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公司:

本次现场检查的主要问题如下:

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并在月日前返回检查组,逾期不退视为同意上述事实和评价。

被检查公司如有情况补充可在该检查事实确认书后附情况说明。

主查人(会计师):年月日

检查组:年月日

商业银行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 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提高数据质量,促进**农村商业银行统计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是指总行稽核审计部对总行统计部门或支行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统计部门和基层支行的数据统计管理工作、统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风险防范能力等所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对象为本行总行数据统计相关部门及各支行。 第四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工作应遵循实效性、真实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五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由总行稽核审计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定期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种类和内容 第六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种类按检查内容不同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将全部数据统计工作作为检查内容,对被查行进行的实地现场检查;专项检查是指以数据统计工作中的某一方面工作或管理情况为特定检查内容,对被查网点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统计检查的内容和重点由总行确定,并随业务发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常规性检查每季度一次,专项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外部监管机构以及省联社统计法规、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外部监管报表及数据的报送质量情况,主要内容为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非现场监管报表、客户风险统计和人民银行征信信息报送等(包括对统计报表执行表内、表间校验以及逻辑性、合理性检查); (三)营业部、支行综合统计报表的数据质量(包括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性); (四)各类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情况(包括统计指标归属制度及维护、统计应用系统操作与维护、报送时限等),重点是资产质量和赢利水平数据的可靠性; (五)统计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设、统计资料整理、统计人员素质和技能培训、统计应用

现场检查格式文书

附件:现场检查格式文书 1、现场检查通知书 2、现场检查方案审批表 3、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4、声明及承诺书 5、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 6、调查笔录 7、现场勘验笔录 8、封存措施审批书 9、封存通知书 10、解除封存通知书 11、调查通知书 12、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13、现场检查取证材料清单 14、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15、现场检查报告

附件: 现场检查格式文书格式之一 现场检查通知书 冀保监检〔〕号 : 兹指派下列人员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期暂定为天,检查范围和内容主要是。 请予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组长: 主查人: 检查组成员: 特此通知 (公章) 年月日

河北保监局现场检查方案审批表

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被检查单位:主谈人: 会谈地点: 会谈时间:年月日时分—时分检查组成员: 被检查单位会谈人员: 会谈内容: 检查组:被检查单位: 记录人:年月日

声明及承诺书 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 本人同意并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检查组的要求,提供××××××公司(“公司”)的相关文件和材料,陈述公司的有关情况。本人郑重声明:本人及公司规定在本人职权范围内向保监会/局检查组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者篡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 公司:×××××××公司职位: 签名: 时间:

现场检查格式文书格式之五 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检查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6.07.10 •【文号】银办发[2006]160号 •【施行日期】2006.07.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档案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7月10日银办发[2006]16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4]259号),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在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音像、计算机磁盘、实物等形式的历史记录。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人民银行反洗钱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严守档案秘密。 第二章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第五条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包括非现场检查档案和现场检查档案。 非现场检查档案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报表、非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商业银行反洗钱制度报备等资料。 现场检查档案包括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现场检查通知书、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取证记录、检查事实确认书、谈话记录、检查意见书、资料调阅清单等。如后续处理有行政处罚的,还应包括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在反洗钱案件调查工作中涉及的可疑交易线索及相关移交材料,调查函,调查反馈意见书,核查报告及报表,其他部门请求协查的函件及反馈材料,情报会商纪要和相关决定,洗钱线索及案件举报材料,与

商业银行整治市场乱象专项检查方案(最新)

整治市场乱象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S银监局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5号)和《J银行进一步整治市场乱象实施方案》(银发〔2018〕57号)等文件要求,特制订分行2023年整治市场乱象专项检查方案,请认真学习,加强自查,落实整改并积极配合分行检查。 一、组织领导 分行成立2023年整治市场乱象专项检查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部、支行负责人 检查人员:各部、支行业务骨干(根据工作情况抽调) 二、检查范围及时间 本次采取“上查下”的现场检查方式,检查范围覆盖所有支行机构,重点抽查2023年发生的相关事务(抽查比例不低于50%),必要时可追溯。按季度开展整治乱象专项检查,检查时间分别为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围绕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开展,检查重点如下: (一)违反宏观调控政策 1、违反信贷政策。

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借道或绕道投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特别是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或融资;违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导致资金滞留或闲置;不尽职审查和管理,导致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等民生领域的贷款被侵占或挪用;人为调整企业标准形态,规避小微企业贷款指标等。 2、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 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各类表内外融资,或以自身信用提供支持或通道;向“四证”不全、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发放首付不合规的个人住房贷款;以充当筹资渠道或放款通道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行为提供便利;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用于购房等。 (二)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 3、违规开展理财业务。 理财治理改革不完善、不到位;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未设置风险隔离;理财产品间未实现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违规开展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利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或担保;违规通过发放自营贷款承接存在偿还风险的理财投资业务;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对接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尽职监督现场检查方案(2023年)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尽职监督现场检查方案(2023年) 为进一步夯实“双基”管理,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不断提升合规管理水平,结合2023年度检查计划及上级行要求,市行决定开展2023年计划财会尽职监督现场检查。为保证尽职监督检查工作有序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 市行根据“八项”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费用列支、中间业务收费自查情况、存贷款计划及利率执行等,确定六家支行为现场检查的支行,于2023年11月底前分批组织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二、检查方式方法 检查人员按照检查要点,通过调阅记账凭证、登记簿、核查实物、调查询问等多种方式检查被查行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落实线索涉及业务是否存在违规问题,记录检查日记、事实确认书;对存在违规问题的情况应形成检查底稿,写明制度依据和整改建议。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被查行财务决策运作质效、固定资产管理(在建基建项目管理、闲置资产处置管理)、财会八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中间业务收入的合规性、新一代绩效管理平台应用情况、计划和利率执行情况、计划财会基本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业务时间范围为2023年1月至检查日,根据线

索及风险情况可扩大检查范围并追溯以前年度业务。具体如下: (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方面。《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要求执行情况。重点关注:负责人履职待遇是否符合规定,履职支出预算编制是否及时,台账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和地点,是否严格执行会议费标准;交流干部周转房、业务用车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职工周转房是否按规定及时腾退;是否超规格乘坐交通工具;出差期间由当地行安排车辆、就餐的,是否按规定缴纳费用;是否存在违规购买高档酒水、高消费、乱发津补贴等问题。 (二)财务决策运作质效方面。《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分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等执行情况。重点关注:一是是否依据上级行的制度要求,制订或修订本级行的财务费用管理办法,不能以通知、要求代替制度办法。二是本级行的费用管理办法是否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授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有与上级行要求相冲突或更新不及时的地方。三是是否建立了财审会制度,并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召开和记录,是否存在逆程序操作的情况。四是与财务费用相关联人员是否能够满足岗位制约的要求。五是财审会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自律检查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投资基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资基金相关执业情况,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情况进行自律检查。 第三条 自律检查可以采用非现场检查形式,也可采用现场检查形式。基金业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以及收到的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检查对象和选择适当的检查方式。 第四条 自律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报送情况; (二)检查对象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机制; (三)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情况。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实施自律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自律检查。外聘人员应当遵守基金业协会对检查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基金业协会与证监会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沟通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第二章现场检查 第六条 基金业协会建立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公布年度现场检查重点,有关实施方案应当立项并经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基金业协会鼓励检查对象对照年度检查重点开展自查并向基金业协会报送自查结果。对于自查认真且自查结果良好的检查对象,基金业协会可以免除对其的自律检查。 第八条 进行现场检查须组成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检查组),由两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业务经验的检查人员组成。 第九条 检查组进入检查现场五个工作日前,除特殊情况外,应向拟检查对象送达现场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可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需要配合的人员等。 第十条 检查人员进入检查现场时应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及现场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告知现场检查的目的、内容、方式以及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听取检查对象的情况介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现场检查方案。 第十一条 检查组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二)查阅有关制度、文件、凭证、账户信息等检查对象的资料或有关工作人员的

湖南银监局现场检查操作规程(修订版)

附件一 湖南银监局现场检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现场检查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现场检查,是指湖南银监局及所辖分局为了实现监管目标,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等进行实地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现场检查包括立项与准备、实施、报告、处理和档案整理五个阶段。根据检查项目的内容和复杂程度,可对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适当简化。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检查派出单位,是指确定成立和派出检查组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湖南银监局及所辖分局。 本规程所称的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是指湖南银监局及所辖分局局长或分管该检查项目的局领导。 第五条湖南银监局及所辖分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参加银监会组织的大型检查项目,银监会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立项与准备 第六条现场检查立项与准备阶段包括申请立项、成立检查组、收集和分析相关资料、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组织检查人员培训、发送现场检查通知书等步骤。必要时可制发检查前问卷。 第七条现场检查根据以下情形立项: (一)上级机关的工作安排; (二)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三)非现场监管需要; (四)处置临时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的需要; (五)领导批示及其他确需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形。 第八条申请立项,监管部门应制作《现场检查立项书》(格式

见附件1),报局长批准。《现场检查立项书》由办公室统一编号。 上级单位安排实施的检查项目,本单位不需再立项。上级单位下发的检查文件视为立项文件。 第九条检查派出单位可根据检查项目的大小和复杂程度,确定成立一个或若干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可由一个监管部门单独或牵头成立。检查组对检查派出单位负责。检查组设组长和主查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 涉及多个监管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机构而设立多个检查组的检查项目,可成立现场检查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现场检查项目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十条检查组组长由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或检查项目领导小组确定,主持现场检查工作,对检查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工作职责是: (一)拟定检查人员人选,报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或检查项目领导小组确定; (二)明确检查工作任务,组织检查前培训; (三)视情况可将检查人员分为若干检查小组,并确定检查小组组长和小组主查人; (四)主持进点会谈、总结会谈; (五)组织研究、解决检查中的疑难问题、总结检查经验和交流检查信息; (六)向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或检查项目领导小组报告检查进程、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线索,请示检查中的重大疑难事项; (七)与被查单位负责人联系沟通; (八)根据检查需要或主查人建议,调整检查力量; (九)审核现场检查前问卷、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现场检查处理建议书等检查文书。 第十一条主查人由检查组组长确定,向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工作质量承担主要责任。工作职责是: (一)就检查人选及检查小组、检查人员的分工等向检查组组长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准备和分析相关资料; (三)执行检查前培训,向检查组报告所收集、准备和分析的资料情况,介绍检查任务情况、被查单位的有关情况,讲解检查的参考方法,布置检查的统一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06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 行)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 为规范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我会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相关的现场检查文书示范文本一并印发,请参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9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 根据监管备忘录等合作协议和对等原则,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对象的境外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或境外监管机构联合我方且以我方名义对其监管对象的境内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现场检查实行分级立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别负责对其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 根据监管需要,上级机构可以对下级机构的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也可以指定或建议下级机构对其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 监管对象所在地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称属地监管机构)认为其所监管法人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可以向该分支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提出现场检查立项建议。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专职现场检查部门归口管理本级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编制本级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会签本级临时立项,对现场检查通知书统一编号,规范现场检查文书格式,汇总现场检查情况等。 未设置专职现场检查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指定一至两个部门负责本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查立项 第五条现场检查立项分为年度立项和临时立项。 常规检查适用年度立项程序,临时检查适用临时立项程序,稽核调查适用年度立项或临时立项程序。 第六条银保监会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 (一)收集立项建议。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向同级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部门以及各银保监局收集立项建议。前述部门和单位根据年度监管重点,监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8.20 •【字号】陕银保监发〔2020〕25号 •【施行日期】2020.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 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银保监发〔2020〕25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大型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外资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西安辖内各村镇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各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现将《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各银行保险机构周知,请相关监管部门遵照执行。 2020年8月20日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立案调查 第四章取证 第五章审理 第六章审议 第七章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八章决定与执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银保监局及辖内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金融 组织现场检查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4.13 •【字号】厦金管规〔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金融组织现 场检查办法的通知 厦金管规〔2021〕2号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办法》已经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厦门市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地方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现场检查是市金融监管局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督促地方金融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 第四条市金融监管局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市金融监管局和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检查,文明执法,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保密和廉政纪律。 第五条市金融监管局应当根据监管工作安排,结合地方金融组织风险状况和本局检查资源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部署实施现场检查。 市金融监管局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应当保障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经费和人员。 第六条市金融监管局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为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按照要求及时向检查人员提

银监分局现场检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监分局《现场检查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确保现场检查质量,提高现场检查有效性,根据《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分局相应科室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开展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现场检查质量管理包括从检查立项、组织实施、问题处理、后续管理、质量评价、检查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质量控制活动。每项现场检查工作,都要客观揭示风险和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达到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提高现场检查有效性、针对性之目的。 第四条现场检查质量实行系统管理原则: (一)全程管理原则。即从现场检查立项、检查实施、问题处理、后续管理等各个工作环节,注重检查过程控制与效果控制。 (二)全员管理原则。即每个开展现场检查部门和人员在检查工作流程中,都应当树立检查工作质效“人人有责"意识,提高职业胜任能力,做到依法高效履职。 (三)持续改进原则。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的科室要按年对现场检查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持续评估并上报评估结果,分局结合年度考核、每年总结项目质量和成效,不断采取措施改进工作,确保检查质效持续提高。

第五条现场检查项目分必查项目和自选项目.银监会、甘肃银监局下达的检查任务属必查项目. 第六条各检查部门应当根据法定的现场检查职责、管辖范围和工作程序,编制年度现场检查项目计划,按规定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一般根据以下四种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立项:(1)按照工作计划确定检查项目; (2)根据上级行的工作安排确定检查项目; (3)按照领导交办的事项确定检查项目; (4)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项目。 第七条现场检查立项按照“谁监管谁立项”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拟定,各部门现场检查立项应结合全年工作安排和上级专项检查指令,由各部门在充分考虑检查目标的合理性、检查内容的针对性,以及项目实施时间、检查人员和检查经费等资源约束情况下,提请分管局长审批后,报局长签发(具体格式见附表一《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 第八条各检查部门根据检查项目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目的、检查方式、检查期和检查实施时间后,按照检查工作所需要的力量配备要求,选定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并明确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必要时可明确副主查人)及其工作职责,进行检查分工。 第九条各检查部门对调查评测类或可通过非现场监管、现

农商行行业审计实施细则模版

农商行行业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审计职能,健全行业审计体系,切实发挥行业审计在促进农商行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农商行省级联社行业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商行联合社章程(修正草案)》、《农商行联合社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农商行稽核(内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省联社是指农商行联合社;办事处是指省联社驻各市办事处;市联社是指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级联社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行业审计是指行业审计部门对辖内农商行开展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指导活动,是省联社强化监督、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 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对其业务经营活动的自律、自控机制进行再监督的行为,是农商行自我监督、主动防范、查错除弊、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外部审计是指农商行委托具有一定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对其自身经营活动以及其它经济事项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行业审计部门是指省联社稽核部门、办事处(市联社)稽核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是指县级联社稽核部门。

第五条省联社将积极推进行业审计工作,适时建立区 域审计中心。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县 级联社。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能 第七条行业审计组织体系由省联社理事会、省联社审计委员会、省联社总审计师、行业(内部)审计部门组成。 第八条省联社理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有效的行业审计组织体系,对行业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批准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的设置,以及中长期审计发展规划; (二)对审计委员会、总审计师、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指导; (三)审批行业审计的具体制度办法; (四)为独立、客观开展行业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五)依据理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省联社总审计师、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六)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方案; (七)听取省联社总审计师、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予以评价; (八)法律、法规或省联社章程规定以及社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九条省联社理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原则上由省联社负责人、总审计师、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负责人、3-5名理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现场检查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督促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维护银行业和

保险业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检查,文明执法,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保密和廉政纪律。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检查人员廉洁履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于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检查期间,被查机构应当为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意,不得将检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向外透露。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等。 常规检查是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中的检查。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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