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

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称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会议、公文、公务活动运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参与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为领导、为基层、为机关服务的各项工作,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并要做到依法行政。

第三条具体承组公文处理的处室在公文处理过程中,要相互协调, 密切配合,保证公文运转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四条公文处理坚持自下而上、分级负责、职责明确、集体办文的原则,其过程主要包括收文、分办、办理、呈送、核稿、审批、发文、督办、反馈、归档等环节。

第二章收文

第五条秘书处发行科负责接收经机要交换和邮局渠道送

来的文电、信函。上述文电、信函,属领导同志的,径送领导同志办公室签收、拆封;属办公厅代管单位的,交代管单位签收、拆封;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交秘书处机要档案科签收、拆封;属其他处室的,交相关处室签收、拆封。

第六条秘书处机要档案科负责签收由省委办公厅机要局和机要交通送来的文电、信函,计算机远程工作站接收的文件,以及秘书处值班室收到的应由办文处室办理的传真件。秘书处机要档案科收到所有送给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文电、信函,均应分类登记,输入电脑(对绝密文件的登记应注意省略涉密内容),进行编号,再根据业务分工送有关处室办理。

第七条办文处室收到其他单位直接送来的属于本处室分工办理的文件,应送秘书处机要档案科登记编号;如急需处理的,可由经办人员直接送秘书处机要档案科登记后办理。

第八条收文单位和人员签收文电、信函,应认真核对来文单位、件数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

第三章分办

第九条秘书处机要随案科收到的公文,按以下原则分办:(一)办件, 即凡符合公文行文规则需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公文,秘书处机要档案科按处室业务分工编号登记分送相关处室办理。

(二)阅件(含抄报件 ), 即有关单位报送或抄送的,不需

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公文。秘书处机要档案科按业务分工分送相关处室处理。

(三)领导同志办公室收到需要省政府审批而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除领导同志专门交办的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外,应即转办公厅机要档案科处理, 对于符合要求的,办公厅有关处室按程序呈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报文单位按规定重新呈报。如领导先作批示,应将批示转机要档案科处理;领导同志对自收电报的批示,属于要办理的,退机要档案科按程序分办;属于省长之间传阅的,由省长秘书负责传递;对报送的简报、信息、资料,凡是领导有批示的退机要档案科按程序分办,有关经办处室按文件处理办法办理。

(四)国务院( 含办公厅 )国阅、参阅、内部情况通报等简报,由秘书处机要档案科提出处理意见,送分管厅领导审定后办理。

第十条所有送给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电报,秘书处机要档案科收到后,留二份供领导传阅,一份编号送交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第十一条报送省政府的简报、资料、信息等, 除指名专送的以外,由秘书处机要档案科按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的工作分工及处室的分工分办或处理。属于重要的或有新信息的,由秘书处机要档案科分送副主任以上领导同志传阅。

第十二条公文承办处室如对公文分办有异议, 应及时送

秘书处机要档案科商转其他处室承办;若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由秘书处提出建议,呈报分管厅领导裁定。

第四章办理

第十三条办文处室收到秘书处机要档案科送来的公文,属一般性的抄件、阅件或报告件,需呈送有关领导阅知的,可直接在文件眉头上写上“抄件(报告件),请××同志阅”,经分管副处长签名后呈送。内容比较重要的抄件报告件,应使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呈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公文呈批表)呈阅。

第十四条主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政策规定、事权界定和主管部门比较明确的事项,经厅主管领导或副秘书长审核后可以直接转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由文处室使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表”(见附件二)转出。

(二)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事先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或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请示中注明有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办公厅审核发现有关部门意见不齐的,应要求主办单位补报,必要时办文处室可填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表”(见附件三)直接转出限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退回的,经办人员应加强催办。

(三)除重大、突发事件或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对越级上报或明显不符合规定上报的公文,由办文处室经办人填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退文单”(见附件四)报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退回呈报单位。

第十五条资料齐全可以呈批的公文, 由办文处室提出拟办意见并经处领导核签后,呈送分管的厅领导,再按厅领导的批示办理。紧急、重大事项应急办,同时报告有关领导;也可先送有关领导批示后再办理。

第十六条公文呈批, 应使用“公文呈批表”进行电脑打印;有关的附件应按顺序叠好,附件一般包括: 原文、有关部门意见、有关政策规定、相关资料等;有领导批示或前案的,也应予附上。公文呈批过程、时间及每位领导的批示内容等整个运转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输入电脑。

第十七条公文按规定呈批结束后,应正式行文函复。如不需正式行文函复且领导批示适宜转出的,可使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表”(见附件五)将领导批示转有关单位知照执行。

第十八条公文办理过程中,涉及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军队及新闻宣传部门工作的,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第十九条公文办理应遵守以下时限要求:

(一)可以直接送领导审批的请示性文件,应在l个工作日内

呈批;可以修改后送领导审批的发文代拟稿,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改好呈批(如需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则从收齐意见之日起计)。

(二)主办单位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而报来的文件,经办人一般应在收文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办意见呈批;发文摘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呈批。

(三)领导批示后,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拟复函稿呈批或按第十七条办理。

(四)外事出访、捐赠报批件,资料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呈批。

(五)急件应即到即办,在规定时间内办完;领导交办的公文处理事项作为急件办理。难于按时办完的应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经办人应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好纪要文稿呈批。

(七)收到法规性文稿,一般应在6个工作日内修改并排样转出征求意见;收齐部门意见并协调后,一般应在6个工作日内修改呈批。

第五章呈送

第二十条公文原则上按领导同志的排序和分工呈送,由办文处室运转。办文处室呈送办公厅分管主任的公文必须先经副处长或处长审核;呈送省政府领导审批的公文,必须经办公厅分管

副主任审核后呈送。

第二十一条公文呈送过程中, 如遇领导同志出差、出访或其他原因不能批阅公文时, 按以下办法运转:

(一)应先送分管厅领导审核的公文,如该领导外出,由办文处室处长代核后送分管业务的副秘书长审核。

(二)分管厅领导审核后应送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的公文,如该领导外出,事情又较紧急时,经请示分管厅领导同意,可直送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如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均外出, 由分管厅领导指定呈送领导。

第二十二条紧急公文的呈送,应在公文左上方夹带红纸片;如有时限性的公文,应告知领导同志或其秘书;领导秘书收到省政府办公厅办文处室呈送省政府领导审批的公文,应按公文处理时限要求及时呈批;按领导意见暂缓处理的,经办人应适时提出续办意见呈批。

第二十三条公文呈送过程中,如某领导同志批示送有关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办文处室应根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公文办理的要求,或先送有关部门,或在继续呈送的同时,将复印件转有关部门,或在领导同志均批示完毕后,再按领导同志批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需要秘书处通信班派专人专车呈送的公文,必须由经办处室(人员)填写专送单,注明时间、要求,并经所在处室领导审核签名,由秘书处通信班按要求统筹安排送出。

第六章核稿

第二十五条拟发公文文稿, 必须经过严格审核。文稿核稿,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函件文稿,由经办处室分管副处长核签后送分管的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或由其确定呈送有关领导签发。

(二)正式文件文稿(不含法规性文件)由分管副处长签名,经处长核签后,送分管的办公厅副主任审核并由其确定送有关领导签发。

(三)法规性文件,按《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和法规草案审批程序》办理。

(四)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处长核稿后送主任、秘书长签发或由其确定呈送有关领导同志签发;工作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处长核签后送参加会议的办公厅领导审稿,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办公厅领导未参加会议的,由主管办文的副主任审稿后呈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省政府领导同志在部门业务会上的讲话稿,要求以粤府字文件印发的或刊登《广东政报》的,由起草单位领导核签并送秘书长审核后送领导本人审定。

第二十六条正式文件经有关领导签发后,在付印前应送办公厅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复核,法规性文件送分管法制的副秘书长复核。

第二十七条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文件的重要批示和具体交办意见,应及时向原审核过该文稿的领导或与此有关的其他领导

报告。重要文件的办理、运转情况,应向主管领导及有关领导反馈。

第二十八条已经领导同志审批同意,需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最后按以下分工复核文稿:

(一)办文处室经办人应当复核、清理文稿,在核稿中按《拟写和审核公文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见附件六)的要求,改正不恰当的文字、标点,注明密级和分送单位等,如无原则改动的,经办文处室副处长签名后秘书处校对;有原则改动的,须报厅分管领导或省政府领导审定后,再由承办处室副处长签名送秘书处校对,并按归档要求整理文稿。

(二)秘书处对拟发公文(包括:粤府令、粤府、粤府办、粤府函、粤办函(不含出国赴港澳批件)、粤府党、粤府案、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省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进行最后的复校,复校的主要内容是:文件的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文件格式细则》、《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拟写和审核公文应注意的有关事项》等有关规定。秘书处对校对中发现的文字和内容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经办处室磋商修改,涉及实质内容的,应按原呈批程序送省政府或办公厅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在复校特急件、急件时,重点审核公文

的体例、格式和按办文处室要求的时限送印、发文,其他内容由办文处室复核。

第三十条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电报,电报稿的文字和内容, 以及发电、收电抄送单位的范围,由经办处室负责校对把关;各类电报编号、签发人等电报格式,以及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领导同志和中央、国家部委电报(明传和密码)的文字及格式,由秘书处负责复核。

第三十一条已经会议主持人审批的会议纪要,经办人应审核会议内容和有关决定事项是否完整、明确;参加会议的单位、人员是否齐全、准确;分送范围是否将与会单位列全,以及因工作需要应分送的有关单位是否列齐,防止漏发纪要或不必要扩大发送范围。

第七章审批

第三十二条未经正常程序直接呈送领导的公文和格式不规范的公文,领导一般不要在上面直接批示,可退来文单位按程序报送或交有关办文处室处理。如特殊情况特批后又需要办公厅协调办理的,批件请交秘书退有关办文处室办复,不宜直接交来人带走。

第三十三条办文处室经正常程序呈送领导的公文,有时呈批表上几个层次意见不一致,请最后一位领导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谁的意见和哪点意见。

第三十四条办文处室正常呈批的公文,如需明确表态的,领导要直接批示,不要划阁;如划圈视为同意。

第三十五条经办文处室正常呈送的公文,领导同志要急件急批;如外出开会、出访或工作太忙等难以及时审批的,请退回办文处室呈由代管该项业务的其他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的常规事项, 是指根据省政府既定的政策和工作部署,须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的具体事项。这些常规事项的行文,办文处室按规定程序呈报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其中以政府名义表态的,表态内容应经有关副省长审批,或按授权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由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三十八条凡属计划外项目投资,财政经费开支和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问题,应接程序报主管副省长“一支笔”审批,专项经费的开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发文(电)

第三十九条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发文,打印清样由经办人负责校对后,送打字室电脑编号,并由打字室送秘书处复校。秘书处复校后送回打字室,按规定由打字室印刷的, 由打字室将成品连同底稿送发行科;印刷厂印刷的,由打字室通知经办人签收,由经办人送印刷厂付印并将底稿送发行科。

公文底稿暂存发行科,待公文发出后,再将整套公文底稿移交机要档案科归档。

第四十条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内部明电和密码电报只落款不盖章,电报销按规定程序呈批送打字室编号、打印并按上述分工规定校对、复核后,装封交通信班送省委办公厅机要局发出,电报底稿移交机要档案科。

第九章督办

第四十一条经办人在办理紧急公文时,除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外,还应对有关环节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工作落实。急件、特急件发出后, 要向分管领导或交办该项工作领导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文的督办,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十章反馈

第四十三条省政府领导在办文处室按规定呈送的公文或呈批件上的重要批示, 办文处室在办理前(转出或函复前),经处长审核后,将批示和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送综合一处刊登《政务动态通报》。领导同志办公室和办文处室直接收到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在非办公厅承办文件上的重要批示,要将批示和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一份送综合一处,

刊登《政务动态通报》。

第四十四条领导批示完毕的公文,办文处室经办人员应填写《领导批示回报》(见附件七),呈送作过批示的有关领导同志。

第四十五条对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公文,以及上报和下发公文的运转情况,办文处室应及时跟踪了解,将情况向主管领导及有关领导反馈。

第十章归档

第四十六条公文办理完毕后,秘书处机要档案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第四十七条凡是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务活动中已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函件、会议纪要、简报、资料等,均属归档范围。

第四十八条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编号的各种文件、函件、会议纪要等发出前,承办人要把底稿(包括手稿、领导批示、历次修改稿及其他附件)和一份正文交秘书处发行刊以核对办理文件发行,并由其向机要档案科移交归档。没有正式编文号的函件的底稿直接交机要档案科归档。

第四十九条其他零散文件材料(包括上、下级的来文、电报、调查材料、信息、信访、值班情况反映、政务动态通报和省府领导主要活动记等),由承办人在规定限期内直接向秘书处机

要档案科移交。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公文运转过程中,尤其是翻印、传递、保存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 2001 年 8 月 20 日起施行。以往本厅的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 , 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呈批表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表(转办)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表(征求意见)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退文单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表(交办)

6.拟写和审核公文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7.领导批示回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呈批表

紧急程度:密级: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电话: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表

联系电话:(办文编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表

联系电话:(办文编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退文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表

联系电话:(办文编号:)

附件 6(暂缺)附件 7(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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