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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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分析

1、案例情况:2009年1月5日,A市房地产企业B通过拍卖方式取得C市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万平方米,出让年限50年,出让价款5千万。当天,房地产企业B与C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9年1月20日,房地产企业B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2009年1月30日,房地产企业B持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请问:

1、本案例中谈的是哪类土地法律关系?

2、本案例中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

3、房地产企业B应向何机构申请土地登记?

4、房地产企业B何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5、如果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土地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答:1、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

2、主体是C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企业B,客体是国家有偿出让给土地经营者或使用者的特定土地上的权利;P19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4、2009年1月30日(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

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5、有效(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案例情况:甲和乙系同学,关系较好。甲因个人投资原因急需用钱,遂将其购买的一套房产以市场价格转让给乙,并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由于甲和乙较熟,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甲就将房屋交给了乙,乙也搬到该房屋居住。但甲和乙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来,甲由于资金紧缺,又将房屋转让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准备收房时,发现房屋被乙占有,遂发现甲一房两卖的事实。甲和乙关系也因此恶化。

请问:

1、本案例中转让了两次的房屋,是归乙所有,还是归丙所有?为什么?

2、甲和乙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丙。因为甲和丙签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而乙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2、有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三章案例分析

1、洪乙之父洪甲(1975年病故)于1936年8月和1937年9月先后购置址在丙市区某街道28号空地一处,计面积3亩,1944年2月土地所有权证记载该地为农地。洪甲在该地上种植了龙眼树、石榴树等果树,还建有水井三口及四周围墙。解放后,洪甲未向人民政府登记该土地。

1957年至1962年,该土地曾出租给园林管理处种植花卉,年租金50元。1963年至1965年,为市第一中学种植实习地。1971年,丙市区该街道居委会街长李某口头向洪乙借用该地,供街道居委会办厂用。1980年3月,街道居委会将该厂房及设备转让给丙市教育局教学仪器生产供应站办幻灯制造厂,得到补偿费4万元。双方订立的转让协议载明:厂房土地系向华侨借用,今后涉及的法律事务由幻灯片制造厂办理。

1999年,丙市教育局发文将该幻灯片制造厂厂房及综合楼拨归市第七中学所有和使用,作为该校勤工俭学基地之用。为此,洪乙向丙市区人民法院起诉,以为此地是先父遗产,出借后借用方未经同意而一再

转让,请求责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借用的土地及果树并赔偿损失。

请问:该地归谁所有?原告现以诉争之地是其父遗产为理由,要求收回诉争之地,是否有法律依据?答:国家所有。没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2、1988年,丁省某沿海地区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戊组织本村劳动力,投入大量物力财力,将沿海滩涂5000亩,开发为耕地4000亩和鱼塘1000亩。滩涂开发完成后,该耕地和鱼塘一直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戊使用,未曾发生争议。2008年,丁省计划建设沿海港口,正好选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戊开发的耕地和鱼塘范围内,遂发生争议。丁省国土部门认为,该滩涂原本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只需补偿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损失,即可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戊则认为,该土地系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并且长期使用已有20年,应该视为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戊所有,现在建设沿海港口,还要补偿其土地所有权的损失。

请问:该争议土地到底归谁所有?

答:国家所有。(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3、A河水库原属B县C人民公社集体所有。该水库始建于1959年11月,当时水库规模较小。1960年扩建成中型水库,扩建后C人民公社设立了水库管理处。1963年,县政府根据省委的文件精神,决定将A河水库及其所属财产全部移交B县人民政府水利局管理,水库的性质由集体所有变更为全民所有。1965年11月,经省水利厅批准下达了再次扩建A河水库的计划,并由B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次年二月竣工,水库扩建后为大(二)型。为水库管理、生产、生活、办公等需要,水库扩建竣工后水库管理处请示时任县长,要求增加用地。经县长指定,水库管理处在大坝禁脚地外至“防洪路”以北占用D村三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10.26亩(即本案例中的争议之地)至今。A河水库一直没有办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手续。并且,D村三组对A河水库占用的210.26亩土地多年来一直主张其集体所有权利,多次与水库管理处发生纠纷,并曾就此上访中央、省、地(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后来,B县政府曾多次派员调查并主持D村村民委员会和A河水库双方参加的会议,进行调解,并于1993年3月20日达成书面协议,协议规定:一、维护现有各自的土地使用现状,以土地四至拐点为争议地段;二、维护双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侵犯他人利益;三、任何一方若有不服,依上级人民政府裁决为准。“随后,D村三组认为,A河水库占用之争议土地属该村民小组所有,而不属村民委员会所有,因而不履行协议,并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

请问:该争议土地该如何确权?

答:国家所有。(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4、1975年,某县某公社为了发展养猪事业建猪场,占用甲大队土地50亩、乙大队土地50亩、丙大队土地57亩,合计157亩,当时未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在该猪场共建房屋、猪舍共占地5亩。自1976年起,该片土地的农业税和征购任务由全乡农民负担。1978年后,三个大队多次找该公社领导要求收回土地,补偿损失。1980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合同书。合同书前三条规定征用各大队土地亩数、每亩款数、还款时间,第四条规定征用上述三个大队的土地所有权归公社猪场,第五条规定猪场解散时按原价卖给原大队。1981年底该公社分别以树苗、砖和现金按合同规定兑现了土地价款。1983年以后再没有养猪,猪舍坍塌

闲置,猪场土地被四周群众挤占4.5亩。1988年5月该乡(原某公社)人民政府将其中40亩土地承包给某农民耕种,承包期为4年。后来,甲乙丙三个村委会对养猪场的土地主张其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与该乡政府发生土地权属争议。请问:该猪场土地所有权该确定给谁?

第四章案例分析

某省某市刘老汉去世时留有1栋三层的房屋,并带有一个临街花园和屋顶的阳台,刘老汉在去世时留有遗嘱,房屋为其三个儿子各分得一层,但对于花园和阳台如何处置没有明确。因为刘老汉留下的房屋是建在一起的,所有三兄弟三人各分得一层,并决定共用临街花园,楼顶的阳台经兄弟三人商量也归兄弟三人共同使用。

请问:案例中哪些财产为按份共有、哪些财产为共同共有?

案例中对房屋、花园和阳台的处置是否合理?依据何在?

1992年3月9日,某市一区土地管理局将位于该市某地段大约10500平方米的土地批给甲单位临时使用,使用期为两年。甲单位获得该块用地的使用权以后,转让给了乙公司。乙公司遂在该块用地上兴建了一些建筑物。1994年,土地使用权期满以前,当事人也未到土地局办理延期手续。土地局遂于该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责令使用权人退出该块土地。

请问:土地局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有。

1992年3月9日,某市甲单位以拍卖方式取得该市某地段大约105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50年。2008年,因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该市准备将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

请问:该市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没有。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张某系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某乡某村居民,1998年在该村分得承包地3亩,承包期限为30年,2008年11月,张某一家迁入溧水县城落户居住,村委会遂以此为由要收回张某的承包地。

请问:村委会能否收回张某的承包地?

张某到县城居住后,能否流转其承包地?

对于以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张某可以采取哪些途径解决?

答:(1)不能。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可以。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①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

调解解决。②若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③若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990年5月1日,某村委会与林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从1991年1月1日起由林某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3亩桃园,承包期为30年,林某还预付了部分承包款。后来由于桃子价格大涨,1990年6月村委会要求与林某变更承包合同,遭到林某的拒绝,于是村委会于1990年6月15日书面通知林某解除合同承包,而后把3亩桃园以更高的价格承包给本村的董某,承包期从1990年11月1日起30年。对此林某不知情。林某于1991年1月1日去桃园劳作时,发现桃园已被董某占有,林某找村委会理论,村委会以通知林某解除合同为由拒绝林某返还承包地的请求。林某将村委会告上法院。

请问:村委会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无。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1998年9月1日,某市某镇某村的李某承包了本村的0.67公顷土地,并领取了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30年。2007年春节过后,李某全家搬到市区从事商业经营,但其户口未迁移,同年9月30日,李某把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了本村的王某耕种经营,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到李某30年土地承包期的截止日2028年8月31日,双方还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2008年3月,该村村民委员会以李某到市区从事商业经营为由,要求收回李某转包给王某的土地。

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①李某能否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王某耕种经营,为什么?

②村委会要求收回该承包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①可以。因为李某未迁移户口,所以有权保留承包经营权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②不合法。因为李某未迁移户口,仍有权保留承包经营权,所以承包期内村委会不得收回承包地。

2004年12月,某村委会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发包属于该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按照规定,土地发包前,该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了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及时拟定并公布了承包方案。承包方案中部分内容为:本次承包耕地的期限为30年;已到达婚育年龄的未婚女性村民由于今后要出嫁,不能承包土地;农户承包的土地不得流转,如承包后不愿意耕种的,必须交回发包方。方案公布后,部分村民有意见,但村委会认为该方案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本村村民的利益,并且反对该方案的只是少数村民,遂以村干部会议的形式通过了承包方案。其后,公开组织实施了承包方案,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尽管少数村民对此不满意,但碍于本村村民的面子,也就被迫接受。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承包工作小组拟定的承包方案中有哪些不合法的内容?

②该村土地承包程序存在哪些错误?

答:1、(1)农村土地承包,男女平等,不能以出嫁为借口剥夺其权利;(2)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的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3)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愿耕种的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进行土地流转。

2、(1)必须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而不能以村干部会议的方式予以通过。(2)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陈某系乙地区丙县人,于1991年到丁县境内做生意,因无处居住,与丁县樱桃郭村七组达成协议,由樱桃郭村七组给陈某解决一处宅基地,陈某以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樱桃郭村七组2600元。樱桃郭村七组划给陈某的宅基地属于可耕地,陈某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并在此做生意,个体经营。但陈某一直未申请该处宅基地的合法使用证。

请问:陈某能否在樱桃郭村七组取得宅基地?

答:?

钱某系某城市郊区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盖有一栋两层小楼,且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随着该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外来人口逐渐增多,致使大量人口到郊区租房居住。钱某见出租房屋有利可图,遂将两层小楼的第二层出租给他人居住并收取租金,自己一家则居住在一楼。后来,钱某打算进一步将一楼改造为门面做杂货和小商品生意。由于资金有限,钱某准备将宅基地向信用社抵押以获取贷款。同时,由于房屋出租和改造门面的原因,导致钱某一家居住拥挤,钱某遂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另外一块宅基地用来建房居住。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钱某能否将宅基地向信用社抵押以获取贷款?为什么?

②钱某以居住拥挤为由申请另外一块宅基地用来建房居住是否应该批准?为什么?

答:不能。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不应该,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而不能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对于已有宅基地的,除非分户,一般不予批准;对现有宅基地出租、出卖后,在申请宅基地的,一般不予批准。

张甲和张乙系邻居,两家宅基地相邻,并且张甲家必须要通过张乙家院落才能到达。某年,张乙家购买了农用拖拉机,为防止机械被盗,张乙家拟修建围墙将院落围住。张甲得知张乙的打算后,便与张乙商量在围墙上多修一道门以方便张甲家进出。但张乙认为,修围墙是在自家宅基地上进行,与张甲无关,如果要增修门,增加的费用由张甲支出。张甲接受了张乙的建议,支出了增修门的费用。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②张乙能否以修围墙是在自家宅基地上进行,与张甲无关而拒绝在围墙上增修一道门?为什么?

第五章案例分析

1、李某系甲省乙县丙乡丁村农村居民,在丁村拥有宅基地和承包地。2004年,李某到甲省省城打工颇有收获,遂于2007年在甲省省城租用一门面开了一家五金店进行个体经营。由于省城房价较高,李某便想办法到城郊一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居住。经过一番工作后,李某与城郊一村民小组达成协议,该村民小组提供一空闲地作为李某建房的宅基地,李某支付给该村民小组土地使用费用共计2万元。李某得到该土地后,便建设了两层小楼供自己居住。但李某一直未申请位于省城城郊的宅基地的合法使用证书,且李某在丁村的户籍也一直未曾迁移。后来,李某原所在的丁村获知李某在外地购买宅基地建房的事实后,准备收回李某在丁村的宅基地使用权。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李某能否在甲省城城郊的村民小组获得宅基地建房居住?为什么?

②丁村能否收回李某在该村的宅基地?为什么?

答:①不能。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不得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

②?P108

2、因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需要,A省辖区内某村民小组所有的50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20亩)被征收。土地征收后,该村民小组获得各种补偿费近20万元,扣除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后,仍剩余土地补偿费近10万元。由于土地征收补偿经费没有直接发给村民小组,而是交由村委会代为发放,村委会认为被征收的土地也是该村土地的一部分,理应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遂将土地补偿费中的2万元留作村建设资金,拟用于改善村公路交通条件。因该资金被用于公路建设,尽管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小组有意见,但也不好反对。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该土地征收应该由什么部门批准?

②村委会将土地补偿费中的2万元留作村建设资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①国务院。根据《土地管理法》,只有国务院和省两级才能有土地征收审批权,而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以上的耕地,超过70公顷以上的其他土地都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

3、李某系甲村女青年,初中毕业后即在家务农。1998年12月,李某及其父母承包了甲村水田3亩,旱地2亩。2004年,李某因婚姻原因嫁到外村。李某嫁到外村后,长期外出打工,但其户口一直在甲村,李某也未在外村取得承包地。李某出嫁后,甲村村委会本打算收回李某所承包的土地,但由于种种原因久拖不决,未能及时收回。2006年,包含李某及其父母承包的3亩水田在内的甲村大片土地被征收,甲村获取了一笔土地征收补偿费。其后,甲村村委会以村民会议的形式讨论通过了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方案,但认为李某已出嫁,不享有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权利,不给予李某以补偿金。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甲村村委会能否收回李某所承包的土地?为什么?

②甲村村委会能否以李某已出嫁为由,拒绝给予李某土地征收补偿费?

为什么?

答:①不能。因为李某是该村成员,依法有权承包该村土地;尽管李某已出嫁,但由于其未获得外村的承包地,因此村委会不能收回其承包地。

②不能,李某在该村拥有承包地,在征收后依法有权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

第六章案例分析

1、某市一区政府征收该辖区乙村400亩集体土地后,以协议方式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甲公司开发旅游项目,确定土地出让金为10万元/亩,并且约定以后甲公司如需扩大经营,区政府继续提供土地并不增加土地出让金。

请问:区政府以协议方式出让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或者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某企业通过参与某市拍卖活动获取了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用途为住宅用地。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准备进入场地施工时,正值该市政府改造地块周边的公共交通设施,导致大型机械未能进入场地施工,住宅开发未能按时进行,延期达一年半之久。巧合的是,延期的一年半期间,该市范围内房价快速上涨,土地也因此增值。该企业见土地增值有利可图,遂不再进行房地产开发,而打算将尚未开工建设的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企业。

请问:①该企业未能按时进行房地产开发,延期达一年半之久,是否该受到处罚?为什么?

②该企业能否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什么?

答:①不应该。因为受到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因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准备不应该受到处罚。

②不能。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3、某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欲出让一幅位于该市北区的土地,华远房地产公司正拟开发商品住宅小区而需用土地。

请根据下列各题中给定的条件回答问题:

(1)华远房地产公司欲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可否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2)设该幅土地为非耕地,面积为300公顷,有人认为其征地审批程序应通

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种看法正确吗?为什么?

(3)设华远公司已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其将来可采取无偿赠与给乙公司方式处分其土地使用权吗?

(4)设华远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年后与甲公司达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受让后,在取得华远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否改变土地用途?为什么?

(5)设华远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年后,在合同约定的转让金支付期到来之前,华远公司又与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甲公司提出异议。那么,甲公司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1、不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特定目的的建设需要,比如: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

2、不正确。征收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要经过国务院批准。

3、这得分情况。如果将来华图公司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可以无偿赠与。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可以无偿赠与。

否则不可无偿赠与。

4、不可以。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4、2007年,甲公司以拍卖方式获取了一宗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商住混合,使用年限为50年,土地面积20000平方米。由于碰上金融危机,甲公司经营困难,遂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其后,甲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了商场和商品房。但后来甲公司经营状况并未好转,抵押期满后仍未能偿还银行贷款,银行遂要求拍卖该房地产以实现债权。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甲公司在土地抵押后建造的商场和商品房是否属于抵押财产?为什么?

②银行能否以商场和商品房拍卖所得优先受偿?为什么?

答:①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②不能。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5、原告王甲有一栋两层木房坐落在某镇街上,王甲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且该宅基地占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某年,王甲的女儿王乙用该《宅基地使用证》作抵押,向被告某信用社贷款2万元,利用此房门面做副食、杂货生意,王甲对此并不知情。同年底,原告欲出卖此房屋,但因无此房《宅基地使用证》未卖成,即向法院起诉,以抵押未经其同意为理由,要求确认该抵押行为无效,返还《宅基地使用证》。

请问:该房屋抵押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对于房屋抵押行为王某事先知情并同意,该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依据何在?

答:无效。

无效。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6、村办企业甲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将该企业所有的一处厂房连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了外地企业乙以获取建设资金。同时,村办企业甲与土地承包经营户李某和张某达成协议,将李某和张某承包的5亩耕地作为扩大经营规模的场地,并每年付给李某和张某一定数量的土地租金。村办企业甲利用抵押厂房和土地所获取的资金在5亩耕地上建设了新的厂房,并按照约定每年付给李某和张某租金。如此一来,村办企业甲经营红火,李某和张某也因为土地租金较高而甚为满意。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村办企业甲能否将厂房连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为什么?

②李某和张某能否将承包地出租给村办企业甲建设厂房?为什么?

答:①可以。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不可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八章案例分析

习题

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需要将700亩非耕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应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B)批准。

A 国务院

B 省级人民政府

C 地市级人民政府

D 县级人民政府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补充: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3)除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章案例分析

某商场将所属的一幢新建办公楼全部出售,售价为4000万元,有关新建办公楼的资料为:①该商场在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共支付土地出让金500万元;②该商场在建设该办公楼过程中,支付有关拆迁补偿费110万元,支付前期开发费50万元,支付建筑安装工程费1400万元,支付基础设施费用130万元,支出间接开发费用70万元,支付贷款利息20万元(未超过规定标准);③该商场在出售办公楼时支付的有关销售税金为220万元。计算该商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转让房地产收入=400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500+110+50+1400+130+70+20+220=2500(万元)

3、土地增值额=4000-2500=1500(万元)

1500

4、土地增值率=━━━━×100%=60%

2500

5、根据税率界定,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0%,其增值额为:2500×50%=1250(万元);增值额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40%,其增值额为1500-1250=250(万元)

6、应纳土地增值税=1250×30%+250×40%=475(万元)

第十一章案例分析

A市内的甲村和乙村系邻村,且两村位于城市郊区。由于历史的原因,两村之间的桩界已经灭失。位于两村之间的一块土地,长期以来由甲村村民耕种,但乙村认为该块土地属于乙村所有,并且乙村多次要求甲村返还土地,均遭到甲村拒绝。2007年年初,因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包含该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在内的甲村和乙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土地征收以后,A市政府准备以出让方式将该土地使用权有偿交付相关企业使用。2008年1月20日,B房地产企业参与A市土地管理局组织的土地拍卖,获取了100亩土地的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并当场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的最后期限为2008年4月30日。B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半个月内付清了土地出让金。但B房地产企业在获取土地使用权后,直至2010年5月1日仍未动工开发,遂被A市土地管理局查处。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在土地权属争议中,由于甲村一直没有返还土地,乙村遂将甲村告上法院。请问乙村是否能够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决双方的土地纠纷,为什么?

②对于B房地产企业长期闲置土地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1)不能。由于这是土地权属争议,要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不能越过人民政府处理阶段直接向法院起诉

(2)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出让可4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甲村和乙村系邻村,由于历史的原因,两村均未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某年,甲村和乙村因为邻接的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由于两村未能就该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协商解决,甲村便将乙村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确认甲村对该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并要求乙村赔偿侵犯该土地所有权而带来的损失,但法院却裁定不予受理本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件是否恰当?为什么?

②如果乙村承认该土地归甲村所有,但不承认侵害了该土地所有权,甲村应该如何解决该纠纷?

答:?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耕地占用案例分析 土地是由地球陆地部分一定高度和深度范围内的岩石、矿藏、土壤、水文、大气和植被等要素构成的自然综合体。中国地理学家普遍赞成土地是一个综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认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 保护自己的耕地应采取什么措施?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耕地严重稀缺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人口增长及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我国政府提出了耕地保护目标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生活实例一】 1995年2月,某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新力村集体耕地48亩,用于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益民商城项目,由跃进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跃进公司在办理完用地审批手续之后于1998年5月开工建设,同年7月跃进公司由于资金紧缺停工,一直闲置到了2006年9月造成土地荒芜长达11年之久。新力村农民联名提出恢复耕种申请,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该宗闲置土地,并交由新力村原耕种的农户恢复耕种。 【关键词解析】耕地保护 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本案中,跃进公司造成土地闲置长达11年,并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错误行为导致,而是由于自身资金短缺造成。因此,原批准机关依法批准收回闲置48亩土地,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恢复耕种的做法是正确的。 【法眼点睛】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人均耕地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对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进行严格的限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这就要求用地单位在占用耕地进行建设时要对每一分土地进行充分利用,最迟在2年内正常使用土地。严禁闲置不用、圈占、浪费耕地。 另一起耕地破坏案例是发生在2007年12月的新丰县。 【生活案例二】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

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 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11年案情: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

土地管理法案例

最新河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各地已全部完成征地区片价标准的确定,征地区片价按9个等级划分,全省平均区片价为35851元/亩;11个设区市中,最高的为石家庄49420元/亩,最低的为张家口28521元/亩.。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同一地块推荐阅读:土地征收 被人为提高或降低价格,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从今年开始,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以征地区片价为标准,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中,合理确定分配土地补偿费。知》规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通知》提出,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 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订,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据了解,此次各设区市平均区片价分别为:石家庄为49420元/亩,承德为40738元/亩,张家口为28521元/亩,秦皇岛为36377元/亩,唐山为37266元/亩,廊坊为34341元/亩,保定为37216元/亩,沧州为31598元/亩,衡水市为32092元 亩,邢台为31188元/亩,邯郸为35404元/亩。平均区片价为各区片价按面积加权平均求得。 1.货币安置。即按照法律规定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的安置方式,这是我国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方式。 2.社会保险安置。即被征地农民在领取一次性货币安置费后,对于符合当地市、县政府制定的办理社会保险所要求的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办理相应社会保险的安置方式。需要强调的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可见,自该通知下发之后,社会保险安置这一项已经成为土地征收程序中强行必备的要件。 3.预留地安置。即按照规划用途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目前这种安置方式主要应用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 4.农业生产安置。即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

土地法学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 1、土地法:土地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3、土地法律关系:指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4、土地登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5、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7、用益物权: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使用、收益的物权 8、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9、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有土地享受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0、宅基地使用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11、国有土地使用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2、土地征收: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4、土地用途分区:指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对土地利用在空间上的划分,是在土地适宜性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今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需要划分的用地区域。 15、土地用途管制: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16、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的规划、划定、保护、监督、管理等内容。 17、土地税: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按照土地面积、等级、价格、收益或增值等记增的货币或实物,简称“地税”,包括对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课税。 18、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一次性征收的一个税种。 19、土地行政执法: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土地法律、法规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案例分析

1、王某系某大型企业的职工,进厂工作近十年,1988年厂里分房时,经厂行政会议研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几经交涉未果,王某以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料,该起诉被人民法院驳了回来。 问:1、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对否?为什么?2、王某到底能否起诉该企业?为什么? 答:1、张某不能起诉该厂。2、因为被告不合格。 我们知道,案情中所讲到的企业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属一般行政,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该企业分房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但毕业时学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书。田永认为学校该行为违法,遂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法院能否受理田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分析学校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问题)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担任。但认定某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被法律赋予某种行政职权。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一般不可能是行政主体。但如果学校被法律直接授予行政职权的话,它在行使该行政职权时,也是当然的行政主体。这时,若行政相对人针对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必然构成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在本案中,相对人田永控告的是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否属于行政主体,关键取决于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教育法》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这说明: 1.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制度属于国家制度,而非学校的单位制度; 2.学校行使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行为属于法律授权(教育行政权)的行政行为;北京科技大学行使该职权,此时,其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而不是民事主体。 所以,法院应当受理。 3、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欲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1.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2.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3.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另一种意见主张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是:接送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所属公安机关没有关系。 请问:你的意见如何? 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评析本案中的民警李某的身份,即此时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的问题。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 2、2000年7月

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二手表被害人手腕上的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三勘验结果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四照片侦查人员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五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六有妇女张某作证她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七里程碑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5公里八A市某厂车辆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A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A市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九A市某厂调度员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B市返回A市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十出车登记表该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6点15分回厂2 十一询问笔录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承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问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上述证据中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鉴定结论哪些证据属于言词证据书证2、7、10 物证1、8 鉴定结论5 言词证据6、9、11 3、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问1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案: (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

土地纠纷案例

案例一:陈小勇诉巴南区人民政府土地颁证一审案 来源:作者:日期:09-04-17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渝一中行初字第130号 原告陈小勇,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蒋家坪村4社。 委托代理人陈昌银(系原告之父),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长明,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解放村二社。 被告巴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鱼洞新市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科,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忠维,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梁勇,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陈勇,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天星寺镇单石村老林湾社。 原告陈小勇不服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0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陈勇与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04年6月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04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小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昌银、张长明,被告巴南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忠维、梁勇,第三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三人陈勇因遗失巴国用(97)字第322-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补办。2003年4月17日,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陈勇补发了巴国用(2003)字第更47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告陈小勇起诉称,自己于1995年与建房人张长明签集资协议购得巴南区鱼洞镇大同村一社综合楼2-2-1号住宅房一套,因该房所用土地的购买人红旗机械厂拖欠土地出让金,由巴南区人民法院将该房所占土地拍卖给石昌织。原告又与石昌织签订协议,由于石昌织不按协议约定给原告等八人办理产权证,原告等八人为此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执行巴南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1999)巴鱼民初字第529号判决时,由执行法官王玉叶亲手将从石昌织处取得的巴国用(97)字第322-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售房人张长明,再由张长明转给原告。原告从小学到初中毕业一直姓名都是陈勇,只是1994年填户口簿时填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 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

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 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

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

10月全国自考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证据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2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承认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当事人的承认分为() A.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B.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 C.全部承认与部分承认 D.诉讼上的承认与诉讼外的承认 2.我国民诉法第68条中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一规定属于()A.意见证据规则B.最佳证据规则 C.传闻证据排除规则D.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下列关于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各自不同的证明标准 B.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相同 C.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D.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相同,而高于民事诉讼法 4.以笔录的制作主体为标准,可以将笔录分为() A.刑事诉讼笔录、民事诉讼笔录、行政诉讼笔录和行政程序中的听证笔录 B.公安机关的笔录、检察机关的笔录、审判机关的笔录和行政机关的笔录 C.庭上笔录和庭外笔录 D.证据笔录与非证据笔录 5.以发现物证的感官为标准,可以将物证分为() A.特征物证、属性物证和状况物证 B.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和微量物证 C.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和无体物证 D.视觉物证、触觉物证、嗅觉物证和听觉物证 6.司法认知的目的是() A.提高诉讼效率B.证明案件事实 C.解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D.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和转移举证责任 1

土地估价方法与案例汇总

收益还原法案例 一评估土地价格 案例1 某公司于2000年7月1日经政府出让取得一块商业用地,土地面积5000m2,土地出让年限为2000年7月1日至2040年6月30日,共40年。该公司在该地块上建成一栋钢筋混泥土结构商业楼,总建筑面积为15000 m2,于2001年7月1日竣工投入使用,该建筑物当时重置价格为1300元/ m2。现该物业由业主自行经营,经营状况正常,年经营收入6000万元,年销售成本及经营成本共4000万元,管理费、财务费用为年经营收入的6%,商品销售税及附加为销售收入的8.5%,经营利润为年经营收入的10%,若2005年7月1日同类型建筑物重置价值为1500元/ m2,房屋还原利率为8%,土地还原利率为6%,不考虑递增及物价因素,求该地块于2005年7月1日价值。 (注释:1该物业为自营物业,总费用中需扣除经营者利润;2总费用中扣除房屋年折旧的计算,由于土地终止日期2040年6月30日短于房屋经济寿命到期日(钢筋混凝土非生产用房经济寿命为60年,本例房屋经济寿命到2061年6月30日止),故折旧年限到土地终止日2040年6月30日止,共39年) 解: ①年经营收入=6000万元 ②年须扣除总费用: 销售成本及经营成本=4000万元;管理费、财务费用=6000*6%=360万元;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6000*8.5%=510万元; 房屋年折旧:折旧年限从2001年7月1日至2040年6月30日共39年 房屋重置价=1500*15000=2250万元;年折旧额=2250/39=57.69万元; 已折旧年限从2001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共4年。 ③房地产年纯收益=6000-5527.69=472.31万元 ④房屋年纯收益=房屋现值*房屋还原利率=(2250-57.69*4)*8%=161.54万元 ⑤土地年纯收益=472.31-161.54=310.77万元 ⑥该地块于2005年7月1日的价值:P=a/r地*[1-1/(1+ r )n]=(310.77/6%)*[1-1/(1+6%)35] 地 =4505.62万元;土地单价=9011元/平方米。

-历年真题-土地案例分析总结

土地估价报告中容易出错的地方 封面 1 、封面缺少关键词;2、封面中罗列的项目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不一致; 3、报告编号明显有问题,例如2007年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05]*****; 第一部分总述 4、第一部分中罗列的项目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不一致; 一、估价项目名称: 【要点】全称,一般形式为某某单位位于某某地方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包括评估目的 5、估价项目名称不正确,没有明确估价目的和土地价格类型; 二、委托估价方: 【要点】说明委托方的名称 三、受托估价方:(注意!!国土资发[2002]237号文的新规定,现已讲评级制度改为注册制度) 【要点】(1)评估机构的全称;(2)机构地址;(3)机构注册证书;4)法定代表人。 6、不完整或者错为国土资源部或某省厅颁发的某级资质证书; 四、估价目的: 【要点】(1)为什么评估;(2)谁委托估价的;(3)应用方向。 7、评估目的只能是一个,不能不同的评估目的共用一份报告; 五、估价依据: 【要点】(1)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2)技术规程及当地的有关地价评估的文件及规定;(3)委托方提供资料;(4)评估人员调查收集的资料。 8、缺少《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9、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一——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1月12日发布; 10、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国土(籍)字第180号《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已更新为2002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附录的《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 11、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三——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条例、文件、通知,应该写明; 12、评估中采用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依据中缺少当地的《基准地价评估报告》或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文件。 13、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五——不应该是基准地价评估报告,而是当地政府颁布基准地价文件; 六、估价基准日:【要点】估价期日是估价基准面日,是一个时点。 14、写成一个时间段;15、缺少日、月; 七、估价日期:【要点】估价日期是评估报告的起止时间,是一个时段。 16、写为一个时间点,只有起点,无截止点或相反; 八、地价定义: 【要点】(1)估价期日;(2)土地用途;(3)开发程度;(4)土地使用年期;5、土地价格类型(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抵押权价格)。 【要点详解】(1)叙述开发程度时要说明:a、实际开发程度和设定开发程度;b、红线内开发程度和红线外开发程度。红线内开发程度为红线内“几通”和宗地内场地平整,红线外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几通”。(2)叙述土地用途时要说明:实际土地用途和设定土地用途。(3)叙述土地使用年期时要说明:已使用土地使用年期和剩余土地使用年期及设定土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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