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钢结构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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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设计存在的问题及性能化措施

我国的建筑钢结构虽然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了提升,其整体控制质量及建设效益显著提高,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防火设计仍存在诸多问题。(1)疏散宽度是当前建筑钢结构防火设计的突出问题。该类型问题主要是集中在建筑钢结构的展厅内容中,很容易造成火灾灾害上升。在对上述内容进行性能优化的过程中,设计人员要对展厅结构进行分析,在展厅楼梯间设置疏散通道,提高疏散出口的疏散质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完成后,设计人员要对展厅的安全性进行验证,当安全系数不符合性能要求时要合理拓展疏散宽度。(2)主体建筑大楼中庭高度不符合标准设计要求也是造成防火设计问题多发的常见原因。在对主体建筑大楼进行设计的过程中,设计人员要针对建筑大楼中庭高度,依照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对防火机械排烟、防火设施安置合理控制。设计人员可以参照国外同类先进的工程经验,采取先进防火设施及防火设计操作,建立完

善防火安全操作控制内容。(3)建筑结构主体建筑效益较差,主体防火结构复杂已经成为阻碍防火设计的重要部分。建筑结构主体部分防火设计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对防火设计及空间设计的特殊性进行处理,根据防火要求及防火措施对火灾烟雾进行模拟计算,保证及时完成补风量控制及排烟量控制。要依照人员安全要求及人员管理要求,对补风量进行控制。

2性能化评估及控制的深化

性能化评估目标的深化当前建筑钢结构防火及性能优化目标主要为:①控制火灾过程中人员的安全位置,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造成的伤害;②将火灾控制在起火区域,对火灾蔓延状态、火灾持续扩大现象进行监控;③火灾发生后第一时间疏散火灾现场人员,在消防人员抵达现场前疏散群众,减少火灾控制时间;④对火灾现场人员进行搜救、救援;⑤控制火灾现场,及时扑救,减少火灾及消防措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依托于火灾场景的性能化评估设计性能化评估的过程是建立在模型基础上的动态评估,通过选取合适火灾场景,对影响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的因素进行全面控制,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火灾控制力度,降低建筑钢结构可能出现的火灾问题。火灾场景设定的过程中要对火灾荷载、火灾发展进行控制,对火灾主体内容

进行设定。(1)火灾荷载:火灾荷载设定的过程中首先要对性能化消防安全进行设置。完成上述内容后,设计人员要对火灾现场进行模拟,依照房间火灾时间、温度曲线对火灾的影响进行分析,提高性能化评估的质量和效果。设计人员要选取合适的火灾场景,对火灾区间进行合理划分,依照建筑物内可燃物构成、火灾不确定因素、建筑易起火位置、火灾荷载进行全方位分析,并制订相应控制策略。(2)火灾发展:火灾发展控制主要经过三个阶段,早期生长、完全燃烧、后期衰减。当前消防安全建设的过程中主要依照t2火灾控制方法,对性能化防火设计进行动态监控,提高火灾早期发展速率的控制效果和控制质量。火灾发展过程中设计人员要对当前可能出现的大型建筑钢结构火灾问题进行资料分析,收集、处理、计算梁体火灾状况下承受温度、建筑构件耐火性、主体结构耐火性数据。

3结束语

设计人员在对建筑钢结构主体进行设计的过程中要对钢结构材料进行分析,对钢结构防火性能化指标进行系统研究,确保形成良好的预防及控制体系。除此之外,设计人员还要对防火设计工程资料进行分析,对防火现场、防火模型、概率处理进行深化,确保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建筑钢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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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部分:术语 1、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14、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18、闪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玻璃幕墙的层间防火设计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玻璃幕墙的层间防火设计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4 页

玻璃幕墙的层间防火设计 在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计术规范》JGJ102-2003中关于玻璃幕墙的安全规定共有十三条,其中七条涉及玻璃幕墙防火。可见玻璃幕墙防火设计对玻璃幕墙安全至关重要。本文结和工程实践针对规范中的4.4.10条,4.4.11条对玻璃幕墙的层间防火设计进行讨论。 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主要是防止大火燃烧时产生的有害气体,通过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间的缝隙由低层向高层传播。对于不同结构的玻璃幕墙防火设计各不相同,下面我们分框架式玻璃幕墙、单元式玻璃幕墙和点式玻璃幕墙逐一进行阐述。 一、框架式玻璃幕墙的层间防火设计: 当建筑主体结构有窗槛墙时,玻璃幕墙的水平防烟带应设在窗槛墙上端与幕墙结构之间。 当建筑主体结构没有窗槛墙时,玻璃幕墙的水平防烟带应设在结构梁上端与幕墙结构之间。并在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以上两种形式都是将水平防烟带设置在与幕墙相邻的主体结构上端。当一层建筑着火时必然导致同层的幕墙玻璃全部破坏。考虑卷焰效应相邻上一玻璃也将损坏,将水平防烟带设置在结构上端才能保证有害气体不会在短时间内窜入上一层建筑。 如果将水平防烟带设置在主体结构的下端如图三所示,在建筑遇火时由于A、B两块玻璃会在短时间内破坏。有害气体将通过幕墙与主体结构间的缝隙C窜入上一层建筑。这样的设计虽然表面上满足了幕墙防火规定却达不到建筑防火要求。 对于没有窗槛墙的建筑主体结构,在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第 2 页共 4 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7 大型生产厂房需要注意防火,下面小编跟大家分享一下厂房仓库防火规范,以供参考! 1 火灾危险性分类 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 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 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 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 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 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 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钢结构防火设计规范

钢结构防火设计规范 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现阶段,我国对钢结构防火设计 规范有什么规定?基本情况怎么样?以下是我们整理建筑术语钢结构防火规范基本介绍: 我们通过相关资料查阅,总结我国钢结构防火设计规范内容,总结几点要点情况,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规范的效力 从2015年5月1日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正式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同时废止。自此,通过一本规范统一了对建筑防火的要求。 第二:耐火极限的定义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 第 1 页共 4 页

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钢梁、钢柱在无保护层的情况下,耐火极限为0.25H,即15分钟。 第三: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与耐火等级 厂房(仓库)根据生产过程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由高到低 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四:厂房(仓库)的相关规定 A、通用规定 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二级时,柱、梁的耐火极限应分别不低于2.5H和1.5H,檩条(属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为 1.0H。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降低0.50H(多层柱仍为 2.5H)。 即:耐火等级为二级的单层钢结构厂房(仓库)的柱、梁(门式 第 2 页共 4 页

刚架结构的梁可归为屋顶承重构件)、檩条的耐火极限要求分别为:柱2H、梁1H、檩条1H。 当厂房采用混凝土主体结构加钢结构屋盖时,钢结构屋盖的梁、支撑、檩条等均可以视为屋顶承重构件。 B、新规范对钢结构建筑的重要规定 新规范取消了原规范中丁、戊类厂房可以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的规定。这意味着所有的钢结构建筑,都必须涂刷防火涂料或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金属夹芯板应全部采用岩棉等不燃芯材。 单层卷材柔性防水屋面,其保温层仅能采用不燃材料如岩棉。 更对关于钢结构防火规范、钢结构防火设计规范相关资料,敬请关注行业解读栏目或登入建筑图库栏目查询建筑钢结构图集攻略。 第 3 页共 4 页

建筑幕墙防火技术

目录(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 2 术语和定义 (2) 3 材料 (3) 4 防火设计 (4) 4.1一般规定 (4) 4.2防火封堵构造 (4) 4.3双层幕墙 (6) 5 施工及验收 (8) 5.1一般规定 (8) 5.2施工质量要求 (8) 5.3验收 (9) 附录A 建筑幕墙防火封堵构造常用节点示意图 (11) 附录B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14) 附录C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5) 附录D 建筑幕墙防火胶密封构造常用做法示意图 (16) 本规程用词说明 (18) 引用标准名录 (19) 附:条文说明 (20)

1 总则 1.0.1 为贯彻实施国家的有关建筑防火规范,对建筑幕墙实施防火保护措施,降低火灾经过建筑幕墙而蔓延的风险,做到幕墙防火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幕墙防火的设计、施工和验收。1.0.3 建筑幕墙防火技术的应用,除遵守本规程外,尚应遵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及其他现行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0.1 建筑幕墙curtain wall 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变形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体结构或装饰性结构。2.0.2 双层幕墙double-skin curtain wall 由外层幕墙、空气间层和内层幕墙构成的建筑幕墙。 2.0.3 空气间层air chamber 双层幕墙内、外两层面板之间形成的空间。每个空气间层单元有进风口和出风口。 2.0.4 单楼层式双层幕墙double-skin curtain wall with floor height air chamber 空气间层竖向(高度)为一个层高的双层幕墙。 2.0.5 多楼层式双层幕墙double-skin curtain wall with multi-floor height air chamber 空气间层竖向(高度)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层高的双层幕墙。 2.0.6 防火封堵材料firestop material 具有防火、防烟功能,用于密封或填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设施中的贯穿孔洞、环形缝隙及建筑缝隙,便于更换且符合有关性能要求的材料。 2.0.7 防火封堵构造firestop conformation 由防火材料及其支撑构件等构成的,具有一定防火、防烟、隔热性能的防火封堵结构,能在规定的耐火时间内与相应建筑结构或构件协同工作,对建筑幕墙与建筑主体结构之间的空隙或孔洞进行密封,以阻止火焰、烟气或热量穿过的一种防火构造。 2.0.8 防火封堵系统firestop system 由防火材料及其支撑构件构成,并具有通风孔洞结构,平时可保证空气间层内气体流通,火灾时可迅速自动封闭或关闭自身孔洞并具有一定的防火、防烟、隔热性能的防火封堵设施,用于双层幕墙空气间层内的防火封堵,以阻止火焰、烟气或热量在空气间层内蔓延或传递。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

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2.9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墙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9.1.2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该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9.1.3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生产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9.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9.3.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9.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同乡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9.3.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幕墙防火设计施工要点

导言 最近这几天,天气干燥,气温回升,尤其要注意消防安全。而对于建筑来说,除了内部的消防设施之外,它的幕墙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幕墙防火设计 (1)建筑幕墙作为外围护构件要求密封性好,尤其是玻璃幕墙其开启部分面积要求不宜大于幕培墙面面积的15%,且开启部分宜采用上悬结构,开启角度不宜大于45°。所以,以建筑幕墙为外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基本上是属于封闭性建筑物,防火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立足自防自救,幕墙防火措施要与建筑主体的消防系统结合考虑。 (2)设计幕墙分格时要力求杆件与柱、梁、墙、楼板位置一致,避免交叉。一般地,幕墙立挺与柱要重合,幕墙横梁与建筑物楼板或主框梁、防火墙裙要吻合,避免一玻璃跨越两个防火分区,这样幕墙的主杆件才可以与建筑物主体可靠连接,防火区才得以封闭。

(3)个别情况下,幕墙横梁与楼面标高不一致时,应在楼面外沿设置水平放置的铝型材填充,铝型材用透明结构胶与玻璃粘结。 (4)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5)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高度不低于0.8m 的不燃烧实体裙楼;或在幕墙内侧每层设间距不大于2m 的自动喷水喷头。 (6)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培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楼板和隔墙处形成水平或垂直防火带。 (7)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应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来决定。防火层应采用隔离措施。防火层的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耐热钢板,不得采用铝板。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密封胶应有法定检机构的防火检验报告。 (8)幕墙使用的防火、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性或难燃性材料,其品种、材质、耐火等级、铺设厚度、燃烧性能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其表面应有防潮措施。 幕墙防火施工 (1)防火材料的安装应有固定措施,确保安装牢固,做到不松懈不遗漏,拼缝不留缝隙。防火棉厚度不能少于60mm,铺设要饱满均匀无遗漏,且不能与玻璃有直接接触。 (2)防火材料不得与幕墙玻璃直接接触,防火材料朝玻璃面处宜用装修材料覆盖。

浅谈钢结构建筑的防火

浅谈钢结构建筑的防火 摘要:从钢结构的性能出发,阐述了设计和施工两个方面应该如何做好钢结构的防火。 关键词:钢结构、防火、耐火极限、喷涂 钢材是一种不会燃烧的建筑材料,它具有抗震,抗弯等特性。在实际应用中,钢材既可以相对增加建筑物的荷载能力,也可以满足建筑设计美感造型的需要;还避免了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不能弯曲,拉伸的缺陷。因此钢材受到了建筑行业的青睐,单层,多层,摩天大楼,厂房,库房,候车室,候机厅等采用钢材都很普遍。但是,钢材作为建筑材料在防火方面又存在一些难以避免的缺陷,它的机械性能,如屈服点,抗拉及弹性模量等均会因温度的升高而急剧下降。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钢结构建筑的火灾特点。钢结构建筑的梁、柱、屋架是建筑的骨架,它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整幢建筑的安全,它们大都采用钢材,钢材虽然是不燃材料,但其耐火性能很差,随着温度的变化,其力学指标会发生很大的改变,承载力和平衡稳定性会随温度升高而大幅度下降。钢结构在温度达到350℃、500℃、600℃时,其强度分别下降1/3、1/2、2/3,在高温条件下其内部应力也会发生改变,使钢结构承重体系出现问题,按理论计算,在全负荷下,钢结构失去平衡稳定性的临界温度为500℃,一般火场温度都在800℃-1000℃左右,在这样的高温条件下,无任何保护的钢结构很快就会出现塑性变形,大约15分钟内就会倒塌。2002年9月11日,美国纽约的世界贸易大厦在恐怖袭击中倒塌,导致300多名消防队员无辜丧生。飞机满载燃油撞击大楼后,造成大楼承重的钢结构筒体的保护层被破坏,在强烈的高温作用下,钢结构筒体承载强度迅速下降,短短20分钟后这个世界上最著名建筑就消失在我们面。2003年我国青岛市的正大食品厂钢结构厂房发生特大火灾,造成厂房大面积倒塌,很多工人葬生火海;1972年天津市体育馆发生火灾,致使屋顶坍塌,造成巨大人员伤亡。这些众多的火灾案例都暴露出了钢结构建筑存在的一个致命弱点就是耐火性极差,这就给我们广大建筑设计人员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怎样才能做好钢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使钢结构建筑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经济建设。 如何才能做好钢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呢?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根据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合理确定建筑的耐火等级。各种建筑由于其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的不同,火灾危险性存在差异,我们设计时要根据业主提供的建筑要求,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再根据火灾危险性,确定建筑的耐火等级,比如一个60米高的综合楼,根据《高规》其属于一类高层建筑,它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梁、柱、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分别不低于2小时、3小时、1.5小时,如果我们在设计时没有正确核定耐火等级,确定的耐火等级过高或过低,都会造成我们设计失误,过高造成浪费,过低则造成不安全。 二、设计时要选用恰当的钢结构防火保护方法。目前我国钢结构主要采用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 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 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 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 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 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钢结构防火要求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3钢结构防火要求 3.0.1单、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中的各类钢构件、组合构件等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1和本章的相关规定。当低于规定的要求时,应采取外包覆不燃烧体或其他防火隔热的措施。 表3.0.1单、多层和高层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注:对造纸车间,变压器装配车间、大型机械装配车间、卷烟生产车间、印刷车间等及类似的车间,当建筑 耐火等级较高时,吊车梁体系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中梁的耐火极限要求。 3.0.2钢结构公共建筑和用于丙类和丙类以上生产、仓储的钢结构建筑中,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 3.0.3当单层丙类厂房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各类构件可不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4丁、戊类厂、库房(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除外)中的构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5当单、多层一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各类构件的耐火极限可按表3.0.1中相应的规定降低0.5h。 3.0.6单、多层一般公共建筑和甲、乙、丙类厂、库房的屋盖承重构件,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且屋盖承重构件离地(楼)面的高度不小于6m时,该屋盖承重构件可不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3.0.7除甲、乙、丙类库房外的厂、库房,建筑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柱、梁的耐火极限可按表3.0.1的相应的规定降低0.5h。

3.0.8当空心承重钢构件中灌注防冻、防腐并能循环的溶液,且建筑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承重结构可不再采取其它防火保护措施。 3.0.9当多、高层建筑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包括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且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设有正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中的钢结构可不采取其它防火保护措施;当多层建筑中的敞开楼梯、敞开楼梯间采用钢结构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3.0.10对于多功能、大跨度、大空间的建筑,可采用有科学依据的性能化设计方法,模拟实际火灾升温,分析结构的抗火性能,采取合理、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保证结构的抗火安全。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建筑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建筑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 钢结构自重轻、强度高、抗震性能好,便于工业化生产,施工速度快,是建筑中应用得主要结构形式之一。但钢材热传导系数大,火灾情况下随着温度的升高,钢材强度下降,其承载力随之下降,致使钢结构不能承受外部载荷作用而失效破坏。因此,钢结构的耐火性能较差。为确保建筑钢结构的防火安全,《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对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钢结构以及钢管混凝土柱、压型钢板—混凝土组合楼板、钢与混凝土组合梁等组合结构(包括建筑中局部采用钢结构及上述组合结构的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的防火设计和保护措施要求。 建筑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 对于钢结构而言,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能否达到要求,是关系到建筑结构安全的重要指标。钢结构构件的最低耐火极限要求,按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相应耐火等级分别确定。其中,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钢结构节点的耐火性能及防火保护要求均不应低于被连接构件中要求最高者。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要求见表2-3-10。 表2-3-10 建筑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 注:1.建筑物中的墙等其他建筑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设计耐火极限可按上表规定降低0.50h;

3.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可按上表规定降低0.50h; 4.吊车梁的设计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上表中梁的设计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995修订本) GBJ16-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2.0.1 耐火等级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墙防火墙 非燃烧体 4.00 非燃烧体 4.00 非燃烧体 4.00 非燃烧体 4.00 承重墙、楼梯间和电梯的墙 非燃烧体 3.00 非燃烧体 2.50 非燃烧体 2.50 非燃烧体 2.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 墙 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房间隔墙 非燃烧体 0.75 非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柱支承多层的柱 非燃烧体 3.00 非燃烧体 2.50 非燃烧体 2.50 难燃烧体 0.50 支承单层的柱 非燃烧体 2.50 非燃烧体 2.00 非燃烧体 2.00 燃烧体 梁 非燃烧体 2.00 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板 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屋顶承重构件 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0.50 燃烧体燃烧体 疏散楼梯 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1.0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非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测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墙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该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生产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同乡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消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 阅读:58512011-11-05 07:18 标签:消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2014-08-27发布2015-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16-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12,自2012年*月*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 3.7.6、3.8.2、3.8.3、3.8.7、 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 4.3.2、4.3.3、4.3.8、4.4.1、4.4.2、4.4.5、 5.1.3、5.1.4、5.2.2、5.2.6、5.3.1、5.3.2、5.3.4、 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 5.5.25、5.5.26、5.5.29、5.5.30、5.5.31、 6.1.1、6.1.2、6.1.5、6.1.7、6.2.2、6.2.4、6.2.5、6.2.6、 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 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 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 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 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7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 作者: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6月24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 二oo一年四月 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第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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