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试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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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试卷答案

专升本《民法》

一、(共75题,共150分)

1. l.甲、乙合伙经营期间,对丙负债3万元。后来,丁加入合伙成为新的合伙人。该债务应该( ) (2分)

A.由甲和乙连带承担

B.由甲、乙和丁连带承担

C.由甲和乙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

D.由甲单独承担

.标准答案:B

2. 一位食客餐后未付款即想离开,餐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食客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餐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餐馆这种行为的性质属于( ) (2分)

A.正当防卫

B.自助行为

C.侵权行为

D.违约行为

.标准答案:B

3. 2003年6月17日王某离家出走,生死不明。王某的利害关系人欲申请王某失踪,其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最早时间应是( ) (2分)

A.2005年6月17日

B.2005年6月18日

C.2007年6月17日

D.2007年6月18日

.标准答案:B

4. 张三和李四一起卖煎饼,由于支架不稳,一阵风刮来,将煎锅掀翻,把等候的顾客王五烫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此费用应由( ) (2分)

A.王五自担

B.张三和李四连带承担

C.张三和李四各承担500元

D.张三、李四和王五共同承担

.标准答案:B

5. 在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义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是一种( ) (2分)

A.支配权 B.请求权

B.形成权 D.抗辩权

.标准答案:D

6. 王某刚年满16岁时就进入当地一家工厂当工人,每月收入1000元,除了支付房租和生活费外,都自己积攒下来,不到一年就有3000元的积蓄。因为上班需要,王某未征得父母同意就花费3000元从同事李某处购买了一辆摩托车。王某父母知道后,表示反对,王某遂找到李某,要求退货还款,李某不同意。王某与李某之间交易行为的效力是( ) (2分)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未定

.标准答案:A

7. 下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2分)

A.甲将仿造的兵马俑出卖给乙的行为

B.丙以低价收购丁家祖传瓷器的行为

C.李某将王某的石料以自己名义出卖的行为

D.陈某与已婚之女吴某达成包养协议的行为

.标准答案:D

8. 李某委托张某代为销售彩电,张某与多个客户签订彩电买卖合同后,李某突然死亡,而客户正急待供货。这时张某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是( ) (2分)

A.无效民事行为 B.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B.有效民事行为 D.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标准答案:C

9. 甲于2005年5月12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保管处。5月14日,该包裹被盗。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包裹被盗。甲对乙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为( ) (2分)

A.2006年5月14日

B.2006年5月25日

C.2007年5月14日

D.2007年5月25日

.标准答案:B

10. 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2分)

A.抵押权

B.地役权

C.隐私权

D.房屋所有权

.标准答案:B

11. 甲向乙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价款50万元,甲预付20万元,余款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付清。甲付清20万元后,催促乙办理过户手续。恰此时房价上涨,乙将该房以80万元出卖给丙,双方付款过户完毕。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分)

A.甲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乙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甲有权请求丙办理过户手续

D.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标准答案:D

12. 甲为某地之富商,其父死亡后,葬于A地,流民乙想,甲父的墓葬内肯定有贵重物品。夜间,将甲父之墓掘开,将甲父墓内的陪葬物品盗走。乙所盗物品的所有权属于( ) (2分)

A.甲

B.国家

C.乙

D.甲父

.标准答案:A

13. 赵某和刘某是邻居,为谋生计,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跑长途运输,后来因为分歧准备将汽车出售,但双方对于各自的份额说法不一,赵某认为自己应占60%的份额,刘某认为应该是自己占60%,但谁也无法拿出确切的证据证明当初的投资。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分)

A.赵某占60%,刘某占40%

B.赵某占40%,刘某占60%

C.赵某和刘某各占50%

D.推定双方为共同共有

.标准答案:C

14. 下列财产或权利中,不得设定抵押的是( ) (2分)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专利权

C.家用小轿车

D.私有房屋

.标准答案:A

15. 张某向王某借款50万元,期限两年,以其价值60万元的房屋设定抵押。一年后,因当地房屋过剩,房价下跌,张某的房屋仅值20万元。则王某( ) (2分)

A.有权要求张某恢复该房屋的价值

B.有权要求张某出售房屋并将售房款提存

C.有权要求张某提前清偿债务

D.无权要求张某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标准答案:D

16.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食品买卖合同,但因向甲公司供应原料的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食品原料,致使甲公司未能如期交付,就此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 ) (2分)

A.丙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与丙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乙公司自担,因为甲公司迟延交付事出有因

.标准答案:B

17. 下列情形中,对乙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2分)

A.甲欠乙500元,丙作为保证人承担了清偿责任

B.甲市建奥运场馆,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偿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出卖建材与乙,员工多装了一捆钢材给乙

.标准答案:D 18. 下列权利中可以作为债权代位权行使对象的是( ) (2分)

A.周某因委托合同而享有对郑某的报酬请求权

B.某学校教师王某享有的工资请求权

C.张某享有的其父母为其设定的人寿保险金领取权

D.刘某享有的养老金请求权

.标准答案:A

19. 下列合同中,属于买卖合同的是( ) (2分)

A.甲与乙签订的甲向乙交付电脑,乙向甲支付价款的合同

B.乙与丙签订的乙向丙转让专利的合同

C.丙与丁签订的丙为丁运输货物,丁向丙支付运费的合同

D.丁与戊签订的丁为戊修理汽车,戊向丁支付报酬的合同

.标准答案:A

20. 下列债权可以转让的是( ) (2分)

A.甲对乙享有的赌债

B.丙对丁所欠自己的毒资

C.某剧场对歌唱家刘某享有的为其演出的合同债权

D.附有抵押权担保的主合同债权

.标准答案:D

21. 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的有( ) (2分)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C.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

D.意思表示真实

.标准答案:A,B,C,D

22. 下列侵权行为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是( ) (2分)

A.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B.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C.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D.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标准答案:B,D

23. 下列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有 ( ) (2分)

A.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代理人身份所为的民事行为

B.出卖人误将名画真迹当赝品出卖的行为

C.出卖人出售以次充好的商品的民事行为

D.甲误把乙出借物品给自己而认为是赠与给自己而承诺的民事行为.标准答案:B,C,D

24. 下列有关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表述正确的是( ) (2分)

A.地役权是不动产物权

B.动产物权原则上以占有为公示方式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划分标准是标的物种类的不同

D.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标准答案:A,B,D

25.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 ) (2分)

A.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C.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D.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标准答案:A,B,C,D

26. 下列财产关系中,由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 (2分)

A.税收关系

B.纵向的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D.经济管理关系

.标准答案:C

27. 公民下落不明,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须下落不明满( ) (2分)

年年年年

.标准答案:B

28.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行为( ) (2分)

A.继续有效

B.效力终止

C.失去效力

D.效力处于停止状态

.标准答案:A

29. 下列请求权中,一般认为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 (2分)

A.排除妨碍请求权

B.停止侵害请求权

C.消除危险请求权

D.损害赔偿请求权

.标准答案:D

30. 下列行为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 (2分)

A.权利人的起诉因不符合条件而被驳回

B.权利人起诉后又撤回起诉

C.权利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仲裁申请

D.在对方起诉后提起反诉

.标准答案:D

31. 某商场甲明知其购进的电冰箱质量有问题,但在销售时却未予以说明。顾客乙购买了质(2分)

A.受欺诈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标准答案:A

32. 下列人身权中,可以转让的是( ) (2分)

A.姓名权

B.亲权

C.企业名称权

D.荣誉权

.标准答案:C

33. 某夫妇在儿子甲周岁生日时到乙照像馆为儿子拍照留念,乙照像馆保留了该照片底片,随后出卖给个体户丙用以制作挂历,丙随后又将其卖给护肤品生产商丁,用以进行广告宣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分)

A.乙、丙、丁均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B.乙、丙侵犯了甲的肖像权,但丁不构成侵权

C.乙、丁侵犯了甲的肖像权,但丙不构成侵权

D.丙、丁侵犯了甲的肖像权,但乙不构成侵权

.标准答案:A

34. 物权是一种( ) (2分)

A.形成权

B.请求权

C.支配权

D.期待权

.标准答案:C

35. 下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继受取得的是( ) (2分)

A.赠与

B.先占

C.添附

D.没收

.标准答案:A

36. 李某以自有房屋抵押向周某借款6万元,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李某未经周某同意,私下将房屋出卖与顾某。借款合同期间届满,因李某无力偿还债务,周某要求实现抵押权,但顾某认为自己对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分)

A.周某只能向李某主张债权

B.周某应优先实现抵押权

C.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借款合同无效

.标准答案:A

37. 下列情形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是( ) (2分)

A.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B.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担保物权

C.甲以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

D.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

.标准答案:B

38. 甲乙二人共同共有一幢房屋,由两人轮流居住,甲在居住期间房屋因地基不牢倒塌,造成对第三人丙的损害,应由( ) (2分)

A.甲对丙负赔偿责任

B.甲乙二人对丙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二人分别对丙负赔偿责任

D.丙自己承担损害

.标准答案:B

39. 下列关于代位权成立条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2分)

A.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C.债权人的债权临近清偿期限

D.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标准答案:C

40.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 ) (2分)

A.其约定无效

B.其约定的效力待定

C.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D.当事人可以合并适用

.标准答案:C

41. 下列情形中,适用1年诉讼时效的是( ) (2分)

A.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

B.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C.买卖合同

D.继承纠纷

.标准答案:A

42. 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2分)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标准答案:D

43. 甲工厂欠乙公司300万元货款,现在甲工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负债累累,被乙公司兼并,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务因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被称为债的( ) (2分)

A.清偿

B.混同

C.抵销

D.免除

.标准答案:B

44. 债的清偿费一般由谁承担( ) (2分)

A.债务人

B.债权人委托的受领清偿人

C.债权人

D.债务人委托的代理清偿的人

.标准答案:A 45. 甲在乙商店购买丙厂生产的啤酒,开启时发生爆炸导致甲受伤。经查明该爆炸是因丙厂违规使用了旧酒瓶所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分)

A.甲只能向乙商店索赔

B.甲只能向丙厂索赔

C.甲可以向乙商店或丙厂索赔

D.乙商店赔偿甲损害后不能向丙厂追偿

.标准答案:C

46. 2l.李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l0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给,但一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须以其三居室住房代偿,李某表示同意,此行为属于()(2分)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D.有效的民事行为

.标准答案:B,C

47. 甲为一儿童影星,片酬颇丰,乙为甲的监护人。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2分)

A.因甲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用其片酬予以支付的行为

B.用甲的片酬赠与他人的行为

C.用甲的片酬为甲购买人身保险的行为

D.用甲的片酬为乙母购买房产的行为

.标准答案:A,C

48. 下列侵权行为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是( ) (2分)

A.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B.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C.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D.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标准答案:A,B,C,D

49. 下列属于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有( ) (2分)

A.甲在与乙的争执过程中,用利器刺瞎乙的一只眼睛

B.甲到处散布乙患有性病的事实

C.照像馆未经顾客的同意将顾客的照片摆放在其橱窗里

D.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对方探视子女

.标准答案:A,B,C

50.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有( ) (2分)

A.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B.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C.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D.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

.标准答案:A,B,C,D

51. 我国民法规定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分)

A.十周岁

B.十六周岁

C.十八周岁

D.二十周岁

.标准答案:

52. 甲为一精神病人,乙为甲的监护人,乙的下列哪一行为是合法行使监护职责的行为()(2分)

A.为防止甲外出惹事,将甲的双脚戴上脚镣的行为

B.对甲未患精神病时赠与他人的财产予以撤销的行为

C.对丙所欠甲的债务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返还的行为

D.对甲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的行为

.标准答案:D

53.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牛合同。甲将牛交付乙,乙宰杀牛后得牛黄100克,卖后获价款8千元。甲、乙就该牛黄款发生争执。依法律规定,牛黄款应归()(2分)

A.甲所有

B.甲、乙平分

C.乙所有

D.甲、乙共同共有

.标准答案:C

54.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享有追认权,这种权利属于()(2分)

A.请求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标准答案:D

55. 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还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2分)

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B.代理人承担责任

C.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标准答案:C

56. 甲委托乙购买“牡丹”牌电视机一台,乙到商店发现“海信”牌电视机正在举行产品促销活动,其中一款与甲所要求的相比,物美价廉,于是,就买了该款电视机。乙的行为()(2分)

A.有效,因其符合甲的利益

B.无效,因其违背了甲的意思

C.效力未定,有效与否由甲决定

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标准答案:C 57. 下列选项中属于完全物权的是()(2分)

A.抵押权

B.质权

C.所有权

D.留置权

.标准答案:C

58. 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称为()(2分)

A.荣誉权

B.名誉权

C.身份权

D.隐私权

.标准答案:B

59. 下列债权中,属于可让与的债权的是()(2分)

A.甲公司欠劳动者乙2个月的工资

B.李某享有的请求王某进行人身伤害赔偿的权利

C.丙欠丁的借款5000元

D.王某与张某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不得将债权转让

.标准答案:C

60. 某地一悬挂多年的大型广告牌被大风刮落了一块钢板,砸伤行人甲,花去医药费1600元。对该损害,应由()(2分)

A.广告公司承担责任

B.甲自己承担责任

C.广告公司和甲分担损失

D.广告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次要责任

.标准答案:A

61. 某一暂停施工的建筑工地因为积水而形成一个较大的水坑。乙12岁的儿子下水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确立该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2分)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严格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标准答案:A

62.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是()(2分)

A.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

B.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C.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D.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标准答案:D

63. 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是()(2分)

A.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B.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C.非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的人员

D.非国家机关临时雇佣的人员

.标准答案:B

64. l4.下列情形中适用公平原则的是(2分)

A.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B.双方当事人都存在损失

C.双方当事人过错相当

D.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

.标准答案:A

65. 农村承包经营权是()(2分)

A.自物权

B.债权

C.用益物权

D.担保物权

.标准答案:C

66. 送奶人误将王某的牛奶放入了郭某的牛奶箱中,郭某取用该牛奶属于()(2分)

A.不当得利

B.侵权行为

C.无因管理

D.自助行为

.标准答案:A

67.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应自提存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不行使而消灭( ) (2分)

A.两年

B.一年

C.五年

D.六个月

.标准答案:C

68. 按照债的多数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可将债区分为()(2分)

A.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B.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C.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标准答案:C

69. 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是()(2分)

A.占有

B.收益

C.使用

D.处分

.标准答案:D

70.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的是()(2分)

A.自留山

B.某学校的办公楼

C.宅基地使用权

D.某中学的小汽车

.标准答案:D 71. 根据民法原理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是()(2分)

A.锁和钥匙

B.汽车与汽车上的轮胎

C.上衣和裤子

D.电视机和遥控器

.标准答案:B,C

72. 地役权是()(2分)

A.担保物权

B.用益物权

C.自物权

D.他物权

.标准答案:B,D

73. 形成权包括( ) (2分)

A.债权

B.追认权

C.解除权

D.撤销权

.标准答案:B,C,D

74. 确定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范围的规则是()(2分)

A.善意不当得利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在利益为限

B.恶意不当得利人应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

C.返还不当得利时应同利息一并返还

D.善意不当得利人无需返还其取得的利益

.标准答案:A,B,C

75.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是()(2分)

A.未经本人同意在照相馆橱窗陈列其照片

B.在寻人启事上刊登公民的照片

C.美容院在报纸上做广告宣传时未经甲同意使用甲整容前后的对比照片

D.在通缉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标准答案:A,C

2020法律硕士联考资料:重要法条分析题(民法)

2016法律硕士联考资料:重要法条分析 题(民法) 法硕联考法条分析题 1.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及其含义。 (2)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价值。 (3)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成立条件。 (4)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2.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提存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2)提存需要具备的条件。 (3)提存的效力。

3.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2)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4.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请根据本条规定概括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2)请根据本条规定分析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原则的关系。 5.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善意”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2)请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分析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和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习题 1.[案情介绍] 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财主,时值文革期间,其妻张某为表明与丈夫划清界线,便将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财物上交国家。12年后,李某从海外归来,要求撤销原死亡宣告并由政府归还已被妻子处分(上交)的财产。[问题] (1)人民法院在李某申请下是否会撤销原死亡宣告,为什么?(5分) (2)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政府返还李某的财产,请阐述理由?(5分) 2.[案情介绍] 甲男居住在乙女的隔壁,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及其他娱乐,声音极大常至深夜点。乙女休息不好工作业绩下滑问题被所在的外企辞退。辞退当日乙女登门请求甲以后夜里小声点,以免影响邻居休息。由于双方语气都欠佳发生争执,甲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在双方挣扯间乙衣服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问题]分析本案中有哪些民事关系,并分析其构成要素。(10分) 3.[案情介绍]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本题共10分) [问题]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2分)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2分)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变更?为什么?(2分) 4、如果本案中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分) 4.[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5分)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5分) 分析: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5.案情介绍]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

民法

法律-民法 知识框架 概述 一、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民法通则》-民事基本法 【真题-判断】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真题-判断】判断某一类社会关系是否适用民法,关键看这一社会关系是否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 【真题-单选】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是()。 A.甲、乙两个公司之间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 B.胡某与其弟弟之间因继承发生的纠纷 C.杨某与其供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D.赵某与某行政机关因罚款数额发生的争议 D 【真题-判断】有行政主体出现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民事法律关系。() × 二、基本原则

自愿 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 公平 公序良俗 禁止权利滥用 【真题-单选】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10台,应付款5 万元。因甲不能付清全部货款,乙表示只要甲支付4.8万元即可了结。乙的行为有效,这体现的民法原则是() A.平等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B 【真题-多选】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 A.国家利益 B.集体利益 C.社会公共利益 D.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ABCD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一)构成要素 1.主体 2.内容(权利、义务) 3.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二)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事实 1.事件(和意志无关) 2.行为 【真题-单选】以下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智力成果 B.自然人 C.物 D.行为 B 【真题-单选】人的死亡是能够引起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解析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解析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摘要]公共利益与社会各成员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结合到民法的特点,对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及存在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共利益;私人利益;民法;冲突;界定 一、何谓“公共利益” (一)“公共”的定义 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将“公共”解释为:“属于社会的、公有的、公用的”。从这一解释延伸到法律上的意义,可以将“公共”一词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地域范围——社会;第二,权利范围——共同拥有和共同使用。 (二)“利益”的定义 霍尔巴赫认为,利益就是“我们每个人看作是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缺少的东西”。[1]通俗的讲,就是主体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追求的客体,该客体具有一定的价值符合主体的要求,该种要求不仅仅包括经济利益以满足物质需要,也包括民俗、文化、宗教等一系列可以满足的精神需要。在实际活动中,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如小区内业主保护绿化以满足自己对环境的追求、公民为了生活环境抵制光污染等。一切归根结底,都是主体追求客体以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 (三)“公共利益”的理解 基于上述对于“公共”和“利益”分开的理解,已经能够给予公共利益下个框架,但是,公共利益的定义却迟迟不在学术界中现身,主要是因其独有的特点决定。 公共利益具有可变性。利益的可变性不可置否,个体对于利益的追求一直以来是不定的,是个变量。而确定这个变量的范围“公共”却也是可变的。纵观历史长河,不同的时期、不同社会发展的阶段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都是不同的。就拿我国来说,在新中国刚成立之际,大量开垦土地,现如今,退垦还林政策已进行了数十年;在改革开放初期,追求经济增长是首要要务,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现在,环境作为公共利益的一种,已经被写入法律而加以保护。 因此可以看到,要想对公共利益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是困难的,即使做了定义,也不利于实际操作,满足不了不断出现的实际情况。因此,给“公共利益”作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民法社会化

简论民法的社会化 摘要: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民法最初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价值取向,尊重人的自由意志。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学思潮的变动,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也就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要考虑我国国情,更要适应民法思想的变迁,制定出一部先进的民法典。本文从民法社会化入手,以期通过对民法社会化的认识,为我国民法典制定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民法社会化;社会本位;法哲学;民法典 民法作为万法之母,在一国法律结构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从欧洲文艺复兴开始,民法的价值向尊重个人自由和自我实现转变,以维护人的权利为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工业革命后尤其是20世纪中后期,民法的价值开始向维护社会利益转变,这一转变对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这一现象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民法的精神。 一、民法社会化 (一)民法社会化内涵 所谓“社会化”是指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将外在的社会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用弗洛伊德的话讲,社会化就是人学习控制自己的冲动。可见,社会化其实就是一个由“自然”向“社会”转变的过程,让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1“民法的社会化”也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私法自治原则日益受到限制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实质上是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 1 https://www.360docs.net/doc/ba16560790.html,/view/79745.htm

1.民法本位的变迁 民法的基本观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民法基本观念之演变,因时代不同,可分为三个时期。其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致中世纪。其次为权利本位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过17、18世纪之孕育,而成熟于19世纪。自20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2 权利本位,亦称个人本位,指民法中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各种法律关系都建立在个人与个人关系之上。3权利本位是自由法律思想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产物,强调法律之基本任务是为保障权利之内容得以实现。坚持权利本位,让个人从封建关系和神学束缚下解脱出来,成为自由的人,从而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 随着19世纪中期以后,社会化进程日益加快,社会化大生产日益显著,使得绝对的权利本位法制产生了众多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个人负担特定制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利,是谓之社会本位之法制。因此,民法思想为之一变,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社会开始取代个人,综合开始取代分析,形成了社会本位思想。 2.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近代民法形成于市民社会,是以权利本位为基本观念,体现个人自由和权利绝对的个人主义法律思想。近代民法立法模式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抽象人格的确立,即对于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强调形式上的公平,从整体上予以保护。(2)构建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视物权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3)强调意思自治,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4)强调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下,行为人只在有故意或者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现代民法则强调社会本位,在立法模式上表现在四个方面:(1)创造具体人格,强调对弱者的保护,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2)对私的所有进行限制,禁止权利滥用。(3)对私法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以防止和纠正绝对自由产生的种种弊端。(4)强调社会责任,以救济因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等产生的损害。 近代民法发展到现代民法就把个人本位的法逐渐地加以改变,也把权利本位的法逐渐地加以限制。4一方面禁止权利滥用,即在某些情况下不许权利人过分地、不正当地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又强制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实 2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39页。 3谢怀拭:“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https://www.360docs.net/doc/ba16560790.html,/new2004/shtml/20040518-163625.htm

2018法考民法模拟考试题和答案及解析

2018年法考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导读:备战法考,模拟试题练习必不可少,可以帮助你查漏补缺,同时练习手 感和状态,节约备考精力、时间,提高复习效率。 随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的临近,同学们的复习也慢慢进入状态,备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练习自然必不可少,今年已经全面推行机考,大 家可以多做练习寻找题感,尽快熟悉机考模式。 一、单项选择题 1.某甲年满16周岁,初中毕业以后因未考上高中,便在某企业上班,月工资为800元。某甲仍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有关某甲的下列行为,表述正确的是()。 A.某甲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一辆山地自行车(价值4000元),其父母认为过分奢侈,表示反对,因此,该行为无效 B.某甲因朋友过生日,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了一份价值1000元的生日礼物,其父母因与某甲之朋友的父母有隙,表示反对,该行为无效 C.某甲与该单位的某女同事恋爱,父母认为某甲年龄太小,表示反对, 因此,恋爱无效 D.某甲因骑车违章,将一老翁撞伤,老翁花去医药费5万元,因某甲无 力支付,某甲之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2.王某在某中学校门外开设了一家体育用品店,为招揽生意,允许学校学生赊购商品。14岁的何某在该店购买进口羽毛球拍一副,价款3000余元。在王某向何某之父索债时,双方发生争执。则王某与何某的买卖合同:() A.王某有权在何某之父追认前撤销合同

B.合同不因当事人行为能力而影响其效力 C.何某之父不追认,则合同不能生效 D.若王某催告何某之父追认,何某之父逾期未作表态,视为合同生效 【答案】C 3.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加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获得奖金 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 C.王某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 D.王某无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 【答案】D 4.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但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因而结仇。张某因心脏病死后,其子女依当地风俗土葬了张某。王某因对张某依然怀恨在心,某日,王某偷偷进入张某墓地,将张某的遗体毁坏以泄恨。张某的子女得知后,十分痛苦,并将王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B.由于张某已死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C.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D.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身体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C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 +-- 十三李某加工他人的物品引发的所有权争议案张某出国前,将价值500元的一段硬木交给李某保管。李某发现该木头很适合雕刻,就把该段硬木雕刻成一件艺术品,经专家评议,价值在1万元以上。张某和李某对这件艺术品的归属发生争议。若张某将该艺术品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问题】 1.对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所有权归属争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原始取得,还是传来取得? 【答案】 1.该硬木因加工归李某所有。李某应当给付张某500元,张某如还有其他损失,还可以要求李某赔偿。 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的,属于原始取得。 【解析】 1.在他人的物上进行加工,如果双方对加工物的所有权没有约定的,一般依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的价值而定其归属。本题中,经加工后产生的新价值远远大于原物的价值,所以加工物应该归加工人李某所有,但是李某应该赔偿张某的损失。

2.因为加工物的所有权归李某所有,所以张某出卖该艺术品应该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因为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王某是善意、无过失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以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王某可以取得该艺术品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王某取得该艺术品的所有权是直接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取得的,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 案例十四赵平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案 赵平、赵静二人为兄妹。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7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1999年1月,赵平、赵静的父亲因病去世,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平、赵静的母亲继承。谁料1 999年2月,赵平、赵静的母亲因为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于1999年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平、赵静两人依法继承。1999年6月,由于赵静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故赵平与赵静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赵静在临走前,双方约定房屋暂由赵平居住,待赵静回来后再办理分割事宜。2000年6月5日赵平在未告知赵静的情况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海生,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并未向周海生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海生目前房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平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赵平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海生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 第一篇民法总论 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16、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17、自主行为: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18、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 19、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 20、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2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简言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律师分析】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律师分析“违反公序良俗”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关系 “公共利益”的概念在民事法律条文中多次出现,而在不同语境之下这一概念的存在往往是基于不同的着眼点。由于概念的内涵外延不尽相同,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不同之处做一个整理和归纳,以此区分私法上的“公共利益”和公法上的“公共利益”。真正民法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是与“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范”这两个概念紧密相联系的。对“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反公序良俗”的关系,我们不妨做一体化的把握。 一、“公共利益”在民事法条中的出现 首先,笔者把传统民法范畴(包括总论,债权,物权,侵权责任四部分)中涉及“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法条罗列如下。需要说明的是,笔者除了对侵权责任部分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整理以外,其他司法解释不在整理范围之内。理由在于:一来司法解释是法官造法,效力低于正式立法,若放在一起进行归纳,对于立法机关视野下的“公共利益”概念不宜做统一把握;二来,除了几部关于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出台早于侵权责任法以外,其余司法解释都是配套相关民事基本法的适用而后出台的。所以除此以外的司法解释中即便有“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出现,也不过是对基本法的再解释,归纳的意义不大。 1.民法通则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

第三章.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的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民法中最重要经常地主体,其他民事主体都是以自然人为根据而存在的。 自然人的属性←概念揭示 1. 自然属性(基本属性、生理属性、第一属性) 人的生物意义,即具有生命(独立存在) ?不能新陈代谢算是自然人吗 2.社会属性(本质属性) 人区别于其他生命体的本质属性,结成社会,组成国家。 3. 法律属性 人的法律属性同等主体资格本来就存在,这里只是法律加以追认。区别于拟制的“人”,如“法人”,他的同等资格本来说是不存在的。 含义:法律上的身份、资格、地位,源于自然法主义,(启蒙思想家最早开始思考,以人为中心。)强调人在法律、社会上的基础地位。 在奴隶、封建社会中,具有生命意义的自然人也有社会属性(有差异),但法律属性不同,曾有法律将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即使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层次也有差异。 人除了上两者之外,还需具有法律属性,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 自然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要求了自然人应有法律属性。 三者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民法人)缺一不可的要素和特征。 自然人与公民 公民是宪法、公法上的概念 公民首先必须是自然人,然后是具有某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民法上的自然人强调的是基于市民社会人的共性,而非政治社会国家带来的差异性。 自然人作为私法上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与生俱来、不可转让、认为剥夺、被放弃的,唯一终止或丧失的原因是死亡。 自然人的人格基础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的特征 1.平等性 2.不可剥夺性 3.不可转让性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是自然人获得权利能力唯一的法律事实。 ?出生的法律定义 出生属于事件 法律意义上的出生必备条件:1须脱离母体成为独立生命体 ?出生的时间 ?出生的证明 ?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尚生存于母体内的胎儿不享有权利能力,不具有独立人格 1.1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最高法指导民事案例

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简介 案例来源: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

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万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对本案例的分析-------参照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㈠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判定 1本案的争议焦点:,买方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选定房源后,却故意绕开该中介公司直接与房主达成交易或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房主达成交易的现象,民间俗称“跳单”。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的禁止跳单条款法律效力如何,以及何种情况构成跳单违约。 2从上述案例来看,双方主体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合同关系中的买卖居间合同关系。 3本案中法律关系的各要素,主体: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1、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3、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主张: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40%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请问: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无效 (2)尽管出版社与译者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内容是翻译一本淫秽小说,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了社会利益。 4、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掌握民法和民法典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二,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从民法的沿革上看,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法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 民法规定的财产法确立了有关财产的归属及其转移的基本框架和规则,这恰好是规定经济关系最基本部分的法,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里所说的财产法是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1,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是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3,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4,在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三)民法为私法 (四)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1,民法中的民不是“公民”,而是“市民” 2,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公法为政治国家的法 3,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地 (2)对市民权力的保障是民法的神圣使命和根本任务 (五)民法为实体法 三,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 平等性主要体现在: (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的平等 (3)权利保护的平等 2,财产关系:人们在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因直接占用、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刍议(1)

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刍议(1) 本文对民法上的正当防卫的性质、构成件等问题进行了初步阐述。基于民法和刑法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对消极的不作为侵害,不得主张民法上正当防卫的成立,同时,民法上的正当防卫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对于名誉、互殴、受害人同意、自损行为等能否主张正当防卫,须个案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文章结尾对刚出台的民法典草案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提出了修订参考意见。 关键词:正当防卫、性质、构成件 一、引言 有权利就有救济,这是自罗马法以来公认的原则,近世民法对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分,权利保护之途径以公力救济为常,公力救济,即指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得请求法院以公力排除之,盖公力救济有不逮之时,私力救济遂成为必,私力救济,即通过本人的腕力保护自己的权利,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而于必之程度内所为之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各国都认可的一般抗辩事由。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学界对正当防卫之性质,特别是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颇有争议,下面拟就这些问题作些探讨。 二、正当防卫之性质 有学者并未区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为二者皆系非常之际,不容国家干涉,惟有任诸当事人自处,而听其自然而已,是为放任行为。[1]依学界通说,正当防卫系正(权利之防卫)对不正(侵害行为)之关系,被害人为排除不法侵害而向不法侵害者本人加以反击,其目的在于保护本人或他人的权利,正当防卫乃防卫人一种权利,相对人对之负有忍受之义务,故正当防卫为一种权利行为。急避险则为正(避免法益之受损害)对正(他人之法益)之关系,在权利间相互发生冲突之际,势难两全,为保全自己之利益,而牺牲他人之利益,本属一般常情,其行为虽为法律所不保护,亦为法律所不得禁止,既非合法行为,亦非适法行为,实为放任行为。[2] 三、正当防卫之构成件 (一)须有现时不法之侵害

法条分析题答题例举

法条分析题答题例举 1、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请您对该规定进行分析说明。 (1)本条第1款和第2款反映了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和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具体体制和机制之间的安排。 (2)根据第1款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的含义是: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在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上,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服务。 (3)我国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主要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项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同时它也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组织形式,是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体说,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2、我国《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 (1)该条法律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维护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缔约过程的顺利。 (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第二,须当事人一方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第三,须他方受有损失;第四,须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 (5)缔约过失的法律后果:具备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时,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他方所受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他方承担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民法

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代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5、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7、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8、表见代理: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9、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四、简答题 1.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 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三)民事法 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3、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对于被继承人已经立遗嘱处分的遗产,不能适用代位继承。(2)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存在。(3)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享有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子女、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等。其他如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儿媳、女婿、侄子、外甥等都无权代位继承;4)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继承权。 4、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物权的特征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财产权;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具有排他性。 5、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民法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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