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实务书推荐——《直击新三板》

新三板实务书推荐——《直击新三板》
新三板实务书推荐——《直击新三板》

一、【内容简介】

“新三板”通过四年试点后,已渐成熟,在全国范围逐批扩容已成定局。本书作为第一本全面介绍“新三板”的实务书籍,兼顾了实务性和前瞻性两大特点,不仅从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角度和国内外场外市场对比角度详细解读了“新三板”,并深度介绍了“新三板”规则和操作实务,还对中关村现挂牌企业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推出了经典案例,同时,还前瞻性地就

“新三板”的扩容、交易制度改革特别是做市商制度的引入、转板通道等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了开放性探讨,即有助于企业、投资者、中介机构了解“新三板”,具有实务操作上的借鉴意义。也为有关部门改革、发展“新三板”提供了一些可贵的建议,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本书的出版填补了场外交易市场专著缺失的空白,值得有关方面读者关注、阅读和参考。

二、【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以公司化运营管理为显著特点,以私募股权融投资法律服务为核心,以证券发行和上市(IPO)、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并购重组、产权交易和“新三板”等法律服务为延伸,致力于打造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精品所。团队化、专业化、品牌化日见成熟。

道可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投资管理、资本运营顾问、资产管理等投行服务为核心业务,以企业战略咨询、管控设计、品牌管理等为配套服务,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密切配合、相得益彰,共同构筑了道可特资本市场服务的基础,从而创造性地形成了道可特以投资为服务核心,法律和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一体两翼”立体化服务格局。

主要撰稿人刘光超,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律师执业十余年,曾在大型国企、知名民企担任高管,长期致力于资本市场服务,现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特邀建议人,朝阳区人大代表,朝阳政府法律顾问,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中国律师》特邀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三、【序言】

新三板市场与结构调整

自中国成功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结构转型成为中国经济下一步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市场体系,来支持中国经济的转型,为大量富有活力的

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为市场化的市场平台,建立一个富有效率的新三板,是金融结构转型中的重要内容。

2009年中国的银行业在应对危机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高速增长的信贷投放,也使得这整个融资结构中间接融资的比重显著攀升;大量信贷集中到大型的基础设施和垄断企业,使得中小企业融资受到挤压。从整个经济结构的转型看,如何激发经济运行的创新活力,把社会金融资源交给富有活力的企业家来运用,推动整个经济结构的调整,改善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环境,同样是结构调整中的重要课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创业板成功推出之后,研究完善一个健康的新三板市场,就显得十分重要。

自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概念就被屡屡提及,经过艰苦的努力,开始陆续见到一些成效。2005年,中小板市场开始建立,至今已经为300多家中小企业实现融资,总市值超过两万亿;刚刚过去的2009年,创业板启动,70余家企业已实现上市,激发了许多优秀企业的上市热情。

相比而言,中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2000年以前,场外市场以地方性产权交易为主导,各地的产权交易所在当时的条件下,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产权转移平台问题,但是也因标准不一、监管不力而导致局部的风险集聚,促使监管者在亚洲金融风暴爆发时予以全面清理。1990年建立起来的全国性法人股流通市场初具规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地方经济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却也因种种原因在阵痛中退出了历史舞台。直到2001年6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重新开通、2006年1月中关村园区公司进入系统进行试点,我国的场外市场才有了新的发展契机。

新三板的开办,无疑是对建设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场外市场的又一次探索,也是落实国家大力推动结构调整、利用资本市场支持高新技术等新型企业的一次实践。应当说,任何一次制度性的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全国性场外市场的搭建,也自然应当从新三板试点企业开始逐步推进。

在开办初期,园区企业和投资者对新三板的认同度较低,最初两年,主动挂牌的企业比较少,更多的企业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关村管委会的推动下,抱着尝试的心态在新三板挂牌。

2008年以来,新三板呈现出稳健发展的势头,交易规模和挂牌企业数量稳步增长,也被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看好。

从挂牌企业数量上来看,2006年至2009年,园区挂牌企业分别是10家、14家、17家、20家,呈现稳步增长趋势。近两年,不仅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对新三板有很高积极性,各省的高新技术园区也都在积极争取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

实际上,挂牌企业对新三板的认同感得以提升,并不仅仅是因为新三板能够为高新技术型企业提供融资的平台。新三板除了实现融资的规范化之外,还为挂牌企业带来了市场声誉的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和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民营企业在创立之初,往往并不十分注重严格意义上的企业管理制度,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创办人更多是技术人才,对规范经营、成本控制方面经验相对欠缺。园区企业挂牌新三板的过程中,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尽职调查,将促使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为公司业务的发展壮大提供组织和管理上的支持。

2009年,新三板进行了开办以来的第一次改革,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调整了园区企业申请挂牌的条件,同时优化了交易制度,提高了交易效率,并对限售股份的解禁制度予以完善。改革当年,新三板的交易量就从2008年的2.9亿增长到4.8亿,增长率接近70%;而2010年初始两个月的时间,交易量就达到了1.3亿。可以说,改革后的新三板,交易制度更加成熟、高效,为今后市场的进一步扩大铺平了道路。

截止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前后已达65家,其中有11家成功实现了拟定价格的定向增资,融资规模最高达8700万。实际上,近两年的中关村,已经在新三板的影响下成为了新的创投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聚集中心。许多风险投资公司已经集聚在中关村,在中关村寻找优质的、有潜力的企业,直接推动了挂牌企业与投资机构的对接,同时也推动了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的活跃和发展。

在经营业绩方面,挂牌公司也有着值得关注的表现。曾在新三板挂牌的久其软件已在2009年7月成功登陆中小板,北陆药业已成为创业板的首批企业之一,另外还有25家达到了创业板的上市标准,其中6家正在接受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可以预期,新三板除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交易和融资平台之外,还将成为上市资源的“孵化器”和“蓄水池”。

然而,相对于如火如荼的场内市场,新三板受到的关注度却不是很高,许多熟悉场内市场的投资者,对新三板的基本概念和交易制度还不太了解;而对于尚未进入新三板试点的高新技术园区企业而言,新三板的交易制度和操作流程也缺少必要的信息来源。《直击新三板》一书的出版,无疑对解决此类问题有所裨益。

总体而言,这本书结合了新三板的理论体系和实务操作,融入国外场外市场交易制度的比较分析,有助于广大投资者了解新三板交易状况,尤其是对希望在新三板挂牌的园区企业而言,具有实务操作上的借鉴意义。

由于我国尚不存在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各地的发展参差不齐,再加上三板市场的停办和重新启动,形成了若干容易混同的概念。场外市场、产权市场、三板、新三板、股权交易所,这些概念在这本书中得以一一澄清,有助于读者梳理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路径和现状。

这本书对新三板业务规则的解读较为系统,辅之以操作实务中常见问题的解答,使其成为拟挂牌企业的重要参考资料。其中,对挂牌企业的分类介绍及案例解读,可对其他园区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决策提供参考;对主办券商和相关机构的介绍,则有利于挂牌企业熟悉挂牌流程中与各个机构的衔接、合作。

过去的十年,我国的主板和中小板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未来的十年,随着结构调整成为整个经济发展的主线之一,有助于推动结构调整的创业板和场外交易市场必然会获得强大的增长动力。新三板企业的资金需求,常常体现出规模小、速度快、频率高的独特性,而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新三板融资,也因此形成了其独特的投融资功能。

2010年将是新三板的又一个改革年,试点范围扩容在即,据了解做市商和转板制度的引入也在紧锣密鼓的研究当中。可以想见,未来几年新三板将迎来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将从中受益,资本市场体系也将因此得以完善。改革后的新三板,将带来更多的金融创新,也将在场外交易市场当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希望在这一过程中,能够有更多关于新三板的著作面市,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建设作出贡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

巴曙松 2010年7月6日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总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总 一、窗口指导与最新规定 《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3]54号,2013年12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2013年12月26号)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2013年12月24日) 《深交所园区公司股份转让试点服务指引》(2013年12月18日) 《关于做好申请材料接收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2013年06月17日)【附件:《申请挂牌公司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表》(2013年06月17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2013年03月20日) 二、部门规章与基本业务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02月0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2013年12月26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3]50号,2013年12月26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13]51号,2013年12月26日)

“新三板”问题汇编

新三板问题汇编 [持不同政见者]收录整理与诸君分享 2011年7月

新三板介绍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与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对成交,现在设置30%幅度,超过此幅度要公开买卖双方信息。资金结算指定在建设银行相关授予资格分支机构,本地区域建设银行 新三板有61家北京中关村挂牌公司.而且数量在不断的增长中,将扩展到武汉,上海,西安等全国各高新科技园区。 新三板的多家公司在股东人数不突破200人的条件下,已经和正在进行定向增发实现再融资,将大大为新三板增添吸引力。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与现有代办股份转让有着较大的不同,投资者应予以注意。 政策支持和IPO预期,是资金蜂拥新三板的最大动力。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提出的2011年八大工作重点中,扩大中关村试点范围、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即业内惯称的“新三板扩容”,被作为年内证监会主导工作之首。 “转板制度”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是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环节。无论讨论多层次资本市场还是建设和完善更加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 新三板上市企业 事实上都不可回避资本市场转板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已初步搭建,却缺乏相互之间有机的结合,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尚未搭建起链接的桥梁,缺乏完善的转板制度。新三板企业仍只能通过IPO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场内市场上市,且其IPO 的条件与其他企业无异。 转板方式 截止目前,五家转板成功的新三板企业中,粤传媒与久其软件采取先从“新三板”撤牌后再IPO的方式在中小板上市。

新三板“内外账”操作实务

新三板“内外账”操作实务 通常企业在不同目的之下,为了满足不同要求对同一个会计主体编制了两套账,甚至多套账。这些目的通常有: (1)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账:内账(管理账) (2)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账:外账(税务账) (3)为了贷款需要的账:银行账 (4)为了海关检查的账:海关账 (5)为了申请高新资格的账:高新账 两套账或多套账的原理:对于同一会计主体,对于同一个会计期间,对发生的经济业务,每套账做不同取舍,使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导致每套账的会计报表结果不一样。 一般来说:大多数企业是两套账:内帐和外账。 企业为什么需要两套账:中国的税负环境太恶劣,企业若完全照章纳税,很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将会有沉重负担,甚至无法生存,很多企业的原始积累都是靠偷税漏税来完成的。 企业为了减少税负,外账采取少计收入,多记成本费用等的方法来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对企业企业管理者,需要财务数据放映企业全面真实的情况,才能够利用财务数据对企业进行管理。因此,企业编制两套账。 (1)内账目标:内账的目标是放映实际情况,因此,核算的重点是实质,不是形式。例如:业务员请人洗脚,没有发票,写一张纸条经过审批就可以入账;例如送人一个红包,写一张纸条经过审批就可以入账。 (2)外账目标:符合税法的要求,重点是发票。 (3)两套账的程序:先从内账入手,将内账的凭证经过增减、变换后为外账凭证。

复印:对于正常的业务,如收入、成本、费用是有发票的凭证进行复印,原件作为外账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作为内账的记账凭证。 减少:对不符合税法要求的凭证,如不开票收入,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只在内账核算,不在外账核算。 增加:为了多记成本费用,如多开的发票,并不是实际发生的,只在外账核算,不在内账核算。 变换:如对一些费用,没有发票,以另一种名义开发票。例如,送人一个红包,内账凭一张纸条记到“业务招待费”、甚至记到明细科目“回佣”;然后以一张加油发票代替,外账记到“汽车费用”。以此类推。 经过复印、减少、增加、变换后,内外账分别有了自己的原始凭证,按照各自的原始凭证进行记账。 两套账之间还是有着紧密的联系,多套账的难度会更大,帐套太多也就混乱的情况越严重。不管企业到底有多少套帐,内账始终是根本,外账是参考,通过一定的办法,找出最正确的账套,消灭其它账套。 两套账和ERP 以两账合一后的数据或以内账的数据进行ERP,因为外账通常是非常不准确的,和企业的实际差异太大,以外账数据进行ERP,将是一场灾难。若以内账数据(当然也要准)进行ERP,在两账合一完成后,按两账合一完成后的数据对ERP重新初始化,新建账套。 一两账合一的目标: 在某一个资产负债表日,经过调整之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都是公允的,简单来说,公允可以理解为正确或准确。在这一天,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据都是可以盘点的、可以查验的、可以询证的。两账合一针对的是资产负债表,因为资产负债表是连续的,有期初、期末,期初期末是连续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是期间报表。 二两账合一的方法: 1、两账合一的时间选择 (1)选择在计划报告期的前一年,因为太早做会加重企业税务负担(说白了,若不是因为要上市,企业就应该做两套账才是企业的现实选择)

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注意事项

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注意事项 在2015年岁末,资本市场最吸引眼球的莫过于万科的股权之争了,围绕着收购与反收购、控制权争夺等焦点,在当事各方你来我往大显身手的同时,也有业内同行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万科的公司章程进行了仔细的研读和分析,并提出各式论断。由此可见,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相当于宪法对一个国家,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有效运行的基础。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 因此,公司章程并非一个简单的范本就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更不能认为章程仅仅是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尤其对于拟登陆资本市场的公司而言更为重要。本文拟结合新三板挂牌、定增及相关实务,对新三板公司章程的起草注意事项略作梳理。 一、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的法律依据虽然公司章程之于公司类似宪法之于国家,但对于公司章程而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合法合规。因此,起草新三板公司章程,下列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是章程条款的来源和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三板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组织形式在公司法分类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章程制定需要符合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对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十一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章程制定,对上述法定内容均需要涉及,当然并不等于照搬照抄公司法的条文。 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在新三板向全国扩容以前,很多挂牌公司的章程基本是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来制定的,虽然都是资本市场,但是由于各个证券市场服务对象的成熟度不同、交易规则不同等等因素,上市公司的章程也不能照搬为新三板公司所用。为了监督和引导非上市公众公司内部治理,应新三板向全国扩容的需要,证监会于2013年1月4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3号指引》)。至此,新三板公司章程制定 有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股转系统的业务规则 除了《公司法》和《3号指引》对新三板公司章程内容和必备条款进行规范外,股转公司的业务规则和证监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其他监管办法也会授权部分事项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因此,在起草时,也应结合挂牌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计。 二、新三板公司章程的内容 从新三板公司章程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

新三板操作实务考试试题201602

新三板操作实务考试题 所在部门:姓名:分数: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5分,共45分) 1、新三板挂牌的基本条件包括() A、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B业务明确,有持续经营能力 C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D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E主板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2、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主要解决高成长中小企业的股份转让及融资问题; B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主要为新兴行业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和转让服务; C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主要为大型、成熟系企业、传统行业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和转让服务; D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主要解决地方小微企业融资、转让、流转服务;3.、新三板挂牌的优势() A挂牌快B信息透明C成本少D利润率高E门槛低 4、新三板挂牌需哪些单位参与() A全国股份转让系统B主办券商C评估师D会计师E律师 5、尽职调查包含哪些内容() A公司业务及技术情况B公司治理情况C公司财务与会计情况 D公司合法合规情况 6、目前,暂无法在新三板挂牌的行业包括() A金融行业B类金融行业C互联网企业D殡葬业E生物医药行业 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实行() A申请制B审核制C竞价制D备案制 8、对于新三板挂牌表述正确的是() A新三板挂牌对股东所有制性质有所限制

B新三板挂牌对财务指标要求有所限制 C新三板挂牌对高新技术企业有所限制 D新三板挂牌不对财务指标要求有所限制 9、挂牌具体工作流程正确的是() A尽职调查材料制作—股改设立股份公司—券商内核—系统公司备案—挂牌 B尽职调查材料制作—股改设立股份公司—系统公司备案—券商内核—挂牌 C股改设立股份公司—尽职调查材料制作—券商内核—系统公司备案—挂牌 D股改设立股份公司—尽职调查材料制作—系统公司备案—券商内核—挂牌 10、新三板融资种类构成() A普通股、优先股B公司债、可转债、私募债 C银行信贷、股权质押D其他融资种类 11、新三板融资方式特点() A小额B大额C按需D多元E快速 12、新三板定向增发的发行对象包括() A公司股东B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C核心员工D散户E合格投资者13、关于新三板定向增发发行对象中合格投资者包括哪些() A法人机构:500万注册资本 B自然人:300万证券资产+2年证券投资经验 C合伙企业:500万实缴出资 D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或资产 14、在定向增发中,投资人偏好于什么样的三板企业() A企业规范经营、治理结构完善、有优秀管理团队的企业 B财务稳健、具有一定规模的三板企业 C持续的盈利能力、创新能力、持续的增长能力企业 D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行业,如高端制造、医疗健康、环保新能源类企业 E传统行业,具有极强的盈利能力的三板企业 15、新三板挂牌公司分层的总体思路是“多层次、分步走”,在起步阶段将挂牌公司划分为() A创新层B战略层C基础层D传统层 16、新三板投资的进入机制包括()

新三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法律要点剖析

道可特解读|新三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法律要点剖析 摘要:2017年的两个多月以来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26次监管措施中,就有5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监管措施。可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对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仍是企业需要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需要重视关注的问题,但关联交易种类繁多,相关规定较为抽象笼统,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许多难点。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团队将对新三板关联交易的监管模式、交易信息披露过程及监管过程中的其他重点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企业提供帮助。 自2014年3月,证监会、各地证监局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均加强了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监管力度。其中,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中,半数以上与信息披露违规相关,其中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更是其中被终点关注的情形。2017年以来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26次监管措施中,就有5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监管措施。更有去年11月大连证监局因时空客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对其开出了40万元罚单,对时空客董事长处30万元罚款以及5年市场进入的处罚。可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对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仍是企业需要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需要重视关注的问题,但关联交易种类繁多,相关规定较为抽象笼统,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许多难点。 一、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定义及意义 关联方交易,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定义为: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因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经常会因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公司向关联方无偿提供资源等情形导致公司利润被输出,使公司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所以,当公司想要在证券市场公开交易股票获得投资时,为保护购买了公司

C16096-新三板持续督导制度及操作实务-90分测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以下错误的是 ()。 A.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涉及股份支付、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 金参与认购的,主办券商应根据要求发表意见。 B.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办理时间为T-1日(T日为暂停转让生效日, 且为转让日)15点30分至16点30分。 C. 挂牌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进行内幕知情人报备。 D. 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不得参与挂牌公司 的股票发行。 描述:具体业务之股票发行、并购重组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以下()属于持续督导对挂牌公司治理情况的关注内容。 A.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否有效履职 B.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 C. 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是否合法合规 D. 以上都是 描述:具体业务之公司治理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的内容()。 A. 信息披露督导 B. 公司治理督导 C. 日常沟通 D. 行业研究报告 描述:具体流程之持续督导工作底稿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4. 以下属于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的是()。 A. 指导、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B. 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C. 建立与挂牌公司日常联系机制 D. 关注挂牌公司重大变化 描述:持续督导主要职责 您的答案:C,A,B,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关于挂牌公司的监管体系,以下正确的是()。 A. 挂牌公司不属于公众公司 B. 中国证监会履行牵头抓总的监管职能 C. 地方证监局对辖区挂牌公司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根据发现的 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对挂牌公司启动现场检查 D. 全国股转系统履行对挂牌公司的自律监管职责 描述:监管体系 您的答案:D,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以下属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是()。 A.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 行)》 B.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C.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D. 《公司章程》 描述:法律法规体系 您的答案: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以下属于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的培训内容的是()。 A.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B. 挂牌公司董监高行为规范 C. 定期报告的制作 D. 挂牌公司违规案例 描述:具体流程之培训组织 您的答案:A,B,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三、判断题 8. 挂牌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可通过邮件方式向股转系统

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秘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含重点导读)(公司治理)【圣才出品】

第二章公司治理 【大纲要求】 【本章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1.《公司法》(2013年修订)

2.《证券法》(2014年修订) 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3]第96号) 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6〕68号) 【重点法规导读】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熟悉,重点记忆】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例】公司是(),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2015年5月保代真题] A.机关法人 B.社会团体法人 C.企业法人 D.公益组织 【答案】C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当前我国主要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的运营模式和交易制度比较

当前我国主要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的运营模式和交易制度比较 2012年09月06日09:59 来源:国研网2012年4月11日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有两类典型的发展路径:中关村新三板市场更多地依托原有的场内交易市场体系而发展,目前已经成为证监会推动建立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切入点;天津股权交易所则更多地体现了市场化创新的发展道路。二者在运营模式和交易制度方面存在诸多异同。通过比较可以得出如下基本判断:二者均属于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宝贵创新性探索,各具优势和特点,各自保有发展空间;当前亟需明确的政策和制度对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予以规范。 关键词:场外股权交易市场,运营模式,交易制度 除了依托各地产权市场开展场外股权交易的探索和创新,我国独立的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以“中关村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简称中关村)和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为代表,不仅在运营模式和交易制度上各有特色,而且反映了当前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两种不同路径,各有追随者。本报告对这两个市场进行系统比较,以期对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现状有全景式了解。 一、设立背景和政策依据比较 (一)设立背景 中关村市场于2006年1月启动,由国务院批准设立,扩容前中关村为唯一一家试点园区,其主要目的是探索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场外市场的建设模式,探索利用资本市场支持高新技术等创新型企业的具体途径。 相比之下,天交所于2008年9月启动,背景是国家政策明确给予天津在金融改革方面具有“先行先试”权利,可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 (二)政策依据 中关村运作的主要政策文件是由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2006年发布,2009年修订)。但2011年初,国务院批复同意发改委呈报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较为详细的列明了中关村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将着重做好的几方面工作。 相比之下,天交所的政策依据主要是2008年3月国务院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2009年10月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内容提要】新三板上市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会涉及很多疑难问题,结合团队的实践经验,犀牛之星将新三板上市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汇总,并予以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什么时点股改税负最轻? 在有限公司基本盈利,净资产稍微高于注册资本时实施股改,这样公司留存收益、资本公积金都少,自然人股东缴税负担轻。 2、是否可以吸收农业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人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只能合并其资产,不能合并其主体 3、企业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二集体土地用于农业是否可以? 《土地承包合同》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允许存在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方的对外出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本合同中的村委会)对外出租。因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1)不论是给本集体村民还是集体以外的主体(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除外)都必须以承包的方式发包给这些主体,村民委员会直接出租出去肯定是不合法的;(2)这些主体承包土地后,才能把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第三人使用,此即所谓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仅为流转的一种常用方式而已);请切记,此时出租的主体不是村委会,而是承包人(如果土地成批出租,村委会可以作为组织者组织出租,但不能作为出租的主体); 4、公司可以在12月31日宣告分配当年全年的利润吗?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需要由董事会制定,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所以一般挂牌公司先是4月末前披露上一年度年报(经审计),然后披露董事会决议,最后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才合规,但是不是实质障碍:(1),如果分配的利润少于实现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和股东会出补充决议,追认;(2),少于。按照应该分配的金额调账。

新三板挂牌环评问题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环评问题操作实务 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环保条件主要是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条第二项下的规定,即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但依据这一规定,根本无法准确把握公司新三板挂牌的环保条件。在实践过程中,中介机构往往参照IPO的相关规定。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解答公告的形式对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环保条件进行了明确,有效地解决了新三板挂牌环保条件不明的问题。 解答公告中的环保条件一共有五项,这五项既是条件,也是一个具体的核查工作程序。 对拟挂牌公司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进行判断 根据解答公告,推荐挂牌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认定依据为国家和各地方的相应监管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执行。这就要求律师在实践中必须对申请挂牌公司及子公司所属行业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其依据有两个,一是国家和各地方的监管规定[1];二是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2],在适用这两个依据时,环保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是国家和各地方监管规定的补充。我们认为,国家层面的重污染行业应该是环保部三个规定的并集[3],即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酿造、纺织、制革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18+x项)。但各地方的情况有所不同,其重污染行业可能比国家层面的种类要多出一项或几项。以浙江、广东[4]为例,浙江将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化工界定为重污染,广东将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定为重污染,那么对于浙江当地企业来说,其重污染行业的范围应该是18+x加铅蓄电池、电镀、印染,对于广东当地企业来说,其重污染行业的范围应该是18+x加电镀、印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这就要求律师对公司的性质进行判断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各个省份的相关规定(包括计划单列市的规定)。 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 根据解答公告,如果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则应按照建设进程办理完毕相应环保手续。 其中,环评批复是指新开工项目必须经过有关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国家环境主管部门审核,该项目是否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即为环评批复,其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纵观我国环保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评批复的机关、流程、内容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对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环保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

(完整word版)[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法规

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法规 (一)xx公众公司相关法规 1.1xx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1.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1.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适用标准 2.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细则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3.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3.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定 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4.2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一)xx公众公司相关法规 1.1xx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1.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1.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适用标准 2.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细则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3.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3.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定 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 4.2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股票的审查工作流程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指引 5.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5.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5.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5.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六)申报材料、年费 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我国“新三板”的现状及其挂牌标准

我国“新三板”的现状及其挂牌标准 [摘要]从发展历程上看,我国的三板市场经历了老三板市场和新三板市场两个阶段。老三板市场,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系由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依法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行股份转让提供相应服务的平台。2006年初,为促进科技含量较高、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企业的发展,中国证监会协同有关部门在老三板市场的基础上推出了新三板市场。 (中经评论·北京)在我国,一板市场通常是指主板市场(含中小板),二板市场则是指创业板市场。相对于一板市场和二板市场而言,有业界人士将场外市场称为三板市场。三板市场的发展包括老三板市场(以下简称“老三板”)和新三板市场(以下简称“新三板”)两个阶段。老三板即2001年7月16日成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则是在老三板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本文拟对我国新三板的产生及扩容、优势及风险、申请挂牌的条件及其流程作简要分析。 一、新三板的产生及扩容 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而产生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原STAQ系统(Securities Trading Automated Quotations System)及NET系统(National Exchange and Trading System)遗留的公司法人股流通问题。2002年8月29日,该系统将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纳入其适用范围。 2006年初,我国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在这一决策的指引和号召下,中国证监会、北京市政府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推出了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工作。因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仅对非上市高科技股份公司开放,且申请挂牌的企业大多属于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文化等新兴产业,与老三板区别明显,故被业界人士称为新三板。 经过五年有余的探索式发展,新三板日趋成熟。2011年初,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同志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证监会“2011年八大工作重点”,将“扩大中关村试点范围、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亦称“新三板扩容”)作为2011年度证监会主导工作之首,力求将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试点园区范围扩大,让全国范围内的高新园区企业都有机会参与到直接融资市场。至于新三板扩容方案的具体内容及其最终出台时间尚无定论。 二、新三板的优势及风险 (一)挂牌新三板的优势 对于初创期科技含量较高、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非上市高科技股份公司而言,挂牌新三板可为其带来以下优势: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完善公司资本构成,引导公司规范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股份流动性,为公司带来积极的财富效应;有利于提高公司上市可能性。目前,除世纪瑞尔外,已有多家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成功转板上市,如北陆药业(300016)、久其软件(002279)、佳讯飞鸿(300213)。

我与“长江证券“共成长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我与“长江证券“共成长 我与"长江证券"共成长 大庆东风路营业部刘微微 春回大地,万物复苏,在这充满生机的季节里我们迎来了长江证券的25岁生日。长江证券的二十五年,是充满梦想和追求的二十五年,是坚持改革和创新的二十五年,是艰苦创业和奋斗的二十五年,是创造成就和辉煌的二十五年。做为一个长证人的我内心激动万分,同时更觉得我能有幸成为这个大家庭的一员感到无比的骄傲和自豪。 还记得那是20XX年一次人才招聘会上,让我和长江证券有了这份不解之缘。回眸这10年的工作历程百感交集、思绪万千。当时对于一个专业不对口而且性格内向的我来说,能成一个合格客户经理确是个艰难的过程,对新环境的陌生感,对企业文化的认同,对企业的归属感。在刚开始的日子里每天都在于自己做思想斗争,也曾迷茫过。

但日子一天天过去,在公司领导和同事们无私的帮助下让我会快适合了新的工作。长江证券让我从一名连K线图都看不懂的证券菜鸟,成长为一名可以站在讲台上为客户培训技术分析的首席客户经理。 也曾有人问我,是什么吸引力让你留在一个公司这么久,你觉得你快乐吗?我说,当你对你的企业产生对家的眷念时,你会怎样?当然是积极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把家建设的更舒服,更漂亮,更完美。在长江证券工作的这十年里,我深切感受到公司对不但给予我们每个员工优厚的待遇,更提供了良好的职业发展公司,同时也感到我很快乐,是让长证让我找到了人生的目标,让我看到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在这工作让我感觉到了家的温暖,有一个很好的企业文化氛围,有一种催人奋进的动力,在这里工作,我身心愉快。 十年来,我信奉诚信待人、严于律己的处事之道,注重自身形象,加强自我拘束及个人修养,培养自己良好的人格魅力与做人宗旨。工作中,我以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为信条,严格要求自己,尊敬领导、团结同事、搞好部门之间同事关系,争取做到了互帮互助,共同进步、齐心服务。不断培养自己吃苦耐劳、默默无闻的敬业精神,尽职尽责、兢兢业业,时刻树立营业部为家的思想。积极响应公司号召,听从公司指令,保持一种昂扬的工作热情与朝气,全身心投入到公司的各项工作之中。

新三板操作实务

一、挂牌准入制度 1.挂牌主体资格与合规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第一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第二,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2)持续经营能力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第一,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第二,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三,公司不存在公司181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治理机制健全:第一,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建议公司治理制度。第二,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合法合规经营:第一,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最近24个月内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收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第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部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刑事处罚;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第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券商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二、企业改制中律师的主要工作 辅导企业规范运行,协助企业设计改制方案; 协助企业起草股份公司设立的发起人协议; 协助企业起草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件; 出席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

全面解析新三板交易规则

全面解析:新三板交易规则 新三板从年及之前的默默无名,到年的崭露头角,到年开始频繁地见诸报端媒体,新三板到底是个啥,跟上市又有什么关系?犀牛之星对全面地聊聊新三板。 一、新三板是怎么来的 新三板最早发源于北京中关村,主要是一些相对高科技的企业。而之所以叫“新”三板,是因为还存在一个老三板,主要是承载退市企业、很久以前的、转让系统三部分的公司股权转让,老三板基本已经死了,由于中关村的企业有限,因而当时的新三板也没多少成交,交投极度不活跃。 年,新三板扩大到个国家级高新园区,项目来源大大扩展。到这里不得不说一下申银万国,申万的投行部一直不温不火,但是在其他券商不屑于做新三板而忙于做这种大单的时候,申万在其他人看不见的地方默默的做着大量的新三板。 年底,证监会宣布新三板扩大到全国,对所有公司开放。年月日,新三板一次性挂牌家,并累计达到家挂牌企业,宣告了新三板市场正式成为一个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市场,。 到年月日已有累计家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从家数和总市值上来说已经较为庞大。 二、新三板有哪些交易方式? 首先,新三板账户开设的门槛较高,条款如下: (一)个人新三板开户条件 .需要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以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为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或者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 .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机构新三板开户条件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实缴出资总额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相比于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门槛可是高多了。决定了在目前的门槛下,一般只有专业投资者参与这个市场,因而活跃度是相对较低的。

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法规

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法规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法规 1.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1.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1.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适用标准 2.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细则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3.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3.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定 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 4.2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法规 1.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1.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1.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适用标准 2.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细则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3.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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