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操作

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操作
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操作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操作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操作目录

(2008年1月16日版)

第一章适用范围 (1)

(一)适用有限责任公司 (1)

1.“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 (1)

2.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 (2)

(二)适用国有股权的股权转让 (4)

1.“国有股权”的含义 (4)

2.国家对国有股权的转让做出了比非国有股权的转让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4)

3.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转让属于国有股权转让................................................4(三)除适用国有股权转让外,还适用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受让股权. (5)

(四)适用境内的国有股权转让 (6)

第二章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的准备阶段 (6)

(一)内部决策 (7)

1.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部决策要求与程序 (7)

2.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决策要求与程序 (7)

(二)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或章程规定的其他程序 (8)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时 (8)

2.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 (9)

(三)清产核资、审计与评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参与依据) (10)

1.清产核资与审计 (10)

2.评估 (11)

(四)挂牌公告 (16)

1.挂牌申请 (16)

2.挂牌受理 (17)

3.挂牌公告 (17)

(五)受让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受让人可以采取的行动 (17)

1.受让人参加征集应当具备的条件 (18)

2.决定受让人是否具备条件的程序 (20)

3.受让人与转让人的意向性洽谈 (21)

4.尽职调查 (21)

(六)交易形式的确定 (30)

1.拍卖方式 (30)

2.招标方式 (30)

3.协议方式 (31)

(七)挂牌后形成的股权转让价

格 (34)

1.实际转让价格拟等于或高于评估价格的 (34)

2.实际转让价格拟低于评估价格的 (35)

3.实际转让价格降低的禁止 (35)

(八)向管理层转让国有股权的特殊规定 (36)

1.“管理层”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定义 (36)

2.可以进行管理层持股的国有企业范围 (37)

3.向管理层转让应当符合的要求 (39)

4.不得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的情形 (40)

5.担任股东代表的要求 (41)

6.间接受让的禁止性规定 (41)

7.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裕人员过程中涉及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 (41)

第三章股权转让协议的谈判与签订阶段 (42)

(一)合同标的条款 (43)

1.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43)

2.股权比例 (43)

3.协议双方是否同意转让和受让 (44)

(二)股权转让价格与支付条款 (44)

1.股权转让价格 (44)

2.支付 (45)

(三)陈述与保证条款 (48)

1.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共同陈述与保证 (48)

2.转让人的特殊陈述与保证 (49)

3.受让人的陈述与保证 (53)

(四)过渡期条款 (54)

1.经营决策的重大变更方面 (54)

2.处置资产方面 (54)

3.设定债务方面 (55)

4.债权方面 (55)

5.进行重大交易方面 (55)

6.人事方面 (55)

(五)职工安置条款 (55)

(六)资料交接条款 (56)

1.可以实际交接的资料 (56)

2.无法实际交接但应当书面告知保管方式的资料 (57)

(七)知识产权条款 (57)

1.约定知识产权授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的处理方案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58)

2.停止使用“中信”或“CITIC”商标及其图形、字样的情况 (59)

(八)债权债务的处理条款 (59)

1.目标公司自己与其他人的债权债务 (60)

2.目标公司与转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61)

(九)股权转让的生效条款 (61)

1.约定生效 (61)

2.审批生效 (62)

(十)交割日条款(受让人何时成为股东的条款) (62)

1.挂牌转让的交割日条款 (62)

2.协议转让的交割日条款 (63)

(十一)其他条款 (64)

(十二)附件条款 (65)

第四章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阶段 (66)

(一)约定生效 (66)

(二)审批生效 (66)

1.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有股权的审批 (66)

2.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企业的国有股权的审批 (69)

1)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的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 (69)

2)中信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股权转让 (69)

3)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71)

A.商业银行 (71)

B.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2)

C.信托公司 (73)

D.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73)

E.期货公司 (74)

F.期货经纪公

G.金融租赁公司 (75)

H.财务公司 (75)

I.货币经纪公司 (76)

J.汽车金融公司 (76)

K.外资金融机构 (76)

4)基础设施(公路、桥梁等)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 (78)

5)电信类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80)

6)航空类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80)

7)能源类(电力、矿产、石油、水力)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81)

A.发电企业 (81)

B.矿产企业 (82)

C.石油企业 (82)

D.水力企业 (82)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的区别 (83)

1.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83)

2.股权转让的效

第五章交割阶段 (87)

(一)交割的条件是否满足 (88)

(二)目标公司公章的交接 (88)

(三)目标公司营业执照的交接 (89)

(四)目标公司财务账簿的交接 (89)

(五)目标公司股东名册的交接 (90)

(六)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交接 (90)

(七)目标公司授权书的交接 (91)

1.授权书中被授权人的交接 (91)

2.授权书中授权人的交接 (91)

3.授权书内容的其他变更 (92)

(八)目标公司章程的交接 (92)

(九)目标公司其他资料的交接 (92)

(十)债权债务的交接与处理 (93)

第六章交割日后的阶段 (93)

(一)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手续 (93)

1.部分转让国有股权应办理的变更登记 (94)

2.全部转让国有股权应办理的注销登记 (95)

(二)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手续 (96)

(三) 办理企业股权变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97)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操作

(2008年1月16日版)

本文除先对其适用范围进行说明外,将股权转让的整个流程分为五个阶段,即股权转让协议谈判与签订前的阶段、股权转让协议的谈判与签订阶段、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阶段、交割阶段、交割日后的阶段。对股权转让整个流程的操作是按这五个阶段所应做的法律工作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阐述的。

第一章适用范围

本文仅适用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和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受让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本章将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股权”的含义,以及本文仅限定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和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受让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原因做出了相应解释。

(一)适用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依法成立并注册登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人。

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除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3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4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及部分是根据《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上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的,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管理条例》是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是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的, 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并根据2000年第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的。

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如中信公司就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大部分中信公司的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如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中信华南(集团)有限公司等。

2.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上有一定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法成立并注册登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人。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上有一定区别,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交易场所的不同。根据《公司法》第139条的规定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除对其国有股权转让要求是在产权交易所进行外6,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国有股权转让的交易场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的限制性要求。

第二、交易形式的不同。根据《公司法》第126条的规定7,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形式表现出来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根据《公司法》第140条和第141条的规定8,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通过转让股票进行的。记名股票是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无记名股票是以直接交付给受让人进行转让的。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是通过出资证明书表现出来的9,除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是以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外10,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国有股权转让的交易形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的限制性要求。

5《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于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

7《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8《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法》第141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9《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10《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对股东转让限制的不同。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11,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虽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没有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其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12,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其股权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章程有不同约定的,以章程约定为准。

第四、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不同。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1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申报其所持股份的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他们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还可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而对于这些人员所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似乎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交易场所、交易形式、对股东的转让限制及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股份的转让限制上存在着一定区别。且上述比较只是着重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比较,对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和限制性条件,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存在着重大区别。为了避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在操作流程上的混淆,本文仅阐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操作。随着公司业务的开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流程操作将可能会以其他方式另行总结或阐述。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中信公司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务

鉴于中信公司的子公司大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成为中信公司开展业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行为,从而也成为中信公司法律部及中信公司子公司法律部门的重要法律事务。所以,无论是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还是法律人员,了解并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操作流程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

11《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2《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3《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适用国有股权的股权转让

1.“国有股权”的含义

国有股权可以说是企业国有产权的一种形式。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关于“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规定,国有股权,是指国家、代表国家的国家相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权企业以各种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出资的其他财产形式14)投资一公司或一企业所形成的在该公司或该企业的股权。

2.国家对国有股权转让做出了比非国有股权的转让更加严格的限制

鉴于国有股权属于国有资产,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股权的转让做出了比非国有股权的转让更加严格的要求和限制,如国有股权需要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国有股权转让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且相关机关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有些国有股权的转让还需要经其相应的主管机关审批和批准等。这些要求和限制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若股东在转让国有股权时未遵守这些特定要求和程序,将可能导致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且股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转让属于国有股权转让

根据上述对“国有股权”含义的解释,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应当属于国有股权;并且鉴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股权转让做出的特定实体性要求和程序性要求,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持股权的转让应当遵守这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中所指的中信公司的子公司主要是指中信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于参股子公司所持有的其下属公司的股权是否属于国有股权,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而只有属于国有股权的情况,才适用本文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与规定。

14《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三)除适用国有股权转让外,还适用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受让股权

国有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持有国有股权的企业作为转让人,将其持有的国有股权转让给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受让股权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持有国有股权的企业作为受让人,从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受让他们持有的相关股权。说明这一点的目的在于,国家的许多规定,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15等所规定的挂牌等程序只适用于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况16,不适用于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受让股权的情况,当然,如果受让的是国有股权,则作为转让人必须遵守这些规定,而受让人要知道并监督转让人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受让人受让股权的程序不合法,将可能导致受让人获得这些股权的来源不合法而使受让人的利益遭到损坏。以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例,若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转让人,将其持有的国有股权转让出去时,即无论受让人是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均需要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履行挂牌、评估等相关程序。但若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私营企业或自然人受让他们持有的股权时,则不需要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办理挂牌等程序,但根据评估的相关规定要履行评估程序;若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受让人,从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受让他们持有的国有股权时,则作为转让人的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也要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办理挂牌、评估等程序,作为受让人的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虽然不需要履行这些手续,但需要监督转让人是否履行这些程序,否则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受让获得转让人的股权可能会因为获得的来源和程序不合法而使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

本文除适用于国有股权转让外还适用于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受让股权的另一个原因是,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受让股权时虽然不需要办理挂牌手续,但还要遵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规定,如评估等。而且在股权转让的各个阶段,作为受让人的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也要特别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在股权转让协议谈判与签订前的阶段,受让人要特别注意对目标公司及转让人开展尽职调查;在股权转让协议的谈判与签订阶段,受让人要特别注

意转让人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在股权转让的交割阶段,受让人要特别注意转让人及目标公司的重要资料及公章等是否交付给受让人并由受让人控制等。

因此,本文既阐述了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作为转让人时需要履行的相关手续外,也阐述了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作为受让人时需要办理的手续和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

(四)适用于境内的国有股权转让

本文仅适用于境内的国有股权转让及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在境内受让股权。因为境外的国有股权转让,及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在境外受让股权,不仅要遵守国内的相关规定,还要适用相关国的法律法规,而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这就需要根据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和所在国法律法规具体对待,故无法在本文作一个全面而具体的阐述。因此本文仅适用于境内的国有股权转让及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在境内受让股权的情况。

第二章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的准备阶段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的准备,是指转让人有股权转让的意向,在确定受让人并与其就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谈判和签订之前所需要做的相关工作。一般来说,需要转让人或受让人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1.由转让人或受让人按其内部审批程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做出同意股权转让的决策;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获得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按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

3.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与评估,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4.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转让人需要在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告,征集受让人;

5.受让人需要满足转让人提出的条件及受让人可以采取的行动;

6.转让人可根据征集的受让人的人数确定交易形式;

7.挂牌后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

8.向管理层转让国有股权的特殊规定。

因此,本部分将按这八个方面的工作次序和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内部决策

内部决策是转让人或受让人启动股权转让流程的第一步,也是决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发生并继续执行的先决条件。总体而言,内部决策需要满足两种要求和程序,即一是转让人或受让人自己的内部决策要求和程序,另外一个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内部决策要求与程序。

1.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部决策要求与程序

中信公司或其子公司,无论是作为股权转让的转让人还是受让人,均需要满足子公司和中信公司自己关于项目审批的要求与程序,经审议、批准后,才能启动该项目的股权转让。例如,中信某公司需要将其所持子公司的股权向第三人进行转让时,需要对该股权转让的原因和可行性进行研究与分析,经该中信某公司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中信公司领导审批。在中信公司领导审批前,一般会要求中信公司计划部、财务部、人事部和法律部共同对该项目提出会签意见,在几个职能部门提出会签意见后,由中信公司领导审议并圈阅批示。该中信某公司将依据中信公司领导对该项目的批示,开始该项目的股权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因了解和掌握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是非常重要的,中信公司职能部门可能会要求转让人在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或评估后再上报给中信公司职能部门和公司领导,因此本文将审计与评估工作作为本章的第三步并不是绝对的,转让人或受让人需要根据中信公司职能部门和中信公司领导的要求对股权转让流程中的相关环节和步骤做出相应调整。

2.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决策要求与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17,对一般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即可。因此,中信公司的大部分子公司对国有股权转让做出内部决策时,按本文所述的“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部决策要求与程序”的办理即可。

1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但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第二款对国有独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做出了特殊规定18,即转让人或受让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若该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则该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若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则由总经理办会议审议。根据《公司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若一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其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上会表示出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性质或字样。因此,若中信公司子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其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还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二)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或章程规定的其他程序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时

《公司法》第72条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时做出了程序上的限制性规定,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为了避免实践中其他股东消极应对或行使否决权而阻止股权转让的情况,《公司法》第72条又进一步规定了针对这两种情况的办法,以保证股权转让在实践中的顺利进行。针对其他股东消极应对的,《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19,其他股东自接到转让人发出的就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这一规定避免了其他股东利用不予答复或拖延答复转让人的转让通知从而使转让人无法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况。针对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20,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股权转让的,则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这一规定避免了在转让人的股权转让要求未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从而使股权转让行为无法进行的情况。

此外,为了促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自由,《公司法》第72条第四款还规定了若公司章程做出了与《公司法》第72条规定相矛盾的股权转让程序的,则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的规定21。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原则,从而使《公司法》第7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成为相对强制性的规定,即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公司法》第72条就是强制性的规定;若当事人有约定的,即使与《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相矛盾,也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例如,《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当事人认为这一要求会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转让的条件,不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就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成立该公司之前制定章程时,考虑好今后是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还是鼓励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根据股东自己的想法在章程中制定股权转让的条件与规定。

2.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

有人可能会问: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可以不走挂牌程序?若必须走挂牌程序,则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在走挂牌程序后,才能通过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来实现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的规定2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审批程序。但是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需要经其他股东审批的程序。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23,国有股权的转让不仅包括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包括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而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24和第14条25的规定,只要属于国有股权转让,都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受让人。即股东之间进行转让的,转让人也必须公开征集受让人,其他股东作为受让人,只有在其条件处于市场优势地位时,或与第三人处于同等条件时26,才有可能成为确定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只要公开征集受让人,就存在第三人成为确定的受让人的可能性。因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22《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2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2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26《公司法》第72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股东之间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公开征集受让人的规定似乎与《公司法》关于股东之间可以不通过其他股东审批即可自由转让的规定不符。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是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呢,还是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呢?

《公司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一般法;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制定的,属于特殊法。根据一般法与特殊法有不同规定的,服从特殊法的原则,国有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因此,若中信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转让人,拟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给该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时,不能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不需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定进行,而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产权交易所公开征集受让人,其他股东可以作为拟定的受让人参加,但只有在该其他股东自身的条件及其提出的条件满足转让人的要求、且在与其他受让人处于同等条件下时,该其他股东才可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成为确定的受让人。鉴于公开征集受让人就可能存在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成为确定的受让人的情况,因此,在进行国有股权转让前,无论是股东之间进行的股权转让,还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进行的股权转让,均应当按照《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东过半数同意及股东消极答复和未经半数同意的两种处理办法的审批程序、或目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清产核资、审计与评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参与依据)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转让人转让国有股权的,应当在转让前办理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先进行清产核资,然后进行审计,最后进行资产评估;其中,资产评估是在清产核资和审计基础上的评估。

1.清产核资与审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27,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2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

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

国有股权转让总结

国有股权转让总结 1

转让原则: 第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协议转让价格:第二十四条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受让原则: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国有单位为中央单位的,其受 2

让上市公司股份由中央单位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单位为地方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由地方单位逐级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国有单位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的、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手续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即受让上市公司股东的控股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并在上述行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事后备案) 3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文件(2020120416265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详细流程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1、召开公司股东会议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研 究;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断。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货私营也可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的需要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货。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 营可不需要)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出让方企业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出让方是国有企业,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书及主管部门批复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摘牌的相关证明文件。 2、受让方企业同意受让股权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5、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任免董事、监事及法定代表人如有变动的决议。 6、股权变动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7、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复印件。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10、出让方、受让方及股权变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复印件。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

资产转让流程图

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

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主要阶段是: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工作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后评价阶段。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一个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论述它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以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各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后,提出项目建议书。有些部门在提出项目建议书之前还增加了初步可研性研究工作,对拟进行建设的项目初步论证后,再行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是否磕膝盖内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应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身机和工程咨询等单位。通过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多种方案比较,提出评价意见。凡可行性研究未被通过的项目,不得编制、保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下一步工作。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通过的基础上,选择经济效益最好的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重要文件,要求它必须有相当的浓度和准确性。 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要求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提出的前景和依据;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提供必要的确定依据; (3).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4).资源、原材料、燃料供应、动力、运输、供水等协作配合条件; (5).建设条件,确定选址方案、总平面布置方案、占地面积等; (6).项目设计方案,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 (7).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规划、防震、防洪、节能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8).企业组织、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 (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建立建设项目法人制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编制完成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通过,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果在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确需变动以及突破控制数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 三、设计工作阶段 设计是对拟建工程的实施在技术和经济上所进行的全面而详尽的安排,是基本建设计划的具体化,是把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引入建设的渠道,是整个工程的决定性环节,是组织施工的依据它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和将来的使用效果。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设计等级资格

国有股权转让前的准备工作

国有产权交易流程--转让前的准备工作 一、确定转让主体 指产权所有者,是直接拥有产权者。 二、制定转让方案 ★做好转让项目(产权)的可行性研究及其相关报告,并据此制定转让方案。 ★制定方案主体 涉及管理层参与收购的,当事人不得参与方案的制定、清产核资、及干预相关中介机构的委托事宜(包括: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转让方案内容 a. 企业基本情况; b. 有关论证情况; c. 职工安置方案; d. 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e. 转让收入处置方案; f. 转让公告主要内容 三、职工安置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涉及职工合法权益,转让方案应当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债权、债务处置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 五、内部决策 对转让方案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文件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总经理办公会应对转让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实际可操作性进行详细的讨论并得出结论。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按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六、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审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如涉及管理层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七、法律意见书 区别不同的产权转让项目,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或有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制作。 八、履行审批程序 批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政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议 1、明确界定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内涵和范围 通常界定固定资产投资性质是按项目建设投入资金的性质来区分的。但由于政府性项目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投入资金的渠道也较多(既有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业主单位预算外资金、向银行贷款以及相关企业垫资等),所以,仅依据建设资金性质来界定项目性质是不全面的,它容易淡化一些项目资金虽是财政资金以外筹集,但最终由政府负债偿还的责任。因此,应按项目的资产权属、性质来区分更为直接和清晰。因为只有国有资产的权属归政府,而其余的资产权属则不属政府。 2、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计划和管理 评审中发现,许多建设项目未能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没有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审查、投资估算批复等文件;没有对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经过严格的实地勘察、科学的分析和全面规划;没有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了优化;对投资估算、投资预算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搞“三边”工程,即边批复,边设计,边施工,导致“三超”现象严重,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施工过程中随意扩大规模、范围和建设标准,导致工程造价大幅增加。 解决的思路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计划安排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投资主管部门应在全面征集行

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平衡、专家评定、广泛征求意见等过程,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的原则,提高决策的科学、民主水平,避免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逐步建立和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 4、强化项目设计的管理。项目设计深度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大小和工程质量优劣,强化对项目设计深度的管理,优化设计方案,是控制工程造价和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 (1)在设计单位选择上,应积极推行设计招投标办法,通过方案对比,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2)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优化设计方案,进行二次设计,使其在满足经济、适用、美观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以科学的设计控制投资规模,积极推行限额设计,防止在工程设计中任意提高安全系数的设计标准,这样既能保证设计方案先进,又能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3)建设单位应积极与设计单位配合,主动影响设计,参与设计,并采取适当的形式,如设计图纸会审、专家会议论证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完善设计方案,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深度。 5、合理确定投资。首先要加强项目概(预)算编制管理。要借助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设计文件或图纸,结合使用功能,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审核,提高概(预)算的严谨性、准确性。防止由于图纸不详、清单编制漏项或者项目特征描述不详而造成的变更和资金浪费。同时,对使用的主要材料应组织市场调查,掌握市场材料价格、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尽量采用性价比较高的材料,

国有股权转让的要求和程序

国有股转让的要求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2.交易股权权属清楚; 3.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4.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丧失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 国有股转让程序 1.内部审议。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出资人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清产核资与审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目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4.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没有进行评估的,不影响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有关权利人主张补充评估并补足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因为须补足的差价款过高而主张撤销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5.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披露的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b.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c.股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d.目标公司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概况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酝酿、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这个先后次序是国内外项目建设实践的经验总结,反映了建设工作所固有的客观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是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所以,不管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不管是国内的项目还是国外的项目,他们都在推行或者是自觉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我国在1951年3月由中财委颁布了《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规定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进行。此后,随着项目管理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国项目建设程序管理制度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到目前,总体上包括三个阶段的管理制度: 一是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项目单位需要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开展勘察设计和施工前期准备等工作。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其中:对政府投资项目,主要进行项目立项审查批复、

可研审查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批复、项目选址及规划许可、项目用地预审及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复等;对企业投资项目,主要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审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查、项目选址及规划许可、项目用地预审及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批复等。 二是项目建设实施阶段。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前期审核批复内容及要求,依法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并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大力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 三是项目竣工投产阶段。项目单位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加强项目运营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分类管理

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一、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二、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内部决策 1、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2、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四、外部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由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的主体资格、内部决策、外部审批、挂牌交易等内容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七、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八、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九、变更手续交易完成 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注:实践操作中,相关步骤可以同时进行。 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基本流程图及有关说明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基本流程图 4.(区环保水务局)环 评(15个工作日) 6.(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用地方案图( 20个工作日) 7.(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用地规划许可(20个工作日) 11.(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45个工作日) 9.(市规划国土委宝安 管理局)方案设计 (20个工作日) 10.(区民防办) a.自建人防审核 (6个工作日) b.易建免建人防审核 (5个工作日) 16.(区建设局) 预算(标底)审核 (15个工作日) 15.(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工程规划许可 (20个工作日) 17.(区建设局)招标公告备案(5个工作日) 19.(区建设局)施工许可(5个工作日) 20.(区财政局)工程进度拨款(5个工作日) (3)(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规划验收(20个工作日) (1)(区消防大队)消防验收 (17个工作日) (2)(区民防办)人防验收备 案(即来即办) 24.(区审计局)审计 决算(45个工作日) 26.(区财政局)竣工决算及产权登记 (10个工作日) 22. 竣工验收 23.(区建设局)造价 结算(45个工作日) 12.(区环保水务局) 水务(水保、防洪、排水)方案 审核 (12 个工作日) 8.(区消防大队) 消防设计核准 (20个工作日) (4)(区环保水务局)环保验 收 (10个工作日) (6)(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 14.(区发改局)初步设计 及概算(8个工作日) 1.(区发改局)项目前期研究批复(15个工作日) 3.(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用地选址 、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 5.(区发改局)可行性研究报 告(8个工作日) 21.(区建设局、审计局) 变更备案(17个工作日) 项 目建议书阶可行 性研 究阶 段 初步 设计 及概算施 工 阶 审计 决算阶段 18.(区发改局)下达新开工资金计划(5个工作日) 25.(区发改局)下达 审计决算资金计划 (45个工作日) 13.(区建设局) 节能审核 (12个工作日) (5)(区建设局)节能验收(10 个工作日) 2.(区发改局)项目建议书(10个工作日) 项目决策阶段 实行分级审批 项目正式立项并列入年度计划C 类项目 项目 单 位 负 责阶段 项 目 建设 单 位 负 责阶段 项目预算不突破概算投资的,涉及建安费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 位报区建设、审计部门备案,其 框内说明为修订稿程序 项目前期立项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操作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操作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操作目录 (2008年1月16日版) 第一章适用范围……………………………………………………………… (1) (一)适用有限责任公司 (1) 1.“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 (1) 2.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 (2) (二)适用国有股权的股权转让 (4) 1.“国有股权”的含义 (4)

2.国家对国有股权的转让做出了比非国有股权的转让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4) 3.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转让属于国有股权转让................................................4(三)除适用国有股权转让外,还适用国有机构或国有企业受让股权. (5) (四)适用境内的国有股权转让 (6) 第二章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的准备阶段 (6) (一)内部决策 (7) 1.中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部决策要求与程序 (7) 2.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决策要求与程序 (7) (二)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或章程规定的其他程

序 (8)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时 (8) 2.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 (9) (三)清产核资、审计与评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参与依据) (10) 1.清产核资与审计 (10) 2.评估 (11) (四)挂牌公告 (16) 1.挂牌申请……………………………………………………………………

(16) 2.挂牌受理 (17) 3.挂牌公告 (17) (五)受让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受让人可以采取的行动 (17) 1.受让人参加征集应当具备的条件 (18) 2.决定受让人是否具备条件的程序 (20) 3.受让人与转让人的意向性洽谈 (21) 4.尽职调查 (21) (六)交易形式的确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 理建议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议 1、明确界定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内涵和范围 通常界定固定资产投资性质是按项目建设投入资金的性质来区分的。但由于政府性项目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投入资金的渠道也较多(既有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业主单位预算外资金、向银行贷款以及相关企业垫资等),所以,仅依据建设资金性质来界定项目性质是不全面的,它容易淡化一些项目资金虽是财政资金以外筹集,但最终由政府负债偿还的责任。因此,应按项目的资产权属、性质来区分更为直接和清晰。因为只有国有资产的权属归政府,而其余的资产权属则不属政府。 2、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计划和管理 评审中发现,许多建设项目未能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没有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审查、投资估算批复等文件;没有对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经过严格的实地勘察、科学的分析和全面规划;没有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了优化;对投资估算、投资预算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搞“三边”工程,即边批复,边设计,边施工,导致“三超”现象严重,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施工过程中随意扩大规模、范围和建设标准,导致工程造价大幅增加。 解决的思路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计划安排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投资主管部门应在全面征集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平衡、专家评定、广泛征求意见等过程,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的原则,提高决策的科学、民主水平,避免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逐步建立和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 4、强化项目设计的管理。项目设计深度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大小和工程质量优劣,强化对项目设计深度的管理,优化设计方案,是控制工程造价和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 (1)在设计单位选择上,应积极推行设计招投标办法,通过方案对比,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2)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优化设计方案,进行二次设计,使其在满足经济、适用、美观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以科学的设计控制投资规模,积极推行限额设计,防止在工程设计中任意提高安全系数的设计标准,这样既能保证设计方案先进,又能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3)建设单位应积极与设计单位配合,主动影响设计,参与设计,并采取适当的形式,如设计图纸会审、专家会议论证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完善设计方案,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深度。 5、合理确定投资。首先要加强项目概(预)算编制管理。要借助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设计文件或图纸,结合使用功能,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审核,提高概(预)算的严谨性、准确性。防止由于图纸不详、清单编制漏项或者项目特征描述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流程(精)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下列转让行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有企业整体转让的或者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二本级政府及部门出资的其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三转让国有净资产评估价值,省属企业在5000万元以上,市属企业在3000万元以上,县(市、区属企业在500万元以上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大项目稽查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列入《府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含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经济发展局下设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实施稽查。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按隶属关系管理所属建设项目。 第四条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推进、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各部门和乡镇必须于每年的9月底前将下年度的项目计划报经济发展局。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 (二)合理安排可用财力,集中力量上重大项目; (三)统筹兼顾,关注民生,保持投资结构合理; (四)支持国家配套项目和社会筹资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 (五)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七条新(续)建项目由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报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平衡汇总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分管县长意见后,将修订后的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汇报书记、县长,经书记、县长同意后在县内媒体公示。在充分吸纳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有关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下发执行。 第八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请示主管县长后按有关规定直接上报上级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直接审批(备案)。 第九条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完成后,连同设备预算、拆砍占迁等前期费用一并报基建办。县长或县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笔者对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拟定以下实施方案,仅供有关国有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作为参考。 1、可行性研究报告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股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企业内部决议和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批的依据之一。 2、内部决议 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制定转让方案 转让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资产评估结果,职工安置方案,土地安置方案,债权债务的处置方案,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受让方应

具备的条件,收益与成本估算,收益处置方案,重大事项披露等。 4、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5、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PPP项目前期投资审批程序

PPP项目前期投资审批程序 一、投资体制的基本原则 依据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所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规定投资体制应落实“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此原则将投资项目政府的管理职能区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审批制、核准制与备案制,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审批制 1. 政府投资项目采全部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区分为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两种,从投资决策角度,《决定》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本书称此部分审批为全部审批制。 2. 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采部分审批制 政府对于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决定》要求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由于类项目的文件审批范围比较少,本书称此为部分审批制。

(二)核准制 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对于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备案制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除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采用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小结 有关于PPP项目投资程序应采取审批制、核准制或是备案制,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基本上PPP项目同时具备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与政府补助项目的双重性质;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内容的解释,如果从社会资本投资的角度看PPP项目,应该采取核准制或是备案制;但是从政府补助的角度,如果是准经营性的PPP项目,解释上应该采

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第三条:青岛市本级财政全额投资、混合投资中市本级财政投资比例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国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政府投资的重点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确定。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八条:市发改委根据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并且实施动态管理。

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附件:2. 企业社会化改革中转让院、所 持有的国有股权操作程序 院、所投资企业股权社会化,可通过转让股权、增资扩股、运作上市等多种方式实现。国科控股和研究所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寻找合作伙伴 国科控股和研究所要充分利用投资企业的技术、人才优势,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和规模化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积极寻找适合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作伙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转让企业国有股权。 第二步:取得同意进行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需获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科控股和研究所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需向院产业局提出申请,经产业局审核并由计划局会签同意后,发文批准。申请转让投资企业国有股权需报送材料如下: 1.国科控股和研究所作为转让方的书面申请报告; 2.国科控股同意转让的董事会决议;研究所同意转让的所长办公会决议; 3.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全民有所制企业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做出转让决议。转让决议应注明转让给法人还是自然人及转让股权比例; 4.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股权的基本情况; 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有关批准或决定情况;

③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④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⑤国有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⑥如转让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5.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步: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根据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国科控股、研究所可按以下程序操作: 1.清产核资:对于国有企业,由转让方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进行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具体步骤如下: ⑴由企业所属的研究所向综合计划局提出申请; ⑵综合计划局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⑶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⑷企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⑸由研究所向综合计划局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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