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七章-诉讼时效-知识点

民法学-第七章-诉讼时效-知识点
民法学-第七章-诉讼时效-知识点

2005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七章-诉讼时效-知识点-

第一节斥讼时效概述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民法

中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其法律特征如下:(1)严格的法律强制性;(2)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即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

为适用依据,这区别于行为;(3)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这区别于取得时

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的效力或法律后果如下:(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即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财产请求权,但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如下:(1)两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前者是民事权利受到

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后者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2)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是胜诉权的消灭;后者是特定权利的产生。(3)两者所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

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后者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如下:(1)两者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消灭的是胜诉权;后者消灭

的是实体民事权利本身。(2)两者期间不同。前者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后者是不变期间。(3)两者适用依据不同。前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后者适用于权利人不行使实体民事权利的情况。(4)两者适用条件不同。前者是在当事人主张时,由法院予以援用;后者由法院依职权援用。(5)两者起算时间不同。前者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我国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后者始自实体权利成立之时。

诉讼时效的意义在于:(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处理民事纠纷。

第—节诉逊时效也-类

诉讼时效按时效期间长短和适用范围不同,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1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情况,时效期间为2年。

2 (1)时效期间在2年以下的短期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1年的时效期间;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

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2)长期诉讼时效,是指2年以上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适用各

类民事法律关系,其时效期间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笃三节诉讼时效期中」的起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1)侵

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要求义务人履行的合理期限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四节诉讼时效期间的屮止、屮旺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阻碍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完成的情况,称为时效完成的障碍,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将已完成的时效期间依法适当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其适用条件如下:(1)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包括不可抗力以及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⑶ 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由法律直接规定,包括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认诺);(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

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其适用条件如下:(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

据的正当理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认的;(2)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均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最长诉讼时效仅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和中断。

第五节期间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期间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期间的分类有:(1)法定期间和意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期间,又分为强制性期间和任意性期间、意定期间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期间。(2)—般期间和特殊期间。一般期间是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特殊期间是有关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3)民事权利的行使期间和民昌义务的履行期间。

民法中的期阂一律以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的小时即时开始计算;按日、月或者年计算期间的,从次日零时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最后

一天的截止时间是当天的24点,有业务时间的,自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的,如无特别说明,均包括本数在内,而所称“不

满”、“超过”、“以外”、“以后”等不包括本数。

四年级下册数学各单元知识点整理新整理

理整识点单数学各元知四年级下册 姓名 ★数学考试应注意: 1、用手指着认真读题至少两遍。 2、遇到不会的题不要停留太长时间,可在题目的前面做记号。(如:“?”) 3、画图、连线时必须用尺子。、检查时,要注意是否有漏写、少写的情况。4 第一单元:四则运算、加、减的意义和各部分间的关系1 )把两个数合并成一个数的运算,叫做加法。(1 )已知两个数的积与其中的一个加数,求另一个加数的运算,叫做减法。(2 )减法是加法的逆运算。3( )加法各部分间的关系:(4 和-另一个加数= 加数加数+加数和= )减法各部分间的关系:(5 减数+差被减数 =被减数-差减数被减数-减数差= = 、乘、除法的意义和各部分间的关系2 )求几个相同加数的和的简便运算,叫做乘法。(1 (2)已知两个因数的积与其中一个因数,求另一个因数的运算,叫做除法。 (3)除法是乘法的逆运算。 (4)乘法各部分间的关系:

积=因数×因数因数=积÷另一个因数 (5)除法各部分间的关系: 商=被除数÷除数除数=被除数×商被除数=商×除数 (6)有余数的除法,被除数=商×除数+余数 3、加法、减法、乘法、除法统称为四则运算。 4、四则混和运算的顺序 (1)在没有括号的算式里,如果只有加、减法,或者只有乘、除法,都要按(从左往右)的顺序计算; (2)在没有括号的算式里,如果既有乘、除法,又有加、减法,要先算(乘、除法),后算(加、减法); (3)在有括号的算式里,要先算括号里面的,后算括号外面的,括号里面的算式计算顺序遵循以上的计算顺序。 4、有关0的计算 ①一个数和0相加,结果还得原数: a + 0 = a 0 + a = a ②一个数减去0,结果还得这个数: a - 0 = a ③一个数减去它本身,结果得零: a - a = 0 ④一个数和0相乘,结果得0: a × 0 = 0 0 × a = 0 ⑤0除以一个非0的数,结果得0: 0 ÷ a = 0 ⑥ 0不能做除数: a÷0 = (无意义) 第二单元:观察物体(二) 1、从不同位置观察同一个物体,所看到的图形有可能一样,也有可能不一样。

民法—18种时间知识点总结

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年;撤销权,诉讼时效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1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2年的规定。 16、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除斥期间)。 17、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18、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前3个月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年级语文下册知识点整理(全部考点)

人教版四年级语文下册知识点整理 一、作者作品等文学常识。 1、《记金华的双龙洞》是著名作家叶圣陶先生写的,上个学期我们还学过他的作品《爬山虎的脚》。 2、《万年牢》作者是新凤霞;《小英雄雨来》的作者是管桦;《生命生命》的作者是杏林子;《花儿的勇气》是著名作家冯骥才写的。 3、海伦·凯勒是一位盲人作家,她的作品是《假如给我三天光明》。 4、这个学期我们认识了很多古希腊神话中的神,有众神之王宙斯,太阳神阿波罗,海神波塞冬,智慧女神雅典娜等,关于他们的传说很多,如:金羊毛的故事,特洛亚战争的故事。 5、我国古代也有许多神话故事,如:女娲补天、精卫填海、夸父追日。 6、《渔夫的故事》选自古代阿拉伯著名的民间故事《一千零一夜》,这本书又叫《天方夜谭》,被誉为世界民间文学创作中的“最壮丽的一座纪念碑”。著名的《阿里巴巴和四十大盗》、《阿拉丁和神灯的故事》、《三个苹果的故事》都出自这本书。 二、课文理解及原文填空。 1、《桂林山水》一文是按总分总的顺序写的。“桂林山水甲天下”的“甲”是居第一位的意思。 大海——波澜壮阔西湖——水平如镜泰山——峰峦雄伟香山——红叶似火 作者用运用了对比的写法突出了桂林山水的特点。 这样的山围绕着这样的水,这样的水倒映着这样的山,再加上空中云雾迷蒙,山间绿树红花,江上竹筏小舟,让你像是走进了连绵不断的画卷,真是“舟行碧波上,人在画中游”。 这样的山指奇、秀、险的山,这样的水指静、清、绿的水。 2、《记金华的双龙洞》是按游览的顺序写的。 随着山势,溪流时而宽,时而窄,时而缓,时而急,溪声也时时变换调子。 3、《中彩那天》告诉我们:一个人只要活得诚实,有信用,就等于有了一大笔财富。 4、做人要做万年牢就是告诉我们要做个可靠的人,实实在在的人,无论做什么事,都要讲究认真,讲究实在。 8、人们由蝙蝠身上得到启示,发明了雷达;从青蛙的眼睛得到启示,发明了“电子蛙眼”;从鲸的身上得到启示,发明了流线型船体,这样的科学就叫仿生学。 9、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是救救孩子们,要和平不要战争,表现了中国孩子热爱和平的思相感情。 让那已经能够听到脚步声的21世纪,为战争敲响丧钟,让明天的世界真正成为充满阳光、鲜花和爱的人类家园! 10、读了《触摸春天》一文,我明了这样一个道理:谁都有生活的权利,谁都可以创造一个属于自己的缤纷世界。

最新四年级下册科学知识点整理

最新四年级下册科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单元电、发电厂发出的、通过电线送到各家各户的电是 220V 1 交流电 。这是足以引发触电事故、致人死亡的电。电池的电压是 1.5V 。 2、静电既然存在与所有物质之中.为什么我们平时感觉不到物 物质中同时具有两种电荷: 正电荷和负电荷 体带电呢? . 由于正负电荷数量相等.相互抵消.所以物体不显示带电。当物体受例如摩擦 到外界影响 时 ( ) 正负 . 物体表面的电荷发生了转移 . 电荷数量不一样.物体就显示带电了。 当我们用塑料梳子梳理干燥的头发时 . 3 . . 梳子带 头发 负电荷 正电荷 带 . 而且在它们靠近时会产生 的现象。 相互吸引 . 4. 同种电荷互相排斥 不同种电荷互相吸引 。、静电存在于我们周围的一切物质之中 . 5 包括 人类在内的生物 和非生物 。 6.摩擦能使电荷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另一个物体.从而使物体带上静电。但是在带静电的物体中.电荷不能持续流动 . 7 电荷流动起来形成电流 电源(动力) . 、 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电路 . 电路 中才能流动。 电流只有在 8.在户外遇到雷雨时.不要躲在树下。大树容易遭到雷击。不要靠近 高压电线、铁塔、变电所 。这些地方的电更危险。 5500V 以上的高压电.使人触电死亡。学校和家里的电线、插座的电都是很危险的 22 0V 不要 的电。 用这些电线、插座的电做实验。 9.电路:由电源、用电器、导线、电器元件等连接而成的电流 通路。 . 小灯泡的构造有 10 两个连接点。 玻璃泡、灯丝、金属架、 和 . 称为 铜帽 电池的一端是 11 正极 . 。当 ;另一端是 负极 称为 锌壳 . 就会发生 电池的正负极被电线直接连接在一起时 . 短路 。短路电线和电池会在一瞬间 时 发热变烫 . . 电线 . 不仅灯泡不能发光 也会很快坏掉。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通意见》 六、诉讼时效 165.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6.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7.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169.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诉讼时效。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时效与诉讼时效 (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避免证明困难。同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征 (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这意味着: 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权利人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C.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义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D.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概念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2)区别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但二者有如下区别:

四年级下册数学各单元知识点整理新

四年级下册数学各单元知识点整理 姓名 ★数学考试应注意: 1、用手指着认真读题至少两遍。 2、遇到不会的题不要停留太长时间,可在题目的前面做记号。(如:“?”) 3、画图、连线时必须用尺子。 4、检查时,要注意是否有漏写、少写的情况。 第一单元:四则运算 1、加、减的意义和各部分间的关系 (1)把两个数合并成一个数的运算,叫做加法。 (2)已知两个数的积与其中的一个加数,求另一个加数的运算,叫做减法。 (3)减法是加法的逆运算。 (4)加法各部分间的关系: 和=加数+加数加数=和-另一个加数 (5)减法各部分间的关系: 差=被减数-减数减数=被减数-差被减数=减数+差 2、乘、除法的意义和各部分间的关系 (1)求几个相同加数的和的简便运算,叫做乘法。 (2)已知两个因数的积与其中一个因数,求另一个因数的运算,叫做除法。 (3)除法是乘法的逆运算。 (4)乘法各部分间的关系: 积=因数×因数因数=积÷另一个因数 (5)除法各部分间的关系: 商=被除数÷除数除数=被除数×商被除数=商×除数 (6)有余数的除法,被除数=商×除数+余数 3、加法、减法、乘法、除法统称为四则运算。 4、四则混和运算的顺序 (1)在没有括号的算式里,如果只有加、减法,或者只有乘、除法,都要按(从左往右)的顺序计算; (2)在没有括号的算式里,如果既有乘、除法,又有加、减法,要先算(乘、除法),

后算(加、减法); (3)在有括号的算式里,要先算括号里面的,后算括号外面的,括号里面的算式计算顺序遵循以上的计算顺序。 4、有关0的计算 ①一个数和0相加,结果还得原数: a + 0 = a 0 + a = a ②一个数减去0,结果还得这个数: a - 0 = a ③一个数减去它本身,结果得零: a - a = 0 ④一个数和0相乘,结果得0: a × 0 = 00 × a = 0 ⑤0除以一个非0的数,结果得0:0 ÷ a = 0 ⑥ 0不能做除数:a÷0 = (无意义) 第二单元:观察物体(二) 1、从不同位置观察同一个物体,所看到的图形有可能一样,也有可能不一样。 2、从同一个位置观察不同的物体,所看到的图形有可能一样,也有可能不一样。 3、从不同的位置观察,才能更全面地认识一个物体。 第三单元:运算定律 1、加法运算定律: ①加法交换律:两个数相加,交换加数的位置,和不变。 字母表示:a+b=b+a ②加法结合律:三个数相加,先把前两个数相加,或先把后两个数相加,和不变。 字母表示:(a+b) +c=a+(b+c) ◆加法的这两个定律往往结合起来一起使用。如:165+93+35=93+(165+35) 2、连减的性质:一个数连续减去两个数,等于减去这两个数的和。 字母表示:a-b-c=a-(b+c) 3、乘法运算定律: ①乘法交换律:两个数相乘,交换因数的位置,积不变。 字母表示:a×b=b×a ②乘法结合律:三个数相乘,先把前两个数相乘,或先把后两个数相乘,积不变。 字母表示:(a×b) ×c=a×(b×c) ◆乘法的这两个定律往往结合起来一起使用。如:125×78×8=78×(125×8) ③乘法分配律:两个数的和与一个数相乘,可以先把这两个数分别与这个数相乘,再把积相加。 字母表示:(a+b) ×c=a×c+b×c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 人身权编 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 三、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四、人身权法律关系 1、内容 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 义务:消极义务 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概述 1、一般概念

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②个人的道德品质 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2、法律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 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 中引用 4、法律人格的含义 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 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人格权概述 1、概念 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2、人格权性质: ①自然性。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 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 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

3、客体:人格利益 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 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 三、人格权分类 1、基本分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四、一般人格权 1、来源于罗马法 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 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 4、特征 A、主体的普遍性; 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人教版小学语文四年级下册知识点梳理

第一组 教材分析: 第一组课文包括三首古诗、两篇精读课文和一篇略读课文,编者精心地挑选文章,带领孩子们走进祖国的万水千山,感受大自然的美。在教学中,紧紧地围绕“走遍千山万水”的专题,让学生感受语言的魅 力。

第1课古诗词三首: 《独坐敬亭山》 是我国唐代著名的大诗人李白于天宝十二年秋游安徽省宣州时所作。诗人被迫离开长安已整整十年,世态炎凉,长期的漂泊生活使他饱尝了人间辛酸的滋味,孤寂之感倍生。诗中描绘了鸟尽云去,只有敬亭山与作者相伴的情景,整首诗表现的是作者在政治上遭受打击后,心情郁闷,到敬亭山寻求慰藉的孤单寂寞的心情。全诗的大意是:仰望天空,只见几只鸟儿向远处飞去,直到看不见影子;一片白云也慢悠悠地越飘越远,四周一片寂静。我静静地凝视着山,觉得山也在看着我,好像在互相交流,彼此总是看不够。此时此刻,我的心里似乎只有那座敬亭山了。 《望洞庭》 这是诗人遥望洞庭湖而写的风景诗,明白如话而意味隽永。第一句从水光月色的交融不分写起,表现湖面的开阔廖远,这应该是日暮时分的景象,天还没黑但月亮已经出来,如果天黑就看不出两者色彩 的融合了。第二句用镜子的比喻表现夜晚湖面的平静,因为太阳已落,

湖水不反光,像镜子没磨时光泽暗淡的样子。第三句写远望湖中君山翠绿的色彩,这里的“山水”实际只是指山,即湖中的君山。用“山水”属于古代汉语中“偏义复词”的用法。第四句再用一个比喻,将浮在水中的君山比作搁在白银盘子里的青螺。全诗纯然写景,既有描写的细致,又有比喻的生动,读来饶有趣味。 《忆江南》 是唐代诗人白居易的绝唱之笔。作者以如画之笔描绘出一幅江南春景图,在人们记忆中留下难忘的印象。“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唤起人们对江南绚丽春色的向往,反问句“能不忆江南”收束全诗,更真切有力地表达了对江南的眷恋之情。同时,“词”这种体裁在湘教版小学三年级语文教材中是首次出现,选编这首词,意在使学生对词这种体裁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初步感受词的语言美、韵律美,开拓学生的视野,感觉中国经典诗词的无限魅力。 第2课《桂林山水》 这篇课文抓住了桂林山水的特点,以优美、简练的语言,生动形象地展示了桂林山水的美景,表达了作者对桂林风景的喜爱之情。本文从“桂林山水甲天下”讲起,既概括说明桂林山水在祖国名胜中地位,又交代了作者观赏桂林山水的缘由。最后,用对比的方法描述了漓江水,桂林山的突出特点,作者把桂林的山和水联系起来,作为一个完美的整体,展现在读者面前。(桂林是世界闻名的游览胜地。那里的山青,水秀,洞奇,石异,园美。“桂林山水甲天下”道出了她独特的美和特的美和人们对她的由衷赞叹。)第3课《记金华的双龙洞》重难点:感受溶洞的奇观,学习按游览顺序的记叙方式和运用恰当的语句描绘事物和表达思想感情。指导学生找出作者的游览顺序,也不要着急,等学习了课文内容后,再回头来,理清顺序就容易了。在学习的过程,可以设计一些语言训练,用“时而……时而……”,“即使……也……”这些词说话,在训练的同时,注意启发学生多角度思维,天上的、地上,远的、近的都可以联系起来,给孩子们的思维拓展更广阔的空间,这样的学习才有意思。 3、《记金华的双龙洞》

新教科版科学四年级上册知识点整理

新教科版科学四年级上册知识点整理 第一单元“天气”知识点 1、天气总是在(发生变化),它影响着我们的(活动),也影响着地球上所有生物。 2、(云量)、(降水量)、(气温)、(风向和风速)是天气的重要特征,是天气观察的重要数据。 3、(天气日历)是记录每天各种天气现象的表格。天气日历中一般要记录(日期和时间)(云量和降水量)(风向和风速)。 4、气温是指(室外阴凉、通风地方的温度),每天应选择(同一)时间来测量气温。通常情况下,一天中(午后2点)的气温最高。 5、风向是指风(风吹来)的方向。 6、风向可以用(风向标)来测量。风向标的(箭头)指向风吹来的方向。如指向标的箭头指向西北,就是(西北)风。 7、我们用8个方位来描述风向,分别是(东、东南、南、西南、西、西北、北、东北)。 8、风的速度是以(风每秒行进多少米)来计算的。(风速仪)是测量风速的仪器。气象学家把风速记为(13)个等级。 9、降水的形式很多,常见的有(雨、雪、冰雹)等。 10、(雨量器)是测量降水量多少的装置。气象学家根据一天(24小时)的降水量确定下雨等级。如小于(10毫米)是小雨,10~25毫米是(中雨),25~50毫米是(大雨),50~100毫米是(暴雨),100~200毫米是(大暴雨),大于200毫米是(特大暴雨)。 11、云实际上是由千千万万的(小水滴)或(冰晶)组成的。通常把云分成(积云)、(层云)、(卷云)三类。靠近地球表面形成的扁平状云是(层云),层云通常是(灰色)的。高于层云,看上去像棉花堆一样的云叫(积云),(积云)通常与晴好天气相联系。纤细的羽状云是(卷云)。 12、在天气日历中,我们已经使用了(晴天)、(多云)、(阴天)等来描述和记录云量的观察。当天空中的云量不超过四分之一是(晴天),云量不超过四分之三是(多云),云量超过(四分之三或覆盖整个圆面)就是阴天。 13、动植物也能预报天气,如:(1)松果在干燥晴朗的日子鳞片会打开,相反,如果松果的鳞片紧闭,则表示即将下雨。(2)蜻蜓要下雨时会低飞。(3)蚂蚁要下雨时会搬家。 14、空气质量预报分为5级;舒适度指数预报分为7级;紫外线强度分为5级。 实验题: 一、制作风向标的材料和制作过程: 制作材料:吸管1根、小刀1把、剪子1把、硬纸板1块、大头针1个、橡皮铅笔1只。制作过程: 1、选一根硬一点的吸管,在吸管的两端纵向切开约1厘米的缝隙。 2、用硬纸板剪一个适中的箭头和一个稍大的箭翼。分别插入吸管两端的缝隙,并固定。 3、用一根大头针穿过吸管平衡点并插入铅笔一端的橡皮中,使其能自由转动。 4、确定方向后观察风向标的箭头指向就是风向。 二、制作雨量器 1、找一个直通透明的杯子,杯子的高度在15厘米以上; 2、以毫米为单位,利用刻度尺在纸条上画好刻度,纸条的长度略小于直筒杯子的高度; 3、取一段长于刻度纸条的透明胶带平放在桌子上,胶面朝上,将纸条画有刻度的一面朝下粘在胶带中间; 4、一个同学手持杯子,另一个同学把粘在刻度纸条的透明胶带竖直粘到杯子的外侧面,要使刻度的底部正好和杯子内侧底部对齐; 5、用粘贴刻度纸的条的方法把小组的名字粘贴在杯子的背面。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知识点 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定义中,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①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它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所谓人格,是主权者赋予的主体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要素享有的权利,是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誉荣誉等具体的人格权。②财产关系,是以财产、服务、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③平等主体问题。属于中国特色,强调民法的私法性。(2)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立法的需要;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2、【简述】民法的性质 ①民法为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力;是实现人权的手段。②为公私混合法,原则上为私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强行性规定仍有必要存在于民法之中。③为市民法。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作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规则。 3、【名解】民法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4、【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①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是制定次级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②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规范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③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5、【名解】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6、【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主要为私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主要为私法关系。由主体的地位平等所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等的。②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例如合同关系。③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在遭到破坏时,国家将进行干预,以保障它顺利运转。 7、【名解】绝对权、相对权、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故称~,以其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绝对权关系。 相对权:身份权、债权、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特定的人,故称~,以其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相对权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构成的绝对权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为~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 8、【名解】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为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他人配合,他人不得为同样的支配行为。物权、知识产权为支配权。 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进行。债权为~。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为~。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9、【名解】特定物、种类物、可消耗物、不可消耗物 特定物:~为具有独特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

最新新人教版小学数学四年级下册知识点整理

小学数学四年级下册知识点整理 一、四则运算 1、加、减法的意义及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⑴把两个数合并成一个数的运算,叫做加法。 ⑵已知两个数的和与其中一个加数,求另一个加数的运管,叫做减法 加数 + 加数 =和被减数-减数=差 和-加数=加数被减数-差 =减数 差+减数=被减数 2、乘、除法的意义及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⑴求几个相同加数的和的简便运算,叫做乘法. ⑵已知两个因数的积与其中一个因数,求另一个因数的运管,叫做除法 因数×因数 =积被除数÷除数=商 积÷因数=因数被除数÷商=除数 商×除数=被除数 3、加法、减法、乘法和除法统称四则运算。 4、在没有括号的算式里,如果只有加、减法或者只有乘、除法,都要从 左往右按顺序计算。 5、在没有括号的算式里,有乘、除法和加、减法、要先算乘除法,再算 加减法。 6、算式有括号,先算括号里面的,再算括号外面的;括号里面的算式计 算顺序遵循以上的计算顺序。 二、运算定律及简便运算: (一)、加法运算定律: 1、加法交换律:两个数相加,交换加数的位置,和不变。a+b=b+a 2、加法结合律:三个数相加,可以先把前两个数相加,再加上第三个数; 或者先把后两个数相加,再加上第一个数,和不变。 (a+b)+c=a+(b+c) 加法的这两个定律往往结合起来一起使用。 3、连减的性质:一个数连续减去两个数,等于这个数减去那两个数的和。a-b-c=a-(b+c) 二、乘法运算定律:1、乘法交换律:两个数相乘,交换因数的位置,积不变。a×b=b×a 2、乘法结合律:三个数相乘,可以先把前两个数相乘,再乘以第三个数,也可以先把后两个数相乘,再乘以第一个数,积不变。(a×b)×c = a×(b×c) 乘法的这两个定律往往结合起来一起使用。 3、乘法分配律:两个数的和与一个数相乘,可以先把这两个数分别与这两个数相乘,再把积相加。(a+b)×c=a×c+b×c (a-b)×c=a×c-b×c 三、简便计算 1、常见乘法计算:25×4=100 125×8=1000 2、加法交换律简算: 3、加法结合律简算: 4、乘法交换律简算: 50+98+50 488+40+60 25×56×4 =50+50+98 =488+(40+60)=25×4×56 =198 =588 =5600 5、乘法结合律简算: 6、含有加法交换律与结合律的简算: 99×125×8 65+28+35+72 =99×(125×8)=(65+35)+(28+72) =99000 =200 7、含有乘法交换律与结合律的简算: 8、乘法分配律简算: 25×125×4×8(一)、分解式 =(25×4)×(125×8) 25×(40+4) =100×1000 =25×40+25×4 =100000 =1100 (二)、合并式(三)、特殊1 (四)、特殊2 135×12—135×2 99×256+256 45×102 =135×(12—2)=256×(99+1)=45×100+45×2 =1350 =25600 =4590 (五)、特殊3 (六)、特殊4 99×26 35×8+35×6—4×35 =(100—1)×26 =35×(8+6—4) =100×26—1×26 =35×10 =2574 =350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整理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整理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 先秦 1、西周的兴衰。 2、分封制的内容、实质。 3、全面理解和说明春秋到战国时期我国社会由奴隶社会瓦解到封建制度确立,分裂割据走向统一集权,民族融合局面出现的历史发展趋势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表现。 4、正确评价春秋战国期间的兼并战争。 5、商鞅变法的背景,内容,作用和实质(是在经济,政治上确立了封建制度。是怎样体现和完成春秋战国以来的历史发展趋势)。 6、战国时封建经济发展的具体成就(铁器、牛耕、水利、手工业和商业)。 7、百家争鸣局面出现的原因,流派,内容,结局。注意儒家,道家和法家。 8、天文、医学和诗经。

9、孔子(重点)、荀子,孟子,韩非和屈原。 说明:先秦时期多年未出大题,一定要注意复习到位,特别是百家争鸣,春秋战国的社会发展趋势。此阶段也可以和秦汉或者明清时期结合起来考察。 秦汉 秦汉——多民族大一统的封建社会的形成、巩固、问题和演变成分裂 1、秦统一天下的必然性和条件。 2、秦始皇建立和巩固统一和中央集权的措施。 3、从正反面分析秦亡汉兴的原因。 5、秦皇、汉武多方面的活动。 6、理解和评价焚书坑儒、独尊儒术。董仲舒的思想背景,内容,作用。 7、自春秋、战国经秦到西汉治国思想的变动和影响。 8、秦汉与匈奴,西域,越族的关系。 9、张骞和班超的贡献:丝绸之路。 10、造纸术,地动仪,张衡,华佗,王充,司马迁和《史记》,数学和封建教育。

11、秦汉出现的封建社会的社会问题及表现。(土地兼并、暴政、思想专制) 12、秦汉是对后世具有开创性的朝代,秦汉奠定了我国后来2000年封建社会的基本格局,基本特点。如何理解?有那些史实?(统一的国家格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格局;多种土地制度基础上的的封建小农经济格局;以汉族为主体的民族融合的多民族格局;对外交流的开放格局;以儒家为主体重伦理的思想格局;以应用技术为主的领先世界的传统科技与文化格局。) 高一历史必修一知识点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定义 狭义:罗马公民法 广义: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地区的法律制度 二、发展演变 1.起源:早期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背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制定:公元前5世纪中期,罗马制定十二铜表法 特点:内容广泛,条文明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诉讼时效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②从权利消灭或者从权利之义务人获得抗辩权。《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③受领权依然存在。义务人(无论其是否知道期间经过)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④起诉权依然存在。债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受理后,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如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对义务人的效力:①义务人获得抗辩权。②义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义务人虽不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却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以明示或默示抛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a)明示抛弃。指义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比如,义务人与权利人达成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债权确认书、另行提供担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务人仅仅“承认债务”,而不是“同意履行义务”,不构成明示抛弃时效利益。明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分两种情况:第一,约定了履行期限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确定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b)默示抛弃。指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不提出时效抗辩。默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2008-3-52)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