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法与对华反倾销成因分析

欧盟反倾销法与对华反倾销成因分析
欧盟反倾销法与对华反倾销成因分析

欧盟反倾销法与对华反倾销成因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概念由来已久。本世纪初,美国反倾销专家雅各布瓦伊纳(Jacob Viner)在探讨倾销现象时发现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中提到许多国家官方的奖励(bounty)行为,亚当.斯密将这种行为称作倾销,但实际上其更类似于现今的政府补贴行为。据美国学者约翰杰克逊(John H. Jackson)考证,第一次从现代意义上使用Dumping概念的是美国《1868年商业与财政年鉴(VI326/I)》 .尽管对倾销的讨论和试图解决的种种立法努力在整个19世纪报道不断,但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各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倾销现象逐渐增多,其对世界贸易的影响才真正显现出来,各国也开始重视反倾销。1927年日内瓦世界经济大会宣称“倾销造成了商业和生产的不稳定状态,因而其造成的损害性影响大大超过了廉价进口带来的暂时性好处”。 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谈判中各国一致认为倾销是一种应受谴责的行为,应允许进口国在倾销导致竞争工业实质损害时采取一定对抗措施,GATT(1947 )认可了此种权利,因此产生了GA TT第六条反倾销原则。此原则构成了现代国际反倾销体系的基石,《关于履行1994年GA TT第六条的协议》(以下简称94反倾销守则)即是对反倾销原则的具体运用。自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关税大幅度削减和国际贸易的增长,对外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越来越多,不仅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我国亦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并于1998年7月9日对外国新闻纸对华倾销案作出了肯定性初步裁定 .

自70年代末我国对外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渐渐溶入全球一体化之中,外贸持续增长,但倾销指控随之而来。自1978年欧共体对华糖精反倾销成功以来,各国对我国反倾销愈演愈烈,至今已有近300起,对我指控国家近40个,税率也较高,如墨西哥对我国鞋类的反倾销税竟达1105%,创世界记录。在这300余起中以欧盟发起为最多,至99年3月已有70余起,且多以我方被征收反倾销税告终。自1978年中欧签订贸易协定以来,双边贸易逐年发展。欧盟作为日益重要的地区组织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我国在欧盟对外贸易伙伴中的地位也逐年上升。1998年在全国出口局面困难的情况下,对欧盟出口仍取得18%的增长 .伴随着中欧关系的深入发展,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近来也发生了一些变化。1998年4月27日欧盟外长理事会将中国从其“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去除,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但是,作为GA TT所允许的保护手段,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将会继续进行下去,并呈现一些新的特点。在关注欧盟今后对华进一步行动之前,有必要对欧盟反倾销法和此前欧盟对华大规模反倾销的原因作一些细致的研究。一欧盟反倾销立法

在欧共体成立之初,各成员国分别依据各自的法律和条例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关税同盟是欧共体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支柱。欧共体成立以后,各成员国各自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则不符合欧共体对外统一关税的宗旨,并且容易造成绕道现象:一个成员国对某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若另一成员国不对此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由于共同体各国之间互相免征关税,那么进入后一成员国的这种产品就轻而易举的进入前一成员国,从而抵销了前一成员国反倾销税的效果。为此欧共体委员会(下称欧委会)于1965 年5月向理事会提出统一反倾销反补贴法的建议 . 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和修改,1968年7月欧共体第一个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459/68号生效。此后,经近十次的补充和修改,以及吸收1979年反倾销守则、1994年反倾销守则,现行的是1996年生效的384/96号反倾销条例 .

(一)进口产品违反欧盟反倾销法的实体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存在于384/96号条例第1条(总则),第2条(倾销认定),第3条(损

害确定),第4条(共同体产业定义),第21条(共同体利益)。根据条例Art.9(4),欧盟对输入的任何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需满足:该产品以倾销进口;该倾销进口造成对共同体产业的损害;共同体利益要求干预。欧委会的整个反倾销调查以此为核心进行。

1、倾销的确认

“如果一个产品向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为该出口国确定的相似产品的正常价格,该产品就将被认定是倾销产品。”可见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的确定十分重要。在条例Art.2具体规定了正常价格,出口价格,价格比较和倾销幅度的确定方法。在正常价格确定上欧盟区分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前者基本标准是采用国内销售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的独立消费者的支付价格,否则采用结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价格,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则采用极具争议的替代国价格。1998年4月以前,中国一直被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理事会4月27日的决议将中国从中删去并导致了384/96条例的一些修改。现在的Art.2(7)规定,对来自中国和俄罗斯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受调查出口商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表明其是在市场经济下生产的,证据符合要求并为委员会所接受,则按国内价格计算正常价格,若不被委员会接受则仍按非市场经济国家来确定替代国价格。

2、因倾销导致共同体产业损害

根据条例Art.3(1),损害指“对共同体产业的实质损害,或构成实质损害的威胁,或严重妨碍有关产业的建立。”在其他条款中,规定了确定损害的证据,累积计算,因果关系等。对于共同体产业,Art.4(1)指“作为整个的共同体内相似产品的生产者,或是指其产品的集合产量构成整个共同体生产的主要部分的那些生产者。”Art.5(4)指出主要部分指共同体内的总产量50%以上,例外情况下共同体产业也可是共同体内一个被隔离的地区的生产者。对于因果关系,欧盟不要求倾销是损害主要原因,仅要求是损害的实质原因之一,即“即便倾销所造成的损失只是其他因素造成的更广泛的原因的一部分,也存在让倾销对此等损害承担责任的可能” .

3、共同体利益要求干涉

共同体利益包括共同体产业,进口产品使用者和消费者三方的利益。条例规定了各方的代表机构提供情报,要求听证,发表意见的权利。但在实际中,欧委会往往将共同体内产业的利益放在首位,而且在Art.2(1)中还强调“要特别考虑消除有害的倾销扭曲贸易的作用以及有效竞争的必要性。”如此规定,令人对欧委会能否纠正以往有失公允的做法颇有疑虑,尽管其早已遭到其他利益方的不满和批评。

(二)欧盟反倾销的法律程序

在欧盟,实施反倾销的任务主要是欧委会,理事会决定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欧盟反倾销咨询委员会参与欧委会的决策。一个较完整的反倾销案一般要经过起诉(立案),调查,初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终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这几个过程。

1、起诉(立案):起诉一般源于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联合体以共同体产业的名义提出的书面申诉。Art.5(4)对申诉更提出了具体要求:申诉至少受到集体产量占共同体相似产品50%的生产商的支持,才被视为以共同体名义提出,并且若表示支持的共同体生产商产量不足共同体生产的相似产品产量的25%,调查不得开始。此条是对94守则的吸收。收到申诉后,欧委会经与咨询委员会协商认为有必要调查,即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决定。

2、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倾销和损害。条例详细规定了调查的时间、程序、听证、抽

样使用、商业秘密的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如为了不拖延时间,提高反倾销的效率,特别规定了调查一般应在一年内结束,任何情况不得超过15个月。应当注意调查是反倾销程序中相当重要的一步,关于是否有倾销和损害基本上都在此步内确定的。因此被诉企业应与欧委会紧密合作,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便让欧委会得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避之不理只会自己受损。

3、初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根据Art.7(1),若利害当事人已被予充分机会提供信息和作出评论,并且倾销和损害已经初步确认,共同体利益也要求干预,便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这是欧委会可能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其不需要调查结束,只要调查已开始并符合上述条件,便可在不早于起诉后60天不晚于起诉后9个月开始征收。

当然,调查也可因欧委会决定不采取措施而结束。此时,或由于起诉人撤回起诉,或由于确认不存在倾销或损害而无需采取措施。条例对不构成损害特别规定:或有关进口在共同体的市场份额低于1%,而此类国家的集体进口量又不足共同体消费量的3%〖Art 5(7)〗,或倾销差额低于正常价格的2%〖Art.9(3)〗。这几条也是遵照94守则修改的。另一种不致反倾销税的结案方式是价格承诺。此时,一般应是欧委会已对存在倾销和损害作出了初步肯定确认,被调查方为避免反倾销税而选择价格承诺,欧委会亦决定接受出口商提高价格或停止向有关地区以倾销价格出口的承诺从而结案〖Art.8(1)〗。

4、终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理事会根据欧委会的提案决定征收不超过5年的最终反倾销税,决定以理事会简单多数通过。在3283/94反倾销条例之前,一直规定应以理事会特定多数通过。但由于欧盟内部要求抵制外国产品的力量逐渐增强,1994年3月理事会以522/94决定修改了此表决程序,从而开了欧共体共同贸易政策以简单多数通过的先河。这意味着成员国对欧委会提案控制能力的削弱,意味着理事会更易作出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决定,是“欧委会和更具保护主义倾向成员国的胜利”,这也是欧盟内部贸易自由与保护两种倾向妥协、利益协调的结果,其一定程度上以非欧盟国家对欧出口为代价。

欧盟理事会作出终裁后,反倾销案各方如不服,还可以向欧洲法院(ECJ)起诉,请求法院对终裁进行司法审查,1994年3月以后,对反倾销决定的审查权改由欧洲初审法院(CFI)行使。384/96条例并无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向初审法院起诉必须引用欧共体条约(EC Treaty)的Art.173.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对于出口商和起诉方来说是直接送达的决定,对于进口商来说是直个别涉及本人利益的决定,因而根据 Art.173(EC Treaty),出口商和起诉方对于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价格承担等均可要求司法审查,起诉方还可对拒绝方案、中止、终止案件调查等申请审查,进口方作为直接个别涉及本人利益的一方也有权利要求对征税等事项进行审查。但是在提起诉讼时,根据Art.173(EC Treaty)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就欧盟决定的有效性提出挑战,只能以缺乏权力、违反基础条约和任何与实施条约有关的法律、违反实质性程序要求和滥用权力为由起诉,决定的合理性和所依据的事实不能作为提起诉讼的理由,这不能不说是个欠缺。在初审法院认定决定缺乏有效性后,将作出决定无效的判决。在向初审法院起诉时必须注意时间限制,必须在有关通知后或以其他方式得知决定后2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超过这个时限便不得再援用Art.173(EC Treaty) .对我国而言,由于不是WTO成员,对于欧盟的不合理决定不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交涉,因此在发觉欧盟对我反倾销决定符合Art.173(EC Treaty)条件时寻求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愈显重要,最起码增大了减少损失的可能,因而尽管司法审查的要求严格、作用有限,我方亦不应轻易放弃。近年来有迹象表明,初审法院正趋于突破传统权力限制,欲更大范围参与实体问题的判定。

384/96条例与94守则的区别之一是反规避条款(Art.13)。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欧美极力主张将反规避写入守则,但由于日韩等的强烈反对,最终把反规避从邓克尔文本中删除放到WTO反倾销委员会上继续谈判 .欧盟反规避条款是1987年增加的,经不断完善,适用

范围不断扩大。尽管GA TT已于1990年3月裁定该条款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应予修改,但欧盟当时并不接受而是等待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由于94守则未包含此类条款,则欧盟继续使用国内法进行反规避调查与94守则Art 18(1)“对来自于另一成员国的出口产品不得采取行动,除非根据本协议对1994GATT条文规定的解释而采取行动”的规定似不相符,因此不能不视为对刚刚经乌拉圭谈判加强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侵蚀。尽管欧共体的反规避行动对国际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严重影响,考虑到欧盟贸易地位的强大,只能看WTO反倾销委员会将来如何解决了。

从384/96条例可以看出,其与其它国家的反倾销法具有基本相同的原理,程序和法律语言,均有一定的保护色彩,主要保护有利于本国发展的竞争秩序与市场规则。这表明,在国际经济一体化潮流中各国反倾销法也在不断的融合。欧盟的反倾销立法趋向于越来越严格,我国近年来频受反倾销调查与此不无关系。但事情具有两面性,对于我国受欧盟大量反倾销调查的现象,必须冷静分析才有可能得出客观结论。

二欧盟对华大规模反倾销的成因分析

前文提到一个稳定的中欧关系对于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我国对欧出口频受反倾销调查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种关系。对被反倾销现象国内普遍看法是欧盟贸易保护主义滥用反倾销措施的结果,有的更指出是“新殖民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具体表现” .但仔细分析,可以从欧盟和我国国内两个方面发现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

从欧盟方面看,之所以频对我国发动反倾销措施并屡获成功,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欧盟内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不可否认,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是近年来欧盟反倾销浪潮的推动者之一……由于GA TT大幅度削减关税并取消非关税壁垒,欧盟内部市场受到外部越来越强烈的冲击。欧盟高新技术难以与美日抗衡,传统工业又面临新兴工业国和发展中国家挑战,出口增长不快,加强了对进口的抑制倾向。迫于平衡国际贸易利益在欧盟内部各国间分配和各国经济发展不均的压力,欧委会、理事会保护倾向也逐渐上升。我国输欧产品集中于欧盟传统工业,易成为欧盟保护主义反倾销的对象。

2、替代国制度的缺陷。由于欧盟在98年之前一直把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确定正常价格是采用替代国价格,往往过高确定我国出口产品价格,从而抹煞了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在我被欧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大部分案件中这个现象都很明显,甚至将美国列为替代国,导致了我方易被认定为存在倾销。这方面反映了欧盟在认清贸易伙伴国情上的缺点。应当承认欧盟的区分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的作法主要依据1955年GATT缔约国对第六条的一次解释说明,但在适用上却有明显的制度歧视性。只要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分行业和市场化程度一律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是不正确的。

3、实行国别歧视政策。如上所述,不仅在确定是否是市场经济上存在歧视,而且在欧盟工业受损害时欧委会对中国生产者与其它国家生产者也有不同,如1994年糠醛案和1995年活性炭案。尽管中国产品被挤出欧盟市场,但由于这些市场份额为其它国家所弥补,欧盟生产者并未得利,仍然受到其它国家倾销的损害。可见欧盟对中国的制度性歧视是单凭交流和了解所难以短时间内消除的。

4、反倾销制度本身的特点。从前述欧盟反倾销法再结合其它国家反倾销法不难发现,各国立法条款本身都有着不确定因素和弹性,如实质损害、结构价格、共同体利益、非市场经济、因果关系等,无一不是没有确切定义可由当局有效利用的概念,各种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统一又赋予了当局较大的裁量权,这就使反倾销手段成为各国在限制进口方面经常求助的武器,欧盟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反倾销法的弹性和易操作性也是导致我国大量被反倾销

的原因之一。

5、争端解决机制上的欠缺。由于我国未恢复GATT缔约国地位和未加入WTO,因此即使欧盟对我方作出不利不公正的裁决,我国亦不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进行交涉和裁决,若上升为政府行为又不利于双边政治关系,再加上欧盟贸易地位的强大,我国在争端解决上实际处于一种受歧视和不利的地位。这也是欧盟频于进行调查和作出某些不公裁决的重要原因。尽管如前所述可以请求初审法院的司法审查,但由于受起诉理由、审查范围、举证方面的限制,而且欧委会又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除非有明显违反有效性的现象,法院一般不宣布反倾销决定无效。而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则可以从各个方面进行交涉,并且还有上诉程序可以援用,比较灵活和实用。

6、还有一个简单却易被忽视的原因是:反倾销措施本身是GATT及国际法允许的合法保护手段。因此,用反倾销来制止不公平竞争,维护正常贸易秩序,乃至用来进行贸易保护和歧视,比用配额、高关税、技术障碍等更隐蔽,也不易受到报复。如若反倾销措施为GATT 所不允,那么欧盟也不大可能对我国提起那么多调查。

从欧盟方面来说存在至少以上几个原因,而从我国国内方面来看,被多次反倾销也因为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有些出口产品一段时间内确实存在低价乃至倾销行为,这是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据统计,我国在1981年至1989年间出口价格指数下降了10.8%,而每年国际市场价格指数要上升3%,这至少表明虽然政府不允许倾销,但实际对外出口中低价倾销行为并非不存在。

造成我国某些产品大量低价乃至倾销的原因是多重的。首先,对于反倾销的认识不够,往往把对华反倾销认为是欧盟保护主义滥用反倾销措施的结果,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动机,从而误导企业认为倾销具有某些法律上的适当性。尽管欧盟反倾销有不良因素在内,尽管对反倾销有不同的经济学观点,但至少目前它是国际法所允许的,是合法的,认识不到这一点的藐视与逆反心理只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其次,在一段时间内我国外贸指导思想不甚合理,过于强调成本低的优势,过于强调出口创汇作用。我国为发展国民经济确需大量外汇,出口贸易承担创汇任务这无可厚非,但手法上却有欠缺。为完成承包额度指标,各地各级外贸企业千方百计扩大出口,以致有时竞相压价互相拆台。各种明的暗的补贴更为低价出口撑了腰,能赚外汇就行,亏了政府补贴的思想颇有市场。再次,企业竞争观念落后。我国企业因为投身市场经济较晚,竞争经验和手段不足,大多只懂价格竞争,不谙现代营销策略,导致我国出口产品的低价定位,低价又引发短期数量激增。在非价格竞争已成主流的形势下,我国企业不改变这种陈旧观念将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屡被反倾销的困境。对于其次和再次两点的后果,已有学者提出了“中国贫困化出口”问题,值得重视。再者,我国在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宏观管理调控不力,外贸经营权下放过程中出口企业短期增长过快,一哄而上争相经营,致使价格剧降,出口数量剧增,这种现象直接吸引了欧盟的反倾销注意力。最后,人民币汇率几次大幅下调,在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同时,加强了出口价格下调和数量增加的作用,若再与有较坚挺货币的替代国的价格相比,易被认为存在低价倾销。

2、我国出口市场结构不甚合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能力不够,某些产品对欧盟市场依赖过重。对这一区域压力过大,总体上决定了被反倾销的机会必然增多,因此必须实施多元化战略。当然多元化战略并不意味着将在别处销不掉的产品倾销到其它市场,而是要在当地市场容量、价格水平充分调查的基础之上制定销售战略,自我约束出口增长幅度,不暴涨暴跌。

3、国内市场地区分割仍较严重,未形成统一国内市场,没有全国性市场调节机制,导致多头对外时价格差异过大。我国由于传统和较强烈的地区保护主义,省际贸易依存度不高,

各省市又都在加强外贸,再加上某些地区不合理的地方补贴和信贷支持,造成同一产品部分出口有倾销行为,而一旦被欧盟就此部分确定应进行反倾销,又不给予我国企业个别对待,则全国该产品对欧出口均遭反倾销株连。

4、企业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对反倾销应诉不力。毫无疑问,我国对欧出口有的并非倾销,只是价格相对较低,实施反倾销调查也并非意味着倾销成立,但拒绝应诉无异于自认倾销,“甘为鱼肉”,这是导致欧盟对华反倾销屡获成功的重要原因,也是大规模对华反倾销的重要诱因。主观上看,应诉不力除有信息不灵、责任不明、处罚不严等外,法律意识淡漠是主要原因,在被调查时,有的企业金蝉脱壳又倾销于另一市场,有的企业缩头缩尾等待搭便车,有的企业怕花律师费而自认倒霉,从而导致有理不去讲被轻易的赶出欧盟市场。不解决这个法律意识问题任何反倾销对策都将大打折扣。客观方面,我国对欧盟反倾销研究不够,反倾销人才缺乏,实践经验不足,与国外律师配合不利,反倾销研究资金匮乏等也是造成应诉不力的原因。

以上是对中欧前一阶段反倾销案多发两方面原因的一些分析。所幸的是:经过我国外交和国内克服前述不足的不懈努力,近一两年来欧盟对华态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继1995年《中欧长期政策》文件后,1998年3月欧委会又通过了《与中国建立全面伙伴关系》的对华政策新文件,主张对话加强合作。与对华政策密切相关,欧盟于1998年4月即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去除,并在近来对华反倾销案中实行有限的个别对待政策。

但应该看到,改变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虽是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的重大转变,但主要的还是法律形式上的变化,中国仍不被认为是真正市场经济国家,而是采取一事一议的解决方式。中国方面必须提交充分的能说明自己产品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证据,以争取获得以本国产品价格为参考的资格。这些证据必须符合根据905/98号条例修改后的384/96条例Art.2(7)中规定的5条市场经济标准:即(1)企业关于价格、成本和投入的决定是依据反应供求关系的市场情况作出的,在这方面不受国家重大干预,主要投入的成本基本反应了市场价值;(2)企业具有一套清楚的基本财务档案,按国际财务标准独立审计,(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受前经济体制的重大扭曲,特别是有关资产的贬值、其它折旧、易货贸易以及以资产抵债;(4)企业受制于能保证企业经营合法确定的不动产法和破产法的情况;(5)汇率按市场汇率进行兑换的情况。中方在积极应诉时应准备好尽可能详尽的材料,据理力争。

1998年欧盟对中国输欧棉坯布的反倾销调查以中方的积极应诉胜利告终,但今年3月,欧盟又对中国输欧钢丝绳宣布征收百分之六十多的反倾销税。对此,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1999年3月12日在答记者问时指出“欧盟对中国一些出口商品进行反倾销,我们认为反倾销措施不能作为市场保护的手段,希望欧盟开放市场。对于倾销问题我们的态度是坚决的,不允许中国企业倾销。”可以相信,我国政府的坚决态度将对未来欧盟对华反倾销实践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三对反倾销法的基本认识和前瞻

仔细研究,不难从GATT第6条中看出:反倾销的理论目标实质是提倡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经营,维护市场经济下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秩序,其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都应遵守的竞争规则。利用这一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合理侵犯及维护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是合法的,不能因国际实践中的某些不公正便无视反倾销的合法性。我国企业屡受欧盟反倾销调查,不排除保护主义和滥用,但其不仅有国内法基础,也有国际法的基础,合乎GA TT 的基本精神。我们只有在这个认识之上才能更有效的去改正被多次反倾销的内外部原因,同时也才能更有效的在国内进行反倾销执法。

必须指出:当前的国际反倾销立法是不尽完善的,不成熟的,倾向于对进口国的保护,在某些地方过于严厉,实践中也不能很好的防止滥用。一个真正完善的、为世界各国所愿遵守的反倾销法应是能兼顾各方利益,立足于公平公正原则,将自由贸易下的反倾销保护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的国际规则。长远的看,在当前各国反倾销法趋于细致严厉的情况下,要实现WTO的宗旨,国际反倾销法会经历一个由严到松并与反不正当竞争相互渗透的过程。我们期待着这个过程的早日到来,也相信中欧贸易之路会越走越宽,越走越平坦。

欧盟对华奥康皮鞋反倾销案分析

欧盟对华奥康皮鞋反倾销案分析 摘要:2015年11月15日欧洲法院下达判决书,最终裁定欧盟普通法院在审理奥康抗辩欧盟反倾销的案例上,判决中国奥康鞋业胜诉。这标志着中国奥康皮鞋公司不仅在行政上,而且在法律上取得了抗辩欧盟皮鞋反倾销的双重胜利。奥康抗辩欧盟反倾销在欧洲法院获得胜诉有望彻底解决这场官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为中国鞋企未来面对反倾销等国际贸易争端问题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对中国鞋企国际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欧盟奥康反倾销 反倾销是一种被各国普遍认可的限制进口和保护本国产业的贸易措施。随着出口贸易额的快速增长,中国已经是全世界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我国家电、鞋业、光伏等多个行业在扩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遭遇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不公正的对待。 2012年11月15日,欧盟高等法院裁定中国奥康鞋业公司抗辩欧盟反倾销的案件胜诉,致使浙江奥康公司历经六年时间最终赢得了胜利,给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树立了榜样。本文详细阐述了奥康鞋业公司胜诉欧盟反倾销案例的始末,分析了奥康公司胜诉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建议。一、奥康鞋业公司胜诉案始末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皮鞋开始大量出口到欧盟各国,由于质优价廉,每年的销售额都较大幅度增加。1995年至2005年,欧盟对中国出口皮鞋实施长达十年的配额限制。2006年10月,欧盟决定对中国皮鞋征收为期两年的16.5%的反倾销税。面对欧盟反倾销的制裁,在国家商务部、中国皮革协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奥康公司于当年10月23日正式聘请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从司法程序上对这一明显不公平的贸易决策向欧盟初级法院提起诉讼。随后,温州泰马、广东金履、新生港元、万邦4家鞋企也跟随奥康联合上诉,理由是欧委会对中国企业出口欧盟鞋类产品的成本分析不准确,成为中国入世5年过渡期结束后的“第一辩”。然而,欧盟的反倾销制裁并没有因为中国鞋企的奋起应诉而结束。原本征收两年的反倾销税到2008年10月就应终止,尽管大多数成员国反对,但是欧盟委员会仍然决定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展开“日落复审”。2009年12月,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欧盟复审决定对中国皮鞋的反倾销制裁再延长15个月,

国外对华反倾销与倾销情况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22580994.html, 国外对华反倾销与倾销情况分析 作者:孙璐 来源:《对外经贸》2014年第04期 [摘要]近年来,面对世界经济低迷,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一些国家频繁使用贸易保护措施,其中反倾销已成为贸易保护的首选方案。而随着中国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国家将中国作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从立案数量、产品分布、国别分布等方面分析中国反倾销现状,提出我国要加快制定与完善反倾销立法,创新应对反倾销战略体系,培养相关人才,积极应诉以提高我国企业反倾销的主动性等建议。 [关键词]反倾销;倾销;中国 [中图分类号]F74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4)04-0025-02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情况分析 (一)立案数量 全球反倾销调查数量在 2001—2012 年整体趋于下降,但有回升迹象。主要原因在于世贸组织对各国反倾销行为约束比较软弱。反倾销规则的这种软弱性使反倾销与世界经济形势的起伏紧密相连,每当世界经济形势低迷时,反倾销往往成为世界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首选方案。而对华反倾销调查数呈现出先升后降趋势,国外对华反倾销占世界反倾销总数的比重由2001 年的14%升至2007年的37%,达到峰值。随后这一比例开始下降,到2012年下降至217%,这一比重虽在下降,但近十年这一比重均保持在20%以上。从反倾销执行率来看,平均在50%以上,有些年份超过100%,主要原因在于反倾销立案调查到裁决后实施反倾销措施具有时滞性,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首要目标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数量远远超过其他国家的原因。 一是世界经济低迷,为刺激本国经济增长,导致各国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已逐渐取消,而反倾销措施是世贸组织所允许使用的反对不公平贸易、保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措施之一,加之反倾销行为的软弱性,因此被许多国家广泛使用;二是中国企业在面对反倾销调查时,大都采取“消极避战”的态度,助长了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二)产品分布 国外对华反倾销产品主要集中于贱金属、化工、机电、纺织等领域,而这些产品正是我国出口最多、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其中,遭遇反倾销最多的贱金属及其制品、化工产品和机电设备占57%。其相关产业的共同特征是:固定投入高、行业规模大,都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这些行业资本规模较大,一旦开始运行,适应市场供求变化的调整能力较差,因此需要一定的保护,这是造成贱金属、化工等行业遭受反倾销案较多的重要原因。2012年9月6日,欧盟委

2009欧共体反倾销条例(中文)

2009年11月30日通过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防范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1225/2009号条例(修正版) 欧盟理事会 鉴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13条, 考虑到为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及为某类农产品作出特别规定(CMO单独条例)[1]的2007年10月22日欧共体第1234/2007号条例, 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 鉴于: (1)关于防范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条例[2](1995年12月22日通过)至今已被多次修改[3],该条例应被编纂得更为清晰与合理。 (2) 1994年的多边贸易谈判制订了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考虑到倾销与补贴各自新规则的不同属性,为其分别制定一套共同体规则是合适的。随即,关于防范补贴及反补贴税规则应包含在一个单独的条例中。 (3)有关倾销的协定,即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为1994年反倾销协定),包含了许多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倾销的计算,提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同时也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以及公开披露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信息;为了确保合理、透明地实施这些规则,应尽可能地将协定中的用语引入到共同体的法规中。 (4)为了维护GATT协定所建立起来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共同体在适用这些规则时须考虑共同体主要贸易伙伴如何解释这些规则。 (5)应为正常价值的计算制定明确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正常价值在所有情况下均应以正常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有代表性的销售为基础。为当事人何时可能被认为存在倾销行为制定指引是可取的。应明确国内销售被认为低于成本,并被不予考虑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采取正常销售、推定正常价值或向第三国销售来进行补救。即便在试生产期,也应为成本分摊制定规则,同时也应为试生产期的定义、成本分摊的范围及方法制定指引。在推定正常价值时,有必要指明确定销售成本、一般成本和管理成本数额以及包含在正常价值中一定利润数额的方法。 (6)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正常价值时,应选择合适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并为此制定相关规则。当不可能找到合适的市场经济第三国时,可规定在其他任何合理的基础上确定正常价值。 (7)欧共体反倾销实践应对哈萨克斯坦国内已变化的经济情况予以考虑,特别应明确,当通过对涉案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进行调查发现生产商(们)是在市场条件下进行生产时,可依照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则来确定正常价值。 (8)同样对来自WTO成员的非市场经济国的进口产品,在发起相关反倾销调查之日起应给予类似待遇。 (9)应基于被合理证实的被调查生产商(们)的申请,对是否存在市场经济环境加以核查,被调查的生产商(们)希望采用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则来确定其产品的正常价值。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原因及我国对策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原因及我国对策(吕召华,广西大学商学院,13国际商务;学号:1399392011) 摘要:近年来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发展不景气,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抬头。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入市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势发展,各国开始采取各种贸易壁垒,遏制我国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中国面数量临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的反倾销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贸易和国内经济的发展。本文阐述了国外华反倾销的现状,分析了这种现状的原因以及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 关键词:反倾销;贸易;应对措施 1. 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Dumping)是一种价格歧视,即出口厂商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销售商品,对进口国的某些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是一种不正当的贸易行为。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或减轻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即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是低于其正常价值,确有倾销的存在; 2.损害存在。即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因进口产品的倾销所致,而非由其他因素所致。 2.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 反倾销制定的初衷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也是世界贸易组织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但现在由于发展中国家国际竞争力增强,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受到严重约束,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措施被一些国家滥用,成为限制国外产品的贸易壁垒,日益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律武器。 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投诉始于20世纪80年代,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和盐类进行首次反倾销立案调查,自此后,我国企业不断遭到国外企业甚至政府的反倾销调查,遭受反倾销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迄今为止,我国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居世界之首,是国际反倾销中最大的受害者。 截止到2012年,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和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 案件总计412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其中欧盟99 起, 美国78起, 两者

欧美反倾销法的异同

欧美反倾销法的异同 内容提要:反倾销是本世纪初出现的国际通行做法,它最早于1904年诞生在加拿大,其后欧美各国都相继出台反倾销法律规定。70年代以后它同反补贴一起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有利武器。反倾销法律规定迄今已成为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典型国际惯例。我国也于1997年颁布反倾销法。在众多的国际反倾销诉讼案中,欧美国家所占比例最大,在我国所遭受的反倾销案中,来自美国和欧盟的也属最多。有必要深入研究欧美反倾销法的特点,一方面可提高我国对欧美反倾销诉讼的应诉能力;另一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规定也有所借鉴。 据报载,从1969年到1995年,全世界共发起反倾销调查3108起,涉及产品3000余种,贸易额超过1000亿美元,其中有1/3发生在90年代以后。在这众多的反倾销案中,有2678件是由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发起。其法律依据则是各国的反倾销法。自1904年世界第一部反倾销法在加拿大诞生后,美、欧各国相继制定有关法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也在其第五轮谈判中涉及此问题,并于1979年4月12日通过反倾销守则》。为了与之协调一致,日本于1980年修改了《海关与关税法》,制定出最初的反倾销法律规定。澳大利亚也在1975年制定了反倾销法,仅1988年该国就通过了三项与之相关的法律。近年来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加紧了反倾销立法工作,如韩国、墨西哥等。我国于1992年首次涉及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97年4月12日我国反倾销法正式出台。勿容置疑,反倾销已成为一个典型的国际惯例,其法律法规的完善受到世界各国普遍重视。 中国已成为20世纪末国际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从1979年开始至今,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指控已有400多起,居全球之首,其中对中国反倾销位居前列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和欧盟。本文将着重比较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的异同,以期提高我国应诉能力并完善相关法律。 欧美反倾销法的主要特点 (一)反倾销法均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 从世界反倾销法产生的渊源来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组织大量出现,它们利用其垄断地位,压低价格向别国输出商品。最早提出制定反倾销条例的加拿大财政部长W?S菲尔汀是这样表述的:“我们没人会相信,当这些受本国高

欧盟对中国自行车进口之反倾销税2018年才终止

欧盟对中国自行车进口之反倾销税2018年才终止 2015-02-02 15:09:34 来源:Bike Europe 浏览量:3 欧盟对中国进口自行车课征48.5%的反倾销税,一般认定将于2016年6月就会终止,但欧盟自行车制造商协会(EMBA)通知:该税将会再缓两年,也就是在2018年6月才会终止。 一般假设该倾销税将于2016年6月终止的原因是因许多业界人士认为该税是在2011年10月公布,而实施的期限为5年。然而,欧盟委员会是在2012年3月才对2011年10月的反倾销税措施的继续实施与否发起期中检讨。而期中检讨到2013年6月才得出结论。 基本反倾销条例 EBMA主席Montgomery知会Bike Europe时说:“目前对中国制自行车所课征之反倾销税是从2013年6月5日开始,有效期间长达5年,所以要到2018年6 月才会终止。此5年期的规定列在基本反倾销条例的Article 11(2)里。 这法条条文为:“反倾销措施最后终止的时间为其实施后五年或是最近一次对倾销及损害所做检讨并得出结论后的五年,除非检讨中确定反倾销税的终止将可能导致倾销及损害持续或再度发生。此届满日期的检讨会议应由欧盟委员会提议发起,或是由该产业制造商亲自或其代表之要求下所发起,在该检讨的结果出来之前,该措施仍为有效。” 措施结果 EBMA主席说:“涵盖了倾销和损害的检讨在2013年6月结束了,因此该措施会在得出结论后五年才会失效。所以就是2018年6月。” 主席Montgomery指出了2013年6月4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的规定(990/2011)。同样的规例也规定印尼、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和突尼西亚也需课征48.5%的反倾销税,但其中有7家公司例外。

欧盟对华双反调查

目录 绪言 (1) 一.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现状 (1) 二.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分析 (1) (一)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贸易背景 (1) (二)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原因 (2) (三)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性质 (2) (四)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特点 (2) (五)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影响 (3) 三. 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反思 (3) (一)政府方面 (3) (二)企业方面 (4) 结论 (5) 参考文献 (5)

浅析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案 【摘要】“双反”调查是指对来自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联合调查。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热点话题。本文简述了欧盟对华“双反”调查的现状,,分析了调查的贸易背景、原因、性质、特点和影响,指出欧盟与中国的贸易依存关系,以及在产能过剩、国内经济低迷的情况下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这对双方的工业产值、就业等造成了严重影响;文中并提出了对这次“双反”调查的反思,强调政府要调整内部经济结构和企业要注重增强自身实力等。 【关键字】“双反”; 国际贸易; 出口; 内需

ANALYSES “DOUBLE REVERSE” CASE OF THE PHOTOVOLTAIC INDUSTRY OF EUROPEAN UNION TO CHINA ABSTRACT "Double reverse" survey refers to import products from a country anti-dumping and anti-subsidy investiga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double reverse" survey of photovoltaic industry has become the current economic hot topic.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double reverse" survey of European Union to China, analyzes the survey of the trade background, cause, nature, characteristics and influence, points out that the European Union and China's trade dependence, as well as in the case of excess production capacity, domestic economic downturn the European Union does "double reverse" survey of photovoltaic industry to China. The both sides of the industrial production, employment and so on are caused serious influence; In this paper, and puts forward some reflections on the "double reverse" survey, said the government should adjust the structure of internal economic and enterpris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enhance their strength, etc. KEY WORDS:"Double reverse", international trade, export, domestic demand

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案例分析

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案例分析 组长:周星雨 组员:白忠伟荆世煜李飞袁瀚杜磊郭常虹 【案情】 2012年7月,一些欧盟企业向欧盟委员会正式提交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申请。根据规定,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盟须在9月6日前决定是否立案。 7月26日,英利、尚德、天合及阿特斯四大中国光伏企业,代表光伏发电促进联盟和中国光伏行业正式发表联合声明,强烈呼吁欧盟慎重考虑对华光伏发起“反倾销”调查,呼吁中国政府积极维护国内企业合法权益,力求阻止欧盟立案。 8月17日,商务部受理了对欧盟多晶硅企业的双反申请,将在一个月后宣布是否立案。 9月6日,欧盟正式宣布对华光伏组件、关键零部件如硅片等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超过200亿美元,是迄今为止欧盟对华发起的最大规模贸易诉讼。 2013年6月4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欧盟自6月6日起对产自中国的

太阳能电池板及关键器件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果中欧双方未能在8月6日前达成解决方案,届时反倾销税率将升至47.6%。 欧盟的反倾销“大棒”将给中国光伏业带来致命打击。中国光伏产业将遭受灭顶之灾,竞争优势不复存在,约30万从业人员将受到冲击。 【分析】 1,什么是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2,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3,什么是“双反”? 是指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WTO反倾销法在整个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地位与作用 WTO

WTO反倾销法在整个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地位与作用 WTO《反倾销协议》内容自成体系,为WTO成员必须接受的WTO一揽子协议之一,改变了GATT时期的《反倾销守则》的“自愿选择适用”的原则。因此,在法律适用上,WTO《反倾销协议》适用的范围大大超出了GATT时期的《反倾销守则》。然而,实践中,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是直接适用WTO《反倾销协议》,而是由其国内立法机构将WTO《反倾销协议》转化为国内反倾销法后加以适用。转化适用的原因之一是WTO法所规制的主体是成员国,而非成员国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内法院等执法机构只能依据转化后的国内法才能对国内私法上的主体进行法律适用。不过,在这种转化过程中,国内立法机构总是会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将WTO《反倾销协议》打上或多或少的折扣。在管辖权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自动强制管辖权”原则同样适用于履行WTO《反倾销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争端。它突破了传统的司法诉讼需经争端当事国“自愿同意”、“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其本身意志来进行诉讼”的国际法管辖权原则。也就是说,反倾销争端经磋商如不能解决,只需一当事方(一般应为原告)请求,争端解决机构(DSB)就应设立专家组受理,除非DSB以共识决定不设立专家组;对专家组裁决报告除非DSB以共识决定不通过该报告,该报告即被通过。这种共识程序被称为“否定式共识”或“反向一致原则”。这一规定大大加强了WTO《反倾销协议》的司法机制和对成员国的法律约束力。WTO《反倾销协议》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反倾销标准和程序,加强了对反倾销措施滥用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际贸易发展的正常秩序。反倾销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与反补贴、反托拉斯、保障措施等相比较有着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上许多国家将反倾销措施作为保护国内产业措施的第一选择。这主要是因为反倾销更加容易、有效地达到保护国内的产业的目的:第一,根据WTO有关规定,反补贴法所抵制的对象是政府行为,而反倾销法所针对的直接对象是企业的贸易行为;在程序上,要征收反补贴税,必须证明补贴出口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要证明这些损害要比确立反倾销条件难得多。第二,保障措施是指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当进口产品大量涌进来,造成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的特殊情况下,进口成员可以限制进口,暂时背离WTO义务的一种制度。然而援引保障措施条款的成员要负有与出口国协商以及事后向出口国赔偿的义务。显然上述两种措施的构成标准都较反倾销措施更为严格。第三,反托拉斯法在适用对象上一般仅仅适用于国内对象。但是反倾销措施的隐蔽常常使一些国家作为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加以利用,甚至出现滥用反倾销法的行为,比如: 一些国家的反倾销法对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规定的歧视性的“替代国制度”;墨西哥于1993年4月15日在事先未作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对中国出口到墨西哥的全部十大类涉及4000多种税号的产品征收高额临时反倾销税,等等。可见,尽管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从实施过程看,反倾销法是抵制或制裁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倾销行为的一种合法手段,但反倾销法的实施必须限定在消除损害这样一个合理范围之内,超出这一范围,反倾销法就会成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成为正常国际贸易秩序的法律障碍,所以WTO《反倾销协议》的目标就是通过为各成员提供一个反倾销立法和执法的标准,协调各国国内反倾销措施,抑制或避免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反倾销措施而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消极影响。最终减少贸易壁垒,维护正常的公平的贸易环境。总之,尽管WTO《反倾销协议》仍需要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但是,从整体上来说,WTO《反倾销协议》在规范各成员反倾销法的立法、执法,抑制或避免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反倾销措施,维持国家间公平正常贸易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欧盟指令38496反倾销条例中文版(参考Word)

欧盟反倾销条例 1995年12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条例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通过 欧洲联盟理事会 鉴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13条;鉴于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的诸规则和依照条约第235条通过的、适用于农产品加工产品的条例,以及特别是条例中可不遵循一般原则的规定,即边境贸易的保护性措施可完全为条例规定的措施所取代的规定。 鉴于委员会的建议; 鉴于欧洲议会的意见; (1)鉴于欧洲理事会通过了2423/88号条例,制订了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或补贴性进口的一般规则; (2)鉴于这些规则是根据现存的国际义务、特别是那些产生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称为关贸总协定)第6条、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79年反倾销法典)以及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定(关于补贴和抵销关税的法典)的国际义务而通过的; (3)鉴于1994年结束的多边贸易谈判制订了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因此,应根据新协定修订共同体条例;鉴于应该根据有关调整倾销和补贴的各自新规则的不同性质,在这两个领域内有一套独立的共同体规则,鉴于关于抵制补贴和反补贴税的新规则应包含在一个单独的条例中; (4)鉴于为了维护关贸总协定所建立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共同体在适用这些规则时须考虑共同体主要贸易伙伴如何解释这些规则; (5)鉴于有关倾销的新协定,即1994年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为1994年反倾销协定),包含了新的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倾销的计算,提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以及公开披露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信息;鉴于考虑到这些变化的程度并为确保严格地和明确地实施这些新规则,应尽可能地将新协定中的用语引入共同体立法中; (6)鉴于需要就正常价值的计算制定明确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鉴于这一价值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以在出口国正常贸易过程中有代表性的销售为基础;鉴于明确那些国内销售可视为亏本因此不予以考虑的情形,以及明确可以求助于不低于成本的销售、计算正常价值、或向第三国销售等情形是有利的;鉴于即使在启动情况下规定成本的适当配置也是合乎需要的,鉴于对"启动"的概念以及配置的范围和方法制定指导也是适当的;鉴于计算正常价值时有必要指出被用于确定销售量、一般成本和管理成本以及应包括在该价值内的利润幅度的方法; (7)鉴于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应当制订有关选择适当的将被用于这一目的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的规则,以及在不可能找到适合的第三国

金融危机下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研究及特点分析

金融危机下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研究及特点分析 摘要:金融危机后,欧盟加剧对华反倾销。通过对2007-2011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的统计分析,作者认为欧盟反倾销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和对中国产品的普遍歧视性,继而总结出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新特点,提出了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优化出口产品结构、规范企业会计记账体系、积极沟通达成和解等解决措施。 关键词:金融危机;欧盟;对华反倾销;新特点 引言 反倾销法规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其初衷是为了维护公平贸易,对进口中符合倾销裁定的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从而保护国内同类竞争厂商免受侵害。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随着各国对反倾销相继立法,大量的反倾销调查出现,但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却很少,究其原因,当时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是国际贸易关注的焦点,维护公平贸易的原则受到忽视,对倾销行为的认定和损害也不是很清晰。反倾销措施的大量出现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各国关税的不断降低,传统贸易保护手段作用甚微,各国转而寻求新的贸易保护工具,而维护公平贸易的反倾销就成为了最好的选择。反倾销因为合法好用,特别成为了发达国家变相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其中,出口贸易发展尤为迅速,出口规模由入世前的第六位,上升至2010年的第一位,达到15779亿美元,是2001年的5.9倍,占全球出口比重的9.6%。2010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29728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可见,入世十年,是中国成为贸易大国的十年,亦是中国与世界共享繁荣的十年。但是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世界经济动荡,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由于我国出口规模大,出口总额高速增长,我国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从世贸组织成立至今,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共计804起,遭遇反倾销措施更是高达590起。从2007年到2010年,我国每年遭遇的反倾销调查都在43起以上,共计258起。我国是欧盟的最大的贸易伙伴,因为对欧盟出口额多,出口增速快,来自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也最多,仅2011年1到8月,在欧盟发起的全部11起反倾销调查中,就有5起针对我国。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就曾预测,在金融危机下,欧盟对华的反倾销会更加频繁。因此,本文基于金融危机下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的统计分析,总结分析金融危机下欧盟反倾销的新特点,提出应对措施,对我国企业规避反倾销风险,防范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推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2007年至2011年欧盟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统计分析 作为欧盟最大的进口国,我国特别受到欧盟反倾销调查的青睐,从世贸组织

欧盟对华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例分析

欧盟对华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例分析 摘要:随着中国不锈钢无缝钢管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上对中国出口的该产品的反倾销事件也越来越多。2010年9月30日,应欧盟不锈钢无缝钢管工业保护委员会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无缝钢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12月2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无缝钢管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8.3%~71.9%的反倾销税,中国不锈钢无缝钢管对外贸易造成了损失。 关键字:反倾销不锈钢无缝钢中国欧盟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9月30日,应欧盟不锈钢无缝钢管工业保护委员会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无缝钢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41100、73042200、73042400、73044100、73044910、73044993、73044995、73044999、73049000。这是欧盟2010年发起的第7起对华反倾销调查。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欧盟委员会初步选定美国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欧盟给出了以下经认定的调查结果: 1、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持续地以低于欧盟产业产品的价格在销售。此外,在调查期,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达21%~32%,中国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增长了7.9个百分点,占整个欧盟市场份额的18%以上。因此,一方面,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对欧盟产品产生了价格抑制;另一方面,进口产品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市场份额的不断提高也使欧盟产业扩大生产、提高产能利用率和增加销售量的目标成为泡影。 2、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份额增长是以损害其他国家进口市场份额和欧盟产业市场份额为代价的。中国进口产品所增加的7.9个百分点的市场份额可分为欧盟产业失掉的3.6个百分点以及自其他国家进口失掉的4.3个百分点。 3、如果没有倾销进口,欧盟产业的产量和销量本来会比实际的产量和销量高很多,因此,不能认为导致欧盟产业遭受损害的主要因素是欧盟产业单位生产成本的上升,而不是倾销进口,因为欧盟产业单位生产成本的上升与不断增加的倾销进口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4、在调查期就业人数减少了8%,并且每名雇员的平均劳动成本削减了2%。 2011年6月29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无缝钢管作出反倾销初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8.0%~71.5%的临时反倾销税。在本案中,没有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2011年12月2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无缝钢管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8.3%~71.9%的反倾销税。 案件分析: 一、知识点链接 (一)倾销:指出口到东道国市场上的产品价格按低于国内的价格销售,致使当地市场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和威胁。

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及对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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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及对中国的影响 作者:赵晓晨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学院,天津,300222 刊名: 当代财经 英文刊名:CONTEMPORARY FINANCE & ECONOMICS 年,卷(期):2002(3) 被引用次数:3次 参考文献(10条) 1.陆效龙1994年反倾销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文件汇编 1995 2.王福明世贸组织运行机制与规则 2000 3.徐为人谁是反倾销的真正赢家[期刊论文]-国际事务研究 2000(03) 4.薛荣久世贸组织与中国大经贸发展 1997 5.杨荣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精解 2001 6.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 1996 7.王风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倾销的特点及我们的对策[期刊论文]-经济评论 1999(06) 8.车驾明中国企业:直面倾销与反倾销[期刊论文]-山东对外经贸 2001(01) 9.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双赢--中国入世透析 2000 10.成大为WTO反倾销措施和中国反倾销应诉 2000(11)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周灏从反倾销应诉和诉讼中看行业协会的作用[期刊论文]-企业经济2004(4) 2.尚春香浙江经济:突破瓶颈天地宽[期刊论文]-中国市场2006(4) 3.邓国宏.DENG Guo-hong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期刊论文]-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18(3) 4.王世军国外反倾销对我国自行车出口影响的实证分析[期刊论文]-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20(5) 5.贺小勇WTO的法律规则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期刊论文]-党政干部学刊2002(6) 6.马向敏.刘富利进口反倾销对上下游产业的影响——基于我国造纸业反倾销的分析[期刊论文]-当代经济2007(23) 7.范晓屏.许玲娇.吕明开发区制造基地和特色工业园区的比较分析[期刊论文]-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3(4) 8.刘辉.LIU Hui反倾销对浙江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其对策浅析[期刊论文]-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5(1) 9.刘志刚WTO反倾销工作体系中行业协会的作用[期刊论文]-湖南商学院学报2003,10(5) 10.孟晔.Men Ye论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修改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期刊论文]-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7)引证文献(3条) 1.邱继宁试论反倾销的实质及其成因--兼析我国丝绸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期刊论文]-四川丝绸 2003(2) 2.梁静中国农产品如何成功应对国外反倾销[期刊论文]-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3(6) 3.王静国际反倾销与我国的应对策略[学位论文]硕士 2005 本文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b22580994.html,/Periodical_ddcj200203013.aspx

欧盟反倾销新规对中国的挑战与对策

Modern Management 现代管理, 2020, 10(2), 164-170 Published Online April 2020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b22580994.html,/journal/mm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b22580994.html,/10.12677/mm.2020.102020 Challeng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EU’s New Anti-Dumping Rules to China Yatong Ni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Jiangsu Received: Mar. 6th, 2020; accepted: Mar. 20th, 2020; published: Mar. 27th, 2020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EU anti-dumping regulations,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new regulation, through the comparison of the old and new regulations, and takes 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on steel sheet piles from China as an ex-ample to study its challenge to China, and comes up with coping strategies such as enterprise di-rect investment, industry standard management and the government and EU member states signed FTA and so on, from three levels including the enterprise, industry and government. Keywords EU Anti-Dumping New Regulation, Market Distortions, Surrogate Country Approach,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 欧盟反倾销新规对中国的挑战与对策 倪雅彤 苏州大学,江苏苏州 收稿日期:2020年3月6日;录用日期:2020年3月20日;发布日期:2020年3月27日 摘要 在欧盟出台反倾销新规的背景下,本文从新规的主要内容出发,通过对新旧规则对比,以欧委会对来自中国的热轧钢板桩发起反倾销调查为例,研究其对中国的挑战。并从企业、行业和政府三个层面得出企业直接投资、行业规范管理及政府与欧盟成员国签署FTA等应对策略。

1995年_2009年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统计分析

第16卷第4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l.16No.4 2010年8月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Aug. 2010 1995年~2009年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统计分析 刘爱东,梁洁 (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对1995年~2009年间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指控的状况,从案情总量、发起反倾销指控的国别及其遭遇反倾销指控的产品类别等三方面进行了统计分析。认为我国出口结构不合理,出口增速不均衡,企业反倾销应诉意识淡薄等所导致的应诉不力,特别是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外对华歧视性贸易政策等是我国出口产品频遭反倾销指控的主要诱因。对此,应多元化的调整出口贸易战略,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合理利用WTO规则,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 关键词: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产品出口;WTO;出口贸易战略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0)04?0073?06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贸易与日俱增。2009年在全球陷入经济危机的情况下,我国的贸易出口额仍然高达2072亿美元。在这种喜人的形势背后,对外贸易战也愈演愈烈。截至2009年12月15日,共有20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两反两保”贸易救济调查107起,涉案金额约119亿美元[1]。2009年仅美国对于中国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有23起,案件数增长了53%,案值占到了中国在全球受贸易救济调查资金规模的65%。仅今年以来,美国已经对我提出5起贸易救济措施,正式立案的有4起。因此,分析我国出口产品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现状、原因,以在全球反倾销浪潮中保持主动,对于企业规避反倾销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遭遇反倾销指控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遭遇反倾销的总量与趋势分析 从反倾销的立案调查数量来看,我国世界上遭遇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从1995年到2009年,世界范围内共发起3 865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自1979年欧盟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来,国外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一个最重要的例证就是我国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的增加,我国已经连续15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1995年~2009年国外对华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情况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显示从1995~2009年的15年间,全球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达3 865起,其中2009年最高,达到437起;1995年最低,为157起。而我国遭遇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也高达746起,从1995年的20起,到2009年的75起逐年增长。 图2反映了国外对华反倾销数占全球反倾销发起总数的比重呈明显上升趋势。图2显示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数占其全球反倾销发起总数的比重由1995年的12.73%上升到2008年的35.1%,增长了22.37%。如此快的增长趋势,不仅说明我国已成为全球反倾销运动的主要目标国,也使我国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对我国出口贸易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二)我国遭遇反倾销指控的国别分析 从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来看,自1995年到2009年,世界共有27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共发起了多达746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如图3所示,排名前11的国家分别为分别是印度(130起)、美国(100起)、欧盟(90起)、阿根廷(81起)、土耳其(56起),巴西(43起)、南非(32起)、澳大利亚(30起)、墨西哥(28起)、韩国(24起)、加拿大(23起),这11个国家共637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占总量(746起)的85.39%。 收稿日期:2010?06?06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0772039);中南大学2009年度研究生学位论文创新选题基金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6JA790114) 作者简介:刘爱东(1950?),女,山东聊城人,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反倾销会计战略,公司理财;梁洁(1987?),女,湖南娄底人,中南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审计,反倾销会计战略.

欧盟反倾销规则特殊点

在1968年,欧盟建立了第一个反倾销守则,并且这一守则被修订了多次。根据目前欧盟实施的反倾销守则,如果欧盟区外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欧盟市场,并因此对欧盟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欧盟将对其征以与其倾销幅度相当的反倾销税。 作为W TO成员,欧盟遵循了反倾销守则与WTO反倾销规则相符的原则,但其仍有独特之处。 1.“税率从轻”原则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在全球范围内倡导和推动自由贸易,只 是为了防止不公平的国际贸易对成员方国内产业的损害,才授予了成员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权力。因此,根据世贸组织的精神,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目的是消除不公平贸易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9.1条规定:“如反倾销税小于倾销幅度即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该反倾销税是可取的”。可见,根据WTO反倾销相关规则,反倾销税是用于消 除倾销导致的国内产业损害,且反倾销税不能超过倾销幅度。“税率从轻”是指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同时计算倾 销幅度和产业损害幅度,并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从两个幅度中选择较低者作为反倾销税率。在多哈会合谈判中,世贸组织 主要成员,包括欧盟、“反倾销联谊小组”(包括日本、墨西哥、 瑞士等15个成员的小组)以及巴西和印度等发展中成员国均提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要优先适用“税率从轻”。从目前世贸 组织框架内各成员的立法、实践和立场来看,对损害幅度和 “税率从轻”持支持态度的成员相当广泛。 特别是欧盟的反倾销法律规定,在所有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裁决中,必须同时计算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并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从二者中按照“税率从轻”选择其中一个幅度来确定反倾销税率。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中,欧委会不仅根据因果关系裁定倾销是否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还会依据调查期内收集的数据进行损害幅度的计算;同时,该数据还同时用于倾销幅度的计算;然后,按照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二者中较低者来征收反倾销税,这种方法符合WTO规则中规定的倾销幅度的确定方法。但是WTO反倾销规则中没有明确指出确定损害幅度的方法。对于损害幅度的计算,欧盟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所采用的方法。 但是,一般而言会大体遵循以下四个步骤:①对欧共体产业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②对出口生产商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③计算出削价幅度(under cut t i ngm ar gi n);④如果有必要,计算出低价幅度(under sel l i ngm ar gi n)。对于计算削价幅度和低价幅度两种方法的选择适用,简单而言,计算低价幅度的方法适用于低于对方目标价格的销售,而计算削价幅度的方法适用于低于对方价格的销售。通常,当申诉方价格有利润时,以后者计算损害幅度;当申诉方价格亏损时,用前者计算倾销幅度。即以申诉方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与倾销价对比。 2.替代国制度欧盟反倾销案胜负的关键之处在于如何确定“正常价值”。 根据欧盟的反倾销法,产品的“正常价值”一般为该种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售价。但欧盟同时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处于转型期的国家”,其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则要参照第三国来执行。 “替代国制度”出自“非市场经济”条款。欧盟反倾销法将世界上的所有国家分成两类: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于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由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决定。然而,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委员会在确定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时将采用替代国制度。即选择一个属于市场经济体制并且经济发展水平与出口国相近的第三国,以该第三国生产同类产品的成本或销售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1998年7月1日起,欧盟执行905/98号法规,将中国从其反倾销机制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排除。根据修正案的规定,我国名义上不再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某些反倾销案件中可以采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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