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有关涉税政策分析

建筑行业有关涉税政策分析
建筑行业有关涉税政策分析

建筑行业有关涉税政策分析

所谓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对建筑行业的征税已是由来已久。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国家从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等方面对建筑行业税收政策作了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及对征管中存在的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自建”行为征税

所谓“自建”,是指从事建筑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因自建人与其本身并不存在结算、取得建安收入的问题,并且所建建筑物是为了“自用”。由此税收政策规定,对自建自用行为不纳入“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即不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建自用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自用。自建人将自建建筑物销售,如果对自建建筑物销售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而仅对采用发包方式的建筑企业征收营业税,就出现了税负不平衡的情况,不利房地产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税制规定:对自建自售建筑物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并且是从新税制实施即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销售并未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建筑物,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二、企业内部工程的征税

企业内部工程是指企业或单位所属的施工企业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这些单位在为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也对外进行工程承包。所属单位在会计核算上,一般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新税制即《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对独立核算的单位承包工程,不论对内对外,均应征收营业税;对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承包内部工程,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慨(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营业税。也就是说,判断内部工程是否征税,关键看是否“结算工程价款”。所谓“结算工程价款”,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通过工程收入科目核算的主要材料、工资、费用、税金、法定利润等。施工企业的这种取费与税法规定的建筑营业额是一致的。由此可见,结算工程价款是指自营施工单位为所在单位建造工程,取费标准与一般施工企业一样。如果自营施工单位的单位只支付工资,或者只拨付维修费用,对于自营施工单位来说没有构成“结算工程价款”,所取得的工资或者维修费用不应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现行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文)规定,独立核算单位与其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提供劳务的结算不再列入征税范围,而该文件在原规定的“独立核算单位”的基础上,该“独立核算单位”还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也就是说,对企业或单位内部的施工企业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该施工企业是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则其内部结算应当征收营业税。反之,该施工企业不论是否与单位结算工程价款,都不应当征收营业税。当然对该建筑物在对外进行销售时还是应当依据“自建行为”的规定,补征“建筑业”营业税。

对代办电信工程的征税问题,原有的税制规定,对邮电部门直接投资自营或由电信工程公司承

包的电信工程,按建筑业税目征税;对邮政电信部门附属的生产单位承包的代办工程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样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对于同一工程因施工单位不同,而按不同的税目征税,从而使得政策不规范,不符合有行为税特点的营业税的一般立法精神;第二,在具体工作中,对施工单位的情况比较难也鉴别,基层征收单位常常弄不清承包电信工程的施工企业是电信工程公司,还是邮电企业附属的生产单位,给税收征管造成困难。为了克服上述弊端,规范税收政策,1994年新税制出台时,把代办电信工程从原邮政电讯业税目的征收范围中调整至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中。这样,对代办电信工程征税时不再看施工单位是谁,一律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现行政策对代办电信工程应当同样遵循财税[2001]160号通知的规定。

三、设备纳税问题

新税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所安装的设备,如果设备反映企业工程产值的就并入纳税人应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而现行政策对设备纳税问题进行了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的第十三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安装属于(财税[2003]16号)和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属于“设备”范畴的,不论该设备是否反映安装企业的工程产值,自2003年1月1日起,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均不再将设备的价值作为计征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四、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对建筑行业当中,发包方先预付一部分工程款,待工程完成到合同规定的程度或竣工后再进行计量、结算。对承包方平时预收的工程款是否形成纳税义务?预收工程款是双方协议商定,在工程未动工或未进行结算前而由建设方预先支付一部分工程款给施工单位的一项负债,这项负债需要企业在收款后,以提供劳务来加以偿还,预收款单位若到期无法履行合同,则必须如数退还预收的工程款,在会计上对预收的工程款并不确认收入。根据[财税(2003)16]号文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而施工企业预收性质的价款是否与会计确认收入有关?下面我们作一下分析: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跨年度工程确认收入的时间规定如下: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需要指出一点的是,跨期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前竣工结算的,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确认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确认收入: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合同成本能否收回,取决于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双方能够正常履行合同。如客户破产或死亡、客户的财务支付出现严重困难、或非常原因造成客户的生产或生存环境严重恶化等情况;建造承包商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造合同等,则意味着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合同成本不能收回。

再从企业的会计处理上看,施工单位预收工程款时,按企业会计制度应作的会计分录为借:银

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时作会计分录为借:预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收到工程款时作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跨期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合同完工进度或合同成本作会计分录为借:工程施工―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所以说,预收工程款与施工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是没有任何的关系。

会计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收入是否应当作为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实现?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跨期工程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却为资产负债表日即公历12月31日,而对施工单位来说,在确认收入时并未取得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然是以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原则。税法所规定的收入确认的时间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差异:会计制度对收入实现的规定是从会计核算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会计制度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收则是从保障国家税收出发的,税法更注重收入形式的规定,讲究证据的可操作性,只要相关手续符合税法要件的规定,就标志着纳税义务发生。所以,虽然会计上确认收入,但税务机关并不能就依据其反映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般来讲,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而取得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一般是指经发包方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清单。结合建筑行业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对建筑行业的纳税时间制定了四种具体规定:(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二)实行旬未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总之,只有发包方与施工方就已完工程进行了结算才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反之双方未进行结算就不发生纳税义务。已完工程结算的实质也就是发包方对施工方已提供的建筑劳务的认可。而现实当中,对工程未按时结算,甚至于工程完工后双方不结算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应当如何征税?税收政策未进行明确。

分包人纳税义务的时间。总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或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另一个承包商(即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时,分包单位所承包的那部分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既为分包工程。对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在工程结算时,发包方连同分包人提供的建安劳务一并与总承包商进行的结算,总承包商就整体工程取得了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在分包工程中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虽然是总承包商的一项资金支出,但该项支出并没有形成相应的工作量。但分包工程按完工进度应支付的工程款已包含在总承包人结算的价款之中。也就相当于总承包商代替分包人取得了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所以,根据财税字[1995]045号文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项依据的当天。”。

“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于销售时应补征建筑业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五、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为我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分包人、转包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以其转包额或分包

额依法扣缴(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外的价款)。建筑业实行法定扣缴,是根据建筑业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施工企业的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往往不在同一地点;二是组成同一工程的各个工艺、技术都不同,要求由不同的专业公司来施工,这样就出现了同一工程多家承包或一家总承包后再分包、转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情况。如果税务机关直接向分包人、转包人征税,很容易发生税款流失的情况。因此,规定分包人、转包人应纳税款由总承包人代为扣缴,既保证了源泉控管,又规范了税法。但在实践中我们注意到:承包人承包工程时,不仅只是建筑安装业务,还包含着对工程的勘探、设计的承包,一般是把勘探、设计劳务再分包、转包给其他的单位。对分包、转包的勘探、设计劳务应纳的营业税是否也应当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我们认为是不应当代扣代缴。因为政策只明确了工程分包、转包负代扣代缴义务,而对勘探、设计劳务并未明确,并且勘探、设计在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上也不一样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原《税收征管法》规定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而新《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具体实践中,针对由税务机关分别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但该文要求是“补扣”,其前提必须是总承包人要有支付分包人的款项,如果应支付分包人的款项已全部结清而未履行扣缴义务,并且事后没有与分包人发生业务的,相应就没有“补扣”的机会的,对此,仍然只能由税务机关依法向分包人追缴。

六、“包工不包料”的纳税。

新税制也是现行政策对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以及其他工程作业(国税发[1993]149号),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现实中,工程有实行包工包料形式,并且占多数,但也有实行包工不包料形式。此项政策的立法精神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也是为了防止纳税人规避纳税责任。

七、建筑行业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实践中,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方式,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形式愈来愈多,根据现行政策即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所称“自产货物”是指:1、金属机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铝合金门窗;

3、玻璃幕墙;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同时,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非货物生产企业购买商品用于“建安”的以及从事“建安”同时兼营货物的批发、零售,且与建设方签订建设(或安装)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的。因为建筑安装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是其根

本任务,它通过承建工程取得收入,来获得经济利益,建筑安装企业主要是销售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只有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或单位将自产产品用于建筑安装时,应在产品的移送环节和建筑环节即当生产与建筑两个环节合二为一时,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或增值税。非货物生产企业的“建安”行为不是混合销售行为,而应属“营业税-建筑”税目的征收范围;对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同时兼营货物销售的,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

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2020年建筑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20年建筑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对于企业利润高、所得税多的问题,一般而言, 1 寻找一个企业所得税税率极低的税收洼地注册公司,将业务转移到新的税收洼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2 通过利益或者其他费用输送的方式,将企业利润以费用支出的方式转移到税率洼地设立的新公司中; 建筑工程行业怎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接触了很多建筑工程的老板,在税收方面都会咨询我一个问题:“没有成本票怎么办?水泥石沙没有F票怎么办?”我反问他在没有遇到我之前是如何解决的呢?“购买F票”成了他们的首选,“发票肯定是真的,我们验过了”他们都会这么回答我! 在这里我就要建筑工程的老板们说一下: 不要认为对方K票“虚开“,是对方的责任,这属于连带关系,一家公司有问题会清查跟之有关联的其他企业! 建筑工程企业因为“购买F票”而有牢狱之灾的企业比比皆是!所以,K票有风险、纳税要谨慎! 建筑工程行业怎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解决办法: 建筑行业企业可申请到税收洼地经济开发区注册,因为当地在税收方面是有扶持政策的,这个是有地方的红头文件,可以到搜索引擎中查询的。 江苏、重庆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总部经济招商: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业可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的50%-70%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的50%-70%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地方留存50%,所得税地方留存40%。个人所得税可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之后享受个税税率0.95%~2.19%。 总部经济招商:政府财政扶持是按月扶持,政策长期持续稳定。总部经济的模式,不受地域限制 园区注册,主城经营。企业可以(150)不改变现有的经营模式和经营地址,通过入驻园区,履行纳税义务,享受(8663)政府的财政扶持和奖励。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同时也(0556梁)增加了地方的财政收入。详情关注:不负青春不负税

建筑设备带人员租赁改为按建筑服务纳税 税收政策调整后企业该如何处理

建筑设备带人员租赁改为按建筑服务纳税税收政策调整后企业该如何处理 采用有形动产租赁方式,租入工程机械设备以满足建筑施工要求,正逐渐成为我国建筑行业新增固定资产的首选模式。为了降低建筑行业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行为,从原来按照有形动产租赁项目改为按照建筑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笔者结合案例,为纳税人提示政策变化的税务调整和风险应对建议。 公司A为一般纳税人,所在地为H市,于2016年4月和6月分别向B公司出租一台建筑施工设备,并且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并各自在当月按照有形动产租赁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交易金额20万元,税额34000元,于发票开具当月申报纳税,B公司于取得发票当月已进行认证抵扣。 做好政策衔接的税务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由于A公司与B公司4月发生的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业务发生时间早于5月1日,不适用调整政策,而6月的业务适用建筑服务项目,税率为11%,能够进行税额调整。在调整过程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发票需要收回重新开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16-03-30 18:50:00 来源: 【字体:大中小】 第一部分?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二部分?征税范围 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第三部分?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建筑行业政策及会计分录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与筹划案例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容较多,对于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相关的政策细节,不少人是不清楚或是只了解一部分的,本文将溯本清源。 2016建筑行业营改增细则 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征收率为3%。计税法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税的,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新老项目的划分老项目是指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可证》的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 【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税费的减免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新颁布的"营改增"细则而言,目前部分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关于材料提供的问题 原材料的税率大都是17%,建筑业、不动产业的税率是11%,这个相当于用17%的增值税进项税来抵扣11%的销项税。对于甲供材的工程项目,文件提到全部或部分材料甲供,建筑业即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而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法,这样既保证与甲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

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的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营业税属于价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这样不用提示是否含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合同收入中应当是不包含增值税的。 为了避免歧义,企业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交易额是否含税,并明确提供多少税率的发票。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抵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一专票开具多个税率,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国境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020:建筑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2020:建筑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从2020年初疫情在我国全面爆发以来,各行各业几乎是百废待兴,进入停工停产停课停学中。尤其是对于建筑行业来讲更是一次比较大的冲击,本身作为劳动密集型的建筑行业来讲大量的工地项目被暂停,大量从业人员待业,大量的业务周转被迫中断。本应在19年底进行财务清算时需要补交大量的成本票,可实际上是很难找齐的,许多企业也因此忙的焦头烂额。虽然从营改增实施以来到政府提出的减税降费,但作为建筑企业来讲税收压力压力还是比较大的,比如建筑行业中的材料票、劳务票、以及建材销售等。这些成本票的缺乏可谓是令建筑企业苦不堪言。 现行的建筑企业采取的节税方式无外乎两种,一是向成本比较多的企业购买票据来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这种方式实际上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买卖发票的后果无需多言,大家都比较清楚。而另外一种则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去享受核定征收政策,这种方式是比较可行的,且几乎无风险,并且操作性比较强,是现目前节税比较安全的方式。 从2020年一季度末开始,各行各业开始逐步复工复产,而经历了疫情影响的建筑行业在新的一年该如何面对税收问题呢?又该怎样去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呢? 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在园区成立分公司或者新公司去享受税收奖励,这个奖励还是比较大的,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奖励,企业所得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 分的50%-70%予以奖励。比如某建筑设计公司入驻前利润1000w,增值税1000w× 0.13=130w,所得税1000w×0.25=250w。合计380w;入驻后:增值税节税130w×50%

×65%=42.25w,所得税节税250w×40%×65%=65w。合计节税42.25w+65w=107.25w。这些钱都是企业通过正规的方式得来的,何乐而不为呢? Ps:(奖励梯度是有标准的,上交的税款越多,奖励比例越大) 第二种方式则是核定征收政策,也是在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享受的,核定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0.5-2.1%。3%的增值税照常缴纳,免25%的企业所得税,缴纳0.5-2.1%的个人所得税即可。所以节税比也是非常高的。 大家不难发现,上面提到的两种政策都有一个关键词:园区。是的,园区洼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于我们的总部经济招商。那么每个园区的政策如何?政府的支持程度如何?稳定性如何?以及你的企业是否符合园区的招商政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移步GZH:税易点

建筑行业能够运用到的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行业能够运用到的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行业涵盖的面非常广,里面的税收也是非常可观的,像建筑设计、建筑劳务等等,都是税收非常高的,那么这些问题有办法解决吗?现在很多建筑行业都会运用税收洼地的相关优惠政策来节税。现在怎么运用正规的节税方式呢? 像西部大开发政策就能为这样的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业节税,在西部大开发区域的园区注册分公司/子公司就能够享受所得税15%的税收政策,并且增值税和所得税还能够享受园区的相关返还政策。 园区的地方留存为增值税的50%、所得税的40%,而返税的比例是根据企业在当地的纳税额来决定的。 企业年纳税额预计在50w以下返税额度为地方留存的30% 企业年纳税额预计在50w~100w返税额度为地方留存的40% 企业年纳税额预计在100w~500w返税额度为地方留存的40%~60% 企业年纳税额预计在500w~1000w返税额度为地方留存的60%~70% 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举个例子,某企业在园区成立了一个子公司,享受了所得税15%的税收政策后,所得税纳税额为300w,增值税为800w,那么该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返还为:所得税:300w*40%*70%=84w增值税:800w*50%*70%=280w综合享受364w的奖励返还。 除了注册有限公司享受返税政策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政策能够为相关企业解决税收问题呢? 除了返还政策之外,园区还推出了个人独资核定征收政策,核定的个

人独资企业为小规模,开票金额在500w以下,对成本没有要求,主要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的按照开票额来计算的。目前个人独资的核定政策基本都是核定行业利润率再根据五级累进制核定的,核定后税率在0.95%~2.19%之间。(150866)那么个人独资企业能够怎么运用到企业经营中呢?企业可以将一些业务分包到个人独资(30556梁)企业然后运用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政策为企业节税。相应的节税方式其他类型的企业也能够参考,像建材销售、建筑设计等企业也能够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来取得相应的进项成本。详情关注:不负青春不负税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 在营改增新政实施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20xx年度纳营业税5136亿占营业税的27%,是营业税税源的主要来源之一。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受到怎样的影响?下文是橙子收集的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细则,欢迎阅读!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全文 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

建筑业不可不知的税率与税负

解读“营改增”:建筑业不可不知的税率与税负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将告别熟悉的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制大转换,税率从3%跃升到11%,建筑企业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才能确保税负不发生大的变化? 一、7个关键词:详解政策核心点 ○税率和征收率:11%和3% ○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可申请汇总纳税 ○“跨地”经营: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过渡政策: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关键词1:税率与征收率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关键词2:纳税地点

原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与原来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变得更复杂。 虽然政策规定了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根据前期营改增行业申请汇总纳税的经验,真正申请到汇总纳税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关键词3:“跨地”经营 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当地财政。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

建筑业增值税最新政策截止2018年5月

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二、税率、征收率和计税方法 (一)税率、征收率 提供建筑服务:税率11%,征收率3%。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二)一般计税方法(抵扣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采用抵扣计税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简易法)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特定销售,按照或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3.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4.一般纳

建筑业税收政策法规解读最新规定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最新规定 一、建筑业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 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二)税目及税率 1.税目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2.税率 建筑业税目适用3%营业税税率。 (三)计税营业额 1.建筑业营业额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如何鉴别

增值税建筑业税收优惠

增值税建筑业税收优惠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5.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 6号)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西安市建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地区企业的增长数量往往能影响到该地区GDP的增长,对于西部地区而言除了本土企业,涉及到招商外地企业就比较困难,因为当地可能没有好的资源环境、便利交通、优质市场能够吸引到企业,这就使得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一直处于一个难以提高的水平。但近几年,西南地区的政府部门响应国家号召,出台了各项招商引资的政策,其中对于企业税收来讲最重要的就是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 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在于对入驻享受政策的企业提供非常好的税收筹划环境,帮助企业合理合法减轻税收压力。例如在我们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即可享受核定征收,核定所得税为开票金额的2%,综合税率也只有 5.15%,是各种缺乏成本费用的服务行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好办法; 开设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者新公司在税收洼地园区(江苏、重庆、山东),享受总部经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财政扶持返还(返还地方留存50%~80%) 开设与自己主公司相匹配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业务分流将部分业务让个人独资企业去承接,个人独资享受核定征收(服务业10%商贸业5%建筑业7%)根据

自身公司的情况来进行方案定制。 增值税、所得税: 增值税、所得税高的解决方案有两种,一:在税收洼地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所有税正常交交完可以有返还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50%-80%。举例:增值税缴税100w(国家五五开政策,50%国家拿走50%留在地方)可以返还25w-40w企业所得税缴税100w(国家六四开,60%国家拿走40%留在地方)可以返还20w-32w二:配套与主公司经营范围相匹配的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分流部分业务,让个人独资承担部分利润去交税,个人独资的税点一般在3个点左右 人员个税: 员工本来是与公司属于雇佣关系,比如公司花十万每月雇佣了某人来为公司提供某项服务,现转变雇佣关系为合作关系,让员工成立工作室和公司签立合同把工资以合作费形式公对公打款,工作室可以带开专票进一步为企业减少增值税负担,比员工直接缴纳七级累进肯定是要节省不少的,在税收洼地成立的工作室增值税同样可以享受增值税返还

近十年建筑行业税收政策汇总(非常全面)

近十年建筑行业税收政策汇总(非常全面)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让技术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跨省异地工程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

2020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

2020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 建筑业增值税文件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11-0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04-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04-28财税〔2017〕37号) 一、征税对象、征税地域和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 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 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 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 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 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5.其他建筑服务。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地域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 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 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 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 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 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税率、征收率和计税方法 (一)税率、征收率

建筑业税收政策汇总

2017-07-14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笔者注:强调是自产,分别核算。自产材料部分如何开票和如何做为分包扣除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笔者认为建筑分包方自产材料部分开票可以作为总包方扣除凭证。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笔者注:此条款为挂靠项目合法化创造了运作空间,为地方政府争夺税源创造了机会。 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

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笔者注:对此条款的理解和运用要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要结合对同一地级行政区域的理解,尤其是直辖市的区(或县)的理解,不能简单按字面解读。 4、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5、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申报表填写

营改增后不会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咋办?带您轻松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5日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 分享到: 28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 (一)填写顺序 一般纳税人按照以下顺序填写申报表: 1.销售情况的填写 第一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 至11列; 第二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项目明细)。(有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 第三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至14列。(有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 第四步: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有减免税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2.进项税额的填写 第五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有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第六步:填写《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有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第七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第八步: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3.税额抵减的填写

第九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有 税额抵减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4.主表的填写 第十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根据附表数据填写 主表) (二)一般业务的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一般业务(不包含即征即退、减免税、出口退税、汇总 申报、税额抵减、差额征税、固定资产抵扣、不动产抵扣业务),只需要填写附表一、附表二、进项结构明细表和主表中的部分项目。其他表格不需要填写。 1.销售情况的填写 (1)一般计税方法的填写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的税率确定的销 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 (2)简易计税方法的填写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征收率确定的销 售额和应纳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 2.进项税额的填写 (1)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填写 纳税人当期认证相符(或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进项税额填写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 当期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根据稽核比对结果 通知书注明的相符税额合计,填写到附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次中。 当期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次中。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计算出的当期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也填写在此栏中。

2020,建筑行业怎么运用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2020,建筑行业怎么运用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建筑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是比较复杂的,不管是从公司本身来说还是从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都需要资质。特别是营改增之后,建安行业营改增规定新项目增值税就由3%变成了9%。这个还只是针对增值税问题,更不要说其他的税种。再加上建筑行业本身劳务这一块支出非常大,就存在进项缺少的问题,很多工程采购在购买原材料这一块也不带有进项票,这个都是行业熟知了。 这个时候企业在面对纳税这一块,为了降低税负,都会想办法避税,找票买票等,很多都分不清楚合理合法节税和逃税的区别,就很容易走上误区,触犯法律底线。小编(177)就给(4991)大家(6744)介绍一种国家认可的合理节税的方法。

一、在税收洼地园区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等有限公司或者迁移公司 在园区成立关于建材贸易,劳务等新公司,享受返税奖励政策。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注册式),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40%,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一个梯度奖励模式50%-85%。 比如企业增值税纳税100万,那么100万*50%*60%(奖励比例)=30万,企业所得税纳税100万,那么100万*40%*60%(奖励比例)=24万。所以可共节税30万+24万=54万。200万的税就能节约54万,更别提纳税大户了,园区针对纳税大户是一事一议。

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也可以在园区注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享受定额征收政策,所得税核定1.5%,综合税率4.68%,极大程度上解决企业无进项票的困难,同样也无需企业实体入驻,只需企业在园区注册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例如企业缺进项发票500万(不含税),那么企业增值税:500万*3%=15万,附加税:500万*0.18=0.9万,所得税:500万*1.5%=7.5万。共纳税:(15+0.9+7.5)万=23.4万,也就是说用23.4万就解决了500万25%的企业所得税。 总部经济招商税收洼地,经济开发区为企业免费提供注册地址,全程一站式服务。

建筑行业也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案大全

建筑行业也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案大全 建筑劳务企业全国各地分布,无论在那个区域的建筑劳务企业都是可以享受税收低洼地的政策奖励,税收低洼地的政策奖励是所有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企业放宽要求的政策,且注册式招商模式更是为企业带来了诸多便利。 税收筹划不仅是在国内盛行,在国外也是有很多从事税务筹划工作的,税务筹划有几大原则,第一是合法原则,税务筹划工作的展开必须是遵守税法进行的,第二是财务利益蕞大化原则,税收是有政府机构强制收取的财政收入,企业的税务筹划的展开重要目的之一是实现企业公司利益蕞大化,让老板交该交的钱。税务筹划原则就不一一细说了,总之,企业在做税收筹划的时候无论那种方式都要结合当下的市场环境以及国家正在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下面税收筹划案例解析。 建筑施工企业最重要的两项支出为原材料(60%-80%)及工人工资(20-30%)。因施工人员多为个人,工资都是现金支付且无法取得劳务F票。营改增后,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对劳务这块很是头疼。目前,市场上很多企业拿原材料F票来充劳务成本,致使劳务成本无法在账面体现。税务部门严厉禁止企业利用原材F票来充劳务成本的做法,且营改增后原材料进项F票越来越紧俏,取得原材料F票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税收筹划案例解析:一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合同标的100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700万元(取得17%进项),劳务成本(工人工资)300万。工人需现金支付且无劳务F票提供。此类情况:1)施工单位应替工人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2)无F票入账导致不能税前列支,企业利润虚高。小编建筑劳务节税包,税率0.5%-3.5%,轻松解决现金支付难、劳务成本F票获取难等问题。 全国各地建筑劳务企业众多,建筑劳务企业自营改增以后,税收方面也存在一些难题,如何获取进项是其中之一,这些问题的出现意味建筑劳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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