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双、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双、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劳动争议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2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27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胜凯唐玉贵王帅英

【审理法官】李胜凯唐玉贵王帅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双;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

【当事人】沈双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

【当事人-个人】沈双

【当事人-公司】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长红黑龙江张长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长红黑龙江张长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长红

【代理律所】黑龙江张长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沈双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

【本院观点】沈双自认自2008年10月后,不在供电公司工作。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沈双自认自2008年10月后,不在供电公司工作。现沈双无证据证明其于2008年10月后,与供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沈双主张供电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沈双主张确认涂改合同效力的诉请是否存在重复诉讼问题。针对该主张,沈双于2008年,向仲裁委申请确认涂改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工作,经仲裁裁决予以驳回。沈双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定,双方2005年9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已经期满,沈双拒绝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驳回沈双的诉请,判决已生效。现沈双再次主张确认涂改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认定沈双该诉请构成重复诉讼合理,本院应予维持。沈双该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沈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3:03: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9月27日,沈双与哈尔滨市乡镇电力管理总

站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一年,沈双从事农村电力工作。2005年9月28日,沈双与哈尔滨市市郊农村电气化局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05年9月28日至2008年9月27日,试用期30天,沈双从事电工工作,该合同经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2008年10月6日,哈尔滨第二电业局向沈双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沈双自认收到该通知书。沈双不服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哈尔滨市道里区仲裁委员会出具哈里劳中案字(2008)第257号仲裁裁决书,驳回沈双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缴纳保险的请求。沈双不服仲裁裁决书,起诉至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里民三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沈双的诉请。沈双不服,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哈民二终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双不服提出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黑高民申二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沈双的再审申请。沈双不服,申诉至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沈双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2008年10月之后其与供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沈双审理中自认2008年10月之后其已不在供电公司工作。故其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请,法院无依据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因沈双于2008年曾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涂改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工作,但劳动仲裁委予以驳回,沈双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双方2005年9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已经期满,沈双拒绝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

律规定,据此驳回沈双的诉请,且判决已生效。沈双再次诉请确认涂改合同无效,因构成重复诉讼,故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沈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沈双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沈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沈双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自1989年起,沈双一直在哈尔滨市电业局连续工作二十年,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是继2003年9月28日至2004年9月28日。后续签订的2004年9月28日至2009年9月27日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单位称将该二份合同均拿走到劳动局签证。至2008年9月18日,单位才把沈双的合同拿回,同时告诉说“合同到期了,让我与兰海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时才知道我们的合同被单位单方涂改了,即把2004年改成2005年、2009年改成2008年,5年的合同该为3年"。于是,沈双起诉到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均被驳回。沈双认为一审法院驳回沈双的请求存在偏袒供电公司。1、A1荣誉证书和两份合同,可以证明沈双在电业局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审法院(2000)里民三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中,单位已承认此事。2、劳动合同涂改处没有沈双的签字和手印,该合同是单位单方涂改,一审中,单位承认是单方涂改,理由是沈双是农业户口在劳动局指导下涂改。3、一审判决认定2005年9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错误。4、劳动合同涂改,沈双不知道。(1)沈双单位的20名职工的证言可以证明。(2)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行终165号行政裁决书认定‘沈双指导劳动合同的鉴证时间是2008年9月“。5、一审法院(2009)里民三初字第854号民事裁定书错误。以上事实足以书面供电公司涂改沈双劳动合同无效,以往判决均错误,供电公司应赔偿沈双所有经济损失。综上所述,沈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沈双、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1民终2722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沈双。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某某。

负责人:纪会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红,黑龙江张长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沈双因与被上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13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双,被上诉人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沈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沈双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自1989年起,沈双一直在哈尔滨市电业局连续工作二十年,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是继2003年9月28日至2004年9月28日。后续签订的2004年9月28日至2009年9月27日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单位称将该二份合同均拿走到劳动局签证。至2008年9月18日,单位才把沈双的合同拿回,同时告诉说“合同到期了,让我与兰海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时才知道我们的合同被单位单方涂改了,即把2004年改成2005年、2009年改成2008年,5年的合同该为3年"。于是,沈双起诉到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均被驳回。沈双认为一审法院驳回沈双的请求存在偏袒供电公司。1、

A1荣誉证书和两份合同,可以证明沈双在电业局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审法院(2000)里民三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中,单位已承认此事。2、劳动合同涂改处没有沈双的签字和手印,该合同是单位单方涂改,一审中,单位承认是单方涂改,理由是沈双是农业户口在劳动局指导下涂改。3、一审判决认定2005年9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错误。

4、劳动合同涂改,沈双不知道。(1)沈双单位的20名职工的证言可以证明。(2)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行终165号行政裁决书认定‘沈双指导劳动合同的鉴证时间是2008年9月“。

5、一审法院(2009)里民三初字第854号民事裁定书错误。以上事实足以书面供电公司涂改沈双劳动合同无效,以往判决均错误,供电公司应赔偿沈双所有经济损失。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供电公司辩称,同意维持一审判决。沈双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

原告诉称沈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供电公司补发2008年10月至2019年7月二倍工资100万元;2、确认涂改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9月27日,沈双与哈尔滨市乡镇电力管理总站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一年,沈双从事农村电力工作。2005年9月28日,沈双与哈尔滨市市郊农村电气化局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05年9月28日至2008年9月27日,试用期30天,沈双从事电工工作,该合同经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2008年10月6日,哈尔滨第二电业局向沈双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沈双自认收到该通知书。沈双不服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哈尔滨市道里区仲裁委员会出具哈里劳中案字(2008)第257号仲裁裁决书,驳回沈双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缴纳保险的请求。沈双不服仲裁裁决书,起诉至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里民三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沈双的诉请。沈双不服,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哈民二终字第

10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双不服提出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黑高民申二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沈双的再审申请。沈双不服,申诉至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另查明,哈尔滨电业局和哈尔滨第二电业局合并,合并后的名称为哈尔滨电业局。哈尔滨电业局于2013年8月变更为供电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沈双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2008年10月之后其与供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沈双审理中自认2008年10月之后其已不在供电公司工作。故其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请,法院无依据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因沈双于2008年曾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涂改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工作,但劳动仲裁委予以驳回,沈双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双方2005年9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已经期满,沈双拒绝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驳回沈双的诉请,且判决已生效。沈双再次诉请确认涂改合同无效,因构成重复诉讼,故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沈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沈双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沈双自认自2008年10月后,不在供电公司工作。现沈双无证据证明其于2008年10月后,与供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沈双主张供电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沈双主张确认涂改合同效力的诉请是否存在重复诉讼问题。针对该主张,沈双于2008年,向仲裁委申请确认涂改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工作,经仲裁裁决予以驳回。沈双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定,双方2005年9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已经期满,沈双拒绝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驳回沈双的诉请,判决已生效。现沈双再次主张确认涂改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认定沈双该诉请构成重复诉讼合理,本院应予维持。沈双该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沈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李胜凯

审判员唐玉贵

审判员王帅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东哲

书记员于凯华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沈双、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双、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劳动争议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2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27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胜凯唐玉贵王帅英 【审理法官】李胜凯唐玉贵王帅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双;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 【当事人】沈双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 【当事人-个人】沈双 【当事人-公司】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长红黑龙江张长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长红黑龙江张长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长红 【代理律所】黑龙江张长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沈双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 【本院观点】沈双自认自2008年10月后,不在供电公司工作。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沈双自认自2008年10月后,不在供电公司工作。现沈双无证据证明其于2008年10月后,与供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沈双主张供电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沈双主张确认涂改合同效力的诉请是否存在重复诉讼问题。针对该主张,沈双于2008年,向仲裁委申请确认涂改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工作,经仲裁裁决予以驳回。沈双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定,双方2005年9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已经期满,沈双拒绝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驳回沈双的诉请,判决已生效。现沈双再次主张确认涂改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认定沈双该诉请构成重复诉讼合理,本院应予维持。沈双该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沈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3:03: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9月27日,沈双与哈尔滨市乡镇电力管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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