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伤害权

合法伤害权
合法伤害权

关于“合法伤害权”合理性的思考

-------------《潜规则》读后感

“合法伤害权”,顾名思义,是一个矛盾结合体,在一个法制的社会形态下,伤害应该是违法的,而此矛盾名词是著名学者吴思先生在他的《血酬定律》和《潜规则》中都提到的一个词汇。

所谓“合法伤害权”,从正面意义上看,应该说的是司法机关对于违法犯罪分子实施的刑事惩罚,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那些生理或者心理上的惩罚是一种伤害,但是,这种伤害权是法律允许的,对国家公权力机关来说,法律允许即权利!

但是吴先生所谓的“合法伤害权”明显是一个灰色词汇,就是说有些人能够利用自己的管辖权,在他可以做主的范围里,利用冠冕堂皇的理由给其治下的民众以伤害。大家都知道这是打击报复,但所有一切都是在合法的名义之下进行的。掌握权力的人一旦可以借合法的名义来伤害别人,他们会充分的利用这种权力为自己牟利,让国家机器按照他们的意愿开动。这种“合法伤害权”,经济学上一般称之为寻租,也即有些经济学经常强调的所谓“权力搅买卖”。①俗语所称的“官断十条路”,即官员手上握有十条甚至更多的选择方向,其中的利弊必然有差,则伤害不伤害都是他说了算!

“合法伤害权”的威力往往比一般的政府职权要大的多,因为民众对它无可奈何,吴先生在书中写道“身怀利器,杀心自起”,其实本质上是一种投资与回报的性价比,当投资无风险,或风险极小,而回报却是高额和必然的,即性价比很高的时候,此句的确是真理。

在古代官场,无论是通过推荐,继承还是科考当上官员的,几乎都会适用吴思先生说的“新官堕落定律”,一旦做官,手握权利,不论大小,一律有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态,而一个混乱黑暗的政治官场,当潜规则从黑色过渡到灰色,最后走到白色,摆在台面上说话的时候,这种伤害权就变的合法了,甚至连民众都视之自然,把它当做一种合理的存在,抱着一种“只要不轮到我头上就好”或者“等我有了这种权利”的心态,久而久之,合法伤害权不仅合法,甚至是合理的。

吴先生在书中提到一个例子:

“武进县知县是个贪夫。其时正有个乡亲在这里打抽丰,未得打发。见这张首状是关着人命,且晓得陈定名字,是个富家,要在他身上设出些,打发乡亲起身。立即准装,检牌来拿陈定到官,不由分说,监在狱中。”

其实,此知县有两个选择空间的关口,但是他都选了最具伤害性的一头,我觉得关键词在于他是个“贪夫”而刚好,陈定是个“富家”。这案例让我想到了汉武帝时期的司马迁的例子,时司马迁为李陵变节一事辩解,招致汉武帝大怒,投入狱中,其实,他可以选择花钱消灾,可惜他没钱!只能受宫刑之苦!

如果法律铭文规定犯某罪处某种刑法!则不存在“官断十条路”的情形了,然而法律本身就应当有一定的伸缩性,否则法官就变成了一个审案机器,而且法律是个列举性的学科,有其本身的滞后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罪行,所以又要求它必须有一定的伸缩性!那么法官就必然会有自行裁量的空间。那么古代官场上,司法行政不分的情况下,正常俸禄不够日常开销和潜规则花费的时候,所谓父母官必然要赚取一笔灰色甚至黑色收入,就只能利用手中司法权力钻法律的空隙。百姓被政治司法愚弄,没有任何能力,看似是最大的受害者,但实际上,我认为,越是有钱无权的人,才是受这种“合法伤害权”迫害最深的人,在吴先生

的例子中,如果陈定穷的揭不开锅,说不定知县打骂一番便结案了,正是因为他是富家,有利可图,使用“合法伤害权”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利益!或为升官或为发财。那些有钱无权的富商们,终日提心吊胆,担心官员一个不高兴,随便派个理由把自己弄进去,这之后花的钱便没个尽头了,相反,主动的用钱打通关系,埋好人脉,到时惹上什么事情可以抹得一干二净才是上策,这又刚好迎合了官员们所需的灰色收入,看似其中没有使用“合法伤害权”,但实际上,是权力潜在的威胁产生的效力,由此可见,这种权利的威力的确很大!

这种权力,在今天的司法行政体系下一样得以体现,因为无论何时,制度总会有这样那样的漏洞,法律总会有这样那样的模糊。

很明显的一个案例是:

“湖南省郴州市大众法律服务所主任李国宾,因不满郴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的“超速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之告上法庭。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撤销郴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对李国宾超速罚款500元、扣驾驶证6分等处罚决定。”②

郴州至资兴公路,不到25公里的路段,设立了限速标志牌和雷达测速牌达40块之多。李国宾在被交警部门认定他违法超速的“郴资桂”高等级公路176公里处,发现340辆车通过这一路段,没有一辆车不超速。如按每辆车罚款额500元计算,此路段交警一上午便可罚款17万元。交警这种随意设置限速牌与罚款的权力,无疑是一种“合法伤害权”,即运用国家暴力机器获取暴利的权力。③

有一句顺口溜说“二级警察交通队,站在路边乱收费。”

中国现今的警察为什么能够如此嚣张的使用“合法伤害权”呢?我认为其一是监督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但是,我们如何去监督权利的行使呢?不久前,我看过“今日说法”讲到一个人物,他平时爱好就是DV拍摄,经常拍摄一些公车私用,隐藏车牌,或者改变车牌号的现象,他只是一个普通人,在行使着自己的监督权,但是他也会碰到车管所,派出所不让他进去了解情况的现象!行政,司法机关应该是一个阳光型的机关,如果公众连他们日常的行事,工作都不了解,又如何去监督?监督了又如何去反映?

一旦失去了监督,降低了监督力度,那些手上有权,甚至只是挂名没权的人就会肆无忌惮。当然我从此案例中看出,诉讼对于制约“合法伤害权”是很有效的,同时社会媒体舆论也是这种权利的制约着,但是它实际上是一种不合理的存在,如何去杜绝它的存在?

“合法伤害权”在皇权专制时期,几乎是不治之症。在今天权力来自于民的语境下,某些官吏们仍然在合法伤害着大众。要避免“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只有激活民权才是唯一的出路。

防范“合法伤害权”,要敢于和善于运用诉讼的力量。“合法伤害权”往往利用权力制定伤害规则,所以,用更高的法律赋予的权利来制约权力是一种治本之策。李国宾的胜诉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证明了貌似强大的“合法伤害者”也是惧法律的。④

“合法伤害权”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因为它是利用了司法制度上的漏洞和法律规定上的灰色地带去运行的,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某些手握权利的官员的私利。此外,不仅仅是“合法伤害权”,包括现在的“灰色收入”“钓鱼执法”都是不合法,甚至违法的,更是没有合理性的!

资料来源①百度百科关于“合法伤害权”的解释

②5月17日《三湘都市报》

③④《东方早报》5月18日,作者:杨涛,《要阻止交警的“合法伤害权”》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完整篇.doc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一、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 ; ;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换言之,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一方当事人享有仅凭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当事人双方间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约定解除则是通过双方协商或事先约定解除的条件,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69条、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符合这几种情形的,当事人即可行使法定的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存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应该解除,并非一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就产生法定解除权,如果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不严重,没有影响到合同

目的的实现时,就不能解除。这个法定解除条件实际上是在出现不可抗力以后,对合同解除作出了限定的条件,只有在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解除,而不是只要出现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 ; (二)因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实际是对明示和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明确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规定这项制度的目的是让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尽快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 (三)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4项的前半部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两种情况下的迟延履行,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未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对方订立合同目的落空,没有继续履行的意义,这种情形可不经过催告程序。这两种情况其实质都是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均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施工单位如何行使施工合同解除权

施工单位如何行使施工合同解除权 作者:周善良王滨来自:本站原创 2007-3-7[浏览:2388次] 合同解除,广义上包括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其中协议解除由于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般不会在合同双方之间引发纠纷;而法定解除(也即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且有效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完毕前,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上述规定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的界定,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才有权通过法定的程序解除合同。 而建筑施工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不仅涉及的标的金额巨大,而且往往涉及多方利益,有时甚至会影响到一系列经济主体的生存。因此,在其解除权的行使上,法律采取了较一般合同解除更为慎重的态度,特别是根据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优势地位变化规律,对施工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 一、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颁发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中,具体规定了承包人(也即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条件。根据该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发包人具有下列违约(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施工,并经施工单位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合同约定需由施工单位带款垫资的情形外,按约定金额及期限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施工单位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付款的催告,给对方以合理期限,只有在合理期限届满后发包人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承包人(施工单位)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为此,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第14条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同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否则,除需承担赔偿责任外,还会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而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最低质量标准,在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不符合该标准时,施工单位应当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换修理,发包人拒绝履行的,施工单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施工合同。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因此,《合同法》第十五章中有关承揽合同的一些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同样可以适用,依照《合同法》第259条的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反映在《解释》中即形成了本条规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办证吗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办证吗 这个办理不了产证,房地产办理产证最重要一环是国家对企业的土地出让即开发企业需要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才可以进行开发在后期顺利办理产证注:《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对于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办证吗的问题很多人问到,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一是土地所有者即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这种方式习惯上称之为国有土地租赁或土地年租制。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 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

银行同意出租证明书

银行同意出租证明书 篇一:同意抵押物出租证明 同意抵押物出租证明 : 兹有客户(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向我行申请授信/贷款,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名 称),由(抵押人)以其所有的下表所列的房产(下称“抵押物”)为上述 授信/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签订了编号为的签订了编号为的《》(抵押合同名称),并已办妥抵押登记(登记字号:)。 现抵押人需出租抵押物,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现我行同意,在不影响我行作为抵押权人按法律规定对上述抵押物进行拍卖 或处分的情况下,我行同意抵押人将上述抵押物出租。在承租期间,抵押物不得 再行转让、转租、赠与。 特此证明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篇二: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

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问问居委会或者小区物业,他们可能知道 首先,你拥有房子的100%产权,你就可以自行出租,不用谁同意。 按你的说法,你就想办理个房屋出租证明是吗?给你个办法,到房屋当地派出所办理个出租房屋的手续,即在派出所办理房屋出租备案,派出所会给你个黄牌子,你找到租户后,让承租人也到派出所登记备案。你要愿意的话,还可以向税务所缴纳5%的营业税。 以上都是按正规途径来说的,要是不想那么麻烦,也不想交税的话,就到中介公司报房,让他们给你找客户就行了,或自己上网发帖子。 租房协议书 房东出租人为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为乙方 甲方出租_____市_____区_____街_____巷______号____楼____套间给乙方作____使用,房租______元人民币/月,电___元/度,自来水___元/吨。有线电视费____元/月,垃圾费___元/月,院子灯___元/月,楼梯灯或走廊通道灯___元/月。电由___度开始使用,室内自来水由____吨开始使用。入住计租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按金时间:_____ 年____月____日,按金为一次性人民币_____元,租约时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7557 The Civil Subjects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Their Corresponding Civil Legal Relations, And Then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Terms Are Binding On The Parties And Need To Abide By Them. (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 同正式样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合同资料可用在各个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其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进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森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关于“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

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祖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出租给乙方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乙方只享有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出租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出租范围。 第二条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为:____平方米(土地级别_______级),住宅用地为:_______平方米(土地级别:_______级),商业用地为:_______平方米(土地级别:_______级),公共设施用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公益事业用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其他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有哪些条件

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有哪些条件 分为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1、客观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2、主观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二、合同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的撤销权与解除权是不一样的,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 撤销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 1、适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时候(如请求撤销因欺诈产生的合同); 2、适用于当事人有权反悔的情形(如撤销赠与); 3、适用于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情形(如《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保全撤销权)。 解除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 1、相对人重大违约的时候; 2、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 3、当事人主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如《合同法》规定的任意解除权)

(1)撤销权适用于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解除权适用于合同(双方行为)。 (2)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解除权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始消灭,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灭。 (3)撤销权是形成权,宜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4)撤销权为法定,解除权分为法定和意定两种。 (5)撤销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解除权原则上是单纯形成权。 三、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实用版

YF-ED-J997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森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关于“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祖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出租给乙方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乙方只享有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出租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出租范围。 第二条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为:____平方米(土地级别 _______级),住宅用地为:_______平方米(土地级别:_______级),商业用地为: _______平方米(土地级别:_______级),公共设施用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公益事业用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其他土地面积

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当我们说到合同的单方解除权,首先要从合同解除说起。广义上说,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它包括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两种情况,即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即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接触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含义及立法体例指的是广义的合同解除,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我国合同解除的方式之一。关于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和解除之后效力问题一直观点不一,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得合同关系当事人屡屡诉诸法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类型。约定解除权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此种解除权往往事前约定:主要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了一定情形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约定解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约定解除的发生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只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该条件成就了,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便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而发生的解除权。其实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合同法》第94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一、二、四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三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其中第五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个兜底条款,包含了《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法定解除权又可分为任意解除权和一般解除权,《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承揽合同的定做人、委托合同和不定期租赁的双方当事人等

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如何有效行使

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如何有效行使 文:王丹郝亮亮A美容院承租了B大厦内的一处商铺,双方签署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五年,装修期为三个月,计租日为大厦整体开业时间,若A逾期一个月交付租金,B大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A 美容院依约对承租商铺进行了装修。在A完成装修、等待开业的这一段时间内,由于大厦其他业户的装修行为致使A承租商铺的棚顶发生破损,形成了直径约一米的大洞,同时空调机出现漏水,将A 已装修好的地面及桌椅等设施全部浸泡至无法使用。不仅如此,A放置在承租商铺内准备用于经营活动的电脑等贵重物品还多次被盗。A 美容对此种种情况非常不满,认为根本无法在这样的环境下进行经营,故致函出租方B大厦,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解除租赁合同。B大厦回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而对于出现的问题,A可先行自费解决,核算出具体数额后,同意补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A遂诉至法院,以B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法院未认可,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A仍执意不再履行合同,并拒付租金。B大厦无奈,诉至法院,以A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支持了B的诉讼请求。 一、合同解除的方式 合同解除是指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一般说来,合同解除有两种方式: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规定的就是约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规定的就是法定解除,其中第四款一般被认为是根本违约。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表现在: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其联系表现在: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补充。比如约定违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项规定,不论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合同。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条件,非违约方就一定要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权利,是由非违约方自己决定的。 本案中,在A美容院诉B大厦时,认为B大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要求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当然该理由未被法院认可暂且不论);而在B大厦诉A美容院时,认为A逾期支付租金达到一定期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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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森和国土地管理法》

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约定解除权解除权消灭默示放弃 内容提要:约定解除作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是,在约定解除的方式中,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以及具体案件中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该规定表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人应当在此相应的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期限的,则解除权人应该在相对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然而,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乂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所有类型的合同解除权统一规定一个法定行使期限,而且也没有将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纳入合同主要条款的范围之内,这就导致现实生活中因未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而产生的合同纠纷难以顺利解决。 一、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争论

(合同知识)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浅谈

(合同知识)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浅谈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浅谈 壹、合同的解除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壹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壹)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于依法成立且生效后,才存于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于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壹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除当事人协议解除以外,当约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且不自动解除。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壹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壹款规定:“当事人协商壹致,能够解除合同。”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壹致的意思表示能够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能够约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据此,当

事人也能够于合同中约定壹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为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和解除权的行使,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俩个概念。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于合同中约定,于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壹方于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当事人于订约时或其后约定的解除权条款为前提。合同订立后,壹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能够于订立合同时约定,也能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能够约定壹方享有解除权,也能够约定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也即解除权人不必再和对方协商,便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根据原《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且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986年4月12日法(经)发[198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壹的,应当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壹)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且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订立承包合同依据的计划变更或者取消的;(三)因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的调整,致使收益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五)因发包方或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六)承包人丧失承包能力的;(七)承包人进行

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经当事人协议,或当合同具备解除条件,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通过主张情势变更作为实务中常见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手段,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在此不做展开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作为一般法定解除权中的“钻石规则”载明了作为违约方的对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即使在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自己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之中,亦是释明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由对方当事人将解除合同作为一种救济途径。那么在司法实务中,作为违约的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合同呢?对此,下列两处法院在针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分别进行了阐明。 公报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

房屋出租证明

房屋出租证明 证明 兹有位于广元市区号的房屋产权属于所有,因原因不能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明,现出租给 年月日 第二篇:准许房屋出租证明 准许房屋出租证明 你说的暂住证还是房屋出租证啊?你是住户你不用管这个啊,这个由房主去办就行了,房主去居委会备个案就ok了,没那么复杂,你要办暂住证的话,要拿房主的房产证去居委会或者是派出所去办。不过你最好让房主去办个房屋出租证明,出事的话会被警-察清走的,如果住房期间不出什么事牵扯到派出所还有居委会就行。 继续追问: 我是现在要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里面需要提交一项资料 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 我现在没有房东派出所的准许出租证明。我是和中介签的合同,最主要是房东也开不了这个证明因为这个房子本来就是公租房不允许房东出租的。所以我现在愁怎么开这个在京固定住所证明 (请你关注 补充回答: 你从中介手里租的房子,然后房子还是公房,那中介也不是白痴,中介代理的时候肯定有房东提供的房屋权证明文件,你去问中介要,复印一份,如果中介没有,你就去找房东,事先跟房东商量好,让他拿着房产证明文件到居委会去,就说你是他远房亲戚借助,让居委会开个证明,房东如果不愿意,你就提醒他,如果不办的话,有人说出去,房东是要挨罚的,咱们出门打工办事也不要一味的听他们的,有些时候采取点必要是手段也是被-逼无奈的。我们要做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吖。

继续追问:谢谢你了大好人你申请工作居住证了吗到底有用处吗生活在北京很是矛盾了 补充回答: 我没有,我就是干中介的,什么时候需要公司都会给解决的,我不操心,呵呵。我认识的也有派出所的人,有什么信息的话我每次跟他们见面他们都会告诉我的,呵呵。你照我说的方法去试试吧,不行的话你再问我。我再想想办法。让中介去帮你办是很不现实的,如果碰到一个好人的话没准,呵呵。因为我们到年底了也是很忙的。 继续追问: 恩很谢谢你的建议。工作居住证也不一定非要办,现在还没到孩子上学什么的地步。 能加你的qq或msn什么的嘛。我估计会在北京租房几年了,现在买房太不现实。 第三篇:房屋出租证明 房屋出租证明 房屋出租证明 证明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分局: 兹证明将所拥有位于住宅,拟将作为的经营场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经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该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特此证明。 年月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屋出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合法的产权证件; ②共有产权,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③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 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 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 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内容应当

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 义务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 会监督。 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地,租金标准应按全额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 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第九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本情况实行短期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本期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2.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约定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在该情况发生时通过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解除。在法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法定解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约定解除条件与法定解除条件之间的关系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 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 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

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合同法》等和省、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街道村,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附件一《土地示意图》已经-双方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土地用途为用地,乙方利用该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该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乙方如须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租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该幅土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具体数量、位置及使用概况详见附件二《建造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建筑附属物清单》,该附件双方已经-确认无误。 第五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整。 第六条续租 6.1 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6.2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 6.3 除根据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甲方应予以批准。 6.4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双方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行使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临沂市房地产类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行使中的 法律问题研究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高千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行使中的 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既有合同解除的一般属性,也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属性。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程序及其法律后果多有争议。特别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是否支持违约金和可得利益损失、解除合同后合格工程的工程款如何确定、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本文针对不同的观点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笔者的观点,和法律界同仁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除作了相应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特殊的一类有名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同解除权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下面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不同情形,探讨其解除权行使的合法性、程序及其法律后果,并对若干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

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协议解除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协议解除是和单方解除相对的一种合同解除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合同的行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应无异议。 (二)约定解除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约定解除一般来讲,是指合同中事先约定或签订合同后另订合同条款,该条款称为解约条款,约定当事人在出现某些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44条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的事由,是对法定解除的具体化和补充,可以视为约定解除的情形。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44.2条是发包人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情形,第44.3条是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这些情形亦为法定解除所规范,将在以下的法定解除的论述中详述。 二、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是对法定解除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规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较笼统,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有必要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作进一步明确。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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