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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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多项资质的大型综合性施工企业,为了加大市场扩张力度,巩固和拓展市场规模,更新市场经营观念,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目标,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分公司。为加强对分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利益,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和整合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分公司应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本制度适用于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

第二章分公司成立条件

1、申办分公司要具备的以下条件:

(1)必须设立固定的工作办公场所;

(2)有充足的经济支撑,且资金来源合法可靠;

(3)必须选好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懂工程建设管理,具有良好从业素质的人员担当分公司负责人;

(4)必须设有专(兼)职财务人员;

(5)分公司必须配备能开展施工工作的施工队伍。最低配备标准为1个总工程师,2个专业工程师,2个专业技术员。分公司为施工管理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注册建造师、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员)。

(6)具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资源。

(7)抵押或担保:必须提供不动产进行抵押担保或进行现金担保、公司担保等。

2、分公司设立的审批:

(1)分公司具备以上条件后,由总公司派员进行实地考察,符合相关条件上报总公司审批。

(2)分公司的设立,需经总公司董事会会议决定,董事长批准;

3、各分公司设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与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分公司的管理

一、经营管理

1、分公司要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施工业务,经营范围应以营业执照及资质

证书为准,不得从事非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2、必须无条件服从总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无条件服从总公司的管理,确实维护公司的利益。

3、分公司一切经营活动、施工生产活动及有关的社会活动均需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造成总公司损失的,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4、各分公司应根据市场及自身情况编制本分公司的年度经营、投资、筹资及财务预算,并将年度预算按月、季分解下达实施。各分公司应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实施和完成,编制文件应报总公司备案,总公司监督执行。

5、各分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统都应纳入总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反馈分公司及各项目经营、财务、人事、资产、投(融)资等信息,为总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6、分公司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汇报分公司上月的工作情况,包括所施工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外地可用传真、电子邮件和总公司网站等形式上报总公司。

7、分公司应以公司整体发展为已任,顾全大局,立足长远。结合本分公司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经营、

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到位,并将分公司管理体系报公司备案。

8、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权处置权、资产处置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分公司处置资产须事先向总公司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经总公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如为经营活动需要,确需增加筹资、对外投资和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在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论证后书面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领导班子审查并提请总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实施。

9、总公司给分公司刻制的印章须由公司委派人员负责保管使用。

各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刻制公司各类印章,否则总公司处以严厉处罚或撤消分公司的经营权。

10、分公司在承揽施工项目时,必须自己组织施工队伍,总工程师应由总公司进行资格确认和授权,如临时需要借用总公司人员,必须征得总公司同意,并按公司规定向分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

11、分公司在承揽施工业务时,招投标项目由分公司自行组织编制投标文件,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签订施工承包合同,订立合同必须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招投标工程如需总公司编制投标文件,总公司将收取标书编制费。

12、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工作质量考核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因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用工经济纠纷赔偿,由分公司承担,如给总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总公司将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分公司借用总公司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部,不论何种原因受到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除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分公司及项目管理部进行处罚外,分公司还应对相关借用人员个人进行经济补偿。

13、总公司提供公司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件、执照以及其他的相关资信资料,以便分公司用以办理注册备案及投标过程中使用,借用期限为2个星期,最多1个月。借用公司人员上岗证件收取一定费用。

三、人事及薪酬管理

1、各分公司应依法设立管理机构,总公司安排人员协助管理。

2、分公司人事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薪。由分公司负责人结合本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岗位任职资格、待遇、报酬等相关条件,报总公司备案。

3、建立各分公司经理向总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分公司的经理必须每季度向总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经营情况报告,每年向总公司进行一次述职报告。

4、分公司应制定薪酬管理和奖惩制度,报总公司备案。

四、工程投标

1、分公司的投标文件编制、投标定价由分公司全权负责,总公司提供协助。

2、中标前,总公司派遣1名管理人员进驻分公司管理,包括管理分公司证照、公私章等事务,根据工程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证书、印章。

3、总公司无条件配合分公司的投标工作,投标前五天,分公司通知投标时间和人员,总公司及时安排建造师本人到分公司参加投标,其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出差补贴等费用由分公司承担。分公司承担相关人员交通费、食宿费外,还应支付出差补贴费,副总经理1500元/一次,一级建造师1200元/一次,二级建造师及技术负责人1000元/一次,其他人员800元/一次计算。

4、工程中标后所使用人员的社保由分公司承担,具体由分公司按月向总公司缴纳。

5、分公司负责协调工程投标的各种关系,协助分公司购买合同文件并承担相关费用、出具投标保函(保证金)和中标后履约保函(保证金)。

若需总公司协助办理保函,相关费用及抵押金由分公司承担。

五、工程项目管理

1、各分公司应接受总公司的检查监督,积极配合总公司相关部门完成总公司指令的各项检查评估工作。分公司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总公司相关人员执行的监督检查任务,不得打击报复相关人员。

2、总公司相关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分公司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评估。以便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安全生产及质量状况做出全面评估,并及时了解分公司的重大事项。

3、分公司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制订本分公司质量创优计划,定期检查实施阶段工程质量,有计划有组织对员工进行施工操作规程培训,组织学习、贯彻落实质量认证体系,不断提高施工人员操作水平和质量意识,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鼓励技术创新。

4、分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分公司安全生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明确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应积极控制处理并及时向总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5、分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认真把握、细致研究合同条款,分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均须签订后一周内向总公司备案。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分公司所签合同及合同的执行负责。

6、项目管理部管理制度按总公司规定执行。

六、财务管理

1、有关筹备成立分公司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公司负责承担,分公司有自主经营权,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分公司自行负责。

2、分公司日常事务由乙方管理,人员、社保、工资、房租、车辆、水电等经营和非经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分公司在经营管理中所发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3、列入总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总公司财产属总公司所有,分公司财产属分公司所有。分公司的财务权利是管理分公司资产,财务责任是实现利润,实现利润后根据薪酬制度兑现有关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利益。总公司对分公司财务管理通过授权控制、预算管理、会计监督等方式,安排分公司的财务债权利体系。

4、分公司的收入由分公司自行开具发票,涉及的营业税,增值税、各种所得税及税金附加由分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及时缴纳不得拖欠。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预缴的所得税或因分公司形成的利润由分公司自行承担,总公司管理费部分应缴纳的所得税由总公司承担。

5、按照分公司所在地市场需要为分公司开立总公司一般转账账户,缴纳地方营业税、所得税、收支工程款和随时进出投标保证金,为方便分公司财务人员使用开立的一般账户银行印签章一套,由财务人员和分公司分别保管并同时使用。

6、分公司所有账目和相对财务凭证由分公司保管,总公司有权查阅、审核、监督。

7、分公司经营项目的款项支付时,资金使用额度在总公司扣除(按收款进账额比例扣除)的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内明确资金用途,并备齐相应财务发票等手续后由分公司自行开支。

8、分公司对支付给劳务工资、材料供应商、分包商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给,并具备相应的财务支付手续,否则,如有与之相关的投诉或举报,总公司有权对分公司进行处罚。

9、分公司每年(以本合同签订之日30日历天数后开始计算时间)向总公司上缴的管理费金额=(A-5000万元)×0.5%+50万元(此计算公式中的A代表每年的合同总金额,最终A按合同总金额结算价调整)。如果当年合同总金额不足5000万元,仍上缴保底管理费50万元。合同签订后第一年的保底管理分两次费缴纳,缴纳时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第二年到第五年的保底管理费缴纳时间为当年的6月30日前。超过保底管理费后的其余管理费在支付进度款(A﹥5000万元)时按比例缴纳。

10、分公司已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或工程结束前总公司财务账上未有体现该工程管理费收取情况记载的,总公司有权按规定向分公司收取该工程的管理费。

七、重大事项管理

1、各分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总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等重要文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分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总公司:

(1)遭受重大损失(包括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等);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4)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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