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

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non-central water supply

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

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

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

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

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精编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 生许可规定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 (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 (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 (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 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

xxx公司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方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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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禽粪便工厂化处理现状 对于鸡粪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晾晒模式。它的主要工艺过程是把鸡粪用人工直接摊开晾晒,晒干后,压碎直接包装作为产品出售。采取直接晾晒的厂家在大兴1家,顺义有2家,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产品成本低,操作简单;但它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占地面积大,污染环境。 2、晾晒还存在一个时间性与季节性的问题,不能工厂化连续生产。 3、产品体积大,养分低,存在二次发酵,产品的质量难以保证。 2、烘干鸡粪模式。它的工艺流程是把鸡粪直接通过高温、热化、灭菌、烘干,最后出来含水量为13%左右的干鸡粪,作为产品直接销售。采用这种模式生产的厂家较多,在大兴有联合鸡厂和鹿圈2家,顺义有俸伯鸡场和北郎中2家,平谷峪口有1家,在昌平北七家和东沙各庄各有1家,顺义有3家、密云有云水养殖场1家,另外海淀还有3家。这种模式的优点是:1、生产量大,速度快;2、产品的质量稳定,水分含量低。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1、生产过程产生的尾气污染环境。2、生产过程中能耗高,吨能耗达200元左右。 3、出来的产品只是表面干燥,浸水后仍有臭味和二次发酵,产品的质量不可靠。 4、设备投资大,利用率不高。 3、生物发酵模式。它主要有以下这三种发酵模式:

(1)、发酵池发酵。其主要工艺流程是把鸡粪、草炭、锯末混合放入水泥池中,充氧发酵,发酵完成后粉碎,过筛包装成为产品。通县农丰试验场采取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生产工艺过程简单方便,投入少,生产成本低。主要缺点是1、产品养分含量低,水分含量高,达不到商品化的要求。2、工厂化连续生产程度低,生产周期长。 (2)、直接堆腐。其主要工艺流程是把鸡粪和秸杆或草炭混合,堆高1米左右,利用高温堆肥,定期翻动通气发酵,发酵完后就作为产品。采用这种模式的有延庆长城有机肥厂,顺义大孙各庄有机肥厂共2家。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生产工艺简单,投入少,成本低。主要问题在于1、产品堆造时间过长,受各种外界条件影响大,产品的质量难以保证。2、产品工厂化连续生产程度不高,生产周期长。 (3)、塔式发酵。其主要工艺流程是把鸡粪与锯末等辅料混合,再接入生物菌剂,同时塔体自动翻动通气,利用生物生长加速鸡粪发酵、脱臭,经过一个发酵循环过程后,从塔体出来的就基本是产品。顺义的良种场,密云的农乐公司就采取这种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占地面积小,能耗低,污染小,工厂化程度高的优点,但它现在存在的问题是:1、仅靠发酵产生的生物热来排湿,产品的水分含量达不到商品化的要求。2、目前工艺流程运行不畅,造成人工成本大增,产量达不到设计要求。3、设备的腐蚀问题较严重,制约了它的进一步发展。

生活饮用水标准项目解读

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项目解读二氧化氯 时间:2007-12-27 来源:作者: 标准中的规定 长期以来,饮用水消毒采用氯和漂白粉作为消毒剂是供水界所公认的,但同时其消毒副产物对人所产生的危害也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因此,研究替代氯的消毒剂正在受到重视。其中除臭氧和氯胺外,二氧化氯是研究最多的,也是很有前途能替代氯的消毒剂。 1 概述 1.1 基本性质 二氧化氯为带有浅绿色的黄色有毒气体,其味道比氯更大。在工作区域空气中的极限允许浓度(以蒸汽计)为0.1g/L(一级危险度),有刺激性,对呼吸道有刺激作用。感官性质水中二氧化氯的味阈值和嗅阈值为0.4mg/L。 1.2 主要用途

二氧化氯用于水的消毒及控制水的气味/味道;可用作纤维素、纸浆、面粉和油的消毒剂;亦可做皮革的清洗和去鞣剂。 二氧化氯的消毒应用历史也超过50年,但真正被重视和应用还是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即人们认识到有机卤代物的危害及氯化消毒副产物的产生以后。二氧化氯具有广谱杀菌性,对绝大多数细菌和病原微生物均有很好的杀灭效果,尤其对芽孢和病毒效果更明显。其杀菌活性在很宽的pH范围内都比较稳定(pH4--10),在水中的扩散速度比氯快、渗透能力比氯强,特别是在低浓度时。除高效杀灭微生物作用外,它还有高选择性的优点,即几乎不与水中的有机物作用产生有害的卤代有机物,其有机副产物主要是低分子量的乙醛和羧酸,其无机副产物主要是次氯酸盐,其次是氯酸盐和氯化物。 2环境水平和人体摄入途径 在处理水中二氧化氯可以很快的分解为亚氯酸盐、氯酸盐和氯离子,其中亚氯酸盐占多数。碱性条件下分解速度会加快。二氧化氯的摄入主要来源于饮用水。 在中性和碱性条件下ClO 2能产生C10 2 -和ClO 3 -:2Cl0 2 +20H-→Cl0 2 -+Cl0 3 -+H20 在酸性条件下:Cl0 2+e→Cl0 2 - 由于二氧化氯的不稳定性.使得商业上不便制成压缩气体或浓缩液,必须现场制备:为此人们开发出稳定性二氧化氯,其有效二氧化氯含量在2%以上(W/V)。 3分析方法和可行性分析 二氧化氯目前常用的分析方法有碘量法(美国EPA((水和废水分析方法》20版45 00-Cl02B)、DPD法(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一109.1N,N-二乙基对苯二胺-硫酸亚 铁铵滴定法》,美国EPA《水和废水分析方法》20版4500-Cl0 2 D\E法))和电流滴定法。 碘量法:可非常准确的测定溶液将I-氧化成I2的总能力。该方法主要用作标准 化校验C10 2 溶液的标准.一般不适用于工业生产水样中二氧化氯的测定。 电流滴定法:在需要区分测定水样中各种含氯成分时效果很好。这种测定方法区分测定各种氯化合物的精度和准确度很高,但需要有专用设备和较强的分析技能。 N.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法:优点是能够区分ClO 2 和其他形态的氯·且较易操作。虽然这种方法不如电流滴定法准确,但在一般情况下可得到比较满意的结果。

解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解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点题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已于2006年12月29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同时发布的还有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方法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将于今年7 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已实施了20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经过修订,标准中的指标数量不仅由35项增至106项,还对原标准的8项指标进行了修订,指标限量也与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具有可比性。 生活饮用水对百姓健康安全非常重要,饮用水一旦出了问题,就会给百姓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这是一项必将对百姓生活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标准。本篇文章对该标准中经过修订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解析,以加深广大读者对该标准的认识。 指标大有来头危害各不相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106项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6项,毒理指标74项(其中,无机化合物指标21项,有机化合物指标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20项,消毒剂指标4项,放射性指标2项。各类指标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即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指标约占20%。 可能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造成影响的物质究竟从何而来?据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研究员鄂学礼介绍,污染生活饮用水的微生物主要来自水源地的人畜粪便,还有医院排放的污水以及腐烂的动物尸体等。微生物指标超标,很容易引发传染性肠道疾病,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和很多国家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都将微生物指标放在第一位。我国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只有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两项指标,新标准中增加的耐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两项指标,均属于对总大肠菌群指标的细化,如果按照标准规定的发酵法检出这两种微生物或按照滤膜法监测超出限值,就说明生活饮用水受到微生物的污染。以上4项微生物指标都属于常规检验指标,还有两种原虫即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同属于微生物指标,列入新标准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国外突发性肠道传染病的相关报道中,很多都是由这两种原虫引发的。但微生物污染比较容易检出,也比较容易消除,只要按照相关规程操作,绝大部分水站都可 以做到。 原标准的毒理指标只有15项,新标准的毒理指标几乎是原标准的5倍,达到74项。其中的有机化合物指标由5项增至53项,无机化合物指标由10项增至21项。这些化合物的主要来源是农药和工业污染,我国不少地方的水源地农药污染比较严重,虽然如六六六、滴滴涕、乐果等农药已被禁止使用,但早些年使用过的这些农药仍残留在土壤中,短时间内

(完整word版)1无害化卫生厕所的构成

1无害化卫生厕所的构成 通常情况下,厕所由厕屋、便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三者构成。 厕屋:厕屋基本要求(详见《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 19379-2003) 便器:便器是厕所必须使用的卫生洁具,分为蹲便器和坐便器两类。水冲式便器应采用节水型便器,室内户厕必须使用水冲式便器。 无害化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有多种形式,如三格式化粪池、双瓮式化粪池、沼气池等。 2 无害化卫生户厕基本要求 1 厕屋高/m ≥2.40 2 厕屋面积/m2 ≥1.20 3 侧窗面积/m2 >0.26 4 厕门/m2 1.80(高2.0×宽0.9) 5 厕屋顶水泥板、机砖瓦、石棉瓦等 6 墙裙处理釉面瓷片或其它不透水材料 7 墙裙高度/m ≥1.00 8 地面处理地坪高于庭院地坪100mm,材料用防滑地砖或水泥 9 给、排水设施齐全

10 ﹡便器符合密闭收集要求,材质为陶瓷或质量好的工程塑料 11 ﹡化粪池符合粪便无害化处理要求,密闭、不渗漏。 ﹡项目为强制性要求,其余为推荐值。 3 三格化粪池的组成:三格式粪便处理设施,一般是与水冲式厕所相配套,由进粪管、分格池、过粪管、盖板等部分组成。 4三格化粪池:由二根过粪管连通的三个格室密封粪池组成。根据三个池的主要功能依次可命名为截留沉淀与发酵池(第一池)、再次发酵池(第二池)和贮粪池(第三池) 5 三格化粪池的容积基本要求(关键) 三格化粪池容积应根据使用人数、冲水量、粪便发酵腐熟的时间以及沉卵灭菌的要求来决定。粪便发酵腐熟时间及病原体死亡时间按30天计算,其中在第一池需停留20天,第二池停留10天,第三池容积至少是二池之和。 总容积为2m3,严格《按江苏省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附录A:2m3标准图施工),旱厕才可《按江苏省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附录A:1.5m3标准图施工.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设部与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以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实施饮用水卫生许可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本行政机关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流程。 第四条依法取得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或者委托一个机构或者部门统一受理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各受理机构应公布供水单位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具体规定一个部门和人员负责供水单位行政许可的咨询工作。第七条申请人申请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卫生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逐项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应于接收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161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 GB11729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为二级,其两极标准的限值见表1。

3.1 一级水源水: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3.2 二级水源水: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达到GB5749规定,可供生活饮用者。 3.3 水质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并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主管部门批准。 4 标准的限值 4.1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不应超过表1所规定的限值。 4.2 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执行。铍的检验方法按GB8161执行。百菌清的检验方法按GB1729执行。 5.2 不得根据一次瞬时检测值使用本标准。 5.3 已使用的水源或选择水源时,至少每季度采样一次作全分析检验。 6 标准的监督执行 6.1 本标准由城乡规划、设计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6.2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保、水利与航运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区的保护工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水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江运通。 本标准委托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解释。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_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 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建设方案

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建设方案 粪便无害化处理厂 项 目 建 议 报 告 书 目录 第一章项目概况 (1) 一、基本情况...................................................................... .. (1) 二、项目建设规模...................................................................... . (1) 三、项目建设背景...................................................................... . (2) 四、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 性 ..................................................................... . (2)

五、编制原则...................................................................... ........................................................6 第二章基础资料 (8) 一、城市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自然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粪便处理现状...................................................................... .................................................8 第三章处理规模的确定 (10) 一、服务范围...................................................................... (10) 二、规模计算...................................................................... ...................................................... 10 第四章粪便处理工艺选择 . (12) 一、粪便特性......................................................................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限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不超过l度(NTU)①,特殊

无害化处理标准流程 (3)

目录 1.无害工艺流程 (1) 1.1工艺流程图 (1) 1.2工艺说明 (1) 2.无害化处理标准及方法 (1) 2.1运送 (1) 2.2销毁 (1) 2.3操作方法 (2) 2.4有机肥行业标准 (3)

无害化处理流程及标准 1.无害工艺流程 1.1工艺流程图: 1.2工艺说明: 各分场病死猪集中输入至无害化处理厂,首先投入垫料生物发酵池中,调节水分并增添生物发酵剂。经过50~70℃高温、约30~60天左右发酵,病死猪肉体可完全腐解。其中液体进无害化厌氧发酵后,沼液深灌林地,骨质及皮质物投入焚烧炉集中焚烧,残留物林中深埋。 2.无害化处理标准及方法 2.1运送: 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 2.2销毁: ①确认为口蹄疫、猪水泡病、蓝耳病、猪瘟、非洲猪瘟、猪密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蝴、急性猪丹毒、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布鲁氏菌病,结核病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②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 ③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④从动物体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 ⑤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试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⑥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3操作方法: (1)焚毁: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人焚烧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碳化。 (2)掩埋: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袍杆菌类疫病。 具体掩埋要求如下: a)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 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b)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c)掩埋坑底铺2 cm厚生石灰; d)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m以上; e)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 消毒药喷、洒消毒。 (3)堆沤发酵法: 具体堆沤发酵要求如下: a)堆沤前需将辅料(猪粪与谷糠或秸秆)混合物水分调节至60%左右,碳氮比(C/N)25:1—35:1,同时添加适量的生物发酵剂; b)堆沤前先在发酵仓内垫上50 cm左右已调节好的猪粪与谷糠混合物; c)垫好发酵底物的发酵仓内,可直接将死猪投入发酵仓内:大猪每层平均一只,小猪一层大约为40 cm左右,在铺好一层死猪后,可在死猪上再铺上50 cm猪粪与谷糠混合物,如此反复直到发酵仓堆满为止; d)堆沤发酵仓内大约需1—3个月,50—70℃高温发酵,可将死猪完全腐解,此过程中无需翻堆; e)待死猪完全腐解后,将发酵底物完全从发酵仓内转出,进行堆沤二次发酵15天左右之后,制作成精制有机肥; f)以上所有操作过程都必须穿戴相应防护服。 (4)无害化处理—消毒 适用对象为除销毁适用对象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的生皮、原

生活饮用水中常见指标意义

生活饮用水中常见指标意义 1.硬度:人体对水的硬度有一定的适应性,改用不同硬度的水(特别是高硬度的水)可引起胃肠功能的暂时性紊乱。水的硬度过高,更易在配水系统中形成水垢。2.溶解性总固体:水中溶解性总固体主要包括无机物,主要成分为钙、镁、钠的重碳酸盐、氯化物和硫酸盐。当其浓度增高时可使水产生不良的味觉,并能损坏配水管道和设备。它是评价水质矿化程度的重要依据。 3.氰化物:主要来自工业废水,有剧毒,作用于某些呼吸酶,引起组织窒息。首先影响呼吸中枢及血管舒缩中枢,慢性中毒时,甲状腺激素生成量减少。它使水呈杏仁气味,其味觉阈浓度为0.1mg/L,国家标准不得超过0.005mg/L。4.砷:天然水中含微量的砷,水中含砷量高,除地质因素外,主要来自工业废水和农药的污染。对人体的损伤以慢性中毒为主,表现为皮肤出现白斑,随后逐步变黑,角化肥厚呈橡皮状,发生龟裂性溃疡。长期饮用砷含量高的水,还可使皮肤癌发病率增高。 5.汞:为剧毒,可致急、慢性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为脂溶性,主要作用于神经系统、心脏、肾脏和胃肠道。水中汞主要来自工业废水和废渣。地面水中的无机汞,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毒性更大的有机汞,并可通过食物链在水生生物(如鱼、贝类等)体内富集。人食用这些鱼、贝类后,可引起慢性中毒,如日本所称的“水俣病”。 6.镉:也是有毒元素,主要来自工业污染,食用被镉污染的食物和水可能造成慢性中毒,在日本发生的“痛痛病”就是典型例子。 7.铅:并非机体必需元素。常随饮水和食物进入人体,摄入量过高可引起中毒。儿童、婴儿、胎儿和妊娠妇女对环境中的铅较成人和一般人群更为敏感。8.铬:污染来源有:工业废水和含铬废渣淋洗渗入。三价铬是人体必须的微量元素,六价铬的毒性比三价铬高数十倍至百倍,铬中毒大都由六价铬引起;经口摄入含铬量高的水可引起口腔炎、胃肠道烧灼、肾炎和继发性贫血。

饮用水卫生标准

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UDC 613.3 GB5749-85 1 总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後,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於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标准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嗅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zCO3,计)(mg/L) 450 铁(Fe)(mg/L) 0.3

锰(Mn)(mg/L) 0.1 铜(Cu)(mg/L) 1.0 锌(Zn)(mg/L) 1.0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硫酸盐(mg/L) 250 氯化物(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毒理学指标氟化物(mg/L) 1.0 氰化物(mg/L) 0.05 砷(As)(mg/L) 0.05 硒(Se)(mg/L) 00.01 汞(Hg)(mg/L) 0.001 镉(Cd)(mg/L) 0.01

东莞市粪便处理标准

、粪便收集、运输及公厕的管理 3.1 居民、企、事业单位粪便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3.1.1 在规定时间内,应将粪便倒入专门设置的粪便收集设施内,不得随意倾倒。 3.1.2 粪便收集设施应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沟、管不应堵塞。 3.1.3 地下贮粪池应无渗、无漏、无溢,并设有防火、防爆安全设施。 3.1.4 收集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应清洁,地面应无粪迹、垃圾和污水。 3.1.5 收集设施应有防蝇、防臭措施,环境整洁,无恶臭。在可视范围内,收集站苍蝇应少于 3 只/ 次。 3.1.6 收集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 3.2 公厕卫生质量要求: 3.2.1 水冲式公厕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和水沟。有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他处理设施。 3.2.2 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应无剥落。 3.2.3 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一类公厕内无臭味,二、三类公厕及流动公厕无明显臭味。 3.2.4 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隔板及设施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画,公厕外墙应整洁。 3.2.5 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 通。大便槽(盆)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3.2.6 公厕内照明灯具、选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3.2.7 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乱凉晒衣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 公厕四周3-5 米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3.2.8 应定期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3.2.9 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应符合下表规定: 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项目 纸片 烟蒂 处)处) 窗格积灰一类公厕无无无无 无二类公厕无无无无 无三类公厕无无无无 无流动公厕无无无无无臭味(级) 苍蝇(只) 蛛网 乱涂画(处)W05无 无<0无无 无W2无无

《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切实搞好粪便卫生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乡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卫生评价和为建设垃圾、粪便处理构筑物提供卫生设计参数。 1 定义 1.1 粪便是指人体排泄物。 1.2 堆肥是指以垃圾、粪便为原料的好氧性高温堆肥(包括不加粪便的纯垃圾堆肥和农村的粪便、秸杆堆肥)。 1.3 沼气发酵是指以粪便为原料,在密闭、厌氧条件下的厌氧性消化(包括常温、中温和高温消化)。 2 标准值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堆肥和粪便应符合表1、表2的卫生标准。 表1 高温堆肥的卫生标准

表2 沼气发酵的卫生标准 3 监测检验方法 堆肥、粪稀中粪便大肠菌群和寄生虫卵的检验,采用本标准附录的方法,见附录A、B、C、D、E(补充件)。 4 监督与执行 4.1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和设计等单位负责执行。 4.2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A 堆肥、粪稀中粪大肠菌群检验法 (补充件) 粪大肠菌群是一群需氧及兼性厌氧,在44.5℃24h内能分解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

评价无害化效果采用粪大肠菌群菌值表示。 菌值:是含有一个粪大肠菌的克数或毫升数。 A.1 样品采集及混悬液制备 样品的采集和混悬液制备,是堆肥、粪稀微生物检验的重要步骤。要求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认真进行样品处理和正确的制备混悬液,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A.1.1 样品采集:堆肥样品的采集一般是在堆肥前用无菌小铲采集混拌均匀的堆料,以3~5个单个样品混合后制成一个约 500g的平均样品,置无菌广口瓶内供检验。对已堆制好的堆肥,则根据需要,从堆肥的表层(30cm以内)和中层(深50cm以上)各采集三点,制成一个约500g的表层和中层的平均混合样品供给。关于粪稀样品的采集,应考虑到不同的粪稀处理方法。对于一般的贮粪池采样,因稠度大可用灭菌采样器采集池内不同的3~5点的约25cm深处的粪稀,而三格化粪池样品应在出料口采集,样品量约300mL,置无菌广口瓶内供检验,同时应采集新鲜粪稀样品作为对照。 A.1.2 混悬液制备:将堆肥样品置于灭菌瓷盘内,去其砖瓦石块等,并剪碎尚未腐烂的有机物,充分混匀称取10g样品,放于无菌的250mL带玻璃珠的三角瓶内,加无菌水,使成100mL,即为1:10的混悬液。

环境卫生相关标准

创建省级卫生城 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标准 (一)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达到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的要求,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城市生活的影响。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建设部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公布实施。 1、道路清扫和保洁要求: (1)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 (2)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不得有降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现象发生。 (3)城市道路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 (4)按照环卫作业车辆核定作业标准和作业量,以清扫道路长度进行计算和设备配置,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 (5)高温季节,大城市、特大城市应每天进行道路洒水作业,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要求: (1)生活垃圾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日产日清,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的要求,逐步推广开展分类收集。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 实施单位 1、跨区域饮用水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其他饮用水供水单位均由辖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审批条件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 1、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和水源等必 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 水设施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制水过程中 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净水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等,所使用的各类水处理剂、消 毒药械、管材管件和水处理器等涉水产品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 6、设有完善的水质检验机构,检验设备及项目能达到国家卫生要求;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现场核实达标85咐上,关键项目合格)。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情 形而必须办理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1、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改变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改变的,供水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 2、变更许可项目的,如涉及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 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 手续,获得企业名称核准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 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4、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须有当地派出所证明或有相应的地址变更文件;变更后卫生 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新办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1、申请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 (1)〈〈湖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水厂净水、消毒等设施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和水源卫生评价、卫生防护设施图及生产过程

精编【环境管理】GB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环境管理】GB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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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GB18466—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0—22批准2002—03—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中第4章、5.1、5.4、5.5条为强制执行条文,其他为非强制执行条文。本标准是对GBJ48—1983《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的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控制医疗机构污水对环境的污染,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特此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对GBJ48—1983的适用范围、标准值、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作了较大修改,增加了标准监督执行内容。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J48—1983,同时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序号25和26以及表4中序号54和55中的标准值。 本标准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B、C、D、E、F、G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长庆、李霞、张漱洁、周淑玉、陈昌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的排放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医疗机构: 1)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海、池塘、水库、溪、沟等地表水体的医疗机构。 2)污水直接排入终端无污水处理厂的下水管道的医疗机构。 3)污水无组织排放的医疗机构。 4)所有的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838—19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959—1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11607-1989鱼业水质标准 GB12941-19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实施方案

粪便无害化处理厂 项 目 建 议 报 告 书

目录 第一章项目概况 (1) 一、基本情况 (1) 二、项目建设规模 (1) 三、项目建设背景 (2) 四、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 五、编制原则 (6) 第二章基础资料 (8) 一、城市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自然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粪便处理现状 (8) 第三章处理规模的确定 (10) 一、服务围 (10) 二、规模计算 (10) 第四章粪便处理工艺选择 (12) 一、粪便特性 (12) 二、粪便的危害 (12) 三、我国粪便处理概况 (13) 四、粪便处理工艺选择 (14) 第五章工艺设计 (16) 一、设计容 (16) 二、工艺流程 (16) 三、工艺说明 (17) 第六章污水处理工程 (23) 一、水量水质 (23) 二、工艺设计原则 (23) 三、工艺方案 (24) 四、在线监控 (27) 第七章除臭工程 (28) 一、设计容 (28)

二、臭气处理工艺选择 (28) 第八章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 (30) 一、设计依据 (30) 二、职业危害因素分析 (30) 三、职业危害因素防措施 (31) 四、其它劳动卫生措施 (32) 五、职业卫生及防护措施 (32) 六、安全防措施 (33) 七、安全卫生机构 (34) 第九章环境保护与监测 (35) 一、编制依据 (35) 二、污染来源 (35) 三、处理措施 (35) 四、环境监测 (36) 第十章组织管理与劳动定员 (37) 一、组织管理 (37) 二、生产组织系统 (37) 三、劳动定员 (37) 第十一章经济分析 (39) 一、项目概况 (39)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9) 三、社会效益评价 (39) 第十二章结论和建议 (41) 一、结论 (41) 二、建议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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