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体是一个国家政权的阶级实质,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确定由哪些阶级来统治管理国家,反映国家的本质和国家的阶级属性。纵观人类历史,世界各国先后存在过四种国体,即奴隶主阶级专政、封建地主阶级专政、资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阶级实质即国体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

当代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就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以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为根本历史任务的国家政权。这表明,我国国家政权是由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政权;我国国家政权的的阶级基础是工农联盟;国家政权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政权;这个国家政权的根本历史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体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特点。我国政治制度的其它方面,都以此为根本依据,都要求与此相适应。

我将从八个方面对人民民主专政进行探讨。建国以来对人民民主专政的表述,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形成过程,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观点,劳动改造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产物,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怎样更好的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当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建国以来对人民民主专政的表述

1949年共同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1954年宪法中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1975年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78年宪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82年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004年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形成过程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 创造性地运用于中国革命的实际, 科学地总了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具体经验以后创立的革命理论。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 就高举马克思主义旗帜, 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纲明确规定“承认无产阶级专政”。在第一次

国共合作时期, 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方法, 具体分析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状况, 提出了建立各革命阶级联合统治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本思想。大革命失败后, 革命阵营里只剩下工农两个阶级的基本群众,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 我们各革命根据地开始采用俄国的“工农苏维埃”的政权形式, 普遍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的红色政权。后来, 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 民族矛盾上升, 我们党不再提工农民主专政。1935 年12 月, 毛泽东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一书中, 第一次提出了“人民共和国”的口号。1936 年8 月25 日, 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致中国国民党书》中提出“建立全中国统一的民主共和国”的主张。〔2〕(p429) 后来, 他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等文中, 对此主张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 指出中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 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 〔3〕(p675) 这里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思想已阐述得比较明确了。1945 年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所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指出, 当前中国的国家制度只能“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 我们把这样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4〕(p1056) 1948 年6 月1 日,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中首次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 并指出了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区别。〔5〕(p158) 后来, 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对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和阶级基础进行了阐述。1949 年6 月30 日, 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 对人民民主专政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至此, 人民民主专政的完整理论最后形成。

第三、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们党在革命政权建设上的一面伟大旗帜。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新形式,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继承与发展。1847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无产阶级建立自己政治统治的历史进程不会是相同的,必须根据不同国家的社会历史条件,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步骤。他认为在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无产阶级可以在争取民主制度彻底胜利的同时,“直接建立自己的政治统治”,而在落后国家(如法国和德国)则不能,必须经过资产阶级革命“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但是,究竟通过什么形式实现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并没有解决。直到1871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发现巴黎公社就是无产阶级统治的“政治形式”,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后来,列宁领导俄国革命又创造了苏维埃这样新型的政治形式和国家形式。而我们党在领导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中,不仅提供了“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洽统治”的光辉范例,而且还找到了人民民主专政这样一种新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形式。在如何变资产阶级革命为无产阶级革命的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848年欧洲革命前夕就已形成“人民政权”、“人民专制”的思想。其基本点一是必须建立一个包括“民主的资产阶级”在内的“真正的人民政府”,二是“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构都需要专政,而且需要强有力的专政”。①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直接来源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人民政权”、“人民专制”的思想,尤其在无产阶级专政的阶级内容方面发展了这个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在1848年欧洲革命中第一次把资产阶级区分为两部分,把“民主的资产阶级”纳人“人民”的范畴。在这以后,他们还经常用“自由资产阶级”和“激进资产阶级”、“金融资产阶级”和“工业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和“中等资产阶级”来区分资产阶级的两部分,把前者视为革命对象,后者当作革命动力。事实上,毛泽东同志将中国的资产阶级分为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两部分,就是继承了马克思主义这份历史遗产,并且根据中国革命的民族特点使它成为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理论前提。人民民主专政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发展,最重要的还是根据中国革命的实际,解决了无产阶级领导权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揭示无产阶级历史使命时,曾指出它是变资产阶级革命为无产阶级革命的决定力量。

而要实现革命的直接转变,第一必须始终坚持并实现无产阶级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第二必须有一个能够包括革命资产阶级在内的由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过渡政治形式,即马克思、恩格斯说的“人民政府”(它的基础是工农联盟)。而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恰恰兼备这两个基本条件,能够始终坚定不移地掌握无产阶级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并能在民主革命胜利之后不失时机地把无产阶级领导权发展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这样,我们就成功地完成了由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的直接转变,解决了过去马克思想要解决而又未能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既是“人民政府”(政权),又是工人阶级领导的政府(政权),它肩负着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双重任务,与中国革命必须分两步走的特点相联系,具有东方民族的特色,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权。在建国初期,它还包括劳动人民同民族资产阶级联盟,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消灭后,这个联盟发展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联盟,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它是适合我国国情和革命传统的无产阶级专政形式,具有很强的革命适应性和历史主动性。

第四、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观点是:

一、正确阐明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科学定义。“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二、论述了专政的两个作用。“专政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的破坏者,就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一专政还有第二个作用,就是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在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专政就担负着对外解决敌我矛盾的任务”。总之,专政是用以对付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的,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

三、强调在社会主义的历史时期,我们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的利益。”

四、说明了加强专政,并不是把反动分子都从肉体上消灭,而是要做好对他们的强迫改造工作。并指出: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还要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这是又一种意义上的“施仁政”,是无产阶级改造全人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基本特征:无产阶级的领导和民主专政主体的广泛性。这两点表明,人民民主专政是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结合中国国情的伟大创造。它既具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共性,又有中国自己的个性。共性是工人阶级的领导,即共产党的领导。其个性表现在国家政权的阶级构成上,建国初期,除了工农联盟外,还有劳动人民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在现阶段,参加政权的不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而且,还包括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第五、劳动改造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产物

我国的劳动改造制度是随着新中国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发展而形成和逐步完善起来的。劳改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与改造的机关。四十多年来,劳改机关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洽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使数以百万计的各类罪犯改恶从善,弃旧图新,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充分显示了我国劳动改造制度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巨大

作用。劳动改造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器,组成国家机器的主要成分是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机关。监狱作为国家的物质附属物,它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性质决定监狱性质,不同性质的监狱必然要表现出不同的阶级特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是由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对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实行的专政。作为专政工具重要组成部分的我国监狱,依法对触犯刑律的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职能。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制力保障下,通过对罪犯人身自由的限制,剥夺他们再犯罪的外部条件,然后采用管理、教育、劳动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矫正其恶习,康复其心理,使其弃恶从善,成为新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社会主义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各种犯罪现象将会长期存在,对这些实施反社会行为的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任务。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进入八十年代以来,由于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劳改机关的押犯成分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反革命罪犯减少,但其反革命的能量不可低估,新生的普通刑事犯总量增加,并有继续增长趋势。阶级斗争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下的劳动改造制度,已经成为劳改理论和实际工作者面前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专政工具的劳改机关,绝不应因关押对象结构的变化而改变其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的根本性质,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能只应加强,不能削弱。

第六、坚持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新中国任何一项辉煌成就都是同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和实践不可分离的。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同坚持其他三项基本原则一样地重要;并把它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的十二条主要原则的第一条。这符合历史规律、时代要求和人民利益,具有深刻的政治意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很激烈;同时,国外敌对势力对我国的颠覆、分裂破坏活动仍在继续。因此,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防止帝国主义“和平演变”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根本保证。另外,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严重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分子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在猖狂活动(如杀人、抢劫、拐卖妇女儿童、卖淫漂娟、贩毒吸毒、制黄贩黄,以及行贿受贿、贪污盗窃、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制造销售伪劣商品等等),甚至有的反动帮会等黑社会势力和敌特分子也在伺机活动对于这些严重的违法犯罪分子,按照列宁和毛泽东同志的论述,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利益,也必须实行专政,予以有力的打击,以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七、怎样更好的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为了更好地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应该做到:

:第一,在强调发扬人民民主时,不要忽视专政的一面。在我国,尽管剥削阶级已经消灭,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主要矛盾,但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国际上还存在妄图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专政还要继续,不能削弱。那种认为专政观念可以淡化的观点,是错误的、有害的。我们必须做好长期的思想准备,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职能。

第二,在强调专政必须继续的同时,也决不能忽视发扬人民民主。对社会主义来说,更本质的东西,是人民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核心和实质,也是同资本主义民主(亦即资产阶级专政)的本质区别,如果只是注意到专政的一面,而忽视人民民主不

断扩大,也会极大地损害人民民主专政。从社会主义发展的总趋势看,民主的范围越来越大,专政的范围逐步缩小。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越发展,这应是确定无疑的。

第三,人民民主专政另一个重要积能与任务是进行经济文化建设。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以后,一定要致力于发展生产力”。这方面我们过去也走过一些弯路,必须记取这方面的教训。

第四,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要靠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役有人民民主专政,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同样,人民民主专政也需要有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民主也好,专政也好,经济文化建设也好,都需要用法律来规范,民主与专政的各个环节,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人民民主专政才能日益巩固,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也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

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1.试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涵和基本要求。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谈谈如何才能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2.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1)①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 ②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斗争中的一个创造。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适合中国国情和革命传统的一种形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③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统一与稳定。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首先要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还必须充分履行国家政权的专政职能。 (2)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可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符合我国国情。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多年来,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名词解释

1.宪法:在我国,宪法单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历次的修正案。 2.宪法渊源:①宪法的渊源指的是宪法的表示形式。指宪法的效力来源,同时它又可以指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制宪主体、制宪权限、制宪程序和制宪方式等内容要素。②世界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其他渊源。③本国宪法渊源:从根本法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只有包括历次通过的修正案在内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指不是由宪法明文规定,而是由传统和习惯构成但经过国家承认或默认了的宪法行为方式。 4.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保障基本人权原则②人民主权与有限政府原则③法治原则 5.人民主权原则:指国家没有任何固有的权力,国家机关的全部权力归根到底都源于人民的委托,应该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6.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基本人权原则的内容就是承认和保障基本人权。 7.分权制衡原则:所谓分权制衡,是指将权力按一定标准划分为相对独立的若干部分,由相应的机关分别依法掌握和运用并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使权力不致因过分集中而危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一种制度化措施。

8.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表现在它调整的三个方面的关系中:一是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二是国家机构内的横向权力配置关系,三是国家机构内的纵向权力配置关系。 9.法权:法权是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10.法治:法治是由人民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制定的法的统治,且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权威高于掌权者意志。 11.人治:当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掌权者意志高于法律权威的就是人治。 12.制宪权:①制宪权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合理性,源于人民的本源性权利,他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做依据。②制宪主体:1)人民或国民的代表2)人民与君主3)君王 13.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 14.宪法意识:所谓宪法意识就是指一般公民对于宪法现象的知识、感情、态度等心理认识的总称。 15.宪政:以宪法为依据,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宗旨,用民主和法治的方法进行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形式。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主要内容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主要内容 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全面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建立的必然性;规定了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和人民内部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及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 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全面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建立的必然性;规定了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和人民内部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及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 (1)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特征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敌人"是指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拥有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对敌人实行专政,不许他们乱说乱动。 (2)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者是工人阶级,阶级基础是工农联盟。(3)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和任务,是对外防止帝国主义和各国反动派的颠覆与破坏,维护国家的独立与安全,维护世界持久和平;对内是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组织和管理国家的经济建设,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并最终实现消灭一切阶级和一切国家的远大目标。 (4)人民民主专政的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是用普选方法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 (5)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人民民主专政的两方面,对人民民

主和对敌人专政,两者既区别又联系,是辩证统一的。民主与专政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需要,对敌人实行专政也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需要。没有广泛的人民民主,就不能对反动分子破坏活动实行有效的专政,也不可能对他们实行有效的改造,他们就会继续捣乱,还有复辟的可能,无产阶级专政就不可能巩固。同样,不对敌人实行专政,人民群众的各种民主权利就得不到保障,也就不能很好地对人民实行民主。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宪法序论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11.原始宪法:又叫生成宪法,是指在本国的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的宪法。 12.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又称合成宪法,是指从国外移植进来或模仿外国的宪法。 13.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14.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15.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

高中政治《人民民主专政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说课稿

高中政治《人民民主专政: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说课稿 尊敬的各位评委,大家好! 我是高中政治1号,今天我说课的题目是《人民民主专政: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下面我将从说教材、说学情、说目标、说教法、学法及说教学过程、说板书设计这七个方面对本框教学进行说明。 一、说教材 1.教材地位分析:本框是高中政治必修二,政治生活第一单元《公民的政治生活》第一课第一框内容,其主要内容是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的特点,这一框起着统领全书的作用,是学习政治生活的入门钥匙,同时也为后面单元的学习打下坚实的生活基础和知识基础,所以本框知识可谓是重中之重。 2.课程标准分析:课程标准要求学生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即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新型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认识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那么正如一个广告语所说的那样,成功之路从头开始没那么教学之路则从认识学生开始,二、说学情 本框的教学对象是高一学生,他们在初中已经接触过相关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的知识储备,但较零散不系统,同时缺乏一定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方面的实践,理论基础单薄,透过现象认识本质的能力较弱。 (基于对学生实际情况的能力的考虑,以及根据教材的内容和地位分析,再结合新课程标准的要求,我制定了以下三维目标:也就是知识与技能目标,过程与方法目标(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全面看问题的能力,探究的能力,同时在合作学习中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同时,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三、说目标 1、知识与技能目标:明确我国的国体即国家的性质。我国是人们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新型民主、新型专政;认识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培养学生的理解能力,分辨能力以及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目标:

宪法名词解释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议会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君主宪法:是指规定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原始宪法:又称创制性宪法,是指在宪法内容上具有创制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又称模仿性宪法,是指模仿其他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 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上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 法定的宪法:又称成文的宪法,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成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现实的宪法:又称事实的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人民民主专政: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教案

一教材分析 本节内容讲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的有关知识,懂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的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是真正的大多数人的统治,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二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识记国家的本质、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2、理解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民主与专政的关系。 3、运用生活实际说明我国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分析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意义。 (二)能力目标 从具体材料入手,逐步提高辩证分析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从现象到本质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体会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激发爱国热情,坚定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立场。三教学重点难点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的广泛性、真实性,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意义。 民主与专政的关系。 四教学方法 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思考,讨论、交流学习成果。 五教学建议 本框题是政治生活的入口课,涉及的概念、原理有较大的抽象性,学生理解起来有比较 大的难度,建议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具体材料、数据等辅助学习、理解。 六、课前准备 1、热点材料搜集与整理 2、导学案的印制 七、课时安排:1课时 八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同学们知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样性质的国家中,我们公民处于什么地位,有哪些政治权利、政治义务,如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本课将我国的国家性质、公民的权利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去揭开国家政治生活的神秘面纱。 (二)进行新课 一人民民主的生动写照 教师活动:指导学生仔细阅读教材第4页材料,同时思考所提出的问题。

教师点评:1新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完善与发展的历史见证。 2 从侧面体现了民主的真实性与广泛性 3 农民工畅所欲言,反映民生史我国民主管理的新发展。 二、广泛、真实的民主 1、国家的基本理论 (1)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讨论,从历史上看,国家是在什么条件下产生的?它的产生、存在有什么作用? 学生活动:思考问题,讨论后作出进行点评。 教师点评:国家是由于生产力发展出现私有制,从而产生阶级、阶级对抗,统治阶级为镇压被统治阶级反抗而建立的暴力机关。由此可见国家之本质。 (2)从本质上讲,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阅读教材第5页“专家点评”,了解国家性质的有关常识。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 (3)国体及其决定因素。 国家的性质又称国体,是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性质决定的。(引导学生思考说明什么问题?) 根据国家性质不同,可分为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 2、我国的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明确规定。 教师活动: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社会各阶级、阶层在我国社会中的不同地位和相互关系。请大家思考讨论这个问题,并总结我国政权的特点。 学生活动:思考、讨论。 教师总结:国家政权的领导阶级是工人阶级,阶级基础是工农联盟。最大特点在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掌握政权,享有民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因此。政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当家作主主要体现在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上。 3、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看教材第5-6页,看看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表现在哪里?分别是什么意思?

宪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1、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行政权得以扩大行政权干预立法权紧急命令权委托立法权;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且在宪法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的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 2、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的国家根本法 3、宪法的本质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 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4、宪法分类的意义 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3)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5、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6、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7、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8、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9、宪法产生的条件 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10、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 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色彩 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 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成为主要形式 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内 11、宪法的发展趋势如何? 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 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 2)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3)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5)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宪法渊源呈多样化;宪法修改频繁 12、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政府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 公民基本权利也将得到重大发展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13、宪法制定权(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14、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特征: 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15、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宏观指导作用,由于宪法基本原则是从宏观角度和全局角度对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法规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因此从本质上讲,宪法基本原则决定着宪法的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必然会从整体上对立宪、行宪和护宪提供明确的思想指导 2)整合和协调作用, 3)补充作用 16、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17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人民民主专政: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教案1

一、教学目标 1、识记目标: (1)我国的国家性质 (2)人民民主专政及其特点 (3)民主与专政的统一关系 2、理解目标: (1)国家与阶级的由来 (2)经济基础与统治阶级以及国家性质之间的关系 (3)人民民主专政与资产阶级专政之间的根本区别 (4)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3、德育目标: 使学生初步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并引导学生将之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行比较,从理论上建立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认识。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1、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资产阶级专政之间的根本区别 2、民主的阶级性 3、民主与专政的对立统一关系 三、教学过程: (一)导入课题 同学们,从现在的各种媒体中,我国都可以感受到不管什么类型的政治活动,都是以国家政权为中心来进行的。比如最近闹的沸沸扬扬的伊拉克大选、前不久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那么国家是不是从来就有的呢?如果不是,国家又是怎样产生的? (二)讲授新课 1、阶级与国家的由来 (1)通过多媒体向学生展示幻灯片“社会的变迁”,形象的描述各种社会形态发生变迁的原因,从中找到国家产生的原因。(教师教授) (2)通过表格,把各种社会形态进行比较,然后通过教师设计的问题,引导学生找出隐藏其中具有规律性的东西。 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 经济基础 被统治阶级 统治阶级 国家性质 ①社会变迁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社会的变迁遵循了什么规律? ②经济基础与国家性质有没有关系?如果有,是什么关系? ③经济基础与统治阶级有没有关系?如果有,是什么关系? ④统治阶级与国家性质有没有关系?如果有,是什么关系? 四个问题,分别由四个小组讨论回答,最后教师通过图表做出结论。 2、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1)根据上述所得结论,结合我国的国情,你能得出什么结论? 经济基础 被统治阶级 统治阶级 通过上表格,再指导学生运用经济基础、统治阶级与国家性质之间的关系的理论,很自然的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 名词解释 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的宪法。 4、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5、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6、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7、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8、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融在一起,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 9、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上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 10、语义性宪法:又称标签性宪法,是指既不反映现实状况,有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 11、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12、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13、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有以下特征: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14、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15、特别行政区:它是“一国两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即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下的产物。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16、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 17、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 18、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2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政治保证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政治保证。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有利于】实现现代化的关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政权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只有在人民内部实现最广泛的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依法享有民主权利,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各种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民智,形成正确的决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只有对敌对分子实行有效专政,依法打击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民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例如,我国国家机关在“重庆打黑”案中,依法打击黑势力的破坏活动,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政权保障。 只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集中力量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履行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职能。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物质基础;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国家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国家组织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加强社会管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例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我国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只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集中力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行使对外职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发展国际交流和合作,协调我国和他国的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和平的国际环境和良好的周边环境。例如,中国和越南签署关于指导解决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双方通过谈判和友好协商加以解决海上争议,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国际环境。 总之,只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巩固人民的政权,才能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第一,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比无产阶级专政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而且还包括民族资产阶级。这是对马列主义的一个独创性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无产阶级专政时,只提到过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可以参加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从来没有包括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对象的资产阶级。当然,毛泽东指出,民族资产阶级不能充当领导者,也不能在政权中占主要地位。但是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在政权中有一定的地位这是对马列主义的发展。实践证明,这种政权结构,能够团结更多的人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服务,能够使反动派受到最大限度的孤立,使我们的政权得到多数人的支持和巩固,这对于巩固我们的政权和对民族资产阶级改造是很有利的。因此我们说,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大限度地扩大了人民民主面,缩小了专政面的国家学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不复存在,其大部分人逐渐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在今天,这些人同样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之一。 第二,人民民主专政鲜明地体现了民主和专政的统一,并突出了人民民主这一主体,在表述上比无产阶级专政更严密、更明确。马克思提出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后,就一直受到敌对阶级的攻击和责难。他们攻击无产阶级专政是强权政治,只讲专政,不讲民主,说无产阶级专政是强权打倒强权,结果得到的仍然是强权。实际上无产阶级专政本身也包含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只是从字面上给人一种只讲专政,不讲民主的印象。所以为了更好地体现出民主

和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我们就采用了人民民主专政这样一个提法,使人民更容易接受。毛泽东讲,我们用强权打倒强权,然后可以避免强权,为什么,因为我们实行民主。 第三,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注重教育改造的政权。教育改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采用民主的方法,人民自己教育自己,改造自己,以脱离旧社会带来的坏习惯和旧思想;另一方面是对敌人的改造,只要他们不捣乱、不破坏,也给他们工作,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如果不愿意接受改造,就强迫他们,对他们进行长期的教育。在这里,毛泽东是把作为阶级的社会集团同阶级中的个人,加以区别的。反动阶级、反动派要消灭,而其中的人,绝大多数可以通过教育改造,使他们成为新人。这种做法明显融合了中国传统的道德感化和刑政强制两种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第四,人民民主专政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民主专政不仅不排斥各民主党派,而且给予他们管理国家的权力,提供为人民效力的机会。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体现了我国民主生活的广泛性和政治生活的活泼性。 第五,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历史时期,并随着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由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国家政权,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政权,充分体现了它的革命适应性。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 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 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3.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指规定宪法的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思想,它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 神。 4.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始终采取的、贯彻整个过程的基本立场和准则,是 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5.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 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6.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 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7.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 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8.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 神所作的说明。 9.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10.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 其合宪性。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11.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 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12.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 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3.宪法控拆: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拆的 一种制度。 14.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 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5.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16.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 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宪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

宪法 一、名词解释 1、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2、间接选举度: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特点: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行使自治权 5、不成文宪法:凡是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判例形成的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没有统一的法典化的体系,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一般出现于宪法判例,惯例…… 6、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7、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区域 8、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中国,所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9、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10、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高一政治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导学案及答案

第四课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框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导学案 学习目标 1.了解为什么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 2.理解我国为何坚持专政职能、专政职能的历史任务是什么。 3.了解国家有哪些对内、对外职能。 4.了解国家履行职能的意义何在。 重点难点 1.教学重点:理解我国为何坚持专政职能、专政职能的历史任务是什么。 2.教学难点:了解国家有哪些对内、对外职能,如何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课前预习(要熟记课本重点知识,加深理解,注意运用) 一.坚持民主与专政的统一 1.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①。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充分发扬②。只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③,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调动亿万人民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使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保持蓬勃的生机。 2. 人民民主专政包含对广大人民实行④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⑤两个方面。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被消灭,⑥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⑦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因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担负着对极少数⑧实行专政,维护国内正常社会秩序,抵御国外敌对势力侵略和颠覆活动的⑨。 二.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1.国家的职能表现在①两个方面。 2.对内职能主要是②。 维护国家稳定。依法打击危害③的各种破坏活动,打击危害④的各种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促进社会发展。在⑤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开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把我国建成⑥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3.对外职能主要是⑦。坚定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坚定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坚定维护国家的各项安全和发展利益,坚定维护国家的尊严,为我国的⑧提供有利的国际环境。 4.我国的国家职能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可靠⑩。 自主探究 自主探究一: 材料一: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在民

《论人民民主专政》读书笔记

《论人民民主专政》读后感 众所周知,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我一直对“人民民主专政”一词理解不深,只是浮于表面的知道一些,借此机会,我读了我国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的《论人民民主专政》,并通过查阅一些资料,对“人民民主专政”进行了一次深入的了解学习。 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的一个创造,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核心。民主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它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正如毛泽东主席所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的国家是用来保护人民的,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也是人民的政权。我国设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机构正是为了听取广大人民的意见,使得百姓能有一个渠道来向上反映自己的意见,共产党也是一直以来为百姓做实事。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同巴黎公社和苏维埃制度一脉相承的,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政治观。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中国革命和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完全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国一元化权力结构的优势在于,它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论人民民主专政》是毛泽东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全国性政权即将建立的时刻﹐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二十八周年而写的一篇论文。主要是面对当时帝国主义和反动派的污蔑与质疑,以及我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困惑,做出了对我国国体的解释。文章论述了即将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国家对内、对外政策等等内容,奠定了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理论基础和一定发展阶段上的政策基础﹐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为即将成立的新中国做了政治理论准备。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理论,驳斥了在国家政权问题上的各种错误思想和反动观点。 中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人民也需要革命政党的领导,没有正确的领导就很容易迷失方向,就无法形成强大的力

宪法1学名词解释

1.宪法学名词解释 01、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 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02、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 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03、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 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04、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 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05、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 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06、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 的政权组织形式。 07、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民或 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 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09、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 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10、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11、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 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2、复合制,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国家联盟的国家形式。 13、邦联,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14、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 式。 15、中央集权制与中央近水楼台相结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前提 下,根据统治需要将国家的权力从中央分授给地方部分权力,或从地方收归中央的授给的部分权力的制度或方式。 16、地方自治制,是指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家授 权下,自主管理所辖区域事务的制度。 17、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 并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分别管理,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 18、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聚居 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19、特别行政区,中国家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定的具有特 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20、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和罢免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 3. 4.21、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2、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 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2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 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24、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25、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 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26、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后级地方 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7、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 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28、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 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29、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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