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前言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山东、河南、浙江、云南等省卫生厅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共同编制。

编制组在认真分析全国1000多所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的现状资料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来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制定了建设标准。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业务用房技术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浙江省卫生厅

山东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卫生厅

主要参编人员:于冬、刘钟明、宗玲、谢双保、于德志、刘魁、吴翔天、杨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8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六章主要业务用房技术要求…………………………

第一节预防保健用房…………………………

第二节门诊用房………………………………

第三节住院用房………………………………

第四节放射科用房……………………………

第五节检验用房………………………………

第六节手术室和产房用房……………………

第七节供应(消毒)室用房……………………

第八节药房……………………………………

第九节辅助用房………………………………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

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

1.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2.中心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按实际设置的床位规模,其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医疗、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注:乡镇卫生院基本面积指标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在上下限范围内取值。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

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可参照表2执行。各类用房建议尺寸宜符合表3规定。

表2 各功能用房面积表

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职工生活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表3 各类用房建议尺寸表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2.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3.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4.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5.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2.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的位置。

4.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有适宜的朝向。

5.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宜集中布置。

第二十条乡镇卫生院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

第二十一条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较隐蔽的位置,与主要建筑物应适当隔离,并宜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二十三条暂时不能由市政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自备供水、供电设施。

第二十四条乡镇卫生院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内不宜建设职工住宅;受条件限制职工住宅与乡镇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宜另设出入口。

第二十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

表4 建设用地指标

注:建设用地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用地。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构选型宜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乡镇卫生院建设还应符合防火、建筑节能及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应注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1度。

第三十二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建筑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医疗用房宜为

2.7~

3.3m。

2.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三十四条乡镇卫生院房屋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450mm,出入口应有坡化面。

第三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应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2.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4.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剩余电流保护等设施。

5.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第三十六条预防保健、门诊、病房等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和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5的规定。

表5 主要用房采光表

第三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污水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

第三十八条乡镇卫生院主要医疗用房宜有适宜的温度、湿度,并设置相应的设施。

第三十九条供电要符合以下要求:

1.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自备电源;

2.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3.院区内宜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条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主要用房要求

第一节预防保健用房

第四十二条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一般应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用房。

第四十三条预防保健用房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宜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且与普通门诊、放射科分开设置。

第二节门诊用房

第四十四条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专科特长和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室,规模小的乡镇卫生院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综合性诊室。

第四十五条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医疗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交通流线。

第四十六条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可设置集中候诊区。

第四十七条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其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隔离、卫生间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四十八条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室相邻设置。

第四十九条急诊室位置要醒目,应方便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

第五十条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相对独立,并有单独出入口。

第三节住院用房

第五十一条床位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其住院部宜自成单元。

第五十二条乡镇卫生院病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不宜超过6床/间。重危症病房应为1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产科母婴同室每床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

第五十三条病房门可双向开启,门净宽不得小于l.10m,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五十四条病房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门口不宜超过30 m,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

第五十五条护理单元内集中设置的卫生间、盥洗、浴室、污洗的宜设于一区,并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

第四节放射科用房

第五十六条放射科宜设在底层,并与门诊部和住院部联系方便。

第五十七条放射科应设有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应与透视(摄片)室相邻。

第五十八条透视(摄片)室的空间尺寸、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透视(摄片室)机房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第五节检验用房

第五十九条检验用房应根据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检验用房按其规模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间等方式,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第六十条检验用房位置,应兼顾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用,且方便病人。

第六十一条检验用房外窗宜朝北设置,应有良好通风措施。

第六节手术室和产房用房

第六十二条手术室应按一般手术室要求设置。手术室、产房用房应自成一区,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床位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手术室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

第六十三条手术室、产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第六十四条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室、产房合用或在同区内分设。具体设置方式视乡镇卫生院规模确定。

第六十五条手术室、产房的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

第六十六条手术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

第六十七条手术室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手术室和产房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设置非手动洗手设施不应少于两个。

第七节供应(消毒)室用房

第六十九条供应室宜设在业务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

第七十条供应室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与贮存、分发室相临,并设传递窗相通。购置安装的消毒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洗涤池宜设通用和专用两种。

第八节药房

第七十二条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的可合并设置。

第七十三条药房应与挂号、收费、划价邻近。

第七十四条特殊药品(指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贮放处应有安全设施。

第七十五条中药煎药可视需要安排用房。

第七十六条中、西药房(库)均应满足防潮、防腐、防尘、防虫、防鼠等要求。

第九节辅助用房

第七十七条洗衣房设置要求:

1.洗衣房宜建平房,并设晒衣场地。

2.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衣、晒(烘)干、贮存、发放等流程。

第七十八条锅炉房设置要求:

1.锅炉房视乡镇卫生院规模安排用房和设备,规模较小时可装设供水兼供暖的茶浴炉。

2.锅炉房位置宜选择在适宜的地方,并位于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

3.锅炉房宜设专门出入口。

第七十九条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室位置应邻近外接电源的输入处,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可在适宜位置设配电箱(柜)。

2.配电室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

第八十条营养厨房应与住院部有便捷联系,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可设公用厨房。

第八十一条洗衣房、锅炉房、配电房等辅助用房宜合并建设。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八十二条乡镇卫生院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乡镇卫生院房屋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可适当高于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住宅平均建安造价。

第八十三条建设工期按国家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工期有关定额执行。

附件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主要业务用房要求…………………………………

第一节预防保健用房……………………………

第二节门诊用房…………………………………

第三节住院用房…………………………………

第四节放射科用房………………………………

第五节检验用房…………………………………

第六节手术室和产房用房………………………

第七节供应(消毒)室用房………………………

第八节药房………………………………………

第九节辅助用房…………………………………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枢纽,建好乡镇卫生院,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关系到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卫生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都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乡镇卫生院建设,全国大部分卫生院在这个时期得到新建、改建、扩建,设备得到了补充和更新,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但是,在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各地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规模与需求、功能与使用、装备与技术等不相适宜的情况,造成了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因此,制订《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对于提升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大的政策性、实用性,是编制、评估、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标准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受既有条件限制,暂时达不到标准的,今后可逐步达到。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使乡镇卫生院建设在规模、功能、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

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明确了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分类和各自的任务职责。

第六条明确了乡镇卫生院规划建设原则。

第七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与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规定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规模划分。参考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第30号)划分。

第九条确定床位规模的依据。乡镇卫生院的床位规模,根据居民对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服务需求确定,需求高低受诸多因素影响。其中,人口、经济水平是决定性因素。

千人口床位指标除受乡镇卫生院的房屋设备及人才技术等软硬件的制约外,医疗保障制度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加上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条件的逐步改善,充实人才,加强管理,做到房屋、设备、人员、技术、管理五配套,居民对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服务需求肯定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因此本建设标准确定的千人口床位指标有一定的调控性。

本条规定的千人口床位指标均指住院床位,不含门诊急救床和观察治疗床。

乡镇卫生院的基本任务是做好预防保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是否设住院床位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条规定“乡镇卫生院床位数宜按每千人口0.6~1.2张床位设置”。其含

义是:在一般情况下,按每千人口0.6~1.2张床位计算确定住院床位规模。但如服务人口少,住院需求量小或附近有医院的乡镇卫生院,以及受各种因素限制难以开设住院床位的乡镇卫生院,可以少开、不开或暂不开设住院床位。不开设、暂不开设或暂时少开设就是指不计算、暂时不计算或暂时少计算床位规模和建设规模。

指标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人口密度、经济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交通以及目前乡镇卫生院床位利用率等情况选定。

第十条服务人口计算。床位指标确定之后,服务人口的计算是确定规模的重要环节,尤其是不适当地计算辐射服务人口将会导致乡镇卫生院规模过大,造成资源浪费。为此,本条明确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计算服务人口的口径。暂住人口指在当地有关部门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口。

第十一条本条规定了乡镇卫生院的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功能要求,在对1000多所乡镇卫生院现状资料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部分省(区、市)乡镇卫生院建筑方案设计资料及建设实践确定的。

第十三条四种典型规模的乡镇卫生院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是指导意义上的分配,在实际设计分配中,允许合理调整,但预防保健和合作医疗用房面积应予以保证。

平面利用系数暂按65%计算,各地应尽可能在设计上挖潜,提高使用率。

对开间、进深、廊宽等尺寸的选择应根据乡镇卫生院规模合理选用。

第十四条职工生活福利设施要尽可能利用当地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性服务网,减轻自身负担。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自身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其目的在于限制不遵守规划、随意建房、任意扩大建设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任意进行改建、扩建,必然导致整个乡镇卫生院布局不合理、流程混乱、洁污交叉等弊端产生。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能确保乡镇卫生院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十六条本条从方便群众就医和乡镇卫生院本身的业务性质对选址提出了五点具体要求,一般情况下应予以满足。对不能满足“三通”(水、电、路)的地区,应尽量利用当地原有水源(水库、河流、井泉、过境供水线路等)和道路等,节省基建投资。

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是指中小学、幼儿院、托儿所等。

第十七条总平面布局的原则。

第十八条总平面布局的要求。

1.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医疗与行政管理、后勤供应等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或分隔,在室外分区上充分利用建筑物、道路、小花墙、绿化带等设施进行划分和连接,使其分区与相互的联系达到有机的结合。规模小的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妥善处理。

2.乡镇卫生院无论规模大小,建筑布局都要求紧凑合理及使用和管理上的方便,要有利于提高用地的综合使用效益。

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要尽可能避免设在靠出入口、门厅、公共候诊厅等人流集散的部位,规模较大有条件独立分区的应自成一区或与其业务性质要求相近的用房共设一区。

4.凡病室、诊疗室等有日照或采光要求的用房,除充分满足当地的日照、采光间距外,还应保证符合功能使用的最佳朝向。

5.在一些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沙侵害措施。

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建设要合理控制用地规模,提高土地综合使用效益,建筑物宜集中布置。

第二十条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一般应设医疗出入口(或总出入口)和总务入口(或职工生活出入口)兼探访出入口。而尸体出口,可在院内偏僻角落设置便门。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可设一个出入口。

第二十一条太平间及废弃物处理设施应置于边缘隐蔽位置,不宜在病人的直接视线内,与院内其他建筑物之间应有适当的分隔措施。传染病门诊设置应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二条乡镇卫生院建设应考虑急、重症病人运送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人力车等农用车辆)的停放场地。

第二十三条在一些暂无供水、供电条件的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要因地制宜,自备供水、供电设施,但要进行有效的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乡镇卫生院绿化要求。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要尽量利用建筑空间布置庭院、花坛、小品、绿化等,把室内的治疗空间同室外环境结合起来,为病人提供康复活动的绿地和活动场地。

第二十五条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不应与乡镇卫生院功能用房混用。对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人员较少时,职工住宿可以与乡镇卫生院毗邻,但相互之间应有有效分隔。

第二十六条控制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指标。本建设用地指标是在对1000多所乡镇卫生院现状资料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部分省区市实际方案设计及建设实践,遵循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的。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八条“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是我国基本建设方针,也是建筑标准的总控制原则。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力求与财力、物力、功能要求的统一,同时也应符合当地乡镇规划对建筑标准的要求,避免片面追求建筑形式。

第二十九条本条强调了建筑材料、结构型式的选用和应遵循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设计和建设提倡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有利于建筑的合理、经济、美观。“标准化”是指设计中应采用国家的统一模数制和对当地建筑物构配件定型产品的充分利用,以利于节约,减少浪费。

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在发生灾难(包括地震)时,承担医疗救治任务,必须保证其建筑物本身安全,因此规定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1度。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乡镇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的安全等级及耐久年限,主体建筑一般采用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的层数,应根据其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功能要求、布置方式、结构型式、地基条件、乡镇规划等多方面的因素确定。以合理、适用、经济为原则,一般以1~3层为宜,在用地紧张地区可适当增高。

第三十三条本条对乡镇卫生院建筑层高作了相适宜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根据既往建设实践经验,规定了乡镇卫生院房屋底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450mm,确保有效防潮。

第三十五条装修和防护。本条提出一些必要的建筑装修和防护要求,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采光与通风。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满足采光通风的情况下,窗户的面积不宜过大,以减少能耗。阳光充足的地区在建筑中应同时考虑把太阳能的转化措施同保温防热结合起来,以节约能源。

第三十七条给排水。因各地的地理、经济条件差异很大,所以给排水应根据当地情况采取相适宜的措施,达到本条要求。

第三十八条主要医疗用房宜设置相应的保暖、降温等设施。

第三十九条本条提出了乡镇卫生院供电要求。

第四十条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信设备、计算机等,确保满足急救和信息及时上报等

功能需求。

第四十一条对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处理作出规定。

第六章主要用房要求

第一节预防保健用房

第四十二条乡镇卫生院的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规模大小合理设置,一般设预防保健、合作医疗管理、妇幼保健等办公室和健康教育、多功能会议室等。会议室主要是为召开会议、培训乡村医生以及卫生宣传、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预防保健用房,从用房性质、加强预防保健工作的领导以及多功能会议室共用等方面考虑,宜与行政用房邻近。一些妇幼保健人员兼做妇产科诊疗,在布局上应予以考虑。

第二节门诊用房

第四十四条本条规定了门诊用房的设置原则。门诊用房设置应改变过去“小而全”、“大而全”模式,合理设置科室。规模较小、工作量不大的卫生院,业务性质相近的科室可合并。

第四十五条门诊用房布局原则。

第四十六条门诊出入口及候诊要求。

第四十七条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处理好自身及各方面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为节省人力、物力,本条要求将注射室与观察治疗室相邻布置,两室之间的墙体可采用玻璃隔断(墙),便于观察和兼顾性护理。

第四十九条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急诊部应单设,但应尽量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规模较小时,可与注射、观察治疗室等合设。

第五十条传染病门诊、隔离观察室设置原则。

第三节住院用房

第五十一条住院部设置。综合考虑治疗和管理两方面,一般按30床左右为一个护理单元。乡镇卫生院宜设置规范的住院部。

第五十二条病房床位设置。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平行两床的净距不宜小于0.8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10m,

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40m。

第五十三条病房门净宽不小于1.10m,满足运送病人的需要。门扇设观察窗。

第五十四条护士站宜采用开敝空间,也可用半敝空间(即用玻璃隔断形式),便于护理人员能方便地与各病房联系和直接观察病人。

第五十五条护理单元内的厕所、盥洗、污洗宜设于一区,既有利于清洁卫生、减少污染,又有利于给排水设备的敷设。

第四节放射科用房

第五十六条放射科位置应考虑设备安装及与门诊、住院的联系便捷等。

第五十七条放射科房间设置原则。

第五十八条透视室应考虑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满足安装和使用等要求。

第五节检验用房

第五十九条检验用房平面布局。检验用房采用合室时,应有合理的分区和分隔措施(如玻璃隔断等)。

第六十条检验用房位置选择应考虑方便病人、便于管理,兼顾各方面需求。

第六十一条检验用房朝向和通风。一般宜置于北向,因为朝北方位温湿变化较小。若布置有困难时,也可布置在其他朝向,但必须采取相应的遮阳措施。检验室内会产生有害气体,如果采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时,应在外墙(窗)增加换气扇。

第六节手术及产房用房

第六十二条手术、产房用房设置原则。

第六十三条手术、产房用房布置要求。

第六十四条产房相应配套的更衣室、休息室、婴儿室等应根据乡镇卫生院规模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置,与手术用房合区时应尽可能合用。

第六十五条手术室朝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外窗应设双层或单层密闭窗。

第六十六条人工照明不宜造成弦光、阴影等,所以手术室一般以人工照明为主。

第六十七条手术室门的要求。手术室通向清洁走道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并应

设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通向洗手间的门净宽,不应大于0.80m,须设弹簧门。

第六十八条手术室的洁净要求比较高,所以管线一般宜采用暗设。洗手间的非手动洗手水嘴可采用脚踩式或感应式。

第七节供应(消毒)室用房

第六十九条供应室位置选择要考虑与医疗区的便捷,并相对独立,利于卫生和管理。

第七十条供应室布置要洁污分区清楚,收受与分发界线分明,避免污染。

第七十一条洗涤要求。清洗量较小时可设通用洗涤池或采用双槽形式,清洗量较大时应分别设通用和专用洗涤池。

第八节药房

第七十二条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中西药房可合设,中西药可在同室中做适当分隔或分柜存放,也可将划价、收费、发药合设在药房中统一管理。

第七十三条药房位置选择应方便病人,并兼顾与挂号、收费的联系。

第七十四条特种药品类可用保险柜或在药房(库)适宜部位设置专用贮存处存放,并保证安全贮存。

第七十五条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可考虑单独设煎药处,规模小的可与营养厨房合用。

第七十六条中西药房(库)窗户宜设高窗,并应设防虫、鼠的保护网。地面应采用防潮、防腐的水泥地面或其他相宜的材料。

第九节辅助用房

第七十七条洗衣房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位置不应在病人的直接视线内,可靠近锅炉房、开水房,但应与开水房有相应的分隔措施,防止污染。

洗衣房无烘干设备时,应考虑无污染影响的晒衣场。

第七十八条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除设置必要的采暖锅炉房外,尚应考虑诊疗需要的热水供应和洗浴等,有条件的还应考虑高压蒸汽供应系统的设施。规模较小时可装茶浴炉。

应有锅炉房的燃料存放场地与运输通道。

第七十九条配电房(箱、柜)的位置应与各用电系统联系便捷,安全合理。

第八十条营养厨房可视需要设置,与病房有便捷的联系。规模较小时可设公用厨房。

第八十一条为节约用地,洗衣房、锅炉房、配电房等辅助用房宜合并建设。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八十二条本条规定了乡镇卫生院投资估算的依据。

第八十三条本条规定了确定乡镇卫生院建设工期的方法。

前言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修订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积水潭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规范2012.04.20

医院设计要遵循相应医院规范之外,还要遵循这个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六章第六章医院设备…………………………………………… 第七章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加说明……………………………………………………… 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迁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 16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五日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 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 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 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 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 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 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一、医院功能与任务 (50分) (一)医疗服务 (20分) 能提供全面连续的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和康复医疗服务。 1、在高质量综合性医疗服务的基础上,提供高水平的专科服务。承担危急重症和疑难病诊治任务,开展双向转诊。 2、有足够的医疗服务辐射能力,年出院病人中应有一定比例来自医院所在地以外的地区或省。 3、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急诊医疗网,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能配合急救中心迅速做出应急反应,承担灾害事故的紧急救援任务,并能接受成批伤病员进行院内急救。 4、开展心理卫生、遗传找寻门诊服务和支持、指导社区医疗、护理、康复医疗服务。 (二)教学科研 (15分) 1、承担高等医学院的临床教学和实习,能培养高级临床医学人才。并承担二级医院技术骨干的临床专业进修任务。 2、承担国家、省 (自治区,直辖市)科研课题。 (三)业务技术指导 (10分) 履行对下级医疗机构技术指导是医院的职责和义务,建立经常性技术指导与合作关系,帮助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解决疑难问题,培养卫生技术和管理人才。完成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或支农工作。 (四)预防保健 (5分) 1、开展健康教育 2、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预防保健,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的临床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治工作。 3、参与城市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二、科室设置(30分) 医院科室设置应与其功能、任务和规模相适应。职能科室的设置应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业务科室应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下和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专科建设,部分一级科室实行二级分科,突出专科优势。 (一)临床科室(20分) 1、一级专业科室 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当地<医疗设置规划>的规定。

满意乡镇卫生院创建(标准化建设组)测评标准

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暨能力提升评价标准(标准化建设组) 被评价单位:日期:单位负责人签字:评价项目评价指标评价标准扣分原因得分 建设规模(10分)⑴规模适当,有床位的卫生院业务用房和床位合理配置,无床位卫生院的业 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预防保健房屋使用面积不少于200 平方米 ⑵建筑外形美观,紧急呼叫装置配备齐全 ⑶院内有无障碍通道,主要出入口建有坡道,门诊和住院区域设有扶手,厕 所设有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设施 ⑷地面平整光洁,儿童保健室、免疫门诊、康复室等采用PVC板材或非刚性 材料铺垫;手术室、产房墙面采用易清洁、消毒材料 ⑴达到得2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⑵达到得3分,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1 分 ⑶达到得3分,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1 分 ⑷达到得2分,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1 分 规划布局(10分)⑴功能分区合理,合理划分医疗工作区、生活区、附属设施区及道路、绿地 和停车场等 ⑵洁污流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建有规范的废弃物处置场所;对医 疗污水、污物、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卫生学标准 ⑶分别设置防保站、门诊部、住院部,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⑷医疗环境整洁、优美、安静、舒适,绿地面积不应低于占地面积的35% ⑴达到得2分,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⑵达到得4分,每项达不到要求扣1分 ⑶达到得2分,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⑷达到得2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科室设 置(10分)门诊设置 ⑴门诊设有预检问询台,挂号、收费、取药、检验等窗口实行开放式服务, 装备电子显示屏幕,动态公示服务信息 ⑵内、外、妇(计生)、儿、中医等诊室齐全,可根据需要设置综合诊室, 各诊室使用面积≥15平方米;创造条件开设慢病门诊、康复等诊室服务 ⑶诊室装有洗手池,检查床配有围帘,候诊条件舒适 ⑷观察、治疗、输液、换药等室齐全,门诊输液室使用面积≥50平方米 ⑸观察室、输液室有电视及空调,输液室有躺椅,提供开水、轮椅 ⑹设立X光室(相对处于盲端,房屋设施符合防护规定)、检验室(生化与 常规分开)、B超室、心电图室等 ⑺按照合格药房规范设立西药房、中药房,药品存放整齐、有序 ⑻急诊科房屋及布局流程符合标准 ⑴实地查看,未装备电子屏幕的扣0.3 分,其他一项未做到扣0.2分 ⑵实地查看,一项未做到扣0.2分 ⑶实地查看,一项未做到扣0.1分 ⑷实地查看,一项未做到扣0.1分 ⑸实地查看,一项未做到扣0.1分 ⑹实地查看,一项未做到扣0.3分 ⑺未按规定分设中西药房扣0.2分,其他 一项未做到扣0.1分 ⑻实地查看,一项未做到扣0.2分 以上分数扣完3分为止 1

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1,房屋要求:每个卫生室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建筑面积在60㎡以上。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值班室五室分设,并与生活区分开独立设置。四室内墙光洁,地面硬化并防潮、卫生。2,设备要求: 诊断室:诊断床1张,诊断桌椅2套,资料柜1个,有体温计、听诊器、压舌板、手电筒、出诊箱、身高体重计、紫外线消毒灯(或车)、有盖污物桶等器械、器物,数量满足需要,有健康教育宣传挂图若干。治疗室(处置室):治疗台、物品柜(药品)各1个,有消毒盛器、有盖方盘、氧气袋、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治疗盘、紫外线灯、地站灯、有盖污物桶等,另有一套一般性外科处置器械。 观察室(健康教育室):观察床2—4张,配备基本床单元设施(床头柜、陪护椅、输液架),被服按观察床数量1:2配套,有基本健康教育设备(电视、VCD)1套。药房:中、西药品柜(厨)至少各1个。值班室。 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配有高压消毒容器、电话,有条件的可安装空调及取暖设施。 3,人员要求:至少有1名以上乡村医生。 4,药品要求:严格执行《麻城市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目录》内药品西药160种以上,中药或中成药60种以上。5,卫生环境要求:环境美化,种树栽花,地面平整无垃圾

杂草、墙壁清洁无乱贴乱画、门窗洁净无蜘蛛浮尘、家具整齐无灰尘、器械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6,制订有各种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有国家制定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kao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二、卫生室基本职责 ①负责本村村民的合作医疗、计划免疫,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与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及应对方案。 ②开展妇幼保健,实行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进行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③负责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急、危重病人的初级救护与及时转诊。④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⑤开展以村民户为主的健康状况调查,并建立相应的健康档案。⑥参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管理。 ⑦开展以除害灭病和改水改厕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 ⑧完成村级各类卫生信息(四报)收集、记录、统计和上报工作。⑨重大突发事件涉及伤亡的报告。 ⑩听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管理。完成市乡两级卫生部门交办的指令性医疗卫生工作。 村卫生室基本业务资料目录 1,村卫生室门诊工作日志2,危重病人登记3,交接班登记4,法定传染病登记5,疾病控制相关资料

医院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04年北京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院设备……………………………………………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加说明………………………………………………………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迁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六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第十一条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4—6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2—4张。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

标准化卫生院

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部署下,我院按照标准化卫生院要求,在硬、软件方面,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紧扣标准,逐条落实... 在上级卫生局和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镇院委会带领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重要理论,以新时期卫生工作总方针为纲领,以“一切为了病人,一切服务病人,一切方便病人”为准则,以“有利于病人,有利于员工,有利于医院”为目的,解放思想,稳定团结,与时俱进,科学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各级领导多次表扬和全社会的一致认可,概括为二坚持(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稳定团结)六变化(院容院貌变、基础设施变、工作环境变、就医条件变、精神面貌变、社会形象变)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业务收入提高、病员质量提高、个人待遇提高、社会地位提高)。 具体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组建一个团体协作、战斗力、凝聚力强的领导班子。 在卫生局领导的统筹下,根据我院实际情况,老中青结合,选拔有一定管理经验,有一定业务素质,有一定群众基础,有一定社会威望,有一定奉献精神,有一定追求上进的人,院内推荐,卫生局任命,组建了院委会领导集体,并聘请颇有威望的名医名史天培同志为院委会顾问,充分发挥了院委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经过三年多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我们的班子组合顺民心,得民意。 二、稳定思想,坚定信念。 三年多来,我们多次召开职工大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卫生工作特别是对乡镇卫生院的优惠政策,讲上级部门对我们医院的重视、关心与支持,讲我们医院优越的地理环境,讲全体员工艰苦朴实的工作作风和勇于奉献的敬业精神,规划文秘杂烩网发展蓝图,以此激励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出现了团体协作,朝气蓬勃的新局面。 三、调整结构,健全制度 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布局科室,规范医疗规程,制定考核、监督制度,使业务效益明显好转,另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医院综合管理实施细则,使广大职工有章可循。 四、着重环境整治,加强硬件建设,创建良好氛围。 三年多来,我们采取集资、筹资、融资等方式,投资40余万元,对危房、漏房、破房进行了维修、重建,室内外仿瓷、油漆、铺地板等装璜工程,建职工车库、车棚,修建了工

三甲医院建设标准

三级医院分等标准 本标准是三级医院建设和发展的标准,也是其水平和质量的评价依据。 一、科室设置 医院科室设置应与其功能、任务、规模相适应。职能科室的设置应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业务科室应在区域性卫生规划的指导和综合性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专科建设,实行二级分科,突出专科优势。 (一)临床科室 1.一级专业科室 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理疗科、康复科或老年病科、肿瘤科、家庭病床科、介入性放射科。 2.二级专业分科 (1)内科:分设消化、循环、呼吸、神经、血液、泌尿、内分泌等专业科室。 (2)外科:分设腹外、心胸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骨科、烧伤、整形外科等专业科室。 (3)妇产科:分设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等专业科室。 (4)儿科:分设新生儿、儿内、儿外等专业科室。 (5)其他:必设ICU病房(室)、CCU病房(室)。 (二)医技科室及其他业务科室 应设药剂科、影像诊断科、检验科、核医学科、营养科、病理科、物理诊断科、内窥镜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统计室、图书室、预防保健科。 (三)重点专科 1.全院应有2个以上重点专科。 2.重点专科条件: (1)学科带头人具有主任医师职称;

(2)专业水平居国内先进行列; (3)专业人才形成梯队; (4)具有20张以上床位,有开展本专业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配套设备(包括设备中心的有关设备)。 二、人员结构 医院应配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医师与护士比为1∶2 2.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比为1∶3∶5∶7,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总数≥30%。 3.临床营养师以上职称人员≥2人。 4.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1%。 5.各一级科室和重点二级科室主任必须是主任医师,一般二级科室主任应为副主任医师。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以及承担国家教学、科研任务的医院,按卫生部1979年《关于综合医院编制》规定,适当增加人员比例。 三、管理水平 三级医院必须实行科室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管理职责相应的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医院院级领导班子要做到:结构要合理、职责要明确、职权要相称、工作要协调、效率较高。院长和副院长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全面了解三级医院的业务,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三级医院工作和一年以上科室管理经历。 2.上岗前经过管理专业培训,掌握较系统的医院管理原理、原则和重要方法。 3.能设计和组织制订医院综合发展规划、项目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能组织实施。 4.能了解国内外医院管理动态,充分利用有关信息资源,作为管理构思和决策的参考及依据。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gb51039-2014

1 . 总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综合医院general hospital 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Medical process 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 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 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 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 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 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可按下列要求测算: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 第六章医疗设备 (9) 第七章相关指标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附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和意义。 2008年10月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以下简称“零八标准”)至今已近十年时间。“零八标准”的发布施行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批准、规划设计乃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医疗装备的现代化发展,医疗救治技术等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不断增大,医疗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平衡、结构不合理等矛盾日益凸显,对综合医院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步入新时代,为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修订《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对于提高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水平,规范医院建设行为,为病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舒适的医疗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的,为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针对社会投资项目,可以此标准作为参考。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由于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现状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项目,对改扩建项目制定了区别于新建项目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第四条本条明确综合医院建设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和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人口数量和

新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目录 第一章项目总论 (1) 第一节项目基本情况 (1) 第二节项目投资内容 (2) 第三节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 (2) 第二章项目背景分析 (3) 第三章项目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5) 第一节项目投资的必要性 (5) 第二节项目投资的可行性 (7) 第四章××县市场状况 (11) 第一节××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 (11) 第五章项目建设方案 (12) 第一节建设规划 (12) 第二节环保、供电、给排水 (12) 第六章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14) 第七章投资估算 (15) 第八章项目效益评价 (15) 第一节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估算 (15) 第二节财务评价 (19) 第八章风险分析与风险对策 (20) 第一节主要风险因素 (20) 第九章可行性研究结论 (21)

第一章项目总论 第一节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县××综合医院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 ××县城滨河路 三、项目建设单位 ××县××医疗有限责任公司 四、项目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服务方式:针对患者需求,提供医院门诊、住院服务以及上门服务; 服务时间:正常门诊:8:30—17:30;同时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床位编制:张。 五、项目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 拟设医院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CEO负责制,××县××医疗有限责任公司的科室设置将分为临床、医技、护理、管理与服务四个版块。 医院现有在职职工5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0人,专

业技术人员中,有副高级技术职称的3人,中级技术职称7人,初级技术人员40人。 六、拟设医院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它医疗机构的关系与影响: 拟设医院是××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综合性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与拟设医院不存在相互干扰与恶性竞争,可以在区域内形成良好的合作与互补关系,能为区域内的患者提供更优质和更全面的医疗服务。 第二节项目投资内容 ××县××医疗有限责任公司拟投资800余万元,项目占地约20亩,建设内容包括修建门诊住院楼一幢、综合楼一幢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该项目得到批准后开始建设,计划在一年完成项目建设。 第三节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 本项目的建设,是有效满足××县医疗市场的需要,也是实现××县××医疗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可行性研究表明: 第一该项目在业务发展方面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项目实施后,能获得充分的市场开发基础。 第二,××县××医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成功运营的经验、拥有众多经验丰富的专家、配备了大批先进的医疗设备,这些资源能够产生集约效应,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具备较强的优势。

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总结

丰良镇中心卫生院 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自查情况及工作小结 按丰顺县卫生局《丰顺县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实施方案》(丰卫〔2009〕62号)文件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我院及时召开会议,成立以院领导成员为主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创建工作,与市标准对照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确定创建项目内容,并制订了详细的实施计划。经过半年的创建实施,现将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向局领导汇报: 一、成绩及存在问题。 (一)、建设规模丰良镇中心卫生院地处丰良中心镇,本镇面积有250平方公里,设有22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总人口6万多人,担负着周边建桥镇、潘田镇、龙岗镇、大龙华镇等的疾病控制、医疗保健、妇幼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服务人口10多万人;卫生院建设布局合理,规模适宜,环境整洁、安静、绿化、美化、净化;业务用房、行政用房和生活用房分开;有对医疗污水、污物和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卫生学标准;根据医院规模总建筑面积有9000m2,其中建筑面积800m2的老门诊楼已属危房并计划拆除,正在兴建的建筑面积有4600m2新门诊综合大楼将于近期投入使用;按要求设置病床60张;符合国家和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业务用房布局按业务需要进行功能分区,流程基本合理。有独立的预防接种规范门诊,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规划,使用

面积有105m2,设有登记咨询室、接种室、候诊观察室、办公室等;门诊诊室按功能要求设有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五官科、急诊室等功能科室;急诊室有醒目标识,靠近通道,方便病人就诊;治疗室与观察室相邻,便于观察病人;设有传染病门诊及隔离观察室,由于新门诊综合大楼未启用,业务用房不足,未能相对独立,但设在院区边缘;放射科设有透视(摄片)室、暗室、操作室,暗室与透视(摄片)室相邻,符合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的要求;检验室用房面积相对不足,布局基本合理,基本符合检验工作流程;手术室、产房分别设在住院大楼四、三楼,都自成一区,邻近二、三楼的外科及妇产科,设立专用通道,符合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供应(消毒)室现未能相对独立,洁污分区及流程难以符合要求;中、西药房分别独立设置,设有剧毒药、限量药及易燃易爆药物贮放处,设有安全设施,专人管理;住院部设有综合病区和妇产科,均独立设置;住院部二人房10间,四人房10间,设有独立的重危病房,位置靠近医护办公室。 (三)、设备配置 1、基本设备并正常使用的有X光机1台,超声波诊断仪(台式)1台,心电图机(十二导)1台,半自动生化分析仪1台,双目显微镜2台,洗胃机1台,呼吸机1台,尿液分析仪(十项)1台,手术床2台(手摇及电控各1台),无影灯2台,麻醉机1台,高压消毒柜1台,产床2张,多普勒胎心仪1台,电冰箱6台,急救箱2个,抢救车5台,电动吸引器4台,担架6副,观片灯1台,血球计数器1台,离心机1台,干燥箱1台,电热恒温培养箱1台,一次性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恃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 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一次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

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曰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三条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仪、体外碎石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大型灭菌制剂室、大型中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四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洗衣房、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床)表1 建设规模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 建筑面积指标64 63 62 61 60 注:①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所需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 ②综合医院七种建设规模,在表列指标以外,均有3m/床的幅度面积。当规定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急诊室、门诊共用部分、院科室用房、住院部、检查科、放射科、功能检查、手术室、病理科、理疗科及行政管理等项内容中选择必须的项目,按不超过3m/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情况工作汇报

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情况工作汇报 根据发[]号关于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我院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学习方案精神,根据要求对医院各个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自查和专项整改活动。通过整改活动开展以来,现将我院自查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1.门诊科室存在的问题 根据门急、诊科室的管理要求,我院门急诊科没有单独设立,没有固定的业务技能强的门、急诊工作人员。门急诊医生持证上岗率不高等情况。 部分医务人员业务技能不高,不能够对一些常见急救设备进行熟练地掌握和应用,对一些基本急救技术掌握不够熟练。各科室之间配合不够紧密,科室人员之间协作不够。 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门诊处方书写不规范,要素不全,抗生素应用不规范,存在不合理用药情况。门诊留观病历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够按照《门诊病例卫生评定标准》严格规范书写留观病例。住院病例质量管理不到位,部分医务人员病例书写不规范、不及时。病例书写不切合病人病情实际,存在医疗安

全隐患。各种记录不规范,书写要求远未达到医疗文书书写质量规范要求。各种门诊日志记录登记不全、不连续、不全面。 部分医疗制度及核心制度建立不全、不完善。根据《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落实各科室相关制度,尤其是乡镇医院持续改进的核心制度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制度已不符合现阶段医院管理的需要。 2.护理部存在的问题 各项护理制度建立不全、不完善。原来的制度已经不等够适应现在管理的要求,现需结合我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关标准制度。 护理管理组织体系不建全。未能够按照《护士条例》制度规定,实施相关护理管理工作,未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护理管理部门不能够按照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和任务建立起完善的护理管理体系,各岗位职责不明确,工作中存在互相推诿情况。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不建全,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护士管理制度。对各级各类护士的资质、技术能力、技术标准无明确要求。根据医院护理人员配备标准,病房护士与床位达不到要求标准。 护理工作考核标准建立不全、不完善。定期对护理工作进行考核不及时。不能严格按照《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书写护理文书,护理文书书写不规范,书写质量不高。各种登记不全,如留观记录,急危重病人的抢救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卫生健康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 第六章医疗设备 (9) 第七章相关指标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 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2018年版最新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4)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6)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9) 第六章医疗设备 (12) 第七章相关指标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

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张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

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 实施方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AA县建设黔东北区域性医疗中心实施方案》(县办通〔2013〕2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设备配备、规范内部设置和管理,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综合服务能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县情出发,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的,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定位,加大投入,提升能力,深化改革,增强活力,群策群力建设规范化乡镇卫生院,促进我县乡镇卫生院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部乡镇卫生院达到《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基本实现规范化。具体分三批实现:AA、AA、AA等3个乡镇卫生院2013年底前实现;AA、AA、AA、AA、AA、AA、AA等7个乡镇2014年底前实现;其余AA、AA、AA等3个乡镇2015年底前实现。 (二)具体目标。

1、硬件设施:按《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要求,每个乡镇卫生院按辖区每千人口1.2张配置床位,业务用房面积按每张床位60 m2建设,总面积不低于 1500m2。设备配备基本达到《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要求。即公共卫生服务设备较完善;急救抢救设备基本完善;诊断类设备具备开展B超、X光机、心电图等影像检查和常规、生化等检验需求;治疗类设备达到基本能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治疗需求。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向中心乡镇卫生院标准发展,力争AA、AA两个乡镇卫生院率先达到中心乡镇卫生院标准。 2、人员配备与人才培养:按每床1.5人配备人员。其中,从事公卫计生人员按每万人口4人配备;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医师与护士之比为1:0.5左右,中医药人员应占卫技人员20%以上;力争30%卫技人员达到中级职称以上(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职称的中医师)。 3、功能齐全:按《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设置行政部(包括院长室、副院长室、办公室、财务科、药具科、公卫计生科、医务科、护理科等)、门诊部(包括导诊台、挂号收费室、药房、妇产科诊室、妇科检查室、妇科治疗室、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外科处置室、中医诊室、理疗室、儿科(儿保)诊室、治疗室、留观室、X光室、B超室、检验室等)、住院部(包括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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