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试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试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试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制裁性具体行政行为,既不同于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处分行为,也不同于强制相对履行法定义务的强制执行。同时也有别于法院经过审判程序采取的刑事处罚,因而具备许多特定的原则,这些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则一方面体现了行政处罚特点,另一方面又规范了行政处罚的基本要件和程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关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问题,理论界一直有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以前,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基本原则的种类和具体表述上,表述主要有: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决定处罚机关与执行机关相分离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从新从轻原则,责任能力、责任年龄与刑法规定衔接原则,法定幅度内自由裁量原则,过失行为应予处罚原则。合理处罚原则等,这些处罚原则的表述从不同方面揭示了行政的处罚的内涵和特色,但失之过泛。我认为,以上有些表述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特点,不失为基本原则,有些则属于某一方面处罚的特殊规定,这些还没有上升为原则,不能统归于基本原则之列。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之后,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的原则,受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处罚原则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贯串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提出了总体和普遍性的要求,是领会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的基础和出发点。同时,行政处罚原则,也是对行政处罚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违反这些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含义:(一)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行政处罚涉及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关系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因此,必须法定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设定处罚,因而都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但是,能够作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法规、规章应当在设定处罚上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处罚的规定。比如,如果地方性法规设定了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规章设定了高额罚款,那都是违法的,都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需要强调,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处罚设定权是两码事。行政处罚设定权是指没有高层次法律规范作直接依据(如行政法规没有法律作为直接依据,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直接依据)的前提下,有关国家机关自行创设处罚的权力,这种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密切,必须严格控制。但是,国家机关在上一层次法律规范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是可以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同样,无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在其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中,可以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我们把这种对行政处罚作出具体化规定的权力,称之为行政处罚规定权。应当说,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不仅包括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依法

规定行政处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也称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时,会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一种行为是在新的法律、法规施行前发生的,那么,应该以什么为依据来判断该行为是否违法和应受到何种处罚?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考虑,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实行以前的行为,该行为实施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给予处罚,若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新法。这就是在适用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溯及效力的观点。根据这一考虑,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在溯及效力问题上基本上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对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施行以前的行为基本上是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此,我们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似应把握以下几点:(1)行为实施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认为是违法的,不论现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如何规定,均不认为是违法(当然,低层次的法律规范不认为是违法,高层次法律规范认为是违法的除外),对这种行为不得予以处罚。(2)行为实施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认为是违法行为并且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现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也认为是违法行为也是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并且是在施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时效之内的,就要按照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如果现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较轻的,则适用现在的这些法律规范。(3)行为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认为是违法行为,现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认为是违法行为的,则适用现在的这些法律规范。(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在我国,行政处罚权是一种特定的行政权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下列机关和组织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此外,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有关事业组织实施处罚。需要指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等技术条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这些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行使处罚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所谓越权,是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和组织超越了法定的权力。越权的行政处罚,经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行使了属于司法机关的权力,如某质量技术监督局拘留了一名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并进行人身搜查。(2)甲行政机关违法行使了乙行政机关的职权,如质量技术监督局治理整顿药品批发市场,就行使了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权。(3)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委托的组织行使了其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60条规定:“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己做出了,对违反该细则的行政相对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越权行为超出了法定职权,不仅是一种无效的行政处罚行为,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所谓滥用职权,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并且不合理,称之为滥用职权。①最突出的是所谓“罚态度”,即视相对人的态度好坏决定处罚轻重。构成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

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超出法定权限;第二,该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第三,该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不合理的。这里所讲的“不合理”,是由于行政主体不当地行使职权所致。(三)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不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如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和听证、送达处罚裁决书、告知受处罚人诉权等程序,就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做出的处罚也是无效的、违法的。因此,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想法和作法是不对的。国外对处罚程序是十分重视的,例如,奥地利的行政处罚就明确规定: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为人非依本法所规定的程序不得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全面的规定,并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构成程序上的违法,是可以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就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与教育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两种必不可少的手段。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的阶级和阶层,也就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要求,这些不同利益在一定程度是矛盾和冲突的。法律既保护着各种不同的利益,又限制着不同的利益,使社会各阶级阶层的不同利益在最有益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总体框架下协调并行存在。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实质上是社会不同利益的调整器。作为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行政处罚也具有教育的功能。行政处罚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确实能起到“罚一人而百人惧,惟恐其似之也”。但是,这种制裁的威慑功能,虽然能起到敲山震虎、罚一儆百的作用,但是,我们指的教育却不是指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的恐惧。单纯靠处罚,并不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最主要的保障,是人们对法的深刻理解和衷心支持。因此,要维护法的尊严,制止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否则,搞“不教而诛”,就会适得其反。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国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因此,从根本上说,人民群众是拥护这些法律规范的,并且会自觉遵守和执行的。但是,由于利益多元化、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又常常使一些人,包括一些单位会存在违法行为,对此,首先是通过教育使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即使依法要予以行政处罚,也不能单纯地采取惩罚主义,而是通过处罚,纠正违法行为,使行为人认识到违法对己、对他人都是不利的,从而达到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一法律的目的。正因为如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对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些都是为了更好地教育青少年。对于成年人,如果违法轻微的,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这样做也是为了起到教育的作用。总之,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应当把处罚的手段与教育的手段结合起来,保障法律的实施,防止违法和犯罪,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如果把行政处罚当成目的,或者不与教育手段相结合,过多、过重地实施处罚,就会使一部分人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当然,我们强调说服教育,并不意味着处罚不重要。处罚不是万能的,说服教育也不是万能的。对那些明知故犯的“害群之马”,就是不能心慈手软。应当处罚的,必须依法处罚;处罚时,辅之以说服,在说服时,以处罚为后盾;说服无效时,就要敢于处罚。处罚实际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教

育。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妨碍或者逃避执法人员检查的;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等等。从重处罚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这对于惩恶扬善和警戒教育有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有重要的意义。三、公正、公开的原则所谓公正,就其词义来说,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合法原则的必要补充,这是因为在行政处罚时,虽然在形式上是合法的,是在法定的幅度和范围内实施的,但是有明显的不合理、不适应之处。所谓公开,就是指不加隐蔽。公开原则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处罚的过程是公开的、开放的。按照公开的原则,处罚的依据必须是公开的,不能依据内部文件实施处罚;处罚的程序对相对人是公开的,比如,获取证据的渠道是公开的,检查是公开的,处罚决定是公开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行为人有申辩和了解有关情况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这项原则,对于促使行政处罚的科学化、民主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研究公正、公开的原则时,需要着重研究如何坚持处罚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公正原则,最重要、最关键的是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的一种权力。在行政处罚的立法中,给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留下了极大的“空间”,这便于行政机关灵活地运用自己的权力。但是,如果执行者做不到“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就有可能以这种权力去谋取私利,从而构成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我国目前关于行政处罚的立法来看,由于行政处罚的幅度很大,适用条件、范围不具体,极容易被那些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人钻空子,为弄权谋私者提供了很大的活动余地。其结果必然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的损害。坚持公正原则,还要求执行者必须对受处罚者公正对待,一视同仁。在同性质和同情节的情况下,不论相对人的地位、权势、名望、有无“关系”等,应一样处理,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反复无常。坚持公正原则,也需要完善相关的制度。例如,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办案公正制度、抵制说情风制度,等等。坚持公正原则,涉及到对公正性标准的认定问题。有些人认为,公正性很难把握,象《苏三起解》中崇公道所说的那样:“你说你公道,我说我公道,到底谁公道,只有天知道”。因此,他们认为,只要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进行处罚,就不存在显失公正的问题,如果由法院认定显失公正,并判决变更,就会干涉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政诉讼法颁布后,这种议论听不到了,但对公正性标准的争论仍在继续。有一种观点主张,公正不公正的标准是主观的,主要看执法主体的态度,如果实施行政处罚,背离了立法的目的和原则,就是不公正的,反之,则是公正的。我们把这种观点称为“主观说”。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公正不公正的标准是客观的,是一般人都能发现和确认的,这主要看执法主体的具体行为是否公平合理。我们把这种观点称为“客观说”。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有部分真理,但我们主张“主客观兼备说”。要坚持公正性原则,从主观上说,要求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符合立法的目的,要排除不相关的考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能追求法定要求之外的目的。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都明确地提出了立法目的。从根本上说,我们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具有高度政治民主和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通常要规定特定的立法目的。例如,关于城乡市场

的管理规定中,就突出地强调了保护合法经营,繁荣城乡经济的特定立法目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只有既符合立法的根本目的和特定目的,才是坚持了公正性原则。如果执法者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味追求本部门、本地区乃至个人的私利,把罚款作为“创收”的手段,就是违北了立法的目的,就是不公正。此外,如果执法者实施处罚时,不是出于善意,而是出于报私仇、泄私愤,借机打击报复,从主观上说,也是背离了公正性原则。坚持公正性原则,从客观上说,主要看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是否合理。如前所述,如果违法情况相同而给予不同处罚,违法情况不同而给予同样处罚,类似这种情况,就是不公正。为使公正性的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可监督性,在立法中应当把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种类、幅度、范围,尽可能量化。四、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也叫“过罚相当”的原则。自古以来,治国治军都很重视这一条原则。翻开《诸葛亮集》,仅在《便宜十六策》中就有多处论述。例如,“赏不可虚施,罚不可妄加,赏虚施则劳臣怨,罚妄加则直士恨”,意思是说,奖赏不能白白授给无功的人,惩罚不能够胡乱加在某个人身上。奖赏平白地授给无功的人,有功劳的人就会因不服而埋怨;惩罚胡乱地加在别人身上,正直的人就会怨恨。怎么做才算正确呢?就是赏罚要适当。赏过分,便利及“小人”;罚过度,会危及“君子”。那么,惩罚轻就好吗?也不是。英国学者罗杰?科特威尔在《法律社会学导论》中指出,如果对违法者的处罚太轻,罚款数额很小,就会成为非法行为“合理的许可证费”。②这种处罚也起不到作用。总之,要正常发挥行政处罚的功能,必须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一般地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明确规定了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及轻重减免的条件。例如,在什么条件下给予罚款,罚多少。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办事。有的人认为,新加坡采用重罚的办法,随地吐痰,扔废袋,在花园摘一朵花,都给予很重的处罚。难道这种违法行为与给予的处罚相适应吗?新加坡用重罚制裁行政违法者,把新加坡建设成一个美丽、整洁、舒适的现代化国家,被誉为“花园城市”,其经验确实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对于如何理解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确实也提出了挑战。但是,无论给予什么严厉的处罚,都是法定的,是与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这一点是绝对不容忽视的。近年来,许多学者和实际部门的同志在研究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时,很重视处罚种类与违法行为适应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罚款在行政处罚中非常流行,好象要处罚就必须罚款。其实,罚款作为一种处罚,与其他的处罚形式一样,各有其特殊的功能,有其优点和不足,并非是包治百病的良药。1992年4月18日的《经济参考报》上曾经刊登过一篇文章,说记者曾了解一些个体户的心态。这些个体户最怕的是吊销营业执照,因为这等于断了生路。可是,行政执法机关对个体户的主要惩罚手段就是罚款,即使应当吊销营来执照,也不使用吊销执照的办法。结果,由于诸多原因,往往这些人干10次违法的事,才被抓一次,10次违法的利益却远远大于一次被罚所受的损失。因此,罚款对违法分子很难起到惩戒作用。引述这个材料,我们并不是主张动辄吊销营业执照,只想说明一个道理:各类违法行为的特点不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同,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必须适当,才能对症下药。五、无救济即无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这就是无救济即无处罚的原则。其基本内容是,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行为人必须有救济的途径,否则,就不应对其予以处罚。这里说的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这种救济的途径很多,如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改正错误,申诉、声明异议、请愿、申请复议,以及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从广义上说,救济一般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为什么要规定无救济即无处罚呢?这主要有以下4点理由。第一,在现代社会,行政权力与公民等相对人的权利是平衡的,这种平衡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取得某种权力的同时,也就必须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包括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负责。而公民等相对人在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时,不管这种影响的结果是否正当,都要取得一种权利,以对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权力提出挑战,进行监督。第二,行政处罚权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人的权利,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就要对其权利加以限制甚至剥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会损害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救济途径,被损害的权益就无法挽救。第三,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处于优越地位,可以凭借手中的权力对行为人进行制裁,而行为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没有救济途径,就无法矫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行为人与行政机关就不可能在法律面前处于平等的地位。第四,通过救济的途径,对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补救,从形式上看是对行政权的一种限制,但是实质上是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一致的。只有通过救济途径,才能体现人民政府有错必改、有错必纠的决心。在我国关于行政处罚的立法中,规定了多种救济的途径。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为人可以在听证会上对被指控的事实答辩;对未经听证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还应当听取当事人对所指控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意见,允许其申辩。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受处罚人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救济措施,对于保证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执行驶这些救济制度,履行这些制度中为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六、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确立这项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1)行政处罚是公法上的责任,是行为人对国家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是行为人对另外的公民或者法人、组织承担的责任。二者的性质不同,所保护的利益也不同,在适用上不能相互取代。凡是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就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凡是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的行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既侵犯公共利益,破坏行政管理秩序,又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则要同时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双重责任。(2)在现代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总体上说,是统一的,一致的。而且,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国家和制裁违法行为的角度来看,多一些平等协商,少一些强制对抗,适用法律的成本也较低(如许多情况下,民事责任的分担问题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不需要国家机关的介入),有利于形成较为和谐的社会秩序,这也是行政处罚孜孜以求的目标之一。(3)在目前行政处罚实践中,“以罚代赔”即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在查处有关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往往是适用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物品就完事,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置之不理,或者以没

收非法所得上缴为由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客观上难以弥补。这种情况,在客观上造成消费者对是否查处违法行为漠不关心,因为,查处违法行为的结果并不能使自身受到侵犯的利益得到赔偿。这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与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统一,都是很不利的,需要予以纠正。行政处罚法以法的形式确认了受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其意义十分重大。它不仅确认了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后,需要承担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的双重责任,而且更重要的是确认了不能因对国家承担了义务而免除对他人承担义务,实现了这个环节上的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地位平等。因此,实施行政处罚法,贯彻、执行这一原则,首先,应当从更高层次、更长远的法制建设发展的角度,来理解其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而不能仅限于行政处罚本身。其次,行政机关在实施没收违法所得时,如果所没收的违法所得来自于对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行政机关就应对受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一种返还财产的责任。比如,某物价部门发现某电信公司以每部“大哥大”高出法定价5000元的价格卖给用户,依法没收了该电信公司多收用户的价款,在这里,物价部门不是将这些没收款项上缴国库,而是依法返还给“大哥大”用户。第三,在出现同时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有矛盾的情况时,立法一般不明确规定优先适用哪种法律责任的顺序。但是,从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如果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还是先承担民事责任。这样考虑,我国公司法是有规定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指出,这种情况只发生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同时适用时,如果行政处罚在先,甚至执行已经完毕,就不存在先适用民事责任的问题,那种认为在任何条件下民事责任的适用都在先,即使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也要退还有关财产以保证民事责任的适用的观点是不准确的,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是有害的。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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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1、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2、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3、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具体地说,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取得行政权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三个方面理解: 1、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同时还包括一些非行政机关的组织。 2、行政执法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执法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 (二)行政执法的特征 1.行政性和强制性 2.职权性和单方性 3.广泛性和多样性 4.程序性和效率性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 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主体合法 权限合法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二) 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 符合比例原则 (三)正当程序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五)权责统一原则 (六)以人为本原则 (七)社会监督原则 三、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的概念 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表现: (1)超越、滥用法定职权 (2)行政不作为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适用法律错误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 (6)违反法定程序 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方式(对外) 1 金钱赔偿

2 返还财产 3 恢复原状 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或实施者。具体地说,它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能否独立承担行政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衡量一个组织是否属于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的重要条件。 基本特征: 1,行政执法主体是一个组织 2,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4 ,行政执法主体直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的种类和效力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国际条约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原则 (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原则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原则 (三)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是指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制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依据,如果有矛盾,就应该执行颁布时间在后的新的依据 (四)就高不就低原则 就高不就低原则是指当不同效力层次的执法依据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时,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执行效力层次较高的执法依据,而不能按照效力层次较低的依据执行。 (五)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 一般规定是关于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或者说是对相对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是关于某类某种事项或行为的单行法律规范,或者说是对部分相对人适用的法律规范。 (六)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适用该事项发生时的有效依据,而不适用后来修订的新的依据。 (七)呈请有权机关决定原则 效力层级相同的两个机关(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规定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1、法律优先。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位阶关系,因而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适用的时候按照“法律优先”的原则,在同一违法行为当中,如《公路法》对一个违法行为能够全面评价的,不再适用位阶较低的法规及规章。 2、法律保留。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如路政在许可超限车辆的时候,决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无关的资料。 2、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 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公平公正。概括说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始终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面对行政执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具体说就是针对一个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中同样申请资格的两个申请人先后申请,办案人员因为前者说话态度不好,而给后申请先行办理如此不妥。 2、平等对待。其基本内涵应当是“相同的案件相同处理、不同的案件不同处理” 如同一程度的违法案件,因为相对人的背景及身份不同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 3、正当裁量。应当符合两点一是目的适当,如在办理公路穿跨越许可的时候,不能要求申请人自来水公司解决单位的偏远驻地自来水问题;二是相关因素,例如某建设项目涉及到民生问题且迫切等待解决,此时应当考虑该相关因素。 4、比例原则。例如公路管理机构作出一项关于民生行政许可,但申请人在实施该许可的时候超越许可范围,但吊销其许可会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故按 照比例原则可以采取其他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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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二、多项选择 1. 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包括ABC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开、公正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D.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 行政处罚决定原则的含义包括ABC A. 依据合法 B. 主体合法 C.程序合法 D. 处罚公正 3.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ABCD A. 陈述权、申辩权 B. 听证权 C.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 D.要求行政赔偿权 4.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D A. 警告 B. 罚金 C. 收容教育 D. 责令停产停业 5.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ABCD A. 着手地 B. 经过地 C 实施地 D. 危害结果发生地 6. ABCD 不予行政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范围是ABCD A. 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罚款 B. 警告 C.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D.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 8.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ABCD A.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和享有的权利 9.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ABD A.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B.抽样取证 C.将证人传唤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D.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0. 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ABCD A. 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11. 行政机关作出ABD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 责令停产停业C.行政拘留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D.较大数额罚款

1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BD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1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BCD。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D.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4.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ABC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A.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5.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AB。 A.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的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只要当事人愿意当场交纳D .对边远地区当事人予以处罚的 16.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规章可以设定CD 的行政处罚。 A.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B.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C.一定数量罚款 D .警告 17.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BC A.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 B.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C.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 者技术鉴定 D.与委托组织有业务联系 18. 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D A. 责令限期改正 B.暂扣驾驶证 C.暂扣物品 D.没收非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19.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ABC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 A.罚款B.警告C.行政拘留 D .劳动教养 20.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应包括ABC A.主体合法 B .有法定依据 C.程序合法 D .过罚相当 21.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有(ACD) A.吊销营业执照 B .行政拘留 C.大额罚款 D .责令停产停业 22.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C) A.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B.行政机关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实施处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C.对情节复杂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_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内容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三层意思:(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2)处罚依据法定。(3)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该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不教育单纯处罚是****,但是仅仅教育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辅助以处罚,让违法者感受到痛苦,就会促使其避免或者减少违法行为。处罚和教育都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应当灵活掌握。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据此,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

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些权利的确定是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行政处罚实施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出现重复处罚即“一事二罚”的问题。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防止滥施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界定为: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但是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别按照违反的法律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折算。 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

行政法基本原则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摘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时期中形成的,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行政法的灵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统率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要求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法的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过程具有“指导”作用。“指导”作用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据此,本文认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归纳起来无外乎下列四种: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四是只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这四种不同的定义体现了学者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同时,上述四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基础。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对此原则有学者称之为行政法治原则,并大都认为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强调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则,也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的主要标志,它是贯穿行政权力过程始终,是指导、规范行政权利运作的基本准则。首先,行政合理性问题应属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学者认为又称公正、公平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权利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学者们把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前提是,行政活动千变万化,错综复杂,行政法律规范不可能对每一种权利的每个具体方面都规定的细致入微,必然会有遗漏,特别在变动性很强,行政法律规范永远也不可能赶上每个变化,因此,法律规范必须留给权利行使的自由空间,即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形势行政权力,必须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享有一定的选择权。正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所以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合理、适当地做出行政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即行使行政权力时应适度,符合理性,符合行政法的目的,归纳为一点,即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实质。法律共同的基本价值追求为自由、平等、正义、程序、效率等,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应是对法律基本价值的一种反映、体现。那么,行政法精神实质就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益,维护平等,追求正义,确保行政秩序稳定,并保证行政管理的高效率。行政法基本原则就应全面体现行政法的这种精神实质。同时,直接实用性应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征之一。故此,在行政法具体规范有所遗漏之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仍应严格地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使,也即仍是严格依法行政,此合理性原则应属合法性原则之列。第二,行政法的精神实质也包涵在行政法的规范之中,由行政法的规范得以具体体现。行政合理性原则其实也是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应属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是蕴含在行政法规范之中的。若因法律规范没有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述其精神实质,就认为依此所谓行为为合理性之考虑,不为合法性行为,那么,推而广

行政处罚公开方式原则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公开方式原则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公开方式原则是怎样的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6项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 2.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1.公开 ①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

②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其次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当事人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什么要公开,重大的行政处罚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公开举行,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导,这样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广大公民进行教育。 2.公正 ①要防止偏听偏信; ②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③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3.过罚相当(合理性原则、比例法则) 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处罚应

《行政处罚法》练习题 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共150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 A.预防 B.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警示 2.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国务院 D.人大常委会 3. 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 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监督检查 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 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 A.权利保障原则 B.公开原则 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

罚 7.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8. 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 C.责令停产、停业 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9.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以下哪种行政处罚() A.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罚 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C.警告 D.没收违法所得 10.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由哪一机关规定?()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厅、局。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11. 部委规章可以创设行政处罚的范围是下列哪个选项?() A.警告与罚金 B.警告与一定数额的罚款 C.警告、罚款与没收财产 D.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2. 下列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叙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A.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B.国务院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C.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中体现处罚公开原则的制度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行政处罚法》中体现处罚公开原则的 制度是 篇一:行政法模拟试卷及答案 行政法模拟试卷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 a.行政处罚权 b.行政复议权 c.行政指导权 d.行政审判权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a.合法性原则 b.行政法治原则 c.合理性原则 d.应急性原则 3.行政立法行为属于()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 d.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下列各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a.乡、镇人民政府 b.公安派出所 c.街道办事处 d.公安局法制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 a.行政法律 b.行政法规 c.行政规章 d.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6.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 a.无效的行政行为 b.有效的行政行为 c.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 d.需要重作的行政行为 7.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人进行人身拘束,该行政行为性质是()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监督 d.行政指导 8.专利行政许可属于() a.共存行政许可 b.非排他性行政许可 c.特殊行政许可 d.排他性行政许可 9.行政监督的对象是() a.国家行政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c.行政相对方 d.行政受托人 10.某单位逾期拒绝拆除其违章建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某工程队强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属于() a.直接强制 b.执行罚 c.代履行 d.行政罚 11.国务院向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科学家颁发500 万元奖金,该行政行为是()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是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实施行政处罚为基本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有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等,无论行政机关实施何种处罚,对行政相对人来说,都是其自身权益的减损。因此,实施行政处罚一定要客观、公正,做到过罚相当。 一、过罚相当原则的法规要求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就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过重罚,也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明确行政处罚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适度适当。《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要求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只有过罚相当,才能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必须责令改期其违法行为,不是单纯的处罚,不能简单一罚了事。 真正行而有效的监管,不是以处罚案件的多少、处罚数额的多少来评判,而是以引导规范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形成良好法治秩序为目的。过罚相当原则既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执法监管部门具体执法行为的客观要求,更是立法本质的内在要求和立法目的的具体体现。“法无禁止即可为”,企业的天性是逐利,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是不够的;对于执法监管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必须依法监管,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施以适度的处罚,既能纠正违法行为,又能使违法者自我反省,同时还能教育其他公民自觉守法。如果处罚过度,非但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会使被处罚者产生抵触心理,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拖延或抗拒执行处罚,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也影响行政处罚的公信力。 二、行政处罚不同情形的区分

《行政处罚法》原则主要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原则主要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原则主要是什么?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 贯穿整个行政处罚 法的始终。它是现代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 它是现代 行政管理区别干古代社会人治化行政管理的一个基本标志, 现代行政管理本质上是一种法制化管理。在行政处罚中,实行处罚法定是法制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是行政管理依法行 政的具体表现。为此, 行政处罚法在总则第三条以及在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管辖、适用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中, 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处罚法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主要有三层含义:首先, 处罚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其次, 处罚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最后, 处罚程序必须是法定的▲二、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必

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标志, 也是我国制定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包括公正和公开两个原则。所谓公正原则, 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要贯彻和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精神。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台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决定了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 不能搞资产阶级的惩办主义, 而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在《行政处罚法》总则第六条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法律责任中都作了明确规定, 它是由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 是社会主义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因而也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 ▲五、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不能代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这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包括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两个方面,可以概括为: (一)处罚法定原则 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的第三条规定,其具体要求有四:第一,对公民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第二,行政处罚必须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设定,并以法定的程序制定、公布;无权的,不得设定;有权的,也不得越权设定;不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案例《经两级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错在哪里?》);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授权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第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案例《经两级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错在哪里?》】 基本案情: 1997年10月17日(赶场天)罗某乘坐公交车运两筐仔鸡170只到某地销售。刚下车,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市场管理人员即要罗某缴付市场管理费,罗称出行时带的钱除购买人乘车的车票外,又没有料到鸡筐占地方也被要求购票,所以身上无钱,待卖鸡后缴付,工商所人员不信,发生争执,"当即责令当事人到工商所接受调查",工商人员都关门走了,让当事人单独坐等数小时(没有吃中饭)其后作了询问笔录,要罗取钱来接受处罚,"最迟不能超过15点半",并将鸡暂扣,罗拒绝在询问笔录及暂扣通知上签字。 罗一去不回。当日下午四点工商所动笔写报告,送往约十公里的县城,经局长审查同意将鸡变卖。下午五点四十分在暂扣清单上注明,"下午五点半处理结束。" 10月20日经办人报请立案,21日批准立案,10月25日呈报处罚意见,26日领导批准同意处罚。10月27日给当事人处罚告知,当事人拒绝签收,10月28日通过邮寄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11月11日核审机构核审同意处罚,当日打印处罚决定书,于11月13日下午三时送达当事人。(应先审核,再报局长批,再告知) 处罚决定书陈述"两箩筐小鸡未按行规(归)市要求摆放在……菜市内出售",认定"出售的小鸡没有畜禽检疫证明,其行为属于《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属违章行为",并根据该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出售未经检疫的家禽。(已变价处理,"责令停止出售"无实际意义)2、处以罚款450元"。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向县工商局申请复议。12月15日,县工商局复议决定维持工商所原处罚决定。当事人仍然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当事人又上访,二审人民法院再次裁定驳回。两审人民法院驳回的理由都是不应将工商局作为被告。当事人改以工商所为被告起诉,98年元月5日一审判决维持工商所行政处罚。98年10月15日,当事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并提出申诉,同日,最高人民法院致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认真接谈,依法处理。1998年12月17日,经县工商局申请县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黑白电视机、电吹风机、洗发液、铁火炉等各种物资,可折价合贰仟余元。存放于工商局,并认为当事人态度不好,给予拘留10天。1998年12月18日,当事人亲属到省政法委反映,政法委致函省工商局,将原印函的"请酌情处理"专门改为"请妥善处理"。随即,反映人持函来到省工商局。听了陈述,看了交来的材料,省工商局立即电话通知: 1、立即通知县局撤销处罚决定; 2、由县工商局与法院联系,请其立即放人(因与工商处罚、申请执行有关); 3、其他问题以后再议,(调卷复查)。经几次催督,方才与法院联系,当事人实际被拘押七天。 本案的主要问题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是查处畜禽检疫问题的执法主体。《贵州省集贸市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出售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责令停止出售补检补验,视情节可并处三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进行处罚,而该规定的第五条则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集贸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集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这条规定说明,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集贸市场中发生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即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有权查处。但集贸市场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并不是都由工商部门查处,否则就没有必要作第二款规定。法规规定由其它部门查处的工商部门就不能查处,这才叫依法行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理由,错误地认为可以查处集贸市场的一切违法违章经营行为,是断章取义,不符合规定的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共150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共150 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 A.预防 B.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警示 2.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国务院 D.人大常委会 3. 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 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 1 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行政强制执行

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 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 A.权利保障原则 B.公开原则 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 罚款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7.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1 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 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8. 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 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A.罚款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原则;处罚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要求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让相对人了解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以及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以及处罚是否合法。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 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 政行为。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要遵循什么原则?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行政处罚原则: 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 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三公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

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

浅析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 摘要:比例原则天然的体现了其对自由裁量控制。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一比例原则作为考量的基点,能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相反,多比例原则的漠视,则往往会导致行政相对方随后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救济,无端增加诉讼成本消耗行政资源。本文从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的实施意义,不足,改进等方面出发,力求行政处罚行为能更公开公正 关键词:比例原则公平行政处罚 一、比例原则 (一)、定义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 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该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当比例。 (二)、广义比例原则的要求: 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须或必要的,才能实施。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可能取得的公益大于可能损害的私益,才能实施。 (三)、比例原则的派生原则 1、适当性原则

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 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通常认为,即使只有部分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即不违反适当性原则。并且这个最低标准不是以客观结果为依据的,而是以措施作出时有权机关是否考虑到相关目的为准。在行政实践中,任何一个措施都或多或少会有助于达成目的,因此本原则实际很少起作用。这也是比例原则”三分法”受到非议的原因所在。[1] 2、必要性原则 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换言之,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的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这里实际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存在多个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方式,否则必要性原则将没有适用的余地;其二是在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的一种。可见,必要性原则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 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 3、狭义比例原则 又称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所需要的过度的措

行政处罚--试题(有标准答案)

《行政处罚法》试题 一、单向选择题 1、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当事人的制裁或者惩戒属于:(A)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理 C.行政强制D.行政裁决 2、以下选项中对行政处罚主体的描述正确的是:( A) A.拥有行政职权的主体B.行政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D.法律法规授权的特殊企业 3、以下选项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C ) A.人民法院对妨害审判秩序的诉讼参加人实施拘留 B.企业对违纪职工罚款200元 C.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罚款50元 D.乡政府调解决定张某承担王某2000元医药费 4、以下选项中对行政处罚对象表述全面准确的是:( D) A.公民 B.法人 C.其他组织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行政处罚法》的立法依据是:(B ) A.行政诉讼法B.宪法 C.民事诉讼法D.刑事诉讼法 6、当事人因行政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应当:(A) A.依法承担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 C.行政责任D.不承担任何责任 7、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政机关:(B) A.可以作出行政处罚B.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C.作出行政处罚后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D.等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作行政处罚 8、法律可以设定:(A) A.各种行政处罚B.特别法规定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C.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D.世贸组织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 9、对行政处罚的实施,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D) A.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B.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实施 C.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特殊企业实施 D.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0、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 A.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B.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C.对连续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D.对间歇性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1、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应当作出的正确选择是:( A ) A.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B.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C.向司法机关检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D.将当事人释放,由司法机关侦查处理 12、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下列选项中对行政处罚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A ) A.行政处罚无效 B.行政处罚有效 C.行政处罚经补证后有效D.行政处罚完善依据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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