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下)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下)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下)

本章共十五条,规定的是开标、评标和中标。所谓开标,就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所谓评标,就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所谓中标,就是投标成功,并签订合同。开标、评标是选择中标人、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因此,有许多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本章均对此进行了规定。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一般职业道德,即评标是出于公正之心,客观全面,不倾向或排斥某一特定的投标,并对个人的评标意见负责。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禁止性义务,即不得为某行为的义务。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评审和比较投标,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重要权力,因此,投标人为了中标,往往通过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方式,接近、拉拢、腐蚀评标委员会成员。所谓财物,主要是指金钱、贵重物品等;所谓其他好处,是指金钱、财物以外的任何其他物质性或非物质性利益,如请客吃饭、娱乐、出国旅游、工作调动、职务升迁、房屋装修、色情服务等等。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和公平性,评标委员会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馈赠或者其他好处。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保密义务。由于本法第

38条规定了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作

为评标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最为了解,因此理所当然地具有对评标保密的义务。因为有关评标工作人员也接触到了评标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因此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上述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中标通知书及其法律效力。

1.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迅速(如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为10日

内)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据此可以认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2.中标通知书的生效及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这就是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然而,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承诺行为,与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性的承诺不同,它的生效不能采取“到达主义”,而应采取“发信主义”,即: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生效,对中标人和招标人产生约束力。理由是,按照“到达主义”的要求,即使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出,也有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并非因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错投,致使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该通知,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而按照“发信主义”的要求,招标人的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本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表明本法也采取“发信主义”。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

知书发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实?上是一种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行为;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则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两种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本法还规定可以对违约方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订立书面合同及提供履约保证金。

1.书面合同的订立及合同生效。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本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这是一种强行性规定,有两点非常重要的意义:

(1)规定书面合同签订时合同生效。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

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关于合同生效的一

般规则。但由于招标方法的特定情况,采购合同的生效也比较特殊。目前,对采购合同的生效,国际上大致有三种不同规定。一是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开始生效,即自合同成立时合同生效。这个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的上述一般规定相同。二是中标人在符合其投标的书面采购合同上签字时合同生效,即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生效。三是采购合同报请行政当局批准时生效。由此可见,除第一种规定中合同成立即合同生效外,其余两种规定都表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合同成立并不意味合同马上生效。本条的规定表明,我国招标投标法对采购合同的生效问题,采取的是上述第二种规定。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合同才生效的,则属于上述第三种规定。

(2)进一步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签订书面合同,一方

面可以弥补中标通知书过于简单的缺陷,另一方面可以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实质性内容(包括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内容)进一步明晰化和条理化,并以合同形式统一固定下来,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合同的履行。所谓在30日内签订合同,既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当日签订,也可在中标通

知书发出后第30天签订,应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不作

强求。

应该注意的是,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仅仅是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条件和条款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该合同的依据。因此,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要求投标人承担招标文件以外的任务或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更不能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外签订协议;否则因该合同(协议)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原旨,合同(协议)应为无效。

2.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该保证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或者根据招标人在评标后作出的决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额应足以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一般来说,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履行合同后应予返还。但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本法第45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

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3.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

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以帮助义务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预付款不遵循定金罚则,即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问题。而履约保证金则发生不予返还的问题。最后,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保证。保证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履约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的形式时,最容易与银行担保相混淆。银行担保,是银行以自己的财产或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一种保证,是一种新的人的担保。而作为履约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只是银行保证在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时,从其开户帐户上支付相应的保证金额。所以银行保函实?上还是中标人自己的担保,并非作为第三人的银行的保证。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属于本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

本法重新招标。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废除所有投标及重新招标。

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可以废除所有的投标。废除所有的投标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缺乏有效的竞争,如投标不满3家;二是大部分或全部投标文件不被接受,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投标人不合格。(2)未依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3)投标文件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4)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或以伪造、变造的文件投标。(5)伪造或变造投标文件。(6)投标人直接或间接地提议给予、给予或同意给予招标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任何形式的报酬或利益,促使招标人在采购过程中作出某一行为或决定,或采取某一程序。(7)投标人拒不接受对计算错误所作的纠正。(8)所有投标价格或评标价大大高于招标人的期望价。

本条侧重规定的是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废标情况。判断投标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可以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只有符合招标文件中全部条款、条件和规定的投标才是符合要求的投标;第二个标准是,即使投标文件有些小偏离,但并没有在根本上或实?上偏离招标文件载明的特点、条款、条件和

规定,即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了响应,仍可被看作是符合要求的投标。这两个标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事先列明采用哪一个,并且这种偏离应尽量数量化,以便评标时加以考虑。

所有投标都被废除(否决)了,招标人应该重新招标,这是无疑义的。如果废标是因为缺乏竞争性,应考虑扩大广告的范围。如果废

标是因为大部分或全部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则可以邀请原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交新的投标文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不得单纯为了获得最低价而废标。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制度。

本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即强制招标的范围。这些强制招标项目,均是国家投融资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的项目或者使用国家统借外债的项目,因此,法律规定其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是非常必要的,体现了国家对这种民事活动的干预和监督。为了有效监督这些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及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由招标人向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是很必要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的规定只是要求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备案,并不是说合法的中标结果和合同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

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合同转让的禁止及分包合同。

1.合同的履行。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即应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本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这是与我国《合同法》第60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相一致的。根据这一要求,中标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不得部分履行、拒绝履行、履行迟延、瑕疵履行,不得撕毁合同。

2.禁止转让合同。

广义的转让合同,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又分全部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和部分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本条规定的转让中标项目(也称“转包”),则仅指全部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当事人一方(中标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9条、第79条的规定,转让合同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合同:(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由于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时,除价格因素外,主要考虑的是中标人的个人履约能力;同时为了防止中标人通过层层转让合同坐收渔利,确保工程质量,因此,本条第1款作出了不得转让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将中标项目肢解成小部分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只是转包的一种“零售”形式,本?上仍属转包,因而也在禁止之列。

3.分包合同。

本条规定的分包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一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即部分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因此,分包合同与转让合同都属于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但是,分包合同与转让合同不同的是,经招标人(发包人)同意或按照合同约定,中标人(承包人)可以分包合同,法律一般不予禁止。之所以允许分包合同,是因为中标人(承包人)对完成某部分工作不一定具有优势,将该部分分包给有优势的第三人完成,对招标人(发包人)不仅没有损害反而有利。不过,本条第2款、第3款还是对分包合同作了一些限制,包括:(1)分包的只能是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主体或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出去。(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应当具备完成分包任务的相应资格条件。(3)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4)接受分包的人应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中标人与接受分包的人作为债权人时,均有权请求作为债务人的招标人履行全部义务(如支付价款等);他们作为债务人时,均负有向作为债权人的招标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指分包项目的完成),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由此可见,上述限制也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防止通过分包坐收渔利,因而是非常必要的。《合同法》第272条对建设工程合同也作了相似的规定。

开标评标定标流程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流程 一、开标程序 1.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名单及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 2. 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完好无损,是否被非法启封,经确认无误后,统一在《投标文件验封确认表》上签字; 3. 宣读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4. 由招标代理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将开标过程完整的进行记录 5. 与会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唱标内容; 6. 宣布开标会议结束,投标单位等候安排,进入评标阶段。 二、评标流程 1. 评标委员会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有经验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由招标人从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委均以个人的身份参加工作,不代表所在的工作单位; 2. 评标方法综合评标法; 3. 评标活动 评委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各项评价比较,综合投标单位的设计方案和对招标文件满足的程度、以往的工作业绩和信誉等情况,对每一份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给出评分,评委会根据评委打分的统计结果,对投标文件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4.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由全体评委签字,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说明及招标情况 2)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及唱标情况3)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评标工作的依据及评标内容等 4)对投标文件的意见汇总和打分情况 5)依据评标办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 6)问题澄清及其他相关附件 三、定标 1. 招标人根据评委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名单,指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 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结果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张刚报和山东鲁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公示两个以上工作日。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组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项目设计合同。

开标评标定标流程

开标评标定标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流程 一、开标程序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名单及工 程项目的有关情况; 2.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完 好无损,是否被非法启封,经确认无误后,统一在《投标文 件验封确认表》上签字; 3.宣读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4.由招标代理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 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将开标过程完整的进行记录 5.与会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记录表上签字,确 认唱标内容; 6.宣布开标会议结束,投标单位等候安排,进入评标阶段。 二、评标流程 1.评标委员会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 和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有经验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 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的2/3,专家由招标人从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 名单中确定,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

员会,评委均以个人的身份参加工作,不代表所在的工作单 位; 2.评标方法 综合评标法; 3.评标活动 评委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各项评价比较, 综合投标单位的设计方案和对招标文件满足的程度、以往的 工作业绩和信誉等情况,对每一份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 给出评分,评委会根据评委打分的统计结果,对投标文件排 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4.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并由全体评委签字,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说明及招标情况 2)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及唱标情况 3)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评标工作的依据及评标内容等 4)对投标文件的意见汇总和打分情况 5)依据评标办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 6)问题澄清及其他相关附件 三、定标

招标投标基本流程

招标投标基本流程 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也是一种最具有竞争、公开透明程度最高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招标投标活动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但根据本人多年来从事招标采购工作的实践经验,完整的招标投标活动还应包括在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因此,我们可以把招标投标活动分成两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和招标阶段。各个阶段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准备阶段 在准备阶段,要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整个过程作出具体安排,包括对招标项目进行论证分析、确定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机构、邀请相关人员等。主要程序是: (一)制定总体实施方案 即对招标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包括确定招标项目的实施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具体的时间安排、招标费用测算、采购风险预测以及相应措施等。 (二)项目综合分析 对要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或采购方案),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为确定最终的采购方案及其清单提供依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咨询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对项目的论证、分析,同时也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的现场进行踏戡,或者对生产、销售市场进行调查,以提高综合分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确定招标采购方案 通过进行项目分析,会同采购人及有关专家确定招标采购方案。也就是对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出最佳的采购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所涉及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规格、标准以及主要商务条款,以及项目的采购清单等,对有些较大的项目在确定采购方案和清单时有必要对项目进行分包。 (四)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和招标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知、合同格式、投标文件格式等五个部分。 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主要是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时间、地点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2、招标项目要求。主要是对招标项目进行详细介绍,包括项目的具体方案及要求、技术标准和规格、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竣工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它事项。 3、投标人须知。主要是说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法和要求、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方式、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以及截止日期、开标和评标及定标的日程安排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4、合同格式。主要包括合同的基本条款、工程进度、工期要求、合同价款包含的内容及付款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验收标准和方式、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法、生

开标评标与中标注意事项资料

开标、评标与中标细则与注意事项 xxxx评标委员会编制 一、开标: 开标时间和参与人员: 投标截止日后,投标人应在投标的有效期内开标、评标和授予内容。我国招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文件截至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在投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变更开标时间和地点,则应提前三天通知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 开标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参加,也可以邀请公证机关代表和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程序: 1)一般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2)密封情况检查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委托公证机关的,可由公正机关检查并公证。招标人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密封性经确认无误后,按标书送达时间或以抽签方式排列投标企业唱标顺序。 3)开标记录

废标情况: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1.一般情况下的废标规定: 1)投标文件未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或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关键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投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为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料预审时不一致。 5)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保证函(金)有瑕疵。 6)组成投标联合体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另外,对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投标书,视为废标,原封退回。但对于投标者的过失(邮路、战争、罢工等原因),而在开标之前未送达的,投标单位可考虑接受该迟到的投标书。 二、评标: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

投标书与开标

1、填写投标书和开标一览表: 一、投标书 致: 根据贵方招标编号为的工程监理《招标文件》,遵照《工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我方经考察和研究上述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取费率%的投标报价,按上述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施工图纸的要求承担此工程监理,直到竣工验收和保修维护。 1、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监理服务期天内竣工,并做好整个施工期间监理范围内的全过程监理以及维护期间的协调工作。 2、根据投标人须知的条款,我方所提供的全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监理投标价格表中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其投标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90个日历日。 (5)如果在开标规定时间和日期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人没收。 (6)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招标人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投标人名称(公章):法人代表(签章):

二、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A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注:本表中的内容和数字与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投标书应该一致,不一致时以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标一览表大写为准。

三、监理大纲 一、编制依据 1、监理合同文件、监理规划与细则; 2、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 3、业主与除承包人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4、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及监 理规范等法规性文件; 5、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6、合同条款规定的其它文件; 7、省、市现行的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项目监理 2项目地点: 3建设规模。 4资金情况:自筹资金; 5监理拟达到的质量标准:按国家验收合格标准要求; 6监理范围:××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服务; 7监理服务期:从施工准备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暂定18个月,其中,施工准备阶段1 月;施工阶段17 月; 8投资控制要求:建安总投资额约人民币4800万元,要求控制在总投资限额内。

招投标中评标方式

一、评标方法及分析 我国目前评标普通采用两种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中标评标法。 综合评标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分别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评分,按照得分或评标价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最低价中标评标法则先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的评审,确定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再进行第二阶段的商务标评审,选择符合条件的最低报价的投标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因此,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是招标评审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通常评审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定的施工方案中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从而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评审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从而评价投标人的管理水平。 技术标分为施工方案、施工工期、工程质量以及项目经理及班子的配备四项,分别对各项内容评定并打分。技术标评审规定每项内容经评定合格才能进行下项评定,或者评审总分必须达到满分的60%,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技术标应进行以下各项分析: (一)施工方案 1、施工方案及平面布置合理性; 2、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3、质量、安全措施及质量保证体系; 4、文明施工措施。 (二)施工工期 1、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对工期有承诺及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 (三)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对质量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 (四)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的配备 1、有与承担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 2、近年来获各级优质工程奖、工程安全奖、优秀项目经理的情况; 3、项目施工班子配备情况。 商务标评审 商务标评审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投标报价得分。目前评标过程中普遍采用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以标底(或业主的期望值)为基准,以所有投标单位报价的平均值(或剔除不合理报价后的平均值)为依据,计算两者的中间价,作为投报标价得分的最高价;另一种是以经过评审、剔除不合理价格后的最低投标报价,作为投标报价得分的最高价。 对投标报价进行以下各项分析: (一)投标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 1、报价的范围和内容是否有遗漏或修改; 2、报价中每一单项价格计算是否正确等。 (二)报价构成的合理性 1、通过分析投标报价中有关前期费用、管理费用、主体工程和各专业工程项目价格,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2、对没有名义工程量,只填单价的机械台班费和人工费,进行合理性分析; 3、分析投标书中所附的各阶段的资金需求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相一致。 (三)对建议方案的商务评审 1、分析投标书中提出的财务或付款方面的建议; 2、估计接受这些建议的利弊及可能导致的风险。

招投标评标标准及办法

第四章评标标准及办法 为了保证本工程的公正、合理、经济、规范,结合木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一条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由4人组成:招标人委派4名专家(规划及给排水),建筑3名,园林1名。 (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任何其他的外部证据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依次推荐1~3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根据评标需要,评标委员会可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质询。 第二条保密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未能中标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索问评标过程情况和材料。 (三)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中标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第三条评标 资格审查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或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筑师,技术负责人为一级注册结构师资质; 3最近两年内在本行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5近五年(2007年至今)有过学校群体建筑设计规模6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同类业绩至少一项(设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设计人员简介(附相关证书、养老保险证明) (4)提供现场服务的承诺 (5)同类业绩证明(设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上述资料应提供一套完整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与商务标装订成册,并提供原件备查。在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提供的资料有一项不符合以上要求或是缺项,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不再进入下阶段评审。 初步评审: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标书: 1、投标人资质与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填写而未填写的; 3、投标人对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的; 4、未提供企业具备参与投标基本条件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证书)的,且不能提供原件核对。 5、设计质量保证措施不完善的; 6、设计进度的保障措施不完善的; 7、设计服务措施不完善的; 8、其他卫视执行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按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在确认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评分,满分100分。其中:技术标90分,商务报价10分。 (一)技术标(方案)评审(满分90分). 在技术标评审之前,每个投标人在15分钟之内用多媒体(带语音)形式现场讲解其方案设计理念和思路,评标委员会现场提问(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并按照技术标评审表相应条款对方案进行评审、打分,具体分值如下:

开标、评标和定标

开标、评标和定标 (一)开标 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均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2、出席开标会议的规定。开标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未参加者为自动放弃。 3、开标的程序和唱标的内容 ○1先将投标文件请各代表确认文件的密封完整,宣读评标规则、评标办法,核查资料的齐全。 ○2按投标单位报送的先后顺序进行,当众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修改或撤回通知、投标保证金、优惠条件,以及招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内容。 4、有关无效投标文件的规定 ○1未按要求密封; ○2未加盖企业及企业代表印章,或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未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二)评标

评标是招标过程的中心环节 1、评标的原则以及保密性和独立性 原则: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竞争择优、质量好、信誉好、价格低、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可行、反不正当竞争、规范性与灵活性的原则。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与要求 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组成,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 2/3,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 3、初步评审 初审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商务性评审。 (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 包括:商务符合性和技术符合性评审,即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有无差异和保留,造成实质性影响,纠正此差异或保留,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正影响。(2)投标文件技术性评审。 包括:方案可行性评估和关键工序评估;劳务、材料、机械、质量控制措施以及环境保护措施评估。(3)投标文件的商务性评估。

掌握招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

掌握招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 1.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由()依法组建。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C.招标人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不符合开标程序的是()。A.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B.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C.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中标人参加D.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B.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私下接触投标人,但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C.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的情况 D.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4.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A.3人B.5人C.7人D.9人 5.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A.招标人 B.评标委员会C.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D.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6.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符合开标程序的是()。A.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B.开标地点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通知 C.开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邀请中标人参加 D.开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7.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A.10日B.15日C.30日D.3个月 8.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A.民事责任B.经济责任C.刑事责任D.行政责任

评标、定标程序与要求

评标、定标程序与要求 1. 建设工程评标的程序 建设工程评标程序分为:评标的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编写评标报告。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的了解程度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正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主要了解以下内容: ① 招标的目的; ② 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③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④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⑤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重点了解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3. 初步评审的目的和内容 初步评审是从所有的投标书中筛选出符合最低要求的合格投标书,剔除所有无效投标书和严重违反规定的投标书,以减少详细评审的工作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初步评审的内容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商务性评审、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 4. 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的工作环节和内容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包括商务符合性和技术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无显著的差异和保留。 符合性评审主要有以下工作内容: (1)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①投标人以及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所有成员是否已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 ②投标文件中是否提交了承包方的法人资格证书及投标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是联合体,是否提交了合格的联合体协议书以及投标负责人的授权委托证书。 ③投标保证的格式、内容、金额、有效期,开具单位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④投标文件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有效地签署。 (2)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投标文件中是否包括招标文件规定应递交的全部文件,如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备等,以及应该提供的必要的支持文件和资料。 (3)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①凡是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填写的空白栏目是否全部填写,做出明确地回答,如投标书及其附录是否完全按要求填写。 ②对于招标文件的任何条款、数据或说明是否有任何修改、保留和附加条件。 通常符合性鉴定是初步评审的第一步,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被列入废标予以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

开标评标定标流程

开标评标定标流程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流程 一、开标程序 1.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名单及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 2. 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完好无损,是否被非法启封,经确认无误后,统一在《投标文件验封确认表》上签字; 3. 宣读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4. 由招标代理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将开标过程完整的进行记录 5. 与会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唱标内容; 6. 宣布开标会议结束,投标单位等候安排,进入评标阶段。 二、评标流程 1. 评标委员会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有经验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由招标人从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委均以个人的身份参加工作,不代表所在的工作单位; 2. 评标方法综合评标法; 3. 评标活动 评委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各项评价比较,综合投标单位的设计方案和对招标文件满足的程度、以往的工作业绩和信誉等情况,对每一份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给出评分,评委会根据评委打分的统计结果,对投标文件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4.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由全体评委签字,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开标、评标、定标、采购方式、招投标流程

开标、评标、定标、采购方式、招投标流程 开标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可以对唱标作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开标应当作记录,存档备查。 评标与定标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应当决定其无效。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选的投标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考虑各种优惠及税收等因素,在合理条件下所报投标价格最低的; (2)最大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的。 除采用议标程序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不得在定标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 采购方式及招投标流程:

开标要求及评标规则

开标要求及评标规则 一.开标 1 招标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方主持,委托方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 投标方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并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授权书)。 3 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4 招标方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方的名称、投标货物名称、数量、投标价格、交货期等,招标方将做唱标记录。 二.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1 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2 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3)投标方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3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但招标方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废标处理: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不足的; 2)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4)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5)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 不满足技术要求中主要参数的。 4 招标方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的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也拒不接受开标后所提供的任何外来的证明。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

开标、评标和中标相关规定

开标、评标和中标相关规定 第1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2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3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4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5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6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7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和中标等流程专题

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和中标等流程专题 目录 前言:招标基础概念 第一章:招标文件编写 第二章:资格预审及招标基本流程 第三章:开标流程 第四章:评标流程 第五章:公示与中标 第六章:合同签订 前言:招标基础概念 招标目的 实现经济最优选择 防止委托偏差 变艺术性工作为技术性工作 招标的特点 法律性强 逻辑性强,易于管理 追求低价效果明显 限制不必要的超标采购 要点 1)改变以往“边采购边思考边提高”模式 2)强调过程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3)变买卖双方博奕为投标人之间博奕解决信息不对称对买方议价的不利

招标目的实现的基本要求 竞争性公平性预见性 第一章:招标文件编写 基本要求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下面不得——体现竞争性(核心)、公平性 一、强制使用范本: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二、不得设置过高要求标准 三、不得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要求标准 四、不得限定区域业绩

五、不得限定行业业绩 六、不得以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七、不得区别对待投标人 八、不得指定品牌、型号、专利、原产地、供应商如:必须选西门子 九、不得限定品牌、型号、专利、原产地、供应商如:必须在西门子,罗技,联想中选一家,就是限定,限制了竞争。必须采购进口产品就是限定原产地;必须采购升级代理商就是限定供应商;应该提高招标文件水平来实现,不得限定 十、不得强制所有制形式及组织形式:国企、私企 十一、标底、最高限价(数字/计算方法),标底必须唯一。最低限价不可以。 十二、联合体要求,不得强制要求联合。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讲:每个项目均有其唯一性的特点,因此,在符合以上招标文件的法规要求的基础上,为保证采购的科学性,必须进行项目详细的内部调研,分析其项目特点,从而确定相应的评审办法及投标要求. 准确画线 复习重点 法规: 3.5.2招标文件的编制。特点:知识点覆盖面广而且密集。 实务: 4.1.1 工程招标。 4.1.2 货物招标。特点:知识点杂,有一定的专业词汇和专业知识。 5.2.1 工程施工投标资格特点:专业性强。 6.1.1 工程招标文件编写特点:知识点多,与法规结合。 6.1.2 合同类型与执行特点:概念重要,是实务的特点,实务及案例的考点。 6.2.1 货物招标文件编写特点:重点在(1),(8) 6.3.1,6.3.2 特许经营招标和设计招标 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和中标等流程专题 第二章:资格预审和招标基本流程 基本要求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一、法定媒体公告要求: 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前提),公告法定原则、一致原则、指定媒体原则 二、发售时间要求:≥5日

招标评标、定标办法(10号文)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2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

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否则该成员评审结果无效。 1000 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附表二《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分标准》适用于工程概算万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表三《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综合评分标准》适用于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与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附表四《装饰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评分标准》适用于含设计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十条本办法评标基准价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计算各有效标书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若有效标书少于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房屋建筑工程(不包含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293%至%(含%和%)、其它工程投 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预算控制价应在开标前七日发至每个投标单位并同时报市定额站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制定应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指导意见》、《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及流程

一、招标准备工作 招标是最能体现公平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完整的招标采购,应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个阶段,其中开标是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承接着招标、投标与评标、定标,在招标、投标之后,就要组织开标,开标之后,就要组织评标、定标,开标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招标、投标的继续进行,也直接决定着评标、定标的顺利完成。而开标能否顺利进行,起决定作用的就是开标前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充分、细致,开标才能顺利进行;否则,开标将会受到影响,进而会影响到后面的评标和定标,以至于整个招标采购活动都要受到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开标的前期准备工作相当重要。 在开标前,应准备一系列文件材料,以备开标时之用。这些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在招标阶段、投标阶段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开标阶段、评标阶段以及定标阶段需要使用的文件材料。由于招标采购过程是以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的,其中各个阶段所使用的文件材料都应该便于查阅和使用,因而所有的文件资料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准备并提供。根据开标需要,应准备以下几类文件资料: (一)招标阶段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在招标阶段,由于要编制、发售招标文件等,在这些项工作进行过程中,会形成与招标采购有关的一系列文件、材料等书面资料,而这些资料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将要被用到,因此在开标前有必要对这些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集,形成招标文件资料。一般来说,根据招标阶段的几个工作环节,招标文件材料主要有: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和招标文件发售

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其中,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采购人委托项目时所提交的与项目有关的资料,招标采购机构在组织项目实施前所编制的采购方案和所归集的项目资料,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项目的分析论证资料,招标文件底稿以及正式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招标公告信息发布资料,响应招标项目的供应商信息,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材料,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的书面记录及其相关资料,经审查资格合格的供应商名单和资格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及其理由说明和 文件证明材料,资格审查工作底稿,招标文件发售记录,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勘察及对项目解释答疑记录,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提出的书面询问,招标组织机构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澄清、补正所形成的补充招标文件等。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招标文件的发售记录,尤其是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要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期内 相对保密,以防有可能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信息泄露。 (二)投标阶段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招标阶段之后,所要进行的是投标,即投标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并向招标组织机构递交投标文件。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有疑问而需要向招标组织机构提出书面询问,招标组织机构要对询问的有关内容作出书面答复;投标供应商要向招标组织机构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组织机构要接收投标文件并向投标供应商出具签收证明等,这些工作,都需要有书面的文字记载,而这些书面的文字记载集中起来,就形成了投标阶段的文件材料。招标组织机构在开标前,

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和中标等流程专题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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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和中标等流程专题 目录 前言:招标基础概念 第一章:招标文件编写 第二章:资格预审及招标基本流程 第三章:开标流程 第四章:评标流程 第五章:公示与中标 第六章:合同签订 前言:招标基础概念 招标目的 实现经济最优选择 防止委托偏差 变艺术性工作为技术性工作 招标的特点 法律性强 逻辑性强,易于管理 追求低价效果明显 限制不必要的超标采购 要点 1)改变以往“边采购边思考边提高”模式 2)强调过程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3)变买卖双方博奕为投标人之间博奕解决信息不对称对买方议价的不利招标目的实现的基本要求 竞争性公平性预见性 第一章:招标文件编写 基本要求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下面不得——体现竞争性(核心)、公平性 一、强制使用范本: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二、不得设置过高要求标准 三、不得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要求标准 四、不得限定区域业绩 五、不得限定行业业绩 六、不得以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七、不得区别对待投标人 八、不得指定品牌、型号、专利、原产地、供应商如:必须选西门子 九、不得限定品牌、型号、专利、原产地、供应商如:必须在西门子,罗技,联想中选一家,就是限定,限制了竞争。必须采购进口产品就是限定原产地;必须采购升级代理商就是限定供应商;应该提高招标文件水平来实现,不得限定 十、不得强制所有制形式及组织形式:国企、私企 十一、标底、最高限价(数字/计算方法),标底必须唯一。最低限价不可以。 十二、联合体要求,不得强制要求联合。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讲:每个项目均有其唯一性的特点,因此,在符合以上招标文件的法规要求的基础上,为保证采购的科学性,必须进行项目详细的内部调研,分析其项目特点,从而确定相应的评审办法及投标要求. 准确画线 复习重点 法规: 实务: 工程招标。 货物招标。特点:知识点杂,有一定的专业词汇和专业知识。 工程施工投标资格特点:专业性强。 工程招标文件编写特点:知识点多,与法规结合。 合同类型与执行特点:概念重要,是实务的特点,实务及案例的考点。 货物招标文件编写特点:重点在(1),(8) ,特许经营招标和设计招标 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和中标等流程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开标,评标和中标法规解析(上、中、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开标,评标和中标法 规解析(上、中、下)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释解】本条是关于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的规定。 一、关于开标时间。本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这一规定包含三层意思:1 开标时间应当在提供给每一个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使每一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的准确时间,以便届时参加,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2 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相一致。将开标时间规定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目的是为了防止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利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与开标时间之前的一段时间间隔做手脚,进行暗箱操作。关于开标的具体时间,实践中可能会有两种情况,如果开标地点与接受投标文件的地点相一致,则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一致;如果开标地点与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不一致,则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有一合理的间隔。 3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所谓公开进行,就是开标活动都应当向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开。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到场参加开标。 二、关于开标地点。为了使所有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地点,能够按时到达,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便使每一个投标人都能事先为参加开标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释解】本条是关于开标主持人与参加人的规定。 一、开标由招标人负责主持。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当然得

自行主持开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委托招标合同的约定负责主持开标事宜。 招标人主持开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载明的规定进行。包括:应按照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开始;核对出席开标的投标人身份和出席人数;安排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后指定工作人员监督拆封;组织唱标、记录;维护开标活动的正常秩序等。 二、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以确保开标在所有投标人的参与、监督下,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堵塞在开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暗箱操作”漏洞,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释解】本条是关于开标程序、开标要求及开标过程应当记录的规定。 一、开标的程序。本条第一款对于开标的程序规定了三个步骤: 1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投标人数较少时,可由投标人自行检查;投标人数较多时,也可以由投标人推举代表进行检查。招标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公证机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是否需要委托公证机构到场检查并公证,完全由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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