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民间的非法人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民间的非法人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民间的非法人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民间的非法人组织

一、业主委员会的含义及特征

业主委员会是依据业主公约或者法律的规定,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的业主大会选

择而产生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和广大业主履行业主公约的

民间性组织。

从我国司法实际来看,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长期存在的、代表广大业主行使业主

自治管理权的必设机构,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业主自治自律与专业化管理

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以保障物业费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

政策,并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社会性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不仅是业主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也是业主实现民主管理的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与其他自治性组织比较而言,业主委员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

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其行为应向业主大会负责。因为,业主委员会并非独立的法

人组织,它的所有行为后果均直接归属于全体业主,责任也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的。基于此,业

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反映全体业主中绝大多数人的意见,故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应由业主大会选

举产生。《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从此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业主委员会必须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其负责。

2.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以对物业的自治管理为限。业主委员会设立的目的在于使广大业主的自

治管理权能够得到正常的行使,并及时了解和统一业主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基于这一目的,业主委

员会的所有活动必须以对物业的自治管理为限。除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外,业主委员会不能进行和从

事与物业管理活动无关的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活动。

3.业主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意

思表示,其行为向全体业主负责,维护的也是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业主委员会不是代表和

维护部分业主、特别是大业主的意志和利益。应注意的是业主委员会维护的只能是全体业主的合法

权益,不能因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为业主,其行为和活动通常都涉及业主的自身利益,便从

事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业主委员会必须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虽为自治性的组织,但并非自立的闲散组织,其有具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地位。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使其更好地为全体业主服务,依据我国《物

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规定,业主委员会自产生后30日内,应当将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业主大

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业主委员会与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间的关系,《物权法》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

和协助。”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

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二、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学界认识不一。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就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意见:

1.业主委员会为社团法人。该种意见认为,业主委员会从其权利和职责来看,它应为社会团体法人。依此观点,业主委员会必须具备社团法人的条件,即自然人自愿组成的从事非生产经营性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程序与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相同。这样就意味着业主委员会完全独立于各个业主,享有法律上的人格,并能够独立地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然而,业主委员会事实上并不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故该种观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2.业主委员会为非法人组织。该种意见认为,业主委员会是非法人组织,即它是一种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对非法人组织的内部关系,按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对待而以该组织的名义对外发生的外部关系,则按一个人或共同行为人为一方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待。如涉及诉讼事务时,业主委员会在取得全体业主授权后,可作为全体业主代表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其诉讼活动的结果也应归全体业主。通过法律、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解释,以及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应为非法人组织。至于业主委员会的登记问题,应当明确该种登记仅为行政登记而非民事登记。

因此,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可以概括为民间的非法人组织。

三、业主委员会的效力范围及限制

为了进一步明确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责,《物权法》还就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范围及效力限制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是对于业主委员会权威性的进一步确立,同时也是对业主委员会权利的约束。这是由上述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其职责所决定的。

业主委员会属于业主自治管理性质的组织,所谓自治管理,是指特定物业的复数业主对该物业共用部位的共用权资本,依法组成业主社团凭借对该共有物业的复有权和业主们的成员权,通过一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使全体业主的共有意志以业主公约和其他管理规约形式表达出来,并形成具有组织性纪律性的制度,从而依靠业主们民主制度、自律制度、公益保障制度和国家法制支持制度,来实现组建和运作团体的目的的一种由特定物业业主们形成单元性的社会的组控方式。因而,《物权法》的这条规定,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业主有服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义务。对于一些业主以其没有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会议为由,提出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事项相反的意见,并且要求法院支持其请求的情况,只要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在符合法定人数或者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情况下,所作出的涉及小区事项的决定,对该小区所有业主都发生效力,具

有约束力,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都必须享有和承担,单个业主或者部分业主以其未参加会议为由提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这既是由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更是维护民主决策的权威性。

同时,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形下,业主的合法权益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多方面的权利和利益。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享有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限制或者剥夺了业主合法权益的,自该决定作出后,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关于业主请求撤销该决定的期限以及从何时开始计算期限问题,我认为,可依据《民法通则》有关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原理,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撤销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中的类似情形。

此外,为了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维护小区内最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还增加了业主委员会对业主行为的管理职责。如《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为《法学杂志》副主编)时间:2007年04月12日00时16分作者: 苗延波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这样看起来,反而是朝生暮死的蝴蝶为可羡了。它们在短短的一春里尽情地酣足地在花间飞舞,一旦春尽花残,便爽爽快快地殉着春光化去,好像它们一生只是为了酣舞与享乐而来的,倒要痛快些。像人类呢,青春如流水一般的长逝之后,数十载风雨绵绵的灰色生活又将怎样度过?

是违法问题热也让同样5我也投入与他人啊读后感124204531582114624452001156420153地方发的供货商啥好烦的人个人太炎热和谁让他就如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因为我们就这么一辈子,几十年的光景,无法重来,开心也好,不开心也罢,怎么都是活着,那么何不让自己开开心心的过好每一天呢!

生活虽辛苦,但我们一定要笑着过,以积极乐观的心态让日子过得有滋有味,这样才不白来人世走一遭,才会无怨无悔。

因为生活没有真正的完美,只有不完美才是最真实的美。

不要总是悲观地认为自己很不幸,其实比我们更不幸的人还有很多;要学会适应,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学会宽容和理解,许多的苦、许多的累,都要坦然面对。

只有经历了,体验过了,才能明白了生活的不易。因为“经历就是收获”.

要知道世上没有什么不能割舍,人生没有过不去的坡,当你调整好了心态,一切都会风清云谈。

人活着,活的就是一种心情。

谁都有不如意的时候,这就要求我们做任何事情上都要持有一颗平常心。

只要做到不攀比,不虚荣,待人诚恳、做事踏实,以知足乐观的心态释怀所有,做事尽量站在别人的角度去考虑别人的感受,常怀感恩的心态待人,哪怕平庸,也会赢得世人对你的认可和尊重!

因为人活着,就需要一份积极向上的乐观和感恩的好心态来对待所有。

只要心中有景,何处都是彩云间;只要有一份好的心态,所有的阴霾都将会烟消云散……

人生在世,免不了磕磕绊绊,不如意在所难免,因为很多事情都不是我们所预料的,也不可能按你的设想去发展。

正所谓“生活岂能百般如意,凡有一得必有一失。人生追求完美,但总会留下这样那样的遗憾,不存在十全十美,有遗憾才显出生活本色。”

只有这许许多多的遗憾,才是我们生命之中最为珍贵的财富;只有坦然面对所有,积极乐观的活着,就会发现平淡的生活原来也会变得很丰富。

生活,让我们微笑,也可以让我们哭泣。我们不要总是消极的怨天尤人,该以积极乐观的良好心态活着,如若心态好,精神打起来,好运自然来,就看你怎样去对待!

民间组织,社会政策与法规

我国民间组织需要健康发展 民间组织,是指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社会组织。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组织,是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我国09-10年度出版的《民间组织蓝皮书》指出,为苹果民间组织依据以下四个原则发展:一是坚持依法管理,这既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职责,也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二是坚持统一登记管理,即民间组织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三是坚持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按民间组织活动地域分级登记管理;四是坚持稳步发展,使民间组织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内在质量和整体素质。 我国管理民间组织主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2个法规,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共分7章40条,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以第250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共

分6章32条,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以第251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在我国,民间组织已经开始进入一个大的发展时期,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在总体上它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阻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本文主要通过对民间组织发展现状的分析,指出民间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论证如何依法规范和保障民间组织的发展,从而使其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格局的进一步扩大,我国民间组织开始进入一个大发展时期。民间组织以其非营利性、公益性、自愿性与组织性为特征,在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与政府相比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民间组织本身是双刃剑,其消极影响也不可低估,如处理不好乃至失控,则会给中国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我们要给予民间组织以足够的注意,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要依法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管,积极引导他们健康发展,以防止他们利用其形式来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开始,我们先来了解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现状。民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组织这三个概念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只是从不同的角度阐明该类组织的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社会性或民间性)和公益性的特征。非政府组织是从该组织与政府的关

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本章要了解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点,非法人组织的种类;掌握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的分类,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入伙,退伙及解散,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及责任。 重点与难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合伙组织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农村“两户”法律性质辨析 主要外语词汇: 非法人组织 organization of non-corporation status 个人独资企业 sole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 个体工商户 individual business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现实生活中,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有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团体,这些组织因其工作的需要也要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故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其地位。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称为非法人团体。 从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的发展过程来看,民事主体有一个从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发展的趋势。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只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则在自然人的基础上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鉴于非法人组织的迅速发展,民法理论开始承认非法人组织亦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种观点在各国的立法和判例上均有所反映。 传统民法理论一般不把合伙纳入非法人组织的范畴,认为合伙重视其成员的独立性,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但现代社会的发展,合伙在继续保留其契约性质的同时,其组织性也日益突出。故现代各国立法大多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承认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即所谓第三民事主体。基于此种认识,本书将合伙作为非法人组织之一进行讨论。 在我国,非法人组织也很多,如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非法人社会团体等。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我国《民法通则》未做明确规定,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只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人主体来对待的。但从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已经确立,如《合伙企业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均对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予以承认。从我国民事基本法的立法趋势看,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亦将会得到确认。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非法人组织作为与自然人、法人并立的一种民事主体,其地位和作用已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与自然人、法人相比,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具有下述特征:

中国十大民间收藏组织

■中国十大民间收藏组织 1.广东省收藏家协会 2.上海市收藏欣赏联谊会 3.四川省收藏家协会 4.安徽省收藏家协会 5.湖南省收藏家协会 6.山西省收藏家协会 7.黑龙江省收藏家协会 8.江苏省民间收藏研究会 9.苏州市收藏家协会 10.西安市收藏家协会 ■中国十大艺术品拍卖机构 1.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2.北京翰海艺术品拍卖公司 3.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4.上海敬华艺术品拍卖公司 5.上海朵云轩艺术品拍卖公司 6.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 7.上海崇源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 8.天津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9.厦门国际商品拍卖公司 10.浙江佳宝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十大民间博物馆 1. 中国紫檀博物馆 2.西安金泉钱币博物馆 3.观复古典艺术博物馆 4.古陶文明博物馆 5.四川建川博物馆 6.深圳青瓷博物馆 7.东莞石龙家具博物馆 8.上海包畹蓉京剧艺术博物馆 9.天津粤唯鲜博物馆 10.上海四海壶具博物馆 ■中国十大古玩市场 1.北京古玩城 2.成都送仙桥古玩市场3.郑州古玩城 4.潘家园旧货市场 5.广州西关古玩城 6.吉林古玩城 7.北京海王村工艺品商场8.西安中北古玩城 9.太原古玩城

10.合肥城隍庙古玩商城 ■中国十大画廊 1.北京荣宝斋 2.上海朵云轩 3.北京海王村画廊 4.上海艺博画廊 5.沈学仁画廊 7.北京翰文轩画廊 6.上海东海堂 8.北京云峰画苑 9.北京可创艺苑 10.苏州吴门艺苑 ■中国当代书法家排行榜1.周慧珺(上海) 2何应辉(四川) 3.孙晓云(江苏) 4.田树苌(山西) 5.罗扬(北京) 6.赵熊(陕西) 7.贾起家(山西) 8.刘颜涛(河南) 9.唐国强(北京)10.黎松峭(广西) ■中国当代画家排行榜 1. 王明明(北京) 2.何家英(天津) 3.于志学(黑龙江) 4.史国良(北京) 5.孔维克(山东) 6.汪国新(北京) 7.周矩敏(苏州) 8.关玉良(广东) 9.王炎林(陕西) 10.王生才(北京)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圣才出品】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非法人组织概述 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概述:概念、特征、应当具备的条件、成立、解散与清算 合伙的含义、种类、法律地位 合伙概述 关于合伙的基本法律规定:合伙/非合伙企业组织 概念与法律特征 合伙的成立 合伙的财产:构成、性质、保全 普通合伙 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入伙、退伙 特殊普通合伙 合伙 概念与特征 有限合伙的设立 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利润的分配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特有的权利与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有限合伙的解散与转变 合伙的解散:概念、解散事由、解散后果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清算人、清算事务、清偿与分配顺序 合伙的清算 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 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概念与特征、法律地位 其他非法人组织 筹建中的法人:概念与特征、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 其他 非 法人组 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民事主体性地位在民法学界得到了普遍认同。 2.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法律对其限制较少。 (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3.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包括:(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2)须有自己的名称;(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4)应设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 4.非法人组织的成立、解散与清算 (1)成立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由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解散 存在下列情形的非法人组织解散:①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清算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该非法人组织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其民事主体资格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消灭。非法人组织的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程序可参照法人清算的规定。 二、合伙

全国社会组织每周要情-中国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政策理论成果选编(3) 行业协会与经济发展关系研究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 行业协会主要通过提供行业治理规则、加快推动资本深化、提升要素投入层次、优化要素在不同组织和空间的配置、提高经济价值循环半径和竞争强度,来维护行业竞争秩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与区域布局,进而促进经济发展。在经济起步阶段,行业协会影响经济发展的具体形式是行政手段,而在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之后,影响经济发展的具体形式会从行政命令转变为政策引导,主要渠道也会从公共治理转向俱乐部式治理,从直接干预要素资源配置转向间接引导要素资源配置。 先行工业化国家,受资源禀赋条件、历史文化传统、社1 该成果获民政部2013年“中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理论研究部级课题一等奖,篇幅所限,选编为缩写 稿,全文将收录在《2013年中国社会组织理论研究文集》中出版。

会经济体制、发展战略的影响,各国行业协会参与行业治理的途径与方式尽管不尽相同,但都在改善行业管理进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覆盖率相对较高的垂直型行业协会,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更加明显。 我国的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中,通过参与行业管理,在增加经济总量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通过计量模型分析可得,行业协会功能发挥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业化阶段直接相关,协会数量与经济增长并非简单的线性正相关关系,其功能发挥呈现出倒“U”型特征。具体而言,在经济发展相对较低的水平,行业协会数量与经济增长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如对四川省的研究表明,协会数量每增加8个,约拉动GDP增长1亿元;而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省份(如广东省),社会组织数量相对饱和、成熟度相对较高时,协会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再表现为数量增加,而更侧重于质量提高,即内外部治理机制的健全,各项功能的全面发挥。协会与经济总量的关系具体到微观层面,用协会经费与会员企业产值的关系进行衡量,两者也呈现出倒“U”型关系,即随着协会经费增多,会员企业年产值呈现上升—下降—上升的趋势规律。在协会发展初期,协会经费增长1%,企业产值增长0.8%-1%;由于我国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企业缴纳

民政部主管社团管理办法

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部党组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民政部主管的社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条社团接受部委托职能以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明确职责、经费与合作关系。 社团的业务活动、党组织建设、有关的人事和外事工作分别由相关业务司局、部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外事主管。 社团的登记、年检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 受部委托,中华慈善总会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中国社会福利社会、中国假肢协会、中国殡葬协会由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主管;中国救灾协会由救灾司主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由办公厅主管;中国行政区划地名司主管;中国老年大学学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老年基金会由中国老龄协

会主管。 部主管司、局(厅)不得从社团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条社团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民政部及授权司、局(厅)管理。 第五条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司、局(厅)推荐,人事教育司审核,部党组研究同意,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更换,应由人事教育司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厅)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社团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第七条部机关在职公务员,均不得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依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后,由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社团常设办事机构中要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规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 第九条社团变更名称(住所、业务主管部门、注册资金),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应经业务主管司、局(厅)审查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联系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览表

民间组织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二、四、五楼)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 二楼: 登记管理二处(基金会业务 203室)(020)83352190 83333736 转 5216 83190791(传真) 登记管理二处(基金会业务203室)(020)83352190 83333736 转5216 83190791(传真) 四楼: 综合处(综合文秘业务403室)(020)83351897 83333736 转 5413 83190790(传真) 社会组织党工委办公室(020)83372159 83333736 转 5409 83371545(传真) 五楼: 登记管理一处(行业协会业务501室)020)8330092283333736 转5501 83190726(传真) 登记管理一处(社团管理业务507室)(020)8339436283333736 转5507 83190671(传真) 登记管理一处(行业协会业务、局新闻宣传506室)(020)83394352 83333736 转 5506 83190671(传真) 执法处(执法监察业务505室)(020)83394353(含传真)83333736 转5505 邮政编码:510030 电子邮箱: mzt_mjzzj@https://www.360docs.net/doc/bb12523052.html, 举报电话:(020) 83394353(含传真) 监督电话:(020)83351897、83190790(传真)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首层 社会团体业务:(020)83341308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020)83340992 传真:(020)83341308

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 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

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

2017民间非营利组织

一、单项选择题 1、2011年10月6日,某基金会收到甲公司100万元的现金捐赠,甲公司要求该基金会在2012年内使用90万元用于资助大学生,剩余10万元用于基金会日常管理。2012年,该基金会使用甲公司捐赠的款项形成的基金100万元,其中支付10万元用于支付日常管理费用,支付90万元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则该基金会不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A、2011年10月6日收到甲公司现金捐赠,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100万元 B、2011年12月31日,将捐赠收入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C、2012年捐赠时,借记“管理费用”10万元、“业务活动成本”90万元 D、2012年重分类时,借记“限定性净资产”100万元,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100万元 您未做该题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B不正确,应该将捐赠收入转为限定性净资产。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2011年10月6日收到甲公司现金捐赠 借:银行存款 100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100 2011年12月31日,将捐赠收入转为限定性净资产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100 贷:限定性净资产 100 2012年使用甲公司捐赠的款项及重分类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 业务活动成本 90 贷:银行存款 100 借:限定性净资产 100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100 2、2010年甲基金会共确认捐赠收入540万元,其中的300万元甲基金会可以自由支配,剩余款项必须用于资助贫困地区的儿童教育,当年甲基金会将150万元转赠给某贫困地区的数所小学,假设不考虑期初余额的影响,则2010年末甲基金会的限定性净资产为()万元。 A、540 B、240 C、90 D、390 您未做该题正确答案:C 解析:2010年末限定性净资产=(540-300)-150=90(万元)。 3、北京图书情报资料研究会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每位会员需缴纳年费100元且无限定用途,2012年1月2日实际收到2012年度会费120万元,假定按月确认收入。则2012年该研究会不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A、2012年1月2日实际收到2012年度会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120万元,贷记“预收账款”科目120万元 B、2012年1月末确认会费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10万元,贷记“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10万元 C、2012年年末,借记“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120万元,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120万元 D、2012年年末,借记“会费收入——限定性收入”科目120万元,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120万元 您未做该题正确答案:D 解析: 4、下列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一般会计原则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B、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C、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大会计要素 D、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您未做该题正确答案:B 解析:所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5、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工作已经完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同,《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主体制度中,没有采纳《民法通则》只规定公民(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二分法,而是采用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三分法。这是一个别有新意的立法举措。《民法总则》除了在第102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类型之外,还在第103至108条对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做出了规定。本文对非法人组织的有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准确阐释有关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规定,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正确适用。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与科学界定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 《民法总则》第四章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在以前的民法单行法中从来没有使用过。提出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的立法和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特别值得探讨。 《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其他组织的概念,没有将其作为民事主体,只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内容,明确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主体。这样,其他组织就从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走到实体法中,成为合同法的民事主体。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立法矛盾,即《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其他组织是民事主体,而《合同法》却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的主体,那么,其他组织在民本文由收集整理法中的地位应当如何界定,就成了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同样摆在《民法总则》的立法面前,那就是如何确定其他组织在民法中的地位。 在我国大陆,学者对其他组织也称为非法人团体1、无权利能力社团2、其他非法人组织3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直接称之为其他组织。4 事实上,这些概念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其他组织这个概念在其他法域立法例上较为少见而已。应当承认,非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社团、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都比其他组织的概念要准确。特别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企业形态和非企业组织,既不同于法人,也不同于自然人,采纳非法人团体或者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概念,将各种实际存在的社会组织涵括进来,通过承认非法人团体或者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民事主体地位,为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是完全必要的。 在制定《民法总则》时,有学者主张规定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

业主委员会是民间的非法人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民间的非法人组织 一、业主委员会的含义及特征 业主委员会是依据业主公约或者法律的规定,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的业主大会选 择而产生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和广大业主履行业主公约的 民间性组织。 从我国司法实际来看,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长期存在的、代表广大业主行使业主 自治管理权的必设机构,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业主自治自律与专业化管理 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以保障物业费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 政策,并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社会性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不仅是业主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也是业主实现民主管理的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与其他自治性组织比较而言,业主委员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 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其行为应向业主大会负责。因为,业主委员会并非独立的法 人组织,它的所有行为后果均直接归属于全体业主,责任也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的。基于此,业 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反映全体业主中绝大多数人的意见,故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应由业主大会选 举产生。《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从此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业主委员会必须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其负责。 2.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以对物业的自治管理为限。业主委员会设立的目的在于使广大业主的自 治管理权能够得到正常的行使,并及时了解和统一业主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基于这一目的,业主委 员会的所有活动必须以对物业的自治管理为限。除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外,业主委员会不能进行和从 事与物业管理活动无关的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活动。 3.业主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意 思表示,其行为向全体业主负责,维护的也是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业主委员会不是代表和 维护部分业主、特别是大业主的意志和利益。应注意的是业主委员会维护的只能是全体业主的合法 权益,不能因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为业主,其行为和活动通常都涉及业主的自身利益,便从 事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业主委员会必须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虽为自治性的组织,但并非自立的闲散组织,其有具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地位。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使其更好地为全体业主服务,依据我国《物 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规定,业主委员会自产生后30日内,应当将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业主大 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业主委员会与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间的关系,《物权法》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 和协助。”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

美国社会组织管理

美国社会组织管理 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市社会组织迅速成长并日益壮大起来。他们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特别是在扶助弱势群体和开展各种公益性的社会福利服务方面,发挥着政府与市场所难以取代的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市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我局开展了一次综合调研,现将我市社会组织工作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建议报告如下。 一、发展现状 (一)社会团体登记情况。我市共登记社会组织223个,其中:社会团体166个,行业性社团129个,专业性社团29个,联合性社团3个,学术性社团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7家,其中:民政类5家,教育类17家,劳动类10家,卫生类12家,科技类6家,文化类4家,体育类3家。据初步统计,我市社会组

织从业人员现有38,500人左右,约占全市总人口的4.5%,各类社会组织去年总收入5亿多元,提供就业岗位15000余个。(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1、健全规章制度。为使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市民政部门指导督促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各类社会组织必须将登记证书、资格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规章制度上墙公布,增强工作公开的透明度,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依法规 范自身的行为,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2、规范财务管理。为贯彻中央精神,提高我市民间组织会计人员素质,民政部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各民间组织进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通过培训,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都已熟练掌握了新的会计制度,并已能在财务操作中实际应用,从而规范了民间组织的会计制度。 3、落实四项制度。为规范管理,制定了社区民间组织的普查登记、注册登记、备案登记、社区民间组织负责人例会四项制度,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并及时掌握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变化,确保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各社区所辖民间组织每月将活动开展情况,向居委会通报备案,居委会将社区民间组织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照片资料登记造册,重大活动报登记机关备案。确保社区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二、工作现状

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

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 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一系列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其特征不同主要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教育行政关系,这是政府与学校之间的一种纵向关系,主要受行政法调整。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教育民事关系。这类关系涉及财产、人身、土地、学校环境,联合办学、成果转让、校办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的权益,主要受民法调整。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的法人地位是明确的。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学校只要具备法人条件,并经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就能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对学校的法人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条件的 学校应符合《教育法》规定的设立学校、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它包括四个方面:(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 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同时具备了这四个条件,就能取得法人资格。 (二)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限制的 法人资格的确立使学校具有一般法人所具有的一般民事权利与义务。但是学校的设立目的,非为参加民事流转(但参加民事流转是其必要条件,如购买办学设备等),也不是为一般的社会公益,而是为社会培养人才。因此,作为特别法人的学校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有资产是当前我国学校,特别是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中重要的教育资源,学校依法享有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但在对其进行使用和管理的同时,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甚至破坏、私分。学校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用好、管好国有资产,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作抵押,或为他人担保等,以确保国有资产不被流失。 第二,《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科研活动所需资产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有资金,面向社会,投资兴办产业,以其所获收益,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不足。但是,校办产业应当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不对校办产业的行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也不得以用于教学和科研的资产为校办产业提供担保。 第三,各级各类学校法人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是存在限制的。它必须严格按照本校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来从事有关教育的活动。例如,中小学校不能实施与基础教育培养目标不相符合的活动。另外,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特别是公立学校的民事责任能力也有其特殊性。 (三)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程序的 《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具备法人资格的学校,并不当然地取得法人地位,还要依法履行相应的手续。 学校取得了法人资格,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也得以明确。明确学校的法人地位,有利于保障学校享有的民事权利,如法人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学校能够以独立法人身分从事一些民事和经济活动,使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得以运用;同时,也要以独立法人的身分依法承担一切因自己的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责任,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犯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等。

浅谈中国民间环保组织

浅谈中国民间环保组织 摘要:中国民间环保组织是推动中国和全球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力量。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国主要的民间环保组织及其作用,阐明了中国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现状,并针对其特征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环保组织;作用;现状;特征;问题;建议 Briefly discussing about Non-governmental enviro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 Abstract: Non-governmental enviro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 is the important power on promoting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the world. The major Non-governmental enviro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 is introducted in this article,and its development status is talked about ,then its development advice is put forward against its feature and problems in its development process. Key words: Non-governmental environmental organizations; function; status; feature; problem; advice / 、八 1 前言 自20 世纪60 年代以来,日益加深的全球生态环境危机是人类社会所面对的史无前例的挑战,全球生态环境恶化的威胁,从根本上改变着人们对发展、当前与未来的关系、以及发展与环境之间关系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改变着人们的态度和行为。随着环境资源的过渡利用以及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一系列环境生态问题接踵而至,水资源短缺、水污染、荒漠化、温室效应、赤潮、固体废物污染、生物物种加速灭绝、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 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国家和民众关注的焦点[1]。 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不但妨碍了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使得人类的栖息地千疮百孔。在这种情势下,全球各国各界人士积极关注环境保护事业,从人类自身的根本利益出发,想方设法弥补人们对环境的破坏,促使人与自然达到一种相对平衡状态,80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01号(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

“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

关于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在我区登记的社会组织54 个,其中社会团体15个,分别为行业性社团4个、学术性社团3个、联合性社团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5个,新登记4个,分别为教育类27个、卫生类3个、劳动类1个、民政类3个、其他5个,拥有专职工作人员109余人,专职工作人员中党员25人,党组织均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原单位,社会组织中未建立党组织。 我区社区民间组织主要分布在四个方面:一是文化、体育类。如锣鼓队、舞蹈队、合唱队、老年模特队、门球队、腰鼓队等。二是公益、服务类。如社区服务站、社区医疗站、民办培训中心、民办幼儿园、社区图书室、劳动就业站。三是维护权益类。如社区法律服务站、妇女儿童保护协会、老年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四是志愿类。如社区志愿者服务协会、治安巡逻队等,绝大部分都没有正式登记,但我局都对一些经常开展活动的进行了备案。 二、主要做法 1、抓培育。要求各乡街道对辖区内的未登记的民间组织进行全面摸底,上门宣讲两个《条例》及政府对民间组织有优惠政策,同时将成立民间组织的条件和所需提交的材料

整理,编印并发放社会团体登记须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让更多的人熟知成立民间组织的意义,引导未登记的民间组织进行正式登记。 2、重管理。一是依法登记。我们始终坚持以两个《条例》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严格程序、严格审批、依法登记。除对其提交的材料严格把关外,并进行现场考察、实地拍照,多方了解情况,不符合条例的坚决不予审批。二是开展年检年审。我局把民间组织年检作为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措施,认真扎实地抓好落实。按照年初工作计划,每年5-6月份,我局对全区性民间组织进行了年度检查,及时制发了年检通知,按时完成了年检并以文件的形式进行了公告,同时撰写了年检分析报告。重点检查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今年6月30日前完成了全区2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0家社会团体的年检年审工作。三是开展执法查处。我们注重登记及监管并重,要求各乡街道对本 辖区内社会组织情况进行摸底,掌握情况,如发现非法社会组织及时上报,我局再进行查处。 3、突重点。我们认为城市社区具有资源配置和培育发展的条件,而民间组织具有提供各类资源的功能优势。“民间组织进社区”将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因此我局将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作为民管工作的重点来抓。一是简化程序。为培育

浅析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

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摘要]非法人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不容忽视,各国的相关立法和理论也不尽相同,但赋予其以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是不可避免的趋势。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也是必要的。其具体制度的制定要稳健而有效,不能滞后或超前。 [关键词]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民事主体资格 一、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我国法人制度已经成型并且有了很快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另一类事实上已经成为了民事关系主体的非法人组织却没有得到法律的重视。同时在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理论对其进行说明。本文试从以下一些方面对此进行浅析。 (一)定义及性质 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也称为Der nichtrechtsfahige Verein,即“无权利能力团体”。而在国内一般称之为“非法人团体”或“非法人组织”。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就性质上来说,非法人组织(在台湾称为“非法人社团”)与社团是没有本质差别的,因为二者都是多数人为了一定的共同的目的为组织的。二者的区别只是在于非法人组织没有取得法人的资格。还有学者认为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由其上级机关或社员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 (二)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非法人组织做出系统的规定,只是很粗糙的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企业之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组织体,没有对其做出相应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笔者认为即为非法人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我国学界对非法人组织的分类一般如下:第一类是非法人企业,包括非法人私营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集体企业、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企业集团;第二类是非法人公益团体,包括非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第三类是其它特殊组织,包括筹建中的法人组织、债权人会议以及清算组织等。总的来看,无论法律还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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