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案例分析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案例分析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案例分析

很久以前,我的脑袋里装满了童话故事里的王子公主,偷偷的想着谁是我的谁谁谁。很久以后,我依旧期觉得童话故事的王子公主很美好,却不会再幻几时出现的那个人。于是,我知道,我所期待的这些,会在时间的流逝下,慢慢变淡,变没。

很久以前,我是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屁大点儿的小孩子需要人保护,为读书考试而发愁。很久以后,我或许已经不是一个孩子,我有独立思考辨别是非的能力,我开始忙于工作。于是,我知道,这就是小时候一直羡慕的大人的生活,被“束缚”的自由。

很久以前,我听陈奕迅的《十年》,想着他怎么这么倒霉,不是失恋就是被抛弃。很久以后,我还是听他的《十年》,想的却不再是陈奕迅,而是我自己的心情。于是,我知道,有些事情必须自己经历了,才能体会到他的心酸。

很久以前,我从不会在乎自己的身体,想吃什么吃什么,也不懂得什么是保护牙齿。很久以后,我去了杭州牙科矫正牙齿,专家告诉我如何保护自己的牙齿。于是,我知道,一副洁白整齐的牙齿,能为自己的第一印象添加不少的分数。

很久以前,我会天真的把所有认识的人都当做朋友,以为能天天说话,就能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很久以后,看到这些人一个个的离开我的生活,才发现距离是那么让人无奈。于是,我知道,世界上没有永远不改变的东西,唯一的没变就是改变。

很久以前,发生了太多的太多,就像冬天的雪经过彻骨的寒冷刺心的疼痛,什么也不再。甚至连伤疤,都只是一种奢侈。很久以后,我发现我不再拼命寻找那些所谓的过去了或是想看到自己的未来。真的不想在参与那些刻苦铭心。于是,我发现,那些过了太久的事情,慢慢的,就被沉淀了。我会告诉自己还太年轻,还没遇到能让自己坚持一辈子的东西。

我不想期待在希望和绝望中。

我不想沉浸在得到和失去中。

更不想挣扎哪些从前以后中。

所以,我告诉自己,即使世界曾经荒芜如沙漠,即使那些从前曾经让我湿了眼眶红了眼圈,即使岁月的雕刻让我的心棱角不再分明不再清澈,即使年华老去,也要走出过往。

一直认为最好的心境,不是避开车水马龙,而是在心中修篱种菊。尘世的纷纷扰扰,总是会让人疲惫不堪,找一个清闲的午后,关上心灵窗子,隔离这些繁华的喧嚣,一杯果汁,一本书,便是一段静谧的光阴。轻拥一米阳光入怀,和着书香,任流淌的心事,在季节中浅漾,生命就在这悠然的时光中婉约成一朵花。

遇见或者离散都是定数,我知道,曾经的缘分,早已被岁月更改。时光,就在我们的念念不忘和低眉浅笑中,渐行渐远,经年的莫失莫忘,也只是生命中刻骨铭心的一笔。在这个世界上,有多少人来人往就有多少擦肩而过,一些风景再好,

也不属于自己,有些东西,路过交错,已然是最好的结局,回忆中,总会有些瞬间,能温暖整个曾经。

跟过去的自己说声对不起,这些年自己跟着自己委屈自己。像未来的自己说声谢谢你,那永远无怨无悔的陪伴走过人山人海。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处罚办法

新司法解释出台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可判3年刑

为进一步打击信用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熊选国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八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自2008年12月16日起施行。

量刑标准

数额特别巨大刑期10年以上

《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北京海淀法院刑庭副庭长游涛解释,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透支5

万元到20万元之间就属于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

游副庭长解释,一般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刑,都是经银行催账不还的人,这样才构成恶意透支。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这种行为在审判上的宽严相济的政策。也就是说,如果恶意透支的人把钱还上了,那么就可以从宽处理。因为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行为人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如果他人的财产得到了弥补或者挽回,这说明行为人有悔罪表现。该司法解释是有益于被告人的。

信用卡套现

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说,《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维护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卡这样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产生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便利,但是同时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犯罪目标,信用卡诈骗犯罪便是依托信用卡这一新兴的金融工具。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透支消费,信用卡持卡人随之增加,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现象也日渐增多,并成为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大局服务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从司法工作实际出发,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本文主要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及防范等方面作粗浅分析,抛砖以引玉。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二、透支的概念和区分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有一定额度或者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仅凭个人信用,不需要实物担保,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不需要实物担保的信贷产品,给人们生活带来很多便利,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根据使用人主观方面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透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按要求归还的行为。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在一定期限内,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与不当透支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界限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不当透支实质上是一种短期违约行为,发卡行会以扣缴一定利息为对价,同时短期信用不良状况会在银行信用系统内体现出来。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或是拖延时间较短或是经催收又迅速还款的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以催收后拖延时间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此解释,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信用卡律师函

湖南XX 律师事务所 宏律函字第号 律师函 先生/女士: 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对于你在该行办理的信用卡涉嫌恶意透支一案,现依法向你发出本律师函: 根据该行委案的数据显示,你证件号名下所持有的卡号为的信用卡超过规定的期限和金额透支。截至 年月日,已逾期天,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元,且经多次提示还款和催缴仍未归还。 鉴于你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银行已委托我所全权处理该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宜,代为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 为此,我所在申请立案之前依法向你郑重函告如下: 1.你必须在接到本函告后、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全部银行信用卡透支款项,以寻求依法减轻处罚,并与我所承办律师联系协商案件后续事宜; 2.如你拒绝或拖延还款,我所将根据银行的委托要求,依法以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若经司法机关认定涉嫌违法犯罪事实成立,则你将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请立即处理,以免遭讼累!

联系电话:湖南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催收律师函模板

信用卡欠款催收律师函 NO: 先生/女士: 就您所持XX银行信用卡欠款事宜,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委托,指派×××律师出具本律师函: (以下简称“XX卡”)(卡号: /身份证号: ,截至年月日,已累计欠款达 RMB/USD。经卡中心多次催告通知,至今仍未清偿。 根据您申领XX卡时签署的《XX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的透支款项已超过期限。现本所受卡中心委托,特请您于本函送达之日起三天内到XX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查询并偿还所欠全部款项(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XX银行所提供的数据为准,客服电话: 00000000)。否则,本所将建议银行依次采取如下措施: 1、委派专人至您的住所或户籍地、工作单位等地点拜访催告,并向以上地点发送相关法律函件;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您清偿全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款项;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您相应金额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3、如您的行为已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卡中心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您恶意透支行为的刑事责任。 为了避免诉讼给您造成的严重影响,请立即清偿XX银行信用卡欠款。 您的违约信息会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因此而产生的负面影响由您本人承担。 如您已清偿光大卡透支款项,请毋需理会本函。 XX银行信用卡中心提醒您: 1、您所清偿的款项请存入您本人XX信用卡欠款账户。 2、为防止诈骗,请不要把欠款存入第三方账户。 3、XX银行未授权任何人员上门收取现金。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地址:×××× 电话:×× 传真:××

信用卡-律师函

湖南XX律师事务所;宏律函字第号;律师函;先生/女士:;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对于你在该行办理的;根据该行委案的数据显示,你证件号名下所持有的卡号;鉴于你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此,我所在申请立案之前依法向你郑重函告如下:;1.你必须在接到本函告后、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全部;2.如你拒绝或拖延还款,我所将根据银行的委托要求;特此函 湖南 XX 律师事务所 宏律函字第号 律师函 先生/女士: 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对于你在该行办理的信用卡涉嫌恶意透支一案,现依法向你发出本律师函: 根据该行委案的数据显示,你证件号名下所持有的卡号为的信用卡超过规定的期限和金额透支。截至年月日,已逾期天,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元,且经多次提示还款和催缴仍未归还。 鉴于你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银行已委托我所全权处理该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宜,代为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 为此,我所在申请立案之前依法向你郑重函告如下: 1.你必须在接到本函告后、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全部银行信用卡透支款项,以寻求依法减轻处罚,并与我所承办律师联系协商案件后续事宜;

2.如你拒绝或拖延还款,我所将根据银行的委托要求,依法以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若经司法机关认定涉嫌违法犯罪事实成立,则你将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请立即处理,以免遭讼累! 联系电话:湖南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工作心得: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防范措施

工作心得: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防范措施 随着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开展和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消费、透支取现等方式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就在人们习惯这种便利的消费方式时,涉及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案件却持续上升,信用卡诈骗已经成为金融犯罪的高发类型,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并可能进一步引发金融信用风险。 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主要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从犯罪主体看,被告人多为无固定职业者或小企业主,还款能力不稳定。某些低收入群体利用信用卡透支的便利性,不加节制地盲目消费甚至挥霍,最后无力偿还导致犯罪;一些融资困难的小企业主采取不法手段骗领信用卡以解资金燃眉之急,在资金链断裂后,纷纷陷入无力还款的境地。在主观方面,这些持卡人的法律意识薄弱,部分持卡人甚至不知道恶意透支系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从作案手段看,多行多卡型信用卡诈骗现象突出。部分犯罪嫌疑人利用各银行扩大发卡规模,对申请人身份审查不严的漏洞,在不同银行办理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后利用授信额度,套取银行资金拆东墙补西墙,危害金融安全。 三是从犯罪结果看,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涉案金额呈增长的趋势,且信用卡诈骗手段翻新,隐蔽性加强。如部分行为人开始通过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新方法实施钱款转账。 四是一审判决后上诉率高,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一旦欠款金额超过十万元,如果没有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即使案发后全额还款,被告人面临的刑罚也至少在五年以上,被告人本来就缺乏恶意透支即构成犯罪的认识,判决后认为全额还款仍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过重,普遍提出上诉。 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高发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发卡行内部管理不规范。目前,各大银行都在不断拓展信用卡业务,为争取更多客户,一些银行忽视信用风险防范,对信用卡申领人的身份证明、资信

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其风险防范(1)

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其风险防范(1) 【摘要】信用卡恶意透支是令银行业头疼的顽疾,主要存在频繁透支、骗领信用卡透支、相互勾结透支、诈骗型透支等四种形式。导致信用卡透支防不胜防的主要原因有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滞后、领卡审核不严、担保措施不力、催收欠款不力及信用卡网络发展滞后等。针对上述原因,应相应的采取加快完善信用卡法制环境、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严格资信审查、提高网络管理水平、完善担保制度、加大催收欠款和打击恶意透支的力度等防范措施,尽量把风险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关键词】信用卡风险恶意透支信 用卡犯罪个人信用制度资信审查信用卡业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而对我国银行业而言,还是一项新兴的业务,各大银行都在紧锣密鼓加快发行信用卡,然而在发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恶意透支”及与之相关的信用卡犯罪也如影随形,恶意透支已成为令银行头疼的顽疾,影响了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正确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减少发卡银行的损失,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概念 信用卡透支是银行业务中的术语,是指持卡人在发卡银行设立的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发卡银行的批准,允许其以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使用信用卡支用款项获得短期、小额贷款进行消费的行为。这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恶意透支则是信 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表现方式,是一种侵害发卡银行权益、损害国家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刑法第196条第2款都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的概念,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 归还的行为。”由此可见,恶意透支的行为要么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要么是超过还款期 限透支,但都必须是经过发卡银行催还仍不归还的透支行为,才能构成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透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首先,恶意透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其次,恶意透支客观上必须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或超期透支;第三,恶意透支客观上还必须是经发卡银行催收而仍不归还欠款;最后,恶意透支主体是持卡人。二、信用卡恶 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和成因1、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恶意透支的表现 形式多种多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银行网点频繁消费、取现,每次取现的金额都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内,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2)骗领信用卡透支。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 函证明等,骗取发卡行的信任,从而在不同银行领取并持有多个信用卡,之后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肆意透支,进行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3)相互勾结透支。持 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勾结或持卡人与担保人采取循环担保,也是恶意透支的常见方式。(4)诈骗型恶意透支。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商户唯利是图的弱点,通过假消费等诈骗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特约商户必须按持卡人实际的消费额结账开票,不

刑法第196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刑法第196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 点思考 刑法第196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型银行服务业务,其最早诞生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经济快速发展和电子技术的不断完善带动了信用卡业务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使用信用卡越来越普遍,银行信用卡发卡数量亦剧增。我国相关法律配套的不完善或缺乏操作性,使一些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或者信用卡制度的漏洞,进行恶意透支,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影响我国信用卡业务的正常发展。近三年,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我院共受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不断增多,今年来就受理此类案件19件20人,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的17人,免予刑事处罚2人,实刑1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可追诉性、犯罪主体、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的催收行为存在一些困惑,现就几个问题提出探讨。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转化为刑事处罚在界点上的思考。 透支是信用卡最基本的运作特点,是信用卡贷款功能的体现,是信用卡区别于借记卡等其他类型银行卡(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等)的根本特征。透支是信用卡本身具有的功能。在一般情况下,合法持卡人因应急需要,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在规定限额内透支筹款

并事后及时补足,对银行并不构成风险。换句话说,透支行为是信用卡的主体功能之一,信用卡本身的特点必须容忍超额或超期的透支风险,而银行在向持卡人发放信用卡时,明确知道这种风险的存在,也对持卡人资信情况、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了审查。同时,信用卡的透支利息比贷款利息要高,并且违规透支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和罚息等等,银行得到这些高利润必然要承受高于普通贷款的风险。由此可见,银行的透支业务带来的风险,本质上仍应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们认为,应当主要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才能体现出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平等性和公平性,银行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只有当持卡人的行为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时才可用刑事法律予以规制。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在界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理性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侵犯财产权犯罪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构成要件,有时候直接用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信用卡诈骗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应当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超过限额”或者“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行为违反了信用卡管理秩序,会给银行带来财产损失,却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非法占有透支款经过催收之后仍然拒不归还。今几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则明确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界定为六种情形:(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

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立案标准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立案标准是 什么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比较多的,就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然而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进行恶意透支了。针对不同的表现形式,法律中规定的立案标准是不一样的,那究竟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立案标准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的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就《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来看,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1、数额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恶意透支。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案例分析

很久以前,我的脑袋里装满了童话故事里的王子公主,偷偷的想着谁是我的谁谁谁。很久以后,我依旧期觉得童话故事的王子公主很美好,却不会再幻几时出现的那个人。于是,我知道,我所期待的这些,会在时间的流逝下,慢慢变淡,变没。 很久以前,我是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屁大点儿的小孩子需要人保护,为读书考试而发愁。很久以后,我或许已经不是一个孩子,我有独立思考辨别是非的能力,我开始忙于工作。于是,我知道,这就是小时候一直羡慕的大人的生活,被“束缚”的自由。 很久以前,我听陈奕迅的《十年》,想着他怎么这么倒霉,不是失恋就是被抛弃。 很久以后,我还是听他的《十年》,想的却不再是陈奕迅,而是我自己的心情。 于是,我知道,有些事情必须自己经历了,才能体会到他的心酸。 很久以前,我从不会在乎自己的身体,想吃什么,也不懂得什么是保护牙齿。很久以后,我去了杭州牙科矫正牙齿,专家告诉我如何保护自己的牙齿。于是,我知道,一副洁白整齐的牙齿,能为自己的第一印象添加不少的分数。 很久以前,我会天真的把所有认识的人都当做朋友,以为能天天说话,就能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很久以后,看到这些人一个个的离开我的生活,才发现距离是那么让人无奈。于是,我知道,世界上没有永远不改变的东西,唯一的没变就是改变。 很久以前,发生了太多的太多,就像冬天的雪经过彻骨的寒冷刺心的疼痛,什么也不再。甚至连伤疤,都只是一种奢侈。很久以后,我发现我不再拼命寻找那些所谓的过去了或是想看到自己的未来。真的不想在参与那些刻苦铭心。于是,我发现,那些过了太久的事情,慢慢的,就被沉淀了。我会告诉自己还太年轻,还没遇到能让自己坚持一辈子的东西。 我不想期待在希望和绝望中。

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合计达到犯罪数额较大标准是否构成犯罪

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合计达到犯罪数额较 大标准是否构成犯罪? 【摘要】 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但每张卡透支数额都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恶意透支数额能否叠加达到犯罪数额较大而构成犯罪? 【案情】 被告人郝泽新(男,29岁)系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街道人。2009年7月,郝泽新到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理处办理了一张可透支的信用卡并用该卡买些平时生活用品,透支超过银行的规定期限,自2010年12月中旬起再也没还过款,透支本金7472.7元,利息746.4元。2010年7月,郝泽新又到中国农业银行大庆分理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也是用于平时消费,透支本金7383.5元,利息1623.8元,自2011年3月后虽经催告但一直未予还款。此后,两家银行分别向公安机关报警而案发。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上述两家银行提供的郝泽新的透支数额是准确的,且郝泽新经过两家银行的两次催收后均超过三个月仍然不归还,郝泽新亦承认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以郝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刑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郝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在合议庭评议时就被告人郝泽新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郝泽新使用两张信用卡,共透支高达近两万元,已达到了犯罪数额的标准,且透支超过银行的规定期限不返,经两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信为,被告人郝泽新使用两张信用卡透支,主观上具有“恶意”,总透支也超过10000元以上,表面上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是使用的是两张信用卡,每张信用卡透支都没有超过10000元,不符合此罪的立法初衷,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评析】 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有四种: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本案被告人郝泽新涉嫌的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来看,郝泽新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工作心得: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

工作心得: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 当前信用卡诈骗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呈上升趋势,文章在分析当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基础上,就加强宣传教育管理,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服务质量;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修改法律和司法解释,放宽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入刑的标准四个方面提出了治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对策。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货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与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 在今年的全国公安机关经案会战统一行动中,我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并相继移送审查起诉,仅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就有18件18人。分析这些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1至10月,受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18件18人,占受案数的%。在以往的工作中,各银行对于透支信用卡的,不分恶意与善意,都统一移送法院执行部门处理,今年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这虽然与公安机关的统一行动有关,但同时也反映了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严峻形势。

2、犯罪主体以中青年男性为主。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是男性,30至45岁的中青年占12人,这反映了中青年一代引领潮流、追求时尚、提前消费的时代特征。 3、透支信用卡主要用于购车、投资。因购车差钱、由汽车经销商提出办信用卡建议、并协助办理的有11起。 4、认罪态度好,退赃率高。在这18起案件中,公安机关接到银行报案,立案侦查后,透支信用卡的犯罪嫌疑人向银行交清本息的有13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银行交清本息的有2人,还有3人至今因经济上的困难等原因至今还没有交清本息。 5、办信用卡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案件比例高。办理信用卡需要较高的门槛准入机制,一般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经济收入要求是五万元以上。在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通过请有关单位提供其是某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虚假证明有8件,办理了信用卡后又透支。如犯罪嫌疑人何某是汽车经销商,其亲戚李某、易某到其处购车差钱,何某向二人提出了办理信用卡透支的建议,并帮二人到小学请人出具了李某、易某是小学教师、年收入五万元的虚假证明,何某为二人到银行各办理了一张可透支五万元的信用卡,各透支五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某、易某先后将透支款五万元交何某要其还信用卡透支款,何某收到后没有还而是用于生意上的周转。 6、处理难度较大,不构成犯罪案件将占较大的比例。这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除通过请有关单位提供其是某国家机关、国

信用卡恶意透支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2009)

信用卡恶意透支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作者:张盛世吕锐发布时间:2010-07-23 10:50:43 内容提要:由于犯罪目的的主观性,很难被外界直接感知,推定被认为是便利和经济的做法。在信用卡恶意透支型诈骗中,通说认为“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就可推定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事实上,在目的犯中,主观目的往往超过客观要素,而客观要素有时候也并不必然能推出主观目的。所以,以证据来认定目的是常态和原则,由基础事实来推定目的是例外与补充。在行为人辩解“不能还”而侦察机关又无法查清行为人有积极逃债行为的情况下,适用推定,将证明主观要素的责任转换给被告一方,才是一种恰当的做法。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8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在鄞州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5万元,此后王某多次使用该卡进行取现、透支消费,以前的透支额均如期还款。2008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使用该卡一次性透支49603元。超过还款日期后,鄞州银行通过电话联系、上门追讨、发挂号信等多种方式催收,被告人王某均躲避且拒不还款。后被告人王某在自己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该卡一次性恶意透支49603元,此后经鄞州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王某均未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辩解称,其透支49603元时并不是明知无归还能力,当时具有归还能力,只是后来经营失败导致失去归还能力。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透支”。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可见构成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不仅要求持卡人对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是明知的,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要素,很难被外界直接感知,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客观行为加以推定,推定是刑事证据法和刑事程序法上的一种方法,其适用过程包括法律解释的适用和价值判断与经验法则的运用,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如何以主观要素客观化的理念为指导,正确适用推定,并探讨被告人成功反驳推定的力度与证明标准,是正确定罪的基础。 二、假如被告人辩解属实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条件一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二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目前,学术界通说认为:“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实际上就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推定。就是说,如果持卡人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辩护词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并查阅了本案的有关卷宗材料。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有异议。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一直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犯罪故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由于公司经营的原因,从2010年申请信用卡以后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用卡记录。直到2013年,其贸易公司在香港投资出现问题,一时资金周转不灵。当时透支的时候,公司经营还比较正常,原来本打算按期偿还,但遇到资金链断裂,并非主观上想去非法占有。透支的时候,被告人没有肆意挥霍,款项是用于其公司经营,且当时是有还款能力的,仅仅只是公

司经营情况突变导致一时无法还款。 (二)被告人在知道偿还不了信用卡贷款后,曾四处筹措资金还债,并将唯一一套住房挂在网上出售,但由于当时房子为学区房,小孩读书占了指标,卖房一时比较困难,资金一直无法到位。被告人并没有逃避银行的催收,也没有转移资产,而是一直有着积极还款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被告人在透支后曾多次找到银行向其说明情况,并询问银行是否愿意贷款让其偿还。银行表示暂不能贷款,于是被告人又跟银行协商其他的还款方式,并表示一借到钱或一卖了房就立即偿还。被告人在被控制后,其亲友也向银行偿还了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应收费用,银行亦向侦查机关出具建议不予追诉的意见书。 (四)被告人的透支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 信用卡透支本身就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银行应充分意识到其风险成本,持卡人在透支后确有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客观上无法偿还的,鉴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谦抑,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因此,刑法的谦抑性具有限制机能,在现代法治社会,这是刑法应有的价值意蕴。基于这种对刑法功能二重性的科学认识,谦抑性就成为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应作犯罪处理。 (五)被告人自己经营公司并有一定的员工需要养活。 被告人自己经营公司,一直守法经营,不仅为珠海建设创造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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