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利弊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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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利弊谈2011-10-08 11:55热门话题话题缘起最近,学

者的一句"各省市最低工资均低于国家标准"让舆论哗然,虽然国家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已对这一说法予以否认并进行了澄清,但是我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偏

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与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不相称。最低工资过低,是百

姓没有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的表现之一。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有

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共同富裕,也有利于扩大内需。然而另一方面,面对我国劳动力资源异常丰富的实际情况,工资上涨太快又会

给就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有人认为会直接削弱中国参与世界分工的竞争优势。到底如何看待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在我国实行并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利大还是弊大?依靠低廉的人工成本去保持竞争力是长久之计吗?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特

邀专家探讨。较低的工资标准会造就低端企业的洼地提高最低工资让优势企业

驱逐劣势企业李培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促进劳动者技能提升最低工资标

准的实行及不断提高改善了劳动者的劳动和生存条件,不仅可以使规模庞大但

收入低、素质不高的初级劳动者群体分享改革发展的红利,而且将推动劳动者

的人力资本增值、拉动内需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尽管从理论上分析,最低工

资标准高于市场均衡成本有可能导致失业,同时,用工单位还可能为规避制度

的制约想方设法"寻租",劳动者不得不为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付出更高的搜寻

成本。在我国劳工组织化、社会保障化、国家法治化等基础条件尚不成熟的情

况下,在劳动力价格问题上不能过分相信市场本身的力量。实际上,早在19世纪末,研究者就已发现,最低工资标准能够有效改善低端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激励劳动者进一步提高劳动技能,进而提升其素质、增强其忠诚度,最终促进

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单一的劳动力低成本已不具竞争优势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

及不断提高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市场均衡价格在一

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但不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因为在我国企业的主

要成本中,劳动力成本所占比例并不高。据有关资料显示,深圳的人工成本仅

占生产成本的6.92%,上海只有6.1%。所以最低工资标准不仅不会使劳动密集

型企业倒闭,而且还会促其转型。特别是在目前国内外两个市场竞争不断加剧

的环境下,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单一低成本已经不具备竞争优势了。企业只

有充分认识到这一客观事实,才会较快地变原来依靠单一的低成本竞争为依靠

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品牌塑造等综合优势的竞争,进而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最

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及不断提高有利于提升企业生产效率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意

味着劳动力价格的上升,而劳动力价格上升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低收入

不仅会使劳动者生活保障度降低,无力提升自身素质,而且会使劳动者的合法

利益得不到保障,挫伤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甚至使劳动者与用工企业形成对立,对劳动生产率的提升造成损害。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及不断提高,使劳动

力价格提升,可以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进而激发劳动者的劳动

积极性,使劳动效率的提高有了现实可能。外资选择中国最看重的因素不是低

廉的劳动工资许多人担心,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可能会使一些企业因为

承担不了人工成本而外迁。其实,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不仅不会影响区域企

业的外迁和外资的进入,而且还会因为企业责任的增强和劳动者的勤奋及高绩

效而吸引高素质企业进入,进而提高企业及区域的整体竞争力。要知道,如今

的外资企业之所以选择进入我国,最注重的因素并不是低廉的劳动工资。比我

国劳动力成本低的国家多了,比如孟加拉国、柬埔寨、越南,可为什么外资企

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还是要选择中国?这是因为我国有广阔的市场,有较完善的供应链,我国的劳动者非常勤奋、工作效率高。较低的工资标准会成为低端企业

的洼地较低的工资标准使经济发展缺乏技术劳动力的支撑,只能把淘汰企业吸

引进来,而将高附加值和资本密集型企业拒之门外,甚至成为低端企业的洼地。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须通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及不断提高,对高素

质企业形成激励,实现优势企业驱逐劣势企业,最终提升整个地区的竞争力。

作者系广东金融学院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系副教授、博士素质就业应该成

为未来广东就业增长的主导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利国利民罗明忠自1890年新西兰政府颁布《工业调解与仲裁法》至今,含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

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阿根廷等国在内的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

都相继制定了最低工资法,对其最低工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法及其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普遍采用的调节劳动力市场的基本

手段和重要方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

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保护劳动者权益

的需要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众所周知,在劳动力市场上,广大的普通劳动者因为拥有的专业人力资本

和核心人力资本不多甚至没有,在与用人单位的谈判和博弈中,往往处于弱势

地位,体现在工资待遇的要价中谈判力不强,用人单位有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

压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况且,以往的历史表明,"血泪工厂"并不是一种虚构。但是,人类社会要发展首先必须有人自身的繁衍和再生产,劳动者通过正常劳

动获得的劳动报酬应当能够满足其再生产所需要的物质条件,社会才可能进步。文明社会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人们以合法的手段使矛盾以温和的方式得到缓

和与化解,从而使强者获得激励的同时,弱者的利益不受侵犯。特别是随着社

会经济的发展,政府作为民众利益的代表,义不容辞地要承担起保护劳动者最

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的责任,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侵犯,为社会公平与正义

的实现提供有效的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就是在文明社会,政府保护劳动

者权益的需要和体现。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有利于社会

和谐与稳定。和谐社会需要有和谐的劳动力市场,和谐的劳动力市场离不开和

谐的劳动关系。工资待遇是影响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对有关统计数

据的研究表明,在我国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中,有33%~50%与劳动报酬、保险

福利及劳动保护有关。工资待遇问题已经是影响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

因素,进而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与稳定不可忽视的因素。无疑,最低工资标

准的实施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利于缓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对立冲突,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创造条件。为走出劳动

力供求结构性失衡创造条件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有利于刺激劳动者增加劳动供给。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特别是全覆盖型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给劳动

者正常劳动应该获得的工资报酬设定了最低保障线,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必

然刺激劳动者增加劳动供给。特别是在我国不少地区出现了劳动力供求结构性

矛盾的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与调整,迫使用工单位提高工人的工资待遇,缩小了劳动者的预期工资与实际工资的距离,为我国走出劳动力供求结构

性失衡创造了有利条件。当然,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最低工资条件下的

失业效应问题。即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提升了劳动力成本,在刺激劳动

供给增加的同时,也可能会引起劳动力需求的减少,进而导致就业减少,失业

增加。有利于扭转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路径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扭

转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路径。相当长时期以来,我国不少地方基于对我国

劳动力无限供给的假定,将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建立在低劳动成本的基础之上,甚至走入"低技术陷阱",形成了对低劳动成本的路径依赖。以广东为例,1990

年至2004年,其GDP就业弹性在波动中上升,表明广东产业发展的就业吸纳能

力还非常强,劳动密集型产业仍然占据相当重要的位置和相当大的比重。这种

建立在低劳动成本基础上的产业发展虽然对于保持和扩大就业增长有利,但从

广东产业升级与技术进步的角度看,特别是从增强广东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看,

素质就业应该成为未来广东就业增长的主导。由此,适度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从而提升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无疑将进一步促使企业更多地依靠技术进步与技

术创新提高其竞争力,最终使原有的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路径得到扭转。

作者系广东金融学院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后最低工

资过高同样损害劳动者利益罗福群实行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我国在实行最低工资规定以来,由于多方面原因,各地普遍存在着最低工资标

准偏低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企业

最低工资标准过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最近,有学者

提出"各省市最低工资均低于国家标准,即当地月平均工资的40%-60%"的观点

之后,各地劳动部门纷纷调高最低工资标准。我认为,学界的某些观点可能存

在偏差,搞得不好,就会误导实践。因而有必要通过讨论,明辨是非。强资弱

劳的现实决定了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必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制定

最低工资标准,干预劳动力市场价格,是完全必要的。历史事实证明,在劳资

双方的力量对比中,资本总是处于强势,而劳动力则处于弱势。在西方国家,

通过工会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资之间强弱势悬殊的矛盾,但毕竟不

是所有的劳动者都是工会成员。对于那些无组织的弱势劳动群体来说,就只能

通过政府的介入,才能使他们最基本的劳动收入得到保障。事实上,我国大量

的非公有制企业还没有建立工会,而很多已经建立的工会也难以承担其应有的

职能。因此,我国的劳动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公平性更要通过政府的调控

和监管来保障。我们应当看到,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

举措。从经济发展来说,它可以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从

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同时,由于领取"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其

收入绝大部分立即成为现实的购买力,保障他们的收入对于扩大内需也能起到

积极的作用。从社会发展来说,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手段。这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显得尤为必要。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非出

大问题不可从实行的情况来看,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的问题突出,导致这

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最低工资标准测算选用了低标准因素。如最常用的"比重"法,是根据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

再加上一个调整数。这就出现两个偏低的因素:一是基数以贫困户为标准未必

科学;二是现行办法的调整数只依据当地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没有加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因素。然而,尽管我国目

前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但并不等于没有一个省市"达标"。如果按各省市统计的

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确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当地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60%,但当前统计意义上的社会平均工资并不是真正的社会平均工资,只是

城镇户籍职工平均工资,而人群数量占很大比例但实际工资水平又很低的外来

农民工却未包括在内。以外来农民工数倍于本市户籍人口的东莞市为例,如果

农民工月工资真的普遍略高于该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话,那么,把农民工工资

与当地户籍职工工资一起统计,东莞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无论如何都不会低于

全市平均工资的40%。我认为,若以这种虚假的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来"达标",大幅度提高工资标准的话,非出大问题不可。最低工资应介乎社会救济金及失

业保险金标准与平均工资水平之间对目前偏低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是

完全必要的,并且这种调整要定期进行,当出现物价指数波动较大以及劳动力

市场较大变化等因素时,还要适时作出调整。但是,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并不

是越高越好,更不能搞盲目的调高攀比。最低工资标准定得过低,固然会损害

劳动者的利益,定得过高,同样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因为法定的工资底线过

高的话,将使得部分依靠低劳动成本参与竞争的企业难以承担工资成本或无利

可图而采取以资本替代劳动的对策,甚至直接退出市场,从而减少就业岗位,

使得更多人失业。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各地积极提倡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情况下,

更应慎重对待最低工资标准问题。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各地社会平均工资难以准确统计的情况下,不宜受所谓的40%-60%的约束。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很多,但我认为,大体上应当是介乎当地

社会救济金及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之间为宜。作者系广东省社

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消除贫困和保护弱势群体,需要更加有效的公共政策的支持

最低工资标准可能让劳力优势难以发挥张建武规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究竟是

利大还是弊大,一直存在争议。政府对工资--市场价格信息的干预,可能会导

致市场信号失真从经济学理论来看,工资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信号,引导

企业和个人劳动供给和需求行为。如果劳动力供不应求,工资的上升会刺激一

些劳动力参与劳动,增加劳动供给,缓解供求矛盾;反之,工资的下降会刺激

一部分劳动者退出劳动力市场,减少供给。在某种程度上,政府不需要进行干预,比如设定最低工资,因为企业和劳动力个人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体,

会根据市场的供求信息,以及自己的偏好作出理性的经济决策。而政府对工资--市场价格信息的干预,可能会导致市场信号失真,比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市场工资水平,那么企业根据劳动力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的原理进行雇佣,就可能会产生失业。这一点也正是西方国家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受到批评的主要理由。事实上,在市场上,不可能存在一个统一的工资标准或水平,企业和劳动者都是异质的或多维的。因此,对所有的企业或劳动者强行规定一个统一的工资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有些劳动力或企业的生产效率较低,如果强制其执行这一标准,可能会导致效率的损失,失去社会公平。如果通过政府的强制提高工资,很可能会使一些效率不高、但是能够解决一部分就业的企业难以生存,增加社会的就业压力,这又违背了政府促进就业的宏观目标。但是,政府提出一个市场工资价位是可行的,通过发布市场信息,积极引导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鼓励劳动者提高技能。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企业的效益提高了,企业为了获得优秀的劳动者和提高其竞争力,自然会通过提高工资待遇等留住人才。通过最低工资法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运行会导致劳动力资源的低效率配置从劳资关系来看,劳资双方在利益上存在着对立关系。劳动者希望通过提高工资来改善生活待遇,作为劳动者会希望政府能够维护其利益,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而企业可能不会希望政府干预工资水平。我们也可以看到,政府并没有制定保护弱势企业的法律,比如最低利润法或最低产品价格法,以保护利润较低或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的利益。所以,有些学者站在劳动者的立场提出要实行最低工资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实际上也仅是一面之辞。从最低工资标准提出的目的来看,它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究竟对市场效率的影响如何缺乏估计。其实,如果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法的目的仅是出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那么,它可以通过其他的公共政策来达到这一目的,比如社会低保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其他的转移支付政策。而通过最低工资法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的运行则会导致劳动力资源的低效率配置,不利于市场自由公平竞争法则的实行。因此,如果有其他的政策可以选择,那么,不管是出于弥补市场缺陷,还是出于社会公平的目的,政府直接干预市场都不是最有效的方式,而要这么做反映出政府公共政策手段和措施的不足。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丧失一部分竞争优势我国正经历着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促进市场的发育是首要任务。我国劳动力市场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因此,在劳动力市场还没有充分发展的情况下而采取直接干预市场价格--工资的做法,会直接影响到市场的正常发育。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利用

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优势,通过引进国际资本,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获得了成功,而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法,则有可能丧失一部分竞争优势,并可能加速企业

向技术和资本密集型方向发展。那么,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可能难以发挥,而且政府也会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而国际社会对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产

品出口的压力,主要目的是出于保护其国内企业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我们中国

的利益。因此,如果说制定最低工资法是为了与国际社会接轨,那根本就是不

符合实际的,根本就不是站在中国这一转型国家的立场上看待这一问题。总之,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维护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是政府的责任,而消除贫困和

保护弱势群体,需要更加有效的公共政策的支持。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

管理学院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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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税后工资方法是什么

计算税后工资方法是什么 一、计算税后工资方法是什么 税后工资计算公式: 税后收入=税前收入-(个人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税前收入-(个人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 其计算方式就是前述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而含税级距和不含税级距的区别在于: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养老保险(个人)按工资总额8%,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2%;生育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6%;工作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可能企业全部承担或单位、个人各负担1%,看企业怎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工资总额的8%-12%,企业部分按工资总额的8%-12%,具体比例在此范围内企业自定;个税:个人工资总额减去个人负担的个人负担的三项基金后减去1600元,作为个税基数。 二、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的区别 税前工资,又叫应发工资,就是你当月所能得到的月薪,包括工资、饭贴、车贴、房帖、奖金等。有的单位奖金另计,那么,税前工资就包括工资、饭贴、车贴、房帖、各种固定补助、津贴等等。 税后,所指的是,你的税前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这三者以后,实际到手的钱。而其中,对于目前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个人所得税只占非常小的部分。 社会保险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一般是税前工资的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一般是10% 三、税后工资包括五险一金吗 税后工资指的是税前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到手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险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是税前列支的。因此,税后工资是多少,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就是多少,不需要再另外扣费用,税后工资指的就是实际发放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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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收入分配是广大职工最关注的问题,也是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目前企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最低工资落实问题。妥善处理这些突出问题和矛盾,实现好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国家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出台最低工资标准,确保职工群众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群众的劳动报酬,不仅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人文关怀、实现社会公平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而最低工资标准能否给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保障力,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各地及企业的具体行动。 为了解和掌握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情况,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省总工会组织全省各级工会于2005年6月至8月,组成专题调研组,对全省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采取听取市、县劳动部门、企业代表组织情况介绍、召开企业经营者、工会主席、劳资部门负责人座谈会,查看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填写企业、职工调查表,与职工座谈等形式进行。各市工会按照省总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深入所属县(市、区)及企业进行了认真调查。与此同时,省总调研课题组分赴保定、邢台、廊坊等三市

七县二区及其22个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调查,基本掌握了全省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一、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总体情况 2004年7月1日,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我省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及时调整,设区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02年的350元提高到520元,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贫困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标准提高的幅度及水平在全国处于前列。调查情况也表明,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及经济权益保障工作,为推动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作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省委、省政府把提高职工工资收入、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富民强省的重要战略措施,多次明确提出职工收入要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二是各市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逐年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特别是去年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组织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采取重点抽查、加大监察等措施,推动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三是各级工会组织认真履行维权基本职责,大力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强化工会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在推进落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对最低工资标准已逐步认识,一些规模较大、经营管理规范、企业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能够充分认识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自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收入稳步提高,企业和职

劳动报酬法律规定解读(精)

劳动报酬法律规定解读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读】本条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的规定。 本条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从而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的各种报酬。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劳动者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变化影响支

威海历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威海市历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发布时间执行时间文号1801995.05.301995.06.01威政发〔1995〕23号 2401997.04.291996.09.01威政发〔1997〕20号 3201999.09.101999.07.01威政发〔1999〕51号 3702001.09.242001.07.01威政发〔2001〕39号 4102002.12.022002.10.01威政发〔2002〕45号 5302005.01.242005.01.01威政发〔2005〕6号 6102006.09.302006.10.01威政发〔2006〕73号 7602008.01.302008.01.01威政发〔2008〕6号 9202010.04.292010.05.01威政发〔2010〕23号 1100 2011.03.01 2011.03.01 威政发〔2011〕12号 1240 2012.04.09 2012.03.01 威政发〔2012〕14号 1380 2013.02.27 2013.03.01 鲁政字〔2013〕39号 1500 2014.02.28 2014.03.01 鲁政字〔2014〕49号 1600 2015.2.28 2015.03.01 鲁政字〔2015〕39号 1710 2016.5.20 2016.06.01 鲁政字〔2016〕117号1810 2017.5.27 2017.06.01 鲁政字〔2017〕86号 1910 2018.4.26 2018.06.01 鲁政字〔2018〕80号 注: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为5.0元/小时,分别为6.0元/小时、7.5元/小时、9.6元/小时、11.5元/小时、13元/小时、14.5 元/小时、15元/小时、16元/小时、17.1元/小时、18.1元/小时、19.1元/小时, 均为全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档次中的最高档。

怎样算员工的计件工资方法

怎样算员工的计件工资方法 计件工资计算的主要依据是计件单价,即工人完成每一件产品的工资额。一般按各该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率除日(小时)产量来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日(小时)产量定额; 若按工时定额计算计件单价,计算公式为: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单位产品的工时定额。 1)无限计件工资:员工工资收入完全取决于其单位时间内生产合格产品数量的多少和事先规定的不变的计件单价,超额收入不限,亏额损失亦不予补偿。 2)有限计件工资:即对工人个人单位时间所得计件工资收入总额给以一定限制。比较常用的方式:对个人计件工资收入规定最高限额、采用超额累退计件单价、采用可变计件单价。 3)全额计件工资。 4)超额计件工资:又称计时计件混合工资。 5)差额单价计件工资:①两段单价计件。②累进计件。③累进计件。 6)间接计件工资。是对于企业中某些辅助工人实行的一种工资分配形式。 7)经济责任承包计件工资。 8)联质计件工资:即计件工资收入以产品质量好坏为主要的计算依据的工资形式。 9)包工工资。

10)提成工资。 11)产值单价计件工资。 12)最终产品计件工资。 1)要将推行计件工资形式与企业全面落实完成各项经济承包责任制联系起来,将计件工资作为落实经济承包责任制的有效手段。 2)加强对计件工资的宣传解释,使广大员工对计件工资的目的、意义、可行性以及与切身利益的关系有深入的理解,取得所有员工 的支持。 3)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4)必须同时制定严格的任务要求。 5)要加强企业科学的劳动组织管理,实行计件工资的班组在合理劳动组合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工人技术等级的合理配置、使班组技 术等级结构能满足所干工作在技术复杂、熟练、精确以及繁重等不 同方面的要求。 6)在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情况下,企业在计件工资的分配上应留有一定的余地。 7)就正确选择计件工资的具体方式。 1)计件工资的显著特点是将劳动报酬与劳动成果最直接、最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能够直接、准确地反映出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量,使不同劳动者之间以及同一劳动者在不同时间上的劳动差别在劳动 报酬上得到合理反映。因此,计件工资能够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2)计件工资的实行,有助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3)计件工资的计算与分配事先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内部工资分配上有很高的透明度,使得工人对自己所付出的劳动和能 够获得的劳动报酬心中有数,因此,具有很强的物质激励作用。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收入分配是广大职工最关注的问题,也是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目前企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最低工资落实问题。妥善处理这些突出问题和矛盾,实现好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国家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出台最低工资标准,确保职工群众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群众的劳动报酬,不仅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人文关怀、实现社会公平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而最低工资标准能否给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保障力,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各地及企业的具体行动。 为了解和掌握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情况,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省总工会组织全省各级工会于2005年6月至8月,组成专题调研组,对全省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采取听取市、县劳动部门、企业代表组织情况介绍、召开企业经营者、工会主席、劳资部门负责人座谈会,查看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填写企业、职工调查表,与职工座谈等形式进行。各市工会按照省总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深入所属县(市、区)及企业进行了认真调查。与此同时,省总调研课题组分赴、、等三市七县二区及

其22个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调查,基本掌握了全省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一、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总体情况 2004年7月1日,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我省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及时调整,设区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02年的350元提高到520元,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贫困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标准提高的幅度及水平在全国处于前列。调查情况也表明,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及经济权益保障工作,为推动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作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省委、省政府把提高职工工资收入、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富民强省的重要战略措施,多次明确提出职工收入要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二是各市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逐年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特别是去年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组织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采取重点抽查、加大监察等措施,推动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三是各级工会组织认真履行维权基本职责,大力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强化工会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在推进落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对最低工资标准已逐步认识,一些规模较大、经营管理规、企业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能够充分认识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自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收入稳步提高,企业和职工

美国劳动法中有关工资、 工时的基本规定

第●1节 美国劳动法中有关工资、 工时的基本规定 一、概论 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对于雇员来说,它是正常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对于雇主则是其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生产固然可以凭借机器无休止运作,但除非已经出现全自动而无须人工操作或监控之机器,否则,生产过程将总是与劳动者的工时密切结合。另外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工时是为了工资而必须付出劳动的时间范围,付出多少时间可以换得多少工资固然重要,但能留给自己及其家人多少时间以及是否能参与社会生活也同样重要。可见,工资与工时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基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通过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枠中对工资、工时,加班时间和加班费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对最低工资标准则授权地方法规按照本地区的实际经济情况来确定。但是,我国关于工资工时的立法并不完备,劳动合同中工资与工时的内容还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而劳动者在我国并没有有效可行的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制度的保护,这往往使劳动者处于劣势。

美国工会入会比率并不高(在近年来还出现逐渐下降的趋势),因此在美国,对雇员工资、工时方面权利保护的任务主要由组成劳动关系基准法的各种成文法来承担。了解和研究美国关于工资、工时的立法有助于完善我国劳动法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以下将对美国工资、工时立法的立法框架与基本规定作以简单介绍。 二、立法框架 (一)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 美国关于工资、工时的立法体现在历年来联邦国会与各州议会通过的多部单行法中。其中最重要的是1938年通过的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TheFairLaborStandardsAct,简称FLSA)。它最初的立法目的在于以尽可能低的工资(仅能维持生存)提供最大数量的工作岗位,使美国走出经济大萧条。这部法律规定了40小时为每周基本工时,并要求对超过40小时的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补偿,这就相当于对没有雇佣更多的雇员来完成工作而要求现有雇员加班的雇主制定了成本上的惩罚。换句话说,就是促使雇主雇佣更多的雇员而不是增加现有雇员的工作时间。这部法律中关于使用童工的规定禁止将儿童作为工作场所廉价劳动力来源的做法。 负责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管理和实施的部门是联邦劳工部。联邦劳工部的雇佣标准管理部门是工资及工时司,该司主要负责发布关于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的规则及解释并进行必要的审查。除此之外,受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保护的雇员享有提起诉讼的私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利弊谈

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利弊得失分析 一、我国最低工资制度概述 最低工资制度的本质是政府通过强制性的立法把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提高到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工资之上, 从而改善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状况。最低工资制度自其产生起, 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企业行为。最低工资的数量标准必须是劳动力正常生产、维持所需的最低费用, 包括劳动者自身劳动力的生产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劳动者养家糊口所需的费用,劳动者为适应生产技术发展改变劳动技能状况所必须的教育培训费用,劳动者遵从社会伦理道德进行社会交往所支出的费用,劳动者在劳动期限内预防风险需要支付的费用,劳动者在丧失劳动力之后生命余年所需的生活费用等。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为了保障工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工人的权益及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开始实施了最低工资制度。1993年11月24日,我国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订明最低工资制度的详情,并订明雇主必须保证雇员所得工资不得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该制度在宏观方面的事宜,有关的执行规则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订立。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又颁布了修订后的《最低工资规定》,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最低工资规定》,扩大了原《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覆盖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也列为最低工资保障对象;根据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情况,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纳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考虑的因素;为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增加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的规定;确立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不同观点 从1993年我国出台最低工资规定至今,最低工资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已有十多年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最低工资制度也在逐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也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目前多数人是对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持赞成观点的,认为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削弱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和买方垄断地位,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还可以促使企业节约劳动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科技水平,加快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的转变,节约社会资源,提高社会生产力;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缩小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差距,有利于缓和劳资关系,特别是有利于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另外,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为收入低微或不稳定的工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可以履行社会公平原则,维护社会安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企业是工资的直接承担者,是最低工资制度的最终实施者。对企业而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将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进一步缩减企业的利润空间,进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所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不利于招商引资、会降低企业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也不利于扩大就业。于是,虽然目前全国各省市政府都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但在发展经济、招商引资的压力下,往往对企业投资(尤其是外资) 网开一面,最低工资制度并没有贯彻落实。最突出的表现在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和支付上, 企业采用各种手段压低工资,延长工时不支付加班工资, 长期拖欠工资等问题相当突出和普遍。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把工资管理(包括最低工资)视为是企业的市场行为,政府不予以干预,自觉不自觉地放弃了政府对最低工资管理的职责。 三、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必要性 我个人是赞成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并且认为其实施很有必要。具体理由如下: (一)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开始通过市场进行配置,企业在工资分配中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劳资双方的力量存在差距,雇主凭借着对资本的所有权决定着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规则。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着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底层劳动者所获得的报酬有可能不足以维持其自身和所赡养家属基本生存的需要,国家有必要采取最低工资立法的保障政策对劳动者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给予保护。

2017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7浙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2017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7浙江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消息,浙江省政府决定: 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档, 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元、元、元四档。 各市将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不包含的项目: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总体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按照最低工资增长高于经济增长原则,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7年,四档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达到每月2000元左右。 了解到,上一次浙江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6年8月1日。 2016年8月1日起,浙江省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1220元四档,之前每档则分别为1470元、1310元、1200元、1080元。 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元、12元、元、元四档,之前分别是12元、元、元、元四档。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分四档,哪个县市区适用哪档标准,全省各市将根据所辖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按往年惯例,杭州、宁波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市区,可能

我国目前有关工资的法律法规及工资法的立法动向

我国目前有关工资的法律法规及工资法的立法动向 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为贯彻落实这一制度,有关部门目 前正在加紧制定《工资法》及《工资条例》。根据有关部门,《工资法》目前正在起草过程中,尚未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而《工资条例》也未公布其征求意见稿,有鉴于此,下文将对我国目前工资制度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网上公布的已有信息对《工 资法》及《工资条例》的立法动向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我国目前有关工资制度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法律,工资制度主要包括工资的确定、工资的支付、违法支付工资 时的保障、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等各项内容,下面就 适用我国境内各类企业的前述几项内容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一)有关工资确定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 体合同未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 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 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 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集体合同规定》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可以签订书面协议。 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三条,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以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对于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 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 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除上述内容之外,《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还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内容、 协商的代表、协商的程序以及工资协议的审查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综上所述,境内企业职工的工资一般是由职工个人与境内企业约定,职工个 人与境内企业约定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由职工代表与境内企业代表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境内企业员工与境内 企业未约定工资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 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二)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工资支付条例》 根据《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有关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书

关于最低工资规范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收入分配是广大职工最关注的问题,也是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目前企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最低工资落实问题。妥善处理这些突出问题和矛盾,实现好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国家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出台最低工资规范,确保职工群众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群众的劳动报酬,不仅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人文关怀、实现社会公平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而最低工资规范能否给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保障力,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各地及企业的具体行动。 为了解和掌握全省企业最低工资规范的落实情况,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省总工会组织全省各级工会于2005年6月至8月,组成专题调研组,对全省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范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采取听取市、县劳动部门、

企业代表组织情况介绍、召开企业经营者、工会主席、劳资部门负责人座谈会,查看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填写企业、职工调查表,与职工座谈等形式进行。各市工会按照省总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深入所属县(市、区)及企业进行了认真调查。与此同时,省总调研课题组分赴保定、邢台、廊坊等三市七县二区及其22个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调查,基本掌握了全省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范的情况。 一、最低工资规范执行的总体情况 2004年7月1日,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我省对职工最低工资规范进行了及时调整,设区市每月最低工资规范由2002年的350元提高到520元,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规范为470元,贫困县每月最低工资规范为420元,规范提高的幅度及水平在全国处于前列。调查情况也表明,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及经济权益保障工作,为推动最低工资规范的落实作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省委、省政府把提高职工工资收入、落实最低工资规范作为富民强省的重要战略措施,多次明确提出职工收入要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二是各市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逐年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特别是去年省最低工资规范调整后,组织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采取重点抽查、加大监察等措施,推动最低工资规范的落实。三是各级工会组织认真履行维权基本职责,大力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强化工会监督检查,积极配

中国梦权威解读

国家行政学院原副院长解读:中国梦百姓梦 韩康 2013年03月27日10:55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分享 无论中外,政府想要的东西和老百姓想要的东西,常常并不完全相同,有时甚至大相径庭。政府的所想所谋,往往更加偏重于国家定位和国家目标;老百姓的所想所梦,则会更加注重自己切身利益的实现。中国梦,应该是追求国家目标和实现百姓利益的结合,二者不能割裂开来,但说到底,即使是对国家利益的追求,也必须奠定在让人民充分信服的基础上,所以,中国梦首先应该是中国百姓真正想做的梦,这个梦才有价值。 建设小康社会是切中中国百姓心脉之梦。30多年前,邓小平同志把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国家纲领和老百姓的梦想做了最好的结合,叫做建设小康社会,一经提出,万众欢腾,人民高度认同。为什么?就是小康社会用最通俗、亲切的语言,讲出了广大老百姓真正想做的梦。30多年后,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高度凝聚人心,也是因为它真实地反映了当下老百姓心底的所期、所盼、所梦。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梦,关键在全面二字。依我之见,这个全面有两个重要涵义,一是社会覆盖之全面,人不分阶层,地不分南北,所有社会人群统统都能过上小康和富裕生活;二是小康内容之全面,不仅有物质生活方面的内容,还有精神文化和政治生活方面的东西,更必需有生态环境方面的硬指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梦,最难实现的,也仍然是全面二字。在这里,如果非要我来讲所谓中国梦,那就是两句话:每个中国家庭都能过上富裕而有尊严的生活,每个中国的城乡都能看到蓝天白云。 先讲每个中国的城乡都能看到蓝天白云。最近,国内出现了极其严重的雾霾天气侵扰,是一个重要警示,它以令人惊恐的形式告诉人们,

全国21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报告

全国21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报告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今日指出,人社部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截至9月底,全国有21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日新闻发布会,通报20XX年第三季度人社工作进展情况。 李忠在介绍劳动关系工作进展情况时指出,一是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取得新进展。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指导督促企业按规定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做好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指导。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截至9月底,全国有21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劳动标准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加强了对地方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指导,规定20XX年9月3日放假期间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科学设置了发展目标。这些发展指标涵盖经济发展、创新驱动、民生福祉和资源环境等领域。其中,约束性指标13项,主要针对政府;预期性指标主要针对市场化和竞争性领域,起引导作用。通过这些指标,旨在推动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XX年3月6日)

二是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不断完善。推动健全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推进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前三季度,全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案件万件,涉及劳动者万人,同比增幅为%和%。 方针政策宣传教育。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国家处理邪教问题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三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推动建立省级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截至9月底,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万件,主动检查用人单位万户,督促用人单位与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324亿元,涉及劳动者万名。 李忠还介绍了下一步工作安排:一是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督促各地制定出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继续推动做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出台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依法规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转型升级和兼并重组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违纪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少数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履行“一岗双责”意识还需进一步增

河北省历次调整最低工资实录全集

邯郸殷清利律师制作《河北省历次调整最低工资》实录全集 (共次) 目前,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动争议出现井喷现象,其中出现涉及几年、十几年工龄计算最低工资问题。为方便大家,河北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经过艰辛整理,目前河北省八次最低工资调查实录,望能参考。 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 冀劳[1997]3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 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 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9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贫困县每月21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不超过120元的水平,采用提高职工工资标准与晋级增薪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增加工资,其中70元左右用于提高职工工资标准,其余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增资水平要适当控制,不得盲目攀比。 1、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在冀劳[1996]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按照增加30%的幅度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相应提高企业经营者(含经理、厂长和党委书记)职务工资标准,企业副职及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线,由企业自行设置。企业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原则上采取以级套级的办法。 提高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应提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学徒工、熟练工见习期和学徒期或熟练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定级水平以及复转军人工资待遇(另行发文)。 3、职工晋级增薪。生产经营正常,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在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后,可以采取晋升工资或其它方法,对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关键岗位以及高素质短缺人员适当多增加一些工资。 三、调整企业工资相关的几个问题 1、企业因调整职工工资增加的工资总量,在月人均增资额120元以内的,今年按实际增资数在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之外单独列支,财政部门核准列入成本。第二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企业因调整职工工资需突破工资指导线的,可不受工资指导线的限制。因调整职工工资影响企业经营考核目标的,实际增资部分可以视同实现利润(减亏),不影响经营者收入的确定。 3、企业套入新工资标准后,企业经营者的工资级别低于新划定最低职务工资等级的,可以纳入最低职务工资;企业未套改工资标准的,企业经营者不得纳入最低职务工资,也不得增加其收入。 4、企业集中增(补)发的工资,由税务部门按实际增资月份平均计算征缴个人所得税。 5、企业增加职工工资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执行。企业经营者套改新工资标准或晋升工资,经干部管理部门同意,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职工调整工资,使用省统一设制的职工资套改表(附后),计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装入本人档案。确实不能套改工资的企业,要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同意,并将职代会决议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可登记入档暂缓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工资收入的重大决策,涉及面之广,增资幅度之大,与历次工资调整有着根本的不同。这是直接拉动消费,实现今年全省经济增长目标的重大举措。对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经营者要服从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认真落实企业增加工资的政策措施,使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 第五次:2002年3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冀劳社[2002]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停工停产企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和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企业,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其延期支付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即一个月)。

计算员工非满勤月的工资方法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计算员工非满勤月的工资方法 1、员工非满勤月份中,如果如果员工实际出勤天数少于11天,则可以采用计算方式三: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 可以采用 11天作为拐点,主要是考虑11天为劳社部发[2008]3号文中规定之计薪日21.75的一半值,当然,各个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约定。 如:2011年2月,应出勤天数(含法定节假日)仅为20天;2011年8月,应出勤天数则为23天。 如果员工甲、乙工资均为10K,分别在2月与8月离职,且均在离职当月 缺勤一天。则双方的离职当月工资结算分别为(甲)10000- 10000/20×1=9500(乙)10000-10000/23×1=9565.2采用计算方式一一般不大为很多企业的薪资负责人所接受,一来,此种计算方式中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没有法律支撑,二来会造成不同月份之间的差异,作为薪资负责人也很难向员工进行解释。 按照计算方式二,如果当月的缺勤天数超过21.75天,则员工工资为负数如:员工丙工资为10K,2011年8月1日公司工作最后一天,办理离职手续。当月的工资结算为10000-10000/21.75×(23-1)=(—114.9) 这显然也不合理。 按照计算方式三,上述丙员工员工情况如果此种方式的话,当月工资结算应为1/21.75×10000=459.8元,此种方式尚合理。 但是采用当月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计算公式时,如果员工实际出勤时间超过21.75,但仍有缺勤的话,其当月工资反而会高于标准工资。 如:员工丁工资为10K,2011年8月30日公司工作最后一天,办理离职手续。 当月工资结算为22/21.75×10000=10114.9,我们发现8/31员工缺勤,但反而当月工资高于标准工资,这种方式显然也不合理。 1、补充一点,21.75、20.83是怎么来的: 21.75是月计薪天数=(365-104天休息日)/12月 20.83是月工作日=年工作日250天/12月; 250天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 2、工资=月薪÷21.75×月计薪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和要求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依法依约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 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第54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但是,最低工资应当包括社保中员工个人应承担部分,即实际发放时可能低于960元。 《贯彻意见》第55条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1、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剔除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 1、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2、《贯彻意见》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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