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行政许可业务申请表

(参考)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行政许可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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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行政许可业务申请表表格中带“**”符号项为必填选,“□”符号为对应申报事项涂黑或打勾选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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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历史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办理指引

关于印发《广州市历史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办理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穗府〔2008〕52号)文精神,规范我市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公共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方便历史排水户及时办理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历史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办理指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历史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办理指引 2、广州市中心城区办理单位地址、电话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一 广州市历史排水户办理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业务指引 第一条历史排水户,指属于《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穗府[2008]52号)整治范围内的整治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饮食服务、医疗卫生、房地产开发、仓储运输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 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包括餐饮(餐饮污水日排水量大于100吨的酒楼、酒店、旅馆、宾馆等)、医疗(50个床位以上或月排污量达到400m3的卫生所、医院、医疗站等)、养殖场(养殖量超过450头猪或12500只鸡或50头牛的)、屠宰场及肉菜市场(用水量超过500m3/月或经营摊位超过100个的)、污水厂站(日处理量超过100m3/d的)、垃圾或废品站场、实验室(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洗车业(超过11个洗车位的)以及其他重点工业企业(如印染、冶金、电镀、化工、饮料和食品加工等)。 第二条历史排水户接管原则 (一)在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覆盖范围内; (二)排水量不超过周边现状公共管网可纳水量; (三)排放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深圳市水务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指南(2015年)(征求意见 -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水务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指南(2015 年)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2015年度水务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管理,提高水务科技创新能力,突破深圳水工程水科技瓶颈,带动水务工程建设和管理技术进步,根据《深圳市水务科技创新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务重点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科技项目分类和申报方向 本年度水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项目类别包括:重大专题项目、一般性项目、配套项目和创新平台配套项目等。项目申报主要面向在建重点水务工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基层水管单位生产管理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社会关注的民生水务问题等。 (一)重大专题项目 1.城市防洪排涝 针对深圳市综合防洪排涝体系仍较薄弱、城市暴雨内涝较为严重、雨水径流控制水平不高,雨洪资源未得到合理利用、排水防涝信息化体系不健全、流域洪水综合调度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重点开展立体排水系统关键技术,城市雨洪资源利用关键技术,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技术,城市洪涝灾害数字化预报预警系统等方向的研究。

(1)立体排水系统关键技术:通过地面(屋顶)滞蓄、浅层雨水管网、承泄河道、深层隧洞等技术系统集成,建立多生态因子、多目标协调的调度模型,从雨水蓄、滞、渗、净、排、用等全过程进行空间和时间上的管控。 (2)城市雨洪资源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城市可利用的雨水资源量,借鉴国内外最新的雨洪管理理念,开发雨洪收集、调蓄、利用的技术体系。 (3)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技术:探索城市雨洪收集、滞蓄、调控等技术的使用条件,提出深圳市典型的海绵城市建设模式,制订和完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技术规范。 (4)城市洪涝灾害数字化预报预警系统:按照云——雨——水的路径,建立流域下垫面、降雨、产流、河流流量的洪涝灾害决策系统,提供城市洪涝灾害数字化预报预警机制。 2.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供水安全 针对深圳用水总量受限,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供求矛盾依然突出;本地水源地水环境质量下降,可利用的水资源量减少;城市化进程加快,境内外水质受污染威胁大,水资源配置精细化不够;水源水质下降和优质供水的矛盾,对供水处理工艺提出更高要求等方面的问题,重点开展东江水质监测预警及改善措施,水资源优化配置研究,原水嗅味的产生机理,快速监测及控制技术,水源地藻类监测与控制技术,水库分层水质分析,微污染原水水质净化技术研究等方向的

关于印发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2010)

温州市公路管理处文件 温公路〔2010〕69号 关于印发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2010)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温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高速公路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更好服务群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温州市委市政府“转作风、优环境” 专项活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处结合路政许可事项的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进行了重新修正,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联系报送当地审管部门,抓紧实施。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 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 、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 占用、 一、占用 (一)许可依据: 1.《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电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第九条第一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

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通知(20082号)

穗水工程招标[2008]2号 关于明确局属水务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及操作程序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及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事项: 一、市水务局负责局属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委托广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 招投标活动全过程接受市监察局派驻水务局监察室(以下简称派驻监察室)监督。 二、局属工程建设项目除《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的项

目、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邀请招标外,其他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三、除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提交招标办备案后,不再参与招标过程的具体操作(含资格预审工作),只在需要招标人盖章的情况下加盖招标人公章。 四、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预公开制。 (一)年度计划批准后,由招标办将本年度拟开展招投标项目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bb13835111.html,)公布。 (二)每月25日前,各单位应将下月拟招标项目的名称、初步设计批准文号、建设内容、本次招标工程估价、招标方式、分标方案等内容按附件三的格式报送招标办。招标办汇总后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五、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备案管理。 (一)招标拟开展前,招标人应向招标办提出推荐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招标办收到申请后,在招标代理库中采用摇珠方式随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推荐给招标人。招标人应与该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过程须有派驻监察室人员在场,并记录存档。 (二)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持招标报告、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到招标办办理备案。经招标办同意后,招标代理机构方可持相关表格及有关资料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水务[2002]28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02.08.27 【实施日期】2002.08.2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方法的通知》、《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二次供水水样采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我市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已被《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1日)重新发布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机构年审程序>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公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的通知》已被《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8日)废止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 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27日深水务[2002]28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1.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深水务字[1996]27号) 2.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深水供字[1998]10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深水供字[1998]11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的通知(深水供字[1998]14号) 5.关于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方法的通知 (深水建字[1998]22号) 6.关于公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的通知 (深水供字[1998]30号) 7.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 (深水保字[1999]5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机构年审程序》的通知 (深水供

公路路政管理许可

公路路政管理许可九个项目 勘查工作事项及要求 一、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一)项目名称: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三)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书。对申请事项要点阐述,并做出迁移承诺。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⑴主要理由;⑵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左右方位,以及所埋设设施与公路边沟外缘或坡脚线的距离);⑶施工期限。 3、设计图。 4、施工设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交通疏导方案。 5、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企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6、申请人委托书,被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路政勘查内容: 1、根据路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做好“路政勘查记录”。“路政勘查记录”中必须详细了解以下要素,并以文字方式作具体的描述:埋设的管(杆)线、电缆涉及的公路线路、里程桩号及左右侧(幅),埋设路由与公路边沟(坡)外缘的距离(范围),埋设总长度、分段长度,利用公路桥涵、隧道等构造物的挂设长度等。 2、根据申请人提供设计图纸路由制作“勘查示意图”。以画图方

式真实记录计划施工路由,与之相交其它道路,以及埋设所利用的公路附属设施。 3、如埋设管线、电缆需越穿公路的,要详细叙述所采用的穿越方式及穿越长度,及恢复公路原技术标准的施工方案。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一)项目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 (三)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书。对申请事项要点阐述,并做出迁移承诺。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左右方位、以及所埋设设施与公路边沟外缘或坡脚线的距离);(3)施工期限;(4)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3、设计图。 4、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交通疏导方案。 5、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企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6、申请人委托书,被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路政勘查内容: 1、根据路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做好“路政勘查记录”。“路政勘查记

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务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务局初步设计审批范围内的水务工程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设计变更的管理。 上述设计变更需报国家和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水务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应加强对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

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水务工程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我市水务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的程序执行,其中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备注:本章参考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征地拆迁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八条以经批准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审批、审查意见为比较基准,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包括: (一)水库(枢纽)工程 1.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 2.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 3.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

广州排水设计指引-最终版.

广州市排水工程设计技术指引(试行) 一、总则 (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广州市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科学指导《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及其他排水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引。 (二)本技术指引是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基础上,对现行标准和规范进行了补充和细化,适用于《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其他排水工程可参照执行。(文中带下划线部分的文字为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内容)(三)“水更清”项目前期工作应按照《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要求,以河涌流域为单位逐条梳理,按照“近远期结合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系统考虑工程的设计方案,确保达到《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 二、排水体制 (一)对事实上已经形成合流制的老城区、旧城镇等区域的排水系统,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二)新建地区、成片改造区域、新建道路的排水系统

应采用分流制,并根据受纳水体情况采取措施控制初期雨水的径流污染。 (本条结合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第1.04条及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三、水量计算 (一)污水量计算 1、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 可按下表确定: (本条按《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2、人口密度 可按照各地块远期规划人口密度及现状人口密度取大值确定。 3、工业用地单位废水量 按0.65~1.6万m3/km2·d确定,具体可查阅《广州市污水总体规划修编》表5-2。 4、地下水渗入量 地下水渗入量取设计污水量的10%,在河网密集或地下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3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4月1日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于

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支付,是指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监督实施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参照比例为15%-20%。 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对新增工程量中的工人工资比例进行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执行。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深圳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深圳水务局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保护河流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对《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深水务〔2009〕358号发布)进行修订,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河道和海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穿河、临河建设项目,包括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 一、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总体原则 (一)涉河建设项目应符合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总体原则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二)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堤防、护岸、巡河路等河道建筑物和水质改善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应影响河势稳定,不应

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不应影响河道现状和今后防洪排涝、水质改善、生态景观等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不应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总体原则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涉河建设项目不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建(构)筑物,确因结构需要设置的,不得降低河道防洪潮标准,并应采取拓宽行洪断面的方式补偿所占的河道断面,避免水位壅高。 【总体原则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四)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提出施工组织方案,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办理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防洪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公厅“建管办[2004]109号文”)第1.3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提出,强调涉河建设项目要在可研阶段编制防洪评价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审批。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方法(征求意见稿)》1日起公示,拟对违法排水行为的举报人实施奖励,最高可奖励100万元。以下是xxx范文小编分享的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方法,欢迎阅读。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打击违法排水行为,鼓舞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积极参与我市黑臭水体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排水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广州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水办)负责受理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排水行为的举报并分派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核实、查处市治水办移交的举报线索,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治水办。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违法排水行为,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自然水体和公共排水管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行为属本方法规定有奖举报的违法排水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管、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排放垃圾、粪便、废渣、施工泥浆水、施工废弃物、日子污水、餐厅污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有害物质、工业废水、废液、固体废物、工业污泥的; (二)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向市政管、河道、湖泊、水库等排放污水的; (三)擅自停止运行、拆除、闲置、有意别正常使用防治水污染设施的; (四)在畜禽禁养区内非法养殖的; (五)其它对市政管、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造成污染的。 因三防、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等紧急事情需要采取应急措施排水的除外。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排水,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能够经过来电、来信、来访或络方式等客观、如实举报,并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地址、违法事实、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照片和录像、文字资料等相关证据。 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能够要求举报人协助进行调查取证。 举报人可经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传真举报。举报专线电话、传真号码(待定); (二)来信举报。来信来函请寄广州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收,邮政编码:510640; (三)微信举报。经过关注广州水务微信公众号gzsswj举报; (四)APP举报。经过下载广州治水APP进行举报; (五)电子邮件举报。举报人可将有关举报信息发送至wfpsyjjb@https://www.360docs.net/doc/bb13835111.html,进行举报; (六)来访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前往广州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举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30号; 第六条提供违法排水行为线索,经认定为有效线索举报的,每次举报奖励300元。 有效线索指提供了违法现象的发觉时刻、发觉地方、违法情形等可供查证违法行为人具体事情的信息。 前款举报符合以下情形的,除上述奖励外,赋予举报人如下相应奖励,奖励总额以100万元为限: (一)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20万元; (二)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受到罚款类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的10%奖励;被举报人

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路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路政许可是指路政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路政管理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路政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路政管理部门实施路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路政许可由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实施,并实行内控逐级审查制度,路政管理大队提交的审查意见在经支队、总队核定后,依法向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章许可项目及依据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九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水务档案编制指南1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 工程档案 编 制 指 南 (试 行) (内部资料)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〇一〇年九月

主编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参编单位: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编委会:方锋 江柏强 吴林 蔡艳红 林贤忠主编:方锋江柏强 执行主编:吴璟谢芳 编辑:吴琳陈庆芳黄维青毛青辜壮群 陈虹吴家冠林文豪陈克华 地址:广州市吉祥路80号 电话:83333461 传真:83368130 邮政编码:510030 准印证号:

前言 为了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适应我国建筑业现行的规范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统一和完善全市各建设工程单位对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工程档案的整理和归档要求,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印发〈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0版)〉的通知》(粤建城函〔2010〕203号),并结合我市目前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有关单位建议,制定了《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工程档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工程资料用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方法》(建设部第136号令)、《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建字〔2002〕143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05]48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的通知》(穗建档字〔2002〕15号)。 本《指南》是在《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编制指南》的基础上制定,主要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印发《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0版)》的通知(粤建城函〔2010〕203号),对施工文件的归档内容也作了相应变动。本《指南》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建设工程。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以便完善。

公路路政管理协议书(官方范本)

公路路政管理协议书(官方范本) Road administration agreement (official model)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公路路政管理协议书(官方范本)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路政管理部门(下称甲方): 路政管理相对人(下称乙方): 为切实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挖掘占用公路设置广告牌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准予乙方挖掘占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设置地点期限与公路广告(非公路标志)许可证》相同。 二、乙方施工期间不得侵占路面,不得损坏公路设施,不准影响交通安全。 三、因广告牌施工和占用期间倒塌等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因公路建设和管理需要时,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按期无偿自行拆除。

五、到期后十五日内乙方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甲方将强行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到期后继续保留的,由乙方于到期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另行办理许可证。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2008)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 的通知(2008)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深水政[2008]1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08.01.21 【实施日期】2008.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 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水政〔2008〕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 (深水保字〔1999〕5号) 各区水务局(农林水务局、办),各街道办水务所,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向政府部门提供动态监测数据,现将修订过的《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把此项基础工作落到实处。 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 一、全市设三级网络进行分级管理,即市监测总站、区监测分站和镇监测基础站。各级网站布设在相应的水务主管部门内。 二、市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区监测分站和市属网员单位,特区内的罗湖区、盐田区、福田区和南山区不设基础站,宝安、龙

广州排水设计指引-最终版

广州排水设计指引-最终版

广州市排水工程设计技术指引(试行) 一、总则 (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广州市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科学指导《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及其他排水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引。 (二)本技术指引是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基础上,对现行标准和规范进行了补充和细化,适用于《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其他排水工程可参照执行。(文中带下划线部分的文字为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内容)(三)“水更清”项目前期工作应按照《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要求,以河涌流域为单位逐条梳理,按照“近远期结合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系统考虑工程的设计方案,确保达到《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 二、排水体制 (一)对事实上已经形成合流制的老城区、旧城镇等区域的排水系统,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二)新建地区、成片改造区域、新建道路的排水系统

应采用分流制,并根据受纳水体情况采取措施控制初期雨水的径流污染。 (本条结合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第1.04条及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三、水量计算 (一)污水量计算 1、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 可按下表确定: (本条按《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广州市污水治理

总体规划修编》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2、人口密度 可按照各地块远期规划人口密度及现状人口密度取大值确定。 3、工业用地单位废水量 按0.65~1.6万m3/km2·d确定,具体可查阅《广州市污水总体规划修编》表5-2。 4、地下水渗入量 地下水渗入量取设计污水量的10%,在河网密集或地下水位较高地区可取15%。 5、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按0.85-0.9确定。 (本条按《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6、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按0.70确定。 7、综合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可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表3.1.3确定。新建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地区,宜适当提高;已建地区可结合城区和排水系统改建适当提高。 (本条结合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提出) (二)雨水量计算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治理城市水体污染、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按照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城区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番禺区(大学城除外)、花都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的征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所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广州市水务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相关配套政策的减免审核。 广州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制定污水处理费使用和监管实施细则。 第四条对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随同自来水水费一并收取。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按月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按照企业财务及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设。 市水务投资集团每年编制城市污水处理费年度收支计划报市财政局。 第二章计量和收费 第六条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的90%计征,用水量按自来水供水企业的抄表水量为准。 第七条凡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下同)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取水量的90%计征,取水量按市水务局核装水表的抄表水量为准。

第八条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或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实际排水量计征。 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由排水户向市水务局提出实际排水量计算申请,并提供水量平衡测试表和有资质单位核算的排水量额度或提供在线监测数据,报市水务局审核后,按照排水量额度或在线监测到的实际水量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规定分以下五类情况收取: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二)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用水划归工业用水类别。 (三)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四)经营服务用水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含组织生产资料流转)和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包括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店、超级市场、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货栈、旅业、饮食业、照相、理发、洗染、修理等)、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以及仓储、旅游、娱乐、建筑业(含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五)特种用水是指外轮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等用水。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居民生活类污水 1.居民生活类污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收费,阶梯式水量计量与我市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挂钩,具体为:第一级水量基数为家庭户月用水量22吨以内(含22吨),按0.9元/吨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2吨至30吨(含30吨)部分,按1.2 元/吨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0吨以上部分,按1.5元/吨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2.城市污水处理费阶梯式计量收费与阶梯式计量水价同步实施,在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之前,对居民生活类污水按0.9元/吨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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