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服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编号:

许可证号:

跨地区/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业务:信息服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20 年月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信息服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

填表说明

信息服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依法经营承诺书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

我公司在获得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后,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将遵守如下承诺:

一、我们将严格遵守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业务服务围,从事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二、保证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我公司承诺在开展信息服务业务时,将依照相关规定完善公司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切实落实安全责任。明确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应急处置联系人;建立健全企业部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制度、信息容审核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容保留备查制度、信息监测处置制度、用户举报机制、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等;按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同步落实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做好信息发现和过滤、用户日志留存、用户信息保护等;明确并落实网络安全“三同步”、定级备案、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等要求,并配套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手段。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相关政策标准。开展信息服务业务时遵循相关技术接口标准的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资费政策制定电信业务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电信业务服务质量,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我公司承诺在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业务时,服务质量将不低于原信息产业部36号令《电信服务规》规定之标准,如低于该标准或违反该标准而造成对用户利益的损害,我公司愿承担相应的用户赔偿责任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

四、自觉接受各级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电信管理年检制度及时向各级通信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和统计资料。

五、切实加强对各地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公司在各地所设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时至少要占有51%以上的股份,且报发证机关审批。

六、我公司将遵照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利用国家政策不允许使用的网络资源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七、我公司开展的信息服务业务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或批文,我们将取得相关许可或批文后再开展信息服务业务。

八、我公司在开展信息服务业务时,对发布或传输的容采取信息容审核机制,如发现违规容立即采取措施清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应保留用户日志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九、我公司开展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时,充分保障用户权益,不强行推送、定制服务。建立注册用户信息登记审核制度、应用软件安全评估制度,建设应用软件信息安全技术测试手段并对应用软件进行审查监测,及时发现违规应用软件并处理,加强对应用开发者的安全责任管理。

十、我公司开展信息搜索查询服务时,不提供对有害信息和的搜索。

十一、我公司开展信息社区平台服务和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时,设立应急管控

机制,配备技术保障措施,实施账户差异化的功能限制,建立日常巡查机制。

十二、我公司开展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时,不落地到公用通信网。

十三、我公司开展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时,不非法窃取用户信息;未经用户许可,不搜集用户信息,对经用户同意获取的个人信息要依法保护,不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十四、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外商投资电信行业的政策规定,在企业(资企业)引入外资或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股权变更前,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五、我公司将严格按照“特别规定事项”的各项规定经营相关电信业务。

十六、我公司承诺根据电信业务市场监测需要,按照规定要求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相应的监测信息。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的依法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二〇年月日跨地区/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填表说明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其它应提交的附件材料:

1、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文件;

2、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法定代表人有效期的二代原件正反面彩色扫描上传。

3、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原件);

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4、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法人签字并公司盖章)及相关证明;

公司一级股东为自然人的,需上传其二代原件彩色扫描件;

公司一级股东为企业法人的,需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和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原件彩色扫描件;

5、主要管理、技术人员;

6、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应加盖社保机构红章);

7、已获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文页、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年检记录页);

8、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9、已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或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控股子公司章程(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等条件。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持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以及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等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齐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备案并编号。 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信息服务业介绍

信息服务业介绍 一、信息产业 ——指专门生产、收集、整理、传递信息,并制造各种信息设备的工业。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信息产业指与电子计算机有直接关联的工业。包括电子计算机的研究及制造、程序设计等行业。广义信息产业则是把出版、印刷、新闻、广播通讯、广告等以及上述狭义信息产业所包括的行业一并称之为信息产业。西方未来学家认为,信息产业将是信息社会 (或后工业社会) 的支柱产业。 二、信息服务业 定义:是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和利用,并以信息产品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门行业的综合体,指服务者以独特的策略和内容帮助信息用户解决问题的社会经济行为。从劳动者的劳动性质看,这样的行为包括生产行为、管理行为和服务行为。信息服务业是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实现商品化、市场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关键。在《2017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为I门类,名称叫“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分为三大类,即: 1、信息传输服务业(63大类)。名称叫: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具体包括3个中类7个小类。 电信中类(631),包括:固定电信服务(6311)、移动电信服务(6312)、其他电信服务(6319)。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632),包括: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6321)、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6322) 卫星传输服务(633),包括: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6331)、其他卫星传输服务(6339) 2、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4大类)。 ——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641)。 ——互联网信息服务(642),包括:互联网搜索服务(6421)、互联网游戏服务(6422)、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6429)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概要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概要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和平台,通过收集、整理、 存储、加工、传递和利用信息等方式,为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获取和 服务的一类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之一,涵盖了众多领域,包括引擎、电子商务、社交网络、在线教育、在线娱乐 等等。 首先,引擎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引擎通过对互 联网上的信息进行爬取、索引和排序,为用户提供准确、全面的结果。著 名的引擎公司包括百度、谷歌、必应等。引擎业务的核心是提供高质量的 结果,并且不断优化算法,提高用户体验。 其次,电子商务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另一个重要领域。电子商务 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和营销,方便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和 支付。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巨头,提供了全球最大的B2B、 B2C和C2C平台。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极大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带动 了供应链的整合和物流的发展。 另外,在线教育也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线教 育通过互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在线学习的机会,包括在线课程、教学资源、作业和考试等。著名的在线教育平台包括Coursera、edX和网易云课 堂等。在线教育的出现,使得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求学习知识, 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最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还涉及到在线娱乐领域。在线娱乐通过互 联网平台,为用户提供高品质的音乐、视频、游戏和电影等娱乐内容。著 名的在线娱乐平台包括网易云音乐、优酷、爱奇艺和Steam等。在线娱乐

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传统的娱乐方式,人们能够随时随地享受到各种娱乐内容。 综上所述,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涵盖了广泛的领域,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平台,为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获取和服务。引擎、电子商务、社交网络、在线教育和在线娱乐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快速发展和创新推动了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和应用。

国内信息服务业统计口径确定 实现国际对接

国内信息服务业:统计口径确定实现国际对接 https://www.360docs.net/doc/ba19128162.html, 05-12-26 14:41 上海情报服务平台 供稿时间:2004-6-22 在对信息产业的统计和分析上,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的分类标准已经无法跟上产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服务概念的崛起并产生实实在在的效益之后,对信息产业、特别是信息服务业的划分,就显得越发迫切。但从全球范围看,因为产业自身的大跨度、多角度、快变化等独特属性,此方面一直是个难题,分类标准的制定也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通则。回溯起来,这其中主要以《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1997年)、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第3.1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信息和通讯技术标准”(ICT)等影响较广。而此方面,中国相对落后。最近十年,中国信息服务业发展迅速,但各地往往统计口径不一,无法形成国际对接。很长一段时间,信息服务业更多采用的统计口径,是包括电信、广电、软件及网络服务的四个角度。 但现在,此状况得到极大改观。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02版)出台后,2003年1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统计

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选取“中口径”,将信息产业分类为五个部分——电子信息设备制造、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他信息相关服务。而后三者就是我们通行意义上所说的信息服务业。从行业小类分布来看,信息服务业包括电信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计算机相关服务、软件相关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相关服务、新闻出版相关服务、图书馆与档案馆相关服务。 必须指出,此分类标准为今后国内信息服务业(包括信息产业)统计明确了方向,但由于出台时间不长,国内尚未全面推广开来,其普及过程还要待以时日。 表1 我国信息服务业行业分类表

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

业务表单 4-1 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发 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 应与申请经营业务简述一致。 4-2 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技 术方案专用表格

4-3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__黑龙江省__通信管理局: 我公司在获得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后,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将遵守如下承诺: 一、我们将严格遵守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业务服务范围,从事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二、保证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的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我公司承诺在开展信息服务业务时,将依照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增值电信业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YDN126-2007)完善公司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流程,落实信息安全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资费政策制定电信业务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电信业务服务质量,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我公司承诺在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业务时,服务质量将不低于原信息产业部36号令《电信服务规范》规定之标准,如低于该标准或违反该标准而造成对用户利益的损害,我公司愿承担相应的用户赔偿责任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 四、自觉接受各级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电信管理年检制度及时向各级通信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和统计资料; 五、切实加强对各地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公司在各地所设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时至少要占有51%以上的股份; 六、我公司将遵照国家和电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利用国家政策不允许使用的网络资源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七、我公司保证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在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年内(或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规定的时限内),在所申请业务覆盖范围提供信息服务业务;

信息服务业

信息服务业 信息服务业(information service trades) 目录 [隐藏] ? 1 什么是信息服务业[1] ? 2 信息服务的五个基本要素 ? 3 信息服务业的分类 ? 4 现代信息服务业的主要特点 ? 5 信息产业链[1] ? 6 世界各国重视发展现代信息服务业的 原因 ?7 智力资本在信息服务业中的作用[2] ?8 发展我国信息服务业的对策[3] ?9 参考文献 [编辑] 什么是信息服务业[1] 信息服务业是一个涉及信息生产、信息传输、信息分发与信息供给等众多领域的综合性行业;其产业价值链包括用户、运营商、设备制造商、软件开发商和内容提供商等多个环节,涵盖制造业和服务业两大领域。 信息服务业与信息产业是密不可分的,它涉及信息产业中除电子信息设备制造、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之外的大部分细分领域,信息服务业在信息产业中的重要程度和影响力在不断加强,渗透范围逐渐加大。因此,首先应从信息产业的结构层次研究信息服务业在整个产业链中的地位。 总体上来讲,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得益于产业价值链中各环节的相互推动、市场需求量的不断扩大,和规模经济情况下服务提供成本及用户使用成本的降低。 [编辑] 信息服务的五个基本要素 开展信息服务包括五个基本要素:信息用户、信息服务者、信息产品、信息服务设施、信息服务方法。

(1)信息用户:是信息接收者,是信息服务的对象,是信息产品的利用者,是信息服务业发展的需求动力; (2)信息服务者:是从事信息服务的各机构及机构中的有关人员,是信息服务的主体,它通过选择、加工、提供信息产品来满足用户的信息需要; (3)信息产品:是指信息服务者收集、整理加工的各种已知的或潜在的社会信息、科学知识及科研成果,它构成了信息服务区别于其他服务的本质特征; (4)信息服务设施:是信息服务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手段,包括计算机、通讯设备、复印机、图书流动车等技术设备以及阅览室、情报咨询室、照排室等服务场所; (5)服务方法:是指开展信息服务中的各类操作技巧、方式、程序,如索引技术、软件技术、视频技术等,它是实现信息服务效能的必备“软件”。 [编辑] 信息服务业的分类 狭义的分类: 信息产业部2003年颁发的《电信分类目录》将信息服务划分为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 此分类中,信息服务是电信服务中的一项增值业务。从信息产业部目前的职责看,信息服务业不仅应包含传统电信服务、互联网业务和软件服务,随着未来三网融合的发展,还应包含广播电视。 广义的分类: 电子信息设备制造、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他信息相关服务。根据《暂行规定》,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他信息相关服务三者包括的范围对应于通常意义上的信息服务业。从行业小类看,信息服务业包括电信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计算机相关服务、软件相关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相关服务、新闻出版相关服务、图书馆与档案馆相关服务。 [编辑] 现代信息服务业的主要特点 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大,有利于资源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新技术的快速推广,有利于加快技术创新的速度,有利于减少投资的浪费,有利于市场竞争的有序化。从生产者角度看,信息产品生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布日期】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正文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从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或者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五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第二章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置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账号注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信息内容生产、公众账号运营等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内容发布权限、账号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 第七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公众账号分类注册和分类生产制度,实施分类管理。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据公众账号信息内容生产质量、信息传播能力、账号主体信用评价等指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分级管理。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将公众账号和内容生产与账号运营管理规则、平台公约、服务协议等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注册公众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加强对新闻信息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反映事实真相,不得捏造、歪曲或者篡改新闻信息。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压制或者限制表达自由。 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推行社会责任,承担信息传播的后果,尊重版权、知识产权,不得散布不良信息、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第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严格管理注册用户,并采取措施防范恶意注册、恶意传播信息。

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审核、采编、发布机制,防止发布违法有害信息。 第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公开信息 收集、处理、传播的来源和过程,避免虚假信息。 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发布涉及国家安 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传播违法有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淫秽、赌博、暴力、恐怖、诈骗等信息。 第十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打 击犯罪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宣扬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突发 事件、社会公共事件和公民安全事件的报道,确保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传递信息。 第四章建设良好网络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坚决打击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加强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过滤,防止有害信息对未成年人造成影响。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维护公民的合法 权益,处理用户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用户利益。 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技术保障,保障信息安全,防范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 监管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监管

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以下简称“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二)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 (三)因正当理由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不兼容的,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做出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选择; (四)干扰或者影响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参数; (五)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用户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组织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测评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

58同城的经营范围

58同城的经营范围 58同城不仅在一步步扩大自己的实力,不断收购各行各业的平台和企业资源,更是在线上线下结合等领域取得了很大成就。下面让店铺来带大家了解一下58同城的经营范围,希望能帮到你。 58同城的经营范围 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含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5月18日);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31日)。研究、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销售自产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利用自有媒介发布广告。 58同城的基本信息 58同城成立于2005年12月12日,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一二线城市目前共拥有27家直销分公司。网站定位于本地社区及免费分类信息服务,帮助人们解决生活和工作所遇到的难题。 3月2日消息,58同城正式宣布并购安居客集团,交易以现金加股票的方式进行,交易金额达到2.6701亿美元。 2015年4月17日,58同城发布公告称,公司战略入股分类信息网站赶集网。 2015年5月8日宣布并购中华英才网。 2015年8月7日向莱富特佰增资持70%股份,加强汽车布局。58同城的简介 58同城成立于2005年12月12日,总部设在北京,截止至2010年11月,58 同城已在天津、上海、广州、哈尔滨、深圳、武汉、青岛、石家庄、大连、苏州、沈阳、成都、重庆、长沙、城口、南京、郑州、长春等32个城市成立了分公司,已经在407个城镇开通分站,6500多名在职人员。58同城获得软银亚州赛富基金、DCM等机构多

信息服务费子类目

信息服务费子类目 信息服务费是指提供信息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信息处理、信息 管理等专业服务的费用。一般来说,信息服务费分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费、电信信息服务费、科技信息服务费和行政信息服务费等子类目。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费 1.互联网广告费:指在互联网上进行广告投放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网络推广费、网络广告费等。 2.互联网平台服务费:指在互联网平台上提供商品交易、服务咨 询等各类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如电商平台费用、在线支付费用等。 3.互联网数据服务费:指为用户提供各类数据查询、分析、处理 等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如数据调研费用、数据分析费用等。 4.互联网内容服务费:指为用户提供各类内容资讯、音视频娱乐、电子出版等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如电子书费用、音乐视频服务费等。

5.互联网技术服务费:指为用户提供网站建设、App开发、系统维护等技术咨询、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如网站建设费用、软件开发费用等。 二、电信信息服务费 1.电话通信费:指为公司提供电话咨询、接听、传真等通信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固话费用、移动电话费用等。 2.网络通信费:指为公司提供宽带上网、虚拟专线、数据通信等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如宽带上网费用、专线租用费用等。 3.通信设备费:指为公司购买、租赁通信设备、配件、终端设备等所支付的费用,如电话机费用、无线网络设备费用等。 4.信息安全服务费:指为公司提供网络安全、信息保护等安全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如安全防护费用、备份恢复费用等。 三、科技信息服务费 1.信息技术咨询费:指为公司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如系统集成咨询费用、IT架构规划费用等。

2.科研信息服务费:指为科研机构提供各类科研信息资源查询、 分析、管理等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如文献数据库费用、科研数据分析 费用等。 3.数据库管理费:指为公司提供数据库建设、管理、维护等服务 所支付的费用,如数据库安装费用、数据备份费用等。 4.科技创新服务费:指为公司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等服 务所支付的费用,如技术转让费用、知识产权保护费用等。 四、行政信息服务费 1.文件复印费:指为公司提供文件、资料复印、打印、装订等服 务所支付的费用,如打印复印费用、装订装订费用等。 2.物业信息服务费:指为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租赁信息咨询等服 务所支付的费用,如物业管理费用、租赁咨询费用等。 3.会展信息服务费:指为公司提供会议、展览等活动的信息咨询、组织策划等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如会议策划费用、展览布展费用等。 4.行政审批费:指为公司进行行政审批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如营 业执照办理费用、税务登记费用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9月20日国务院第 31次常务会议通过。下文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欢迎阅 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 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 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 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 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 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 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 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 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

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1.07.2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7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以下简称“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二)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 (三)因正当理由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不兼容

的,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做出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选择; (四)干扰或者影响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参数; (五)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用户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组织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测评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和处置建议。 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评测结果进行再评测,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 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卸载、删除、修复、拦截有关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等服务的,应当提供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用途、性能缺陷、对操作系统的影响、停止使用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影响等具体信息。 第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制度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信息审查员制度 一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二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信息采集、编辑、审查、发布、复查制度 为加强网站信息管理,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宣传公司形象,确保网络运行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采集 1、信息审查员负责从各部门采集有关发布产品医疗器械信息; 2、采集信息的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可靠并附电子文本; 4、采集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二信息的编辑与审查 信息采集者即信息审查员的信息需要登录网站,必须按照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1、采集的信息必须验证产品的证明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

的,提出补充给出收取文件的意见; 2、核实产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3、查询产品信息刑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签署对该产品信息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5、采集的信息必须经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的信息,均视为可上传信息; 6、遵照“先审查,后上传”的原则,行业信息上传的内容,由审核责任人、负责人审 核通过的信息,视为可上传网络内容,不再经过审核程序; 三发布时限 采集的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网络内容; 四信息更新 1、信息采集应时刻注意本单位的信息动态,一旦发现有超时、过期、失效的网上信息,应及时向责任人申请调整、更新;如有特殊情况申请说明; 2、需要网上公布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信息;未经负责人同意,或属于内部传看的信息,不得上传网络; 五责任追究 上网信息必须严格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准上传;对未通过负责人同意而擅自登载信息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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