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活动场地主文件编制指导原则

药品经营活动场地主文件编制指导原则
药品经营活动场地主文件编制指导原则

药品经营活动场地主文件编制指导原则

(试行)

一、概述

(一)药品经营活动场地主文件(以下简称SMF)应当由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企业编写,包括企业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场地开展的经营活动(如药品经营范围;药品委托或受托储存、运输;场地建筑物是否储存非药品等)、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相关信息。

如系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或按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管理的企业,SMF需要描述储存、运输等相关单元操作活动情况,包括委托方或受托方详细信息。

(二)SMF是参与药品经营活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组成部分,应当保持受控和持续更新。SMF应有版本号和修订周期。在修订周期内SMF及其附件可根据需要标识修订次数等信息。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管理SMF,应当确保在现场检查时,提供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质量体系的近期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企业可提交SMF电子版。但现场检查时应至少有一份最新版本纸质文件。纸质文件应为A4纸打印,并与电子版文件保持一致。

(三)企业SMF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编制,尽量采用图表、统计数据或使用质量管理工具分析,而非单纯用文字描述,确保SMF内容简洁明了,并对SMF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药品委托储存、运输有多个经营活动场地,可分别参照本指导原则编制并作为SMF附件。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MAH)、境外MAH 在鄂代理人(以下简称D-MAH)自行或委托销售药品,可参照本文件格式内容要求及药品生产场地主文件基本信息等编制SMF。

(五)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必须遵守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依法依规保证药品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记录和数据可靠性,且不得通过编写或更新SMF替代。

二、目的

本文件目的是指导参与药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自检、接受第三方质量审核或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如何提交质量体系信息,以保证药品经营活动持续合法合规。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与参与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或在鄂管理机构、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等。

本指导原则也适用于MAH和D-MAH有关药品经营活动场地。

但疫苗MAH和D-MAH、疫苗受托储存运输企业除按本指导原则提交SMF时,还应按照《疫苗流通活动质量安全风险报告指南》要求报告相关内容。

四、主文件内容

(一)一般信息

1.企业联系信息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经营活动场地(如仓库等)地址。例如:委托储存、运输可以列表描述;

—场地地址可以附上电子地图(百度或高德)信息,以便查询或定位导航;

—企业联系方式以及24小时紧急联系人电话(以备产品发生问题或者出现召回情况)。

2.该场地获得许可或报告(即告知承诺)的药品经营活动—提供相关监管机构签发的有效药品经营活动许可和报告公告信息文本复印件(附件1),如监管机构没有签发经营许可或报告情况,应当予以说明;

—简要描述由相关监管机构许可或报告的企业经营方式(含委托药品销售、储存)、经营规模等;

—列出该场地目前经营活动涉及的品种范围、储存条件及其主要品种类别清单(附件2),必要时可描述品种评审计算机系统管理控制情况;

—近三年企业接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合规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时间和实施检查的监管机构名称及国家。如果有,请提供当前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合规证明文件(附件3),包括相关数据库链接方式信息等。

3.该场地进行的其他经营活动

—如企业有非药品经营活动情况,请说明。

4.近三年场地变更情况

—如有药品经营场地许可或报告(包括药品第三方物流服务

供应商)变更情况,请说明。

(二)参与药品经营活动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1.质量管理体系

—简要描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执行或参考的标准;

—企业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养护、储存、销售、运输及其负责人的组织机构图,包括高级管理层等,应当列出职位/职务;包括高级管理层在内的质量体系相关职责;

—从事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养护、储存、销售、运输的员工数量;

—近三年关键岗位人员如有变更,请说明。

2.供应商和购货客户的管理

—简述供应商、购货客户资质确认与变更数量统计数据,可分类描述供应商或客户原因变更。如供应商、购货客户数量庞大时可以描述相关供应商和客户计算机管理系统管控情况;

—简述企业涉及药品供应商外部质量审核情况;

—简述采取何种措施确保药品供应链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包括未通过资质审核的供应商和客户不合规清单、品种清单等;

—委托药品运输情况;

—提供供应商和购货客户的资质或有效证明文件审核情况,必要时提供供应商销售人员的授权以及购货客户采购人员、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核实情况统计数据及不合规人员清单(附件4),或描述购销人员上述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情况;

—提供未非法购销药品、未不合规储存运输的申明承诺文

件。

3.质量风险管理

—简述企业质量风险管理方法及质量风险管理工具应用情况;

—质量风险管理的范围和重点,如质量体系全部或某一系统进行的风险管理活动;

—对冷藏冷冻药品管理、特药管理药品等运用质量风险管理工具评价其药品供应链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描述。

(三)仓库和设施设备

1.仓库

—简述仓库情况,包括场地面积和建筑物名称等,如不同建筑物经营的品种面向不同市场(如仅供出口或湖北市场等),应当在特定市场的建筑物上注明;

—简述经营区域规模情况,附企业总平面布局图、温湿度监控、虫控、消防、视频等设施设备布局图、经营场所和仓库储存区域的平面图,标明比例(附件5)。

2.设施设备

—列出库房主要设施设备清单(附件6);

—校验、确认与验证

(1)提供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进行定期自行校验或者检定报告;

(2)提供固定温湿度监测系统(如冷库、冷藏柜等)验证或确认报告;

(3)提供移动温湿度监测系统(如冷藏冷冻运输设施、保

温箱等)验证或确认报告;

—如停用,请提供起止时间、向省局各分局告知书面文件及有关再验证或确认报告;

—简述与药品经营活动质量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验证或确认情况;

—近三年计算机管理系统及温湿度监控设施设备(固定和移动的设施设备)变更情况(附件7)。

(四)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运输

—提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供应商对企业质量审核情况及其质量协议,必要时列表描述提供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链接信息;

—简述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供应商药品质量评审情况;

—简述近三年收货与验收时发现不合格药品,包括假劣药品情况,必要时列表描述或提供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链接信息(附件8);

—简述近三年药品储存与养护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和超过有效期药品料情况,必要时列表描述提供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链接信息;

—简述药品有效期自动跟踪、近效期预警和超过有效期控制措施;

—提供有无非法销售药品相关声明或承诺文件(可在其他声明承诺文件一并提供);

—提供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的实时监测温度数据月度趋势分析综述情况,重点描述偏差及超标(OOS)记录及其预防纠正措施(附件9);

—简要描述投诉处理、产品缺陷与召回(包括追回)管理情况,必要时列表(附件10)。

(五)自检和外部审核

—简要描述企业自检情况,重点说明自检计划中涉及范围的选择标准、自检实施以及预防纠正措施;

—MAH及其相关监管机构质量审核和监督检查缺陷(附件11)。

(六)特殊药品管理情况(如有)

—特殊管理药品涉及四(一)至四(五)内容专述;

—提交按月度分品规和单位进行购进、销售等流向分析综述情况,重点描述与同期近三年数据比较有无异常情况;

—如存在购销等流向异常情况,应提交分析处理报告以及预防纠正措施。

(七)其他信息

—近三年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药品监管部门查处情况,如有请说明;

—近三年在本企业进行药品抽样检验情况,如有请说明;

—近三年其他涉及质量管理体系变更情况,包括企业组织结构、体系文件等关键要素变更、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在职在岗履行职责;

—协助MAH实施药品召回情况;

—年度药品退货情况分析;

—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超方式(如使用非受控计算机系统经营药品)等行为申明。

五、SMF附件

附件1 有效药品经营活动许可和报告文本复印件

附件2 经营活动场地涉及的品种范围、储存条件及其主要品种类别清单

附件3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合规证明文件

附件4 购销人员授权及身份证明核实信息及不合规人员清单

附件5 经营活动场地总平面布局图、功能分区及设施设备布局图

附件6 各场地仓库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附件7 近三年质量系统变更清单,包括计算机管理系统及温湿度监控设施设备变更

附件8 近三年不合格药品清单及处理情况

附件9 近三年偏差及超标(OOS)清单及预防纠正措施情况

附件10 近三年质量投诉处理、退货、产品缺陷与召回情况清单

附件11 MAH及其相关监管机构质量审核或监督检查缺陷复印件

可灭菌与非最终灭菌分类指导原则

的,且抽检样品的数量有限,故抽检的结果不能真实代表整批产品的无菌状态。国际上更为注重无菌保证工艺的设计是否合理、所用的设备与工艺是否经过充分的验证,在此基础上,切实按照验证后的工艺进行生产,这样才能保证灭菌(无菌)工艺的可靠性。 在业界,常用“无菌保证水平”(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SAL)概念来评价灭菌(无菌)工艺的效果,SAL的定义为产品经灭菌/除菌后微生物残存的概率。该值越小,表明产品中微生物存在的概率越小。为了保证注射剂的无菌安全性,国际上一致规定,采用湿热灭菌法的SAL不得大于10-6,即灭菌后微生物存活的概率不得大于百万分之一;而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产品,其SAL一般只能达到10-3,故仅限于临床必需注射给药而确实无法耐受终端灭菌的产品。无菌生产工艺只适用于粉针剂或部分小容量注射剂。 一、注射剂剂型选择的原则 注射剂包括大容量注射剂(50ml以上)、小容量注射剂(20ml以下)以及粉针剂三种剂型。不同的剂型所采用的灭菌工艺可能不同,进而会影响产品的SAL,因此在评价无菌保证工艺时,需首先评价剂型选择的合理性。 在遵循剂型选择一般原则的基础上,从无菌保证水平的角度考虑,注射剂剂型选择的一般原则如下:

1.首先要考虑被选剂型可采用的灭菌工艺的无菌保证水平的高低。原则上首选剂型应能采用终端灭菌工艺(F0≥8),以保证SAL≤10-6。 2.对于有充分的依据证明不适宜采用终端灭菌工艺(F0≥8)且临床必需注射给药的品种,可考虑选择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剂型。通常无菌生产工艺仅限于粉针剂或部分小容量注射剂。 3.注射剂中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粉针剂之间的互改,如无充分的依据,所改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不得低于原剂型。 二、无菌保证工艺的技术要求 1.大容量注射剂 (1)应采取终端灭菌工艺,建议首选过度杀灭法(F0≥12),如产品不能耐受过度杀灭的条件,可考虑采用残存概率法(8≤F0<12),但均应保证产品灭菌后的SAL不大于10-6。采用其它F0值小于8的终端灭菌条件的工艺,原则上不予认可。 (2)如产品不能耐受终端灭菌工艺条件,应尽量优化处方工艺,以改善制剂的耐热性。如确实无法耐受,则应考虑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注册分类1、2、5.1类)(征求意见稿)

附件4-1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注册分类1、2、5.1类) (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受理部门 (1) 三、资料基本要求 (1) (一)申请表的整理 (1)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 四、形式审查要点 (2) (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2) (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 (2) (三)申请表审查要点 (3) (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5) (五)其他提示 (9) 五、受理审查决定 (11) (一)受理 (11) (二)补正 (11) (三)不予受理 (11) (四)受理流程图 (11) 六、其他 (12) 七、附件 (12) 1.化学药品1、2、5.1类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12) 2.参考目录 (14)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注册分类1、2、5.1类 一、适用范围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2、5.1类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二、受理部门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资料基本要求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应根据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格式整理,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 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其中至少两份为原件;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1套综述资料(应包含模块一、模块二),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综述资料中的申请表应为原件),具体要求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1

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2014

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根据本指导原则进行分类,附件列举了部分缺陷事例及其分类情况,旨在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指导药品检查机构(人员)对发现的缺陷进行科学评定。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等检查工作;在药品飞行检查中,涉及药品GMP执行情况的,也可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和判定。 一、缺陷的分类 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具体举例见附件1~3) (一)严重缺陷 严重缺陷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缺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 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 2.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严重风险; 3.有文件、数据、记录等不真实的欺骗行为;4.存在多项关联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二)主要缺陷 主要缺陷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缺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主要缺陷:1.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较大风险; 2.不能按要求放行产品,或质量受权人不能有效履行其放行职责; 3.存在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三)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缺陷。 二、产品风险分类 企业所生产的药品,依据风险高低分为高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 (一)高风险产品以下产品属高风险产品:1.治疗窗窄的药品; 2.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包括微量交叉污染即能引发健康风险的药品,如青霉素类、细胞毒性、性激素类药品); 3.无菌药品; 4.生物制品(含血液制品); 5.生产工艺较难控制的产品(是指参数控制的微小偏差即可造成产品不均一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如:脂质体、微球、某些长效或缓释、控释产品等)。 (二)一般风险产品 指高风险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 三、风险评定原则 对现场检查所发现的缺陷,应根据其缺陷严重程度以及产品风险分类,综合判定其风险高低。风险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评定的风险与缺陷的性质和出现次数有关。(二)所评定的风险与产品风险类别有关。(三)所评定的风险与企业的整改情况有关。当企业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的缺陷,表明企业没有整改,或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缺陷再次发生,风险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上升一级。 四、检查结果判定 检查结果判定按照《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第24条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严重缺陷(举例) 2.主要缺陷(举例) 3.一般缺陷(举例)

药品分类指导原则

上海市零售药店药品分类与陈列管理指导原则 (不含中药饮片) 前言 为规范本市零售药店药品的分类陈列,提升上海药品流通行业的社会文明形象,推进医药零售业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零售药店管理、药品分类管理的法规及行政规章,在市药品监管部门指导下,广泛征求药品零售企业及业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特起草《上海市零售药店药品分类与陈列管理指导原则(不含中药饮片)》(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由于中药饮片的陈列管理已有明确的规程和要求,本“指导原则”不作重述。行业内各零售企业涉及中药饮片陈列管理,应严格执行有关中药饮片陈列以及格斗管理规定。 本指导原则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提出并解释,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参与研讨和修订。 本指导原则的起草单位有: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以及上海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复美益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海雷允上西区药品零售有限公司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本指导原则的附录为规范性附件。 本指导原则起草人:陆国平、何怀卿、柯 琴、陈 惠、周静静、吴 娟、楊 晹、缪秀红、贡国芳、王云萍、张 瑜、杨凌云、朱立波、陆湘萍。 本指导原则于2011年9月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指导原则规定了上海市零售药店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分类与陈列管理的通用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零售连锁公司下属的直营门店和加盟门店、社会单体药店、超市药柜。 2.规范性引用文件及资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版)》国药监管局(局令第20号)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管局(局令第10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食药监管局(局令第24号) 《关于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399号) 《关于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试行意见》沪食药监流通[2005]783号 《中国药典(2010年版)》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中国常用药品集》

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完整版

分级护理指导原则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分级护理制度 一、特级护理护理依据及要点 二、一级护理护理依据及要点

依据: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要点: 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3、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4、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5、根据患者生活能力,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使患者清洁舒适。 三、二级护理护理依据及要点 四、三级护理护理依据及要点

化学药物申报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物申报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 技术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目录 一、概述 (3) 二、资料格式与内容 (4) (一)临床试验与文献总结 (4) 1、临床试验总结 (5) 1.1生物药剂学研究总结 (5) 1.2临床药理学研究总结 (5) 1.3临床有效性总结 (6) 1.3.1受试人群 (7) 1.3.2有效性研究结果及比较 (7) 1.3.3不同受试人群间结果比较 (7) 1.3.4与推荐剂量和给药方法相关的临床信息 (8) 1.3.5长期疗效与耐受性问题 (8) 1.4临床安全性总结 (8) 1.4.1用药/暴露情况 (8) 1.4.2不良事件 (9) 1.4.3 实验室检查指标评价 (11) 1.4.4与安全性相关的症状体征和其他发现 (12)

1.4.5特殊人群的安全性 (12) 1.4.6 上市后数据 (13) 2、临床试验文献总结 (13) (二) 临床试验总体评价 (13) 1、立题分析 (14) 2、生物药剂学总体评价 (14) 3、临床药理学总体评价 (14) 4、有效性总体评价 (15) 5.安全性总体评价 (16) 6、获益与风险评估 (17) 三、名词解释 (17) 四、参考文献 (18) 五、著者 (18)

化学药物申报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一、概述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的要求,化学药品注册申报时应提供的第28项申报资料为“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目前国内尚无该综述撰写的指导性文件。现参考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简称ICH)申报资料中通用技术文件(The 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临床部分的相关技术要求,在充分考虑国内药品注册现状的基础上,制定“临床试验资料综述”撰写的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本指导原则),其格式和内容与“化学药物申报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系列指导原则中“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和“临床试验报告撰写的格式与内容”技术指导原则相衔接。 临床试验资料综述,是药品注册所必需的临床信息的总结与评价,包括临床试验与文献总结和临床试验总体评价两部分。在不同注册类别和不同注册阶段,临床试验资料综述内容的侧重不同。 (一)临床试验与文献总结 是指与研究药物有关的临床试验与文献信息的详尽的事实性总结。根据国内注册实际,将临床试验与文献总结分为两部分: (1)研究药物的临床试验总结; (2)临床试验文献总结。 不同注册分类药物,其临床试验文献总结可有所不同:

抗菌药物分级目录.doc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精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原则和卫办医发〔2009〕38号)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三、督导、考核办法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及医务科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编号: 【H】G P H 3-1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二○○五年三月

目 录 一、概述 (1) 二、杂质的分类 (2) 三、分析方法 (3) (一)分析方法的选择 (3) 1、有机杂质的分析方法 (3) 2、无机杂质的分析方法 (3) (二)分析方法的验证 (5) (三)有机杂质的定量方法 (6) 四、杂质检测数据的积累 (7) 五、杂质限度的制订 (9) (一)有机杂质的限度确定 (10) 1、创新药物 (10) 2、仿制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12) 3、其它新药 (12) (二)无机杂质的限度确定 (12) 六、临床研究申请与上市生产申请阶段的杂质研究 (13) 七、结语 (13) 八、名词解释 (14) 九、附件 (14) 附件1:原料药的杂质限度 (14) 附件2:制剂的杂质限度 (14) 附件3:决策树 (15) 十、参考文献 (15) 十一、著者 (16)

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任何影响药物纯度的物质统称为杂质。杂质的研究是药品研发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准确地分辨与测定杂质的含量并综合药学、毒理及临床研究的结果确定杂质的合理限度。这一研究贯穿于药品研发的整个过程。由于药品在临床使用中产生的不良反应除了与药品本身的药理活性有关外,有时与药品中存在的杂质也有很大关系。例如,青霉素等抗生素中的多聚物等高分子杂质是引起过敏的主要原因。所以规范地进行杂质的研究,并将其控制在一个安全、合理的限度范围之内,将直接关系到上市药品的质量及安全性。 本指导原则是在借鉴国外相关指导原则[1][2]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新药研发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目的是为我国的药品研发提供有益的指导,从而提高药品的质量,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由于新药研究的探索性很强,每种药品的具体研究情况差异有可能很大,本指导原则不可能涵盖杂质研究的全部,仅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特殊情况下,研究单位可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对杂质进行研究,只要能用科学的数据证明药品中存在的杂质可被控制在安全、合理的范围内,就达到了杂质研究的目的。本指导原则涵盖的范围包括新的及仿制已有国家标准的化学原料药及制剂。发酵工艺生产的抗生素类药物一般不包括在本原则的讨论范畴,但如有可能,也建议参考本原则的有关要求。由于我国对临床研究也实行行政审批的管理,所以,本指导原则不仅适用于上述药品的上市生产申请,也

ICH指南分类

ICH指南分类 2005年11月ICH执行委员会接受了一套用于ICH指导原则的新编码法则,并与当月正式执行。 ICH的论题主要分为四类,因此ICH根据论题的类别不同而进行相应的编码分类: 1. “Q”类论题:Q代表QUALITY,指那些与化工和医药,质量保证方面的相关的论题。 2. “S”类论题:S代表SAFETY,指那些与实验室和动物实验,临床前研究方面的相关的论题。 3. “E”类论题:E代表EFFICACY,指那些与人类临床研究相关的课题。 4. “M”类论题:M代表MULTIDISCIPLINARY, 指那些不可单独划入以上三个分类的交叉涉及的论题。同时M又细 分为5个小类 M1: 常用医学名词(MedDRA) M2: 药政信息传递之电子标准 M3: 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临床前研究时间的安排 M4: 常规技术文件(CTD) M5: 药物词典的数据要素和标准 Quality质量 Q1: Stability稳定性 Q1A(R2): Stability Testing of New Drug Substances and Products 新原料药和制剂的稳定性试验 Q1B: Photostability Testing of New Drug Substances and Products 新原料药和制剂的光稳定性试验 Q1C: Stability Testing for New Dosage forms 新剂型的稳定性试验 Q1D: Bracketing and Matrixing Designs for Stability Testing of Drug Substances and Drug Products 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试验的交叉和矩阵设计 Q1E: Evaluation of Stability Data 稳定性数据的评估 Q1F: Stability Data Package for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s in Climatic Zones III and IV 在气候带III和IV,药物注册申 请所提供的稳定性数据 Q2: Analytical Validation分析验证 Q2(R1): Validation of Analytical Procedures: Text and Methodology 分析程序的验证:正文及方法论 Q3: Impurities 杂质 Q3A(R2): Impurities in New Drug Substances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Q3B(R2): Impurities in New Drug Products (Revised Guideline) 新制剂中的杂质 Q3C(R3): Impurities: Guideline for Residual Solvents

抗菌素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素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为提高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及减少细菌耐药性,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现象,根据《指导原则》将抗生素分三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处方医师开具。 2、限制使用——主治以上医师开具 3、特殊使用——主任医师开具 二、分级管理办法 1、非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指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如青霉素、氯霉素、先锋5号等; 2、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是相对于非限制抗菌药物来说的。在疗效、安全、对细菌耐药性影响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药品价格也相对较高,这类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如三代的头孢类抗生素。 3、特殊性使用的抗菌药物:是指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价格昂贵的药品。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以下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 (1)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 (2)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安培南/西司他丁、美洛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朵利培南; (3)多肽类与其他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基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利奈唑烷; (4)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伏利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

使用误区 虽然滥用抗生素并非消费者的本意,但由于对抗生素相关知识的不了解,很多消费者都或多或少地陷入了一些使用抗生素的误区,这就是很多抗生素被滥用的源头所在。针对这种现状,两位专家一一剖析了消费者在使用抗生素中的9大误区。 误区1:抗生素=消炎药抗生素不直接针对炎症发挥作用,而是针对引起炎症的微生物起到杀灭的作用。消炎药是针对炎症的,比如常用的阿司匹林等消炎镇痛药。 多数人误以为抗生素可以治疗一切炎症。实际上抗生素仅适用于由细菌引起的炎症,而对由病毒引起的炎症无效。人体内存在大量正常有益的菌群,如果用抗生素治疗无菌性炎症,这些药物进入人体内后将会压抑和杀灭人体内有益的菌群,引起菌群失调,造成抵抗力下降。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局部软组织的淤血、红肿、疼痛、过敏反应引起的接触性皮炎、药物性皮炎以及病毒引起的炎症等,都不宜使用抗生素来进行治疗。 误区2:抗生素可预防感染抗生素仅适用于由细菌和部分其他微生物引起的炎症,对病毒性感冒、麻疹、腮腺炎、伤风、流感等患者给予抗生素治疗有害无益。抗生素是针对引起炎症的微生物,是杀灭

国际疾病分类及手术与操作编码指导原则

国际疾病分类及手术与操作编码指导原则 疾病分类 (一)编码查找方法、主导词查找方法 第一步:确定主导词; 第二步:在索引中查找编码; 第三步:核对编码。 确定主导词有九种方法: 1.主要是由疾病诊断中的临床表现担任,常被置于诊断术语尾部; 2.疾病的病因常可作为主导词,不过细菌、病毒虽然是病因,但不 能作为主导词,因此要以临床表现作为主导词; 3.以人名、地名命名的疾病(包括综合症)可以直接查找 4.寄生虫病直接查“侵染”; 5.“综合症”可以直接作为主导词,但以下的修饰词不含有人名、 地名; 6.以“病”结尾的诊断,首先要按全名称查找(去除明显的修饰词), 如果查不到可以将“病”作为主导词; 7.第15章妊娠、分娩、产褥期是对其并发症的分类,从时间上可分 为三个阶段,妊娠阶段的并发症主要以“妊娠”作为主导词,分娩阶段的主导词主要以“妊娠”为主导词,产后阶段的并发症主要以“产褥期”为主导词; 8.损伤如果指出了类型如:脱位、撕裂,就要以损伤的类型为主导 词,如果指出的是砍伤、穿刺伤等具有开放性的损伤,要以“伤

口”为主导词,没有指出任何情况的以“损伤”为主导词; 9.解剖部位一般不做主导词,但部位作为被修饰词时,可作主导词。 10.ICD—10三部分索引常见主导词: 疾病和损伤性质索引:常采用医学术语、名词或形容词、疾病的临床表现词汇为主导词。 药物和化学制剂表索引:采用药物和化学制剂的名称为主导词。(二)基本编码规则 1、单一编码与多数编码:统计报表只要求一个主要编码,三级医院 至少采用5个疾病诊断编码和3个手术操作名称编码才可以满足各方面的需要。 2、编码级别:有亚目的必须编码至亚目。统计报表只要求编码到亚 目。ICD-10中有一些类目没有亚目编码,如:新生儿破伤风(A33),这时只有编码至类目。对三级医院要求编6位数扩展码,对于手册中没有的疾病编码各医院可以采用临时增加六位数编码。 3、慢性病急性发作:原则上按急性病编码,但对于一些在治疗中没 有其他特异性治疗的,仍将按慢性病编码。例如: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加重要编码于:J44.1(未特指的慢性支气管炎中)。 4、怀疑诊断:在病人出院后仍不能做出肯定诊断时,按下列方法处 理: ①只有一个怀疑诊断,要假定为实际情况编码,如可疑肝炎,按 肝炎编码。 ②当一个症状或体征后面跟随一个和多个怀疑诊断时,只编症状

7.《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 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第三章分级护理要点 第十二条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 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一)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二)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三)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三条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下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经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分级原则 第二条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第三条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药物。 第四条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第三章临床用药选择原则 第五条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指导原则》,根据感染

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指导原则》中“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的有关要求合理选择。 第六条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 菌药物进行治疗。 第七条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第八条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 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应具有严格的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并经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须有审批表,最后由院长签字才可以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不在门诊使用。 第九条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十条全院所有住院病人、门诊病人及危重患者的抗菌治疗,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与督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试题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试题库 姓名科室分数 一、单项选择 1、老年人和儿童在应用抗菌药时,最安全的品种是( C ) A 氟喹诺酮类 B 氨基糖苷类 C β—内酰胺类 D 氯霉素类 2、亚胺培南、美罗培南等青霉烯类抗菌药主要用于( A ) A 革兰氏阴性产酶菌 B 革兰氏阳性产酶菌 C 真菌 D 支原体 3、对产生超广谱β–内酰胺酶的细菌感染的患者进行治疗时宜首选类抗生素。(A ) A 碳青霉烯类 B 氯霉素类 C 大环内酯类 D 氨基糖苷类 4、引起医院内感染的致病菌主要是( B ) A 革兰阳性菌 B 革兰阴性菌 C 真菌 D 支原体 5、在细菌所引起的医院内感染中,以感染在我国最常见。( C ) A 尿路感染 B 术后伤口感染 C 肺部感染 D 皮肤感染 6、抗菌药物的选择及其合理使用是控制和治疗院内感染的关键和重要措施,以下哪项说法 不正确 ( D ) 。 A病毒性感染者不用 B 尽量避免皮肤粘膜局部使用抗菌药物C 联合使用必须有严格指征 D 发热原因不明者应使用抗菌药物

7、下列哪种手术宜预防性应用抗生素( D ) A 疝修补术 B 甲状腺腺瘤摘除术 C 乳房纤维腺瘤切除术 D 开放性骨折清创内固定术 8、耐甲氧西林的葡萄球菌(MRSA)的治疗应选用(D ) A 青霉素 B 头孢拉啶 C 头孢哌酮 D 万古霉素 9、预防用抗菌药物药缺乏指征(无效果,并易导致耐药菌感染)的是(D ) A 免疫抑制剂应用者 B 普通感冒、麻疹、病毒性肝炎、灰髓炎、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有发热的患者 C 昏迷、休克、心力衰竭患者 D 以上都是 10、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中属 于( A ) A 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B 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C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 D 以上都不是 11、青霉素G最常见的不良反应是( D ) A 肝肾损害 B 耳毒性 C 二重感染 D 过

《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二〇二一年二月

一、概述 (1) 二、临床变更分类 (1) (一)重大变更 (1) (二)中等变更 (4) (三)微小变更 (5) 三、临床变更程序 (6) (一)补充申请 (6) (二)备案管理 (7) (三)年度报告 (7) (四)其它 (7) 四、临床变更技术要求 (8) (一)变更研究技术考虑 (8) (二)变更申报资料要求 (9) 参考文献 (11) 著者 (12)

一、概述 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是指,药品获准上市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于临床安全有效使用药品的需要,对药品的适应症、适用人群范围、用法用量、药品说明书安全性信息、药物警戒计划等事项进行的变更。药品上市后临床变更管理属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导原则明确了药品在中国获准上市后的临床变更事项,并基于变更大小及其对药品临床安全有效使用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程度进行了分类,细化了不同分类对应的申报程序及技术要求等,旨在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临床变更研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分类管理等提供有益的技术指导和参考。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学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对于已上市药品增加境内未批准的新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等,需按照药物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申请通道进行申报和审评审批。 二、临床变更分类 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对临床安全有效使用产生的影响程度和风险高低,将临床相关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和微小变更三种类型,具体如下: (一)重大变更 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的变更,以及药品说明书安全

性相关信息的变更均属于临床重大变更。根据重大变更的复杂程度及其需要开展的研究情况,将重大变更分为A类和B 类。 1. 重大变更A类 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A类,是指与用药人群、有效性、安全性、给药剂量和给药方法相关的变更,例如:用药人群变更,给药剂量超过或低于已批准的用法用量范围,药物相互作用信息的变更等。 此类变更主要涉及药品使用人群或剂量范围的扩大或缩小等有效性信息的变更,将直接影响药品的临床使用,应有临床试验数据和/或相关非临床研究数据的支持,需要提交补充申请并经过审评、审批后执行。此类变更应同时对药品说明书和/或包装标签进行相应修订。 重大变更A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已批准适应症的变更 ①适用人群的变更,例如:在成人的基础上扩展至儿童等适用人群年龄范围扩大的情形。 ②基于临床研究证实有效性证据不足或风险大于获益的,需要对适应症加以限定或删除等。 (2)用法用量的变更,包括推荐用药剂量和/或给药方案的变更等,变更后的给药剂量超过或低于已批准的用法用量范围。

药品经营活动场地主文件编制指导原则

药品经营活动场地主文件编制指导原则 (试行) 一、概述 (一)药品经营活动场地主文件(以下简称SMF)应当由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企业编写,包括企业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场地开展的经营活动(如药品经营范围;药品委托或受托储存、运输;场地建筑物是否储存非药品等)、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相关信息。 如系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或按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管理的企业,SMF需要描述储存、运输等相关单元操作活动情况,包括委托方或受托方详细信息。 (二)SMF是参与药品经营活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组成部分,应当保持受控和持续更新。SMF应有版本号和修订周期。在修订周期内SMF及其附件可根据需要标识修订次数等信息。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管理SMF,应当确保在现场检查时,提供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质量体系的近期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企业可提交SMF电子版。但现场检查时应至少有一份最新版本纸质文件。纸质文件应为A4纸打印,并与电子版文件保持一致。 (三)企业SMF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编制,尽量采用图表、统计数据或使用质量管理工具分析,而非单纯用文字描述,确保SMF内容简洁明了,并对SMF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药品委托储存、运输有多个经营活动场地,可分别参照本指导原则编制并作为SMF附件。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MAH)、境外MAH 在鄂代理人(以下简称D-MAH)自行或委托销售药品,可参照本文件格式内容要求及药品生产场地主文件基本信息等编制SMF。 (五)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必须遵守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依法依规保证药品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记录和数据可靠性,且不得通过编写或更新SMF替代。 二、目的 本文件目的是指导参与药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自检、接受第三方质量审核或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如何提交质量体系信息,以保证药品经营活动持续合法合规。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与参与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或在鄂管理机构、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等。 本指导原则也适用于MAH和D-MAH有关药品经营活动场地。 但疫苗MAH和D-MAH、疫苗受托储存运输企业除按本指导原则提交SMF时,还应按照《疫苗流通活动质量安全风险报告指南》要求报告相关内容。 四、主文件内容 (一)一般信息 1.企业联系信息

重要上市后药品安全性问题的分类

指导原则 重要上市后药品安全性问题的分类 指导原则草案 本指导原则发布仅供征求意见 关于本草案的建议和意见请在《联邦公报》刊登关于指导原则草案通知后60天内提交。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下述地址:Division of Dockets Management (HFA-305),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5630 Fishers Lane,rm.1061,Rockville,MD 20852.所有建议均应标明《联邦公报》刊登的通知中列出的文件编号。 如对本草案文件存疑,请联系(CDER)Michie Hunt,联系电话301-796-3504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DER) 2012年3月 药品安全

指导原则 重要上市后药品安全性问题的分类 从下面可以获得额外副本: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 药品信息部,通信办公室 WO51,Room 2201 10903 New Hampshire Avenue Silver Spring,MD 20993-0002 电话:301-796-3400;传真:301-847-8714 druginfo@https://www.360docs.net/doc/b98581142.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b98581142.html,/Drugs/GuidanceCompli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Guidances/defaul t.htm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DER) 2012年3月 药品安全

目录 Ⅰ.简介 (1) Ⅱ.背景 (1) Ⅲ.追踪重大安全性问题 (2) A.下一步—优先排序TSI S的框架 (3) B.优先次序——评价进程的部分 (4) Ⅳ.方法学框架 (4) A.危险评估 (5) 1. 安全性问题的相对严重性 (5) 2. 暴露于药品风险的U.S.人群的估计规模 (5) 3. 对暴露于药品的患者可能的伤害频率 (6) B.调整因素 (6) 1. 药品使用环境 (6) 2. 数据显示风险的质量 (7) 3. 生物合理性 (7) Ⅴ. 下一步 (7)

药品分类及管理要求

药品分类及管理要求 药品根据国家管理的要求,有多种分类。 一、药品类别: 1、处方药、非处方药(甲类、乙类) 2、西药、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 3、特殊管理药品(麻、精、毒、放、易制毒药品) 4、国家基本药物、非国家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品规解释、举例) 5、国家重点监控药品(辅助用药) 6、医保药品、自费药品 一、处方药、非处方药(甲类、乙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非处方药(OTC):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非处方药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遴选原则进行遴选、公布。 其右上角是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固定位置。

二、西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 1、我院现有西药品种811种,中成药362品规(317种)

《河南省卫生厅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版)》: 三级综合医院(800床以上),西药≤1200种,中成药≤300品规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2、抗生素品种管理要求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级、限制级、特殊使用级(门诊不得使用) 三级综合医院≤50种 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 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 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 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三、特殊管理药品(麻、精、毒、放、易制毒)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生理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包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可待因类、大麻类、药用原植物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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