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地票

重庆地票
重庆地票

重庆地票1、地票是什么

(图解)

背景:远郊农村的建设用地闲置浪费& 城市建设用地紧张& 耕地保护制度& 以城带乡自1997-2009年,重庆的农村常住人口减少了31%,但同期农村人均占用的建设用地,却由183平米上升到262平米,增长43%。奇了怪也:城市人增地增,农村人减地也增,城乡建设用地齐增,两端一起挤占耕地,如此的城镇化如何持续?(周其仁)

地票交易(1)复垦--》(2)验收、发放地票--》(3)交易转让地票--》(4)使用地票

(1)农民住有所居,并自愿申请,将闲置、废弃或利用不充分的农居房屋,复垦为耕地。至于单户申请,还是联户申请;是复垦后在本地另建新居或新村,还是到城镇购房——皆遵从申请人的意愿。

(2)市、区政府仅对复垦申请的批准和结果验收,负行政责任。验收时,以权证为建设用地的合法依据,以第二次国土调查的图斑控制复垦范围,以实测结果确认有效建设用地的面积,并严守复垦达标的技术标准(土壤层厚40公分,小于15度坡)。复垦一旦经验收合格,就生成“地票”,即可以公开交易的土地资产之凭证。

(3)通过耕地复垦而拥有地票的权利人(农户或农村集体),可持票进场,到“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出售。其权利和收益体现在转让地票并收取相应的对价,对价取决于地票转让后的价值。《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地票“在落地时冲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这是地票价值的直接体现。

交易总量:实行计划调控,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10%。

价格确定:在综合考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基准价格,供交易双方参考。地票的价格构成,包括可冲抵费用和开发者愿意支付的选择权价格两部分。

收益分配:除缴纳少量税费外,绝大部分归农民家庭所有。宅基地收益由农户与集体按85:15分成,其中属于农户的,由土交所直接打入农户的银行账户;属于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复垦交易后的地票收益归集体。重庆市还设立最低交易保护价,保障农户的地票收益不低于每亩12万元,集体的收益不低于每亩2.1万元。耕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全部归农民家庭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农村建设.

(4)地票的购买者包括土地储备机构、园区建设单位、民营企业、国有企业、自然人。持有人在拍得地票后可在城市总规划范围内有选择性寻找地块,幷向政府提出征地建议。政府按程序对该地块进行征用,幷作为经营性用地进行招拍挂。地票的持有人和其他企业成为平等的竞争者。其有利条件在于他是该地块的物色者,已经先期对其做过市场分析、调研,对此有市场信心,较有可能在拍卖中举牌更高,最终取得该地块使用权。此时,地票的价格计入到招拍挂价格之中。但也可能别的开发商报价更高,拿下该地块。政府从拍卖价中扣除地票价格,这部分返给地票持有人。

结果:农村建设用地减少,耕地增加;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增加,耕地减少。

建设用地总量平衡。

2、存在的问题

(1)制度设计:全程行政主导,缺少监督与透明度。农民进行耕地复垦前要向地方政府立项申请,请求批准;能否复垦受到政府编制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专项规划和每年的复垦计划的限制。复垦后耕地质量的验收和地票的核发也是由政府决定。整个过程手续复杂,审批成本较高,政府寻租空间大。地方政府既是执行者又是审核者,既是支付者又是受益者。一则:由于地形等原因,并不存在完全统一化的耕地复垦的质量验收标准,耕地质量有差异,而相对应的政府核发的地票仅表示土地面积,却无法体现土地质量。二则,难以避免复垦中出现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的情况。

(2)收益分配机制的合理性问题。地票的交易价格=农民土地复垦成本(包括宅基地复垦购房补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补偿+区县政府的耕地保护基金。

前面说的85%的收益要归农民,所指乃刨出各项成本后的纯收益。事实上,这期间包括交易费、复垦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等,还包括退地工作经费、建筑物拆除工程费、土地平整工程费、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工程费;其他费用则有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业主管理费等等。从收益分配模式可以看出,经过层层截流,土地的增值收益最终交付给农民的并不多,这对于保护农民利益十分不利。收益较低带来的自然是激励的下降,农民对于闲置的可以选择继续闲置、流转出去而非复垦耕地。

那么,土地复垦的成本到底如何应该体现?

耕地复垦本身意味着土地发展权的丧失。经济发达地区(近郊、城镇)通过购买地票获得了充足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开发建设,实际上就是获得了土地发展权;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远郊农村)短期内通过地票交易获得了土地资产的货币化收入,但却丧失了今后进行产业升级和工业化建设用地指标,丧失了土地发展权。由于城乡土地在使用用途上边际收益的差别,土地边际效用高的城镇地区在获得建设用地指标之后,发展会更加迅猛,经济水平将会更高,而农村地区由于发展权利的转移,土地用途的限制,将只能从事边际收益低的农业生产,城乡之间的土地用途收益将日益拉大。而当前的地票的价格并未体现对土地发展权的补偿。

从另一个方面解读,对比原先的土地出让方式,农民通过耕地复垦获得的收益,即地票的成本,看似是由地产开发商支付(花钱买建设用地指标),本质上要么分摊到房价上,要么在房地产市场短期供需不变的情况下,抵消一部分的土地出让价格。因此,地票本质是政府向农村的转移支付,因为只有通过行政之手实现的地票制度才能突破土地市场中的级差地租规律,而市场行为本身不会违背市场规律。

(3)人口城市化后的配套设施问题。耕地复垦,地票交易让进城“另谋高就”的农民解决农村老家闲置、废弃的宅基地问题,并获得收益,似乎是一个了不起的“创举”。但如果未来面临经济下行,就业困难,城市的教育、医疗、养老、住房(黄奇帆的三三五规划)难以配套等问题,农民想回到农村时,却失去了回旋的余地──宅基地变耕地,土地用途不可擅改,失去了宅基地的保障作用。

重庆户籍改革制度总体思路是,政府是以户籍换土地,而农民的代价是以土地换户籍,地票则是二者的纽带。然而大规模农民转为城镇户籍,必然加大政府公共财政负担,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管理成本与社会保障公共投入等。重庆市改革面临着“钱从那里来”的问题。有新闻报道:重庆市政府也不得不承认,目前转户农民多数属于乡镇就地转户,导致乡

镇财政压力加大。

(4)产权保护与激励问题。周其仁说重庆地票与现行体制诸多方面的冲突最小,仅仅冲击了“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转让用于非农建设”的禁令。但是,向现有制度的屈服,也会带来权利界定和保护上的诸多问题。地票所带来的增加等量用地的“权利”属于地票持有人还是政府?如果属于政府,则地票持有者的权利将如何体现?

重庆地票的设计中,该权利属于政府,《暂行办法》只赋予了地票持有者人对地块的选择权。地票持有者人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范围内,寻找尚未被国家征收、又符合其市场开发需求的地块。看准地块后,向政府提出征地建议。如果该地块符合两规,又有市场需求,政府就按程序对该地块进行征用,幷作为经营性用地进行招拍挂。地票持有者和其他开发者成为平等的竞争者。地票持有人不能享有同等条件下获得国有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的优先权,也就是说会出现买到地票却拿不到地的情况,那么开发者购买地票的动力来自哪里?没有动力,地票的制度设计初衷可能难以达到,地票模式也可能不能持续。

此外,重庆地票交易中的指标的是通过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权的方式来实现。这就出现一个悖论:一方面,经营性建设用地只能使用地票;另一方面,经营性项目又不具备“公共利益”的要件因而不属于土地征收范围。也就是说政府将陷入一直“违法”征地的法律困境。

3、关于“难以推广”问题的个人理解

改革开放以来,诸如“广东模式”、温州模式、苏州模式等的地方“优秀经验”总能受到全国范围内其他地方政府的“学习”、“模仿”,从而使这些地区性的改革实践推广全国。当然,并非所有的“经验”都有幸如此,能够推广的优秀经验一般符合几点要求(个人感觉):(1)这种创新式的“经验”在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国家的规划目标、解决重要的社会矛盾方面有突出作用。在各地都有改革实践的前提下,只有“新颖的”“效果突出”的“经验”才能一鸣惊人,被社会所关注。

(2)引发各方(学界、政界)讨论的“经验”最终获得中央政府的认可、支持,甚至号召全国性的“学习”。这一点的重要之处在于:一个地方政府的一把手及其带领的领导班子是否决定“学习”这种“优秀经验”取决于“经验”能给他带来的升迁激励。“经验”获得中央政府的认可意味着“经验”的合法性认证,在官员的绩效考核中可能成为加分项,拒绝这种“经验”可能会导致地区发展和官员晋升的竞争掉队。

(3)“经验”的推广难度问题。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即使一个地区的官员有心引入这种“经验”,他也必须考虑一下地区的自然、社会、政经济等环境条件和自己拥有的资源支持是否足以“移植”这种“经验”。过于依赖地区特殊条件的“经验”往往难以推广。

由此思考:

首先,重庆地票的“经验”在对重庆地区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推动、城乡差异改善的作用上并未取得相较于其他地区的显著的优势成果,学界也一直存在对此“经验”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的质疑、争议。地票虽然增加了当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城市用地容积率低、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差,重速不重质的问题,对于地区经济的贡献并不显著。地票的“落地”使用间隔时间长,地票交易整体的量也不是很高,对于开发商来说拿地的风险加大。而由于“复垦”指标的限制,地票交易的真正获益对象是仅仅是小部分远郊农村的农民。这种“天降大饼”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幸被“神”选中。城乡差异问题并未从根上解决。

其次,地票经验并未获得中央政府的高调认可。其他地区的官员或许还在观望。

再次,这种本质上的一次性政府转移性支付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更别提随之而来的新增城市人口的医疗、教育、住房、养老、就业等一系列公共支出问题。重庆的直辖市地位和大量的中央政的府资源支持是普通地方政府难以望其项背的优势条件。

作为直辖市,重庆拥有类似于“省”水平的土地资源,因而能够集中供应大量的地票。试想:如果某一个省借鉴该“经验”,选择将规划好的耕地复垦和地票指标分派给下面的各个地级市。作为地级市,以其辖区内的土地资源,恐怕很难产生足够数量的“地票”,用于供应本地的“地票交易所”。从收益-成本角度来说,对新建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进行复垦和赔偿的成本太高,复垦的对象只能是废弃的宅基地。因此,以耕地复垦等量换取的“地票”数量显然是十分有限的。如果该省选择集合各市地票资源,形成一个省级的交易市场,则必须考虑地票跨市交易将面临的阻力和高额成本──省内经济落后的市成为地票的专职供应者?此外,重庆的地票交易大多被“八大投”(当地的国有投融资平台)所消化,这对于私企发达的东南沿海省份而言是难以做到的。

总的来说,对于其他地方政府来说,这个“经验”的成本还是很大的,“收益”并不明朗,收益的风险也较大;继续实行已有的土地出让制度也能推动地区经济发展还能保证地区财政。对于普通农民来说,远郊的农户中想复垦者可能难以获得指标,不想复垦者却可能不得不加入;近郊、城中村的农户不仅难以受益,还要面对由持有地票的开发商建议、地方政府执行的征地。

参考:

[1]周其仁:重庆开创“地票”是一个了不起的创造-评论频道-和讯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a8849374.html,/2014-08-04/167239000.html

[2]重庆模式:地票制度

https://www.360docs.net/doc/ba8849374.html,/note/303454804/

[3]黄奇帆:地票制度实验与效果

https://www.360docs.net/doc/ba8849374.html,/HuangQiFan/2015_05_09_318851_2.shtml

[4]重庆地票制度漏洞开始浮现_财经_凤凰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a8849374.html,/news/region/20120331/5852801.shtml

[5]争鸣| 桂华:重庆地票的弱点在哪里

https://www.360docs.net/doc/ba8849374.html,/GuiHua/2015_05_20_320177_s.shtml

[6]杨庆媛,鲁春阳:重庆地票制度的功能及问题探析,《中国行政管理》,2011-12

[7]吴义茂: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的困境与规划建设用地流转──以重庆地票交易为例,《中国土地科学》,2010-11

[8]陈悦: 重庆地票交易制度研究,《西部论坛》,2010-11

[9]郑新立:重庆地票模式非常具有推广价值_央广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a8849374.html,/txcj/201311/t20131125_514225409.shtml

[10]重庆“八大投”瘦身为“五大投”激进融资难以为继_财经_凤凰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a8849374.html,/a/20130802/10339656_0.shtml

重庆地票制度范文

重庆地票制度范文 一、地票交易概述xx年12月4日,伴随着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挂牌成立以及地票的第一次公开拍卖,“地票”由此走进人们的视线,然而对于“地票”,许多人的理解依旧停留在“土地票据化”的初始概念范围之内,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地票概念进行厘清,并对重庆地票交易发展历程和运作模式进行梳理。(一)地票概念厘清地票,是指将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变成符合栽种农作物要求的耕地,经由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发给等量面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这个凭证就称为“地票”。概言之,地票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的通俗说法,尽管目前尚未规定地票拥有者在城市建设用地拍卖中有优先权,但是地票仍被尊称为“土地VIP卡”。地票交易,字面理解就是在特定场所对地票进行的买卖。现实中,因二级市场尚未成型,地票交易仅仅是指在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的一级市场地票拍卖。值得注意的是,地票交易仅仅是民间对指标交易的称呼,官方对于地票交易,仍称之为“指标交易”。(二)重庆地票交易发展历程xx年, __批准重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xx年6月27日,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颁布。xx年11月17日,重庆 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 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xx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该交易所以“地票”作为主要交易标的,中国的地票交

易制度就此诞生。xx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第一场地票拍卖。xx年2月,《 __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批准重庆建立统筹城乡的土地利用制度,在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基础上,稳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xx年12月3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第六次地票拍卖,共有玉豪龙公司、腾翔公司、中渝公司、晋愉公司、东港公司、龙湖地产等6家民企曾经拿到过地票,截至xx年12月3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总成交44总地票,共计8300亩用地指标,成交总金额7.38亿元,均价每亩9万元。重庆玉豪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xx年12月4日,该公司以2560万元拍下第一张地票,xx年2月4日,重庆媒体称该公司已经“兑现”地票。(三)重庆地票的运行模式1.规划布局《暂行办法》规定: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编制城乡建设用地挂钩专项规划,确定挂钩的规模和布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立项申请经村集体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成员代表同意,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成为立项申请的 标的,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组织复垦。有其它稳定居所,而且有稳定工作或稳定生活的村民也可申请复垦耕地。复垦新增的耕地继续由原宅基地农民承包经营;自己不经营的,可再次流转,获得相应收入。3.土地管理部门验收村集体或村民复垦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建设用地指标,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

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确定计划实施项目和项目踏勘选址,组织审查项目勘测资料和实施方案,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办理项目入库手续,监管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理,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实施项目竣工和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组织实施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与利用等。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土地整理专业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工程招标,选择工程监理,管理工程施工,组织项目竣工初验和工程交接。 第四条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当年1月30日前,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耕地潜力分布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在3月30日前下达区县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第六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在村社申请、乡镇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项目踏勘选址,确定年度计划实施项目。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 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切实保护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市局制定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 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国土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融资贷款和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 (三)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退出宅基地周转金。 第二章处置 第五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可按下列任一规定处置: (一)保留。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继续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任何组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二)流转。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含置换等)其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流转价格由农民自行协商,签订流转协议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出。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整栋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地票价款分配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复垦验收合格后的实测面积为准。附属设施用地权属不明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不纳入退出范围,不作为地票来源: (一)违法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二)按有关规定建新房应拆旧房但已建新未拆旧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三)无房地产权证的。

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1999〕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 征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和征地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稳定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征地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责本辖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管理和稳定工作。 第二章补偿

重庆市拓展地票生态功能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案例

重庆市拓展地票生态功能促进生态产 品价值实现案例 (一)案例背景 2008年开始,重庆探索开展了地票改革试验,通过将农村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经公开交易后形成地票,用于重庆市为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地票制度及其市场化交易机制的建立,在促进耕地保护、盘活全市农村闲置资源、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全部复垦为耕地的模式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并非所有地块都适合复垦为耕地,特别是在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区域,原有建设用地复垦为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更为适宜。 为推动城乡自然资本加快增值,进一步完善地票制度,2018年重庆市印发了《关于拓展地票生态功能促进生态修复的意见》,将地票制度中的复垦类型从单一的耕地,拓展为耕地、林地、草地等类型,将更多的资源和资本引导到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上,地票制度实现了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生态产品供给等生态、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导向。 (二)具体做法 一是因地制宜实施复垦。按照“生态优先、实事求是、农户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复垦,宜耕则耕、宜林则林、

宜草则草。在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地质灾害点、已退耕还林区域、地形坡度大于25度区域、易地扶贫搬迁迁出区等不适宜复垦为耕地的区域,主要引导复垦为林地、草地等具有生态功能的农用地;在上述之外区域,具备复垦为耕地条件的,特别是在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内,重点复垦为耕地,并分别明确复垦验收标准,所有经复垦验收合格的地块,都可以申请地票交易。 二是划定地票使用范围,稳定交易规模。通过明确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持票准用”制度,即重庆市范围内新增加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都必须在购买地票后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于在征收和农转用环节按非经营性用地使用计划指标报批,之后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出让环节补交地票,确保了每年3万亩左右的地票市场规模。 三是严格按照规划管控地票的生产和使用。地票的产生地必须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地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严禁突破规划的刚性约束。在地票运行过程中,落实了城镇建设空间布局优化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规划目标,确保生态用地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四是保障复垦权利人和地票购买主体的权益。明确地票收益归农,地票价款扣除复垦成本后的收益,由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85:15的比例进行分配,目前农户获得的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利用政策解读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利用政策解读 2010-08-12 重庆市户改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政策解读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与利用,适用《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办法》。 二、宅基地退出与利用遵循哪些原则? 宅基地退出与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2)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3)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4)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宅基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5)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宅基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三、农村土地退出的对象是哪些?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四、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房屋有哪些补偿? (1)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3)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五、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要经过哪些程序? 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程序办理: (1)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办法》规定的相关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 号有关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我局拟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二○○二年七月九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基本概念1.1 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也是土地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政策的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 土地级别。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分布。宗地级别不明确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3 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1.4 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1.5 土地还原率。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利率(或比率)。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土地还原率为0.0585。 2.本次调整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适用区域范围: 2.1 东起铜锣山,西至中梁山,北起井口、人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钩鱼咀、道角区域内的土地。 2.2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土地。2.3 渝北区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 2.4 巴南区鱼洞街道。 3.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土地级别按渝国土房管发2002252 号文件颁布的土地级别上调一个级别执行,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仍按渝府发200276 号执行。北碚区的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童家溪镇按渝国土房管发2002252 号文件颁布的土地级别上调两个级别,其他区域上调一个级别执行。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仍按渝府发200076 号执行。 4.土地用途分类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将土地用途分为商业、住宅、工业三种用地类型。 4.1 商业用地包括:一般商业、金融保险业、餐饮旅馆业和其他商业建筑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1.1 一般商业包括: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1.2 金融保险用地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用地。 4.1.3 餐饮旅馆业用地包括: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 4.1.4 其他商业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4.1.5 旅游业、加汽站、经营性墓地、车库、经营性露天停车场等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商业用地执行。 4.2 住宅用地包括:指供居住用的各类房屋用地。 4.3 工业用地包括:一般工业用地、采矿地和仓储用地。 4.3.1 一般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3.2 采矿地指采矿、采石、采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4.3.3 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期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4 公用设施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和瞻仰景观休闲用地。4.4.1 公用基础设施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然、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4.4.2 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包括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4.5 公共建筑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公共建筑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慈善用地。4. 5.1 机关团体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经批

地票交易

地票交易 名词解释 所谓地票,是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所产生的指标。企业购得的地票,可以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加相同数量的城镇建设用地。比如一些废弃的远郊乡镇企业用地,就能通过这种形式复垦并通过验收后,获得“地票”,然后再拿到主城区“兑现”。一方面,农村建设用地浪费问题得到了解决,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保证了城乡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主要开展农村土地实物、指标交易。实物交易主要是指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指标交易,重庆政府创意为“地票交易” 地票交易的创新意义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一直是沿续“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模式,直到1978年,农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以后,变为“集体所有、农户经营”。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分离,这种模式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至今已经有三十余年的历史,这是农民自发选择的结果。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是符合当时的农村基本情况的。因而,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一项没有完成的制度改革,没有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农村土地无论是流转的方式、流转的范围、还是流转中的价值体现和价格发现,都处于一种初级的水平,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对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贡献较小”。加之农业基础薄弱,农村的发展严重滞后,城乡贫富差距不但没有缓解,还有拉大的趋势。消灭贫困,实现全面小康和社会和谐目标成了我们当今的首要任务,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为此,2007年,国务院批准重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试验区的设立,为重庆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重庆开始了自己的探索。2008年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批准重庆建立统筹城乡的土地利用制度,在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基础上,稳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2008年6月27日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为基础,2008年11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8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修订版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修订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0524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修订版 出让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__ 受让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让方同意将位于_____,面积_____平方米(以交地面积为准)的国有土地招标出让给受让方作为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50年。其出让年限从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设用地位置与四至范围以用地红线蓝图为准。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地下空间的深度开发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受让方必须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该地块的设计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为 (1)用地性质:_____ (2)建筑容积率:≤_____ (3)建筑密度:≤_____ (4)建设规模:_____平方米 (5)绿地比:≥_____ 受让方应在工程设计批准后15日内向出让方报送三套工程设计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市地票管理办法(送审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国立法法》和市人民政府2015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起草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市地票管理办法(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的容 (一)《市地票管理办法(送审稿)》是否存在合法性问题,即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规章的规定不适当,以及违背法定程序等情况。(二)《市地票管理办法(送审稿)》是否存在实效性问题,即是否存在不符合实际情况,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的规定不科学、不合理,条文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等情况。 (三)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15年9月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市政府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ba8849374.html,/),进入首页右侧的“法规征求意见系统”提出修改意见。 (二)通过电子将意见发送至:faguiyichu126.。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商务中心B2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乡建设法制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市地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 .《市地票管理办法(送审稿)》 2 .关于《市地票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 附件1 市地票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严格保护耕地,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票的概念】本办法所称地票,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将建设用地复垦为合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a8849374.html,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大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重庆地票

重庆地票1、地票是什么 (图解)

背景:远郊农村的建设用地闲置浪费& 城市建设用地紧张& 耕地保护制度& 以城带乡自1997-2009年,重庆的农村常住人口减少了31%,但同期农村人均占用的建设用地,却由183平米上升到262平米,增长43%。奇了怪也:城市人增地增,农村人减地也增,城乡建设用地齐增,两端一起挤占耕地,如此的城镇化如何持续(周其仁) 地票交易(1)复垦--》(2)验收、发放地票--》(3)交易转让地票--》(4)使用地票(1)农民住有所居,并自愿申请,将闲置、废弃或利用不充分的农居房屋,复垦为耕地。至于单户申请,还是联户申请;是复垦后在本地另建新居或新村,还是到城镇购房——皆遵从申请人的意愿。 (2)市、区政府仅对复垦申请的批准和结果验收,负行政责任。验收时,以权证为建设用地的合法依据,以第二次国土调查的图斑控制复垦范围,以实测结果确认有效建设用地的面积,并严守复垦达标的技术标准(土壤层厚40公分,小于15度坡)。复垦一旦经验收合格,就生成“地票”,即可以公开交易的土地资产之凭证。

(3)通过耕地复垦而拥有地票的权利人(农户或农村集体),可持票进场,到“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出售。其权利和收益体现在转让地票并收取相应的,对价取决于地票转让后的价值。《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地票“在落地时冲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这是地票价值的直接体现。 交易总量:实行计划调控,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10%。 价格确定:在综合考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供交易双方参考。地票的价格构成,包括可冲抵费用和开发者愿意支付的选择权价格两部分。 收益分配:除缴纳少量税费外,绝大部分归所有。宅基地收益由农户与集体按85:15分成,其中属于农户的,由土交所直接打入农户的银行账户;属于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复垦交易后的地票收益归集体。重庆市还设立最低交易保护价,保障农户的地票收益不低于每亩12万元,集体的收益不低于每亩万元。耕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全部归农民家庭所有。获得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农村建设. (4)地票的购买者包括土地储备机构、园区建设单位、民营企业、国有企业、自然人。持有人在拍得地票后可在城市总规划范围内有选择性寻找地块,幷向政府提出征地建议。政府按程序对该地块进行征用,幷作为经营性用地进行招拍挂。地票的持有人和其他企业成为平等的竞争者。其有利条件在于他是该地块的物色者,已经先期对其做过市场分析、调研,对此有市场信心,较有可能在拍卖中更高,最终取得该地块使用权。此时,地票的价格计入到招拍挂价格之中。但也可能别的开发商报价更高,拿下该地块。政府从中扣除地票价格,这部分返给地票持有人。 结果:农村建设用地减少,耕地增加;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增加,耕地减少。

地票使用服务指南

地票使用服务指南 (试行) 为明晰地票使用流程,规范地票使用管理,特编制本指南。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本指南依据以下文件编制: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3.《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5号); 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和印发用地报批所需资料及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84号); 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填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743号); 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4号); 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环节使用地票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617号)。 (二)适用范围 地票在土地规划、转用、出让等环节使用,适用本指南规定

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三)一般规定 1.地票的功能。地票具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空间、耕地占补平衡三种功能。同一地票,其三种功能只能在同一区县内使用。地票证书签发后,即可申请行使地票的三项功能:地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功能一并由地票购得人申请行使,在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时记载、核减数量。 地票的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功能由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预先申请地票规划空间功能入库,市国土房管局进行数量登记。未预先申请入库的,则在地票落地使用时,由市国土房管局将空间功能登记入库。地票的空间功能完成登记入库后,即表示该地票已锁定在相应区县使用。经市政府同意并下达用地规划目标调整批复后,市国土房管局依据批复文件在空间指标管理数据库中对应核减空间指标数量。 2.实行持票准用。即: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1必须使用地票,应当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凡2009年1月1日后未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而以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应当在土地出让时补充使用地票。凡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在有条件建设区增加规划建设空间的,必须使用地票。 1 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以及避暑休闲地产、营利性养老养生项目、加油 加气站、经营性公墓、营利性旅游项目、非公益性的民办学校等用地。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 渝府令[1999]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 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012年版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地役权、土地房屋抵押权等依法可以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或者事项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表、地上及地下)、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限制、更正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辖。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便民高效、信息公开的原则,土地及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权利主体应当一致。 第六条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 属登记的管理工作。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具体事务由其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土地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的,由所在地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具体事务由其设立的登记机构统一办理。 第七条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统一制作土地房屋登记簿、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证明文书。 第八条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查询服务,并为其复印资料提供便利。 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披露权利人的信息。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以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有明确、唯一编号的幢、层、套、间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经规划许可修建的房屋,以规划审批确定的最小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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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让方同意将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 ,面积 _________ 方米(以交地面积为准)的国有土地招标出让给受让方作为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50年。其出让年限从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设用地位置与四至范围以用地红线蓝图为准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地下空间的深度开发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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