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继承是死亡亲属对死者财产的承受。虽然带有财产转移的性质,从死者(原所有人)转移给死者亲属(继承人),但继承都是以继承人与死者(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或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前提的。所有这些都关系到一国的有中国特色传统、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相应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等。e.g.例如有些国家为了防止通奸而规定非婚生子女无权继承财产,所以各国在继承方面的立法是千差万别的。各国在继承法方面的不同最主要的表现在三个方面:

1.继承人的范围,哪些人有继承权,享有继承人的资格。例如配偶的继承人资格、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人资格问题。

2.继承人顺序,各有继承权的人中间如何分类排序。

3.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财产如何分配。

例如同一顺位继承人中间是否平均分配,而有些国家规定,子女享有2/3,配偶享有1/3。

其他方面:继承权的放弃、丧失、恢复、代位继承等等也有不同,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产生法律冲突。

一个继承案件中,如果继承人中有外国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外国当事人(即主体涉外性),或所继承的遗产全部或部分在国外(客体涉外性),或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或在国外成立遗嘱(法律事实涉外性),即成为一个涉外继承案件。涉外继承案件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到底应如何适用法律,以哪一国法律为准处理该继承案件。

e.g.吴某遗产继承纠纷案

吴某系上海一大学教师,1988年辞职去日本留学。1996年在即将回国前夕,在日本骑自选车上班途中被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其在上海工作的妻子同某以全权代理人身份由吴某大哥陪同,东渡日本、料理后事。经与日方洽谈,达成赔偿协议:“逸失利益”,吴某从死亡时至退休时止,可以获得的经济收入。

“精神损害赔偿费”:受害人父母、子女、配的精神损失。自行车的损害。

另外吴某的人身保险500万日元

周某和吴大哥带着巨额赔偿金及保险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回到上海。(1990年)

如此巨款,吴某的父母/兄弟姐妹与吴某的妻子周某发生继承纠纷而诉至贵国法律。

吴方认为根据贵国法:吴某的父母、女儿、配偶周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财产应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均分。

周方认为:1.应根据日本法解决本案继承,而根据日本法规定:①法定继承中,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为第二顺位继承人。②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时,配偶和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子女享有2/3,配偶享有1/3。③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配偶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2.“逸失利益”,以吴某健在时的劳动收入为标准计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划出一半归配偶,另一半恪属于遗产进行继承。

3.“精神损害赔偿”中,女儿为6岁未成年人,应首先按日本国的生活水平来计算生活费和教育费,扣除以后,再对父母/子女/配偶中分配,而且应多给予女儿相应的赔偿费。

因此,周方主张吴某父母、只有权从精神损害赔偿中获得一点,其余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在上述案中,涉及中国法(中国当事人)和日本法(法律事实发生地国及主要财产来源地车国),而且规定不一样,会对案件作出不同的审理结果,此时,到底应如何适用法律,法院应劫持周某还是吴某的亲属,这是本章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同一制、单一制

单一制:全部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不论其位于何处,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个准据法来处理继承案件中所有遗产的继承问题,一般是以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作为准据法。(被继承人之本国法、被继承人之住所地法)

理由:(理论根据)(1)继承概依死者属人法,渊于古罗马法:按古罗马的观点:继承是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是死者法律人格的延伸。继承权是对于一个死亡者全部法律地位的一种继承。所以应按死者属人法来决定死者的法律价格由谁,以什么样方式得到延续。

优越性:简单方便,不动产统一构成遗产,适用同一法律。

不足:依此作出的判决,尤其是涉及不动产时,可能得不到不动产所在地国的承认。

二、区别制、分割制

在涉外继承中,主张就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不同的准据法得到适用,即动产依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最早由巴托鲁斯扩弟子巴尔特提出来,其主张动继承的法律属于“人法”,而不动产继承的法律属于物法。

理由:不动产价值圈套,与所在地国家关系密切,(土地为国家的最基本构成要素),依物之所在法的判决容易被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承认和执行。

优越性:易于执行

不足:使继承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三、遗产所在地法、不论动产和不动产,概依遗产所在地法,这是封建社会中严格属地主义的产物,没有考虑继承关系中的人身属性,因而已逐渐被淘汰。

四、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扩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149条:(1986年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我国采用区别制。

《继承法》第36条:(1985年通过、1985年10月1日实施)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国境外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国境外的贵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是否可以推定:只有主体涉外性或客体的涉外性才构成涉外继承,而仅有法律实事的涉外性不构成涉外继承。

五、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略)

(一)继承的开始及原因:死亡时间、自然死亡、宣告死亡(自裁决宣告之日、或认定死亡之日)。

(二)继承人的范围

(三)继承人顺序

(四)继承开始的效力:如何继承、分配遗产、继承权的放弃、丧失、恢复等。

(五)被继承人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限制,特留份规定,往往属于继承法律中的强行法,适用于某一具体继承案件的继承法也应调整这一问题。

(六)无人继承财产的认定。

回头讨论前一案例(吴某继承案)

1.如何适用法律

2.吴某(死者)住所在日本还是在中国?

3.如果你作为吴某父母的代理律师,应如何代理?

4.假设该案在日本法院审理,而日本法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概依死者的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反致问题)。

第二节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嘱是立遗嘱人在生前对其财产进行预先处分并在其死后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即遗嘱继承。因此,在遗嘱继承中,关键的问题是认定遗嘱的有效性。如果遗嘱有效,按遗嘱内容继承,无效,则按法定继承规则。

而对遗嘱的有效性,各国则规定了不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1.立遗嘱的能力:行为能力的一种成年年龄规定不同,行为能力规定不同,而且有些国家完全依一般民事行为能力为准,如我国,而有些国家规定立遗嘱能力的年龄标准比其他民事行为能力要低。

受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瑕疵而成立的遗嘱是否允许撤销,如何撤销。

2.遗嘱内容的实质有效性,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范围以及各自的继承份额等。如有些国家立遗嘱人有权自由处分其所有财产而有些国家如法国立遗嘱人如有子女,必须为子女留下特定份额,而不能全部遗赠。

而我国: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严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形式要件:立遗嘱的方式,遗嘱处分方式

普通遗嘱:见证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

特殊遗嘱,在特殊情况下所立:口授遗嘱、船上遗嘱(船长、事务员、其他两到场)。

一份涉外遗嘱,如外国人所立遗嘱,本国人在国外所立遗嘱或本国人在国内就国外财产所立的遗嘱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各法律不同,应如何适用法律,根据什么规则选择法律,以及一份遗嘱有效成立后,如何对遗嘱进行解释,能否被撤销。

一、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区别制:不动产遗嘱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依立遗嘱人属人法:死亡时属人法。(放宽采用选择性冲突规范:选择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原始原人法,死时属人法)以及遗嘱成立地法场所支配行为)。

2.同一制:不分动产和动产,统一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或统一适用遗嘱成立地法。(选择性冲突规范来放宽处分方式有效性)。

3.共势:尽量使形式有效,尽量承认立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效力,基于私有财产神圣的观念而出发的。在国际私法上的反应就是扩大连结点的数量,采用选择性冲突规范。这一点集中体现在《遗嘱处分方式法律适用公约》。

二、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遗嘱的实质要件中涉及立遗嘱人的立遗嘱能力,以及遗嘱内容的实质有效性,而后者主要是涉及继承人范围和遗产处分方式,各国继承法都将其视为强行法,一般只依法定继承的准据法来确定。前面已提及(法定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至于前者,往往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来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1.依当事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

2.采区别制:动产遗嘱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不动产遗嘱依物之所在地法。

3.允许当事人在国籍国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中选择(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

三、我国对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没有明文规定。

教材倾向于参照法定继承援用区别制。

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处理呢:

任爱玲与姜伟勋于1958年在广州结婚.婚后育有两女。

1963年,姜伟勋独自一人到香港定居,起运做小生意为生。

1983年,姜在香港九龙开设新世纪毛织公司,从事制衣业,在从事制衣业过程中,有一合作伙伴,王美珍。

1985年12月28日,姜伟勋在香港立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全部赠给王美珍,王美珍也在香港根据香港法作出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

1986年1月10日,姜伟勋在香港因病医治无效而死亡。姜伟勋的妻子任爱玲及两女儿在广东某市法院起诉,叛徒状告王美珍:(1)任爱玲认为姜的财产中有一半为任所有;

(2)姜的遗嘱无效,主张继承姜的财产;(3)姜的女儿主张遗嘱无效以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在这样的案件中,应如何适用法律,以何法决定遗嘱的有效性?

我们来看法院的判决:

(法院并未专门讨论法律适用),而是直接从实体上作出认定:(1)姜伟勋在香港和广东某市扩所有财产均属姜伟勋与妻子任爱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2)姜伟勋在香港所立遗嘱,根据贵国法,只能部颁有效,即他只能处理其本人所有的那一部分财产,即所有财产的1/2。

(3)判决:a.位于香港九龙的新世纪毛织公司所有财产、慈息、姜伟勋在香港的股票等所有在港财产一分为二,由任爱玲、王美珍各拥有一半。

b.驳回姜伟勋两女儿的诉讼请求。

分析:姜的住所:在香港

争议财产:在香港

法院:大陆

遗嘱订立:香港

死亡:香港

假设:(1)姜伟勋在大陆还有财产,王美珍根据遗嘱起诉,任爱玲或姜的女儿,要求其交出原属姜的财产,如何处理?

(2)如果任爱玲在姜死亡之前也获得了巨额财产,例如中奖或继承,是否属于与姜一起的共同财产,王美珍能否根据遗嘱分得一半?

第三节无人继承财产

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有效遗嘱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遗赠,死者所留的财产为无人继承财产。

涉外的无人继承财产主要是指本国公民死后留在外国的无人继承财产和外国公民死后留在本国境内的无人继承财产。

判断一项财产是否属于无人继承财产,要依法定继承扩准据法及遗嘱效力的准据法。

1.法定继承准据法认定有无法定继承人;

2.如无法定继承人,需要认定死者又没有有效遗嘱,将遗产遗赠给他人,遗嘱效力的准据法来认定。

一旦被认定无人继承财产后,收归国家所有,但国家以什么样的名义收归国有,主要有两种主张:

1.国家作为最后的法定继承人。

萨维尼首创

而要以继承人身份继承财产,继承人与死者必须有一定身份属性上的联系(血缘关系),而在与死者相关联的国家中,只有死者的国籍所属国才与死者具有这种法律上的固定联系,具有人身隶属性质,因为国籍是一个人隶属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所以,根据这一主张,应由国籍所属国作为最后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无人继承财产。

2.国家先占取得主义

在出现无人继承财产时,应会引起没有所有人而引起民众哄抢、引起社会秩序紊乱和公交受到侵害。这方面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法学家李悝曾经举例:为何在某人家院子里的成群鸭子无人去抢,而在田野里偶然出现的一只野兔,众人会争先恐后地追逐、去哄抢,这因为野兔“分未定也”,没有所有人。

国家为了维护这种社会秩序的稳定,防止哄抢,为了公益,国家根据领土主权以先占取得,经遗产所在地国先占取得。――法国学者魏斯的解释

采取上述不同的主张会导致不同的国家对该无人继承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会产生冲突。

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1.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多为奉行国家法定继承主义的国家所采用,但在此问题上许多国家又允许反致:

e.g.①一英国人在德国留下一笔无人继承财产,德国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即英国法,而英国法是奉行先占主义,由财产所在地国先占,德国就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②但如一西班牙人在德国留下无主遗产,依被继承人本国法指向西班牙,而西班牙也奉行法定继承主义,该财产归西班牙。

2.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多为奉行先占主义国主张。

3.法定继承准据法

中国: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趵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节关于继承的国际公约

一、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特点:

1.有利于遗嘱成立,避免遗嘱国方式(形式要件)的缺乏而无效。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公约》规定了几个连结点。

①行为地法

立嘱当时

②本国法

立嘱人死亡时

立嘱当时

③住所地法:

立嘱人死亡时

立嘱当时

④惯常居所地法

死亡时

⑤不动产所在地法(只限于与不动产有关的,有关不动产遗嘱也是选择适用八个连结

点,而不是一味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2.准据法选用范围有限性

根据上述选择性冲突规范所选择的准据法,只用来解决遗嘱方式,不涉及遗嘱内容的有效性。

e.g.我国规定:遗嘱应为没有经济生活严的继承人留下一定的财产份额,如果我国加入

该公约,有一贵国公民在国外就其国内财产留下遗嘱,全部遗赠给其情妇,而未给其未成年的儿子留下一定的财产,而根据行为地法,并没有我国法律这样的规定,被认为选择适用行为地法,而就根据我国法律可以认为无效,这是涉及遗嘱的实质有效性。

二、《遗产的国际管理公约》)(略)

未生效

三、《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特点:1.同一制

2.法律选择规则中的多层次性灵活性。

①允许当事人在国籍国法或惯常居所在地法(指定当时或死亡时)中选择法律适

用来解决遗嘱继承法律适用。

国籍国法

②惯常居所地法同时

或在该地居住5年以上

③最密切联系地法继承受死者死亡时国籍国法支配,

④最密切联系地难以确立时,以死亡时国籍国法除非死者与另一国有更密切联系

可以得出结论,实际上公约以最密切联系原则贯穿于《公约》扩法律适用中,只是为了避免最密切联系地难以确定而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可预见性,而推定惯常居所地或国籍国作为最密切联系地因而是灵活性和原由性的结合。(意思自治也要有一定联系)。

3.排除反致,允许转致

甲公约中冲突规范乙乙国冲突规则丙

缔约国非缔约国非缔约国

此时甲国法院应以丙国法审理

理由:

①如何在冲突规范指向非缔约国法时,才适用转致,为何不包括缔约国法。

②在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为何只承认转]致不承认反致,本来不需适用公约,《公约》为了致扩大本国《公约》换适用,矸这种情形下仍然适用《公约》,但为了照顾采用反致制度国家的意见,也允许转致,完全拒绝反致,被认为在反致问题上过于保守,完全接受反致,(实际上排除)公约中冲突规范的适用。

这是因为缔约国之间应以公约中的法律适用规则来确定,而采用任何形式的反致(包括转致、间接反致,都可能导致《公约》中的冲突规范得不到适用,这是违背《公约》的目的的。

4.允许公共秩序保留

论海事国际惯例的适用(一)

论海事国际惯例的适用(一) 内容提要 国际惯例的研究既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入WTO后的需要,也是海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当前某些行业为了行业利益混淆了国际惯例的基本概念,理论上对其性质的认识亦极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国际惯例用不用,怎样用,难以把握。 国际惯例首先起源于海事国际惯例,海事国际惯例具有跨国性、任意性、普遍性、专业性和规范性特征,是实体法规范。尊重和适用海事国际惯例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海事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以对海事国际惯例的概念、形式、性质的分析和评价为切入点,重点研究了海事国际惯例的适用,包括识别标准、查明途径和冲突形式等,最后提出了冲突解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建议。全文由问题的提出、惯例的概念、惯例的类型、惯例的适用等部分组成。 论海事国际惯例的适用 1.问题的提出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及我国已加入WTO的大环境下,经济主体、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其他行业都提出要“按国际惯例办事”,与“国际惯例接轨”。然而,究竟何为国际惯例尚缺乏系统的研究,认识上不统一,适用中各取所需。如,有专著名为《国际条约与惯例》,实则找不到任何惯例条款。又如,某些行业为了行业利益,将行业规范当成国际惯例,实际是保护行业利益的借口,于是法律界的专家直言:“国际惯例”也需要打假。1还如,有的代理人在法庭上“雄辩”中开口就要依照国际惯例,可根本不能提出适用什么样的国际惯例。有的审判人员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践中,认为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就是没有法律依据;某些判决书则写道,“根据某某法及国际惯例判决如下……。”什么惯例呢,前无陈述,后无引用。由此可见,国际惯例在当今被当成了“神”,需要就可以取之即来,来之能用,用而有利。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主要规范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海事国际惯例就属于这一范畴。为了防止国际惯例的滥用,我们有必要对海事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进行专门研究。 2.惯例的概念 2.1.基本定义 国际惯例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国际惯例有三种代表性表述:(1)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有约束力。2(2)国际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然形成,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类贸易中所经常遵守和普遍接受,并由此产生相应的义务感与合理期望的任意性行为规范。3(3)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公认的不成文规则,由国际“习惯”(CUSTOM)和“通例”(USAGE)两部分组成。4这三种表述各有侧重,都不同程度地揭示国际惯例的主要特征,但都不全面。第一种揭示了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及国际条约的区别,但外延过窄,因为国际惯例在一定条件下有约束力。第二种比较全面的揭示了国际惯例的普遍性特征,但没有表明国际惯例的编纂机关。第三种揭示了国际惯例的形成过程,但过于抽象,没有体现国际惯例的成文性特点。 综合上述几种表述,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业往来中经过长期实践形成,并由非政府性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行为规范。由此可见,海事国际惯例是指国际海事行业在船舶关系和海运关系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由非政府组织编纂成文,在较大范围内被经常遵守和普遍接受,并由此产生合理期望的行为规范。海事国际惯例的基本特征是:(1)跨国性,它调整的是跨越一国国境的民商事行为与事件;(2)任意性,它由非政府组织编纂,不可能有强制力,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采用时才有约束力;(3)普遍性,它是在涉外经济往来的反复实践中形成,在较大范围内普遍知道或理应知道。(4)专业性,它是在船舶关系和海运关系的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海事专业性强。(5)规范性,它对船舶关系和海运关系国际海事行业的行为有规范作用,这是惯例成为法的本质属性之一。需要说明的是,海事国际惯例不同于行业的习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三、夫妻关系: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2)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2) 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 (12) 第三节律师遗嘱见证 (15) 第四节律师协助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18) 第五节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19) 第六节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21) 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28) 第一节收案 (28) 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32) 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34) 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 (35) 第五节结案后的工作 (36) 第六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37) 第四章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38) 第五章附则 (46) 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指导律师从事继承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依法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5条 本指引旨在为全国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第6条律师可以解释如下内容 2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概念:也称无遗嘱继承,与遗嘱 继承相对,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遗嘱 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 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各国在法定继承的 相关问题,如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继 承权的放弃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未亡的配偶 ?兄弟姐妹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继承人的亲等级别(意大利10等亲;法国

12等亲) 继承人的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以两岸四地为例?大陆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香港在上述人 员中除外祖父母外,其余均为法定继承人, 同时还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其法定继承人范围远宽于内地的规定;澳门 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除大陆的法定 继承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旁系 至第四等血亲;台湾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与大陆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台湾民法典 不承认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有继承 权,不论其是否形成抚养、扶养关系。除上 述区别外,大陆继承法规定了丧偶的儿媳或 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为法定继承人,这是大陆继承法的一个特别 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均没有将其列为法 定继承人。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 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定,

全国自考国际私法(遗嘱与继承)模拟试卷1.doc

全国自考国际私法(遗嘱与继承)模拟试卷1 一、填空题 1 (2005年4月)在国际私法上,受法定继承准据法支配的是_____。 2 在确定遗嘱解释应适用的法律时,一般主张按一般契约的解释规则即_____。 3 英国学者莫里斯认为,新遗嘱如欲撤销旧遗嘱,立嘱人可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如立嘱人虽未明确表示这种意思,但在新遗嘱中使用了“最后遗嘱”这样的字眼。他认为这应受_____。 4 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_____。 5 (2009年4月,2007年4月)“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而不区分其动产与不动产,是一条古老的冲突规范。它是由古代罗马法的“_____”制度发展而来的。 6 (2013年4月,2010年4月,2008年4月)分割制又称区别制,最早是由14世纪意大利后期注释学派的_____提出的。 7 (2013年4月)一般地说,目前国际立法对涉外继承准据法主要趋向于采_____提出的。 8 (2011年4月)我国立法对涉外继承准据法的选择采用了_____。 9 (2012年4月)(1986年《民法通则》坚持区别制,其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_____,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0 在中国,判断某项遗产是否为涉外无人继承财产,自应适用_____。

11 (2012年4月)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适用_____。 12 (2009年4月,2007年4月,2006年4月)《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规定:不动产遗嘱方式,依_____;动产遗嘱方式,可依下列任一法律:(1)遗嘱人立遗嘱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3)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13 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适用_____。 14 (2007年4月)《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不属于其调整范围内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包括_____、_____、_____以及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 15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继承得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但_____。 16 (2009年4月,2007年4月)《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继承也可 _____,如果被继承人在临死前在该国居住过至少不低于五年的期限。 17 (2010年4月)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特点体现为采用_____、_____、_____、承认转致制度、确定在财产继承方面采用意思自治原则。 18 (2009年4月)不受1989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所确定的准据法支配的有: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章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同意船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在哪里,其损害赔偿均适用(D)。 A、理算地法 B、法院地法 C、侵权行为地法 D、船旗国法 2、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的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A) A、中国法律 B、巴拿马法律 C、印度法律 D、船舶所在国法律 3、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A)。 A、共同海损理算地法 B、法院地法 C、共同海损发生地法 D、船旗国法 4、在我国,船舶优先权和海事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均适用(B)。 A、船旗国法 B、法院地法 C、理算地法 D、权利发生地法 5、依据我国《海商法》,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A)。 A、法院地法 B、侵权行为地法 C、船旗国法 D、理算地法 6、两艘都是悬挂美国国旗的船舶,在韩国领海内发生碰撞,但在我国境内诉讼,我国法院对此案应适用(D)。 A、韩国法 B、中国法 C、加害船舶最先到达地法 D、美国法 (二)多项选择题 7、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旗国法用于解决下列哪些法律冲突?(BCD) A、共同海损的法律冲突 B、船舶碰撞的法律冲突 C、船舶所有权的法律冲突

D、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 8、下列哪些属于解决海事合同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ACD) A、行为地法 B、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C、法院地法 D、船旗国法 9、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发生在我国的诉讼会适用我国的法律?(ABCD) A、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 B、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 C、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 D、关于海事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10、一艘美国“明星号”船舶与一艘加拿大“远征号”船舶在公海上相撞,该案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应当适用哪一国法律?(BC) A、重叠适用美国法和加拿大法 B、适用中国法 C、如果两船都是美国国籍,应适用美国法 D、如果两船都是美国国籍,仍应适用中国法 11、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BCD) 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合同签订地法 B、同一船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C、船舶优先权适用船舶所在地法 D、共同海损理算适用法院地法

法学有关毕业论文答辩问题.doc

2016法学毕业论文答辩问题 1.人格权包括哪些方面? 2.什么是证据?证据有哪些种类? 3.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4.什么是商业秘密? 5.侵犯商业秘密的后果是什么? 6.什么叫合同?合同种类?哪些情形下为无效合同? 有关于"法学毕业论文答辩问题"的详细信息就为您介绍完了,供大家参考。 1.人格权包括哪些方面? 2.什么是证据?证据有哪些种类? 3.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4.什么是商业秘密? 5.侵犯商业秘密的后果是什么? 6.什么叫合同?合同种类?哪些情形下为无效合同? 有关于"法学毕业论文答辩问题"的详细信息就为您介绍完了,供大家参考。 1.人格权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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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概念:也称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 遗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各国在法 定继承的相关问题,如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 承权的丧失和继承权的放弃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未亡的配偶 ?兄弟姐妹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继承人的亲等级别(意大利10等亲;法国12等亲) 继承人的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以两岸四地为例 ?大陆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香港在上 述人员中除外祖父母外,其余均为法定继承人,同时还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其法定继承人范围远宽于内地的规定;澳门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 除大陆的法定继承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旁系至第四等血亲;台湾地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大陆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台湾民法典不承认继子女、继父 母、继兄弟姐妹有继承权,不论其是否形成抚养、扶养关系。除上述区别外,大陆 继承法规定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法定继承 人,这是大陆继承法的一个特别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均没有将其列为法定继承 人。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定,并不是所有继承人可以同时享受继承权, 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承。 继承人的顺序:以两岸四地为例 ?大陆继承法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还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香港法律没有规定继承顺序,而是依继承 人与无遗嘱死亡人之间的婚姻、血亲的远近,经济和生活上的依附程度,来确定继 承遗产的顺序。澳门《澳门民法典》将法定继承分为五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及 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即在被继承人没有卑亲属时,由配偶和尊亲属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三顺序为与死者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第 四顺序为兄弟姐妹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五顺序为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台湾 地区继承法的继承顺序分为血亲继承和配偶继承两种情况。血亲划分为四个继承顺 序,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第四顺

本科论文答辩注意事项

本科论文答辩注意事项 一、毕业论文答辩基本要求 1、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2、学生论文答辩前须上交的论文材料要求在学生答辩前,在规 定的时间之前,学员应交齐下列论文材料,由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 审查: (1)按照要求装订的正式文稿(五份)。 (2)论文提纲、初稿、修改稿。 (3)电子稿(软盘):提纲、初稿、修改稿、正稿的word文档。 (4)论文提纲、初稿、修改稿、定稿的教师指导表。 3、论文答辩设立若干答辩组,答辩组由3人组成,其中答辩主 持人1人。答辩组成员资格不得低于指导教师。在本人指导的学生 进行答辩时候,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组成员。 4、答辩主持人主持毕业论文的答辩,在充分听取答辩组其他成 员意见的基础上,答辩主持人确定答辩成绩,并对论文答辩成绩签 字负责。答辩主持人须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省电大 专职法学教师具有讲师职称,并持有中央电大颁发的答辩主持人资 格证书。 5、每个答辩小组另配记录人员1人,负责记录学员的答辩情况。记录人员不得是法学教师。 6、在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过程中发现是抄袭的文章或他人代写 的文章,令其重写,重写后仍是抄袭或代写的,取消论文的写作资格;答辩过程中发现学员对相关基本概念、基本问题不清,不能回 答或者对论文内容不熟悉的,答辩不及格。答辩不合格者,允许补 作一次,顺延至下一届答辩。

7、答辩主持人在答辩结束后,应尽快填写答辩评语并给出答辩成绩、综合成绩,上报省电大文经教学部法学教研室,并由省电大文经教学部法学教研室将成绩通知相关市级电大,再由相关市级电大通知学员本人。 8、鉴于我省电大具备答辩主持人资格的教师太少,为了便于安排各市级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时间,请准备进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答辩的市级电大提前20天告知省电大法学教研室,由省电大法学教研室根据全省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答辩的情况最后确定答辩时间。 二、答辩程序 学员答辩的程序为: 1、脱稿介绍本人论文,包括:选题动机、围绕选题所收集的资料、论文的主要内容。介绍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最好不要超过15分钟。 2、学员介绍完论文,由答辩主持人根据学员论文涉及的法学领域提出两个问题(该两个问题可以由答辩主持人、答辩组成员事先准备,但禁止事先告知学员),并给予学员一定的准备时间。 3、学员回答完上述答辩主持人提出的两个问题后,答辩组至少即席提出两个以上的问题,学员必须立即回答,不得另行准备。 三、答辩时学员要注意的问题 1、学员在答辩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写好毕业论文答辩稿,也可参考其它的毕业论文答辩自述范文,熟悉自己文章的主要内容,基本框架,主要观点,自己的创新之处,理解、领会文章中涉及到的相关概念及理论知识。 2、参加答辩的学员,必须携带身份证,以备查验。 3、学员在介绍论文时,必须脱稿,不得携带任何资料,不能脱稿介绍论文,答辩成绩不及格。

刍议涉港澳海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刍议涉港澳海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在我国的涉外海事审判中,涉港澳案件所占比例呈高。涉外审判与非涉外审判的本质区别在与法律(准据法)的选择适用。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是涉外审判的关键。由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在适用法律上亦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处理,又由于港澳地区与内地的法律渊源不同,法律冲突在所难免,而此间所呈现的内地与港澳间的海事法律冲突及如何解决冲突并作出正确的法律选择,是作为承担着我国大部分涉外审判任务的海事法院法官共同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随着港澳与内地经贸活动的日益紧密,涉港澳海事案件的增多是可预见的,故探讨港澳海事审判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显得颇有意义。论文百事通一、问题的背景 1.区际法律冲突的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随着我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以后,香港、澳门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而这两个地区的法律又分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就在我国内部同时存在着四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法域-内地、香港、澳门、台湾。由于各个地区法律不一,在各法域的民众间结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较之其他多法域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的区际法律冲突。从宪法角度说,单一制国家内部各个地区是每有权利从国家分立出去的,所以这就意味着虽然内地和港澳地区有法律冲突,不可能演变为国际的法律冲突。(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港澳台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法律冲突,如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法律冲突。(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同属于一个法系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属同一法系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香港属英美普通法系,澳门属于大陆法系,台湾法受德日影响较大,也属大陆法系。我们内地是相对比较独立的法系。(4)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个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因此,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无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5)在民商法领域,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是在特定时期内属于平等地位的中央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之间法律冲突。比如在内地审理涉港澳案件时,作为全国性的法律当然应该适用于港澳,但是实际上民商法律不能够适用于港澳,还需在港澳法律和内地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2.港澳航线的特殊性。香港、澳门回归后,香港、澳门已成为中国境内的一个沿海港口,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内地与港澳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应属于国内沿海运输,但根据两个基本法,港澳地区在航运政策上,仍保持原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仍单独进行基本自由的开放型船舶登记制度,不同国籍船东的船舶都可以在本地登记注册获准悬挂中国国旗和港澳区旗,进而再以中国船东身份经营港澳与内地间的海上运输,这事实上等于向世界各国开放了港澳与内地的沿海运输权。因此,三地间的海上运输虽属沿海运输,但应有别于纯粹的内地港口间的沿海运输,应视为国际海上运输。另根据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将内地与港澳航线定为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内地和港澳航线视同外贸运输,体现两种制度的原则:航运管理应该依据内地与港澳各地的航运制度与法规来进行管理,港澳到内地的对外开放港口,允许在港澳登记的船舶来经营。这就反映了在“一国两制”下,按特殊管理的航线来对待。故海上客货运输视同国际海上运输,在法律适用上,受《海商法》第四章

关于完善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建议案

论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之完善* 刘仁山向在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作者简介]刘仁山(1967-),男,湖北潜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向在胜(1971-),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学研究。 [摘要] 结合国内外有关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在我国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认为,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应采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并立体例,法定继承和遗嘱适用统一的准据法。由此,本文设计出共计九个条文的法律适用建议案,分别涉及继承、遗嘱、无人继承财产,以及遗产管理与分割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 继承涉外继承遗嘱法律适用准据法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冲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均有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继承法》第36条是一条有限制的双边冲突规范,仅适用于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中国人,或者遗产位于中国境内等三种情况的继承问题。 [1]《民法通则》第149条仅仅规定了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对于遗嘱和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等问题的法律适用,则付之阙如。[2] 因此,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亟待完善。 我们曾于2004年11月向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第十九届年会提交了《关于〈民法〉(草案)第九编“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的立法建议及说明》一文,在该文基础上,我们现专就继承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本文。本文关于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建议案是在我国现有立法以及我国关于国际私法立法的建议性文件(尤其是《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基础上,结合有关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尤其是欧盟关于该问题的研究成果而提出的。[3] 一、关于立法体例问题 (一)建议采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并立体例 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体例,由于《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均不周全,因而关于二者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体例问题上采取何种态度难以作出判断。在该问题上,《示范法》和我国部分国际私法教材则采用的是“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的二分法。这一点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有所不同。在实体法层面上,大陆法系国家也承认法定继承(succession ab intestate)和遗嘱继承(succession testamentaire)。但在冲突法层面,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刻意区分法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答辩自述范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答辩自述范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答辩自述范文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各位同学: 大家下午好! 我是14级法学(2)班的xx,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论》,指导老师是xx教授。在我的论文写作期间曲老师给予了悉心的指导,这才使得我的论文能够如期顺利完成,在此,我谨向曲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将论文的选题背景、写作基本思路以及文章中我个人的一些新的观点与理解向各位老师做以汇报: 我当初之所以选择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论这一课题进行研究,很大程度上同我对公司法的浓厚兴趣是分不开的,但更重要的是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公司制形态因其自身所具有的优越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已成为最主要的的经济主体,而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确定有利于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同时,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这一课题可以更好的指导公司实践,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 具体来说,我的论文是由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界定、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分析以及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立法现状及改进思考和结束语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在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界定上,以明确母子公司的法律概念为首要任务,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而得出研究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现实意义,为全文写作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对母子公司的法律关系分别从内部、外部进行分

析,并重点探讨了特殊形态的母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全资子公司应存在对其母公司担保方面权利能力的限制。 第三部分,以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中关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立法为出发点,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分析得出相关法律条文所存在的不够完善的地方,并提出立法改进的思考,同时,提出应存在对于子公司本身利益保护的观点。 第四部分,概括性的总结了母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出加强和完善对这一问题立法的必要性。 整篇文章是我在查阅有关公司法权威学者著作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所学知识和个人的理解,最终在曲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完成的。在全文写作过程中形成以下新的理解与突破: 1.将全资子公司与其母公司的法律关系单独进行分析,打破以往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分析时只概括性指出其存在内外部法律关系这一局面,使全资子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清晰化,从而增强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 2.明确界定了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的法律概念,使得这一概念同诸如关联公司之类概念有了显著区别。 3.创设性的提出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还应存在从对其法定公积金的提取程序进行保护进而达到保护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这一途径。 通过本次论文写作,一方面使我掌握了论文写作方面相关的技巧,另一方面也使得我在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这一课题上有了新的认识与理解。但由于我自身所存在的知识储备方面的缺陷,使得文章中

房屋继承法的法律规定

房屋继承法的法律规定 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 一、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三、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 房地产继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死者生前没有交待或立下遗嘱,因此继承的顺序以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种是遗嘱继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确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遗产死后留给什么人继承。 四、房产继承时如何申请产权转移登记? 房产继承时申请所有权转移应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书;②继承人身份证伯;

15春地大《国际私法》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

15春地大《国际私法》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 地大《国际私法》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 1. 主张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个学科的学派是____。 A. 民族主义学派 B. 国际法学派 C. 边缘学派 D. 折中派 ? 正确答案:A 2. 下列说法哪一项不属于广义的“公共秩序” A. 善良风俗 B. 公共政策 C. 地方政策 D. 基本道德观念 ? 正确答案:C 3. 一对夫妇,丈夫为美国人,妻子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法院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丈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还是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A. 先决问题 B. 二级识别 C. 法律适用 D. 识别 ? 正确答案:D 4. 汤姆具有甲国国籍,居住在乙国,于1999年死亡。其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遗产并诉至丙国法院。该法院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甲国法,而依甲国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从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最后丙国法院适用了丙国法,这种行为被称作 A. 直接反致 B. 间接反致 C. 转致 D. 双重反致 ? 正确答案:B 5. 被称为国际私法学的鼻祖的学者是()。 A. 胡伯

B. 萨维尼 C. 巴脱鲁斯 D. 杜摩林 ? 正确答案:D 6. 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法律审理涉外离婚案件应适用哪国法律 A. 当事人本国法 B. 婚姻缔结地法 C. 当事人住所地法 D. 法院地法 ? 正确答案:D 7. 甲乙均为美国公民。甲定居在中国,乙定居在韩国,双方在首尔签订了一借贷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产生争议诉至我国法院,以下关于合同诉讼时效所应适用法律说法正确的是 A. 应适用美国法律 B. 应适用韩国法律 C. 应适用中国法律 D. 应适用英国法律 ? 正确答案:D 8.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渊源是 A. 法则区别说 B. 国际礼让说 C. 法律关系本座说 D. 法律社会目的说 ? 正确答案:C 9. 德国私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关于国际私法的学说是____。 A. 国籍法说 B. 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既得权说 D. 法律社会目的说 ? 正确答案:B 10. 下列属于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规范的是____。 A. 《法国民法典》 B. 《永徽律·名例》

海事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和对策分析

海事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和对策分析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海事侵权是指发生在某一国家的内水或者领海,或者发生在公海上的,通常以船舶为中心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本文主要结合海事侵权中的主要形式—船舶碰撞来分析海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其新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颁布实施后对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产生的影响。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指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这是空间上的抽象的船舶碰撞的概念。狭义上的船舶碰撞即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只是广义上船舶碰撞的一部分从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的规定来看概念很不统一主要表现在对发生碰撞的船舶的特别限定上。[1]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给船舶碰撞下了这样的定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海商法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总结大全/html/zongjie/ 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2]第268条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由此可见,对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采用的是侵权行为地法兼法院地法和船旗国法的原则,吸收了各原则的特点,以克服适用单一原则的不足。同时我国还严格遵守有约必守原则,优先适用有关的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侵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统观这两条新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的总结:毕业

优秀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

一、范文 尊敬的各位教授,早上好! 我叫xx,论文题目是《我国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研究》,今天很荣幸能向在座的各位教授学习,也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关注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课题。 下面我将从选题、内容、观点、意义等几个方面,简单介绍一下我的论文。 第一点,我想先说说为什么要选这一课题。大家都知道,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热,二是新。热就是热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出现短短两年时间,就引起金融界、法律界、房地产界、政界、理论界等领域的极大关注,成为热点中的热点。新就是新颖,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是近两年来刚出现的新事物,老百姓对其了解不深,学者研究不多,操作者也在摸索中,政府管理处于真空阶段,立法更是空白,所以对各行业、各领域来说个人集资合作建房都是全新的事物。这一个既热又新的课题引起我个人的好奇和兴趣,同时在沈教授大力支持和鼓励下,我也大胆地决定以此为题,了解和研究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并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也希望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第二点,想说说论文的结构、主要观点和大概内容。为了把个人集资合作建房这个题目研究清楚,我的论文采用了由浅入深、从面到点的结构方式。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概述。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在各个城市采用不同模式的实施情况,包括北京的与开发商合作、重庆的委托代建、深圳的盘活烂尾楼等模式,然后从纷繁多样的现象中总结出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概念,最后进一步通过评析目前存在的多种观点,表明本文倾向于将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法律性质定性为个人合作行为。第二部分是对我国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产生原因及存在必要性分析。本部分首先从思想根源和现实根源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了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产生原因,然后再从社会意义、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三方面全面论述了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存在必要性,表明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出现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第三部分是对国际住宅合作社经验的分析与借鉴。本部分通过介绍国际住宅合作社的发展历史以及各国发展住宅合作社的成功经验,表明虽然我国暂时未有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但是可以借他山之石,借鉴外国的相关做法。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法律模式选择分析,本部分首先阐明了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然后提出了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立法原则的两个设想,接着通过介绍现行法律法规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可行性规定,提出了制定《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条例》的立法模式设想,最后针对该条例的具体立法内容,运用比较分析、提出建议的方式,详细论述建立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制度所需要的法律基本内容构造,包括管理组织模式、土地使用权取得模式、融资、资金监管及建设工程监管模式、房屋分配模式、物业管理及维修资金模式共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点,想说说研究这一课题的价值意义。意义有两个,一是实践意义。自2003年首次出现的时候,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就受到了许多人的关注和认同,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蔓延开来,许多人将之看作为现今房地产市场高房价的一种对抗,希望能藉此实现自己的购房梦想,而且非常期待能够住进自己建造、自己管理的理想家园。因此,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正常产物,研究该课题具有实践意义。二是理论意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既无成功先例,也无明确而完善的法律指引,因此无论对于政府主管部门而言,还是对于合作建房者们来说,都仍处于摸索阶段。因此,研究该课题还具有理论意义。希望能藉此抛砖引玉,让更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和研究个人集资合作建房。 最后一点,想说说论文存在的一些不足。一方面,由于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本身是新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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