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的涵义。私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一种主体性资格,是法律赋予私法

主体从事私法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般法律前提。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它是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

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与自然人有所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

亡。而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时产生,至公司终止时消灭。那么,公司何时成立、何时终止,就是确定公司权利能力产生和消灭的关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自其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并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终

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具体而言,依照我国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权利能力取得之时。同样,依照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

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较大不同。公司权利

能力多属于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往往受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自身性质的限制。主要有:

(1)性质上的限制。公司毕竟为拟制人格,其本身并非为具有新陈代谢功能的生命体,

故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可能享有。如前所述,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公司都不享有。

(2)目的范围的限制。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其所持续经营的事业或业务记载于公司

章程,登记于公司营业执照,称为经营范围,亦即公司设立的宗旨和目的,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公司不

得经营;其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的效力;其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还必须依法进行批准,否则,公司不得经

营。如经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须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批准;其四,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五,公司需要变更其经营范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才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由此可知,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有差异性的,即不同的公司具有不同的主体性资

格,亦即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这是由公司的目的事业或者说经营范围所决定的,所以一个服装公司与一个房地产公司的权利能力是不同的,一个证券公司与一个保险公司的权利能力也是不同的。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1.公司行为能力的涵义。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依照通说,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不仅表现在公司

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而且表现在公司行为能力的范围和内容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也是相一致的,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这也是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制度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制度不同的地

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都是一致的,但行为能力各有不同——包括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包括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就存在差异,不同的法人享有不同的权

利能力,而由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一致性,所以不同的法人也就具有了不同的行为能力。法人行为能力的差异是由于其权利能力的差异导致的,而不像自然人那样其行为能力的差异是由于年龄、智识状况决定的。

2.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方式。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团体人格,它在按照自己的

意志实施行为时,与自然人有所不同。首先,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它必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公司的法人机关就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公司的法人机关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它们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进行公司的意思表示。其次,公司的行为能力体现在对外行为的实施上,公司的对外行为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实施,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施。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13条)。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的意思以公司的名义对外

进行法律行为、为公司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自身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包括权利和义务由公司承受。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相关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涉及到民事权利能力这个概念。我们都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因此,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如“财产权”、“人身权”。 民法上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 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制。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求。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哪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哪些? 2009-04-21 作者: 未知来源: 维库电子开发网 分享到:0 法人的权利能力涉及到法人的人格问题,它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权力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志。法人被认为有主体地位,最核心的理由是法人在权利能力上具有独立性。“人格”是从“平等独立的人”出发,赋予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则是对抽象人格的具体功能和实际地位的阐释。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般来说,具有法律人格就具有权利能力,正如凯尔森所说,“法律上的人并不是在它的义务和权利之外的一个分立的主体,而不过是他们人格化了的统一体。一个人只有在它具有权利义务时才存在,离开了权利和义务,就无所谓人了。”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个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民事主体平等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权利能力的平等性在于构造一个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基本价值,在法律面前,任何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民法典应该是“不知晓农民、手工业者、制造业者、企业家、劳动者之间的差别的。” 权利能力提供了一个权利平台,使权利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所以至少从权利的源头来说,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可以享有完全的、平等的权利能力。至于能否实际享有,则由行为能力来判定。且对于不同形式的主体而言,权利能力是不具有纯形式上的可比性的。我们说自然人有权利能力是基于对自然人的尊重,而法人比之自然人,同为社会上一存在、一社会生活单位,同具有独立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目的,若言自然人是一生物人,有肉体之身,那法人作为一组织人,其机关不也可视为法人的“法律肉体”吗?有人认为法律规定法人可以享受的各种具体权利实际上也就是其权利能力的范围,那么法律还规定自然人不到法定年龄不准结婚、其法律行为无效,难道就是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限制?这显然不属于权利能力的范畴。法律对法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其实是对其所享有权利的限制,而非对能力的限制。 当然,因为法人和自然人两者的形态结构和基本价值毕竟存在明显差异,我们也承认这种差异,没有机械到用一个主体概念将他们完全一体化的程度,所以本文并没有否认法人的行为受性质上、法规上、目的上的限制,但本文质疑的是,是否这些限制都属于对法人能力的限制,这一点对于理论上的严谨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认为由于法人“先天性的缺陷”,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性质上的限制,而且仅仅只受到性质上的限制。“性质上的限制”指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法人不得享受负担,此权利义务即以自然人的身体或身份的存在为基础。就财产权而言,指以人的身体劳务为给付之债务;就人格权而言,指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等以自然人的身体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但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信用权等法人仍得享用;就身份权而言,继承权、亲权、家长权、亲属权等法人也无权享有。 但这些规定也并非没有一点异议。如继承权,此涉及遗产的分配问题,法律明文规定法人不得享有。但若死者生前以遗赠的方式将遗产归于法人,此法人是否享有事实上的继承权?二则一法人名誉权受损导致其内部成员精神痛苦,可否请求抚慰金?王泽鉴先生曾举一例:某甲散布不实消息,称一公司销售的牛肉汉堡混杂有马肉,乙公司生意锐减,公司内部员工精神痛苦。但依我国高法的解释:“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文认为法人名誉权受损

教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高一年级上册第四课第二节第一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识记劳动者主要权利和主要义务;理解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和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2、能力目标:通过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防止看问题的片面性。 3、情感和思想意识目标:通过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认识到提高职业技能的紧迫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激发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从思想上、知识上、身体上为未来就业做好准备,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4、品德目标:主要是从现在就培养每个学生的职业道德,从而培养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教学重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学难点: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教学方法:讲练相结合法 课型:授新课 教学环节: 组织教学(1分钟):了解学生出席情况 课堂教学课程(44分钟): 导入新课:(3分钟): 〔教师〕同学们,上课之前老师先来问你们一个问题:1994年7月5日,这是一个劳动工作编年史上不平凡的日子,这一天人们企盼已久的一部法律诞生了。同学们知道这部法律是什么吗? 〔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同学们都回答得很正确,这也表明同学们都很认真的预习过课本了,希望同学们能继续发扬下去) 〔教师〕这部劳动法从起草到颁布历经了15年,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长期缺乏劳动基本法律的落后状态从此结束,并开始逐步走向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的新局面。劳动法是一部全面规定劳动者权利与义务,保障各行各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又是怎样的呢? 授新课: (现在我们先一起来学习)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学习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是怎样的,这对下面的学习是十分有用的。) (一)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在我国,劳动者在国民经济的某个部门、某个行业中工作,虽然有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分,但一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虽然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岗位不同,植物也有高低之别,但每一个劳动者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由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与劳动者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通过劳动者实现权利与履行义务体现出来。 (那劳动者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先来学习) (二)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动者的权利的含义 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自然人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自然人一旦出生,法律即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在自然人生存期间,其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不得被限制或剥夺。 (一)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 在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以婴儿活着并离开母亲身体的时间为准。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这是因为,自然人只要活着出生,就依法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有资格取得和享受民事权利。即使活着出生的婴儿存活时间很短,在其存活期间,也同样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例如,在胎儿的父亲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为胎儿保留法定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未能活着出生,则该项遗产应由父亲的其他继承人重新分配;如果胎儿活着出生后死亡,即使其生存的时间很短,也依法取得了该项遗产的所有权。婴儿死后,该项财产即应作为婴儿的遗产,由婴儿的继承人继承。 (二)对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尚未出生的自然人(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为了使胎儿出生后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各国民法都作了特别的规定。有的国家(如瑞士)的民法规定,凡涉及对胎儿个人利益的保护,均视为胎儿已经出生。有的国家(如德国、日本)对胎儿利益应予以保护的事项,在立法上作了具体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但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父亲在母亲怀孕尚未分娩前死亡,在处理父亲的个人遗产的时候,必须为胎儿保留其应有的遗产份额。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问题时,应当一律视为胎儿已经出生。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例如,母亲因受

八年级政治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作者:刘海 导入新课 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具体说就是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得每个劳动者都成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都处在了主人翁的地位。在我国,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标签,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内容,它是由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者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是通过现实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体现出来的。下面我们就来学习本课第二节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讲授新课 第二节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板书) 一、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板书)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板书) (1)什么是劳动者的权利(板书) 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教师在帮助学生认识和掌握劳动者的权利这一概念时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劳动者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是由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本框题第1自然段的内容,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我国的劳动法是哪一年颁布的?它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着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我国的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全面规定劳动者权利和义务,保障各行各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长期缺乏基本法的落后状态从此结束,并开始逐步走向完整的劳动法体系的新局面。第三,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劳动者依照劳动法行使的权力和依照劳动法享受的利益这两个方面。这里的“行使的权力”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支配的力量,也就是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的各种有利因素。第三“权利”两字,一方面是指劳动者依法“行使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是指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利益”,它是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相对应的。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本框题的第2自然段的内容,思考并回答:在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主要权利?什么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各英权利的基础?为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的权利(板书) 这是劳动者依照劳动法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就业即劳动就业,是指一个人能够得到职业和参加工作。职业是一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由于人们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和所学专业知识的不同,因而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人以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证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宪法又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国家还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以提高他们的劳动就业能力。目前,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

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柳经纬* 权利能力,即我国法上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最为重要的资格。我们关于权利能力的认知,源于民法教科书,基本上也满足于民法教科书。然而,当我们深入探究一些问题时,将发现满足于民法教科书的层面是远不够的,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讨论。本文攫取其中若干基础理论层面的问题加以讨论,试图藉以展示权利能力的丰富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是否如笔者之愿,只有请业内行家和读者评判。 一、权利能力与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资格,又包括承担义务的资格,因而又可称为权利义务能力。〔1〕关于权利能力与主体资格(即人格)的关系,我国学界有两种主张:一是权利能力与人格属于等同的概念,可称为“同义说”。如梁慧星说:“民法上得为民事权利主体者,称为‘人’。得为民事权利主体之法律资格,称为‘人格’。此所谓‘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2〕这种观点为我国民法学界之通说,也是传统民法学之通说。二是权利能力与人格属于不同的概念,可称为“异义说”。江平指出:“人格和权利能力不是一个概念”,“人格是指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权利能力则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前者是主体的资格,后者是享有权利的资格。前者指条件,即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成为主体,后者指范围,即民事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范围。前者指前提,使主体可以享有权利的前提,后者指内涵,使主体可以享有权利的内涵。”〔3〕这种观点属于少数说。笔者认为,通说不足以解释法律生活的现实,理论上应采取“异义说”。按通说,权利能力等同于人格,但如果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存在差异的话,就必然得出民事主体的人格也存在差异的结论。然而从法律上看,民事主体的人格应当是无差异的、等同的。因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即人格。但是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权利能力却存在差异,并非“一律平等”。就自然人而言,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这只是指一般的权利能力而言,在某些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例如,基于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都不会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本国人完全相同的权利资格;基于社会经济秩序正常化的需要,法律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商业活动,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享有商事能力;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4〕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劳动的权利能力。〔5〕法人的情形也是如此,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目的限制,因此设立目的不同的法人,有着不同的权利能力,从事武器生产经营的公司与从事电器产品生产经营的公司,其权利能力不同;以“救死扶伤”为宗旨的医院与以完成国家国民教育为宗旨的学校,其权利能力也不相同;以从事营业为目的的公司与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慈善会,其权利能力就存在更大的差别。至于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其间权利能力的差异就更为显著,自然人具有自然属性,法人具有社会性,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所特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自然人也不得从事某些只能由法人从事的事业,如电信事业、邮政事业、军工生产、医药生产等。上述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在权利能力上存在的差异是明显的;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得出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律人格不同的结论。“异义说”将人格和权利能力区分开来,一方面维护了所有主体人格的平等性,另一方面为民事主体之间权利能力的差异性给出了合理的理论解释。依“异义说”,人格解决的是主体之所以为主体的资格问题,自然人之所以为民事主体,法人之所以为民事主体,在于其具有独立的人格。在主体的人格确定的前提下,民事主体能否享有哪些权利又能否承担哪些义务,亦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范围,则由权利能力来解决,不同的权利能力意味着主体之间能够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不同。笔者认为,人格与权利能力的区别还不止于此。人格是现代法律对自然人和社会组织的主体性的确认,而非赋予。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律不过是予以确认而已。基于这种确认而非赋予的特性,民事主体的人格各自独立,因而也就具有等同性或者平等性,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也无论自然人或法人存在多大的差别,其主体资格都是一样的;而且,由于确认而非赋予,因而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是不能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限制或者剥夺都会导致民事主体人格的差异,而有违现代法治的平等理念。然而,权利能力则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种资格。既为法律所赋予,那么法律就可以根据不同的主体赋予其不同的能力,如根据自然人与法人的属性不同而赋予不同的权利能力,根据法人设立的目的不同赋予不同的权利能力;而且,权利能力既为法律所赋予,那么法律也可以加以限制或者部分剥夺。在现代社会,法律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或者社会政策,总是对某些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加以限制的,如对未成年人劳动能力的限制,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能力的限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等,这种限制并不会导致对现代法治理念的违背。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多数情况下,人格的得失与权利能力的得失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例如,自然人出生时取得权利能力,同时也取得人格;自然人死亡时,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其人格也归于消灭。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其人格的取得与消灭也是如此,均为“始于其设立终于其解散”。这也是传统理论主张“同义说”,将权利能力等同于人格的原因。然而,笔者认为,“同义说”将权利能力与人格混同的根本原因是只看到权利能力与人格的起止,而没有看到权利能力的变化。实际上,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人格在其存续的过程中没有变化,但是其权利能力却是在发生着变化的。例如,依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劳动能力的取得在于年满16周岁之时,而非其出生之时;其结婚能力的取得也是在达到法定婚龄之时,而非出生之时;如果加入公务员队伍,那么其商事能力也将受到限制。至于法人,其权利能力受设立目的的限制,如果法人在其存续过程中,变更其目的,那么其权利能力也将随之发生变化。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的变动,进一步说明了权利能力与人格不应当是等同的概念,因此理论上应采取“异义说”而不宜采取“同义说”。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与差异性 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在民法学理论中属于常识。我国民法理论教学恢复之初,民法教科书在涉及到民法的平等性原则和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时,都会谈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问题,并且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是公民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原则的必然反映,甚至于把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视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所具有的法律人格的特性。〔6〕而且,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也是自然人在主体资格方面不同于法人的特征之一。因为法人的权利能力因业务范围不同而有区别,〔7〕各个法人设立的目的、任务不同,业务经营范围不同,决定了其权利能力的

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民法史上是一个历史发展、演进的过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为民事行为的资格,是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一种法律地位的确认。法律行为的生效,当事人需要有行为能力。从现代的人权观念来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开始于生命的开始,终于生命的结束。而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不应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之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确立,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维护交易的安全,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生命 “自然人”这一概念最早引入民法规定中是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在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首次使用“公民”的概念后,各国民法中有些使用“公民”的概念。“自然人”更多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公民”更多的强调作为权利主体的人的社会法律属性。在承认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国家或地区,自然人是属于私法范畴,而公民被认为是属于公法范畴。而在不承认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国家中,公民和自然人的差别不大。我国民法通则中是将“自然人”和“公民”两个概念并用,在民法学说中倾向“自然人”概念的使用。在民法长期发展过程中,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制度始终伴随着民法的演进而演进。同时,人

的问题在民法中,并不仅仅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者法律后果的承担者的问题,人,尤其是自然人,作为万物之灵,始终面临着一个“人应当怎样被看待、怎样被对待”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对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认识,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将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设立的制度价值入手对目前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些粗浅的分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有学者认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两个方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民法中能够享有权利的人,既是能够承担义务的人。因此,任何民事主体,既可以享有权利,也必须负担义务。当然,在某一个具体法律关系中,某人可能只享有权利,而对方只承担义务。例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就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二)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

劳动法(论述题)

社会保险的概念: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 1、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需要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基金。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者合理分担,并实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 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根据用人单位自己的经济实力,为了提高社会保险水平,自主地位劳动者建立起来,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补充保险制度。 3、储蓄性保险。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收入的情况,自愿以储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 论述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1、劳动关系概念: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概念: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根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规范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随之变化了,因此,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 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产生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论述我国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劳动权利能力指劳动者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特征: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3、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论述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本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论述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这是由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可分割性决定的。二是要求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 2、全面履行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劳动者一方按照法律与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全面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条件及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3、合作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互相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抗辩权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与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被排除在民法之外。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出”,即脱离母体;②“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①户籍证明; ②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③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赋予所有的自然人。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主要有: ①国籍。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 ②年龄。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③性别。例如,在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②为胎儿保留

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一)

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一) 权利能力,即我国法上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最为重要的资格。我们关于权利能力的认知,源于民法教科书,基本上也满足于民法教科书。然而,当我们深入探究一些问题时,将发现满足于民法教科书的层面是远不够的,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讨论。本文攫取其中若干基础理论层面的问题加以讨论,试图藉以展示权利能力的丰富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是否如笔者之愿,只有请业内行家和读者评判。 一、权利能力与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资格,又包括承担义务的资格,因而又可称为权利义务能力。1]关于权利能力与主体资格(即人格)的关系,我国学界有两种主张:一是权利能力与人格属于等同的概念,可称为“同义说”。如梁慧星说:“民法上得为民事权利主体者,称为‘人’。得为民事权利主体之法律资格,称为‘人格’。此所谓‘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2]这种观点为我国民法学界之通说,也是传统民法学之通说。二是权利能力与人格属于不同的概念,可称为“异义说”。江平指出:“人格和权利能力不是一个概念”,“人格是指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权利能力则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前者是主体的资格,后者是享有权利的资格。前者指条件,即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成为主体,后者指范围,即民事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范围。前者指前提,使主体可以享有权利的前提,后者指内涵,使主体可以享有权利的内涵。”3]这种观点属于少数说。笔者认为,通说不足以解释法律生活的现实,理论上应采取“异义说”。按通说,权利能力等同于人格,但如果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存在差异的话,就必然得出民事主体的人格也存在差异的结论。然而从法律上看,民事主体的人格应当是无差异的、等同的。因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即人格。但是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权利能力却存在差异,并非“一律平等”。就自然人而言,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这只是指一般的权利能力而言,在某些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例如,基于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都不会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本国人完全相同的权利资格;基于社会经济秩序正常化的需要,法律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商业活动,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享有商事能力;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4]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劳动的权利能力。5]法人的情形也是如此,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目的限制,因此设立目的不同的法人,有着不同的权利能力,从事武器生产经营的公司与从事电器产品生产经营的公司,其权利能力不同;以“救死扶伤”为宗旨的医院与以完成国家国民教育为宗旨的学校,其权利能力也不相同;以从事营业为目的的公司与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慈善会,其权利能力就存在更大的差别。至于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其间权利能力的差异就更为显著,自然人具有自然属性,法人具有社会性,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所特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自然人也不得从事某些只能由法人从事的事业,如电信事业、邮政事业、军工生产、医药生产等。上述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在权利能力上存在的差异是明显的;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得出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律人格不同的结论。“异义说”将人格和权利能力区分开来,一方面维护了所有主体人格的平等性,另一方面为民事主体之间权利能力的差异性给出了合理的理论解释。依“异义说”,人格解决的是主体之所以为主体的资格问题,自然人之所以为民事主体,法人之所以为民事主体,在于其具有独立的人格。在主体的人格确定的前提下,民事主体能否享有哪些权利又能否承担哪些义务,亦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范围,则由权利能力来解决,不同的权利能力意味着主体之间能够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不同。笔者认为,人格与权利能力的区别还不止于此。人格是现代法律对自然人和社会组织的主体性的确认,而非赋予。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律不过是予以确认而已。基于这种确认而非赋予的特性,民事主体的人格各自独立,因而也就具有等同性或者平

劳动法知识点整理

劳动法 一、题型 (一)辨析题(单选)2*10 (二)名词解释5*4 (三)论述题10*1+20*1 (四)案例分析15*2 二、重点(按章节整理) 第一章: 一、我国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中的是狭义的概念) (1)狭义劳动法的概念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综合性法律。 (2)广义劳动法的概念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关系 (一)定义(《劳动法》中的是狭义的概念) 1、广义: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 2、狭义(劳动法):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二)特征(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1、与劳动(过程)有直接联系。 2、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录用了劳动者,产生了隶属关系。 4、职业性、有偿性劳动而发生的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1、主体不同 2、用工双方的关系不同 3、报酬支付形式不同 4、法律的适用不同 5、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6、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第三章: 一、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六)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七)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简单来说: 1、劳动权:(首要地位) 2、劳动报酬权包括:(1)报酬协商权(2)报酬请求权(3)报酬支配权。 3、劳动保护权——休息权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5、生活保障权 6、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7、合法权益保护权 第四章: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一)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二)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法规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三)是一种双务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四)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只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的保障。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书本P55 1、范畴不同 2、形成前提条件不同 3、内容和效力不同 4、体现的意志不同 5、范围不同: 四、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16周岁开始、退休终止);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可分割的。(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开始,死亡结束;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开始,死亡结束)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

公司的行为能力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360docs.net/doc/b81645073.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360docs.net/doc/b81645073.html,/ 公司的行为能力 1.公司行为能力的涵义。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依照通说,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不仅表现在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而且表现在公司行为能力的范围和内容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也是相一致的,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这也是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制度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制度不同的地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都是一致的,但行为能力各有不同——包括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包括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就存在差异,不同的法人享有不同的权利能力,而由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一致性,所以不同的法人也就具有了不同的行为能力。法人行为能力的差异是由于其权利能力的差异导致的,而不像自然人那样其行为能力的差异是由于年龄、智识状况决定的。 2.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方式。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团体人格,它在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行为时,与自然人有所不同。首先,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它必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公司的法人机关就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公司的法人机关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它们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进行公司的意思表示。其次,公司的行为能力体现在对外行为的实施上,公司的对外行为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实施,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13条)。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的意思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法律行为、为公司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自身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包括权利和义务由公司承受。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给民事主题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了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取得实际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了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活动时取得的,他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可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者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力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或剥夺其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包含以下含义: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本质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 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为您推荐】钢城区律师金凤区律师夏津县律师涟水县律师崇州市律师赣榆县律师黄州区律师浏阳市律师 很多人认为只有年满18周岁的人才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及应该履行的义务。其实不然,就民法而言,每个人生下来的那一刻开始就享有民事权利,只是限于自身条件无法去行事。那么到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有分为哪几种情况呢?下面律伴小编将为您解答! 我国民法律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至于何种状况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护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两种: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地法定代现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

第九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A.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B.法院地法 C.当事人的属人法 D.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2.对于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许多国家认为() A.应由失踪者的国籍国管辖 B.应由失踪者的住所地国管辖 C.原则上是由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在一定条件下可由其住所地或居所地国管辖 D.申请人的住所地国管辖 3.从实务上看,各国法院在对外国人作死亡宣告或失踪宣告时,一般都适用() A.外国法 B.内国法 C.国际法 D.国际惯例 4.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原则上依()A.当事人的属人法 B.法院地法 C.行为地法 D.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5.关于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多数国家主张() A.只能由被宣告禁治产者本国法院管辖 B.只能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居住地国法院管辖 C.由申请宣告者本国法院管辖

D.原则上由被宣告禁治产者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由其居住地国法院管辖 6.关于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即它的特别权利能力的范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 A.法人的本国法 B.法人的住所地法 C.法人的属人法 D.重叠适用法人的属人法和内国法7.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我国实践中的做法()A.依法人的本国法 B.依法人的住所地法 C.重叠适用法人的本国法和内国法 D.重叠适用法人的住所地法和内国法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行为地法对属人法的限制一般不适用于() A.亲属法领域 B.继承法领域 C.处理外国不动产的法律行为能力 D.财产法上的交易 2.关于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各国的立法例有() A.适用禁治产人本国法 B.适用法院地法C.重叠适用禁治产人本国法和法院地法 D.分别适用禁治产人本国法和法院地法 三、判断题 1.由于各国法律均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问题不会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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