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9 真题精讲-诉讼法、商经法 李斌 (讲义+笔记)

2019.05.19 真题精讲-诉讼法、商经法 李斌 (讲义+笔记)
2019.05.19 真题精讲-诉讼法、商经法 李斌 (讲义+笔记)

真题精讲-诉讼法、商经法

主讲教师:李斌

授课时间:201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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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精讲-诉讼法、商经法(讲义)

一、单选

1.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

A.《反不正当竞争法》

B.《产品质量法》

C.《劳动法》

D.《商品法》

2.消费者王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冰箱,使用中发现,该电冰箱的一个储物抽屉有一处很大的裂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商品瑕疵,王某只能向该商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B.属于商品瑕疵,王某可以向该商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C.属于商品缺陷,王某只能向该商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D.属于商品缺陷,王某可以向该商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3.马某在甲商场以2600元购得一部乙厂生产的手机,使用时因手机质量问题发生爆炸,马某手指被炸伤,花去医药费3800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马某可起诉甲商场或者乙厂要求赔偿3800元损失

B.马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3800元损失

C.如马某起诉甲商场,则家商场的赔偿范围以2600元为限

D.马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手机,3800元损失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4.下列店堂告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是()

A.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B.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店方所有

C.禁止自带酒水

D.如售假药,五倍赔偿

5.某商店销售货物给唐某,现证实该商店有欺诈行为,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商店应当增加赔偿唐某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

A.唐某购买商品价款的两倍

B.唐某所受损失的两倍

C.唐某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D.唐某所受损失的三倍

6.下列情形中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是()

A.王某在某商场购物时被旋转门夹伤

B.钱某在某商超市购买了三十斤散装大米,回家后发现仅为二十八斤

C.陈某在某商场购物,保安认为陈某偷窃将陈某带到了保安室审讯

D.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双鞋多次修理后仍有开胶现象,要求退货商家拒绝

7.张有道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依据我国劳动法,该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A.2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8.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的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A.6小时

B.8小时

C.10小时

D.12小时

9.下列选项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

A.甲为国有企业,规定新员工试用期为七个月

B.乙为外商独资企业,要求小王缴纳一万元的保证金

C.丙公司,要求小王必须接受为期一个月的培训,培训费用自行承担

D.丁公司,要求小王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0.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列不是必备条件的是()。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B.注册资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11.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是()。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政法委

12.甲(16周岁)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在侦查期间,甲可以委托为其代理申诉、控告的人员是()。

A.律师

B.人民团体推荐的人

C.甲的父母

D.甲在某大学法学院读书的哥哥

13.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指控犯有罪行、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是()。

A.被害人

B.犯罪嫌疑人

C.公诉人

D.被告人

14.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

A.可以为其提供翻译

B.应当以为其提供翻译

C.不必以为其提供翻译

D.以上说法都不对

15.关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B.应当以法律为准绳

C.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

D.不受上级法院的监督

16.某共同犯罪案件,主犯李某住甲地,实施犯罪行为在乙地,同伙王某和陈某分别住丙地和丁地,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17.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一部,该手机保存有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通话时进行敲诈的录音。从证据种类来看,该录音属于()。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B.证人证言

C.被害人陈述

D.视听资料

18.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逮捕的机关是()。

A.检察机关

B.政法委

C.审判机关

D.公安机关

19.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是()。

A.起诉

B.上诉

C.申诉

D.抗诉

2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法院调解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B.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应当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C.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和接受调解结果都是自愿的

D.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都是自愿的,而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反悔

21.下列关于我国诉讼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我国诉讼程序实行三审终审制

B.行政诉讼全部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

C.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D.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宪法诉讼

22.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由()。

A.原告方承担

B.被告方承担

C.原告方与被告方共同承担

D.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

23.(单选)在确定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时,通常都是由()法院管辖

A.原告住所地

B.被告住所地

C.高级法院指定的

D.当事人双方选择的

2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B.涉及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C.涉及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D.审判时刑事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5.张三殴打李四致轻微伤,花费医疗费若干,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李四可以依法起诉

B.双方可以和解

C.若李四向法院起诉,有义务提交相关证据

D.若李四向法院起诉,则不可再和解

26.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关于合议庭成员的人数,说法正确的是()

A.必须是单数

B.必须是双数

C.既可以是单数,也可以是双数

D.法律未规定

二、多选

1.杏花村酒楼年初与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雇佣蒋某一年,月工资3500元。不久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生意清淡。杏花村酒楼与蒋某协商,欲将蒋某的工资变更为每月2500元,被蒋某拒绝。杏花村酒楼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该劳动合同。

A.提前30日口头形式通知蒋某

B.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蒋某

C.额外支付蒋某3500元以后

D.本月工资支付以后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是有工资的,

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A.法定节假日

B.事假

C.婚假

D.丧假

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A.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口头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B.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4.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A.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C.有明确的被告

D.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E.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证据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情况,其法律特征包括()。

A.客观性

B.合法性

C.关联性

D.可支配性

三、案例分析

张晓2010年大学毕业后就职于某外贸公司,工作两周后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月初张晓因腰疼难忍去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需住院治疗。张晓向单位请假,单位负责人表示最多只能给她两个月的治疗期,两个月后张晓出院,领导根据她的情况安排她到公司资料室上班。不料一个月后张晓旧病复发,又住院治疗了20天,但当她出院后,公司却书面告知她,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题目(单选):

1.用人单位与张晓的劳动关系建立的起始日期是()。

A.用工当日

B.用工次日

C.订立劳动合同当日

D.订立劳动合同次日

2.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张晓的试用期最长为()。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3.对于公司单方面与张晓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下列评价正确的是()。

A.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张晓生病耽误了工作影响了公司运作

B.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张晓病情反复且身体状况差,无法再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

C.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张晓正在规定医疗期内,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D.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书面通知张晓,方可解除合同

真题精讲-诉讼法、商经法(笔记)

一、单选

1.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

A.《反不正当竞争法》

B.《产品质量法》

C.《劳动法》

D.《商品法》

【解析】1.即便不知道法律规定,也可以做对题目,题干表述为“竞争优势”,即采用不正当手段去打压对方,所以只能选择A项。A项正确:我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7种,如下图所示。【选A】

【思维导图】

【梳理】

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需要符合两个条件:擅自使用商品名称或包装,达到引人误认的目的,最典型的就是山寨高仿货,比如蒙牛奶是名牌,但是“蒙·牛奶”就是山寨。

(2)商业贿赂行为,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比如只要你从我这里买东西,我就私下给10万元。本题就是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折扣和佣金要看题目表述,如果折扣佣金已经明示入账就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采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比如淘宝商家不能自己去刷好评、不能自己宣传每月销售2万单诱导消费者;经营者不能组织虚假交易去帮助其他经营者做虚假宣传,比如手机会收到短信“你有空帮我刷单吗,每天工资480元”。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通过偷盗、诈骗等行为得到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保密义务去披露、使用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分为三种情况,符合之一即可:

①信息不明确:一等奖是个车,可能是3万元的电动车、3千元的电动摩托车、10元的塑料车。

②谎称或者内定,即压根没有或者只能内部人士得到,比如有时候奖品很好但外人就是得不到。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如最高奖超5万(现金或者财物);再如刷某多多时,看到一等奖是个奔驰汽车,就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业信誉,散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比如甲乙两厂都生产电饭锅,如果甲说乙厂的电饭锅有质量问题,蒸米饭吃会中毒,消息为真就不属于诋毁商业信誉,消息为假就属于诋毁商业信誉。

(7)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①未经同意,插入链接、强制跳转,比如刷网页时会跳到“澳门在线”等其他网站。

②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合法产品或者服务。比如“360和QQ大战”中腾讯单方面决定要使用腾讯软件必须卸载360,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③恶意实施不兼容,比如安装正常软件时被不兼容,无法正常安装。

2.消费者王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冰箱,使用中发现,该电冰箱的一个储物抽屉有一处很大的裂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商品瑕疵,王某只能向该商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B.属于商品瑕疵,王某可以向该商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C.属于商品缺陷,王某只能向该商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D.属于商品缺陷,王某可以向该商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解析】2.首先要判断裂纹属于瑕疵还是缺陷。C、D项错误:“瑕疵”是影响使用,“缺陷”是影响安全。而“裂纹”只是影响使用,如果是“漏电”就属于缺陷。B项正确:“瑕疵”本质上是一种违约的合同责任,只能找商家(销售者)赔偿;“缺陷”本质是一种侵权责任,既可以找生产者、也可以找销售者赔偿。【选B】

【思维导图】

【梳理】

产品质量法:

(1)产品认定(适用范围):

①经过加工用于销售的是产品,比如刚从树上摘下来的苹果没有经过加工,不是产品;但苹果手机是经过加工用于销售的,属于产品。

②建筑产品不适用,即房子和桥梁等不适用;但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适用,即水泥、钢筋、水龙头等适用。

(2)质量监督:抽查方式,从库存中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

(3)瑕疵影响使用,找销售者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可以找生产者追偿,如上题所示,如果销售者赔偿完发现这一批冰箱出厂的时候都是有裂纹的,就可以找生产者追偿。如果已经做出瑕疵说明,则例外,比如冰箱正常为2000元,但购买的时候销售者说明因为冰箱有裂纹,所以卖500元,此时消费者不能找销售者赔偿。

(4)缺陷影响安全,可以找销售者或生产者赔偿。

3.马某在甲商场以2600元购得一部乙厂生产的手机,使用时因手机质量问题发生爆炸,马某手指被炸伤,花去医药费3800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马某可起诉甲商场或者乙厂要求赔偿3800元损失

B.马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3800元损失

C.如马某起诉甲商场,则家商场的赔偿范围以2600元为限

D.马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手机,3800元损失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解析】3.A项正确:“爆炸”影响安全,说明是产品缺陷,可以找商家或厂家赔偿。C 项错误:花去医药费3800元,所以不能赔偿2600元。【选A】

4.下列店堂告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是()

A.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B.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店方所有

C.禁止自带酒水

D.如售假药,五倍赔偿

【解析】4.A项错误:打折商品和“已经做出瑕疵说明的商品”不同,比如打八折的衣服不一定都是有瑕疵的,所以可以退换。B、C项错误:属于霸王条款,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果买了5000元的项链后会赠送礼品,但如果解释权归店方所有,那么就可以赠送、也可以不赠送2元的廉价礼品,对消费者不公平。这些条款可能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但常见不能代表合法。如果店家说“偷一罚十”,也是错误的,因为他们没有罚款的权利。D项正确:比如规定“本店化妆品如有假货,假一赔十”,如有发现假货可以积极维权。【选D】

【思维导图】

【梳理】

(1)举证倒置:

①耐用品或者装修装饰。

②6个月内发生瑕疵,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2)7日无理由退货:适用远程购物模式,比如在某宝购物只能看照片,可能拿到手后和想象的不同,此时可以选择7日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定做(男友给女友定做项链)、鲜活易腐烂(购买小龙虾6天后不能退货)、数字化(CD已经听完要求退货)、报纸期刊(今天的报纸可能过两天就是废纸)不适用。比如前段时间一个小姑娘买了18件衣服,不摘吊

牌穿出去,回来后以7日无理由退货为由要求退款。

(3)网购平台责任:比如在淘宝买了假货需要由商家赔偿,淘宝需要提供真实信息,如果提供不了,就需要承担责任。

(4)欺诈:

①退一赔三,比如研究生坐在奔驰车顶维权,如果后经证实是二手车,则需要赔偿66(退一)+66*3(赔三)=264万元。

②下限五百,比如80元买了假货,需要赔80*3=320元,此时不足500元,则按照500元计算,共赔偿80+500=580元。损失另算指如果是二手车,造成了其他损害,需要另算。

(5)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如果侵犯了众多消费者权益,消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比如三鹿奶粉侵犯消费者权益,消协可以起诉。

(6)虚假广告连带责任,比如电视台做了虚假广告,需要提供信息,提供不了就需要承担责任。

5.某商店销售货物给唐某,现证实该商店有欺诈行为,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商店应当增加赔偿唐某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

A.唐某购买商品价款的两倍

B.唐某所受损失的两倍

C.唐某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D.唐某所受损失的三倍

【解析】5.A、B项错误:应为3倍赔偿。C项正确:赔偿价款的3倍,损失需要另外计算。【选C】

【答案汇总】1-5:A/B/A/D/C

6.下列情形中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是()

A.王某在某商场购物时被旋转门夹伤

B.钱某在某商超市购买了三十斤散装大米,回家后发现仅为二十八斤

C.陈某在某商场购物,保安认为陈某偷窃将陈某带到了保安室审讯

D.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双鞋多次修理后仍有开胶现象,要求退货商家拒绝

【解析】6.公平交易权有2个含义: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证,即价格合理、计量正确;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即拒绝强买强卖。B项正确:这属于计量不正确,缺斤短两。【选B】

【思维导图】

【梳理】

1.消费者权利,用吃火锅的例子串一遍。

(1)甲去吃火锅,服务员不小心在点燃酒精的时候使甲受伤,侵犯了甲的财产安全权。

(2)甲问火锅从哪里来,想知道真实情况,属于知情权。

(3)火锅有各种口味,甲想要清汤,但服务员要求甲必须吃麻辣,侵犯了自主选择权,同时还侵犯了公平交易权。

(4)甲要一份青菜(500克),但实际只有400克,侵犯了公平交易权。

(5)此时甲要求赔偿,属于获得赔偿权。

(6)甲还想让大家都获得赔偿,要形成社会组织,属于结社权。

(7)后来想要学习“消法”,了解怎么搭配火锅更好吃,属于获得知识权。

(8)走的时候酒店要求搜身,防止夹带,侵犯了受尊重权。

(9)甲对火锅店很不满意,可以监督批评,属于监督批评权。

2.考试考查的是权利的对应关系。“强买强卖”侵犯了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单选题优选公平交易权,因为“有权拒绝强制交易”是写在公平交易权处。

7.张有道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依据我国劳动法,该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A.2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解析】7.C项正确:不得超过6个月。【选C】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

1.劳动合同试用期:

(1)3个月≤x<1年,试用期1个月。

(2)1年≤x<3年,试用期2个月。

(3)3年以上,试用期6个月。第7题属于此项。

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的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A.6小时

B.8小时

C.10小时

D.12小时

【解析】8.B项正确。【选B】

【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加班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解析】

1.劳动者工时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

2.每周保证至少休息1日。

3.一般情况下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到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加班工资:平时加班是1.5倍工资,休息日加班不调休是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

是3倍工资。

9.下列选项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

A.甲为国有企业,规定新员工试用期为七个月

B.乙为外商独资企业,要求小王缴纳一万元的保证金

C.丙公司,要求小王必须接受为期一个月的培训,培训费用自行承担

D.丁公司,要求小王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析】9.A项错误:试用期最长只能是6个月。B、C项错误:都是向劳动者收钱,但法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D项正确:属于法条规定。【选D】

【培训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解析】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会涉及到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如果单位提供了10万培训费用、5年的服务期(一年2万),还没有开始工作承担10万违约金,工作3年承担4万违约金。

10.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列不是必备条件的是()。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B.注册资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解析】10.本题是选非题。A项正确:属于必备条件,法定人数为1-50人。B项错误:现在没有注册最低限额的要求,因为国家要鼓励创业创新,1块钱也能开工资。C、D项正确:章程即公司内部的规章,公司名称即比如粉笔的名称是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选B】

【答案汇总】6-10:B/C/B/D/B

11.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是()。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政法委

【解析】11.可以按照刑诉或者宪法两个角度作答。C项正确: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可以要求其说出理由;当法院的判决有问题,检察院可以抗诉。A项错误: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案件。B项错误:负责侦查。D项错误:中共中央政法委。【选C】

12.甲(16周岁)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在侦查期间,甲可以委托为其代理申诉、控告的人员是()。

A.律师

B.人民团体推荐的人

C.甲的父母

D.甲在某大学法学院读书的哥哥

【解析】12.A项正确: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选A】

【辩护人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解析】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委托其他人。

2.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为侦查期间是案件没有被破,对案件的保密度要求较高。

13.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指控犯有罪行、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是()。

A.被害人

B.犯罪嫌疑人

C.公诉人

D.被告人

【解析】13.B项正确、D项错误:被指控犯有罪行要么叫嫌疑人,要么叫被告人,公诉之前(比如侦察阶段)叫嫌疑人,公诉之后交付审判的叫被告人。A项错误:张三把李四打成重伤,李四是被害人。C项错误:检察院就是公诉人,可以提起公诉。【选B】

14.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

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

A.可以为其提供翻译

B.应当以为其提供翻译

C.不必以为其提供翻译

D.以上说法都不对

【解析】14.B项正确:“不通晓”说明听不懂,比如到少数民族地区打官司,完全听不懂,应当提供翻译。【选B】

15.关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B.应当以法律为准绳

C.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

D.不受上级法院的监督

【解析】15.选非题。A、B项正确:法院审理案件也得讲证据、讲事实。C项正确: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包括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还包括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项错误:表述错误,上下级法院之间本来就是监督关系。【选D】

【答案汇总】11-15:C/A/B/B/D

16.某共同犯罪案件,主犯李某住甲地,实施犯罪行为在乙地,同伙王某和陈某分别住丙地和丁地,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解析】16.本题考查案件。本题没有说明谁是原告、谁是被告。刑事案件以犯罪地为主,犯罪地在乙地。B项正确:共同犯罪案件发生之后,证据主要集中在乙地,所以电视剧中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所以由乙地公安机关管辖是最合适的。【选B】

【注意】

1.刑诉的级别管辖:

(1)基层:即县基层法院,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管两部分。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如间谍行为就属于中级。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如故意杀人可能判处死刑就属于中级。

(3)高级:即省高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即全国最高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为主)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就找犯罪地。

17.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一部,该手机保存有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通话时进行敲诈的录音。从证据种类来看,该录音属于()。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B.证人证言

C.被害人陈述

D.视听资料

【解析】17.A项错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检法做出的口供,而题干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通话时进行敲诈的录音”并不是口供。B、C项错误:证人证言需要是证人说的,被害人陈述需要是被害人说的,而题干中是“犯罪嫌疑人”,主体错误。D项正确:视听资料典型的形式是录音录像,题干中表明是录音。【选D】

18.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逮捕的机关是()。

A.检察机关

B.政法委

C.审判机关

D.公安机关

【解析】18.D项正确: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想要逮捕一个人,有程序规定,要么是检察院批准决定,要么是法院决定,最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选D】

19.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是()。

A.起诉

B.上诉

C.申诉

D.抗诉

【解析】19.A项错误:起诉即提起诉讼,如别人欠我钱,我不服,去法院打官司让其还钱,这就是起诉。B项正确:一审结束后,有可能我对一审的裁判不认同,此时进行上诉,上诉至上一级法院,要求上一级法院再重新审判。C项错误:申诉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纠错的程序,如某案件已经经过两级法院的裁判,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意味着经过两级法院的裁判该案件宣告终结,但是宣告终结案件的判决不一定是对的,如呼格吉勒图案,虽然审完了,但是判错了,此时通过申诉(再审的途径)进行纠错。D项错误:抗诉是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实行监督的方式。本题中“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是”上诉。【选B】

【注意】

上诉期限:

(1)在刑事诉讼中,对判决不服的要在10天内上诉、抗诉,对裁定不服的要在5天内上诉、抗诉。

(2)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对判决不服的要在15天内上诉、抗诉,对裁定不服的要在10天内上诉、抗诉。

(3)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比刑事诉讼期限多5天的原因:刑事案件是杀人放火的,即大事,比较急,所以时间比较短,即10天、5天;而民事和行政案件没有那么急,所以给了15天、10天。

2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法院调解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B.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应当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C.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和接受调解结果都是自愿的

D.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都是自愿的,而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反悔

【解析】20.本题是选非题。本题考查调解。A项正确: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可以不经调解就到诉讼关系中,但是要掌握离婚案件,即离婚案件需要先调解,这是必经程序,即先调解再进入诉讼程序。B项正确:选项说法一定是对的,即调解要合法。如甲乙二人要离婚,因为甲找小三、出轨,此时法院不能调节为“乙,你就忍了吧,三个人一起生活也挺好的,两个女的一起照顾你老公这是好事”,需注意这不合适,法律上不允许找小三,不能重婚,所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应当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C项正确:自愿调解,不能强迫当事人调解。如张三欠我10万,我就要告他,但是法院偏要给我调解,这不合适。D项错误:“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都是自愿的”说法正确,但是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当事人可以反悔,此时法院该判决就判决即可。【选D】

【注意】

民事调解:

(1)调解原则:三个原则。

①自愿,接受调解活动,调解结果都要自愿。

②合法,即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③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如我说张三欠我10万,张三说不欠,此时法院不能不调查就让张三直接还5万就了事,这是事实不清楚、是非不明确,这种调解不合适。

(2)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三支一扶没考过,但是在公务员常识题中考过):

2015(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 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 (针对刑事实体法) 重点 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程序上的保障:为实体法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证据上的保障:证据的收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 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的价值(本身价值) 重点 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文明程序 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的关系 重点刑诉法和法治国家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和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诉法和宪法关系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和人的权利。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重点 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实体权利。 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我国 通说根本目的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重点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正当程序模式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实体真实主义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 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否定式)将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刑诉讼价值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职权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注意:证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不行使任何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重点概念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和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 当事人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 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我国)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军队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审判机关军事法庭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和人。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九章 第三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类型 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的参加诉讼的条件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一般被动地参加诉讼 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 不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第三人

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如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一条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之所以允许是期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样便不涉及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撤回参加之诉,也可以在辩论终结之前撤回后,再参加诉讼,因为撤回参加之诉,视为没有提起参加之诉,这一点与一般的起诉没有区别。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 (1)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始终是站在本诉当事人一方,通常是主动参加诉讼。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被告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起诉)【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起诉 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起诉概述

1.起诉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为使其指控犯了罪的人受到刑事制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人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意义 (1)起诉是履行控诉职能的方式。起诉是控诉职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履行这一职能的方式,也是落实国家刑罚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公民个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需要借助于这一基本方式。 (2)启动审判程序。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审判是以起诉为前提的,没有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犯罪。 (3)划定审判范围。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要受到起诉范围的限制。这一要求是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 二、起诉类型 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与之相应,起诉权也分为公诉权和自诉权。 1.公诉 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通常为检察机关)及其人员(通常为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2.自诉 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三、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1)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受理,并予以审查,进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 ①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受理; ②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即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获取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 ③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确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纠正违法情况; ④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2)审查起诉的意义 ①体现了慎重起诉的思想,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公诉活动的严肃性。 ②对侦查成果的检验。 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④履行控诉职能的准备。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审查案件,了解案件事实,熟悉案件证据和材料,为下一步出庭进行支持公诉的工作做好铺垫。 ⑤对司法资源的节约。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保证了起诉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及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人交付审判,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节约诉讼资源。 2.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圣才出品】

第五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法院裁判权: 1.法院裁判权的含义 (1)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实质是法院可以通过裁判解决纠纷的范围。理论上,只有法律上的争议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2)在我国,由于不同的裁判对象,必须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并由法院内部分工不同的裁判机构具体行使,因此,法院的裁判权又具体分为:民事裁判权、刑事裁判权和行政裁判权。 2.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 (1)审判权包括了法院审理和裁判两个方面的权力和权能,而在法院“主管”的问题 法院裁判权的含义 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 法院裁判权的范围 法院裁判权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范围 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 理论上认定的范围 判断标准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 范围变化的原因 表现形式 区分的意义 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 区分方法 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上,实质不是有无审理权的问题,而是法院有无裁判权的问题,即法院有无权力裁决这些纠纷。 (2)在诉讼开始后,关于法院是否对当事人提起的争议拥有裁判权的问题,往往要经过审理后才能判断。也就是说,法院裁判权行使范围的本质是法院能够作出裁判的争议范围,如果将法院主管的范围等同于审判权的范围,则有可能混淆了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界限,因为即使法院对该争议没有裁判权,但并不等于法院没有对该案件是否具有实体裁决要件(诉讼要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3.法院裁判权的分类 (1)分类标准 ①该争议是否属于法院裁判权的对象; ②该争议是否属于特定裁判权行使的对象,即该争议的性质。 (2)分类 ①属于民事方面的争议,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民事裁判; ②属于刑事方面的争议,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刑事裁判; ③属于行政方面的争议,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行政裁判。 一、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 1.法律规定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3条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予以了抽象的界定,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都属于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 1.诉讼 (1)诉讼的概念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2)诉讼的分类

按照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和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或日弹劾式)诉讼、纠问式(或日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或日审问辩论式)诉讼。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二战以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程序相互吸收,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尤其是大陆法系各国,对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吸收,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趋势。 按照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不同,诉讼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特点 ①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②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③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④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诉的主体是否适格。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事实与理由。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区分不同情况:1、对特定物和特定行为的给付之诉,仅以诉的声明来判断;2、对于金钱、种类物和内容可重复的行为之给付之诉。要用诉的声明和事实共同来确定诉讼标的。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以诉的声明作为确认标准。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否认被告的请求。 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表明的所欲达到的形成效果。 事实与理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 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诉讼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内涵有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两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诉讼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起于诉讼止于诉讼终结,不依赖于诉是否合

法或者是否有理由。 审判权应转化到诉讼法律关系中以实现对权力的制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一般包括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的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同诉讼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指挥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诉讼契约的法律分析 原告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从事参加之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理论上存在争议。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只能是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因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仍有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当事人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的两极对立构造是民事诉讼的基点。 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当事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确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为程序当事人,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法律权利或者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纠纷的人和相对方。 诉不合法裁定驳回,诉无理由或者诉不合理判决驳回。 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到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当事人适格问题诉的利益问题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 总论 第一章概论 一、概念 1.刑事诉讼: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 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参加诉讼的法律。 3.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和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 承担。 4.控诉: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二、其他 1.我国刑事诉讼的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执行 (特殊: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 际条约 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4)追求诉讼效率 4.制定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 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一、概述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①被害人①法定代理人 ②自诉人②诉讼代理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③辩护人 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④证人 ⑤鉴定人、翻译人 二、基本概念 1.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 参与人。 2.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3.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相当于原告, 执行控诉职能) 4.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5.诉讼代理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 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1)概念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 (2)特征 结合近几年来法学界对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 涵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功能 体系 涵义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依据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 涵义 具体内容 处分原则 分类 法理依据 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缘起与认识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 意义 适用情形 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原则

来认识: ①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②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③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④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⑤一种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具体和明确的。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功能: (1)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2)有利于克服既定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审判人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原则性根据。 (3)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法律总是要不断修改和调整的,当既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局部规定滞后时,立法者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侧重于强调裁判机关与社会的关系,因此不宜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是裁判机关裁判的原则,也不宜作为基本原则。 (3)民事诉讼关于调解的规定实际上包括原则和具体制度两部分。就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地位以及调解与民事审判的关系来看,调解作为基本原则是不台适的。 二、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概念 民事纠纷 特点 分类 自力救济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研究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学说 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与相邻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概念 性质、作用、地位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导性案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1949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民 事纠纷 概述

免地会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各种冲突。这些直接或间接涉及经济利益的冲突,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 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

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 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 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 3、我国只有6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 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 立案监督(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

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当不起诉。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用判决):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人大常委会作出)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13、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公诉人更不是当事人。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14、法定代理人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权利,除了人身侵权和最后陈述权。 15、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优先性。证人享有查阅检验笔录的权利,

自考刑事诉讼法笔记

自考刑事诉讼法笔记 篇一:自考刑法精简背诵笔记 1、刑法分类:1)广义、狭义(法典)2)普通(法典)、 特别(单行、附加)3)形式、实质 2、刑法性质:1)特定性2)不完整性3)最严厉性4) 补充性 3、刑法任务:保护法益;方法:禁止惩罚犯罪 4、刑法机能:行为规则;法益保护;自由保障 5、刑法体系:组成结构 6、刑法解释:对真实含义的说明。方法:文理;论理(扩 大、缩小、当然、历史、反对、补正、体系、比较)二、刑法的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为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 2、罪刑法定原则内容:1)法律主义;2)禁止事后法; 3)禁止类推;4)禁止不确定刑期;5)明确性;6)禁止处罚不当;7)禁止不均衡残酷刑罚。 3、罪刑法定实现:1)树法治观;2)建合理司法体制; 3)合理解释刑法;4)正确定罪量刑。 4、平等适用刑罚: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允 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5、平等原则内容:平等保护;平等认定;平等载量;平 等执行 6、罪刑相适应:罪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责

任相适应。源于因果报应观念,朴素公平意识。三、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一国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有效。 2、空间效力原则:A国内:属地原则;B国外:1)属 人主义;2)保护主义;3)普遍主义; 3、对外国人犯罪的承认:A.积极承认:将外国判决移至 本国,执行外国原判;B.消极承认:不管外国判与否,仍对同一行为审判,已经执行的予以考虑。 4、时间效力:何时起,何时止有效;(生效;失效;朔 及力;限时效力)四、犯罪概说 1、特征:A.传统:危害性、违法性、受罚性;B.当前中 国: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2、犯罪分类:A.理论:重刑、轻刑犯;自然犯(明显违 反道德)、法定犯;间隔、非间隔犯(隔时、隔地犯);B.法定分类:国事犯、普通犯;单位犯、自然人犯;身份犯、非身份犯;亲告、非亲告犯;基本、加重、减轻犯;五、犯罪构成 1、构成要素分类:客、主;记述、规范;积极、消极(表 述反正反面);共同、非共同;成文、非成文; 2、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为犯罪所侵犯的利益。分为: 一般(一切行为所侵犯)、同类、直接(简单、复杂:一行为数利益) 3、客观要件: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刑法上因果 4、不作为:1)负有法律义务:a.明文规定、b.法律行 为、c.职业业务、d.先前行为;2)能履行;3)不履行;

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 壹.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 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民事性,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纠纷 2.解决机制 (1)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特征:无中立的第三方,依靠私人解决,随意性强。 自决:主体一方凭借一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使对方服从,从而达到目的,体现一方意志。 和解:主体双方在妥协、让步、谅解基础上解决纠纷,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 法治不发达时,自决有一定市场,现代社会有限制,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见民法总论) (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调解:由第三方出面主持,依照一定社会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之相互妥协达成合意。 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调解(妇联、消协) 特点: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主体的自治性,规范依据的多样性(并不总以法律为依据),有较大灵活性、随意性 仲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争议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民商事仲裁依据仲裁法,特别仲裁包括劳动、农村土地承包 特点:自治性(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间性(一般是民间活动),法律性(需依法进行,不同于调解),灵活性与效率性,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与仲裁的区别:调解更灵活、随意;调解体现结果自治性,仲裁结果则并非当事人意志;调解无强制执行力,仲裁有。 (3)公力救济 行政救济:行政裁决 司法救济:民事诉讼 司法救济主导性:并不是说司法救济案件最多,而是司法救济是其他救济的后盾,最权威最正规。缺点在于耗时长成本高。 二、民事诉讼 1.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 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特征: 诉讼对象的民事性: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志。 权利的可处分性:处分原则 国家强制性:以国家权力强制解决 严格的规范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照实体法规范裁判案件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诉讼行为(圣才出品)

第六章刑事诉讼行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 1.诉讼行为理论的产生 一般认为,诉讼行为理论源自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较早在理论上实现对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研究突破的是l900年德国学者贝宁出版的《德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一书,该书首次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分类及效力。 2.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 诉讼行为理论的产生 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 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主体合格 意思表示合格 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形式合格 行为内容合法 法定无效和实质无效 刑事诉讼行为的无效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刑事诉讼行为的要素原始无效和后发性无效 补正和追认 刑事诉讼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其救济放弃异议 诉讼状态的变更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诉讼行为之语言文字 期间和期日的概念 期间的意义 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式诉讼行为之时间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恢复 诉讼文书的概念和意义 诉讼行为之文书诉讼文书的种类 诉讼文书的送达 刑 事 诉 讼 行 为

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一直存在争议。从现有资料来看,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能引起诉讼法律效果的行为就是诉讼行为。第二种观点将诉讼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行为必须是能够发生“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行为,但不要求是合法行为。在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比较妥当。 刑事诉讼行为的范围既包括法院和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也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而且,除法院、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外,起诉前的侦查行为和审判后的执行行为也属于刑事诉讼行为。它们都是刑事诉讼程序必要的组成部分。 3.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刑事诉讼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种: (1)根据主体的不同,诉讼行为可以分为法院的行为、控辩双方的行为以及第三人的行为。 (2)根据意思表示与行为效果之间关系的不同,诉讼行为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产生某种诉讼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且行为后果的发生与主体的意思表示直接相关的诉讼行为。事实行为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且行为后果的发生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的诉讼行为。 (3)根据作用和功能的不同,诉讼行为可分为决定性行为、条件性行为和执行性行为。决定性行为是指那些旨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人的意愿性行为。条件性行为是指那些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实施或者某种决定性行为效力的产生取决于某种条件性行为的完成的行为。执行性行为是指赋予某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以实质的物质性表现的行为。 (4)根据作用机理的不同,诉讼行为可以分为实质性行为和声明性行为。实质性行为是指通过事实状况的变更而产生诉讼效果的行为,声明性行为则是指通过行为人的意识活动才能产生诉讼效果的行为。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当事人)【圣才出品】

第七章 当事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当事人 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 当事人的分类 诉讼权利能力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诉讼行为的特点 取效性诉讼行为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种类 与效性诉讼行为 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当事人变更的概念 当事人的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变更的特征 任意的事人变更 原告和被告的概念 公民 外国人、无国籍人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原告和被告的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企业歇业 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被撤销 企业被注销登记 当 事 人

1.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2.当事人的分类 (1)狭义上的当事人和广义上的当事人 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2)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而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是实体判决要件之一。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一般而言,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不同的。公民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4章)【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 1.诉讼 (1)诉讼的概念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2)诉讼的分类

按照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和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或日弹劾式)诉讼、纠问式(或日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或日审问辩论式)诉讼。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二战以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程序相互吸收,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尤其是大陆法系各国,对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吸收,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趋势。 按照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不同,诉讼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特点 ①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②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③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④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笔记

民诉期末重点(李颖辉) 第一章 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规范,侵害了他人民事权利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由此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征: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以严格的规范性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效力的体现 一、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组织,不适用。 二、对事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双方为平等的主体,争议的性质仅限于财产关系争议和人身关系争议。 三、空间效力:在我国领域内有效。 四、时间效力: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目的: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 一、程序公正,法官中立、双方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诉讼程序公开透明。 二、程序效率。 第六章 两种诉讼模式的比较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更加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但当事人主义也存在明显的弊端,比如,在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肆意控制下,导致诉讼程序缓慢,诉讼周期过长,诉讼 费用昂贵,程序过分复杂,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原来希望通过当事人主义所实现 的程序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容易发现真实;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富有效率.职权主义在调动当事人积极性以及程序的民主性方面不及当事人主义,并且存在法官专断 的可能。 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特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主体之间形成的多个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为基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立又 统一。 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 他诉讼参与人。

(完整版)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第二讲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体系,也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一、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四二一三七) (一)两阶层体系 简图: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详图: 二、定罪立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先客观后主观原则) 三、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先确定大前提,然后确定小前提,最后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推导) 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二是认定小前提(案件事实)。 (一)解释大前提,用到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认定小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任务。存疑时,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观还是客观判断)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成文)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不需说明,依常理应该具备的要素) 三处:(1)盗窃罪、抢劫罪;(2)包庇、纵容;(3)侵犯商业秘密罪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正面表明犯罪成立)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反面否定犯罪成立)(是否构成犯罪) 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客观层面的要素) 5.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表面的(虚假的)的构成要件要素(难点)(例子)(是否为法益侵害提供根据)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能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也称界限要素)。 6.整体的评价要素 7、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具体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共性还是个性要素) 客观(违法)阶层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等 主观(责任)阶层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6)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6) 第四节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重点掌握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物是法律关系中所包含的有形物;所有的民事案件均有诉讼标的,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有诉讼标的物, 如:双方当事人因买卖房屋问题发生纠纷,这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是指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合同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本案的诉讼标的。买卖的房屋是诉讼标的物。 如果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并没有财产要求分割,这种单纯的离婚案件有诉讼标的——婚姻关系,因为本案并没有财产要求分割,所以没有诉讼标的物。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经常听到一句法谚“一事不再理”,是指同一个案件在经过审判,法院做出生效判决之后,当事人就不能就同一个案件再行提起诉讼。 但有个问题很关键,究竟有关的原告所提起的案件,与法院先前所做出裁判在案件之间是不是同一个案件,关键看诉讼标的是不是一样。如果两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是一样的,

那么这两个案件就是同一个案件;如果两个案件的诉讼标的不一样,那么就不是同一个案件。根据传统学说,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根据传统上的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也就是以法律关系是否相同来识别诉讼标的,会产生重复诉讼的问题。 例如:一个人乘坐公共汽车,公共汽车突然刹车,以至于这个人从汽车后排一下子滚到汽车前排,脑袋撞到了发动机的机盖上,被撞伤头,于是这个人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对他进行赔偿。通过学习民法,他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法,可以以公交公司侵权为理由,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也可以公交公司违反了运输合同为理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假设现在原告选择是侵权为理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经过诉讼之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应当向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一定数额金钱。后来原告又另外提起诉讼,以公交公司违反运输合同为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按照诉讼标的传统的识别方法可以认为,两个案件当中所争议的标的是不一样的,这样就会产生重复诉讼,重复赔偿的问题。所以很多学者主张,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不应当采用以法律关系来识别的标准,而应当采用另外一种标准,以原告在诉讼当中的诉讼请求为标准来识别诉讼标的。 如:上面的第一个案件中,原告以侵权为由主张公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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