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标签审核流程图

进口食品标签审核流程图
进口食品标签审核流程图

CCICBJ-FM-LB009(更新日期2017-03-24)

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咨询委托申请表

REQUEST FORM FOR CONSULTATION SERVICE OF IMPORTED COSMETIC LICENSE

申请公司信息 / Details of Applicant

申请公司名称 Applicant (中文Chi ) (英文Eng ) 地 址 Address

(中文Chin ) (英文Eng )

电 话Tel: Mob: 传 真Fax:

电 邮E-mail:

联络人Contact person:

生产企业信息 / Details of Manufacturer (如与上同,则无需填写此栏)

生产企业名称 (品牌拥有方) Manufacturer (Brand Owner) (中文Chi ) 生产国(品牌拥有方所在国家) Country of Origin

(英文Eng ) 地 址 Registered Address (中文Chi ) (英文Eng )

电 话Tel: 传 真Fax:

电 邮E-mail:

联络人Contact person:

委托生产信息(如涉及委托生产请填写此栏)

For commissioning Production, Please Fill in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被委托生产方名称 Commissioned Party (中文Chi ) 原产国(被委托生产方所在国家)

Country of Production

(英文Eng ) 地 址 Registered Address (中文Chi ) (英文Eng )

电 话Tel: 传 真Fax:

电 邮E-mail:

联络人Contact person:

生产企业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信息 / Details of Manufacturer’s Responsible Entity in China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Responsible Entity (名称Name )

(地址Registered Address )

电 话Tel : 传 真Fax : 电 邮E-mail : 邮 编ZIP code :

法定代表人: 联络人:

联络人手机:

本申请单位声明以上及附页所填内容正确无误并同意受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最新的通用服务条款约束(有关条款和条件可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索取)。/ We, the Applicant,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above and in appendix is true and correct and agree to be b ound by the latest ‘China Certification & Inspection Group ’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er vices’, available on reques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盖章及代表签名/Signature and Seal of Applicant 日期 / Date

接下页 / Cont'd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CHINA CERTIFICATION & INSPECTION BEIJING CO., LTD

附页/ Appendix

产品列表/ Product List:

如需要,请自行复印此附页填写,并与申请表一同提交。

If necessary, please copy this Appendix and submit it together with Request Form.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CHINA CERTIFICATION & INSPECTION BEIJING CO., LTD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通用服务条款

1. 申请人自愿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申请相关业务服务。

2.1 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测试报告或/和检验证书所反映的内容是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样品、相关资料及所作出的指示下,在技能与注意在当时当地客观上得以行使的条件下,已尽适当注意义务及经使用适当技术实施检验后所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的检验结果反映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当时当地条件下的检验情况。出具报告或证书后,相同或不同的检验机构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以相同或不同的检验方法、技术或仪器对同一种产品所做出的不同检验结果,不能成为申请人向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请求任何赔偿的合法理由。

2.2 如申请人希望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使用某种检测方法或技术,请以明示方式告知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在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使用申请人确定的检验方法或技术进行测试、检验、鉴定并出具测试报告或/和检验证书后,申请人不得以使用其它检测方法或技术所得到的不同检验结论为理由,对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已出具的测试报告或/和检验证书提出异议,更不得以此作为索赔理由。

2.3 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测试报告与检验证书并不免除申请人在其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力和义务,与此相反的规定对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均无约束力。

2.4 以对申请人所送样品的测试和分析为条件所签发的测试报告或/和检验证书,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上述样品的具体意见并不反映对整批货物的抽样检测。如果需要对整批货物作特别的安排,实施整批货物的抽样工作,申请人须提前作出明确指示。

2.5 申请人申请CCIC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进行见证。申请人同意CCIC在第三方测试时,在现场见证检验结果和提交检测结果。CCIC不对第三方使用的检验仪器精度和检验方法、分析人员及检测结果负责。

3.1 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仅对证书中严重失实的的检验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申请人因证书中出现严重失实的检验结果要求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的,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应赔偿的金额总计无论如何不超过检验费或佣金的十倍。对于申请人因严重失实的检验结果所引起的间接损失,包括申请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将来业务和客户的损失、生产的损失、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等,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当涉及到多项检验费用或佣金的支付时,如果检验费用或佣金是分别计算的,申请人申请赔偿的费用只以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存在严重失实的检验结果所发生的检验费或佣金作为计算标准,而不是以申请人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检验费和佣金来计算赔偿额。

3.2 如确因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的责任,造成测试报告或/和检验证书中检验结果严重失实的,申请人可在与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签定协议之日起12个月之内提出赔偿,提出赔偿的方式包括直接向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向法院起诉及申请仲裁;超过规定期限提出赔偿的,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将当然免除。

3.3 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按约定的工作日期进行检验工作,出具测试报告或/和检验证书,但客观情况导致无法及时出具测试报告或/和检验证书的情况除外。

4.1 申请人所提交给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的文件(包括第三方的文件或反映申请人与第三方有约定的文件),诸如销售合同、信用证、提单等,仅被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认为是信息的提供,并非对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或限制。

4.2 申请人须在适当的时间内对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提出的所有服务要求或指令提供充足的说明、介绍或信息,以确保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得以应申请人的要求顺利实施服务,因申请人延迟给予足够的信息,造成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无法及时进行测试、检验或鉴定并出具测试报告或/和检验证书的,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不构成违约,并不负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4.3 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或/和信息的错误、遗漏或虚假及其引起的后果不负责任。

4.4 为确保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实施服务的有效性,申请人应提供准确、有效的电话、地址或电子邮箱,以确保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人员能收到申请人所发出的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文件以及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能将有关信息及时传达给申请人。如申请人变更通讯方法、应及时通知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否则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不承担延迟送达的法律后果。

5.1 自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测试报告或/和检验证书之日起,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将对由申请人提供的样品进行保存,如无特别书面约定,保存期为30天,超过30天保存期或特别约定的保存期,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处理样品。如果申请人需退回样品,应事先提出要求,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申请人支付,保存期届满后,如申请人要求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继续保存样品,并且继续保存两个星期以上的,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有权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仓储费。

5.2 保存期间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仅负责提供场所存放由申请人所提供的样品,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没有义务保障样品免于损坏、减少或灭失。

5.3 申请人应对样品的特性、存放方法和存放期限,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等事项以明示的方法告知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如该样品具有严重危害性或危险性,CCIC 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存放样品。

5.4 申请人提供的样品在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及保存期间,如公检法部门及其它执法部门要求查封、扣押、提取样品或采取其它法律措施,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保存及其它责任,申请人亦无权因此向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请求任何赔偿。

6.1 申请人应按约定的适当时间与费用要求按时支付有关费用:如双方约定不明的,则在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发出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支付相关的费用。申请人对交款通知书中确定的费用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交款通知书之日10天内向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提出,否则,视为申请人承认交款通知书上所确认的费用数额。申请人逾期交纳费用的,应向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申请人尚未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计算标准,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率计算。从付款期限届满起计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

6.2 申请人无权与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在会计方面有不同意见为由而保留或推迟任何已到期款项的支付,或者超越赔偿期限处理赔偿事宜。

6.3 申请人在委托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测试、检验、鉴定或从事其它服务后,如申请人发生任何可能造成无力支付或终止支付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的费用的事件,如无力偿还债务、中止业务、歇业、破产等,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有权立刻单方面延缓、终止进行申请人委托的所有事项。由此造成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迟延完成任何服务的,部分或全部终止任何服务的,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申请人仍应按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已实际进行工作的进度,数量支付已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

6.4 如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的服务被中断,所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因服务中断所支出的费用,申请人均须支付给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6.5 虽然申请人与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就服务内容已有约定,但如出现不可预见的事件致使需增加额外支出,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应通知申请人实际增加额外支出的情况,如申请人没有书面函件表明其要求中断或终止该项服务,应视为申请人已授权同意支付因此所额外增加的费用,并对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为完成工作所增加的额外的工作量予以补偿。

7.1 经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授权的任何分支机构、代表处或与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的检验、测试机构均可代表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执行全部或部分已达成合约的工作。

7.2 在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授权范围内,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每一个工作人员,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依法承担有限责任。

8.1 申请人同意为所要求实施的服务消除所有的障碍。

不论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是否提出要求,申请人均应确保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所到达的工作地点、环境确经慎重考虑并具有足够的安全保障。因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到上述工作地点进行工作;如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造成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负赔偿责任。

8.2 如申请单上所陈述的整批货物或样品中有实际存在的或潜在的任何危害或危险,或在检验、测试过程中有实际存在的或潜在的任何危害或危险,如放射性的、有害的、有毒的元素或材料,环境污染或毒害等,须事先书面通知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如申请人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9.1 如果申请单上没有法律上认可的申请人公司印章及经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则该份申请单无效。

9.2 申请人声明保证申请单上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与正确性。任何虚假、错误内容所导致检验结果有误或申请人以及其它有关方面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9.3 申请人与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一经签订书面申请单,则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未经双方书面同意,已签订的所有文件中的内容不得变更、修改或放弃。

10. 如果申请人要求把申请人送检的分析样品送交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并且该分析样品在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的实验室已被证明其结果的,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不对第三方检测的结果负责。如申请人提出要求,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只对上述样品来源于申请人以及经申请人要求送交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做出证明。

11. 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既非保险业者又非担保人,没有义务承担一切具有保险及担保能力的责任。申请人应为可能发生的损失或危险自行申办保险并支付相关费用,以在损失或危险发生时得到适当的保障。

12. 在任何情况下,申请人不得改变、篡改或损伤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的证书或报告中的内容及外貌。所有由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测试报告或/和检验证书的部分或全部,版权属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所有;未经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同意,申请人不得用作广告促销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用途。

13. 如果申请人违反本国及相关国家的有关规定,擅自进出口或者经营被限制以及被禁止进出口的货品,所涉及到的一切法律责任与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无关。

14. 适用法律和管辖:本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题条款产生的各种争议按照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具体约定的方式解决。

此单页更新日期2013-5-31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2000]第1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5日)废止(原因: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对进出口食品标签进行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日期】2000.02.15 【实施日期】2000.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二000年二月十五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2000]第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IATF16949产品审核控制程序

产品审核控制程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对准备发运的产品进行审核,以顾客的角度确认该产品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定义 无 3 职责 3.1 由质量控制部组织实施并制定产品审核检验规范和每年的审核 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产品审核。 3.2 各责任部门配合产品审核工作并负责对审核的不合格项进行改进。 4 内容 4.1 制定产品审核年度计划 4.1.1由质量控制部在每年年初制定下一年度的产品审核计划,计划 经质控系统主管副总批准后实施。 4.1.2年度产品审核计划的内容有: 1)审核目的 2)审核的产品 3)审核人员 4)审核时间和频次 5)审核时抽取样品的大小 4.1.3如由于其他原因修改审核计划时,按《文件控制程序》执行。4.2 制定产品审核检验规范 4.2.1由工艺设备部制定产品审核检验规范,审核项目有: 1)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包装及标签等;

2)产品的质量特性,如定量特性、定性特性等; 3)产品的性能,如物理特性、化学特性等; 4)检具检验; 5)可靠性检验,如产品的寿命等。 4.3 产品审核的实施 4.3.1产品的审核员由非成品检验员担任,此审核员必须有 2 年以 上的工作经验并对产品相当了解。 4.3.2由产品审核员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对已检验包装好的成品进行抽样。 4.3.3产品审核人员依据产品审核检验规范逐项对产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记录于《产品审核报告》内。 4.3.4产品审核不合格项的处理 1)产品审核发现的不合格项,由审核员决定是否放行,是否让步接收,是否返工/返修,是否封存所有库存,是否检验其余产品等。 2)责任部门必须对产品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项进行原因分析,并提 出纠正措施,在采取纠正措施的同时,应举一反三,特别注意其他 类似产品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不合格项。 3)产品审核人员应对责任部门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确认,并将跟踪确认的结果记录于《纠正与预防措施报告》中。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由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 5.2 本标准具体考核办法按企管部《检查与考核管理标准》进行。 6 附录 附件1:《文件控制程序》 附表1:《产品审核计划》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GENERAL ADMININ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GENERAL ADMININ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填表说明 一、申请书编号由受理机构确定,由12位数字组成:前4位为受理局代码,第5-8位为年月数字,第9-12位为序号,流水号每年重新编制。如,北京局于2000年9月接受本年度第150个申请,则申请书编号为:110000090150。 二、申请单位中、英文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应真实无误,方便联系。 三、食品品牌:食品品牌必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相一致。 四、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必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相一致。 五、H.S.编码:请查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六、生产厂商(名称/地址):依法登记注册名称和地址。 七、经销单位:是指进口食品在国内的经销商,如同一食品有多个经销商的,应至少填写一个经销单位。 八、包装规格及材料:规格是指预包装食品的重量、体积的包装规格,材料是指包装容器的材质,如:纸、玻璃、塑料等。 九、原产国和地区:是指进口食品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 十、进口国或地区:是指出口食品销往的国家和地区,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进口国家应标明具体国家(地区),不得采用如“欧盟”、“非洲”、“东南亚”以及“***等”的形式。 十一、合并申请:如有合并申请情况,在取得申请书编号后,填写“与××××××××××××合并申请”。

产品审核管理办法

1目的 按照检验流程来检验待发运的产品是否与技术文件、图纸、规范、标准、法规以及顾客要求相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待发货的产品。 3定义 产品审核是对检验细则的策划、实施、评定和记录存档。 4 职责与权限 4.1品质部负责制定检验计划、规程以及整理产品审核报告。测量并提交产品尺寸报告及分零件材 质报告。 4.2工程部负责提供图纸、技术规范、识别产品性能试验、包装规范及特殊特性清单并提供产品性 能试验报告。 5程序 5.1编制产品审核计划 5.1.1品质部编制《产品审核计划》,将生产的产品按顾客分类集中审核,各顾客的产品一年至少审核 一次。 5.1.2当顾客对产品抱怨明显增多或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可进行临时性的计划外的产品审核。 5.1.3审核组成员应由一定资格的审核员组成,成员可包括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等。 5.1.4产品审核计划由管理者代表审批。 5.1.5根据《产品审核计划》安排,进行审核,填写《产品审核检查表》。 5.2审核准备 5.2.1产品审核依据:顾客图纸或技术质量协议 5.2.1.1 审核内容:产品的性能、尺寸、包装、外观和标识。 5.2.1.2 产品审核按本文件要求进行。 5.2.2 组织审核员准备好《产品审核检查表表》,掌握产品审核评级,同时考虑检查时所用的量检具 检测方法、环境、试验等,包括前次产品审核的不合格项。 5.3实施产品审核 5.3.1审核员按审核计划的时间安排从成品库抽取3件成品,依据产品审核计划与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5.3.2产品检验由审核员进行。 5.3.3审核员把审核结果记录在《产品审核检查表表》上,对样品的缺陷严重度进行分级,并计算缺陷 点数。 5.3.4用缺陷等级系数来计算缺陷点数 缺陷点数的总和(FP)=∑(缺陷数*缺陷等级系数) 5.3.4.1缺陷分类 A:可能导致失效的缺陷,肯定会导致顾客的抱怨或索赔;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一般食品)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机硅防粘涂料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汇总

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汇总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食品580收集整理了部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使用。 法规 法规名 文号实施日期 称 畜禽标识 和养殖档 农业部(2006)67号2006-07-01 案管理办 法 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 质检总局令(2005)78号2005-06-07 规定 进出口食 局令(2000)19号2000-04-01 品标签管 理办法

进出口预 包装食品 标签检验 质检总局(2012)27号公告2012-06-01 监督管理 规定 农产品包 农业部(2006)70号2006-11-01装和标识 管理办法 农垦农产 品质量追 农办垦(2009)39号2009-05-15溯标识管 理办法 农业转基 因生物标 农业部(2002)10号2002-03-20识管理办 法 农作物种 农业部(2001)49号2001-02-26子标签管 理办法 农作物种 子标签和 农业部令(2016)6号2017-01-01使用说明 管理办法 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 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2013-08-20全产品标 签说明书 管理规范 食品标识质检总局(2009)123号公告2009-10-22

管理规定 (修订) 兽药标签 农业部(2002)22号2003-03-01 和说明书 管理办法 调整进出 口食品、 质检总局(2006)44号公告2006-04-01 化妆品标 签审核制 度 运行进口 预包装食 质检总局(2011)59号公告2011-04-25 品标签管 理系统 复函、征求意见稿 法规名称文号实施日期GB 26687-201 1 复配食品添加 卫办监督函 [2011] 1084号2011-11-24剂通则(有关问 题复函) GB 26687-201 1 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复配食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71号2016-02-01品添加剂通则 (其生产许可有 关问题的复函) GB 28050-201 1 食品安全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8号2014-10-13 家标准预包装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正式版)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 督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 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 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

申报国际会议流程图

厦门大学关于举办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的 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举办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的审批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举办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有利于促进我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活跃我校的学术气氛,提高我校的科研与教学水平以及学科自身的发展 能力,提升我校的国际竞争力,为此学校积极鼓励并支持具备条件的单 位主办或承办该类会议。但举办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要从我校 的根本利益出发,统筹安排,目的明确,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精简务 实,厉行节约,切忌为追求会议影响,而盲目扩大会议规模、提高礼宾 规格。 第二条学校国际处、港澳台办是我校申报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受理会议的申报并负责办理境外代表入境的手续。科技处 和社科处分别负责对自然科学类和社科类学术会议进行学术和形式审查 以及部分经费资助的审批。 第三条凡我校各单位,在申请以我校名义举办的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时应首先明确我校为会议的主办者或承办者。由其它单位主办、拟由我校 承办的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在申报时须提供主办方的委托函或任 务批件。

第四条主办一般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要求应在上年度10 月份前向学校国际处、港澳台办报送计划进行预报。并且至少提前6 个 月向科技处或社科处提交一份国际会议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申报材 料。 第五条举办重大国际会议,指外宾人数在100 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 以上的一般性国际会议,外宾人数在300 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 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外国政府正部长 及其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高级别国际会议,以及 涉及重大敏感问题或重要国际问题的会议,应在上年度10 月份前向学 校国际处报送申报材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邀请和许 诺外国副部级以上现职和前政要以及外国驻华使节参加论坛和研讨会性 质的国际会议。 第六条根据上级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学院、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申办、承诺举办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不得以已与外方商妥 为理由要求认可和批准;不得为取得外方赞助而同意举办国际及港澳 台地区学术会议。经批准同意申办的会议,有关单位在对外申办过程中 不得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承诺或承担额外的义务。会议主办单位(院、 系、所)收到批件后,方可进行筹备工作,但在收到批件之前,暂不许 许诺。 第七条会议主办单位应组成相关的学术委员会和组织委员会,会议

新编工程质量审核管理程序【产品质量审核管理程序】

工程质量审核管理程序【产品质量审核管理程序】 产品质量审核管理程序(WORD格式表格,打开后格式正常)制订单位质量管理部发行日期XX年12月日生效日期XX年12月日编写会签审核批准技术部:生产管理部:章节修订记录表章节编号旧版本修订日期最新版本修、增订或删除内容纲要 1. 目的验证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为改善产品质量提供客观依据,保证产品符合用户要求。 2. 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最终检验后发运前的产品质量审核。 3. 权责3.1质量管理部负责编制《产品质量审核指导书》、《产品质量审核计划》,组织审核工作的实施,编制产品质量审核报告。 3.2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审核工作的实施。 3.3责任单位负责对在产品质量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采取纠正措施。 4. 定义(无) 5. 作业流程步骤作业流程责任单位作业说明相关文件/表单 1 2 3 A实施准备实施计划批准年度审核计划质量管理部管理者代表相关部门质量管理部1.1.质量管理部每年元月份编制《年度产品质量审核计划》,审核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每次审核2~3种产品,每年度所有产品均应受到审核。如有特殊因素﹐可增加审核频率。 2.《年度产品质量审核计划》,由质量管理部长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 3.1每次审核前由质量管理部组织编制《产品质量审核实施计划》,实施计划由质量管理部长审批。 3.2《产品质量审核实施计划》应包括:审核目的及审核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审核依据;审核小组成员(审核小组成员一般包括熟悉产品生产流程、掌握检验技术、了解顾客的要求和期望、具备实际生产经验、理解各种相关文件的检控员和工艺员);审核的时间;产品质量审核的抽样方式、样本容量及抽样数;产品质量审核的内容。 4.1.审核组长根据《产品质量审核实施计划》,组织审核组成员编制《产品质量缺陷分级指导书》、《产品质量审核记录分析报告表》。《产品质量审核记录分析表》内容应包括产品被检验的特性、质量要求,以及采用的检验方法及手段。 4.2.正式审核前,质量管理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各有关部门。 5.1审核组长组织实施具体的审核;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96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章标签检验 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一)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三)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1800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样 本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 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 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 (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实行国务院和省部级两级审批制度,学校和单位不得自行审批国际会议。 一、 严格执行两级审批制度 (一)教育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以下重大国际会议 1.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 2.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3.事关我核心利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4.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专业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 5.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高级别国际会议; 6.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教育部审批以下一般性国际会议 1.经各学校和单位严格审核后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400人以下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2.双边会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中的工作会议。 (三)由教育部审批,但应书面征求外交部或其他部委意见的国际会议 1.不论规模大小,凡涉及敏感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或邀请敏感人士(含美、欧等西方国家的议员等)与会的国际会议; 2.邀请外国驻华使节、敏感国家驻华使馆官员和在敏感时期邀请外国驻华使馆官员与会的国际会议;

3.邀请境外媒体、记者与会活动的国际会议; 4.凡涉及台湾问题或有台湾敏感人士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 国际会议的申报审批 需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国际会议计划应在每年9月报送计划;需教育部审批的一般性国际会议计划,按上半年会议和下半年会议,分别于每年9月和会议当年2月报送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或未通过教育部初审的会议申请,教育部原则上不再受理。 不涉及敏感政治问题,外宾人数在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可不预报计划,但必须按规定提前报批。 举办国际会议的相关要求 1. 经批准同意对外申办或举办的国际会议,在申办或举办过程中不得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会议安排或承担额外的义务。 原则上不得跨地区、跨系统举办国际会议。 2. 不得随意使用“峰会”、“国际论坛”、“世界大会”、“全球大会”、“高层会议”、“首届”等称谓。 3. 原则上不邀请教育部领导出席国际会议及相关的礼仪活动。 4. 会期和会议地点应避免与国家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冲突。 5. 有境外国际组织参与的国际会议,在了解真实意图后须附上相关说明及背景材料(名称须中英文,内容包括该国际组织的章程、组织机构、政治背景、对华态度、历次活动及成员中有无“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问题)。

产品审核程序(含表格)

产品审核程序 (IATF16949-2016) 1.0目的 通过对本公司产品的审核,按照公司技术文件(包括配方、工艺卡、检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以验证产品是否符合所有规定的要求,包括本公司的要求和顾客诉要求,以便及时制定纠正措施和产品质量的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水平,降低成本,提高顾客满意度。 2.0范围 产品审核适用于本公司汽车专用塑料粒子实现全过程的产品质量审核。 3.0定义 产品审核就是通过独立部门(质量部)对最近生产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查检验,判定是否与技术文件、法律法规、顾客的特殊要求相符合的审核工作。 4.0职责 4.1质量部在每年年初根据年度产品内、外部质量情况,制定《年度产品审核计划》(可与质量体系审核、制造过程审核一并制定),产品审核计划必须包括所有产品的规格类别,并经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实施 4.2质量部依据年度产品审核计划,结合生产计划或库存产品,编制《产品审核计划表》。 4.3质量部根据《产品审核计划表》组织实施产品审核活动,并记录、评价、发放产品审核结果报告或《纠正预防措施表》到各责任部门。 4.4各责任部门负责对产品审核的不合格项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纠正措施,并

按照措施计划组织实施,将制定的改进措施在要求完成时间内报质量部。 4.5质量部负责对责任单位上报的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验证结果不合格,责任单位必须重新分析问题的根本原因和制定改进措施。 4.6质量部可以根据内、外部重大质量事故或公司领导的指示,临时组织实施产品审核。 5.0工作规定和内容 5.1产品审核项目的确定 5.1.1功能、性能:根据顾客要求、标准及其本公司的相关技术文件,确定的产品的功能性能要求的技术指标。 5.1.2尺寸:主要的外形尺寸、联接尺寸等(本公司暂时没有尺寸要求,不适用)。 5.1.3外观:产品表面技术要求(颜色、黑点、麻点、颗粒的形状等)。 5.1.4包装:包装袋/箱的质量要求,是否与技术要求相符。 5.1.5标签:内/外包装的合格证、特殊标识(如RoHS标识)、产品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等。 5.2产品审核缺陷分级规定 5.2.1严重缺陷/关键缺陷(用A表示):影响产品安全或法规要求的项目,以及关键的功能性能的指标,会导致顾客退货或索赔。 5.2.2重要缺陷/主要缺陷(用B表示):严重影响产品的主要功能性能或使用要求,会引起顾客的不满或抱怨的缺陷,顾客可能会提出投诉。 5.2.3一般缺陷/次要缺陷(用C表示):不影响产品的使用要求,一般顾客不会发现,对那些要求极高的顾客会提出抱怨。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发布日期】 2009-10-22(修订) 【生效日期】 2008-09-01 【效力】 【备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P.R.CHINA APPLICATION FORM OF IMPORT FOOD LABELING VERIFICATION 申请书编号: 中文(Chinese ) 申请单位名称 Applicant 英文(English ) 地 址 Address 邮 编 Post Code 电 话 Telephone 传 真 Fax 电子邮件 E-mail 中文(Chinese ) 食品品牌及名称 Food Brand and Food Name 英文(English ) H.S.编码 H.S. Code 中文(Chinese ) 生产厂商(名称 及地址) Manufacturer (name / address) 英文(English ) 经销单位 Distributor 包装规格及材料 Specifications and Material of Packing 原产国或地区 Country or Region of Origin 首次申请( ) The First Application 换证申请( ) Change Certification Application 备注 Remarks 申请单位代表签名(盖章) Signature of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unit for applicant (seal ) 日期 Date 代理单位Act as agent: 联系电话 Telephone: 代理人签名: Signature of the Agent: 日期 Date: 查询网址:www. ciq. gov. cn 申请单位填写 https://www.360docs.net/doc/ba1779583.html, CE 认证

国际学术会议通知范文

国际学术会议通知范文 学术会议是一种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下面是国际学术会议通知范文,欢迎参阅。 国际学术会议通知范文1各有关单位: SAMPE中国20xx年会国际学术会议将于20xx年5月11日至13日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召开。同时,这也是SAMPE 在中国连续举办的第十一届年会。 作为中国版的“工业4.0”规划,2015年5月份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制造2025》提出了中国制造强国建设的战略和行动纲领。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造业,是我国提升综合国力、保障国家安全、建设世界强国的必由之路。 材料是制造业的重要基础之一。复合材料作为最新发展起来的一大类新型材料,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尖端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对材料的性能要求越来越高,因而先进复合材料应运而生,现在更是支撑航空、航天、国防、新能源、轨道交通、汽车轻量化等尖端制造业的重要材料,并带动着相关应用产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结构的转型。 本届年会的主题为:整体化,自动化,规模生产,低成本,先进复合材料工业化之路。活动主要特色是集展览会、学术研讨会、学生竞赛、创新海报展示、热点技术专题讲座、

会员年会为一体,紧密结合工程应用的国际大型专业活动。我们将持续推进航空航天先进复合材料设计技术,应用技术,工艺制备方法与工业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工程接轨,促进高性能复合材料在工业领域更大范围应用,提高中国先进制造业的创新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会议语言中文和英文。 今年年会,大会邀请到来自中国、美国、意大利、丹麦、日本6位顶级专家将就中国科学院联合中国工程院重大材料基因组项目,智能复合材料、汽车复合材料在美国发展现状,汽车工业碳纤维复合材料部件批量生产系统,先进复合材料风机叶片结构最新设计技术,管状预成型体技术-编织和多维纤维缠绕等话题进行大会演讲。同时,大会将有近三十个分会场在同期举办。大会将重点邀请来自中航工业,中国商飞,中国发动机,中国航天,中船重工,欧洲空客公司(AIRBUS),美国波音公司(BOEING),美国通用电器公司(GE),俄罗斯联合飞机制造集团,加拿大庞巴迪公司(BOMBARDIER),阿尔斯通轨道交通公司,德国宝马公司(BMW),丹麦乌尔姆(LM)公司,长安汽车集团,上海汽车集团,北京汽车集团,比亚迪汽车集团,中车集团,京都工艺纤维大学(KIT),日本岐阜大学等国际知名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会。大会将报告先进复合材料制造及工程应用技术的国际进展和发展趋势,探讨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和产业商贸合作等。 我们热情地邀请本领域专家、学者、科研骨干、企业代表参会交流、共同创造行业更为广阔的发展未来! 有关大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07-9-6 17:13:08 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8.27 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