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策略运用的法律界限

侦查讯问策略运用的法律界限
侦查讯问策略运用的法律界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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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策略运用的法律界限

毕惜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讯问策略是利用对方的劣势和弱点进行的心战智斗。在法律允许范围具有正当性,但是又天然地具有危险性。如何在讯问中既充分发挥策略的作用,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必要以法制原则透视讯问策略运用,明确讯问策略运用的法律界限,建立讯问策略应有的法律保障体系,将讯问活动真正纳入法制轨道。对此笔者提出了讯问策略运用的比例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防止虚假证据原则。

【关键词】讯问策略;运用;法律界限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140(2004)03—0098—05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健全,刑事诉讼中侦查讯问的有关问题尤为引人关注。诸如讯问中的沉默权问题、律师在场问题、刑讯逼供问题等都与人权保障密切相关,是刑事诉讼改革的热点问题,而讯问策略运用的法律界限则是其中的难点之一。侦查讯问是带有对抗性的活动,较量的双方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手段,要取胜必须“棋高一招”,这种思维的对抗性又称“博奕性”,取胜的关键在于策略。应当承认,策略都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坏人用策略往往被认为是欺骗,好人用欺骗被认为是策略,这是语言的艺术,而使用策略一词使人感觉“名正言顺”。但如果策略运用不当,不仅仅是涉及讯问是否成功的问题,还有可能侵犯公民权利,败坏国家形象,损害社会善良风俗,损害司法效益(可能获得的是短期效果而失去长期效益),造成司法环境的污染。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对讯问策略运用的法律界限的研究刻不容缓。

一、讯问中策略使用的正当性

与危险性分析

在讯问中,法律决定了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对立关系,一方想方设法打击犯罪,另一方则千方百计企图逃避法律打击。可以说,讯问的过程就是双方较量的过程。这种较量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证据的较量,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案件;而有证据,即使没有口供是可以认定的,可见证据的重要性。在讯问中,如果有证据,那么侦查人员就掌握了讯问的主动权。但是,侦查中,尤其是侦查初期,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往往是有限的,而且,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不会完全诚恳地、发自内心地承认犯罪事实。即使在发达的西方国家,如美国,刑事科学技术也没有发展到能在哪怕是大多数案件中仅通过物证提供破案并定罪的依据的程度。“在犯罪侦查中,甚至在最有效的侦查中,完全没有物证线索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而破案的唯一途径就是审讯犯罪嫌疑人及询问其他可能了解案情的人”。[1](P2)而此时,双方的较量就是策略的较量、心理的较量。著名法理学家波斯纳说:“法律并不绝对地防止以欺骗手段获得口供;在审讯中是允许一定的小的诡计的。特别是夸大警察已经获得的、对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证据,让嫌疑人觉得招供不会失去什么的预先战术设计,都是许可的。”[2]因此,如果在讯问中完全禁止使用一切手段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那么讯问则不具有作为一种侦查手段的意义。

【作者简介】毕惜茜(1963一),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教授。?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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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策略本身具有诡诈性,很多时候讯问活动中的策略会逾越通常意义上的道德界限,对于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任何讯问策略都不会是也不应是轻松和令人愉悦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也就是说讯问策略的运用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不能超越社会的容许,这样则具有其正当性,应当被法律所容许。但应看到,在和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较量中,侦查人员“必须站在较低的道德水平上,不能像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公民在处理日常事务时所期待的那样”。[1](P6)事实上,只要不超过一定的限度的策略就可以使用,这~点,很多国家的刑事侦查教材中都提到,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讯问策略的危险性是因为讯问策略天然地具有“威胁”、“引诱”和“欺骗”的倾向,这是不容忽视的。这种危险眭体现在某些讯问策略的使用容易导致无罪人在无奈、压力之下承认有罪,或是有罪的人做出虚假的陈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中,侦查人员常常通过一定的语言、行为,或营造一定的气氛,形成一定态势,使犯罪嫌疑人走入预先设计好的“陷阱”,使犯罪嫌疑人为争取“主动”而供述,也就是利用对方的劣势和弱点进行的心战智斗。如两名同案犯均被抓获的情况下,将其中一名嫌疑人置于看守所不问,多次讯问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并与之有说有笑,此时前一名嫌疑人就会产生自己的罪行已被侦查人员掌握的错觉,多数情况下会选择主动供述。当讯问不能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时,侦查人员有时会故意夸大所掌握的证据,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崩溃,在走投无路的心理支配下供述。但是,即使是无罪的人,面对这样的指控,或惧怕得到更重的处罚,或为了尽早摆脱诉讼的纠缠,也有可能选择承认有罪。有些讯问策略的运用虽然并不会导致虚假供述,但是由于这些策略的运用本身已经超越了社会道德容许的道德的边界,也应当为法律所禁止。

讯问策略的危险性在我国讯问中表现尤为突出:一是目前我国侦查讯问尚处于封闭状态,律师也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少量的法律帮助,并没有讯问在场权。一旦讯问中运用了失当的策略,犯罪嫌疑人就会处于权利被侵害的无奈境地。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法律对此问题的模糊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

据”。根据法律对于刑讯逼供罪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确定讯问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但是,法律并没有界定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威胁、引诱、欺骗”,只是简单地、全面地禁止。法律规定的模糊使得侦查人员在使用讯问策略时有一定的随意性,讯问活动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依靠讯问人员的职业道德来维系。侦查讯问这种关乎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的警察权力如果只是依赖于实施者的个人素质将是非常危险的。

法律背景的模糊和实践中运用策略的迫切性使得侦查讯问中策略的运用有时过于小心,放纵了罪犯,有时又越出了法律,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破坏了司法的权威和尊严。一方面讯问中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法律保障的缺失也降低了讯问策略的使用效果,讯问策略的运用现状并不令人满意。据了解,讯问中采用得最多的是说服和以消耗时问为主的讯问方法。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讯问策略在讯问中的充分发挥,有必要以法制原则透视讯问策略运用,明确讯问策略运用的法律界限,建立讯问策略应有的法律保障体系,将讯问活动真正纳入法制轨道。

二、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

手段的比较法分析

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手段,联合国相关文件中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在各国刑事诉讼法和实践中,大多对此有一定的容忍度。德国《刑事讼法》第136条规定:“禁止以刑事诉讼法的不准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允诺。”这表明,德国刑事诉讼中允许以刑事诉讼法准许的措施“威胁和引诱”,只有超出这个界限的才被禁止。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禁止采用胁迫的手段讯问,但是对欺骗和引诱手段并没有规定。从其司法实践来看,除非是导致虚假自白的诡计,一般是被允许的。

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也没有规定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践中,只有性质严重的威胁、引诱、欺骗侵犯了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时,才构成非法讯问。

美国也是如此,他们注重的是程序的合法、公正,而对讯问的内容没有详细的规定。美国警察对嫌疑人作了承诺又不兑现算不算违法?对此认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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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中国法律将欺骗规定为违法,在美国则没有。在讯问中,美国警察常常使用心理胁迫、诱骗的方法。1942年美国法学会制定的《模范证据法典》[3]规定,通过不太可能会产生错误陈述的威胁或允诺手段而获得的口供可以运用。美国最高法院在1969年Frazer?Cupp一案中默示地认识到涉及欺诈或欺骗的讯问的必要性,并认可了这种作法。①美国刑事司法专家阿瑟?s?奥布里等人所著的《刑事审讯》中就介绍了包括情感共鸣法、强烈诱惑法、减轻处罚法、假象欺骗法、夸大犯罪等级法、假造证据法等讯问方法。[4]

承认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方法在侦查讯问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非意味着我们对这类方法采取完全容许的态度。不可否认的是,在任何国家,超出一定限度的威胁、引诱和欺骗都是非法的。但是,各国因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的不同,对施加一定压力的讯问方法的容忍度上有所差异。由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确立了“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宪法原则,对于口供采用自白任意规则,也就是说口供的采信必须是其自愿情况下的供述,故而讯问中策略运用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中最重要的就是要看口供的提供是否违背了自白任意规则。具体的策略运用标准为:讯问中可以使用包括哄骗在内的手段,但是不得使法庭或社会受到良心的冲击或社会的震惊,并且不得有利于导致虚假陈述的出现。美国最高法院曾将“良心上的冲击”这一概念应用于这样一个案件:一名被捕的吸毒嫌疑人,为了藏匿两个胶囊而一口咽下。当时警察为取出胶囊,不顾他的反对将他带到医院抽取胃溶质,这一过程被认为是对法庭良心上的冲击。而对“社会的震惊”的理解,美国安东尼奥?拉默大法官列举道:其一是警察装扮成牧师去听嫌疑人的自白;二是警察装扮成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来引出嫌疑人的有罪供述。[1](P276)美国最高法院在2001年6月的UNITEDSTATESv.ANGELARUIZ一案的判决中确定了影响口供可采性的讯问方式。最高法院认为,只要讯问中没有使用威胁(threat)(对嫌疑人肉体或精神上折磨),误导(misrepre—sentation)(包括没有实现或无法实现的诱导)或不当的承诺(promise)(与公诉方职能不相称,如与公诉方存在贿赂关系等),那么所得到的口供将

被视满足自白任意性规则。[5]

我国司法实践中情况又是如何呢?事实上在讯问中,侦查人员并没有完全拘泥于禁止使用“威胁”、“欺骗”、“引诱”手段的规定,在实践中创造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讯问策略。受中国传统谋略文化的影响,讯问策略常常是以虚实、隐露、直迂等关系的辩证结合。在这些策略的运用当中,我们不难看出为了避免和现行法律的冲突,讯问理论研究者运用了“虚虚实实”等概念来替代“假、骗”这样的字眼。“虚”则属于讯问技巧,有别于“吓、哄、骗”。根据这一理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虚”可用,“假”不可用。“虚”、“假”都是我们对讯问技巧标定的概念,但是关于两者之间的界限却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讯问专家认为讯问技巧与“吓、哄、骗”之间的区别在于:讯问技巧是科学与艺术高度的结合,有计划、有方向、有程序、有目标;但是“吓、哄、骗”是盲目的、无方向的、无程序的,更谈不上科学与艺术。“虚”是一个策略,是一个“量”的概念,“假”是一种败招,是一个“质”的概念。[6]这种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两者之间的区别,但是明显缺乏操作性,无法帮助我们建立讯问策略的使用标准。

可以看出,各国对于讯问手段采取的基本态度是严禁刑讯逼供,一致排除基于武力或强迫而获得的供述,但对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手段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运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方法采取了完全禁止的态度。但是,由于缺乏配套的制度,实务界的作法却与法律相悖,这种立法与实践脱节的现象足以说明我国这方面的规定有待完善。

三、讯问策略法律规则之设想

美国法官的自由裁量可通过援引判例来对讯问中策略等问题加以约束。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所以我国的讯问策略的法律界线宜在法典中加以详细地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把握“适度控制”的原则,即法律约束不可过松,也不可过紧;法律规定不可过粗,但也决不可过细。对于讯问这样一种策略运用十分灵活的活动既不可能,也不应当详尽地用法条来约束。我们应当主要以事前的授权和事后

①在该案中,被指控犯谋杀罪的被告人被错误地告知同案犯已经交代。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认为警察错误地告知的事实,不足以造成对自愿供述的不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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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救济来控制侦查权,让其在合理的范围之中发挥最大的效益。

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第14条规定“对于被指控者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显然,这将会对讯问实践产生相当大的冲击。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一权利,应当重新建立起讯问策略的运用规则。怎样的讯问策略不会造成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后果,同时又能在合法情况下获取口供,笔者认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判断:

(一)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内涵是要求国家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之问应保持一种合理的比例和平衡关系。也就是说讯问中使用带有危险倾向的策略其必要性用比例原则考量——即为了追诉的利益而对个人利益的破坏可以的容忍度,这就是价值平衡问题。如果仅仅考虑行为的道德标准,或者单纯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利益,那么,侦查人员就不应该使用带有任何欺骗性的行为了。但是,如果同时考虑到社会公众不受犯罪危害的权利和打击犯罪的需要,那么,侦查人员采取一些带有欺骗性质的策略就是合理的选择了。那么,如何达到价值的平衡,是需要仔细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一是侦查人员在采取某一策略时,必须有利于其法定的职能目标的实现。二是必要时才使用,即“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一种权衡。即使使用,也要选择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三是即使采取的是损害最小的手段,还要衡量该损害应小于其所要保护的利益,即不能杀鸡取卵,竭泽而渔。

(二)司法诚信原则

诚信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诚实,反对虚假;二是信用,强调守信,反对食言。这一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不得滥用司法承诺,不得做出超越权限、不能兑现的许诺。如果作出承诺,不得反悔。例如,在美国,要诱使一名嫌疑人回国接受审查甚至是审判,要和他谈条件。有两种隋况:一是让中间的朋友告诉他,他父亲病危,利用他的孝心将其抓获。二是承诺回国并免其刑,但是,当他回国后马上将其抓获,并判处重刑。[7](P176)普遍认为,第一种情况不违法,是允许的。而第二种情况利用公民对国家的信任达到某种目的,既不符合比例原则,也违背了诚信原则,其效果是国家的“赖账”和公民对国家的不信任,造成司法的污染。如果要与对方交易的话,控方的条件就是看其口供的价值,如果他回来后,其口供有重大价值,那么,予以免刑,否则,滞留几十小时,依然放他离去。这一切要事先谈好,并要恪守诺言。由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目前尚停留在政策层面,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实施保障,其执行必然具有不稳定性。因而在讯问中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宣讲这一政策时应格外注意。否则损坏的将是司法机关应有的诚实守信的形象,公民与司法机关之问的契约关系将被破坏。所以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当侦查人员被犯罪嫌疑人问及量刑情况时,最好的处理办法是直言相告自己无权许诺。但是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作出如下承诺:例如,可以承诺犯罪嫌疑人的“坦白”、“抗拒”等行为会如实记录在《讯问笔录》或《起诉意见书》等诉讼文书中,供人民法院量刑时参考。再如侦查人员可以做出保护或帮助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第三人的许诺。但是这种许诺只有满足下面的条件才能够使用:一是承诺必须兑现。二是这种承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或超越自己的权限。三是作出承诺时必须掌握分寸,附条件的承诺要将条件交代清楚。当然,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不兑现承诺,这种情况的发生通常是兑现承诺的条件已经丧失,如犯罪嫌疑人反悔、翻供等。

(三)不得破坏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侦查讯问中任何策略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这条原则规定的是讯问策略运用的道德底线。某些讯问策略虽然并不会导致产生虚假的供述,但是其内容不能为社会道德所接受。例如,在美国罗格斯案件中,被告人因抢劫被捕,被捕时从他身上搜出一把手枪,经弹道检验,该枪是几个月前发生在一抢劫案中发出致命射击的手枪。警察讯问了他6个小时,这期间,警察给他提供咖啡、三明治,没有对他实施暴力,他一直不承认开枪。这时,有一位侦查员拿起电话,假装要给其妻子打电话,把他妻子叫来询问此事。他妻子患关节炎,出于对妻子的关爱,被告人招认了。最高法院认为,警察的这种作法对被告人的意志施加了过大的压力,他的供述是强迫的,必须排除。[8]在美国的一些州,不允许以对第三人(被告人的配偶、亲属、朋友)起诉来逼迫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另外,利用宗教信仰哄骗或对未成年人引诱等也是被禁止的。按照这一原则,“在侦讯人员审讯犯罪嫌疑人R受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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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正在哺乳期的R妻传唤审查。R妻只得将乳婴委托亲友代为NgL。由于R某爱子心切,只好亲笔手书令其妻交出罪证,案件得以顺利攻破。”①的成功范例是否值得商榷。而如果是下面的情况又另当别论。例如,嫌疑人声称自己案发时在电影院看电影,为了审查对方是否是谎言,侦查人员说:“太巧了,那天晚上我也在那家电影院看电影。电影演到一半的时候还有两个人打起来,电影还停了好几分钟。你看见了吧?”事实上,那天晚上侦查员并没有去看电影,而此时嫌疑人有些进退两难,如果是谎言的话就很容易被戳穿。[7](P170)这样的一种欺骗,既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应是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的。

(四)防止导致虚假证据原则

讯问策略的使用有一定的风险和代价。在使用时需要注意防范的主要风险之一就是防止导致虚假证据(虚假陈述)。在讯问中,使用的策略剥夺和扭曲了嫌疑人的意志,就有可能导致虚假陈述。在英美,带有风险的策略的使用而获得的证据被接纳的限制条件就是:不得有利于导致虚假供述。美国英博教授在其所著《审讯与供述》一书中说道:“审讯人员在任何案件中,当怀疑特殊的哄骗方式是否允许时,可以实行这种方针,即对自己提出下列问题:‘我将要做什么?’‘这会使无罪的人承认有罪吗?’回答是否定的,那么审讯人员应该继续去做打算做的事或者打算说的话。另一方面,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审讯人员则应该停止自己想做的事或者想说的话。这是审讯人员所遵循的惟一可以被理解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检验标准。此外,这种检验标准对于公众和被羁押人和嫌疑人来说都是公平的。”[1](P276)

我国也应当坚守这一原则,并将这一原则的审查判断权力交由法官。法律不应当也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哪种情况下的讯问利于导致虚假陈述的产生,因为真实的世界永远无法被法条所穷尽。当然,法官裁判的基础在于全面了解讯问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就牵涉到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等制度的确定等问题,而这些制度正被讨论并逐渐地被确立中。

讯问策略是综合地运用过程,策略是宏观的,对讯问起总的指导作用。策略要靠具体的手段、具体的语言来体现。目前,对讯问策略法律界限问题的研究刚刚起步,所涉及到的许多问题尚属空白。本文仅仅从某一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探索。如何界定策略运用的“度”,也就是说为了追诉的利益而对个人利益的破坏可以的容忍度如何界定、如何把握,这就是价值平衡问题。通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推动侦查讯问法制化的进程是我们研究的宗旨。

【参考文献】

[1]弗雷德?英博.审讯与供述[M].何家弘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

[2]波纳斯.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31.

[3]TheAmmericnLawInstitute’SModeofEvidence.

[4]阿瑟?s?奥布里.刑事审讯[M].但彦增等译.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171.

[5]http://supreme.1p.findlaw.corn/supremecouart/briefs/01—595/01—595.met.usa.html.

[6]季宗棠.审讯侦查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7]何家弘.证据论坛:第六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8]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58.

(责任编辑李记松)

①案例选自王锦章编《兵法谋略与侦审对策》,警官教育出版社,第28页。编者将此计称为“围魏救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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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策略运用的法律界限

作者:毕惜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刊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年,卷(期):2004,20(3)

被引用次数:4次

参考文献(8条)

1.弗雷德·英博.何家弘审讯与供述 1992

2.波纳斯.苏力法理学问题 1994

3.The Ammericn Law Institute' s Mode of Evidence

4.阿瑟·S·奥布里.但彦增刑事审讯 1987

5.查看详情

6.季宗棠审讯侦查理论与实践 2001

7.何家弘证据学论坛 2003

8.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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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侦查讯问概述,分别介绍了侦查讯问的概念和性质、目的和任务,对讯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侦查讯问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侦查手段,虽然在讯问过程中容易有违反刑事诉讼程序和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但不可否认它对于侦查破案,尤其是证据明显缺乏的刑事案件的侦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我们决不可因噎废食。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侦查讯问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分析,在对讯问的性质、目的和任务等问题深入了解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正确的认识讯问在侦查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加之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分析,我们才能在实践中放心运用这一侦查手段。 第二部分为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特点、证据特点和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研究。通过对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特点、证据特点的研究,我们会发现此类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一般刑事犯罪中经常使用的其他侦查手段在此类案件中往往无能为力。因此,这就凸现出讯问在贿赂犯罪案件侦破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讯问过程中,只有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及其薄弱环节,才能找到正确的突破口,为侦查破案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笔者对贿赂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及其在侦查阶段的变化状况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为下一步制定和运用适当的讯问策略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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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的嫌疑人与其他案件的嫌疑人相比,有其特有的心理特点.侦查人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势利导,恰当运用讯问策略.审讯的基本立场是要向讯问对象推销并让其接受"如实供述对自己有利"的观点.讯问策略的利用就是要围绕这个"利"字做文章,因势利导,以"利"诱之,促使其如实供述.具体而言,就是要刚柔并济,情理交融,用无形压力促其供述;欲擒故纵,避实击虚,用客观事实迫其认罪;攻心夺气,重点突破,用证据逼其如实供述.

6.期刊论文何泉生"侦查讯问难"的成因与对策新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1)

"侦查讯问难"是长期困扰侦查人员的最大难题之一.形成讯问难的客现原因主要有:审查难;犯罪嫌疑人本人方面的原因;破案的证据基础不够扎实;犯罪嫌疑人不相信"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与讨论中的保障人权立法相配套的法律规定缺失等.形成讯问难的主观原因有:观念落后;侦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不适应;讯问策略、方法运用不当等.应当采取的对策有:转变观念;提高整体素质和攻坚能力;转变侦查模式,广泛收集证据;加强审查性讯问

,排除无辜;扩大传统讯问突破口的范围;制定有效的讯问策略及方法;建立配套的法律和制度.

7.期刊论文姜勇讯问各类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不同语言策略-中国检察官2007,""(3)

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着高学历、高智商、高职级发展,其反侦查能力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蔽性不断增强,加上"传讯犯罪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的硬性规定,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突破难度越来越大.这就要求讯问人员不断探索侦查谋略的最佳途径和有效方法,进而在创新运用中充分体现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谋略技巧和侦查水平.本文以浅显易懂的语言,就如何巧妙地运用讯问策略突破职务犯罪案件作一粗浅探讨,希望能抛砖引玉.

8.期刊论文毕惜茜侦查讯问中博弈原理探析-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4)

博弈论是一门研究理性决策者相互作用的新兴理论,它正融入到社会科学体系的各个分支中去,为各门社会科学所应用.侦查讯问中的侦讯双方之间也是一种博弈.对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博弈论研究可以从侦查讯问的本质入手,分析讯问的博弈性以及运用讯问策略的博弈论根据.

9.期刊论文徐志高公诉人法庭讯问艺术-中国检察官2007,""(1)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加强了控辨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对抗性,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担负了控诉职责.法庭讯问策略是公诉人为达到法庭讯问效果所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其本身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由于法庭上的情况千变万化,讯问艺术的运用不可能整齐划一,只能因人而异,因案而异.

10.期刊论文孙越.Sun Yue论非语言策略在侦查讯问中的具体运用-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

践)2010,20(3)

侦查讯问过程中,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总是用尽手段与审讯人员周旋,拒绝交代犯罪事实.为实现讯问目的,审讯人员必须灵活运用各种讯问策略,动摇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使其老实交代犯罪事实.除传统语言上的讯问策略外,非语言策略的灵活运用也非常重要.非语言讯问策略即通过面部表情、体态、眼神、语调等非语言手段的运用来达到摧毁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目的,主要有非语言符号的运用、"设计布景"、证据以非语言的方式使用、测谎仪的应用等方式,另外尤其要注意在运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以最大限度地达到服务侦查讯问的目的.

引证文献(4条)

1.孙逊消防安全的科技支撑——失火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期刊论文]-江苏科技信息 2008(10)

2.刘文录音录像下的讯问策略简析[期刊论文]-人民检察 2008(6)

3.刘文录音录像下的讯问策略简析[期刊论文]-人民检察 2008(6)

4.孙孝福.兰耀军域外刑事讯问制度比较研究[期刊论文]-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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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案件的谈话技巧(讲稿)(精)

查办案件的谈话技巧 与刑事侦查不同,纪检反贪谈话问话,即面对面的审查,充满对抗、对立,没有同一种不变的办法,也不能一种办法贯彻于一个人的始终。[所思、所想、所感、所语:1、之前;2、开场;3、之中;4、之后] 对讯问当中的理性的感悟,融会贯通,全身心投入。纪检反贪与公安讯问之不同: 1、主体不同、方式、手段; 2、素质不同; 3、以人找事或以事找人; 4、侵害对象不同:不确定性,与侵害对象不直接挂钩; 隐瞒、潜在性的,只是表象而不知情;不是“过街老鼠”。 5、证人体征心态不一样。 谈话讯问的准备:“不打无准备、无把握之仗”。 一般准备: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发挥各自优势、互补。 ①了解案情(个人资源、家庭背景、无形资产、个人发展的轨迹) ②作出判断(已获证据达到什么样的程度) ③到案情况(如何到案的) 科学准备:“谋略”不等于“用计”。 分析犯罪轨迹,目的是抓住蛛丝马迹。 分析犯罪心理(分析犯罪心理:侥幸、无知、从众、盲从、失衡),目的抓住蛛丝马迹。 在充分肯定的同时,拨出其错误之处,易于接受,首次,掌握其应对心理(权衡利弊,衡量得失),怎样使之达成认罪状态?

十种状态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交代:言由心生,总要解决的问题。 1、判断有利:判断形势,认为认了罪好 2、证据充分:抵赖取不到逃避作用时,初查充分,财产情况、个人犯罪轨迹交代清楚。 3、丢卒保车时:避重就轻。 4、讨好求宽 5、知错求安:查觉——愧疚不安感 6、精神求缓释时:心理压力大,为了求得心安理得。 7、争取从宽 8、政策感召(宣讲案例——从宽过了的人群) 9、为了亲情(朋友),一个“义”字。 10、身心疲惫、前景再观,对抗意识下降。 注意、研究和把握首次讯问的开场: 不讲————紧张,脑子一片空白————有什么讲什么 主题:获取真实供述 如何快速切入主题呢?可以减少抗罪心理,运用已有证据,尽快触动其对犯罪行为回忆,言之有理、的、据、力、谋。 1、以“时间证题”切入(现在是什么时间?应该做什么?如:夜12点,发现——传唤,大家都不休息为什么?通过介绍你知道我们是干什么的?你肯定是出事了?) 2、因地制宜,营造氛围、环境、从地点切入。(这里是单位、纪检、检察机关,本来你不该在这个地方,可是……) 3、挑起话题:“哪壶不开提哪壶”。

浅析政策攻心策略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浅析政策攻心策略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摘要:预审是一种司法程序,是刑事诉讼中审判前的程序。在预审过程中,侦查 人员利用审讯谋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同违法犯罪人员斗智斗勇。预审人员通过 对案件的具体分析和细致的研究发现犯罪线索,同时通过对犯罪人员的心理规律和个性特 征进行分析。本文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特征和不同情境下犯罪人的心理分析,剖析了不同犯 罪人所具有的不同特质,并阐述了如何运用政策攻心策略来达到揭露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侦查讯问;侦查谋略;政策攻心 一、预审学中关于心理学的描述 心理是指生物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应,心理现象包括心理过程和人格。人的心理活动都有一个发生、发展、消失的过程。人们在活动的时候,通过各种感官认识外部世界事物,通过头脑的活动思考着事物的因果关系,并伴随着喜、怒、哀、乐等情感体验等。这折射着一系列心理现象的整个过程就是指心理过程。 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审讯是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使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斗争从隐蔽转入公开。审讯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讯问,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自己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为检验已取得的侦查成果及进一步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依据。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审讯过程又是审讯人员通过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地直接交往活动,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认识过程。进行讯问要求侦查人员通晓心理学原理,以便识别被告人、嫌疑人和伪证者隐瞒真相的行为;选择有助于查明犯罪动机和目的,消除有碍于受讯问人供述真情的各种因素的策略手段;确定对待受讯问人的最佳行动方式。 预审是一场尖锐复杂的面对面的斗争,同时也是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利用唇枪舌剑同犯罪分子进行的短兵相接的说理斗争。因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总是采取各种隐蔽方式和诡秘手段,妄图逃避侦查。当他们被逮捕后,基于他们原来的犯罪立场和特殊的心理状态,绝不会轻易的缴械投降。他们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总是极力掩盖事实真相,竭力摆脱罪责,往往用拒供或者伪供等手段对付审讯。因此在预审中要想取得犯罪分子的真实口供,全面收集证据,势必会遇到很多障碍。在这场激烈复杂的斗争中,如何根据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正确的运用审讯策略,使犯罪分子彻底交代罪行,保证预审顺利进行,则是预审过程中必须研究的课题。 审讯策略和审讯方法有密切联系,它是各种审讯方法的综合、灵活运用。审讯策略的运用,要根据被审讯人的个性特点、心理状态以及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等,机动灵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侦查讯问是侦查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还原事实真相。但是,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尽管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但是其合法权益不容践踏。侦查人员破案心切,其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地监督,也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作为讯问的一种类型,侦查讯问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它对于获得案件线索,证明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侦查讯问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调查说、审查说和审讯说。持调查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以查明案件事实。持审查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情节轻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持审讯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讯问,以获得其供述或者辩解,从而查明案

件事实。以上三种观点,是根据侦查讯问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讯问的概念作如下界定: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刑事侦查活动。 侦查讯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是特定的。讯问主体只能是国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侦查部门。除了这些侦查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讯问。从讯问对象上来看,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第二,侦查讯问具有强制性。侦查讯问是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进行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包括传唤、拘传、逮捕等强制性手段确保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第三,侦查讯问过程体现了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侦查人员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犯罪嫌疑人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往往隐瞒事实,侦查讯问过程实际上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心里较量的过程。第四,直接性。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解除,一问一答。 二、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侦查讯问制度,但是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第一,对侦查讯问的具体时间、地点等规定不完善。另外,侦查讯问的时间、地点规定的较为笼统。对于每次讯问的时间、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总共讯问的次数等未予以明确。讯问的地

侦查讯问提纲

侦查讯问提纲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及职责) 1、开场白:某某市、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示证)。 2、你个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和职级,政治面貌,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住址,联系电话,前科情况) 3、你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4、其它亲属的基本情况?(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父母、岳父母、王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亲家及女婿,养子女) 5、你的工作经历? 6、你的工作职责? (第二部分:受贿情况) 1、你是何时因何事被采取“双规”措施的? 2、你在“双规”过程中向组织交待的情况是否属实? 3、你把与他人之间不正当的经济往来情况说一遍?(每个行贿人的事实讲完后发问) (1)、行贿人送钱的目的是什么? (2)、你是否帮过忙或提供帮助? (3)、你刚才讲的他送给你的钱是不是人情往来或债权债务关系? (4)、你刚才讲的他送给你的钱,你有没有退给他或是上交给

纪委等有关部门? (5)、你刚才所讲的是否都是事实? (第三部分:财产情况) 1、你们家的财产管理模式? 2、你的家庭财产情况? (1)、银行存款(2)、不动产(3)、股票(4)、债权(5)、保险(6)、暂放款 3、你的家庭开支情况? (1)、瞿璐留学费用? (2)、人情开支? (3)、购房开支? (4)、婚、丧开支(喝茶)? (5)、日常开支? (6)、给情妇的钱款? 4、你的家庭收入情况? (1)、工资、奖金 (2)、租金 (3)、社会活动,如剪彩 (4)、讲课、稿费 (5)、红包礼金 (6)、烟酒处理 (7)、受贿犯罪收入

(8)、入股分红、投资、彩票 (第四部分:反调查情况) 1、你是什么时候知道组织上在对你进行调查的? 2、你进行了哪些反调查活动? 3、你都找了哪些行贿人进行了串供? 4、你都进行了哪些财产转移活动?

审讯工作方法技巧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审讯和打仗一样要打有准备之仗,无准备地匆忙上阵,必然是胜少败多。在审讯开始之前,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准备。 第一,我们要对审讯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有正确的判断,同时树立必胜的信念。审讯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就是一场战斗,是一场攻心斗智的较量,也是一场复杂的心理战。因此,每次审讯我们都必须严阵以待,不能掉以轻心。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我们检察人员是站在正义的一边,掌握着审讯的主动权,能够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侦查资源,再加上一定的方法和技巧是一定能够把案子拿下来的。因此一定要树立必胜的信念,绝对不能在审讯中动摇退缩,萎靡不振,错失良机。 第二,我们在审讯前要熟悉案情,吃透案件,同时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 如何熟悉案情,吃透案件,我们应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明确熟悉案情的目的。我们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的目的就是要使自己明白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该怎么去干。我们通过全面的熟悉案情,就能清楚知道案件本身的现状,已经获得了那些材料,还需要那些材料,存在着那些问题?需要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解决。其次,我们要掌握一些能够明确审讯的任务和方向,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的基本方法和思

路。比如通过案件本身的性质确定案件的特点。刑事案件的侦查特点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先有危害社会的案件事实的出现,再去寻找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也就是说先有事而后找人。例如:在某一凶杀现场发现一少女被杀,寻找谁是杀害少女的凶手,便成为该案件的侦查重点。当某一目击者确认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只有A某到过凶杀现场,于是A某便成为了犯罪嫌疑人。那么审讯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是为了确定在某一杀人现场发现一少女被杀,与犯罪嫌疑人A某是否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审讯活动也就会围绕少女被杀与A 某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展开。当目标被确定以后,就需要制定审讯方法。通常情况下审讯这类犯罪嫌疑人,大多采用联系的方法和否定的方法,联系的方法需要查明现场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现场的遗留物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目击者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否定的方法需要查明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行为;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时间;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到过杀人的现场;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动机等等。第二类是先发现犯罪嫌疑人,然后再去寻找其犯罪事实。这类案件在反贪领域比较常见。比如:某一国家工作人员挥金如土,与自己的正常收入严重不符,并且银行还有巨额来源不明的存款,经群众举报该国家工作人员曾多次索取他人的贿赂。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犯有贪污贿赂罪,他的巨额财产是从

论侦查讯问中的发问技巧与应答技巧

摘要 侦查讯问发问技巧和侦查讯问应答技巧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和辩解,最终查明案件的真实真相,迫使犯罪嫌疑人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说如何使用讯问发问技巧,是每个侦查专业人士关注的重点。实践证明,在具体的侦查讯问环节中讯问人员不能消极的等待犯罪嫌疑人的主动交待,而需要以各种语言情景上的技巧来对犯罪嫌疑人的思维逻辑进行攻击,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出现矛盾点,并从这点切入进而掌握到事情的真相,而这其中对于发问和应答的技巧的学习就是侦查人员必须要完成的课题,但同时我们也在看到,无论是课本上的还是书面研究上的技巧都存在一部分不实际的内容,我们需要以实践来对各种理论进行验证,本文正是试图将理论联系到实际运用中,以实践上的各种实例来对这个课题进行进一步的归纳总结。 关键词:侦查讯问;发问技巧;应答技巧

目录 1.讯问语言概述 (4) 1.1侦查讯问的语言 (4) 1.2侦查讯问的语言要求 (5) 1.2.1 讯问语言的合法性 (5) 1.2.2 讯问语言的冲突性 (5) 1.2.3 讯问语言的合作性 (6) 1.2.4 讯问语言的跳跃性 (6) 2. 侦查讯问中发问与应答技巧的相关理论 (6) 2.1侦查讯问中发问和应答技巧的主要内容 (6) 2.1.1侦查讯问的发问技巧的基本内容 (7) 2.1.2侦查询问中应答技巧的基本内容 (8) 2.2 侦查讯问中发问和应答的作用 (8) 2.2.1侦查讯问中发问的作用 (9) 2.2.2侦查讯问中应答的作用 (9) 3.讯问中发问与应答技巧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10) 3.1发问目的不明确 (10) 3.2发问的方式过于模板化缺乏技巧 (10) 3.3缺乏针对不同类型的讯问对象的讯问策略 (11) 3.4在回答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时过于公式化 (11) 3.5讯问中发问人员与应答人员的设置缺乏技巧 (12) 4.应对发问与应答技巧运用中问题的策略 (12) 4.1做好前期准备,明确发问目的 (12) 4.2在侦查目标的指导下灵活运用发问方式 (13) 4.3总结经验,针对不同讯问对象采取针对化的讯问策略 (13) 4.4应更为注重对于应答技巧的掌握 (14) 4.5发问人员与应答人员的设置应当改进 (14) 5.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侦查讯问学》教学大纲

《侦查讯问学》教学大纲Syllabus of Interrogation 花涛主编 (54学时) (本科侦查学专业) 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 二〇〇六年六月

《侦查讯问学》教学大纲 《侦查讯问学》是侦查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本科院校侦查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院校侦查学专业教学计划及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公安工作和公安教学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大纲。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侦查讯问学》课程的教学,达到以下的目的和要求:使学生理解侦查讯问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明确侦查讯问的意义、目的和任务;掌握侦查讯问的基本内容和方法;初步掌握侦查讯问的基本技能;具备讯问的能力和制作相关文书、讯问笔录的能力。 二、教学对象:适用于本科侦查学专业。 三、课程类别:本科专业课程。 四、教学原则和方法 (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侦查讯问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在教学中要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处理好课堂讲授与组织学生动手操作的关系,并结合讲授内容组织学生模拟审讯,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二)精讲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教学过程中应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教学重点、难点和知识面,精选讲授内容,对实践中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与侦查讯问工作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规范要讲深讲透,对那些学生通过自学就能达到教学目的的内容,则应采取指导学生自学的方法,并有目的地指定精选的参考材料,使学生全面地掌握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三)多种形式教学的原则。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应选用讲授、实验、讨论、模拟演练和多媒体教学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启发学生主动思维,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以达到教学目的。 (四)注重能力培养的原则。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注重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教学的同时,更应加强案例教学、模拟审讯等实训教学,培养和提高学生动手操作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缩短适应实际工作岗位的时间。 (五)注重理论前瞻性的原则。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理论应超越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因此在教学中应当把已经成熟或基本成熟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纳入教学内容,使学生了解本学科的最新发展和研究成果。 (六)科学性、合法性和思想性相统一的原则。科学性是一门学科的生命,教学中要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正确。由于《侦查讯问学》具有明显的法律性,教学过程中传授的基本技能、基本方法等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教学中要既教书、又育人,注意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的教育,培养学生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服务人民的崇高思想品德。

论侦查讯问的策略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215043322.html, 论侦查讯问的策略 作者:刘申时 来源:《知识文库》2014年第09期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会经历一个从拒不交代罪行到如实供述的过程,这种转变并非自发形成,而是在侦查讯问人员艰苦、细致的工作下形成,依赖于我们的智慧、技巧、策略和经验,最能体现一名侦查讯问人员能力的高低。 1侦查讯问策略概述 讯问策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实现一定的讯问目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的讯问条件,运用有关科学原理和实践经验所制定的最有效的讯问方式。 1.1侦查讯问策略的主体 侦查讯问策略主体,就是能够掌握和运用讯问技巧的侦查人员。该主体必须在法律上具有侦查人员的主体资格。作为侦查讯问策略主体应该具备能够胜任侦查讯问的工作能力,这个能力不单单是指制定讯问策略的能力,还包括具体实施策略的能力。除此以外,还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等。 1.2侦查讯问策略的客体 侦查讯问策略的客体,是指在刑事侦查阶段拥有法定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且处于被追究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依法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二是已经依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三是不需要逮捕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四是准备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1.3侦查讯问策略的内容 侦查讯问策略的具体内容包括讯问方式、讯问内容、使用证据的方式方法、运用策略的方法、时机、手段以及审讯时讯问人员的态度、言行举止等。在设计和运用侦查讯问策略的过程中,讯问策略主体要充分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及反讯问伎俩的情况,预见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准备采取及如何使用这些手段的情况,从而制定出最有效、最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 2制定侦查讯问策略的技巧 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交锋。要想制服犯罪嫌疑人,获得真实供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侦查人员在全面了解案情及所获相关证据的基础上,须对犯罪嫌疑人的知识结构、社会背景、犯罪经历、个性特点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发现其心理规律和对抗讯问的手段,制定出针对性强、富有成效的侦查讯问策略。

第五章侦查讯问方法

第五章侦查讯问方法 第一节侦查讯问策略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指侦查讯问的计策和谋略,是根据讯问目标和态势决定的战略构思。 二.特征 (一)全局性(二)合法性 (三)计谋性(四)综合性 三.侦查讯问策略的制定 (一)做好目标分析 1.分清目标主次 ⑴总体性目标 ⑵阶段性目标 ⑶局部性目标 ⑷适应性目标 2.做好目标分解 (二).对主客观条件的分析 1、充分 2、正确估计 (三).周密设计、妥善施策 1、调动积极因素 2、寻找弱点和矛盾 3、选择最佳方案

(四).讯问策略原则 1、依法 2、有据 3、有理 4、有利 (五).不断校正、完善讯问策略 侦查讯问中的逻辑控制 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处于主导地位,该按照逻辑规律控制讯问的发展。 因为只有遵守逻辑规律,才能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事物的规律,论证有说服力。 1.自由陈述 (1).自由陈述与回答问题 (2).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了解 2.详细讯问 (1).细微末节问题 (2).造成假象 3.使用证据 使用证据要视案情和证据的价值,正确估价它的作用,然后确定采用方法,逐步增加其揭发力。用证据的综合性引导犯罪嫌疑人得出必须如实供述的结论。 4.提问的逻辑性 (1).要有针对性 (2).合理的提出问题 (3).问题应有鲜明的逻辑结构 (4).问题应当不偏不倚 (5).提问有一定的顺序 ①从一般到个别 ②问题的顺序应该是有利于回忆 ③突然提问 ④问题由轻到重、由重到轻 第二节侦查讯问常用的谋略

一、侦查讯问谋略的概念和特征 (一)侦查讯问谋略的概念和特征 谋略是主体从自己的目的和动机出发,针对被作用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通过思维运筹而形成的行动意图.它由施谋主体、施谋对象、施谋目的、施谋焦点、谋略的内容和形式等要素所构成 (二)、侦查讯问谋略的作用 1.可以制约、指导侦查讯问方法和配合侦查讯问的相应措施及手段 2.可以调动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的积极性 3.可以驾驭犯罪嫌疑人,迫使其交代犯罪事实 二、常用的侦查讯问谋略 (一)、攻心型 1.政治攻心 2.思想攻心 ①情攻心②理攻心 ③势攻心④谋攻心 3.法律政策攻心 (二) .震慑型讯问策略 1.敲山震虎 2.先发制人 3.攻其无备 4.引而不发 (三).迷惑型讯问策略 1.声东击西 2.攻城打援

我国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建立

Vol.33No.4 Apr.2012 第33卷第4期2012年4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侦查讯问作为一种侦查方法是刑事案件中最常用的,也是必须进行的程序,讯问时录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获取有效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案件的侦查。但是目前,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无论是在法律规定、制度设计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不足,严重影响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和司法形象的树立,同时也将我国侦查讯问必须进行改革的重要性体现了出来。而在侦查讯问制度改革中确定律师在场权,建立律师在场制度,是弥补、完善侦查讯问不足最有效的一种措施,对侦查讯问制度的改革具有现实意义。 一、确定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权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的对抗能力。在整个刑事诉讼 活动中,庭审阶段是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的公平对抗的主要体现阶段。但这种公平对抗实际上却存在着众多不公平因素,在此阶段对侦查机关而言,无论是在雄厚的人力、物力资源方面,还是本身具有的法律知识方面都占据了主要优势,而且还可以使用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证物进行扣押;但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在此阶段大部分的犯罪嫌疑人都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实行羁押,不可能自主的收集有利证据,况且一般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无法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权益,更没有与侦查机关的对抗能力,这时就需要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抗衡能力的一类人来帮助犯罪嫌疑人,毫无疑问这类人群就是律师。在业务熟练的律师的介入下,不但可以提高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的对抗能力和辩护能力,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能使犯罪嫌疑人在心理压力最小的情况下接受讯问,轻松如实的对案件事实及自己有无罪、罪轻、罪重情况进行表述,这样才能平衡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尽快找出案件真相,体现司法程序的公正、平等,同时维护侦查机关的公平、公正,增强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赖。 2.对辩护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所谓辩护制度是对 包括辩护方式、种类及权利和辩护人的范围、责任、权利及义务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在内的规则制度的统称。辩护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保障人权和有效制约国家刑罚权利的滥用是其存在的价值[1]。在当今社会,辩护权的行使从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了审判前已经成为了一种发展趋势,而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只明确了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权,并没有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辩 护地位。与此同时,尽管在法律规定中明确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在场,但在实践过程中,却成为了必然在场,严重影响了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不但如此,辩护权利缺失也是我国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侦查阶段是整个司法活动中最容易对犯罪嫌疑人人权造成侵害的阶段,在此阶段明确律师的在场权,赋予律师的辩护地位,也就赋予了律师的辩护权,具备了辩护权辩护律师就可以介入到侦查程序中,从而实现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因此,可以说律师在场权的确立不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对辩护制度的完善也具有积极意义。 二、建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是保障和尊重犯罪嫌 疑人人权的需要。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侵害集中体现在侦查阶段,这是由于在侦查讯问中,此时的犯罪嫌疑人面临着刑事责任的追究,其特殊的身份将其置于弱势地位,通常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导致。在侦查讯问阶段赋予律师在场权,则可有效的防止滥用侦查权,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为讯问程序正当性得以保障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延伸意义来说,确立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权不单纯的是赋予了律师一项权利,更是赋予犯罪嫌疑人一项权利,是“犯罪嫌疑人有权得到辩护”的现实体现[2]。通过确立律师的在场权,律师可以运用其权利对侦查程序中权力的滥用进行监督与防范,切实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诉讼文明不断发展进步的需要。但由于我国目前的侦查程序上存在的各种不足,导致了在侦查讯问中刑讯逼供、变相羁押等对犯罪嫌疑人人权造成严重侵害的现象发生,因此,出于对犯罪嫌疑人人权尊重与保障的需要,我国应该建立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制度。 2.为提高诉讼效率有必要建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 度。公平、公正、效率是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诉讼效率的提高是诉讼程序经济价值的体现,经济效率则是评价我国法律程序的重要参考,因此,诉讼效率的提高已经成为了不可忽视的课题[3]。而在我国侦查讯问中建立律师在场制度,可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⑴由于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和人员都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追究犯罪上,所以在收集证据时只注重收集了有罪证据,而对那些 我国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建立 崔 林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摘要:目前,伴随着律师辩护由实体向程序、由审判向审前介入的转变,律师在侦查讯问中在场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了不可忽视的课题。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建立,充分赋予了律师的辩护权,不但有利于人权的保障,也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能够弥补侦查讯问中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律师在场权;人权;侦查讯问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4-0076-02 76--

侦查讯问中的语言逻辑

侦查询问中的语言逻辑 侦查讯问工作是一门充满艺术的综合科学,其技能的运用多种多样,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和执法程序,侦查讯问离不开语言。讯问人使用的言语对案件的侦破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那么,讯问人使用的语言有什么特点?讯问人是否因犯罪嫌疑人的不同言语风格而调节自己的言语,以取得更佳的讯问效果? 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面对面的博弈,是短兵相接的“舌战”,也是一场“信心之战”,它与语言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无论把侦查讯问比喻成什么,它的语言本质都是毋庸置疑的。语言逻辑从符号性,指谓性和交际性这三个方面研究语言的逻辑问题。语言逻辑包括问句逻辑,模态逻辑,时态逻辑等多方面。在侦查讯问中,侦查员怎么很好的运用,组织自己的语言非常重要。逻辑规律是人们在进行思维和语言表达时必须遵守的思维准则和要求。逻辑规律主要有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侦查人员在讯问工作中掌握和运用语言逻辑规律,对于提高讯问效率,发现供述疑点,明辨是非,揭露和证实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讯问人员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语言逻辑规律。 在遵循语言逻辑规律的同时,防止偷换概念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与其自身保持同一。同一律在思维中的作用就是保证思维的确定性,它要求在同一逻辑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前后一致,每一个判断的内容前后一致。违反了同一律,表现为“偷换概念”或“混淆概念”、“偷换论题”或“转移论题”的语言逻辑错

误。偷换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概念当作同一概念来使用,或者歪曲、篡改别人议论中的概念而后加以反驳攻击的一种诡辩手法。偷换论题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意把一个议论的论题改换为另一个论题的诡辩手法。 然而,在语言逻辑运用中药防止不矛盾律,及时捕捉供述疑点。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思想既可以是相互矛盾或反对的概念,也可以是相互矛盾或反对的判断。不矛盾律在思维中的作用是保证思维的前后一贯性,避免自相矛盾,它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肯定两个具有矛盾或反对关系的思想。违反不矛盾律,犯的语言逻辑错误叫“自相矛盾”。在侦查讯问中应当善于运用不矛盾律,揭露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矛盾,以达到讯问的目的。利用逻辑矛盾是侦查讯问主要的策略和方法之一,有助于驳斥诡辩,提高破案率。 总之,在公安侦查讯问工作中正确、有效地运用语言逻辑规律,有助于讯问的顺利开展,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事实真相,及时交待全部犯罪行为,从而提高侦查办案的效率,防止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论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完善

论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完善 摘要: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 查讯问制度,在揭露罪犯、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实施以来,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严 重失衡,侦查讯问程序和内容有待丰富和完善,相关制度配套不健全。要进一步完善侦查讯问制度,就要建立完善侦查讯问相关的配套制度,规范侦查讯问程序,明确侦查讯问的原则及相关规则。 关键词:侦查讯问;制度;问题;改革完善 一 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其立法精神在揭露犯罪、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反映了我 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司法领域发生的观念变化,不仅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保障,同时也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朝着民主、文明、科学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这次《刑诉法》修正涉及的许多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如:完善了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确立了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定罪原则;将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增设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等。这些修改,一方面强化了对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中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称谓由“被告人”改为“犯罪嫌疑人”。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另 一方面,对侦查讯问程序进行了技术完善,增强了可操作性。取消收容审查制度,完善刑事强制措施,限制运用传唤、拘传手段进行讯问的时间和地点等,使我国侦查讯问制度更趋理性和规范。修改后的《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继续确认“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明确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法

侦查讯问心理战运用的方法及其策略

侦查讯问心理战运用的方法及其策略 摘要: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较量。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心理空间上的对抗越来越突出。目前,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将会对审讯的影响很大,带来巨大的挑战,讯问策略日益成为研究热点,和心理战的审讯中心的应用研究也将在调查和审讯实践理论的深远影响。心理战强调讯问中的共同作战策略有情感感化心理战、震慑加压心理战、说服诱导心理战、造势用势心理战。 关键词:侦查讯问;心理战;方法;策略 Methods And Saidtrategies For The Andpplication Of Psychological Witharfare In In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Abstract: Investigative interrogation is the psychological contest between investigators and suspects. In the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the antagonism between investigators and suspects in the psychological spac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At present, China's criminal justice reform will have great impact on interrogation and bring great challenges. Interrogation strategy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 research hotspot, and the application research of psychological warfare interrogation center will also have far-reaching impact on the theory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practice. Psychological warfare emphasizes the common tactics in interrogation, such as emotional emotional psychological warfare, deterring pressure psychological warfare, persuading and inducing psychological warfare, and making potential psychological warfare. Key words: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Psychological warfare; Methods; Strategies 前言 战争的调查和审讯中心,是指侦查人员与通道一致,各种有效的方法,用不同的方式和手段的怀疑,从思维、情感、理智、立场和态度对干涉或攻击所有心理因素的概念,致使嫌疑人会崩溃,和士气的决策障碍抵抗,信心,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防止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攻击,审讯方式巩固心理防御侦查主体。本研究详细介绍了侦查讯问中心理战、成功和心理战的主要问题,对侦查讯问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较量。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心理空间上的对抗越来越激烈。目前,在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将会对侦查讯问的影响很大,这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特别是随着设施的增加,到审讯沉默权制度和律师监督侦查讯问,讯问策略日益成为研究热点,和心理战的审讯中心应用研究将在理论和实践的调查和审讯有深远的影响。。 一、侦查讯问心理战的概念及特点 (一)侦查讯问心理战的概念 战争的调查和审讯中心,是指侦查人员与通道一致,各种有效的方法,用不同的方式和手段的怀疑,从思维、情感、理智、立场和态度对干涉或攻击所有心理因素的概念,致使嫌疑人会崩溃,和士气的决策障碍抵抗,信心,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防止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攻击,审讯方式巩固心理防御侦查主体。随着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讯问中人权保障的加强,对侦查讯问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使口供难以得到真实的承认。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

[制度,我国,问题]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摘要作为一种最常见的侦查措施之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是侦查活动的必经程序,在侦查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侦查讯问虽然是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最有效的侦查手段,但是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等方面一直受到大家的诟病。侦查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与现代法制对人权保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国侦查讯问过程中现存问题的根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存在不足,比如法律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无沉默权问题、刑讯逼供问题,从而也导致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在法律层面上对侦查讯问制度进行完善,同时也应通过引导人们的法制观念和侦查讯问部门的执法理念来解决我国侦查讯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 作者简介:刘方微,上海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金融。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以语言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活动。侦查人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明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核实相关证据;也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收集相关证据,并对已经掌握的证据进行核实,发现新的线索,追查被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在讯问的过程中向侦查人员供述自己理解的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自己进行辩护。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方面,法律规定的明显不足,也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从而致使我国侦查讯问权力(权利)严重失衡的局面。 一、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立法对侦查讯问过程中的侦查讯问的主体、侦查讯问的地点、侦查讯问的程序、侦查讯问的时间和侦查讯问的具体步骤和方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侦查机关的权利 可以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也对侦查讯问制度也进行了较大范围的完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规定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禁止刑讯、变相刑讯和其他的不公正待遇的原则与理念。这也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通过立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权利。 (二)拘传与传唤后的讯问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84条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改为二十四小时,该规定有效的缓解了侦查办案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前控制时间过短,导致侦办案件困难的情况。同时增加了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

侦查讯问中应注意的问题.doc作业

侦查讯问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侦查讯问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 切勿匆忙上阵。 在实践中, 一些审讯人员对案情与犯罪嫌疑人没有基本的了解就匆忙展开 讯问, 这是非常不利的, 往往会因为无法应对讯问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与问题, 致使讯问陷入僵局。讯问前, 我们虽然无法通过与被讯问人直接对峙而了解对方, 但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人生经历、家庭环境, 个性特征等等, 并对案情和所掌握的证据进行全面的了解与分析,设想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制定出合理的讯问的方式和策略。 (二)审讯人员在讯问时因尽量隐藏内心的情绪, 勿将喜怒挂于脸上。 在讯问中, 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观察被讯问人的眼神、表情、神态与动作来了解对方的心理状态与想法, 同样地, 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也会通过观察侦查人 员的神情来猜测其心里的想法。这是相当危险的, 一旦侦查人员被犯罪嫌疑人掌握了心理动向, 就会打乱整个讯问的进程。即使被讯问人交代了对侦查破案极为有利的事实, 侦查人员也不要暴露任何欣喜的表情, 否则会使对方认为侦查人 员对自己的交代已经满意了, 而不再交代本来打算交代的其他事实, 不利于深 挖余罪。 (三) 切忌使用证据随意、无计划。 实践中, 有的侦查人员对手中的证据不知如何使用, 或者不使用, 或者随 意使用, 降低了使用证据可能取得的讯问效果。实质上, 抛出证据时要注意分寸的拿捏, 不能随意无计划。总的来说, 抛出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审讯人员在讯问前要分析所搜集证据的证据效力, 同时要对证据在何时用、怎么用, 哪些证据不能展示等问题都有清楚地了解。二是证据不宜在讯问开始时就抛出, 也不宜一下子全部抛出。要利用犯罪嫌疑人惧怕罪证的心理, 在适当时机出其不意的抛出罪证揭露犯罪。从实践中看, 在嫌疑人供述矛盾百出时抛出证据, 效果较好。三是对于未经查实的证据材料, 不能随意使用, 否则可能事与愿违。 (四)依法讯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口供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口供, 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里的肉刑, 主要是指使用捆绑、吊打、乱打、铁烙、针扎、电击等方法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肉体摧残。这里的变相肉刑, 是指除肉刑以外的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身体或者精神进行折磨的方法,如长时间的冻饿、罚跪、罚站、罚晒、不准睡觉等。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口供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一是违反国际公约, 严重侵犯人权。二是把案件搞得真假难辨, 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使有罪的人随意乱供, 使无罪的人屈打成招, 违心地承认犯罪,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三是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情绪, 无助查明案情。四是丧失社会舆论的同情和支持, 有损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

论攻心型讯问策略

摘要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通过以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侧重于打击犯罪,故在侦查讯问中也更为侧重于“抗拒从严”的刑事讯问,这形成了我国的一整套的侦查中心主义的国家司法体制,给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做出了不小的贡献,但同时也正是在这样的讯问策略下造成了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缺乏人权保护的刑侦后果,给司法机关的权威性等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新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就不自证其罪进行了规定。这让很多的基层公安对于新的讯问方式极为不适应。而随着犯罪分子知识水平的提高和反侦查能力的增强,传统的畏罪心态导致的坦白性讯问形态已经逐渐减少,加上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确立,讯问监督制度的完善等都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对于攻心型策略的运用水平有提升的必要。但事实上我国现有的很多侦查人员对于理论上的攻心型讯问策略存在只是其表不知其里的情况,而这些都要求我们要对攻心型讯问策略要有进一步的研究与普及。本文拟通过对攻心型讯问策略的理论性论述来找出对于现在讯问困境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侦查讯问;攻心型讯问;攻心策略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侦查讯问;攻心型讯问;攻心策略 (1) 1.攻心型讯问的基本概念 (3) 1.1攻心型讯问策略 (3) 1.2犯罪嫌疑人心理 (4) 2.攻心型讯问的基本内容 (5) 2.1攻心型讯问的理论依据 (5) 2.2攻心型讯问策略的基本类别 (5) 3.攻心型讯问策略中出现的问题 (6) 3.1犯罪嫌疑人的反审讯经验 (7) 3.2犯罪嫌疑人应变能力强 (7) 3.4犯罪嫌疑人意志坚强 (8) 4.攻心型讯问策略的运用完善 (9) 4.1组合运用攻心型讯问策略 (9) 4.2增加对于环境攻心的使用 (10) 4.3合理配置证据的利用 (11) 4.4重视矛盾在攻心型讯问中的运用 (12)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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