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华电安制〔2016〕173号)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制〔2015〕326号)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托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有效管控较大风险,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的二级单位、基层企业负责人所进行的问责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反思,承担相应责任,督促改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二级单位(含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跨区上市公司、专业公司,下同)、基层企业。

第二章约谈工作的组织及程序

第四条约谈具体事项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工作执行以下规范:(一)约谈事由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般事故(指性质恶劣、暴露问题突出、造成严重影响),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严重情形。

(二)被约谈人员

主要涵盖有关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具体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情形确定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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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三)主谈及参加人员

视情形,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安全总监作为主谈人进行约谈,安全监督管理部、有关产业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监督管理部有关人参加。

第五条约谈的主要内容及时限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事故等级、性质基本清楚后进行约谈。约谈的主要内容:事故单位对事故“说清楚”,分析事故原因,对事故根源进行深层次剖析,应负的责任和采取的措施等;二级单位从管理存在的问题,产生的源头入手,进行反思,应汲取的事故教训,应负的责任,以及改进措施等。

第六条约谈准备

发生事故(其他约谈情形)后,集团公司适时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事故进行深挖细究,剖析事故暴露的薄弱环节、深层次原因,总结教训,拟定具体改进措施,作为会议约谈背景材料。

第七条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按以下约谈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一)约谈前,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通知被约谈单位及人员,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内容。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集团公司安委会制定约谈纲要,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暴露的薄弱环节,事故揭示的深层次问题,拟总结的事故主要教训,事故初步认定,针对本次事故拟提出的工作要求,拟形成的约谈意见。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按照要求进行汇报,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和剖析。约谈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三)形成约谈意见,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被约谈人作出落实约谈事项的承诺。

(五)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会议纪要,并印发至各二级单位和相关基层企业。

(六)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被约谈单位要将约谈中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告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安委会要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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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三章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约谈不代替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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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直属企事业单位进行问责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建设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县建设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在建设系统内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未着力改善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等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及时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所辖区域内事故的应急救援不及时、事故查处不力、或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未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第六条? 约谈分级。 约谈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的专家,联合组成约谈小组,共同实施。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和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安全投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消除、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状及发生事故经过、采取的应急措施,原因分析、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 (三)约谈小组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 约谈程序。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盐田区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区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及作为区安委会成员的市属驻盐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致使该系统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本办法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 (一)对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时整改而被通报批评的。 (二)对已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进行整改或纠正,被媒体曝光,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不履行本部门职责,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导致工作受阻,产生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四)在所管辖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中毒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事故的。 (五)在所管辖范围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累计20人以上、急性中毒累计50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超过本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七)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可提出约谈或约谈建议: (一)区五套班子领导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安全监管部门可提出约谈。 (三)市主管部门可向区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四)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提出约谈建议。

安全生产谈话提纲

安全生产谈话提纲 1、正确认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内涵,然后才能区分责任。 首先,“同责”中责与权要相对应,建设局各个负责人权利不同,责任也不相同,所以“同责”应理解为“同样有责任”,而不是“有相同责任”,其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应与党委和行政的职能划分相对应。分清上述党委和行政的职责分工,那么安全生产领域的安全生产重点规划等决策权就应屬于党委责任;而行政则负责根据上述重大决策,在执行中进一步细化并予以具体落实。 其次,“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岗双责”不是安监部门的推诿,不是安全生产责任的转嫁,也不是让各部门各属地放下原有工作去负责安全生产,它建立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属地对于本区域企业熟悉程度远大于安全监管部门,如哪些危险源易发生重特大事故,属地可了如指掌。

“一岗双责”是“齐抓共管”的落实与体现。有的行业监管,会涉及多个党政部门。每一部门岗位职责都应体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第三,“失职追责”问题。尽职尽责就是“到位不越位”,失职就是“不作为”或“乱作为”。只要在职责范围内“到位不越位”尽职尽责,而不是“不作为”或“乱作为”,就不应被失职追责。 2、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我局应在安全生产、扬尘治理、质量监督、招投标等方面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我局在安全生产方面只能发挥良好,在开发区安全生产治理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确保对于我区的在建工程进行一天一巡查,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居安思危、临事而惧,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勇于负责,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3、今年以来,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活动为总抓手,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卓有成效地推进了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基层基础工作和保障能力建设,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我区坚持将安全责任落实作为抓好各项工作的关键,全面落实安全责任,通过综合性督导检查方式推进了每项责任逐一落实到位。并且对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实现了动态监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已经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4月20日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着力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着力降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警示,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约见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等,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警示活动。 第三条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区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被通报批评的; (二)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在督查督办、巡查考核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规定职责严重不到位的; (五)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有其他需要约谈警示情形的。 第五条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约谈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和市安委会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年度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在督查督办、巡查考核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四)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调查的,或者未落实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谎报、瞒报、漏报、迟报事故情况的; (六)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事故等级上升的; (七)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年度上升超过50%的; (八)有其他需要约谈警示情形的。 第六条市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组织有关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发区管理机构、有关企业等开展集体谈话警示。 第七条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出约谈建议,报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启动约谈警示程序。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后,启动共同约谈警示程序。 第八条约谈警示经批准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警示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警示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下列情形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或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要听取当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第八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第十一条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提出,由部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部领导或安全总监主持的约谈,应报部领导或安全总监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第十二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第十三条部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第十四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曰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部,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交通运输局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被约谈单位包括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办)、局属各行业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企业。 第四条约谈由局领导或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根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和类型,由分管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的局领导主持约谈,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参加约谈工作。 第五条局安委会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其职责为:(一)负责通知参加约谈的单位和人员; (二)负责约谈记录,起草及印发约谈纪要; (三)负责相关约谈材料的整理归档保存; (四)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五)其他事项。 第六条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局应对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一)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或省、省交通运输厅、市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迟报、漏报或瞒报的; (四)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性质比较严重、影响比较大的; (五)需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约谈对象为: (一)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二)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交通运输局、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 (三)需约谈的其他人员。 约谈对象应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八条局安委会提前3天向约谈单位发送《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事项、约谈人员、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事项。 被约谈单位收到《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后,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同时上报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人通报约谈事由、目的等事项,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工作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

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范本

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公司安委会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负责人要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约谈对象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以及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年度考核期内责任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指标控制数的; (二)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以上且负同责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且负主要以上责任

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半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被上级部门或行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 (六)未落实国家、上级部门、行管部门、公司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迟报、谎报或瞒报的; (八)因违章指挥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 (九)长期存在较多违法违规现象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的; (十)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以下人员可以提出约谈或约谈建议: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安委会成员、安全管理部领导可以向公司安委会提出约谈建议。 第六条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召开。根据出现情况的严重程度成立约谈小组,由公司安委会主任或安委会主任委托的小组成员任组长,主持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师市各团(场)、各街道、开发 区及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师市领导和师 市有关部门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团(场)、街道、开发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领导和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诫勉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团(场)、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年度内再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团(场)、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行 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

设打击不力的,所属团(场)、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和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兵团、师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不彻底、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所属团(场)、街道、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和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兵团、师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或因工作不实、不力,上级领导或检查督查组提出应当约谈的,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师市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约谈内容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措施和强化安全责任等情况;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不力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单位的约谈。重点是听取被约谈对象对工作任务未完成、

安全生产约谈管理办法

企管法规处2020年发布

文件管控信息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制度编号:XXX) 1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XXX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约谈的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油库、加油站。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1《X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中油质安〔2018〕 389号) 2.2《XXX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石油质安〔2018〕 238号) 2.3《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18〕2号)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以下定义: 3.1安全生产约谈 指公司领导或其授权代表约见分公司有关负责人或公司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和督促整改的谈话。 4风险

5职责 5.1质量安全环保处履行公司QHSE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为安全生产约谈 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5.1.1负责提出安全生产约谈建议,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1.2负责督导约谈对象承诺的整改措施或行动方案落实情况,并对整改 措施落实不力的单位或个人提出问责建议。 5.2其他处室作为安全生产约谈的参与部门,主要职责为: 5.2.1负责参与直线业务范围内有关问题的安全生产约谈; 5.2.2负责针对直线业务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指导、跟进、核查约谈对象 落实整改措施; 5.2.3负责接受安全生产约谈。 5.3分公司主要职责为: 5.3.1负责接受安全生产约谈; 5.3.2负责根据约谈内容或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6管理内容及要求 6.1安全生产约谈人 安全生产约谈一般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一般为总经理)为主约谈人,也可根据约谈事项委托公司安全总监或业务主管领导为主约谈人;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公司直线业务处室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纪检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国务院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国务院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发生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一)30日内发生2起的; (二)6个月内发生3起的; (三)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重大事故的; (五)重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其内设司局主要负责人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镇党委、政府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的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约谈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对以下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各社区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镇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三)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约谈的组织约谈由镇党委、政府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由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及监察室、安监所、工会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党委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并派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必要时请新闻媒体报道。 第五条约谈条件 (一)各社区、镇直部门单位

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1.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2.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事故时相关领导赶赴现场不及时、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 4.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 5.辖区或分管领域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 6.辖区、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上级挂牌督办,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7.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8.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约谈范围。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或者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

安全生产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 文件编号: 版本号:1709 修订号:0 安全生产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 (批准页,内含11页)

安全生产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减少“三违”行为,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3.0释义 3.1“三违”:“三违”是指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3.2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 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 意外事件。 4.0考核范围和方式 4.1考核范围包括日常安健环工作、中(基)层领导和班组长安全生产履职、重点船舶装 卸作业、高风险作业、年度指标、隐患排查及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4.2考核采用专项检查、抽查、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结果作为月度或年度考核依 据。 4.3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制,月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年度考核满分为1200分,得分结果 应用于月度和年度绩效考核。月度最终考核分由月度安健环检查考核分、安健环工作 考核分和月度安健环指标及事故控制情况考核分组成。年度安健环考核分为各月度考 核得分总和。考核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3。 4.4月度安健环检查考核标准见《港口企业安健环管理评价标准》,安健环工作考核标准 见附件1。 4.5安健环管理指标控制采用评分制和责任追究制相结合的考核方式。一般以下生产安全 事故的,考核标准见附件1、附件2;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标准见附件4。 对年度安健环指标超标的单位,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每发生一起,年度安健环考 核分扣100分;一般及以下生产安全类型事故每超标一起的,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10 分;一般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总指标每超标一起的,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30分;三 违控制指标,每超标一人次,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5分。 4.6安全技术部负责具体的检查和统计工作。 5.0事故(一般以下)责任追究 5.1公司一般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对象为: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相关管理责任人及事故责任人。 5.2相关管理责任人指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设备保障部中队长、机械操 作部中队长、库场理货部值班主任、集装箱业务部值班主任、商务调度部装卸指导 员、安全技术部安全巡查员等。 5.3年度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五级轻微事故和年度发生一起六级轻微事故的,对相关 管理责任人给予停职处理,停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5.4发生三级轻微以上一般以下事故以及易引发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未遂事故的 责任人一律给予十五日的停工处理。责任人在停工期间必须接受安全相应的安全教 育培训,培训由所在部门和安全技术部共同组织开展;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安健环管 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JSA&WSWP)、消防安全知识、应急处置 知识,事故案例等;责任人停工结束后,由安全技术部组织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考核,

《约谈办法》送审稿

延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和《延安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约谈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委会或市安委会授权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市安委会组织的约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约谈,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根据职责分工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1.贯彻落实中、省、市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事故等级达到较大及以上的; 4.6个月内发生3起一般死亡事故、重伤多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5.重要敏感时期发生社会影响较大安全事故的; 6.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7.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委托市安委办主任、副主任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 1.3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死亡事故、重伤多人生产安全责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标准版)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示范文本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 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 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 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 约谈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

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安委办

安全生产约谈修订稿

安全生产约谈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一、安全体系方面 1、公司在安全上如何管理、落实的?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且严格按照以下四点进行管理: 抓好的落实。 抓教训工作。 抓现场检查和考核。 抓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二、教育培训方面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编制企业及项目部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及时送培有关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及时参加上级各主管部门的年度安全培训和定期复审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对公司各级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应及时参加行业主管理部门的年度安全培训和定期复审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的电工、电焊工、和指挥等特殊工种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 新工人、休假复工和变换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公司对各项目部全体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书面考试。

安全科及下属各部门根据各种季节的不同,要经常开展不同特色的安全教育活动。 各类教育培训应建立台帐档案,认真做好记录。 2、安规培训考试成绩单 三、安全奖罚方面: 1、是否有制度? 建立了全面的《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标准》,其制度如下: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现场安全防护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保障广大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公司特制定现场违章考核标准。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施工人员每人次罚款50元,不扣帽带罚款5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干部每人次罚款100元,不扣帽带罚款10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每人次罚款200元,证到期未及时复审罚款100元。 3、未按施工要求要求正确佩戴劳保用品,每人次罚款200元。 4、酒后上班作业每人次罚款100元,并立即停止作业。 5、因安全管理或防护设施不到位,发生重伤事故,每起(人)罚款3000元,发生重伤事故,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或隐瞒不报按上限进行处罚。发生死亡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接受上级各主管部门处罚决定。 6、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上岗,每人次罚款100元。

生产安全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生产安全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督促各方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现安全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警示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依照本办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约见谈话或警示活动。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本办法所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令)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五条约谈对象 (一)是指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分公司和参与工程施工的协作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二)是指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 第六条责任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安委会对其负责人或班子成员进行约见谈话或警示: (一)发生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等级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引起社会关注、影响较大责任事故的。 (三)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评定不合格的。 (四)被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停工整改或书面通报的。 (五)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不合格的。 (六)对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拒不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不合格的。 (七)接受上级单位和公司安全检查并排名在末位的。 (八)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的。 (九)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警示的。 第七条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安委会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进行约见谈话或警示: (一)因失职、渎职或违规、疏于管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安全生产约谈资料

安全生产约谈资料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一、安全体系方面 1、公司在安全上如何管理、落实的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且严格按照以下四点进行管理: ①抓好的落实。 ②抓教训工作。 ③抓现场检查和考核。 ④抓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二、教育培训方面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①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编制企业及项目部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及时送培有关人员。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及时参加上级各主管部门的年度安全培训和定期复审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对公司各级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③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应及时参加行业主管理部门的年度安全培训和定期复审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④施工现场的电工、电焊工、和指挥等特殊工种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 ⑤新工人、休假复工和变换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 ⑥公司对各项目部全体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书面考试。 ⑦安全科及下属各部门根据各种季节的不同,要经常开展不同特色的安全教育活动。

⑧各类教育培训应建立台帐档案,认真做好记录。 2、安规培训考试成绩单 三、安全奖罚方面: 1、是否有制度 建立了全面的《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标准》,其制度如下: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现场安全防护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保障广大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公司特制定现场违章考核标准。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施工人员每人次罚款50元,不扣帽带罚款5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干部每人次罚款100元,不扣帽带罚款10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每人次罚款200元,证到期未及时复审罚款100元。? 3、未按施工要求要求正确佩戴劳保用品,每人次罚款200元。 4、酒后上班作业每人次罚款100元,并立即停止作业。? 5、因安全管理或防护设施不到位,发生重伤事故,每起(人)罚款3000元,发生重伤事故,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或隐瞒不报按上限进行处罚。发生死亡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接受上级各主管部门处罚决定。? 6、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上岗,每人次罚款100元。 7、材料未按规范进行分类、合理堆放,造成施工现场混乱者,每次罚款100元。? 8、高空抛丢料具、杂物、每人次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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