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及对策

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及对策
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原因及应对对策

08本科法学三班:谭希希

学号:200808140303 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虞崇胜教授在本文中深入探寻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并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步提出了建立和健全消解群体性事件的机制。

2008年是中国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年——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陕西府谷事件、河北定州事件、广东惠州事件……,以及重庆、甘肃永登、海南三亚、广东汕头等地的多起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一次次群体性事件正在以激烈的方式考验着当下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社

会管理机制。

一、深入探寻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

如此集中的群体性事件在一年内爆发,尽管有偶然性因素,但根本原因还在于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人民群众合理诉求的表达渠道和反馈渠道不畅,长期积累的问题和矛盾得不到地方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党群矛盾、干群矛盾、政民矛盾、警民矛盾、商民矛盾持续累积,最终酿成激烈的冲突和对抗。中共吉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李法泉最近撰文指出,一些重大恶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问题。应该说,李法泉书记的这一警示抓住了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的症结所在。毫无疑问,当下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并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日益显示出优越性,但多发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那些直接与政府冲突的“涉政公共事件”)则暴露出现行

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体制性腐败就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多发的的深层原因:

其一,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与政府权力取向有很大关系。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过分地依赖甚至献媚于所谓“利税大户”,而这些“利税大户”则通过贿赂官员获取非法利益,权力与资本的结合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备受关注的“涉政公共事件”背后,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一些地方发展中存在“权金化”倾向,一些地方政府只顾少数“富人”的利益和要求,不顾多数群众的普遍呼声,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侵害了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透过孟连事件,我们看到了官员和企业之间存在一个伤害群众利益的利益共同体,以及当地干部对群众要求的漠视和粗暴的工作态度。一系列现象将矛盾的深层原因指向了“权金化”:一些地方部门与民争利、官商勾结,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一些干部长期生活于官场“小圈子”,缺乏对老百姓的基本感情,不作为、乱作为,将鱼水关系变成了水火关系。

其二,群体性事件之所以爆发,与领导干部作风有很大关系。

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缺乏强有力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一些干部长期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呼声,对群众的呼声麻木不仁,对群众的疾苦不闻不问,积累、激化了社会矛盾。瓮安事件是一个典型的因体制腐败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因为它是由一个偶然性较大的小事件引发,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及时的疏导,引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多年积累的各种社会矛盾和民怨从这一小切口喷出。仔细

分析瓮安事件的发生过程就会发现,在瓮安事件的背后是当地干部经商办企业现象的普遍化,是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国企改制中侵犯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的长期积累沉淀,是社会治安恶化、社会管理失控、公共服务缺失,更是党群、干群、政民、警民关系的紧张。

其三,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造成重大危害,与处理过程中的民主协商程序不规范、不及时、不灵活有关。

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指出“观察众多群体性事件,都存在老百姓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政府与民间沟通不到位、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有的地方处理问题的时候动不动就出现‘不法分子’、‘敌我矛盾’等阶级斗争词汇,对自己工作态度、工作方式的反思不够。”“重庆采取的方式告诉其他地方官员,应该学会协商和对话的方式,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和谅解,这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也体现着新时期‘以人为本’理念的要求”。薄熙来虽然是针对重庆市而言,但他所提到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大体相同。

其四,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和造成危害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有关。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明显暴露出我国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不健全。近年来,我国干部问责虽然更加普遍化和经常化,而且每一起重大事故都促进着问责制的启动。但是,目前各级政府的干部问责制并非健全和完善的,存在着许多缺失和漏洞。首先,是各级各种干部岗位的党纪和法律责任标准和规范不明确,致使许多事件责任主体

不明确;其次,是干部问责侧重于事后问责,致使问责成为一种事后追究责任的惩罚制度。其实,问责制重要的不是事后问责,而应是事前有效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只有明确了干部的岗位责任,同时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加大问责力度,才能使干部认识到问责制的重要性。否则,群众就会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导致矛盾的升级和激化。

二、建立和健全消解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既然群体性事件与现行政府体制和管理机制有关,特别是那些“涉政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于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而引

起或激发的。那么,要消除或缓解群体性事件就必须从体制和机制创新下手,加强制度建设与体制创新,注重消除体制性腐败,努力从源头上建立和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要将制度建设贯穿于群体制性解决的各个环节之中,用制度建设推动工作,靠制度创新解决问题。要遵循制度建设的客观规律,着力健全完善能够制约权力运行、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制度,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同时,抓住制度执行这一关键环节,督促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执行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具体来说,要着重建立和健全消解群体性事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机制:

其一,事前的预警和协商机制

群体性事件是突发的,但是并非没有症兆的。说到底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建立和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要事前化解一些容易产生

矛盾的问题,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比如2009年由于大批农民工回乡,必然加剧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矛盾,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的社会稳定工作,合理安排农村劳动力关键的是要妥善地解决好农村的征地、环境污染、移民搬迁以及集体资产的处置这样一些比较敏感的和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这些矛盾和问题,平时就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处理好这些问题,避免这些矛盾的激化。

再就是要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既然大量的群体性事件是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所致,那么,清除体制性障碍、增强体制性应对能力就成为防范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要通过政治和行政体制改革,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增强体制的应对能力,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保证信访渠道畅通,使群众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及时的表达和反映,从而在源头上建立起群体性事件的防范机制。

其二,事中的应对与化解机制

由于社会是变动不居的,新的矛盾层出不穷,因此群体性事件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既如此,如何应对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就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

要及时应对和化解群体性事件,首先必须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掌握准确的信息。因此,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有关信息必须公开,以便及时沟通各方,化解矛盾和冲突。目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问题就是沟通渠道不够,官民对话渠道不够畅通。过去我们总希望把民意引导到正规的渠道来找政府,但是政府这么多层级,民众往往无所适从,

而政府部门间往往互相推诿扯皮,导致事件愈演愈烈。因此,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及时了解和掌握准确、真实的信息是关键性的工作。

要及时应对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必须及时化解群众的对立情绪。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往往是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而化解群众对立情绪的根本方法是民主。纵观2008年以来发生的影响大的群体性事件,多数都与群众诉求渠道不畅,特定群体代言人缺位,利益调节机制缺失,群众的要求得不到及时回应,造成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所致。因此,要建立和健全政府与民众的协商对话机制,及时化解群众的对立情绪。

其三,事后的问责和修正机制

群体性事件平息后,要迅速地总结教训,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该严惩的要坚决严惩,决不能不了了之;同时也要及时制定出整改方案,分析事件的体制和机制上的原因,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

要针对干部岗位的党纪和法律责任标准和规范不明确,导致群体性事件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尽快制定规范化的群体性事件干部责任制,明确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主体,做到每一个群体性事件都能清楚地找到责任主体;同时,也不能将问责制搞成一种事后追究责任的惩罚制度,而要事前就建立一套规范的责任制,用制度来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

要针对群体性事件中反映出来的政府体制和管理机制中的问题,及时地进行整改,改革和修正政府体制和机制中的弊端,增强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就目前情况来说,要针对群从利益诉求遭遇体

制性迟钝的问题,着重增强体制性应对能力。而要增强体制性应对能力,必须从理念、制度、体制和机制多方面入手,其中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消除体制性梗阻,完善群众利益协商调整机制,是化解群体性事件频发困局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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