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

法和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
法和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

法和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沉岩

[摘要]:法和道德的关系不仅是一个重大的法哲学理论问题,也是关于社会控制模式选择的重大实践问题,因此倍受人们关注。随着现代法治的确立,法与道德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也空前突出。晚近以来自然法和实证法两大法学派关于法和道德关系进行了一场持久而深远的争辩。只有立足于这场辩论的焦点的深入探析,进而透过争点的表层追寻问题的实质所在才是领会法与道德关系的锁钥。

[关键词]:道德;法律;历史演变;法治

一、法哲学的一个基本命题

博西格诺在其《法律之门》中曾提到道德不同于法律之处,他说这个区别就在于:道德以个人责任、内部控制和对善与恶的一般理解为基础。博登海默更进一步的把道德理解为,从社会意义上来看,道德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减少过分自私的影响范围而减少对他人的有害行为,消除两败俱伤的争斗以及社会生活中其他潜在的分裂力量,而加强社会的和谐。由于这些目的与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其所欲实现的社会秩序有很大的关联。[1](P371)因此,在法治社会中如何去最大程度地界定法与道德的范围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2](P1)

虽然道德先于法律产生,但自法律产生以后,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主要是农业文明时期)并未加以区分中世纪以前的欧洲生产力的不发达,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比较落后,因此农业文明时期的社会关系非常简单。个人对群体的人身依赖性很强,当个人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时变把这个决定权交付于群体。从而形成这样一个社会现实——人们普遍地遵从群体人格化代表者的命令,并忠于对其思想言论的信仰。所以这个时期没有制定完备法律制度的必要,也没有制定完备法律制度的能力。哲学家们从自然的角度看世界,认为人定法之上存在一种自然的法则或者说是上帝的旨意,道德就是法律,法律就是道德。在教权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宗教包含了道德和法律,两者更加不分。王权等级、血缘宗族是维持人们相互关系的基本纽带,道德、法律和王权形成了牢固的三位一体的格局。[3](P86)随着近代工业文明的到来,启蒙理性唤醒了人们追求个体独立、追求平等自由等权利的意识。同时,理性从天堂回到了人间,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开始分离并获得并列的存在。此时,法律和道德的分离才走上日程。[3](P86)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理论为把法律从道德中解放出来奠定了基础。

历史上首次明确论述法与道德区别的是德国伟大的古典哲学家康德。他认为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在于:道德是内在的,支配人们的内心活动,靠人们自律;法律是外在的,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靠国家的强制力运行。在康德看来,法律不考虑人们主观潜在的内心动机问题,只要求其外部行为服从于现行的法规,而道德则诉诸于人们的良知,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其实康德并未把法和道德割裂开来看,而是站在两者本质统一性的立场上分析其差别的。[4](P71)匈牙利法学家穆尔认为道德范围的实现所依靠的是人们的良知以及它所有的正当性的内在信念。而法律的实现则要求人们无论是谁,无论其对法律持什么心态都必须绝对地服从它的规则和命令。[1](P371)

事实上,法和道德这两个社会控制力量的关系问题远比康德、穆尔的理论要模糊、复杂和易变得多。法律通常要关注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要件,比如在刑法中

同样是一起致人死亡案件,但是故意和过失这两种主观心态将导致判决结果产生很大的差异。同样,道德也不仅仅关注人的动机与精神状况,它还关注人的行为。不表现道德行为的善意(比如不道德的甚至有害的内心动机)很难被视为是社会道德有意义的表现。为了使个人将善意转化为符合道德的高尚行为,社会道德则常常会将舆论的压力施加于他们。即使不道德的行为未越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仍需受到公众的谴责。这也就是说只有内心动机和外部行为都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才能有道德的价值。

博登海默说,伦理体系得以建立的根基是有组织的群体对创造社会生活之起码条件的强烈愿望。道德律令的主要目的就是引发被社会认为可欲的行为。[1](P373)法律发展的历史揭示了这样一个明显的趋势,即通过建立有组织的社会制裁手段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即博登海默所划分出的第一类道德规范)的服从(其中包括可能使用国家强制力)。[1](P374)比如,禁止强奸、抢劫、杀人等都是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条例。而对于博登海默所划分的第二类道德规范,仅是一个主观选择和决定的问题靠人们自律,为追求善而从善。

正如庞德在《法律史》中将法律的发展分成的四个阶段中,每个阶段的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也不同。(1)萌芽时期,发与道德浑然一体。(2)严格法时期,古罗马和英国的中世纪法律和道德截然对立,“道德被漠视”,“法律条规是自给自足的”。(3)自然法或衡平法时期,道德侵吞法律,并把附属于伦理学。(4)法律的成熟时期,法律和道德重新分离,但在法律运作的不同阶段两者有不同的联系。[5](P1)比如,在立法阶段,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在司法阶段,法律又必须和道德彻底分离,但又有四个接触点:司法造法、司法的自由裁量、法律的解释、法律的适用(裁决)。可见,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始终是法哲学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二、法与道德关系不同观点的交锋

19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形成打破了自法学派一统天下的格局,由此引发了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法与道德的争论。这场争论不仅将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卷入其中,而且使法和道德的关系问题成为法哲学的一个研究重点。哈特和富了的争论掀起了高潮推向了争论的顶端。这一争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一)法和道德的内在联系

法和道德是否必须保持一致,他们是两种不同的事物还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实证法学家的基本观点是法和道德是完全不同的社会规范。两者在某些方面虽然相同,但并不完全同一。因此,不能以道德作为评价法律效力的标准,不能因为某些法律和道德相冲突就说它不是法律。

哈特试图缓和两大法学派之间的尖锐对立,他承认法和道德之间有联系,认为法律应该是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有一些行为规则乃是任何社会组织都必须具有的”,这些规则在事实上构成所有社会的共同因素。他提出用“广义的法律概念”(既包括良法又包括恶法)优于“狭义的法律概念”来主张法律和道德分开的理由,并坚持应然和实然的区分。法律和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的存在依赖于人们内在观点的存在,而人们的内在观点就是指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在规则上的认可。所以他说,“法律在历史上受到社会道德的影响,尽管如此,但他们没有必然的联系”。[6](P182)

作为对哈特的回应,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中抨击了法律实证主义“可以有效描述法律是什么却不能根据个人的倾向去谈论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观点,并指出若撇开法律的道德语境去研究分析法律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一条法律的规

则都有其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既然目的和价值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必须同时把目的既看作是“一种事实,又视作是一种判断事实的标准”。既然目的和价值上的考虑都渗透于司法活动中,那么就不可能主张“实然”和“应然”的二元论。[1](P188-189)

(二)法与道德的必然联系——恶法亦法,恶法非法?

富勒、德沃金等法学家主张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两者具有必然的联系。富勒对法律的“内在道德”(有关自然法的一种程序观)列出了八项基本要求。如果法律完全失去这八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会导致“一个根本不能被宣称为法律制度的东西”。[3](P76)他并举了一个例子,希特勒曾多次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以达到灭绝犹太人的邪恶目的。制定具有邪恶目的的法律本身就是对人的价值的轻蔑,而尊重人的价值又是法律的“内在道德”多蕴涵的,所以说恶法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内在道德”,而且违背了人类普遍的道德原则。[3](P76)

凯尔森、哈特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则主张将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的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的问题”。[7](P182)哈特更是明确地说,恶法亦法。他在总结分析实证主法学家的观点时认为,在缺乏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规则违背了道德标准而否认它是一个法律规则。相反也不能因为这一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向往的,便认为它是一个法律的规则。[8]哈特在主张法和道德相分离时强调,“法律所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6](P182)(三)正义指导法律

自然法学从一开始就坚持了正义观或自然法对实在法的指导作用。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明自己的观点。一般说来,如果法律存在的不正义仍在某种限度范围之内,也应该服从。但是如果超越这个限度,那么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责任心的人就不能盲目服从它,而应该抵制和设法改变它。[9](P353)近代分析实证法学派认为,正义感是由法律所指导的。奥斯丁认为实在法包含着它自身的标准,从而根据实在法,背离或违背实在法“就是非正义的”,虽说根据另一个具有更高权威的法律(或上帝的法律)这种作法可能是非正义的。凯尔森认为正义就是一个意识形态概念,是“非理性的理想”并且法律理论无法回答所谓正义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根本无法用科学的方法加以回答。如果要给正义下一个具有科学意义的名称,那么肯定是合法律性。[1] (P122)哈特虽然接受了一些自然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的观点,但是他也只是试图将分配正义概念(社会成员间有关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局限于专断性歧视的情形。从他观点来看,一部正义的法律就是对相同的情形予以同等待遇的法律,而一部非正义的法律则会在毫无根据的情形下就以不平等的方式分配权利和义务。事实上,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里除了满足人们对平等待遇的需求以外还必须服务于人们的其他要求。

(四)法律的道德强制

法律是否有维护道德的作用?道德有没有公德和私德之分,是不是有些道德(如私德)的实施可以无须法律的强制?这牵涉到道德的结构和法对道德的作用问题。这一问题的提出有其很深的历史背景。20世纪中期英国性犯罪条例规定禁止同性恋、卖淫行为。人们对这两大社会问题从伦理道德和法律的角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争论。1954年英国议会决定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对此进行研究,并就此提出法律改革的意见。1957年9月该委员会象意会提交的报告建议修改英国

刑法,应将同性恋和卖淫作为私人品德的问题而不应定为犯罪,但禁止公开卖淫。此报告在英国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争论。

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德富林在其《道德强制》一文中主张用法律的手段强制推行社会道德。他对该委员会将道德分为公德和私德予以强烈的抨击,并认为这种划分是个危险的行为,会使一些不道德行为蔓延发展,最终毁掉现实的社会结构。他认为法律应保护社会上流行的道德,应禁止不道德的行为。但是他列出了有四种情况应排除在法律的强制之外。[10][11]

这种观点被哈特、德沃金等人概括了“法律道德主义”,并受到了批评。哈特认为德富林宽大了道德对社会的作用,道德是发展的,应在公德和私德之间划出一定界限,反对法律不适当地干预私人道德生活,社会应允许进行“道德实验”。对任何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道德”(如禁止强奸、杀人、抢劫等行为)应该用法律来保护,但“非基本道德”(禁止同性恋、通奸、婚前同居等行为)不为一切社会所必需,也很难说是某一社会所必需的。

实证法学的赞同者更是指出,很多英国人正是由于恰当地分开了知识判断(只要指法律知识)和价值判断,才认为这是法律应遵守它,但是这是不符合个人自由道德的法律,应该慎重对其进行法律改革。这样当一项规则被认为是法律后,就不会存在对其进行改革的问题了。[12](P43)法律的改革从来都是从旧法向新法进化,而不是非法向法转换。这场争论很快就超出英国的范围,吸引了西方各界人士的广泛讨论。

三、西方法和道德关系理论困境的探析

为何两大法学派的观点有如此大的分歧?既然这两大派的争论陷入了理论

困境,那么又该怎样去解决呢?

(一)分歧的原由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有关法治的观点。他说:“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就服从良法而言,还得分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不可能定立的法律;或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13](P199)在西方法学史上影响最大、时间最长的自然法学,特别是古典自然法学派,始终坚持良法观念,强调法律和道德的结合和“恶法非法”等观念。“二战”以来,新自然法学派对良法理论又有了新的发展,提出了程序自然法,坚持了法律的道德性。

亚里士多德的第二个因素虽然表达了对“良法”之治的愿望,可是坚持这一因素便可能导致第一项条件是失去。因为,当人们不认为该法律是善法时,便会认为没有服从它的义务,进而出现不服从它的现象。例如,人们对允许堕胎、安乐死、同性恋的法律持有尖锐而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允许堕胎维护了女性的自身权利,允许安乐死和同性恋表现了法律对个人自由意志和愿望的尊重。但另一些人却认为允许堕胎是不人道的,没有保护好胎儿的生存权利,允许安乐死违背了人的生存主旨,允许同性恋则败坏了社会的道德风气。其实实证法学并非完全反对法律的正义性或理性,奥斯丁曾提出应以功利主义作为判断法律好坏的价值标准,并指导着法律的评价和改革。可见,坚持“良法”这一概念本身就可能会使法治处于困难的境地.

实证法学强调“应然”和“实然”的分离,其原因首先正在于类似上述“良法”理论在秩序层面上预示的困难。如果在法律的概念中加入“应然”的价值判断作为必要的特征,那么就会将法律的义务与道德的义务混为一谈,就会出现以道德义务作为借口破坏法律义务,从而破坏法律的秩序。[12](P41)正如凯尔森所言,

从他对法律制度的考察来看,“法律的概念中没有丝毫的道德涵义”,并指出“纯粹法学旨在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道德或政治上的目的进行评价”。[14](P431)他们坚信为了整体法律秩序的稳定,在确定法律的概念和法律的义务时应当淡化法律的伦理道德因素,因此,“人们是否可以不服从道义上应该受谴责的法律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不切实际的问题”。另一方面,“应然”和“实然”的分离,对国家的执法司法活动来说更为重要。如果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认为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道义上是不公正的,那么便会渗透进了他个人伦理上的价值判断,对法律秩序的稳定有着严重的危害。

其次,在法律改革的价值取向上,分析实证主义者们担心,如承认法律和道德有着必然的联系便会给法律的神圣蒙上阴影,进而形成法律改革的精神障碍。边沁说过,对法律进行改革的前提就是认识法律的一般结构和特征。实证法学在这里的出发点是:对一事物的评价褒贬,必须以对该事物的客观性质与特征为基础;如果在认识其性质特征的同时掺进价值判断,便会使对象蒙上难以分析的主观色彩。法律的改革应该是从旧法走向新法,而不是自然法学派的非法走向法。

[12](P42-43)

因此,实证法学者们确信自然法理论实质上消解了法律改革的严肃性。但是,由于实证法学的法律命令说和分离论承认了专制条件下的法律规则的法律资格,这就使得法律无法避免潜在的专制。

应该看到,在法理学中实证法学的实证观念是针对古典和近代自然法的理论而发展起来的。在两大法学流派观念中可以看出,法律存在所依据的更高层次的理想理性是客观存在且永恒不变的,而实证法学则把这个理想理性看作是历史的、相对的且因人和地区而异的。这就是双方分歧的重要原因。其次,将法律的价值判断直接置入于实定法中会使得法律的不确定性变大,进而动摇法律的权威性。

(二)法与道德关系之争的深层缘由

自然法学派的法和道德关系的“一致论”,固然有助于为法律提供必要的价值基础和准则,但由于他们认为道德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必然造成法律和道德界限的模糊,法律的权威性的削弱,道德对法律的侵吞,从而无法发挥出法律应有的对社会的调控力量而迷惘于理想的法治。实证法学派的“分开论”犹为着重了法律秩序的稳定和法律改革的价值取向,但是由于削弱了法律的伦理价值基础以至于难以避免法律上的专制。在认为法律可以具有任何内容的同时强调法律秩序的稳定,对于承认了遵守专制法律的义务。但是,法律秩序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法治,而法治的理想并不意味着必须遵守任何内容甚至专制内容的法律,法治本身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防止专制。[12](P54)可以说,争论双方都无法克服其理论的局限和解决实践难题的分歧而双双陷入了困境。尽管国内有许多学者对此问题产生的原由进行了许多的研究分析,但仍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解释,甚至出现了机械性的搬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而肤浅的论证法和道德的辨证关系。笔者认为,两大法学派争论的主要分歧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1)立足点不同

自然法学家们更多的是从“一致论”出发,认为法律的价值就是实现法律背后所体现的基本伦理道德、民族习惯等。如果法律在“应然”层面上同这个目的性相违背,那么就是恶法。所以,他们强调在“实然”层面上,道德对法律概念的解释,规则的运行等有指引、评价、预测等作用。如果一个法律规则和当今社

会的主流道德相违背,那么法律应接受道德的制裁。在这一视角上,法律的确离不开道德基础,应坚持“应然”和“实然”的统一。而实证法学派的法学家虽不排斥“应然”层面,但把它作为功利地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而纳入到立法学中,并认为立法学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奥斯丁说,衡量法的标准及实在法得到普遍认可所依据的是伦理学分支下的立法学,批判法律的善恶应在实在法之外。凯尔森认为只能从“实然”层面考察法,实在法是一个自我封闭的体系,应从内在分析法律的概念、结构,摈弃法律中的一切外来因素。[12](P43)虽然分析实证法学家哈特在法律中纳入了一些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但仍严守于“实然”层面上。从这一视角上,法律仅从“实然”层面出发,的确有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法律改革价值取向的指导和法律规范的明晰等。可见,尽管双方一直争论不休,但在一定意义上说根源于立足点的不同。

(2)分析法律的方法不同。

实证法学用客观观察的科学方法解读法律现象,从而主张经验地、中立地分析法律的一般特征和概念。他们认为,“客观中立”是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其目的在于防止恣意妄为的因素。实证法学告诉人们具体的法律内容是什么,你该如何指引、评价和预测自己的行为。从这一视角上来看,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至少有这样的两个好处:可以找到一个标准来区分法与非法;找出某个标准来确定某一法律的法律效力。而自然法学派在解读法律时渗透进了大量的主观因素。德沃金确信,遵守法律的最终义务并非来自社会既存的某种规则,而是其之外的理想理性的追求都应是法律人主观上“应然”要求的一个结果。富勒更是认为如果人们对法律的形式和内容从主观判断不符合注意或道德,那么便不是真法,没有服从它的义务。从这一视角上来看,法律若不符合人们内心深处的理想理性就无义务服从它。[3]其实,实证法学派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是为了论证应当用一个客观的事实标准来判断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这的确有利于法律的确定性和法秩序的稳定性,而自然法学派首先站在主观的立场上,用主观的价值标准去判断某一法律是善法还是恶法,这的确有利于法律能真正为人们所服从。可见,两者视角的不同,使其不能够产生正面的交锋。我们应该看到,前者的缺陷容易造成恶法,后者的缺陷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3)立场不同。

实证法学派认为法和道德无必然的联系,尽管历史上法律受到了社会道德的影响,但非必然的联系,所以必须区别两者的联系,才不会出现把法律及其权力融化在人们关于法律是什么的概念中的“危险”。而自然法学派自始自终坚持法和道德有着必然联系的观点。富勒在反驳哈特时指出,这种“危险恰恰是来自实证主义对两者的分离”其实问题并不在于法和道德的“分”还是“合”才能避免这种“危险”。虽站在各自视野里,其论述都有道理,但跳出这个局限再来看这个问题时便会发现,若能在价值层面上“合”,而在秩序层面上“分”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共同的初衷——健全一个良好的法制。

(4)法律改革的方式不同。

战后在审理法西斯战犯过程中遇到了实际法律问题,从而引发了一场关于“法和道德”,“良法和恶法”的长期辩论。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者们认为,承认法的效力与尊重和遵守法律是两码事;恶法仍然是法,但它太邪恶以致于我们不能够服从。他还提出,若认为只有符合正义道德的法律才是真法,那么就会诱使人们不仅接受了现行法,且认为它是公正的就会使人们丧失批评现有法的信心,盲目支持先行的法律秩序。[15](P44)进而实证法学派提出对一事物的评

价首先以对其客观性质和特征的认识为基础,如果在认识其客观性的层面上就掺入了价值判断,那么法律改革必然遇到很大的障碍。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认为,纳粹时期的立法违反了法律固有的伦理道德基础,不符合正义原则,所以恶法不是还当作法律,人们不应遵从。只有当人们接受法与道德不可分离的观点,才能有效阻止立法者把不正义、不人道的东西写进法律,也才能杜绝漏洞使不道德或非正义的恶行无法为其罪恶辩护。[15](P44)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改革可以从非法律向法律性质转换,当某一法律为恶法时就应当废除它,然后把符合当今社会的正义或道德引进法律。而实证法学派根据大多数国家都是从旧法向新法改革的考察,得出恶法也是法,但侵犯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则,所以应该慎重地进行内部改革。其实两者但是为了杜绝恶法,只是在发现法律邪恶时进行法律改革的方式不同。

小结

鉴于上述分析,西方法与道德关系的论战具有一定程度的“搭错车”成分,他们各自陷入自身狭隘视野的理论误区,又都想说批评服对方,这必然是徒劳的。

[3](P80)只有从多维的视角出发,才能真正科学的审视,从而较好地解决这个困境问题。事实上,尽管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在促使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上,两者有很大部分的重叠。推行法治的目标就是要确使人们对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的遵守。因此,尽管法律和道德的范围不可能有个清晰明了的界定,但是努力去最大程度的界定法与道德的范围对一个社会法治的现代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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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今社会的德现状与对道德问题的思考

论近几年社会的道德现状与对道德问题的思考 朱德银 管理学院社会工作专业2012级1班指导教师:万婧 论文摘要:中国将进一步加速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加速走向市场经济、法制经济信用经济。在这个过程中所带来的观念上的,利益上的碰撞是不可避免的,并将对中国的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近期食品被查出含有有害物质,女子当街狂煽母亲,小悦悦被多次碾压而无人救助等问题说明:当今社会必须进行道德设。Paper abstract: China will further accelerate the system switcher and economical reforming, will accelerate to move towards the market economy, the legal system economical credit idea which in this process brings, in the benefit collision is inevitable, and will have the profound influence to China's society, food is found out in the near future includes the deleterious substance, the female facing the street incites crazily the mother, but small pleased by many times the roller compaction questions and so on nobody rescue was explained pleased: Now the society must carry on the morals to suppose 关键词:道德现状,道德建设。 一、近几年的道德现状 (一)近几年接二连三的爆出社会食品安全问题。2003年含敌敌畏的金华火腿,对肠食道胃粘膜有影响,可能致死;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大头娃娃”,营养不良导致免疫力低下,严重可致死;2005年碘超标的雀巢奶粉,影响甲状腺功能;2008年含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可能导致肾结石,肾衰竭等泌尿系统急病,严重者可致死。还有“瘦肉精”,“地沟油”,“塑化剂”等食品安全问题。这些问题除了法律、法规,监督体制的不健全外,也是道德沦丧的一种体现。 (二)进日一段少年当街辱骂并狂扇自己亲身母亲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大家都表示难以想象怎么会有这样的不孝之女,竟然对自己的母亲进行如此的辱骂和殴打。视频中,女子对母亲辱骂得及其的难听,甚至在受到警察劝阻时狂扇自己的母亲的耳光,警察不得已将其制服,没想到被其直踢裆部,最后将其艰难的摁倒在地。据悉,该女孩是银向母亲索要钱财遭拒,所以才做出上述举动的。我中华民族素来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明清时,如果儿子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害父母亲,要被处以凌迟,而如今在大街上发生此事,可见一定要加强道德建设,恢复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三)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辆车碾压,7分钟内,18个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四)5月13日,11点30分左右,浦东仁济医院的二楼大厅内上演让人惊心的一幕:一名父亲因夫妻矛盾,竟然将自己的1岁亲生儿子狠狠摔砸在医院大厅水泥地上,可怜一岁男婴颅骨骨折、伤势危重。而事情的起因,只是夫妻二人因

关于法律思维与道德判断的分析与思考

从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的差异中寻求平衡 汪春燕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2010022744) [摘要] 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就必然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一个法官看来好的判决,却会引起的民众的阵阵舆论之声。从思维方式的角度来看,普通民众往往带着一种道德思维的方式去看待司法中的一些问题,这与法治社会所提倡的法律思维是有冲突的。本文试图通过比较两种思维方式的差异,通过差异的对比,最终寻求解决两种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法律思维;道德思维;价值 一、引言 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民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升,法治建设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近些年来,借助于网络等传媒平台,使得广大民众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的参与到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对法治社会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前些时期的黄静“勒索”华硕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南京等地的“醉驾案”以及近期的北京捡钻戒扔掉被判赔案等一大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纷纷引发着广大民众的热议,而这些舆论声中,多半时候是听到对于法官所作出判决的不满。从这些不满情绪之中,我们深刻感受到,办案过程中所追求的“三个效果”的统一并不乐观。随着这些争议之声的淡去,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这些案件都留给了我们很深的思考。从普通民众角度看到的案件事实和内心的判断与法律人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最终的裁判竟有着如此之大的差别,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判断分析,究竟是何原因造成这种种争议?一个好的判决,是否要考虑民众

价值判断,还是应当严格恪守法律人的操守和办案规则?本文试图从思维的层面进行解析,以期能探寻出作为法律人特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普通民众的道德思维之间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同时这种分歧也是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统一的重要影响因素。也只有这样,我们在今后的司法工作中,才能正确处理好这两种思维的关系,进一步从舆论之中提升司法的效果和实现和谐之下的法治社会。 二、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之间的差异探寻 (一)、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究竟为何? 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都是比较专业和晦涩的专业术语,几乎本科的学习过程中都是没有过接触的,经过一段时间的查阅资料,对二者略知大概。,而我国对于法律思维的研究也较之国外迟缓些,目前还处于不完全成熟阶段。首先对于法律思维的大致内涵,很多人都把它简单理解为一种法律人的思维,毋庸置疑,它是与普通大众的思维方式所区别的关键点,那么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思维过程或思维方式呢?陈金钊将法律思维更多的看成是一种形式逻辑,他认为,法律思维首先是指根据法律进行的思维,“法律”是进行思维的基准;其次又从主体上区分,它是法律人所特有的一种职业思维,并因此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同质一体和外行人所区别开来的最主要标志。台湾的王泽鉴先生认为,一个法律人应当具备三种能力: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解决争议。而他将法律思维界定为“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1〕(p1)此定义中法律思维的涵盖既有价值层面的,也有方法层面的,而他的专著中主要是以民法中的请求权的基础理论体系为论述对象,列举了大量的案例以及法律适用的过

论道德与法律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不能把二者划分开来,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道德与法律更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通过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不难发现,从法律的产生,再到实现法治就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相互演进的过程。而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儒家的伦理道德对各个阶段各个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倡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分析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道德和法律的概念: (一)道德的概念: 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借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优与劣,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野蛮与文明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综合体系。可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婚姻家庭道德。① (二)法律的概念:

法是有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 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 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② 二:道德和法律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随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和调控机制,有各自的性质和界定,无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别 (一)产生的条件不同; 纵观中国社会历史的演进历程,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氏族公社的大背景下首先产生的是道德规范和神秘的宗教禁忌,随 着历史发展,封建社会下国家机器的产生勾画了法律的雏形,终于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度的产生、确立 而出现。然而道德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同步,由最古老的社会规范逐渐发展完善, 经过历史沉淀来维系整个社会最基本的规范,没有道德的约束,整个社会便没有了存在的依托。法 律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条件,道德的产生则是 以社会中的人际交往为条件。 (二) 本质不同; 法律的本质是“他律”道德的本质是“自律”。法律主要表现 在他的外在强制力上,而这一手段的作用形式就是国家机器。而这 些强制手段往往具有一定的暴力色彩,如剥夺财产甚至生命。可以

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思考

对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思考 摘要:道德建设,就是指一定国家或阶级为适应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需要,改善社会道德状况,提高人的道德素质而在道德领域内进行的一种精神建设和实践活动。当代中国的道德建设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内在的包含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个方面,从微观结构上看,道德建设作为文化建设的一个侧面,无疑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环节。另一方面,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它充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风俗习惯等各种手段,来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及人与自身的各种复杂关系。 关键词:道德建设;社会作用;思考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强调要加强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以体现新一代中国人的精神面貌。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思想道德建设”、“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公民的道德建设”等概念,并阐明了道德建设的任务、基本要求、指导方针、政策界限和具体内容。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根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历史条件下的新情况,明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党的十八大提出中国要发展、要前进,除了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做支撑,同时还有赖于整体文明程度的提升;每一位公民都应该成为道德建设的参与者,而不是旁观者;当前对人民军队而言,最崇高的道德就是对党的忠诚不渝,就是为了人民的利益甘于牺牲奉献。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事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建设事业前途命运的一件大事。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道德建设的战略意义。 正文 1 社会主义道德的形成 1.1提出了“五爱”的社会主义公德规范 毛泽东从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国情出发,第一次提出了“五爱”的社会主义公德规范,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的公德,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一个重大贡献。 1.2 制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根本原则 道德关系包括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集体与社会的关系,其中主要是个人与社会集体的关系。毛泽东把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服从社会集体利益作为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关系的根本原则。毛泽东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确定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根本原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人的价值观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上的具体运用。 1.3 开创了处理社会主义道德关系的新路子 毛泽东成功地处理了这个特殊历史阶段上社会生活中各种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开创出一条处理社会主义道德关系的新路子。这条新路子就是:讲人道、重人伦、施“仁政”、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1.4 论述了社会主义道德教育问题 毛泽东十分重视道德教育问题,特别强调要用共产主义理想来教育人民,并以此作为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方针。道德教育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共产主义道德得以转化为人们的内在品质,进而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2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现状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生成形态并列。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调控范围交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1.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 思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任务和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关系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 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 ②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 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 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 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

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补充,主要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社会主义道德却能发挥作用。 三、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觉守法、护法。 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 两者产生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道德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2 两者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3 两者的实现方式和约束力不同。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环节中体现,道德不依靠强制力,依靠内心信念,习俗、教育力量来维持。

青少年沉迷网络的危害及预防对策复习过程

青少年沉迷网络的危害及预防对策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开启了一种全新的文化空间的同时,也对法律、道德带来了新的挑战,直接影响到初中生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据有关部门对城市初中生上网的调查,约有68%的人上网玩游戏,20%的人上网聊天,由于初中生有着求新求异、喜欢幻想、追求娱乐的强烈需求。互联网络的新奇性、虚拟性、游戏性正好满足其特殊的心理需求。加之初中生身体和心理还不成熟,意志力较差,对各类诱惑缺乏免疫力、生活阅历肤浅、缺乏美丑善恶的判断力等特征,因此,初中生上网的时候,很容易沉溺其中,不少学生流连于网吧,冲浪于网络,沉迷于游戏,倾情于聊天,有的学生因此而荒废了学业,引发了许许多多的社会问题。 一、青少年沉迷网络的危害 网络对青少年的危害主要包括网上游戏、网上色情和网上聊天等方面。其充满刺激、惊险和浪漫,使许多学生一旦接触,便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因而它们又被称作“电子海洛因”沉迷网吧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理的伤害 由于上网持续时间过长,使大脑神经中枢持续处于高度兴奋状态,引起肾上腺素水平异常增高,交感神经过度兴奋,血压升高,体内神经递质分泌紊乱。这些改变,会使机体免疫功能降低,从而诱发种种疾病,如心血管疾病、胃肠神经官能症、紧张性头痛、焦虑症、抑郁症等。同时,由于眼睛长时间注视电脑屏幕,视网膜上感光物质视红质消耗过多,若未能补充其合成物质维生素A和相关蛋白质,就会导致视力下降、眼痛、怕光、暗适应能力降低等。 2、心理的损害 有人说,学生学习负担重,心理压力大,能在网上找个忠实的听众聊聊,心情可以得到放松,情绪会变得稳定,我们不否认此种说法,如果能把握好,对调节心智是有一定益处。但实际上,许多未成年人一旦上网,便无法把握,对上网产生很强的心理依赖,轻者影响学习、身体,重者致使心理变态、心态扭曲。长期上网会引发青少年网络孤独症,人际情感淡漠,对现实社会产生不认可甚至逃避的心理;“网恋”和网络聊天会引发青少年的感情纠葛,导致各种情感问题;上网时间过长,还会导致网络成瘾,使青少年变得孤独、敏感、忧郁、警觉、不服从社会规范,甚至出现精神障碍、自杀等情况。 3、滋事生非,诱发犯罪 初中生大多在12至16岁之间,他们大多没有收入,为了能弄到进网吧的饯,有的结伙敲诈,有的偷盗抢劫,还有一类人进出网吧,目的就是为着敲诈中小学生,因此打架斗殴的事件经常发生。有的网吧经营者唯利是图,向过夜未成年人提供饮食住宿,为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网上的内容也良莠不齐,尤其是一些反动迷信、黄色网站网页的不健康内容,使已处于人生观、价值观成形期的青少年,分不清真善、好恶,缺乏判断是非的能力,从而导致青少年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4、荒废学业、影响前途 初中生一旦对网络痴迷,就是对人生追求的放弃,由于花费过多的时间沉迷于网络,过分迷恋网络虚拟世界,从而导致精力不足,根本无心上课,学习成绩大大下降,出现旷课、逃学等现象。学生一旦进入网吧,成绩直线下降。 5、隐患重重、危及安全 社会上大多数网吧都未请专业人员安装设备,也未经消防、安全、文化、卫生等部门允许,其营业场所电脑安放的密集、电脑走线、安全出口等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和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到上网者的人身安全。

论述法与道德的关系

论述法与道德的关系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论述法与道德的关系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道德是有关善与恶、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文明与野蛮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归根结底它是由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由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保证实现的。 1、法与道德的一致性 (1)两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共同的本质,都担负着确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使命,在基本原则上也有诸多一致之处。 (3)两者相辅相成。它们都有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是指引、评价人们行为的尺度。法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进行调整,道德则首先调整人们内心的活动。它们各自从不同角度发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作用。 (2)两者相互渗透。法既体现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赋予某些道德以法的效力,使其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的规范。一般说,凡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遣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往往也违反了道德;法所要求的行为,往往也是道德所鼓励的行为。 2、法与道德相区别: (1)、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前者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2)、法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益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即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应当做什么,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4)、保证法与道德实施的力量不同。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等诸手段。 (5)、法与道德的形成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6)、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可以说大多数的社会关系即可以由法和道德共同调整,也可以由它们各自调整;但是也有少数的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 (7)、法与道德的发展前途不同。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正确认识法与道德的区别,才能理解两者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不能偏废,从而有利于划清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界限。尤其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应属法所调整的行为、应负法的义务的行为,只用道德规范去调整,使其仅负道德义务,以至纵容违法犯罪;也不能把应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行为,应负道德义务的行为,用法的规范去调整,去追究法律责任,以至影响社会安定。 2、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1、道德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精神力量

浅谈对道德的思考与感悟

浅谈对道德的思考与感悟 人作为道德行为的主体,时刻面临着自身道德价值的选择与实现。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市场机制不健全、不规范,相应的政治、法律、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建设相对滞后,由此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二律背反现象,令众多人无所适从,为师者亦措手不及,由于认知水平的限制,面对纷繁甚至冲突的道德价值,人时常陷入两难或多难选择的境地。尤其是近年来社会评判标准的不确定性,给人进行自我道德价值的选择和实现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为他们同样的行为,往往在社会中得到不同的评价,时褒时贬,时赞时斥,以致于人的自我评判标准也难免发生左右摆动,难以确定。因此,从理论上回答人的道德价值选择应该遵循什么样的道德原则,以及在这些根本原则指导下,如何帮助人实现自我选定的被社会认可的道德价值,这是大学德育的根本目标之一,同时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教育的原则,对于把握道德教育的方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道德行为的主体是人,人的一切活动构成了人的价值,但这个价值是十分宽泛的概念,仅从道德价值来看,它既包含了由人的“失范”行为所造成的道德负价值,也包含了由人的“应当”行为所带来的道德正价值。由于价值观往往决定了人们如何认识和评价事物,以及选择行为,所以价值观是进行价值评价和行为选择的重要依据,它影响、支配着人们的实践活动,左右人们的选择和行为。因此,主体在确立人生的道德价值时,必须首先明知什么样的行为才能带来道德正价值,即应得到鼓励和帮助实现的道德价值。由于价值对人的选择和行为,往往起倾向性的作用,因而价值评价有其特殊的价值尺度和客观标准。这个尺度和标准是,凡是有利于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就有价值,其推动作用越大,价值就越大。反之,就没有价值。可见,人“应当”的道德价值的行为准则是以人的行为结果,究竟对社会有利还是有害,是促进社会进步还是阻碍社会进步,是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还是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为准则。凡属前者的道德行为都应是取得正的道德价值的行为。 由此,人的道德价值就是指行为主体在一定动机的支配下从事的能体现社会发展必然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的活动价值。人的道德价值选择无疑应该根据这一原则来确立。 然而,人的道德价值选择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其中道德认知是人进行道德行为选择的基础,是道德品质的基本组成部分。认知因素指的是对态度、对象的知觉、理解、信念和评价。在德育心理学中,特指人们的道德观念,即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认识,对社会和道德现象、道德行为规范及其意义的理解,以及对是非、善恶的评价。在人的思想品德形成过程中,道德认知因素是首要的前提。只有认知清楚、明确,才有可能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形成良好和正确的思想品德。 因此,道德价值选择需要建立在正确的自我理性判断基础之上,并能经受社会、历史、科学理性的长期考验判断才能确定下来。由于它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是人生经验的深刻认知和理性升华,因而它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自我认知能力的成熟及理性的不断升华而不断地自由自觉地发展。事实上,今天的人中,相当一部分是独生子女,由于年轻和认知能力的局限,社会阅历的肤浅,基本理性自觉精神的不足,思维模式的简单化,因而很难真正正确地确定出自己的道德价值。他们所确定的道德价值,往往是不自觉的、多向的、不确定的,甚至带有明显的随机性、盲目性和自发性。在其道德行为上也反映出明显的二重性,部分学生在价值判断与行为选择之间存在明显反差。人的思想是环境的同化作用和个体内在的选择作用

论法律与道德

论法律与道德 摘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这是一个极具浓厚思辩色彩和深刻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论题。一直以来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们围绕这个问题争论不休。法律和道德作为调整行为的规范有人认为法律就是道德本文综述了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各种研究:有人认为它们有着严格的区别与界限也有人认为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实际上法律和道德是有联系且有着必然的联系。它们是人类社会最主要的控制工具,是社会秩序的两根支柱,二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道德和法律更呈现融合的趋势。当前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以德治国我们应该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治国安邦既需要法治,也需要德治。 关键词:法律道德统一法治

目录 1 引言 (1) 1.1 研究背景 (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 1.2.2 国内研究现状 (2)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2) 2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 (2) 2.1 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3) 2.2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3) 2.3法律与道德有共同点 (4) 2.4 法律与道德互为补充 (4) 3 法律与道德在新时期的关系 (5) 3.1 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 (5) 3.2法律与道德已经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5) 3.3法律越来越富有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6) 4 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议 (6) 4.1 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同步进行 (6) 4.2 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6) 4.3 促进国内法律与国际接轨 (7) 4.4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7) 后记 (8) 参考文献 (9)

网络道德失范问题、原因与对策分析

网络道德失范问题、原因与对策分析 网络道德失范问题、原因与对策分析 一、互联网道德失范分析当网络仅用于军事、教育领域时,它离我们的生活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是当人们通过电子邮件相互问候,通过Oicq聊天,在网上购物、获取新闻信息的时候,它就和我们密不可分。我们的某些社会行为被搬到了网上,大家在网上交往、学习,就形成了一个新“社会”一虚拟社区。在这个新社会中,一种新型的人际关系正在逐渐形成。网络技术作为一种工具,在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的同时,也造成了某些负面、消极的影响,甚至导致了网络道德的失范。如恶意域名抢注、网络盗版、垃圾邮件、网络垄断、网络腐败等不道德的丑行。虽然,道德在本质上不是经济资本,也不可能作为直接的经济资本来使用。然而它却从来不乏价值资源的意义,甚至也能成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发挥巨大效用。人们与网络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网民低龄化也成为一大趋势,青少年时期是人生发展和品德形成的关键时期,网络社会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就总体而言,青少年好奇心、好胜心强,精力旺盛,渴望丰富的知识,需要平等的交流。而网络正以其独特、新奇和神秘的世界吸引着广大的青少年。据一项调查显示,上网人群的年龄段在25-30岁以下的占了74.59%,而教育程度在大专以上者占了70.11%。如果我们的社会对网络的道德失范问题处理不当有可能影响青少年德性的形成,甚至导致青少年犯罪。所以网络的道德失范问题给我们的素质教育带来了新的思考,越来越受到德育工作者的关注。目前,网络道德失范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色情污染和暴力问题的出现色情污染是指通过互联网上传播黄色淫秽的图片和文字信息,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侵蚀网民的

对当代社会道德问题的思考

对当代社会道德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关于道德的讨论从未停止国,道德话题也一直是舆论热议的焦点,呼吁之声一阵高于一阵。然而,这却并不能改善现今社会中人们早已日渐滑坡的道德意识,“缺德”的现象层出不穷,花样百出。感动与疼痛并存,谴责与反思交织,忧虑与希望同在。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布十周年、改革开放步入第四个十年的大背景下,让我们共同回顾近来广受关注的道德事件。笔者也试图历史地、辩证地来审视当代中国社会道德状况,进而浅谈几点认识。 一为何道德事件如此触动国人神经 1食品安全事件 【染色馒头】2011年4月12日,上海华联等超市被指多年销售“染色馒头”。根据记者暗访,馒头的生产过程中出现了将旧馒头贴上最新生产的日期、过期馒头回炉加工为“新馒头”、乱使用甜蜜素、山梨酸钾和防腐剂等现象。【瘦肉精】继2009年2月,瘦肉精导致广州70人中毒事件后,2011年3月15日,沉寂一时的瘦肉精再现“遗毒”,双汇被曝收购“有毒”肉。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动物药品,将这类物质添加于饲料中,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从而降低成本,如果长期服用会诱发恶性肿瘤。 从2004年安徽阜阳的空壳奶粉,到2008年河北的三聚氰胺毒奶粉,再到瘦肉精、毒蔬菜、毒大米、毒双汇、敌敌畏鱼干、敌敌畏泡菜、陈馅月饼……数不胜数的食品安全事件,不禁让人们发出这样的疑问“我们还能吃什么?” 房地产事件 上海“楼倒倒”】2009年6月27日清晨5时30分左右,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西侧“莲花河畔景苑”小区,一栋在建的13层住宅楼全部倒塌,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死亡。专家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几率微乎其微,楼房倒塌的原因可能是施工方偷工减料。 【无锡“楼薄薄”】2009年8月,无锡桐乡市居民沈汉良发现自家天花板湿了,原以为楼上住户徐建兴在搞装修。谁知,后经相关工程师测定徐家楼板才是“罪魁祸首”楼板设计厚度12厘米,而徐家楼板厚度却只有7.9厘米。 房地产暴利、接踵而来的楼房安全,成为不少居民共同的一块心病。今年初,******总理在谈及控制房价时特别强调,房地产商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应该对社会尽到应有的责任,身上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试问:他们有吗? 医疗卫生事件 【人死还收费】49岁的吴喜英因胆管结石在南方医科大学广济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针。这是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要战略决策。深入研究和探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互关系,促进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互动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任何时代和社会的文明,都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就总体而言,文明要求社会对自身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自觉的协调,以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和谐。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所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法律与道德,因此,只有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系统,从而保证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生成形态并列。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调控范围交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

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调查报告

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 ——调查结果报告 一、背景: 网络——随着社会的发展,已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据统计,在现在的大城市中,已有76.7%的学生家庭购置了电脑,其中家中联网计算机占到69.2%,这说明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脑已成为家庭学习和休闲的主要家电。在电脑成为我们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时,网络对于我们青少年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现在有许多青少年,上网无非就是玩游戏,聊天等娱乐性的目的。并不能真正利用好网络。 互联网络极开阔了青少年的视野,给青少年的学习、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乐趣。了解最新的新闻信息,时事动态,以及青少年最感兴趣的东西。但由于互联网络空前的开放和自由,但也会使青少年找到了精神的寄托,解脱了束缚,在网络的海洋里尽情的放任自己。网络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也是有目共睹的。有许多学生为了上网彻夜不归,为了上网荒废了学业,这一件件的事实,让我们不得不对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重视!! 上网已经成为当今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活动,越来越多的不同层次的人喜欢上网,然而又有越来越多不同的出现。上网是否影响人们的生活,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又有多大呢?为了让青少年更多的了解网络对他们的危害,并培养青少年的是非判辩能力。因此,我们出展了研究工作。 二、目的: 1.了解青少年的网络使用情况

2.找出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 3.给青少年提出一些使用网络的建议。 三、计划: 通过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在网络对青少年生活方式的影响、网络对青少年学习方式的影响两个方面进行研究。最后,综合小组讨论的结果、调查的数据提出合理的建议。 结论: 虽然在各种媒体对互联网的报道和介绍日益增多、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在我们调查中一个有趣的结果是:传统的媒体仍然是青少年获取时事信息的主要来源。选择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纸)作为第一信息来源的青少年占36位,互联网作为第一信息来源的青少年只占24位。调查显示,互联网之所以最吸引人,信息量大、获取信息方便、可获取其它媒体没有的服务和信息列了前三位。青年上网的人数增长的比例很快,青少年通过上网获得更多的知识和信息是新时代的要求。 在21世纪,网络已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了,网络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力与日俱增。而网络对于当今接受力极强的青少年而言,影响最大、最直接的不是E-MAIL,不是网上聊天,而是各种各样的网络游戏。 目前全国1300多万网络游戏玩家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80%。一些青少年沉溺于网络游戏之中,对网络游戏产生强烈的心理依赖和反复操作的渴望,不能操作时就会出现情绪烦躁、抑郁症状,被称为“游戏上瘾症”。 从积极的方面来看,网络游戏可以起到舒缓学习压力、充实课余生活和锻炼

论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孔子的《论语》为我们今天的道德更是贡献不少······ 这些都诠释了道德与法律是一对孪生兄弟,也诠释了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常言道:“以德服人,以法治国。” 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上的思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之间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总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大家热议的话题,对二者的关系说法很多,其次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行为规范,他们的产生原因,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表现形式、调整机制、评价标准等方面各有不同。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与消亡各不相同。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说法,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法律的产生以国 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国家的性质决定 法律的性质。而道德则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前提,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 有了道德的存在。在一种社会形态之内,通常只能存在一种同一性质 的法律。却可能存在几种不同性质的道德。如在社会主义国家以前, 少数先进人物与革命导师就已经具备了社会主义的道德和道德的品 质。法律既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然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但是,在法律消亡之后,道德依然存在。 第二、法律和道德调整的对象范围有所不同。在现代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仅限于人们的外在行为,单纯的思想或动机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在古 代社会曾经有过“腹诽”、“莫须有”等以思想定罪的荒谬案件这种情 形与现代的法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而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也比法律要 广泛。例如婚姻关系是法律与道德共同调整的对象,但是爱情关系、 友谊关系通常只受道德的调整不不受法律的调整。 第三、法律与道德表现的形式与调整机制各不相同。许多道德规范表现为一种抽象的原则与信念。违反道德规范后果是行为人要受社会舆论的谴 责,以及行为人自身的自责、内疚、忏悔。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 后盾的行为规范。在现代国家,法律规范则必须规定明确,具体的行 为模式与行为后果。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追究 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不相同。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找通常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 违反道德,当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所以道德的评价标准比法律 的评价标准更加广泛。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他们都是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他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

关于道德推理的思考

关于道德推理的思考 《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讲授政治哲学的课程中,就试图从探讨虚构或者真实的事件中理解公正,引发人们对道德哲理的思考。 在教授与学生的讨论中,涉及两条道德准则,分别是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和绝对道德主义的道德推理。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将行为的道德与否取决于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我们的行为对外界产生的影响。结果主义的道德准则中最著名的例子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杰瑞米·边沁等。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基本。而道德绝对主义是一种理论或信仰,相信存在着判断道德伦理问题的绝对基本,而且并不受社会或者场合的影响。用简单的话来说,也就是“对的就是对的,错的就是错的”,行为先天地和不可争议地区分为道德的或者不道德的。拥护绝对主义道德推理的是另一位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康德。 用功利论的口号“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来评价人的行为,牺牲多数人的利益来满足少数人的要求,显然是不道德的。而用道德绝对主义来评定,不管是否符合多数人的利益,只要行为本身是违反人类一般道德水平的,就是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错误的、不道德的。除了绝对主义和功利主义,在哲学思想史上还存在引导我们走出思想迷宫、摆脱道德困境的第三条红线——相对主义。相对主义以“怀疑一切”的理论勇气挑战宏大叙事,而试图“重估一切价值”。面对现实道德困境的价值选择或者具体行为的道德判断,相对主义只能选择沉默。 另外,我们还发现,当人们得到了不理想的结果时,如果认为过程是公正的,也能接受这个结果。换句话说,假如争执者认为他们能控制做决策的过程(如可以提出自己的证据、有机会表述自己的意见),他们的公正感就会提高。刚开始用结果主义的道德准则判断行为是不道德的,但如果行为过程中能够保证程序公正,最后就能推翻原有的结论。 在桑德尔教授的讲授中,我们发现我们的道德推理背后的假设往往是矛盾的,而什么是正确什么是错的问题,并不总是黑白分明的。“道德推理的魅力或许不在于它能给人们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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