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税务机关税收处理的复议申请书和国家赔偿申请书

不服税务机关税收处理的复议申请书和国家赔偿申请书

不服税务机关税收处理的复议申请书和国家赔偿申请书

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xx,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河南省xx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xx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税收处理决定书》和扣缴税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2、退还扣缴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

1、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1999年度纳税情况检查后,在没有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理决定书,非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是在联社看到该决定书的,该决定书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剥夺了申请人法定的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3、扣缴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者《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税收通用缴款书》规定限缴日期到期之前,在扣缴手续不完备、《税收处理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三者所列款项不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从申请人开户行扣划,不符合法律关于扣缴税款的程序规定。

4、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违法。《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不包括税务稽查局,虽然税务总局确认税务稽查局有行政执法资格,但法律法规却没有授予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权,以稽查局名义直接作出《税收处理决定书》,是明显的行政越权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扣缴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授权,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贵局本

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xxx市国家税务局

申请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xx县人民路东段。电话:6536988.邮政编码:467400.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xx.性别:男。职务:社主任。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xx县国家税务局。

地址:xx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姓名:李xx.职务:局长。

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

1、依法返还强制扣缴的税款及罚款55000元;

2、依法赔偿申请人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孳生的利息。

申请赔偿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此致

xx县国家税务局

赔偿请求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张要伟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税法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详细描述: (一)申请人: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 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 1.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 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 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为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做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 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6.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例题: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可向()申请 行政复议。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C.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D.国家税务总局 正确答案:A,C 解析: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上述情形,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2.以下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表述不符合规定的有()。 A.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C.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较多时,应当推选1至10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D.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必须是书面委托 正确答案:B,C,D 解析:选项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选项C: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选项D: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3.以下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表述符合规定的是()。 A.税务机关与经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其他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B.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被申请人 C.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被申请人 D.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李连寿,男,汉族,————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号。 被申请人:西安市房屋征收治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 申请理由: 第一本案别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别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 《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别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的规定”。《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都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别能适用《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别能适用《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被申请人别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别是市、县人民政府都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 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别合理 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 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挑选权 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 《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

企业资产报损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报损税务处理 2010-9-19 8:55王辉【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精神,对于资产报损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要出具相关证明和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才能够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即使按照财务原则进行处理的资产报损,同样不能在所得税汇算时税前扣除。在此,笔者谈谈资产(本文主要指固定资产和存货)报损的税务处理。 一、税法规定资产报损的范围和标准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出让价值; (4)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税法规定存货的损失范围包括: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存货永久或实质损害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格;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5)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6)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从税法规定对存货损失的范围较之财务准则更广泛,因为财务准则仅包括了存货的毁损和存货的盘亏造成的损失,而税法规定的范围还包括了淘汰和报废以及变质和被盗等。税法对存货损失范围的扩大进一步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有利于企业将存货报损所带来利益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也有利于会计人在实际操作中的便利。 二、税法规定资产报损的计量标准 在固定资产报损时,由于会计准则与税务法规就同一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所考虑的角度不同,进而所规定的折旧年限也不尽相同,于是造成的一定的差异,对此根据我国税法大于会计法规的原则,应该切实按税务法规进行处理和计量,因此,如果企业此时没有按税务法规在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所得税汇算调整时,这时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按税务法规进行处理,而对最后所得的净值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财务法规规定的可回收金额(残值率)与税务法规有冲突的,原则上按税务法规规定的比例进行计算,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的可回收金额为账面余额的1%.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该项资产经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可回收金额,也可以按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可回收金额,但是必须要税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 具体而言,企业固定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即:企业当期固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损失=固定资产账面余额×(1-5%);而对存货资产损失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经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经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即:企业当期存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损失=存货账面余额×(1-1%),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金额部分认定损失;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

企业资本运营与税务规划相关税收政策(doc 118页)

企业资本运营与税务规划相关税收政策(doc 118页)

企业资本运营与税务规划相关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1、兼并、破产不征营业税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5]80号 1995年11月15日)第十一条:对企业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转移行为,暂不征营业税。对因破产而发生的企业拍卖,暂不征营业税;但专项拍卖企业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不动产投资不征营业税 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4、整体资产转让不征营业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21日(国税函[2002]1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规范版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规范版 The standard version of the 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co nsideration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规范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申请人: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 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份。 原处理决定书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件。 注: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 罚处理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存货报废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详解_梁茜

Practice Analysis 存货报废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详解◎文/梁 茜 存货报废是在工业企业普遍存在的情况,形成原因多种多样,包括正常生产过程中的报废,国家政策变更导致的报废、质量原因导致的报废、产品更新换代导致的报废、保管不良导致的报废等等。不同的行业、企业,由于产品、技术、设备、管理等原因,报废的情况也不同。此外,新旧税法对存货报废有不同规定。以上原因,导致企业的会计人员对存货报废的税务处理难以准确把握。本文专门针对存货报废,进行了详细分析。 一、存货报废适用的增值税规定 (一)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存货报废的增值税处理 关于非正常损失。相比旧的税法规定,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非常明确地指明了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即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使存货报废的增值税处理变得十分简单明了,会计人员只需掌握如下两点:(一)非正常损失的存货报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烂变质所导致的报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二)正常损失的存货报废:除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霉烂变质的情况,其他报废都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一些长期困扰企业会计的存货报废情形,如自然灾害导致的报废、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的报废、食品药品超过保质期导致的报废、技术淘汰导致的报废、都属于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三、存货报废适用的所得税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三)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 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 关检查。   四、存货报废的所得税处理 关于合理损失和不合理损失。只有合理的损失才允许税前扣除。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正常损耗一定属于合理损失,而非正常损耗有可能是合理损失,也有可能是不合理损失。 (一)正常损耗 制造业在生产过程中,原材料很难做到100%合格,成品很难做到100%的正品率,或多或少的会出现报废品,由于这些报废品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经常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偶尔才发生的损失,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应属于正常损耗。关于 正常损耗的范围,目前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由于行业、产品、技术等等不同,正常损耗的范围不同,税法无法进行统一和明确的规定。企业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对于没有行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工艺和技术来确定一个合理的范围,前提是企业有严格有效的管理内控制度。 (二)存货报废的申报 清单申报:如果存货报废属于正常损耗,企业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企业而言,清单申报简便易 24 2012.10 会计师

浅谈对税务会计及纳税筹划的认识

浅谈对税务会计及纳税筹划的认识 这学期葛老师给我们上的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课使得我开始接触这方面的知识,这篇文章是结合课程内容以及个人的思考与感受来谈谈我个人对税务会计及纳税筹划的认识,同时也是对这门课程的总结。以下案例多出自于葛老师的课堂教学内容以及其著作。 税务会计简单地说就是一门结合了税务的会计,所以它要求在实际操作中不仅要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还要符合税法的要求。纳税筹划则是一种对涉税行为的策划,以期达到企业管理上和节税上的目的。所以我的理解是,税务会计及纳税筹划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各种节税技巧对企业的涉税行为进行策划,制作一套完整的纳税方案,进而达到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节约企业纳税成本的目的。所以以下从前提、目的以及节税技巧来谈谈我对其的认识。 说起税务会计及纳税筹划的前提,毫无疑问的是合法合规性。这要求纳税筹划运用的手段是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冲突,更不能采用隐瞒、欺骗等违法手段。在刚开学的时候听会计老师说本科生写论文存在的毛病中的一个例子,有一个同学他的论文方向是纳税筹划的,他里面的大致内容是运用一些技巧达到节税的目的。其中,有一个方法是将企业的折旧计税方法改成加速折旧法,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增加前些年份的管理费用,进而减少前些年份的应纳税所得额,最终可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税法中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一般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只有符合特定要求的企业才能使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但是他所研究的企业并不符合税法中的特定要求,所以其折旧计税方法只能采用直线法,因为不符合税法规定,这位学生所做的纳税筹划是毫无意义的。此外,我理解的纳税筹划的合法合规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导向的,而不是钻税法的漏洞和缺陷,谋取税收利益。比如,当企业的发生了非正常的资产损失时,税法规定只有正常的损失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就会有很多人会想方设法去把此项非正常的损失划到正常损失中去的,达到节税的目的。虽然那样也是没有违法同样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有时这样做违背了真实的经济行为。在税法边缘做文章,接近偷税,会计这样做久了会形成习惯,就容易触犯到法律。况且漏洞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电话 申请人 姓名 性 别 年龄 职 业

地址 电话 法定代理人姓名职业 单位 电话 地址 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证号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被申请人 地址 处理决定 执行情况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盖章 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年月日 说明 1.申请时需附资料:(1)法定代理人应附有关证明;(2)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3)已缴税款、滞纳金凭证;(4)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依据。 2.表中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附: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时递交的,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申请文件。 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有: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

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注明是否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申请复议应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复议申请就不被受理。 第一,申请人应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 (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电话: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 地址:法定代表人:复议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加盖公章 年月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填写说明) (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组织) 申请人:珠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X区X路X号院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某 身份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被申请人:您认为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名称,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的机关) (以上信息需如实、准确填写,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地址:珠海市X区XXX路X号法定代表人:XXX 复议请求:撤销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免除对本公司的罚款。(需填写明确的请求,如要求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确认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公司送达了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认定我公司从事了XXXX 的违法行为,我公司认为该处罚决定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1.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2.该处罚决定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描述事实情况和申请理由,包括能够说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不公正以及给您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材料。)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加盖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意:资产损失税务处理易忽视的若干细节

注意:资产损失税务处理易忽视的若干细节 资产损失税务处理的主要企业所得税文件,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两个文件。上述两个实施虽然几年来,纳税人仍容易忽视资产损失处理的细节。我们总结了其中几个典型易忽视的处理细节,供纳税人参考。 1忽视区分资产损失性质 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实务中许多纳税人由于不区分资产损失性质,把正常损失当成非正常损失处理,或把非资产损失均认为是正常损失,前者涉及的进项税作转出处理,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同时税务机关审核时可能不认定进项税转出额,导致纳税调增;后者应转出而不转出,存在偷漏税风险。因此,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首先应正确判断存货损失的损失性质,即正常损失和非常损失。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解释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其次,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注意对损失申报所需资料的收集

和准备,并做好及时与税务机关对损失性质的沟通。 2忽视变价收入,导致重复征税 财税[2009]57号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须进项税额转出时,存货成本应扣除残值后来计算应转出进项税额。一般而言企业处置报损存货时,取得变价收入仍需要计征增值税,如直接以存货成本为基数来计算进项税转出,则会造成变价收入部分重复征税。但是很多纳税人处理该问题时未考虑变价收入,导致变价收入部分重复征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可能不承认多转出金额。 3.忽视资产实际报废、毁损与账务处理的及时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因此,税法上的“停止使用”无论是暂时性的闲置还是永久性的报废转出,都是不允许计提折旧的。 不少企业内部资产报损有严格的程序和流程。但走完程序和流程导致资产损失由财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到企业权力部分审批确认之间存在时间差,该时间差视企业内部审批效率不一,少则几天,多则数月,甚至跨年度。而企业在获得审批确认后,通常进行资产损失账务,由于报损资产内部审批期间继续计提折旧,导致企业内部财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损失与最终账务处理损失存在差异,该差异就是内部审批期间的折旧额。但企业报废、毁损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上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报损资产内部审批期间计提折旧应作为损失金额报损,而不能再继续计提折旧。 此外,可能存在部分固定资产刚好在内部审批期间折旧到期,在账务处理上该部分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成为清单申报损失,而实际上应属于专项申报损失。

企业资产报损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报损税务处理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企业资产报损税务处理 2010-9-19 8:55王辉【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根据我国税法相关精神,对于资产报损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要出具相关证明和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才能够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即使按照财务原则进行处理的资产报损,同样不能在所得税汇算时税前扣除。在此,笔者谈谈资产(本文主要指固定资产和存货)报损的税务处理。 一、税法规定资产报损的范围和标准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出让价值; (4)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税法规定存货的损失范围包括: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

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存货永久或实质损害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格;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5)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6)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从税法规定对存货损失的范围较之财务准则更广泛,因为财务准则仅包括了存货的毁损和存货的盘亏造成的损失,而税法规定的范围还包括了淘汰和报废以及变质和被盗等。税法对存货损失范围的扩大进一步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有利于企业将存货报损所带来利益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也有利于会计人在实际操作中的便利。 二、税法规定资产报损的计量标准 在固定资产报损时,由于会计准则与税务法规就同一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所考虑的角度不同,进而所规定的折旧年限也不尽相同,于是造成的一定的差异,对此根据我国税法大于会计法规的原则,应该切实按税

浅议税收会计 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

浅议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但是随着会计改革与国际接轨进程的加快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三大会计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税务会计的建立必将成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继而出现了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等不同提法。关于对这三个概念的界定,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企业纳税会计;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国家税收会计;还有人将代表国家利益的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将代表企业利益的会计称为税收会计。鉴于诸多观点,笔者汰为有必要对三者的内涵予以界定,明确税务会计的内涵及其内容。 一、概念界定 顾名思义,税务会计是关于税务的会计。税收工作包括反映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方面的税收活动。若站在征税人角度(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称为“税收会计”(即国家税务会计);若站在纳税人角度,税务会计称为“纳税会计”(即企业税务会计)。由此可见,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两个方面,两者都归属于税务会计,分别为税务会计的一门专业会计。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核算税收收人,反映和监督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提退情况的税务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体现了税务机关和国家金库的关系,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并融会其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具有直接受税法制约的特点,体现了依法征纳关系。税务会计概括的说就是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专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税收或税务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划分为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通常意义上,将纳税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即税务会计从广义上,包括纳税会计和税收会计;从狭义上,税务会计即指纳税会计。下文中采用税务会计的狭义概念,对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作以比较、分析。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两者几乎是同时产生,只要有税收,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和核算征收税款的税收会计,这是税收活动的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衔接点是税法。以税法为准绳,税务会计监督纳税人自身及时、足额并且经济地缴纳税金,而税收会计则要监督所有纳税人及时、足额并且正确地缴纳税金。所以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的联系。 三、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从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定义来看,两者的内涵存有较大差异,并非简单的概念之别。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混淆两者的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使之有失偏颇。本文拟从会计主体、会计目标、会计具体职能、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依据、会计记账基础、会计核算范围、会计核算难易程度及会计体系诸方面分析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内涵区别。 (一)会计主体不同

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如何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复议请求

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如何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复议请求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钟方立律师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事实及理由:此致(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2.证据__________份。 咨询我 王小丹律师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例申请人:支xx,男,56岁.,汉族,xx省xx县xx乡农民,住x县xx乡xx村。被申请人:xx 省xx县税务所地址:xx省xx县xx乡xx街x号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所长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县xx乡税务所x字第x号杭税处决定,特向xX 县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x字第x号抗税处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xx-kxx乡农民。xx乡有一座16门砖瓦窑场,为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19x x年,乡人民政府与该乡农民付xx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乡政府为甲方,付xx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1年,自19x x年1月起至当年12月底止。付xx承包后,又以发包方身份,与申请人签订了制砖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付xx为甲方,申请人为乙方,承包期限1年;甲方提供场房、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 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 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 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 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 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 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 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税务行政复议规 则(暂行)》)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 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 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 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 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 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 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3.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以 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 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税务处理差异

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税务处理差异 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税务处理差异 某单位自行建造临时房屋一套,建造成本550万元,于2016年12月15日投入使用,会计将其列入固定资产核算,按预计使用期限5年计提折旧。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项资产已累计计提折旧330万元,账面净值220万元。因经营管理需要,该房屋于2016年12月被拆除,取得残值收入7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确认拆除房屋损失150万元(220-70),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但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时认为,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而会计计提折旧年限为5年。那么,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时,是否应当考虑因会计计提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而造成的差异呢?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形成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房屋550 贷:在建工程550。 (2)将报废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220

累计折旧330 贷:固定资产——房屋550。 (3)收回残值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70 贷:固定资产清理70。 (4)结转报废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150 贷:固定资产清理1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资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

谈税务部门与企业税收筹划.docx

谈税务部门与企业税收筹划 一、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必然性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是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纳税人税款的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配比的收入。对于纳税人来说无论纳税多么正当合理,都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丧失。因此,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从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的关系。纳税人具有纳税理性,在特定的税收环境中会进行自利的、清醒的、主动的选择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投入最少(纳税、纳税成本等)与产出最大(税后效益、股东权益)的均衡。同时,国家税务机关也具有征税理性,通过制度的安排,如实施各项税收法律及政策法规,以影响税收环境,用尽可能少的征税成本来实现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在这种背景下就产生了企业税收筹划的现象。 所谓税务筹划,也称税收筹划或节税,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前筹划和安排,从种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的、合理的事前选择,进而规划或设计纳税人自身经营、交易及其财务活动,最大限度地减轻或延缓自身税负的一切合法有效的行为总称,其目的是获得节税收益,与偷税漏税行为有本质的区别:从法律角度看,税务筹划的前提是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是在国家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一系列有效的理财活动来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其行为是合法的。而偷税是在违反国家税务法律的前提下,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税务筹划是一种正常行为,具有公开性。偷税是一种非正常行为,要采用种种手段加以掩盖或隐匿,具有欺诈性;税务筹划既然是合法行为,就不会有任何法律责任,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认可。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受国家打击,除按偷税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二、税法与企业税收筹划 1、税法不完善刺激了企业税收违规和抑制了正常税收筹划现象的出现。依法治税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在一个法治程度差的治税环境中,纳税人自然会为争取税收利益而会想歪方,走斜路,企业也就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4篇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模板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4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模板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模板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模板申请人:支xx,男,56岁.,汉族,xx省xx县xx乡农民,住x县xx乡xx 村。 被申请人:xx省xx县税务所 地址:xx省xx县xx乡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县xx乡税务所x字(xx)第x号杭税处决定,特向xx 县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x字(xx)第x号抗税处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xx-kxx乡农民。xx乡有一座16门砖瓦窑场,为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19x x年,乡人民政府与该乡农民付xx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乡政府为甲方,付xx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1年,

自19x x年1月起至当年12月底止。付xx承包后,又以发包方身份,与申请人签订了制砖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付xx为甲方,申请人为乙方,承包期限1年;甲方提供场房、机械等设备和投资并承担应缴纳的税金,乙方为甲方生产砖成品209万块,并负责支付购置柴油、煤等燃料和工具修理的费用以及工人工资;甲方分取 30%的售砖款,乙方分取70%的售砖款。 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即进行生产,合同履行了8个月,申请人生产成品砖68万块。19x x年x月xx乡税务所通知申请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人申明按合同规定应由甲方付xx缴纳税金,但是税务所认为税金应由申请人缴纳,坚持向其征收,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因申请人坚持税金应由付xx缴纳,税务所便于19x x年11月x日派人到砖瓦窑场,要拉走6万块砖以物折抵税款。由于申请人和工人阻拦,砖未被拉走。19x x年12月x日,xx乡税务所作出x字(xx)第x号抗税处罚决定,以抗税为由对申请人处以3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xx乡砖瓦窑场本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镇企业,该企业19x x 年实行承包后,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付xx负担税金。付xx 后来虽将制砖生产指标又转包给申请人,但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砖窑场的原承包人付xx负担税金。并且在申请人制砖期间,窑场的产品销售、财务收支等生产经营管理权仍由付xx行使。因而依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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