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汇总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汇总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汇总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准备金与财务报告中的准备金。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理赔费用准备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部控制包括准备金基础数据的内部控制、准备金精算评估的内部控制以及准备金核算的内部控制三个部分。

第三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管理工作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同等权力机构承担最终责任。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准备金基础数据真实性以及对准备金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由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为确保准备金充足、合理、科学的计提及相关信息准确的披露,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流程,加强管理。保险公司管理层、精算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准备金管理过程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一)保险公司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应作为准备金评估的职能部门,应负责牵头研究确定年度准备金评估的假设、方法、模型,选取恰当的发展因子与边际水平,提出准备金评估结果初步意见,并作为发起部门将准备金评估相关事项会签相关部门。

(二)保险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费用等财务方面的基础数据,参与准备金评估有关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确定,参与准备金评估流程及内控的设计。保险公司财务部门同时应作为准备金核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将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准备金核算结果计入会计分录,并编制会计报表。

(三)承保、理赔、再保、信息、投资等有关部门作为准备金基础数据的生产部门,应积极配合准备金评估与核算职能部门的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准备金评估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并对可能影响准备金评估结果的业务流程变化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四)负责稽核监督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的监控和审计,对于发现并查实的违规行为,应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向合规部门和合规负责人进行通报。

(五)年度准备金评估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准备金评估的最终结果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会签后,提交保险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不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公司战略、财务报表影响的分析报告,供研究决策。

(六)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在准备金评估方法、假设、模型与因子选取上应保持专业的独立性。如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违反监管规定与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应当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纠正建议,并及时知会财务负责人;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若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未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重视与加强准备金基础数据的质量管理,建立工作流程与内控制度以规范信息系统数据标准以及业务、财务、再保、投资等不同系统间数据的传输。承保、理赔、再保、费用、投资等经营活动过程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完整的记录与保存,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与有效性。相关责任部门在确定或变更系统数据标准之时应通知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以便精算人员及时评估对准备金评估的影响,并确定合适的准备金评估调整方案。

第六条准备金评估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准备金的评估应基于合理的假设并选用恰当的精算方法;

(二)当准备金评估值对财务状况、盈利情况、偿付能力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时,保险公司及公司精算人员应保持更大的审慎性。

第七条准备金评估结果须由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书面确认,评估过程中涉及的程序、数据、过程及最终的结果等相关的工作底稿应加密且进行备份,并为不同级别的人员设置不同的权限。工作底稿应完整保留准备金评估结果的汇报流程轨迹和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意见,具体工作底稿规范详见《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保监发〔2010〕54号)。

第二章准备金基础数据内部控制

第一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基础数据内部控制

第八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主要包括承保数据、再保险数据及费用数据。

第九条承保数据包括保费收入、保险起期、保险止期、批改原因、批改时间、批改保费等。保险公司应及时将新签单业务相关信息准确录入系统,同时规范批改数据的录入,不得通过批改方式进行费用支付与赔付支出的处理。

第十条再保险分出数据包括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等,再保险分入数据包括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支出等。保险公司应根据再保险合同、业务进展、再保险交易账单等及时对再保险交易进行收支处理或在系统中进行再保险预估处理。当实际再保险收支情况与先前预估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时,再保险部门应通知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影响范围。再保险部门应对每年年末的再保险数据进行系统性的跟踪与清理,防止出现再保险交易长时间未在信息系统中恰当反映的情况。

第十一条费用数据包括首日费用、维持费用和理赔费用的确认与计量。保险公司应明确首日费用与维持费用包含的范围及确定方法,保持各类费用分类口径的稳定性,费用不得在不同分类口径之间进行混用,当分类口径发生改变时应按照会计政策的变更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保险公司应规范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对当期各项费用据实列支。费用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要求,严格预提、摊销等会计处理标准。为保证首日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再保前的手续费与佣金应做到跟单核算。

第十二条承保数据、再保险分出分入数据及费用数据的核算应满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计量单元的评估要求。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等要求,建立相应的系统与模型对无法直接归集到计量单元的基础数据进行分摊,以保证最终归集到计量单元的基础数据准确合理。

第二节未决赔款准备金基础数据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未决赔款准备金基础数据管理主要体现在未决赔案以及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管理,重点是严格控制系统外已报未立案件、随意调节案件估损、恶意注销与零赔付结案,对系统外已报未立案件、案件注销与零赔付结案进行管理的权限应上收至总公司。为保证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未决赔案管理制度,明确未决赔案管理的岗位、职责和权限,规范理赔各环节作业操作。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独立的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应保持独立性,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实现全国性或区域性集中管理,不得授权省及省以下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在受理保单等信息不明确的案件时,不得拒绝或延迟受理客户报案,应在报案系统中记录基本报案信息,并启动理赔流程;在经过查勘过程确定相关信息后,保险公司应在理赔系统中及时补齐此类案件承保、报案等信息。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制定相应的重大案件通报制度。对客户报损或经初步估损确定损失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重大案件,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管理的部门应及时按该流程通报承保、再保和精算等相关部门。各保险公司可视其业务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来确定本公司重大案件的金额标准。

第十七条受理客户报案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应根据现场清点情况、承保条件、过往类似损失情况等,及时对案件进行立案。车险案件原则上应实行报案即立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在理赔信息系统进行立案处理,系统应设置超过3日尚未立案则强制自动立案功能。非车险案件应于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损失金额较大且尚未立案的非车险案件,总公司负责理赔管理的部门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及时通报总公司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由其在准备金评估时予以考虑。

第十八条对没有在3日内进行立案的车险案件,没有在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的非车险案件,保险公司应通过理赔系统对案件进行强制自动立案并进行估损赋值,赋值金额参考历史同类案件的案均结案金额或其他合理统计量。理赔人员完成案件核损后,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估损金额。

保险公司应在车险客户报案15日内对案件是否涉及人伤进行核定。对于车险案件中的财产损失部分,若客户报案15天后仍未进行核损,保险公司应参考估损延迟在15日以上历史同类案件案均结案金额中的财产损失值或其他合理值,由系统自动上调原自动赋值金额,在不超过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前提下上调幅度不得低于100%。对于车险案件中的人伤损失部分,若客户报案30日后仍未进行核损,保险公司应参考估损延迟在30日以上历史同类案件案均结案金额中的人伤损失值或其他合理值,由系统自动上调原自动赋值金额,在不超过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前提下上调幅度不得低于150%。

案件的系统赋值标准应及时更新,以反映实际赔付标准经验及趋势的变化。系统赋值标准更新频度不得少于每年一次。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制定明确的估损金额调整制度,由经过授权的理赔人员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修改原估损金额,以及时反映案件的最新进展。对于涉及人伤、诉讼的案件,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管理的部门应设立专业岗位在每季度末应进行一次系统性的跟踪与更新,以保证估损数据的及时性。

第二十条对于重大案件,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管理的部门应每季度进行复查,建立与相关分支机构的案情沟通机制,必要时派人实地核实案件最新进展,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调整估损金额。保险公司应建立实施估损调整专项监控授权制度,重大案件需要调低估损金额的,其估损调整权限应上收至总公司负责理赔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追偿、欺诈、通融赔付、共保、全损、盗抢等特殊案件的管理,完善系统功能,及时、准确地记录与调整理赔数据。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应保留每件赔案历次估损额变动的完整记录,以保证历史时点估损数据可查验。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对理赔流程中的报案受理、人工预估、案件重开、案件注销、零赔付结案、拒赔等环节应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并制定统一的管理流程。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未决赔案跟踪机制,对长期未决及异常未决赔案应设立清理机制,建立和健全未决赔案跟踪管理规范和流程,实现未决赔案管理的常态化、日常化,有效防止未决赔案数据的阶段性波动。申请注销、拒赔及零赔付结案处理应符合以下情形:

(一)对于客户报错案、客户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等已报案但未立案案件,应作报案注销处理;

(二)对于客户报错案、客户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但因理赔人员操作失误等已立案案件应作立案注销处理;

(三)对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无事故责任且不需赔付的、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已立案案件,应作零赔付结案处理;

(四)对于已立案但核实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作拒赔处理;

(五)对于上述案件发生的直接理赔费用应在原案件中列支,不得分摊到其他赔案中。

第二十五条所有注销、零赔付结案及拒赔案件,必须在具备下列材料后方可进行:

(一)对于客户报错案和重复报案的,必须有理赔人员的书面说明材料;

(二)对于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的,需与客户确认的电话录音(对方号码原则上应为客户报案来电号码)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的,需与客户确认的电话录音(对方号码原则上应为客户报案来电号码)或客户书面声明材料;

(四)对于无事故责任且不需赔付的,需客户已提交的标的无责事故认定书或与客户确认无责放弃索赔的电话录音;

(五)对于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需理赔人员的书面说明材料;

(六)对于拒赔案件,需保险公司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加强重开案件的管理,杜绝随意重开案件。原则上,案件只能由于与客户相关的外部因素才能进行重开,包括诉讼、后续治疗、客户追加索赔等,且重开时必须有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总公司审批后方可进行。满足重开条件的案件应在原案件下以多次赔付的方式进行,不得以新立案件号方式处理,同时各公司应记录并保存重开案件的案件清单。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建立未决赔案管理指标体系,对未决数据进行有效监控,并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考核和监控指标应包含能够客观评价未决赔案管理的指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理赔管理部门的关键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能够客观评价赔案处理时效性与未决赔案估损准确性的指标。未决赔案管理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报案注销率、立案注销率(笔数/金额)、报案立案率、限时立案率(笔数/金额)、报案结案率、零赔付结案率(笔数)、初次估损偏差率(代数/绝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发展偏差率、案件重开率(笔数/金额)、案均结案周期、案均估损金额、案均结案金额、理赔人均产能等。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保证理赔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再保系统理赔数据的无缝对接,以保证赔案数据在各系统中无遗漏或重叠,保证理赔系统数据及时完整地进入财务系统与再保系统进行帐务处理与再保摊回处理。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应确保理赔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和再保系统间的数据关联控制,财务系统的相关理赔数据(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只能由信息系统自动从理赔与再保系统中获取。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管理的部门应将理赔管理主要措施及变化及时通报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据此在准备金评估时予以考虑。理赔管理主要措施及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自动立案、理赔减损、赔案清理、异常指标监测和处理、违规事件处理、理赔人力配备的变化、人均产能变化、大案及巨灾案件预估情况等。

第三十条为加强对理赔流程的了解,准确评估理赔指标与赔付模式之间的关系,降低准备金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负责准备金评估的精算人员应定期对理赔制度与流程进行抽样检验或调查,对分支机构的理赔指标真实性进行调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

第三章准备金评估内部控制

第一节准备金评估内部控制通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精算人员须对准备金评估所采用的基础数据是否准确反映公司经营状况、适合准备金评估作出职业判断,并将判断结果记录在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中。当保险公司自身的数据不充分时,精算人员可以采用行业数据;当行业数据同样缺乏时,精算人员有必要采用一定程度的职业判断,职业判断应审慎、稳健,密切结合定价、承保、理赔、再保等方面的经验。

第三十二条基础数据提取流程应通过脚本或系统的方式固定下来,并作为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的重要内容予以恰当记录。当由于系统设置、财务处理方式或评估要求等发生改变而导致取数逻辑需要调整时,精算人员须对取数方法进行充分的测试,并将其作为工作底稿的一部分予以保存。

第三十三条精算人员应对评估使用的基础数据进行校验,对采用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及准确性作出职业判断。工作底稿应对校验过程中所核对的指标、抽取的样本以及得出的职业判断进行记录。

(一)基础数据校验应至少包含以下方式:

1.对与准备金评估相关的数据总量、核心财务与业务指标以及理赔管理指标总体合理性的校验;

2.对准备金评估所使用的保费、赔付、费用、再保数据进行随机抽查检验;

3.对准备金评估所使用的保费、赔付、费用、再保数据中的异常数据进行直接检验。

(二)基础数据校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比较准备金评估所使用的保费、赔付、费用、再保数据与财务系统、业务系统、再保系统中的保费、赔付与费用数据的一致性关系;

2.准备金评估所使用的数据完整性核查;

3.案件延迟立案总体情况核查;

4.未决赔案估损充足性总体情况核查;

5.注销案件、零结案案件、拒赔案件总体情况核查以及上述案件重开的总体情况核查。

第三十四条精算人员在基础数据校验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数据,应查明异常原因,并根据原因及影响程度在评估基础数据中对异常数据采取剔除、修正等措施,同时向稽核等相关部门报告。若数据异常对准备金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向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单独报告。

精算人员须在准备金报告中披露数据校验结果。若数据不一致或经过调整后仍不一致时,精算人员应考虑数据缺陷对结果的影响程度并做充分披露。若所有可获取的数据不能达到法律或监管要求的评估目的,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应当在准备金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并履行向公司管理层提交改进建议报告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精算人员在确定评估假设前应仔细分析外部环境和公司内部业务状况对历史经验数据及未来假设选取的影响,根据一次性影响、持续影响等不同情况在确定精算假设时予以考虑。考虑的外部环境和公司内部业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品责任范围、保单条件及条款、费率;

(二)销售政策及渠道、承保政策、业务结构;

(三)理赔处理流程、理赔管理措施、赔偿标准;

(四)再保合同及条件;

(五)系统设置及规则;

(六)核算流程及制度;

(七)法律法规、监管环境、宏观经济、会计政策等。

第三十六条精算人员在确定应收分保准备金时应考虑再保合同中调整手续费、损失分担、纯益手续费等特殊条款对相关评估假设的影响,采用的赔付率假设基础应与再保前赔付率假设具有一致性,不得随意调整假设。

第三十七条在评估低频高损案件的准备金时,精算人员应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如果历史数据没有体现某些重大风险,精算人员应对承担这些风险所对应的准备金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八条精算人员须考虑一些特殊业务模式对准备金结果及赔付发展模式的影响,如业务转让、业务结清、共保业务、政策性业务等。

第三十九条若保险公司同时经营事故发生制和索赔发生制的责任险业务,且分开评估对准备金有显著影响时,精算人员应将两类业务的经验数据分开且单独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当准备金的评估结果达不到财务报告与监管报表的细致程度时,精算人员应通过合适的方法将准备金分摊至更细的类别,选择的分摊基数应具有合理性。

第四十一条精算人员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合理性检查。合理性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出来的当期已赚保费是否与各期保费收入、再保分出保费及费用假设保持很好的吻合性;

(二)根据已报案赔款及案件数,以及与其对应的保费、风险暴露、保单件数等指标计算出赔付率、案均结案金额及损失频度等指标是否与定价假设、承保和理赔的经验和期望保持很好的吻合性;

(三)再保前后准备金结果是否与再保合同及案件分布相一致。

第四十二条准备金评估结果不确定性对核心财务指标与偿付能力指标影响重大的,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应在提交保险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准备金评估结果时详细披露不确定性的影响。判定不确定性是否影响重大,应包括以下因素:

(一)准备金评估结果不确定性是否会导致偿付能力等级的变化;

(二)准备金评估结果不确定性是否会导致当期利润的盈亏状况发生逆转;

(三)准备金评估结果不确定性是否会导致重要监管指标值正常和异常的逆转等。

第二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内部控制原则

第四十三条精算人员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选用合理的赔付率、费用率假设。预测未到期保单责任的赔付率时,应参考保单已满期部分的赔付经验,并充分考虑保单未到期责任部分于评估时点的承保条件与历史承保条件的变化、未来理赔环境的变化及巨灾的影响。预测未到期保单责任的费用支出时,采用的费用假设应能够覆盖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服务所需发生的理赔与维持成本。

第四十四条精算人员应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进行充足性测试,充足性测试应充分考虑未来现金流流出的不确定性,确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足以覆盖未到期责任的赔付、费用、退保等现金流出的现值及其对应的风险边际。充足性测试所使用的退保假设,应区分不同的计量单元对退保的时间分布进行谨慎估计。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和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应通力配合,确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合理。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负责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中费用方面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参与制定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评估中的费用假设。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赔付与费用假设、整体结果的合理性负责。

第三节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内部控制原则

第四十六条对于车险业务与单个险种年度再保前未决赔款准备金超过2亿的非车险业务,精算人员在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必须建立已报案赔款和件数的流量三角形,并以此为基础评估终极赔付,并将评估结果与基于已付赔款和件数的流量三角形的评估结果进行相互校验。当两种结果差异显著时,精算人员应根据承保、理赔等因素的变化谨慎评估,并将相关考虑因素在准备金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分出前和再保分出后的赔付流量三角形,以便于准确评估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当保险公司再保分出部分数据量较大且稳定性较强时,精算人员可直接基于再保分出部分的赔付流量数据得到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否则保险公司可分别根据再保分出前和再保分出后赔付流量得到再保前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将得到的再保前未决赔款准备金减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后即为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时一般假定将来的摊回赔款可全部收回,但确有证据表明再保人有违约迹象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精算人员在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时须选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评估终极赔付,以保证结果的合理性。若数据充足,可使用链梯法等;若由于经营时间较短,数据有限,精算人员可参考以往相似业务的经验数据或外部数据,并选用适当的精算方法来评估,如赔付率法等。

当终极赔付在不同评估方法下存在显著差异时,精算人员不得为了缩小不同方法间的差异,而有意人为调整发展因子、假设等。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在评估理赔费用准备金时,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可根据经验比例进行评估。间接理赔费用的经验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但由于理赔流程或者理赔效率显著变化导致经验比例发生较大调整时,应评估其调整的合理性并在准备金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五十条若追偿款及残值在系统中已经明确到具体的赔案,则未来追偿款及残值等应作为流量三角形的减项随总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起估计,否则应根据经验比例从总体准备金中扣减。

第五十一条保险公司应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对准备金评估中有关赔付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配件价格、工时费、人伤医疗费用、法律诉讼、工资水平、职场租金等)评估假设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精算人员应考虑大赔案对历史赔付发展的影响,根据其出险频度对大赔案进行剔除与恢复调整。大赔案标准取决于业务类型及相应数据量,精算人员对于大赔案的定义与处理方式应在准备金报告中予以充分说明。

第四章准备金核算内部控制

第五十三条保险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在核算准备金评估结果时,必须综合考虑所有赔付相关科目的核算方法,包括理赔费用、追偿款、预付赔款等,杜绝入账准备金与现有科目核算存在重复或者遗漏。

第五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将总部直接经营的业务所对应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确认至总公司本级报表,将非直接经营的业务所对应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确认至所属分支机构财务报表;当总部不直接做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年末以总部本级名义计提准备金。对于无法直接明确到保单的准备金,如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精算人员可以采用总量分摊法、分公司逐一评估法或者两者结合等方法确认总公司及分公司业务的准备金。

第五十五条精算人员需比较财务入账结果与精算评估结果之间的差异。若财务入账结果与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评估结果之间出现差异,保险公司应及时更新财务入账结果,确保财务报表数据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如果财务入账结果未及时得到更新,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有义务及时向董事会与保监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应每季度对上两个财务年度末再保前与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至本季末的偏差进行回溯分析,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财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部控制适用本规范,再保险公司参照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范所涉及的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相关的理赔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详见附件。

第五十九条本规范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相关的理赔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

附件:

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相关的理赔

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

一、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相关的理赔指标定义

(一)有效报案

有效报案是指剔除报案注销后的接报案。

(二)立案案件

立案案件是指理赔人员按照正常立案流程完成立案处理的案件,包括核损立案和手工立案、但不包括系统已自动分配未决金额但尚未立案的案件。

(三)人工预估

人工预估是在没有进行现场查勘、没有获得有效的损失判断依据的情况下,由理赔人员根据经验进行估损录入的过程。

(四)核损

核损是指由理赔专门岗位根据赔案进展对查勘人员、人伤跟踪人员初次录入的估损金额进行审核确认的过程。

(五)结案案件

结案案件是指完成结案处理的案件,包括正常赔付、零赔付、拒赔和立案注销。

(六)案件注销

案件注销是指对由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等情况导致该报案无需后续理赔而进行注销的做法。

(七)零赔付案件

零赔付案件是指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为零、可正常支付直接理赔费用的案件。

(八)拒赔结案

拒赔结案是指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已立案案件做出拒绝赔付的决定并就此对案件进行结案处理,拒赔案件可正常支付直接理赔费用。

(九)重开案件

重开案件是指对已做注销、拒赔或赔付结案的案件,因诉讼或追加索赔等合理原因需要增加赔付的,在原有案件号下进行再次赔付的过程。

(十)已付赔款

已付赔款是指截至评估时点已支付的赔款,等于已决赔款扣除已结案的应付赔款并加上未结案的预付赔款。保险公司若无法产生已付赔款流量三角形,可采用已决赔款流量三角形评估终极赔付。

(十一)已报案赔款

已报案赔款是指评估时点前已决赔款与截至该评估时点的逐案估计产生的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之和。

(十二)大赔案

大赔案是指单个案件赔付金额超过一定金额并且可能影响赔付经验的案件。

(十三)低频高损案件

低频高损案件是指出险频度极低、损失极大且显著影响赔付经验的案件。

(十四)业务结清

业务结清是指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提前终止保险或再保险合同的行为。

(十五)报案注销率

报案注销率是指统计期间内注销的未立案案件数相对统计期间内接到的全部报案(不包括非正式报案)件数的比率。

(十六)立案注销率(笔数)

立案注销率(笔数)是指统计期间内注销的已立案案件数相对统计期间内立案件数的比率。

(十七)立案注销率(金额)

立案注销率(金额)是指统计期间内注销的已立案案件在注销时的估损金额相对统计期间内立案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的比率。

(十八)报案立案率

报案立案率是指统计期间内立案件数相对统计期间内有效报案件数的比率。

(十九)限时立案率(笔数)

限时立案率(笔数)是指统计期间内立案延迟(立案时间较报案时间的延迟)在规定时限内的立案件数占全部立案案件数的比率。

(二十)限时立案率(金额)

限时立案率(金额)是指统计期间内立案延迟(立案时间较报案时间的延迟)在规定时限内的立案案件的立案金额之和占全部立案案件立案金额总和的比率。

(二十一)报案结案率

报案结案率是指统计期间内的结案件数相对统计期间内有效报案件数的比率。

(二十二)零赔付结案率(笔数)

零赔付结案率(笔数)是指统计期间内的零赔付案件数相对统计期间内结案件数的比率。

(二十三)初次估损偏差率(代数)

初次估损偏差率(代数)是指统计区间所有结案案件初次估损金额与结案金额之间差异的代数和相对结案金额的比率。

(二十四)初次估损偏差率(绝对)

初次估损偏差率(绝对)是指统计区间所有结案案件初次估损金额与结案金额之间差异的绝对值之和相对结案金额的比率。

(二十五)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发展偏差率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发展偏差率是指统计期初已报未决案件在统计期内已报案赔款的变化量占统计期初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比率。

(二十六)案件重开率(笔数)

案件重开率(笔数)是指统计期间内重开案件数相对立案件数的比率。

(二十七)案件重开率(金额)

案件重开率(金额)是指统计期间内重开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相对统计期间内立案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的比率。

(二十八)案均结案周期

案均结案周期是指统计期内结案的所有案件结案时间相对报案时间的平均延迟时长。

(二十九)案均估损金额

案均估损金额是指评估时点未决案件的平均估损金额。

(三十)案均结案金额

案均结案金额是指统计期间内结案案件的案均赔付金额。

(三十一)理赔人均产能

理赔人均产能是指理赔岗位人均的理赔案件量,其中理赔案件量指结案案件量;理赔人数指统计期间内理赔相关岗位的人员数量。

二、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相关的理赔指标计算公式

(一)报案注销率

报案注销率=报案注销件数/接报案件数*100%

其中“报案注销件数”指统计期间内注销的报案未立案案件的数量,“接报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内接到的全部报案(不包括非正式报案)的数量。

该指标主要用来了解有效报案情况,监控分支机构的异常注销情况。

(二)立案注销率(笔数/金额)

立案注销率(笔数)=注销立案件数/立案件数*100%

其中“注销立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内注销的已立案案件的数量;“立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内完成立案处理的案件的数量。

立案注销率(金额)=∑注销立案案件在注销时的估损金额/∑立案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100%

“立案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指统计期间内完成立案处理的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

该指标主要用来监控分支机构是否通过注销立案降低当期赔付。

(三)报案立案率

报案立案率=立案件数/有效报案件数*100%

其中“立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内理赔人员按照正常立案流程完成立案处理(包括核损立案和手工立案、但不包括系统已自动分配未决金额但尚未立案的案件)的案件的数量;“有效报案件数”=接报案件数-报案注销件数。

该指标主要用来监控分支机构理赔人员人工立案效率(相对报案量)。

(四)限时立案率(笔数/金额)

限时立案率(笔数)=限时立案件数/立案件数*100%

其中“限时立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内完成立案处理且立案延迟在规定期限内的案件的数量;“立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内完成立案处理的案件的数量。

限时立案率(金额)=∑限时立案案件的立案金额/∑立案案件的立案金额*100%

其中“限时立案案件的立案金额”指统计期间内完成立案处理且立案延迟在规定期限内的案件的立案金额;“立案案件的立案金额”指统计期间内完成立案处理的案件的立案金额。

该指标主要用来监控分支机构理赔人员人工立案效率。

(五)报案结案率

报案结案率=(结案件数/有效报案件数)*100%

其中“结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内完成结案处理的案件的数量;“有效报案件数”=接报案件数-报案注销件数。

该指标主要用来监控分支机构理赔人员结案处理效率(相对有效报案量)。

(六)零赔付结案率(笔数)

零赔付结案率(笔数)=赔付金额为零的案件数/结案件数*100%

其中“赔付金额为零的案件数”指在统计期间内完成结案且赔付金额为零的案件的数量;“结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内完成结案处理的案件的数量。

该指标主要用来监控零赔付水平,是否有异常零赔付。

(七)初次估损偏差率(代数/绝对)

初次估损偏差率(代数)=(∑(个案初次估损金额-个案结案金额)∕∑个案结案金额)*100%初次估损偏差率(绝对)=(∑∣个案初次估损金额-个案结案金额∣∕∑个案结案金额)*100%该指标主要用于监控首次估损的准确程度。其中计算代数偏差率时,案件之间的估损正负偏差可以相互抵消;计算绝对偏差率时,案件之间的估损偏差不能相互抵消。

(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发展偏差率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发展偏差率=统计期初已报未决案件在统计期内已报案赔款的变化量/统计期初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100%

该指标用来反映统计期初未决赔案估损的及时性及充足性。

(九)案件重开率(笔数/金额)

案件重开率(笔数)=重开案件数/立案件数*100%

其中“重开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内对已决案件在原报案号下进行重新立案处理的案件的数量(同一案件多次重开算多件);“立案件数”指统计期间内完成立案处理的案件的数量。

案件重开率(金额)=∑重开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立案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100%

其中“重开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指统计期间内对已决案件在原报案号下进行重新立案后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立案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指统计期间内完成立案处理的案件在统计时点上的赔付金额与估损金额之和。

该指标用来通过监控重开案件变化,反映结案流程是否正常。

(十)案均结案周期

案均结案周期=∑(结案时间-报案时间)/结案件数

该指标反映公司案件处理在时间方面的效率,可用于监测分支机构是否人为调整案件处理速度。

(十一)案均估损金额

案均估损金额=∑评估时点未决案件的估损金额/未决案件件数

该指标可用来反映评估时点的估损平均水平。

(十二)案均结案金额

案均结案金额=∑统计期间内结案案件的赔付金额/结案案件件数

该指标用于反映统计期间案均的赔付水平。

(十三)理赔人均产能

理赔人均产能=∑理赔案件量/理赔人数*100%

其中“理赔案件量”指结案案件量,即统计期间内完成结案处理的案件的数量;“理赔人数”指统计期间内理赔相关岗位的人员数量。

该指标用来反映理赔部门案件处理效率。

保险公司内控自评报告文档2篇

保险公司内控自评报告文档2篇Internal control self assessment report of insurance co mpany 编订:JinTai College

保险公司内控自评报告文档2篇 小泰温馨提示:自评报告是对自己本身或者完成某一事项的结果进行自我评价,进而形成报告文书。本文档根据自评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保险公司内控自评报告文档 2、篇章2:保险公司内控自评报告文档 欢迎来到,下面是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保险公司内控自评报告,仅供参考。 篇章1:保险公司内控自评报告文档 依据《公司法》、《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及xx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目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前的内部控制及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 检查,并出具了《xxxx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 的自我评价报告》。现将公司xxx年度内部控制情况作如下自评: 一、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 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 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二、评价依据及评价范围 评价工作是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xx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要求进行的。 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评价工 作围绕公司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管等要素进行,评价范围涵盖公司组织架构、人力资源、

如何计算保险费

如何计算保险费 一、计算公式 保险费的公式来源说明如下: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CIF货价×(1+保险加成率) 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为准,若要加成投保,可以加成10%为宜。因此按CIF出口时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CIF货价×(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令保险费为I,保险费率为r,保险加成(1+保险加成率)为k(通常为1.1),则按CFR进口时: I =CIF× k × r I =(CFR + I)× k × r I =CFR × k × r + I × k × r I - I × k × r =CFR × k × r I ×(1 - k × r)=CFR × k × r I =CFR ×〔(k× r)/(1 - k× r)〕 同理,按FOB进口时:I =(FOB+海运费)×〔(k ×r)/(1 - k × r)〕 二、保险费计算案例 由以上公式可知,要计算保险费之前,至少须知道CFR价与保险费率r。 例1:商品03001的CIF总价为USD8937.6,进口商要求出口商按成交价格的110%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保险费率8‰)和战争险(保险费率0.8‰),试计算出口商应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假设出口商的本币为美元)? 解:保险金额=8937.6×110%=9831.36(美元) 保险费=9831.36×(8‰+0.8‰)=86.52(美元) 例2:商品03001的CFR价格为8846.4美元,要按成交价格的110%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保险费率8‰)和战争险(保险费率0.8‰),试计算进口商应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假设进口商的本币为美元)? 解:保险费=8846.4×1.1 ×(8‰+0.8‰)÷(1 - 1.1 ×(8‰+0.8‰))=85.6332÷0.99032 =86.47(美元) 例3:商品03001的FOB价格为7296美元,海运费1550美元,要按成交价格的110%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保险费率8‰)和战争险(保险

保险企业财务风险内部控制措施浅析.doc

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内部控制措施浅析- 为加强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和保障经济活动中的资金安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是有效的渠道之一,能够保证我国保险公司的合规、稳健经营。保险公司需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管理能力,认真分析公司风险的形成成因并进行有效的防御,针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过程存在的不足进行讨论,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措施。?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加强措施??一、引言: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成因??保险公司的经营对象为可保风险,因其经营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公司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公司的经营中,财务管理贯穿了保险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始终,因此,保险公司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管理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通常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可表现为,公司的赔付能力不足、资产负债匹配度较差、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足等。目前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来自公司发展战略定位与公司总的综合资源配置的偏差,二是来自公司财务决策的失误降低了投资报酬率从而恶化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三是由于预算功能的缺失导致公司的资源配置低效率以及增加了成本控制的困难,最后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保险公司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对内部财务进行监督的内部财务监控机制以及内部业务控制机制。??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设计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一个系统,范围遍及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影响到所有内部组织机构的运作。它不仅包括制定、设置的各种规章制度,还包括企业管理部门用来组织经营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

等。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未能正确认识内部控制。很多保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还停留在比较原始的阶段,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内部监督,大多把内部控制看作是一堆堆的手册、各种文件和制度;其次,就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有效,缺乏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有效监督。计划可能是好的,但由于没有人去考核、去检查、去监督或者说没有认真的去考核、去检查,去监督,而只是搞形式、走过场,有些保险公司根本没有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建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我们的内控制度多么先进、多么完备,在没有有效控制、考核、监督的情况下,都很难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二)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识别评估体系不健全 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识别能力是公司进行财务风险管理的基础,健全的财务风险评估体系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效率,能够促进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对其潜在风险的分类识别在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是没能准确区分保险公司产品业务的风险以及公司自身经营中面临的风险,这两者都会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但风险的最初来源于外在因素还是内在因素,需要区别对待,才能加以区别应对。保险公司在逐步的发展壮大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比如,农业保险随着承保的规模和范围逐渐增大,对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是否在保险规模的快速扩大过程中,还在公司的承受范围内是公司值得商榷并保持清醒的问题。鉴于我国的农业生产大多数是露天生产,农业的生产成果对气候环境的变化敏感度、关联度是较高的,加之今年全球气候变化,自然灾害频发,巨灾的突发性、预期性难度增大,而农业保险的保险单位较传统保险更大,如果

进出口术语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 目录 计算公式 保险费的公式来源说明如下: 保险金额以货物的CIF/CIP价格为准,若要加成投保,加成10%-30%为宜。因此按CIF/CIP出口时,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令保险费为I,保险费率为r,保险加成(即(1+保险加成率))为k(通常为1.1),则按CFR/CPT进口时: 同理,按FOB/FCA进口时:

保险费计算案例 由以上公式可知,要计算保险费之前,至少须知道CFR/CPT价与保险费率r。 例1:商品03001的CIF总价为USD8937.6,进口商要求出口商按成交价格的110%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保险费率0.8%)和战争险(保险费率0.08%),试计算出口商应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假设出口商的本币为美元)? 解: 保险金额=8937.6×110%=9831.36(美元) 保险费=9831.36×(0.8%+0.08%)=86.52(美元) 例2:商品03001的CFR价格为8846.4美元,要按成交价格的110%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保险费率0.8%)和战争险(保险费率0.08%),试计算进口商应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假设进口商的本币为美元)? 解: 保险费=8846.4×1.1 ×(0.8%+0.08%)÷(1 - 1.1 ×(0.8%+0.08%))?=85.6332÷0.99032 =86.47(美元) 例3:商品03001的FOB价格为7296美元,海运费1550美元,要按成交价格的110%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保险费率0.8%)和战争险(保险费率0.08%),试计算进口商应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假设进口商的本币为美元)? 解: 保险费=(7296+1550)×1.1 ×(0.8%+0.08%)÷(1 - 1.1 ×(0.8%+0.08%))?=85.6293÷0.99032 =86.47(美元)

浅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618938651.html, 浅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作者:黄涛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年第05期 [摘要] 随着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保险公司不仅面临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的风险,还受到投资环境与货币政策等风险因素的影响。内部控制作为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科学、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保险公司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的关键。本文针对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构建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内部审计 [中图分类号] F239.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05- 0027- 03 1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概述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指由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与全体员工共同建立并实施的,旨在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有效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从而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机制。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其内部控制一般包括承保控制、理赔控制、投资控制、销售控制、客户服务控制、资产接触控制、偿付能力控制、会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再保险与其他风险管理工具控制。 内部控制属于保险公司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并贯穿于其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随着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保险公司不仅面临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的风险,还受到投资环境与货币政策等风险因素的影响。内部控制作为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科学、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保险公司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的关键,不仅有利于深化保险体制改革,促进我国保险机构经营观念与体制的转变,还能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从而整体提升保险业的经营管理与服务水平。 2 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2.1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动力不足,水平参差不齐。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与前提。然而,我国保险公司开始正确认识和着手内部控制建设主要源于外部的推动因素,即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内部控制行政法规的不断颁布和国际资本市场的监管压力,公司自身强化内部控制建设的意愿则比较薄弱。虽然外部因素有助于保险公司正确审视自身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但是监管部门的作用越突出,越反映出保险公司自身建设内部控制动力的不足。此外,我国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

保险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保险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基本承保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保费收入的确认 一、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时间 1、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说明:①保险公司已收到保费,但原保险合同尚无成立,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②原保险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③即使原保险合同成立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如果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很小,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④如果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不能可靠计量,保费收入应按此方法确认:如果最终保费能够合理估计,应按估计保费总额确定,如果估计金额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调整;如果不能合理估计最终保费,应按照已发生的赔付成本(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总额确定,直至可以合理估计最终保费。 2、保费收入的确认时间。保险业务(包含分期付款业务)应于起保日确认保费收入,若保单核保日期晚于保险起期,则在核保日确认。

批单应于批单生效日确认批单保费收入,若批单核保日期晚于批单生效日,则在批单核保日确认批单保费收入。 二、保费收入的核算流程 保费收入的核算流程。业务系统在核保后将保费数据传入收付系统,在收付系统自动生成凭证: 借:112201应收保费/应收保费 贷:603101保费收入/直保保费收入 凭证附件:操作员为SYSTEM的日结单(可单独装订)、保单/批单财务联(可单独装订) 第二节预收保费的确认 一、预收保费的定义及分类 1、预收保费的定义。预收保费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2、预收保费的分类。预收保费分为预收无单保费和预收有单保费。已收到保费不能匹配到保单、批单或已收到保费能匹配到预约协议、保险卡结算单、见费出单业务的交易流水号,但保单未起保、批单未生效的确认为预收无单保费。已收到款项,且能匹配到保单、批单的确认为预收有单保费。 二、预收保费确认的核算流程及凭证附件 1、预收无单保费确认。收到预收无单保费时,收付系统生成凭证:

怎么计算每月养老保险缴费金额

怎么计算每月养老保险缴费金额

国家相关政策简介: 1.一般地个人交纳,按照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金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是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 2.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是: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都要参加企业。城镇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计发办法计发。改革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

施后参加工作、(含,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是目前计算养老待遇的最新规定. 关于养老保险的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国家规定,退钱的时候只退给个人自己扣交的钱,单位为他交的钱全部都为国家做

保险业会计实务大全

保险业会计实务大全 1.收到投资者投人的现金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资本公积(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其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的差额) 2.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 预收保费 3.收到应收款项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保费 分保业务往来 应收利息 4.收回备用金和其他应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5.收到接受捐赠的现金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6.收到银行存款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 保费收入 保险保障基金 7.归还借款 借: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8.交纳税金 借:应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9.支付应付的手续费、佣金 借:应付手续费 应付佣金 贷:现金 银行存款 10.支付职工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11.购人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

借:物料用品 低值易耗品 贷:现金 银行存款 12.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13.购人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14.预支职工差旅费 借:其他应收款 贷:现金 15.拨付备用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现金 银行存款 补充备用金 借:有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16.支付待领工资、暂存款和其他应付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 银行存款 17.支付保险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 借:赔款支出 死伤医疗给付 满期给付 年金给付 退保金 分出保费 手续费用支出 佣金支出 营业费用 营业外支出等 贷:现金 银行存款 18.支付现金利润 借: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 19.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归还投资时借:实收资本 贷:现金 银行存款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及趋势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及趋势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寿险公司保持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监管部门成功实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在我国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对于保证整个寿险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研究国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及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定义及内容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寿险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为了实现经营目标,控制经营风险,确保投保人利益,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以全部业务活动为控制客体,对其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综合。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主体是指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承担直接和间接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等公司领导层、内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以及公司的所有员工。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客体是寿险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执行和实施;保证寿险公司谨慎、稳健的经营方针能够贯彻执行;识别、计量、控制寿险公司经营风险和资金运用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各项报表、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按质按量完成公司的各项工作任务等。寿险公司内部控制采取的手段

不是通过一些单独的、狭义的管理制度来达到,而是一个涵盖寿险公司经营各环节的有特定目标的制度、组织、方法、程序的制度体系。因此,其采取的手段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整个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要遵循合法、全面、有效、系统、预防、制衡、权责明确以及激励约束的原则。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控等五个要素构成。根据这五个要素,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应该包括组织机构、决策、执行、监督和支持保障等系统,每一个系统又包括许多子系统,它们共同构成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二、国内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发展情况 (一)国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发展情况 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持续经营等目标的角度看,建立管控经营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是寿险运行经营的前提和基础。国外寿险业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以后,充分认识到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的重要性,因此,寿险公司在坚持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成为寿险公司风险管控的第一道防线和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 1.政府监管促进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从国际上政府监管与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关系来看,保险监管者一个非常有效的监管方法就是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其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实施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监管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从偿付能力监管的第一个层次来看,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

保费计算公式

(一)商业险各险种计算公式: 1.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注意,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购置同类型新车的价格)确定,这种情况称为足额投保;如果是低于新车购置价(最低不能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投保,称为不足额投保。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标准保费=投保人所选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费 3. 车上人员责任险标准保费=司机座位赔偿限额×司机座位费率+乘员座位总赔偿限额×乘员座位费率 4. 全车盗抢损失险标准保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注意,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等于实际价值,但如果是五菱、广本等易被盗车型,只能按照实际价值的7成来投保盗抢险。 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折旧率表 6.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标准保费=投保人所选保额对应的固定保费 7.自燃损失险标准保费=实际价值×费率 8.新增设备损失险标准保费=保险金额×费率(从车损费率) 9.涉水损失险标准保费=车损保费×费率(5%) 10.车轮单独损坏险标准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 11.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各险种)标准保费=各基本险标准保费×对应的 费率 注意,车损、三者、座位险的不计免赔的费率为15%,而盗抢险不计免赔的费率为20% 12.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各险种)标准保费=各附加险标准保费之和×对 应的费率 注意,玻璃险这个险种是没有免赔率的,因此在计算附加险不计免赔时要剔除玻璃险

(二)举例说明: 1.被保险人:陈丽,车型:雪佛兰SGM7166SE,新车购置价:80000,5座,初次登记年 月:2007年05月8日,投保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2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3万,全车盗抢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5000,基本险及附加险不计免赔,起保日期为2008年05月6日。 车损险=555+80000×1.32%(差两天未够一年,要用小于1年的费率)=1611.00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1182 车上人员责任险=30000×0.41%+30000×4×0.26%=435 全车盗抢险:(1)计算实际价值=80000-80000×11个月×6‰=74720 (2)74720× 0.42%+120=433.82 玻璃单独破碎险=80000×0.19%=152 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570 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1611×15%=241.65 三者险不计免赔=1182×15%=177.3 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435×15%=65.25 盗抢险不计免赔=433.82×20%=86.76 附加险不计免赔=570×15%=85.5 2.被保险人:广西通用商贸有限公司,车型:别克SGM6510,新车购置价:250000,7 座,初次登记年月:2005年05月16日,投保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2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2万,全车盗抢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5000,涉水损失险,车轮单独损失险,基本险及附加险不计免赔,起保日期为2008年05月17日。 车损险=424+250000×1.11%= 3199.00

保险公司会计处理制度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60号文发布* *此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和加 强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满足保险监管的需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我们对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 计制度》([93]财会字第07号)进行了系统地修订。 现将修订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 布置所属保险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保 险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第三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三章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寿险法定准备金和财务准备金计提方法概述

寿险法定准备金和财务准备金计提方法概述 摘要:寿险公司的负债水平80%—90%都由责任准备金负债构成,准备金精算假设以及评估方法的细微变化都会对寿险公司的负债 产生较大影响。本文主要对目前法定准备金及财务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进行综述,并阐述自己的一些相关观点。 边际 一、准备金概述 的方式收取,在评估时点,保险公司必须基于一定的假设和未来风险水平对未来的保险金给付提取一定的负债,这部分负债形成寿险责任准备金。在保险公司的负债中,80%—90%的负债都是责任准备金部分,因此,准备金精算假设及评估方法的细微变化都会对公司的负债水平及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 的精算规定,保险人在计算产品费率时必须采用90-93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规定的死亡率,现在的精算规定,保险人在计算产品费率时可根据公司自身的经验选取适当的死亡率,但是在计算产品准备金时,应当采用00-03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规定的死亡率,另外,对于费用率和利率的评估水平,不得高于定价时采用的利率和费用率以及保监会规定的标准两者之间的较大者。

准备金两部分组成,理论上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在均衡纯保费的假设条件下,在评估时点,计算未来赔付责任的现值与未来保费收入的现值两者之间的差值。在均衡纯保费的条件下,由于寿险业务首期发生的费用较高,如果采用理论上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容易导致首期收取的保费收入用于费用支出的部分无法满足实际的费用支出,导致保险公司出现亏损,因此有必要对理论法定责任准备金进行修正调整。其中一种修正方法是把首期的纯保费调整为首期的风险保费,其余部分全部用于满足首期的实际费用,这种方法叫做一年定期修正法,目前在实务中采用这种方法对传统寿险产品(不包含分红保险)进行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但是这种方法也有缺陷,因为对于高费率保单,如果保费扣除风险保费的部分很可能大于实际费用的支出,虚增保险公司利润,因此还有必要继续改进。对于分红保险,其对首年纯保费的修正采用max(首年风险保费,毛保费减去e),其中e表示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高于3.5%,其实就是把首年发生的费用限制在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内,其实质是和传统寿险产品一致的。另外,对于传统寿险责任准备金,如果修正后的未来期间纯保费大于实际收取的毛保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怎么计算每 养老保险缴费金额

怎么计算每月养老保险缴费金额 1 第一,了解你们单位是怎么购买五险的? 2 第二:是按照社平工资标准的100%买的还是60%买滴? 3 第三:计算公式 4 1、单位每月缴费计算公式为; 5 单位每月应该缴费数额= 重庆社平工资数*100%(或者60%)*20% 6 2、个人每月缴费计算公式: 7 个人应该缴纳的数额=重庆社平工资数*100%(或者60%)*8% 8 如果你们单位是按照60%缴费的,你可以和老板商量,或者办理缴费的人商量,自己出其余的钱,买足100% 举例:假如社平工资为1700元, 编号不同缴费比例每月 实际缴费数额 社平工 资数额 缴费 标准 缴费 比例 月缴费金 额 1 单位按照全额社平 工资每月缴费 1700 100% 20% 340 2 单位按照60%的社 平工资每月缴费 1700 60% 20% 204 3 个人全额每月缴费1700 100% 8% 136 4 个人60%每月缴费1700 60% 8% 5 方案一 (个人补足40%全额缴 费由单位缴纳) (单位全额缴费数340-单位按60%缴费204)+ 自己全额缴费136=272元

单位每月将204元发放给你,你自己每月到6 方案二 保险金缴纳保险费 说明:社平工资是一个变数,每年以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数为准五险:是指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五种 五险缴费标准:养老(单位缴20%,个人缴8%)生育(单位缴)工伤(单位缴)医疗(单位缴10%、个人2%*基数+3)失业(单位%、个人%。 公积金(今年最高不超12%以前年度不超10%,单位个人各一半) 国家相关政策简介: 1.一般地个人交纳,按照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金工资为基数,缴费 比例是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 2.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是: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 于完善企业职工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都要参加企业。城镇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计发办法计发。改革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 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

浅谈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浅谈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在这其中我们越明显地感受到企业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进行内部控制是必要条件。基于此,文章重点对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造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通过文章的分析,能够对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更好的进行提供参考,进而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标签: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加强措施 1 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1 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在内部控制的认识上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 由于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在内部控制工作上出现的问题而导致的损失,往往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影响。有的财产险保险公司下级分公司没有建立员工内部控制机制,就造成了财务人员在制定财务报告和统计数据时难以对应着规范的职业执行标准,所得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保障。同时,公司内部和外部审查考核体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很多员工对于内部控制的作用没有达到一定的认识高度。尤其是基层分公司往往只重视业务,而忽视内部控制,在员工的评判上也往往将业绩作为重要的标准,在长时间的积累下,内部控制就形同虚设了。 1.2 员工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 很多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没有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员工的岗位责任没有进行良好的界定,有的部门会存在岗位空缺的问题,职工的管理体制没有得到建立。绩效考核上传统的考核方式还是占据着主导地位,员工的岗位界定不明确,各部门间的岗位空缺,这些都造成了员工的业绩考核没有一个完善的机制,就会造成员工不明确,职责不清的问题,部门和岗位间团结合作的精神没有体现出来,也影响了工作的连贯性。 1.3 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不完善 对于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财产险保险公司需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如果有员工在工作中出现失误进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也没有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机制。就算是建立了相关的责任体制也往往浮于表面,与检查和引导员工行为无法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草草了事,而不是进行良好地处理和改善。在责任体制中,对员工基础工作失误的问题往往找不到与之匹配的体制,使小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进而在不断积累中发展成大问题,使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以上种种导致员工在工作中行为的约束机制没有具体化。同时,员工对于责任体制的重要意义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上去,多注重的是个人利益,而忽略公司利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财产险保险公司缺乏完善的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

保险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保险业务会计核算办法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保险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基本承保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保费收入的确认 一、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时间 1、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说明:①保险公司已收到保费,但原保险合同尚无成立,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②原保险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③即使原保险合同成立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如果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很小,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④如果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不能可靠计量,保费收入应按此方法确认:如果最终保费能够合理估计,应按估计保费总额确定,如果估计金额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调整;如果不能合理估计最终保费,应按照已发生的赔付成本(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总额确定,直至可以合理估计最终保费。 2、保费收入的确认时间。保险业务(包含分期付款业务)应于起保日确认保费收入,若保单核保日期晚于保险起期,则在核保日确认。

批单应于批单生效日确认批单保费收入,若批单核保日期晚于批单生效日,则在批单核保日确认批单保费收入。 二、保费收入的核算流程 保费收入的核算流程。业务系统在核保后将保费数据传入收付系统,在收付系统自动生成凭证: 借:112201应收保费/应收保费 贷:603101保费收入/直保保费收入 凭证附件:操作员为SYSTEM的日结单(可单独装订)、保单/批单财务联(可单独装订) 第二节预收保费的确认 一、预收保费的定义及分类 1、预收保费的定义。预收保费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2、预收保费的分类。预收保费分为预收无单保费和预收有单保费。已收到保费不能匹配到保单、批单或已收到保费能匹配到预约协议、保险卡结算单、见费出单业务的交易流水号,但保单未起保、批单未生效的确认为预收无单保费。已收到款项,且能匹配到保单、批单的确认为预收有单保费。 二、预收保费确认的核算流程及凭证附件 1、预收无单保费确认。收到预收无单保费时,收付系统生成凭证: 借:1002银行存款(或1001现金) 贷:220302预收保费/无单预收

保费计算公式

保险计算公式 车损: 593 + 车价 * 1.41% 三者: 5万:660元 10万:954元 15万:1088元 20万:1182元 30万:1335元 50万:1602元 盗抢: 120 + 车价 * 0.42% 车上人员: 驾驶:(10000) * 0.4% 乘客:(10000 )* 0.26% * 4 玻璃:车价 * 0.19% 专修:车损保费 * 10% 自燃:车价 * 0.15% 车损不计免赔:车损保费 * 15% 三者不计免赔:三者保费 * 15% 车上人员不计免赔:车上人员保费 * 15% 盗抢不计免赔:盗抢保费 * 20% 强制险: 5个座:950元 车船使用税:按排量计算 排量从:(不含) 1.0L到1.6L(含)的全年税费300元,每月25元(不含)1.6L到2.0L(含)的全年税费480元,每月40元 (不含)2.0L到2.5L(含)的全年税费840元,每月70元新车的车船使用税按月算,距离12月份有几个月,就用相对应排量的月金额*月数。

7座保费计算公式 车损: 711+ 车价 * 1.41% 三者: 5万:698元 10万:983元 15万:1112元 20万:1199元 30万:1342元 50万:1598元 盗抢: 140 + 车价 * 0.39% 车上人员: 驾驶:(10000) * 0.38% 乘客:(10000 )* 0.25% * 6 玻璃:车价 * 0.19% 专修:车损保费 * 10% 自燃:车价 * 0.15% 车损不计免赔:车损保费 * 15% 三者不计免赔:三者保费 * 15% 车上人员不计免赔:车上人员保费 * 15% 盗抢不计免赔:盗抢保费 * 20% 强制险: 7个座:1100元 车船使用税:按排量计算 排量从:(不含) 1.0L到1.6L(含)的全年税费300元,每月25元(不含)1.6L到2.0L(含)的全年税费480元,每月40元 (不含)2.0L到2.5L(含)的全年税费840元,每月70元新车的车船使用税按月算,距离12月份有几个月,就用相对应排量的月金额*月数。

保险代理公司会计核算指引

保险代理公司会计核算指引

保险代理公司会计核算指引 为规范保险代理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保险代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保险代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一、帐户设置 保险代理公司应设置3类账户,分别是核算营业保证金业务、代收保费业务、公司损益业务: 1、营业保证金帐户:必须在全国性商业银行开立,用于存储营业保证金,并与银行签订存款协议,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常情况下,该账户资金不得动用,除非公司注册资本金或出资减少或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保证金存款协议样本附后)。 2、代收保费账户:用于核算保险代理公司代收的保险费。该帐户应以被代理保险公司为单位,设置明细账。该账户资金不得与保险代理公司核算户有资金往来,代收保费账户资金的划转帐户只能是各被代理保险公司的银行账户。也就是代理公司不得坐扣代理手续费。 3、公司核算户:用于核算代理公司的各种收入和费用,属

司,则借记应收账款----垫付保费-----投保人,贷记银行存款,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应收账款----垫付保费-----投保人。 (三)主营业务收入 1、核算范围:核算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代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2、会计处理: 保险代理公司或被代理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后,无论保费是否收取,保险代理公司应按照约定佣金金额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代理佣金----被代理保险公司,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被代理保险公司,后附业务结算表和保险中介服务发票; 保险代理公司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结算代理佣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代理佣金----被代理保险公司, 三、费用核算 (一)代垫费用的核算 1、核算范围:代垫费用是指按照合同规定,保险代理公司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查勘费、专家咨询费、检测费等。如果业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代垫费用的,应作为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成本进行核算。 2、会计处理: 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应收账款---代垫费用---被垫付人或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保监发〔2010〕69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日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 (一)行为合规性目标。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 (二)资产安全性目标。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 (三)信息真实性目标。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经营有效性目标。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 (五)战略保障性目标。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和重点相统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贯穿经营管理全过程。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二)制衡和协作相统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通过适当的职责分离、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在制衡的基础上,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效率,避免相互推诿或工作遗漏。 (三)权威性和适应性相统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绩效考核和问责相挂钩,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未经授权不得更改内部控制程序。在确保内部控制权威性的基础上,公司应当及时调整和定期优化内部控制流程,使之不断适应经营环境和管理要求的变化。 (四)有效控制和合理成本相统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实际风险状况相匹配,确保内部控制措施满足管理需求,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在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合理配置资源,尽可能降低内部控制成本。 第五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一)内部控制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和企业文化等。 (二)内部控制程序。包括识别评估风险、设计实施控制措施等。 (三)内部控制保证。包括信息沟通、内控管理、内部审计应急机制和风险问责等。 第六条内部控制基础。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基础建设,为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营造良好环境。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形成授权清晰、运作规范、科学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高度重视,带头认真履行内控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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