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亮民间借贷纠

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1

【案件字号】(2021)赣06民终4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文杰谢秋荣汪福庚

【审理法官】黄文杰谢秋荣汪福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亮

【当事人】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亮

【当事人-个人】余亮

【当事人-公司】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崔鹏上海锐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鹏上海锐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鹏

【代理律所】上海锐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余亮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余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2- 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2021)赣0603民初5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余亮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余亮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0:00:16

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6民终43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50896062A。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月浦六村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严定贵,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上海锐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亮。

审理经过上诉人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2021)赣0603民初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余亮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余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

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2021)赣0603民初5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余亮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余亮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

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黄文杰

审判员谢秋荣

审判员汪福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宁

书记员王红星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上海嘉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 上海嘉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你我贷),成立于2011年,总部位于上海陆家嘴金融区东方国际科技大厦,是一家专注于P2P网络借贷领域的创新型企业,成功运营了国内大型投融资信用借贷平台-----“你我贷”网络借贷平台。公司股东及管理层都是专业从事IT及民间借贷的行家里手。 你我贷网络借贷平台旨在为个人投资者、创业者与消费者打造一个快捷、便利的融资渠道,实现创业者(消费者)、投资者、网站的共赢。经过近两年的探索和发展,你我贷平台目前已成为全国微金融行业具有领先实力和巨大市场影响力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上海市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试点企业。上海嘉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你我贷)还在2012年7月份率先获得由上海市政府亲自下批颁发的“金融信息服务”资质牌照,领跑这个P2P网络借贷行业。在过往两年间,上海嘉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你我贷)相继获得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会员单位、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会员单位、上海市信息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理财周刊颁发的“最受欢迎理财服务奖”等众多荣誉。

上海嘉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秉承“和诚信者为伴,与你我同行”的理念,通过你我贷产品实现助工、助商、助学助农的巨大社会价值,让信用真正成为实现价值的载体,让客户拥有改变命运的机会。公司秉着“帮助他人,快乐自己”的服务理念,坚持“诚信、创新、敬业、协作”的原则,厚德善业、志存高远、防范风险,确保我们每个客户资金链的安全、规范、协作地运行。 你我贷作为中间服务商,承担着信息汇总和信息真实性验证角色,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基础信息、信用情况、相貌、学历、社保、公积金、直系亲属、工作单位和网络痕迹等。借出者可根据你我贷汇总和验证的资料对介入者的资信做一个甄别和选择,以减小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你我贷通过投标机制的设计,让每笔借款自然分散给若干借出者,降低借出者的集中度风险;通过强制性每月分散还款,可及时追踪介借入者的财务状况,最大限度保障借出者的利益。 2011年你我贷网站荣获“2011年上海金融博览会最受欢迎理财服务奖”

网贷答辩状

催客公司诉XX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答辩状 答辩人:XX,,汉,年月日出生,住荔湾区西塱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白渔塘社区G栋504号,负责人:刘高峰。 一、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本案借贷信息中介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我贷公司”)有无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资质,如无资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涉案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请。 据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

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据此,被答辩人应提交你我贷公司具有相应资质的证据材料,同时请求法院依法审查,依法确定本案合同效力。 二、涉案合同债权转让条款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本案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债权,系通过网络借贷的出借人按照《借款协议》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而来。你我贷平台和融信担保公司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和服务方,在《借款协议》直接约定无偿且无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出借人的债权,归结出借人的资金,该行为违反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间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的规定,其行为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该债权转让条款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且答辩人从始至终,未收到相关债权转让通知。故被答辩人不是适格的原告,贵院对该案也无权管辖。同时登陆裁判文书网站发现,你我贷公司在广东省揭阳市中级法院的130件执行案件均因违反此项法律规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三、涉案合同属格式合同,实际利率远高法定标准,你我贷公司、被答辩人属于变相从事高利贷活动 本案中,涉案借贷合同属格式合同,你我贷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将大量不平等合同条款强加给答辩人,答辩人对合

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亮民间借贷纠 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1 【案件字号】(2021)赣06民终4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文杰谢秋荣汪福庚 【审理法官】黄文杰谢秋荣汪福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亮 【当事人】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亮 【当事人-个人】余亮 【当事人-公司】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崔鹏上海锐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鹏上海锐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鹏 【代理律所】上海锐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余亮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余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2- 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2021)赣0603民初5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余亮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余亮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0:00:16 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6民终43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50896062A。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月浦六村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严定贵,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余亮与王建新、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亮与王建新、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 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4 【案件字号】(2020)宁01民终12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文浩岳磊杨玫 【审理法官】王文浩岳磊杨玫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余亮;王建新;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当事人】余亮王建新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余亮王建新 【当事人-公司】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涛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庞公乾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涛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庞公乾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涛庞公乾 【代理律所】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余亮 【被告】王建新;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王建新与余亮、兴麟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建新与余亮、兴麟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余亮付款方式为贷款支付,贷款类型为按揭贷款,如因余亮原因导致贷款未能办理,一切损失由余亮全部承担。后因按揭贷款未办理成功,余亮向兴麟公司出具388000元房款的借款借据,王建新虽持有余亮出具的借款借据,并向余亮出具证明,待兴麟公司付全款后,借条作废。但王建新出具证明的行为并不能免除余亮基于合同应履行的付款义务。现王建新依照合同约定已协助余亮办理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余亮已取得了涉案房屋产权证,而兴麟公司无法向余亮指定的收款人王建新履行付款义务并不能改变余亮支付购房款的基本义务。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余亮向王建新支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损失,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上诉称兴麟公司基于担保责任也应当向王建新承担付款义务。本案中根据双方约定,兴麟公司对双方资金安全承担担保责任,即使该约定认定为兴麟公司对购房款的支付承担担保责任,王建新也可以只向债务人余亮主张付款责任,王建新不主张兴麟公司的担保责任系其对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网贷答辩状

催客公司诉XX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辩论状 辩论人:XX,,汉,年月日出生,住荔湾区西塱村,身份证号码:,联系:。 被辩论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衡阳分公司,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白渔塘社区G栋504号,负责人:刘顶峰。 一、辩论人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本案借贷信息中介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效劳〔以下简称“你我贷公司〞〕有无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资质,如无资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涉案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请。 据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方法?第五条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效劳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方法和相关监管规那么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

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据此,被辩论人应提交你我贷公司具有相应资质的证据材料,同时请求法院依法审查,依法确定本案合同效力。 二、涉案合同债权转让条款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本案被辩论人所主张的债权,系通过网络借贷的出借人按照?借款协议?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而来。你我贷平台和融信担保公司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和效劳方,在?借款协议?直接约定无偿且无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出借人的债权,归结出借人的资金,该行为违反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方法?第十条第二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间接受委托从事以下活动:〔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的规定,其行为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该债权转让条款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且辩论人从始至终,未收到相关债权转让通知。故被辩论人不是适格的原告,贵院对该案也无权管辖。同时登陆裁判文书网站发现,你我贷公司在广东省揭阳市中级法院的130件执行案件均因违反此项法律规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三、涉案合同属格式合同,实际利率远高法定标准,你我贷公司、被辩论人属于变相从事高利贷活动

于凌与王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于凌与王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9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38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清波 【审理法官】张清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于凌;高政威;理想国青年(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娜 【当事人】于凌高政威理想国青年(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娜 【当事人-个人】于凌高政威王娜 【当事人-公司】理想国青年(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余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文军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余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文军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余亮王文军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于凌 【被告】高政威;理想国青年(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娜 【本院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独任审判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法院认为,本案确有经济犯罪嫌疑,法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于凌的起诉。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已就理想国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开展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宜以经济纠纷继续审理,而应先移送刑事侦查,相关民事责任应根据刑事问题认定结果再依法处理。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并依法裁定驳回于凌的起诉,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牛永辉与闫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牛永辉与闫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4 【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40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实黄占山杨力 【审理法官】陈实黄占山杨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牛永辉;闫鑫 【当事人】牛永辉闫鑫 【当事人-个人】牛永辉闫鑫 【代理律师/律所】李雁北京霄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雁北京霄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雁 【代理律所】北京霄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牛永辉

【被告】闫鑫 【本院观点】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并在本院认为部分对此详细论述。关于牛永辉主张其一审期间因为被羁押导致未收到传票也无法到庭参与诉讼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工作人员曾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和9月2日与牛永辉取得电话联系、确认送达地址和开庭时间,并依法两次向牛永辉确认的地址送达传票,其送达程序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牛永辉主张其一审期间因为被羁押导致未收到传票也无法到庭参与诉讼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工作人员曾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和9月2日与牛永辉取得电话联系、确认送达地址和开庭时间,并依法两次向牛永辉确认的地址送达传票,其送达程序合法有效。其次,一审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在前,牛永辉被刑事羁押时间在后。牛永辉被羁押后,既未及时通知一审法院其无法到庭的事实,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其参与诉讼,故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再次,二审期间,牛永辉依法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且二审中本院通过与石景山看守所联系,采取网上询问的方式使牛永辉本人亦参与了诉讼,依法保障了其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闫鑫主张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牛永辉出借31750元,并提供微信记录、支付宝付款记录、贷款平台记录等证据。牛永辉虽辩称借款金额并未达到闫鑫所述额

胡晓川、郭军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晓川、郭军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50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霍金喜张增民陈志明 【审理法官】霍金喜张增民陈志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晓川;郭军燕 【当事人】胡晓川郭军燕 【当事人-个人】胡晓川郭军燕 【代理律师/律所】段克亮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谢子红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段克亮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谢子红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段克亮谢子红 【代理律所】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晓川 【被告】郭军燕

【本院观点】本案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郭军燕与胡晓川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附条件代理违约金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郭军燕与胡晓川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郭军燕主张和胡晓川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胡晓川辩称二人之间是合伙关系,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合伙关系主要的特征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胡晓川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郭军燕虽然提到“合作”的词语,但不足以认定双方是合伙关系;郭军燕二审提交的《短途运输协议》中,只约定了郭军燕如何分享利—10—润,没有约定郭军燕如何分担风险,不符合合伙的特征。郭军燕主张和胡晓川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胡晓川称《甲乙双方对账声明》系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一方面,该声明不是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唯一证据;另一方面,胡晓川虽称该声明系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字,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故一审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本案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胡晓川是否应按《甲乙双方对账声明》确认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对账声明》系双方经过对账对下欠的本金和利息进行的确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如前所述,胡晓川称该声明系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字,本院不予采信。胡晓川虽然在2018年11月19日向郭军燕转款2500元,但该款项不足以偿还郭军燕贷款本息,胡晓川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审依据《甲乙双方对账声明》,确认胡晓川应偿还的借款本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第三个焦点问题是程序是否违法。其一,一审法院庭前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胡晓川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庭后亦通过该方式向胡晓川送达了民事判决书,送达地址和收件人电话均相同,胡晓川认可收到了一审民事判决书,说明特快专递中填写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误;其二,二审庭审中,胡晓川认可2020年3月29日接到了邮递人员的电话,说明邮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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