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的评析

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的评析
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的评析

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的评析

谢冠斌 金 毅 焦 姗

摘 要:自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反垄断法》审理的第一起案件,该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都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探讨。以二审判决书为主要分析对象,并结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和反垄断案件分析的一般思路,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反垄断法》具体条文的理解和适用的基本立场,为解决将来反垄断执法和私人诉讼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提供了参考。最高院在判决中对免费市场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确定相关地域市场等问题上有精彩论证,同时也留下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例如,在市场份额对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作用、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否属于反垄断案件的基本事实等重要问题上,法院存在模棱两可甚至自相矛盾的结论。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市场;产品市场;地域市场;互联网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945(2014)06-1118-16

作者简介: 谢冠斌(1972-),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竞争法。

金 毅(1978-),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主要研究方向:反垄断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

焦 姗(1988-),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竞争法、知识产权法。

1118

奇虎诉腾讯QQ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路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案由 垄断民事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 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其具体形式包括两被告在其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78604695.html,连续十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要求被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 四、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五、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及服务的提供商,为互联网安全软件相关市场中的经营者,享有在市场中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权利 原告成立于2007年,系一家提供互联网产品服务的高科技企业。成立当年,原告即推出了360安全卫士软件及相应运营、维护服务。经多年潜心经营,原告以360安全卫士软件为核心,开发了360杀毒、360安全浏览器、360保险箱、360手机卫士等系列安全产品,成为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供应商。 所谓互联网安全软件,是指保障互联网用户个人隐私或商业信息在网络上传输时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软件。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系该市场的经营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对互联网安全的需求与日俱增,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的相关

腾讯公司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案例 结课论文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所在班级

腾讯公司案例分析 一、概要 腾讯是中国最早的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开发商,是中国的互联网服务及移动增值服务供应商,并一直致力于即时通信及相关增值业务的服务运营。腾讯于1998年11月在深圳成立。1999年2月,正式推出腾讯第一个即时通信软件——“腾讯QQ”,并于2004年6月16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号700)。成立6年多以来,腾讯一直以追求卓越的技术为导向,并处于稳健、高速发展的状态。腾讯QQ庞大的用户群体现了腾讯公司对强负载大流量网络应用和各类即时通信应用的技术实力。未来,腾讯的目标是为全中国的用户提供在线的生活,他们希望这种在线生活就像水和电一样真正为大家每天进行服务的。腾讯正逐步实现“最受尊敬的互联网企业”的远景目标。 二、公司简介 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成立十年多以来,腾讯一直秉承一切以用户价值为依归的经营理念,始终处于稳健、高速发展的状态。公司主要产品有IM软件、网络游戏、门户网站以及相关增值产品。2011年7月7日,腾讯公司决定斥8.9亿港元投资金山软件。 2013年9月腾讯斥资4.48腾讯将搜搜业务、QQ输入法业务注入搜狗公司,新搜狗将继续作为搜狐的子公司独立运营,张朝阳继续担任董事长,王小川继续作为董事和 CEO 领导整个公司发展,而腾讯总裁刘炽平和 COO 任宇昕出任董事。至此,互联网领域三足鼎立局面出现。于王小川而言,不仅保住了搜狗,还将获得腾讯大把资源的支持,可以说是得钱又得势。腾讯将自家的搜索和输入法都并入搜狗,对于王小川的重视可见一斑。于腾讯而言,从 360 手中抢过搜狗,亦能避免 360 日后挑战百度的可能,拿走了 360 叱咤搜索最重要的一张牌。对百度来说,桌面领域搜索的绝对领先地位暂时得以保留,不过在无线领域却迎来了继 360 之外的另一大劲敌。 三、财务报表分析 1、资产负债表分析 (1)总资产增长速度快,但是2011到2012年增幅为32.48%,且2009到2010增幅只有大约50%,说明腾讯在2011年后减小了公司的增速,可能是有意的控制公司规模,为公司战略调整做准备。 (2)银行贷款增幅减少,同时贷款额度也开始减少,2011年银行贷款为7369.35百万,2012年度只有1077.88百万,这可能是腾讯的现金流充足。说明腾讯的偿债能力在增加。

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之法学思考

3 60、"QQ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案情简介】 原告: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 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宁宣凤,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 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 杨奇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 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 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诉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5亿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我的看法】 从去年战火纷飞的“3Q”大战,到近日的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一年多时间以来,双方战火非但没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3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

(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 此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腾讯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和腾讯的“二选一”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国2008年通过的《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由此可见,360向广东法院起诉腾讯垄断,是认为“腾讯公司滥用其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支配地位”。360的诉求是否能够成立,首先,需要准确界定相关市场。 在认真阅读了判决书查阅相关法条,我认同法院认为原告关于综合性的即时通讯产品及服务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从实际生活的角度来看,确实腾讯QQ并不是就是我们广大用户的唯一选择,腾讯QQ、微软的MSN、飞信、人人、新浪微博、旺信、有你短信等等产品在服务功能上有很多交叉点,彼此之间联系紧密,技术上、服务上可彼此替代或者部分替代,所以只能说腾讯QQ因为其早期积累的人脉资源使我们一直保持并利用着这部分的虚拟财产。就我亲身经历和对同学们的一些了解中发现在我们大学生中,其实有大部分人现在是不经常使用QQ的,因为QQ的好友里绝大多数都是已经陌生了的老同学老朋友啥的,彼此没话说,没有共同的话题可以沟通,在线还担心有人骚扰,所以大部分时候即使登陆了也是选择隐身状态。在我们这一段年纪里的多数人已经是有用的时候才登录一下QQ了,更多的人把看空间动态渐渐改变为刷人人刷微博,因为可能现在在大学生群体中,人人和微博的火热和新鲜已经慢慢地取代了当年对QQ的强大需求。

企业价值评估--以腾讯公司为例

企业价值评估案例分析 —以腾讯公司为例 学生姓名: 学号: 系 部: 专 业: 指导教师: 二零一五年 十二 月 经济与管理系 财务管理 康翻莲

摘要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高速纵深发展,企业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和价值评估问题,再度成为各界人士关注的集中点。本文就从企业价值评估的角度出发,对腾讯公司进行了企业价值评估。 在理论上,企业资产评估有很多种方法,譬如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期权定价法,本文都有做简单介绍。结合腾讯公司近8年的财务数据,对该企业进行了财务分析。接着,利用收益法中的现金流量法和期权定价法分别对企业进行了价值评估。 关键词:企业价值评估、评估方法、收益法

目录 摘要 (1) 1 理论综述 (3) 1.1企业价值理论概述 (3) 1.2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和方法 (3) 1.2.1企业价值评估的含义 (3) 1.2.2企业价值评估的必要性与意义 (3) 2 企业价值评估的一般方法 (4) 2.1收益法 (4) 2.2成本法 (4) 2.3市场法 (4) 2.4期权定价法 (4) 3 腾讯公司企业概况 (5) 3.1腾讯公司简介 (5) 3.2企业财务状况 (5) 3.2.1企业财务指标分析 (6) 3.2.2营运能力分析 (7) 4 企业价值评估 (8) 4.1收益法 (8) 4.2期权定价法 (11) 4.2.1参数估计 (11) 4.2.2计算过程 (11) 5 结论及不足 (12) 参考文献 (12)

1.理论综述 1.1 企业价值理论概述 效率是企业价值的最好评判指标,企业财产的最佳的表现形式是企业价值,企业价值可以看成是一种效用,这种效用满足了主体的需要。企业价值的观点可以分别从劳动价值和效用价值理论分别看待。从劳动价值的观点看,价值等于凝结在生产中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总和。按照经济学的理论,效用决定价值,那么企业的价值就应当等于企业能够给投资者带来的最大效用。资本收益的多少,资本结构的变化,资本成本的多少增减,以及政府税收政策的改变,都对企业价值的增长有着很大的影响。 1.2 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与方法 1.2.1 企业价值评估的含义 企业资产价值评估是一种行为,同样也是一种过程。这种行为包括对企业整体价值、股东权益价值等的分析估算以及最终结论的撰写与显现,所谓过程就是说,企业进行资产价值评估具有一定的流程,企业要想得到准确的评估结果,就必须经历科学的具体的操作流程【1】。企业是一个有机的动态的整体系统,企业的本质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利润的引诱下,企业必须从自身资产情况以及整体的获利能力出发,去追求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从全方位多层次的角度测算企业资产价值评估。 1.2.2企业价值评估的必要性与意义 (1)为企业产权转让及兼并收购分析提供理论依据 在企业产权转让及收购的活动中,企业的购买方需要估计目标企业的公平价值,企业的转让方或被兼并企业也需要确定自身的合理价值,双方在各自对同一目标企业价值的不同估计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达成最终产权转让或兼并收购要约。 (2)在企业财务管理中,为衡量经营者绩效作参考 企业价值是企业在市场中交易的定价基础,投资者根据他们对企业价值做出的估计进行投资决策;而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企业价值是企业管理和决策中最重要的驱动目标,也即价值目标管理的核心。目前企业价值最大化已取代了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而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新的更合理的目标。如何提高企业价值,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成为企业管理当局业务活动的中心内

3Q大战终审判决书——(2013)民三终字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民三终字第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鹏,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翼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迎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奚晓明任审判长、审判员孔祥俊、审判员王闯、审判员王艳芳、代理审判员朱理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海珠、曹佳音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奇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蔡鹏,上诉人奇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喜、朱翼鹏,

奇虎起诉腾讯的起诉状全文

奇虎起诉腾讯的起诉状全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路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案由 垄断民事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 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其具体形式包括两被告在其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78604695.html,连续十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要求被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 四、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五、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及服务的提供商,为互联网安全软件相关市场中的经营者,享有在市场中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权利 原告成立于2007年,系一家提供互联网产品服务的高科技企业。成立当年,原告即推出了360安全卫士软件及相应运营、维护服务。经多年潜心经营,原告以360安全卫士软件为核心,开发了360杀毒、360安全浏览器、360保险箱、360手机卫士等系列安全产品,成为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供应商。 所谓互联网安全软件,是指保障互联网用户个人隐私或商业信息在网络上传输时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软件。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系该市场的经营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对互联网安全的需求与日俱增,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的相关市场日益重要,于是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领域互联网企业也推出互联网安全软件,进入该市场,与原告等既有经营者展开激烈竞争。 原告认为,公平、有序竞争可以促进经营者不断改进自身服务、提升用户体验,并最终促进技术进步,提升社会整体效益。然而不正当竞争,特别是凭借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损害诚信经营者的权益,更损害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针对被告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原告认为必需打击,其不仅有利于维护受害者自身正当权益,亦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二、两被告滥用其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损害了市场的竞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QQ即时通讯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公司为QQ即时通讯软件的实际运营人。两被告共同提供QQ即时通讯软件,并提供实际运营服务,应对该软件的实际运营产生的法律后果共同承担责任。被告经多年经营,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本应谨言慎行,维护健康的竞争环境。但被告却滥用其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不仅意图排除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更欲将其市场支配地位违法传导至互联网安全软件市场,阻碍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经营者的发展、乃至生存。被告的本案行为,乃系典型违反反垄断法之民事侵权行径。 1. 被告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界定相关市场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原告认为,本案中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市场。 1.1 关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的认定 原告认为,本案中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所谓即时通讯软件是指互联网上用以进行实时通讯的系统服务,其允许多人使用,并实时传

【法学案例分析】腾讯公司起诉用户直播案

案例分析 网络游戏直播平台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然而,因为我们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详细的说明网络游戏直播平台享有的权利,因此在这一方面存在着空白之处,很难保障其合法权益。所以,为了让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的合法权益能够在法律层面得到切实的保障,推动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和谐发展,那么就有必要对于网游游戏直播平台的权利问题予以有效的解决。 一、“腾讯起诉用户直播”案 2019年6月10日,腾讯公司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起诉了一名游戏玩家。通过腾讯公司的诉讼材料上(提交于6月10日),被起诉者许某十分年轻,在2019年才刚满25周岁,是一位《英雄联盟》(又称LOL)的玩家。他在游戏中的名字叫做“XiguaAAA贱贱”。同时,该名玩家还在西瓜视频APP上开设了一个账号,用户名叫做“HT贱贱”。他一直以“HT贱贱”在西瓜视频上直播英雄联盟。腾讯公司发现后,就以“未经腾讯公司的同意就在第三方平台直播游戏”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在第三方平台直播,同时还被要求一元的赔偿损失费。腾讯公司表示,根据其《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4.2条约定,“玩家在未经腾讯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使用腾讯游戏服务过程中进行录制、直播等。”而被告许某,不但违反规定在第三方平台直播游戏,还以此获利。 对此,许某辩称,自己花了1500元在腾讯《英雄联盟》内购买了大量虚拟道具。这是玩家的虚拟财产,玩家理应有权对其进行展示。腾讯公司禁止其直播,并否认了其购买虚拟产品进行合理展示的权利。为此,许某反诉腾讯公司侵权,要求其返还1500元,并赔偿4500元。 二、“腾讯起诉用户直播”案的法律分析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游戏直播开始从电视平台扩展到网络中。并且,网络游戏直播市场的扩大以及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愈加重视,使得网络游戏直播中游戏画面的著作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各界关注,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维权案例,如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在网络平台直播《梦幻西游2》侵权案。据了解,上诉腾讯公司起诉用户直播案是我国国内首起游戏运营商起诉游戏用户未经授权直播游戏的案例,若法院最后支持腾讯公司的诉求,则意味着未来所有游戏直播,都将必须获得游戏运营商允许。由此可见,网

腾讯企业战略管理案例分析大纲

腾讯企业战略管理案例分析大纲 组长:刘博闻102048838 组员:黄钧102048740 郑耕宇102048837 林元成102048840 俞雨102048832 黄清霖102048829 刘春祥102048830 一、简介——刘博闻、林元成 (一)公司背景介绍 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是国内最早的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开发商,拥有中国最大的互联网注册用户群(1亿多),目前为亚洲最大、世界第三大的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商。成立十多年以来,腾讯一直秉承一切以用户价值为依归的经营理念,始终处于稳健、高速发展的状态。中国领先的互联网技术公司,致力于围绕互联网即时通讯领域,开发增值业务系统和提供相关服务。目前公司主要产品有IM软件、网络游戏、门户网站以及相关增值产品。 (二)公司的任务 用互联网的先进技术提升人类的生活品质是腾讯公司的使命。它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巨大的便捷沟通平台,在人们生活中实践着各种生活功能、社会服务功能及商务应用功能;并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创造着更广阔的互联网应用前景。腾讯以“为用户提供一站式在线生活服务”作为自己的战略目标,并基于此完成了业务布局,构建了QQ、腾讯网、QQ游戏以及拍拍网这四大网络平台,形成中国规模最大的网络社区。 (三)公司的主要目标 未来,腾讯的目标是为全中国的用户提供在线的生活,他们希望这种在线生活就像水和电一样真正为大家每天进行服务的。保持主导地位于年轻及成熟用户市场,拥有高美誉度,成为全国第一的流量及品牌。 远景目标“最受尊敬的互联网企业的” 二、产业分析——刘博闻、俞雨、黄清霖、刘春祥 (一)产业定义 互联网行业是指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总的来说,互联网行业还是一个多领域行业,我们这个报告针对的主要是一些通俗意义上的互联网企业,比如腾讯、百度、新浪等。 主要的产品有:门户网站、网络游戏、客户端软件等。 (二)产业特征

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问题提示:在审理互联网行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如何认定争议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何对诋毁商誉行为进行认定? 【要点提示】 在司法领域,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意义的竞争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在狭义竞争关系与最广义竞争关系中确定适当尺度的结果。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商业模式,乃至于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尺度可能都是不同的,对互联网行业领域竞争关系的认定必须要考虑该行业商业模式的特性。如果争议一方的行为可以增强其在该领域的竞争优势,或者损害对方的竞争优势,从而影响双方在广告市场、资本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利益格局,则说明双方在网络服务的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相关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存在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规制,是为了避免市场主体通过不适当的言论打击对手,牟取竞争优势,并造成对良性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对于该类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除了对个案具体行为的判断之外,还应在商业性言论自由对市场秩序的积极价值与规避不当的商业诋毁行为对市场正常秩序的冲击中寻求平衡。对于竞争者间的否定性言论,应当得到法律的规范而非禁止,而规范的尺度,则需要根据市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原则上,安全类软件行业商业性言论自由的边界是"客观真实的评测结果和表述",即言论所表述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客观事实。对于合理范围内的错报、误报,以及并非明显的表述失当,应当给予适当的宽容。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2011年4月26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2237号(2011年9月14日)【案情】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是QQ即时通讯软件(以下简称QQ软件)的权利人和运营商,在即时通讯软件市场和桌面网络游戏、门户网站等网络服务领域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奇虎360公司)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和360安全中心网(以下简称"360网")的权利人和经营者,在安全类软件中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 2010年9月27日,腾讯公司发现"360网"向用户提供"360隐私保护器"Vl.OBeta软件(以下简称"360隐私保护器")的下载,该软件存在针对QQ软件的不当行为,且"360网"上发布的部分文章和言论对腾讯公司及其QQ软件产品进行了商业诋毁,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禁止损害商誉】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腾讯公司主张奇虎360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1)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360隐私保护器"软件误导用户认为"腾讯QQ"软件窥视用户隐私。(具体表现为:①最

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书

(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 发布时间:2013-04-25作者: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琼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中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姚彤,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被告奇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以(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奇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以(2012)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的裁定。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于2012年9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邹良城、徐炎,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琼飞、朱小荔,被告奇虎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烨、李中圣,被告奇智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姚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管理学实训作业—腾讯公司案例分析

实践名称:腾讯公司的管理学案例实践 系、专业、班级:工商管理系国贸1301 姓名:学号:成绩: 指导教师: 2014年6月4日 目录 一、企业简介 (01) (一)公司早期 (01) (二)发展受阻 (01) (三)腾飞时期 (02) 二、案例扩展 (02) (一)产业链定位 (02) (二)盈利模式 (02) (三)创新性 (02) (四)战略模式 (02) 三、理论支持 (03) (一)组织结构 (03) (二)企业文化 (04) (三)人才管理 (04) (四)分析....................................................................................................................04 1. 市场优势()...................................................................................................04 2.竞争劣势()........................................................................................ . (04) 3.市场机会() (05)

4.市场威胁() (05) 四、腾讯公司管理的成功与失败 (05) (一)灵活的营销策略 (05) 1.病毒式营销 (05) 2.植入式营销 (05) 3.个性化品牌营销 (05) (二)模仿与创新 (05) (三)低调而实干的领导群 (06) (四)完备的激励体系 (06) (一)微创新仍待提高 (06) (二)用户低龄化 (07) (三)人才缺失 (07) (四)安全隐患多 (07) (五)国际化面临问题 (07) 五、如何解决方案中的失败 (07) (一)加强业务创新 (08) (二)提升品牌影响力 (08) (三)加强人力资源建设 (08) (四)建立多维度立体安全体系 (08) (五)走向国际化 (09) 六、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09) (一)抓住机遇,勇于创新 (09) (二)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09) (三)高效的组织管理能力 (10) (四)扁平的组织结构 (10) (五)挖掘用户的需求和体验 (10) (六)完善的服务体系 (10) 流水日记 (11)

腾讯公司案例分析

腾讯公司案例分析 概要 腾讯是中国最早的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开发商,是中国的互联网服务及移动增值服务供应商,并一直致力于即时通信及相关增值业务的服务运营。 腾讯于1998年11月在深圳成立。1999年2月,正式推出腾讯第一个即时通信软件——“腾讯QQ”,并于2004年6月16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号700)。成立6年多以来,腾讯一直以追求卓越的技术为导向,并处于稳健、高速发展的状态。腾讯QQ庞大的用户群体现了腾讯公司对强负载大流量网络应用和各类即时通信应用的技术实力。 未来,腾讯的目标是为全中国的用户提供在线的生活,他们希望这种在线生活就像水和电一样真正为大家每天进行服务的。腾讯正逐步实现“最受尊敬的互联网企业”的远景目标。 关键词:盈利模式、成功因素、捆绑、

目录 一腾讯公司模式分析……………………………………………………………(一)商业模式概要…………………………………………………… 1、产品……………………………………………………………………… 2、服务………………………………………………………………………………… 3、市场推广策略 4、盈利模式……………………………………………………… (二)成功因素……………………………………………………………………… 1、准确的心理和情感定位。…………………………………………… 2、准确的市场分析和使殿者定位………………………………………… 3、多种功能兼融于一身,用户操作自由随意………………………… 二腾讯公司整体存在的问题………………………… 三行业预测…………………………………………… 四结论………………………………………………………

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之法学思考

360、QQ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 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宣凤,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奇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诉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亿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具体形式包括两被告在其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78604695.html,连续十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4.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我的看法】 从去年战火纷飞的“3Q”大战,到近日的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一年多时间以来,双方战火非但没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3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 此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腾讯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和腾讯的“二选一”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国2008年通过的《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奇虎诉腾讯案

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维持原判驳回360诉求 10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二审宣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之处,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5日,一审原告奇虎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 讼称:一、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市场。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市场份额达76.2%,QQ软件的渗透率高达97%。由此可以推定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强大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可以有效提高价格,阻碍竞争对手的进入、发展与壮大,排除相关市场内的竞争。由于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用户群庞大,其他潜在竞争者难以进入相关市场,即便进入也难以形成有效竞争。二、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妨碍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规定。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公司的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在此期间大量用户删除了奇虎公司相关软件。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限制交易。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捆绑,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构成捆绑销售。三、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应对其垄断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导致奇虎公司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判令:1.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与奇虎公司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2.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3.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向奇虎公司赔礼道歉,具体形式包括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其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78604695.html,连续十日刊登经奇虎公司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奇虎公司认可的道歉声明;4.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5.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答辩称:奇虎公司对本案相关市场界定错误;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即时通信服务市场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诉垄断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请求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奇虎公司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错误,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相关商品市场上具有

腾讯网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腾讯网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腾讯背景 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被认为是中国Web2.0的领导者。腾讯2003年12月,腾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78604695.html,)开始运营,经过3年的时间就成为了中国最大的互联网门户,在中国互联网公司市场价值的排名中,腾讯网位列第一。秉承着一切以用户价值为依归的经营理念,腾讯在成立至今十年以来,始终处于稳健、高速发展的状态。在2007年第四季度,腾讯总收入为人民币11.222 亿元(1.536 亿美元),比上一季度增长6.1%,比去年同期增长57.3%。 一、腾讯的发展历史 腾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其发展历史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形成阶段, 发展整合阶段和战略阶段。 1.形成阶段 QQ的诞生,就以其简洁合理的设计界面和强大的功能吸引了许多的用户。特别是新增了公共聊天室、传送文件、无线寻呼、手机短讯、语音聊天等,更是奠定了腾讯在中国在线即时通讯市场上的霸主地位。自从1998年11腾讯公司成立并推出无线互联网寻呼解决方案到QQ游戏的颁布,腾讯的注册用户飞般增长,逐渐形成了娱乐通讯于一体的综合平台。庞大的用户群, 这也成为以后撬动整个腾讯体系的支点。 2.发展整合阶段 由于进入即时通讯领域的门槛较低,竞争就非常的大。简单的娱乐通讯功能,并不能满足客户的需要。腾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并满足客户更高的需求,就开始了整合创新,把各种业务巧妙地融合在其自身体系当中。同时,从把握用户需求出发,强调用户体验,并力图为用户打造“一站式”的互联网社区,让用户登录腾讯社区后,能够轻易地找到满足自身需求的业务。于是,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78604695.html,)的推出,香港主板的上市,收购FOXMAIL等,都是 在响在线生活模式转变。

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琼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中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姚彤,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被告奇虎公司在提交答辩

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以(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奇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以(2012)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的裁定。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于2012年9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邹良城、徐炎,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琼飞、朱小荔,被告奇虎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烨、李中圣,被告奇智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姚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起诉称:原告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腾讯QQ即时通讯软件和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是原告的核心产品和服务。2010年10月29日,原告发现两被告通过其运营的https://www.360docs.net/doc/b78604695.html,网站向用户提供“360扣扣保镖”软件(以下简称扣扣保镖)下载,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推广宣传。该软件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自称具有“给QQ体检”、“帮QQ加速”、“清QQ垃圾”、“去QQ广告”、“杀QQ木马”、“保QQ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功能模块,实质上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同时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破坏了原告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遭到严重损害。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减少了原告的增值业务交易机会和广告收入,给原告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亦导致用户不能再享受优质、安全、有效的即时通讯服务,最终损害用户的利益。原告主张1.25亿元的赔偿金额并不为过。两被告系关联公司,被告奇虎公司系扣扣保镖的开发者和著作权人,同时也是https://www.360docs.net/doc/b78604695.html,域名的注册人和实际运营人,被告奇智公司系扣扣保镖的发行人。两被告共同实施了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故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发、传播和发行扣扣保镖及相关软件,停止已发行和传播的扣扣保镖软件现有功能,停止诋毁原告及其产品和服务的行为;2、连续三个月在其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78604695.html,、https://www.360docs.net/doc/b78604695.html,)首页显著位置,在新浪(https://www.360docs.net/doc/b78604695.html,)、搜狐(https://www.360docs.net/doc/b78604695.html,)和网易(https://www.360docs.net/doc/b78604695.html,)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5,000,000元;4、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答辩如下:一、扣扣保镖没有破坏QQ软件系统的完整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专门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经对保护作品完整权有明确规定,原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提起本案诉讼,应予驳回。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关于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权为改进软件功能、性能而对后者进行必要修改的规定,软件用户有权对QQ软件进行修改,而扣扣保镖协助用户实现该权利显然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破坏软件完整性”。二、原告关于扣扣保镖破坏腾讯商业模式的指控不能成立。商业模式并不构成法律保护的客体,扣扣保镖采用符合公认商业道德的方式,促使腾讯对其掠夺性的商业模式做出改变,有利于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1、商业模式本身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不断用高效率的商业模式替代低效率的商业模式的过程。商业模式不是一种法定权利,也不是法律所需保护的利益,只是市场主体获取利益的方式。他人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破坏既有的商业模式,攫取交易机会,但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腾讯的商业模式为掠夺性的商业模式,明显涉嫌侵害了用户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对用户而言,为了保持与大量好友的联系,用户不得不忍受过量广告或者其他服务的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