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2〕7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注销、补证、延续)。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经营方式按照批

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三种类别核定。婴幼儿配方乳粉、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拟在食品流通场所对食品进行现场加工的,应向许可机关申请备注“兼营现制现售(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后方可经营)”。登记注册部门核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时按经营项目核定。 预包装食品复热,指将采购的预包装食品现场开包后加热销售的经营形式;散装熟食,是指非预包装的已加工好可直接食用的食品,不含水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有主食(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凉拌菜等种类;散装酒精饮料,指散装销售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散装酒精饮料必须为获得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营者不得自行加工或兑制、配制酒类出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发放许可证的对象、范围: 1.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2.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3.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流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1.24 •【字号】湘市监食〔20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 办法》的通知 湘市监食〔2020〕206号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经省局第3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2.《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5.《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6.《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式样 7.《食品摊贩登记证》式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4日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简单,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鼓励小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不断提升标准,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倡导小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公开加工制作过程。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址一证原则,即同一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场所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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