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4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内容应当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四条 本行除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五条 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属于定期报告,其他报告属于临时报告。

第六条 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本行公告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八条 本行应当将本行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本行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本行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上海证券易所提出申请豁免,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本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本行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行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条 本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本行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协调和组织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本行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本行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本行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本行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五)帮助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对其所设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本行董事会聘任,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及管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本行信息披露的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b15503096.html,

第十五条 在公告的同时将信息披露文件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本行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七条 本行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刊登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报告全文。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如果年度业绩已经提前泄露,应当立即公布本行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已公布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异(一般指差异在10%以上),应立即刊登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第二十条 如果预计年度将亏损或者业绩水平大幅下降(指本年度利润总额与上年相比下降50%以上),应在年度结束30个工作日内发布业绩预警公告;如果预计年度业绩水平将大幅上升(指本年度利润总额与上年相比上升50%以上),也应在年度结束30个工作日内刊登相关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最新文件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第二十二条 在每年6月30日前将年度报告一式两份及备查文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行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最新文件规定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每年8月31日前将中期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在披露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份及备查文件分别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行定期报告的内审机制

(一)本行成立定期报告内审小组,由行领导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总行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会计部、计划资金部、风险控制部、机构部、法律部、人力资源部、研究部等部门负责人;

(二)定期报告内审小组的职能:在定期报告正式上报董事会之前,认真审查报告内容,并集体研究修改意见;

(三)定期报告的责任分工:定期报告中涉及哪个业务部门的内容,由该部门根据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规定撰写初稿,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内审小组成员进行汇总并作整体修改,经行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行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流程按以下程序: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报、中报、年报工作流程图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本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会议纪要及其他有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公告,并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将会议文件报送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有关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必须公告。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事项,也应当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本行召开监事会会议,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会议纪要及其他有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并将会议文件报送中国银

监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行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纪录和全套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决议公告,并将会议文件报送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公布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作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二节 购买、出售、置换资产

第三十九条 本行拟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在经董事会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一)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资产总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上;

(二)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三)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值占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四)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加总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

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以在此期间累计数计算交易金额。

第四十条 在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交易实施情况(包括所有必需的产权变更或登记过户手续完成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情形,属于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此类行为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一)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

产的比例达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

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积数计算交易数额。

第四十二条 在董事会对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形成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报送决议文本和《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附件等相关文件,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与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 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报送材料和公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

第四十四条 下列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行为,须提请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一) 同时既有重大购买资产行为,又有重大出售资产行为,且购买和出售的资产总额同时达到或超过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70%的交易行为;

(二) 置换入本行的资产总额达到或超过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70%的交易行为;

(三) 本行出售或置换出全部资产和负债,同时收购或置换入其他资产的交易行为; (四) 中国证监会审核中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其他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属于上述规定的交易行为,本行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停牌期限自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止。

第四十五条 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向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报送规范运作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六条 如果在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决议90日后,仍未完成有关产权过户手续,立即将实施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完成有关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过户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行存在或正在筹划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等,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的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本行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行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二)本行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有附加文件或附加期限,本行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本行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本行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八条 本行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本行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总量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本行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的,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进行公告。对于此类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本行有利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此类关联交易应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十条 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的内容编制。

第四节 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十一条 本行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年度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四)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五)旨在加强董事会、监事会独立性的制度安排;

(六)监事会的构成及监督作用;

(七)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

(八)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

第五十二条 及时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比例前10名的股东名单,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

制本行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第五十三条 及时了解并披露本行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当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本行股份,或本行控制权发生转移时,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本行的免职理由不正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时,如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十六条 如独立董事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则本行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本行发生诉讼、仲裁事项,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本行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的,在知悉该事件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报送材料和公告内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编制。

第五十八条 本行如果发生重大担保事项,即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个人债务、个人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本行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十九条 根据上述披露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本行知悉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第六十条 对重大担保事项报送材料和公告内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编制。第六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所涉及的数额达到上述收购、出售、置换资产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一)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二)大额银行退票;

(三)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四)遭受重大损失;

(五)重大投资行为;

(六)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七)重大行政处罚;(若不涉及具体数额,应当披露被查处的具体内容)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公司章程发生变更,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四)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七)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为5%以上;

(八)本行的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九)本行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行长发生变动;

(十)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本行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十三)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五)法院裁定禁止对本行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

(十六)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十七)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八)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十九)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行对相应债权未能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二十)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行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出现所有上述情形的,也应一并执行。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预计本行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而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的,应当及时公告,说明有关因素及其对业绩的影响。报送材料和公告的内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

第六十四条 如果本行被要约收购,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六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第六十五条 本行应当关注本行股票的交易以及公众传播媒介、网站对本行的报道。

第六十六条 本行股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被认定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公告:

(一)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或跌幅限制;

(二)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三)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

(四)股票的日均成交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七条 新闻媒介或网站传播的消息可能对本行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公告。

第六十八条 针对有关传闻发布公告,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及传闻在公共传播媒介中传播的证据。 公告内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七节 合并、分立

第六十九条 涉及本行股份变动的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先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再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十条 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行董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在本行公开上市之日起实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后附),供创立大会审议。 提案人: 年月日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第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

最新版北京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推荐协议文本

房屋购买委托协议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推荐协议文本) 编号: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系购房人)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购买位于北京 市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房屋,委托价格范围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购买房屋的要求为:坐落地 点:_______ ,房屋面积 _____________ ;房屋建成年代____________________ ; 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 _______ ; 房屋的结构及户型 ______________ ; 物业服务水平及物业费的范围 _______________ ; 该房屋无债权、债务及使用权纠纷。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下列第项服务(可多选): 1 ? 提供与购买房屋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2 ? 寻找意向购买房屋。 3. 对符合委托人需求信息且得到委托人基本认可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查和实地查验。 4 ? 协助并撮合委托人与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5 ? 代办税费缴纳事务。 6 ? 代办购房抵押贷款手续。 7 ? 代办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及附属设施过户手续。 8. 协助查验并接收房屋、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 9 . 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期限及方式 本协议委托期限自—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 日至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 日。此期间受托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模板)

Q/ ****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OJJT-G-RZ-01-2010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2010—1—1发布 2010—1—1实施****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薪酬管理制度管理 1、目的 为适应企业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拓展员工职业上升通道,建立一套相对密闭、循环、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根据集团公司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2、制定原则 本方案本着公平、竞争、激励、经济、合法的原则制定。 2.1 公平:是指相同岗位的不同员工享受同等级的薪酬待遇;同时根据员工绩效、服务年限、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不同,对职级薪级进行动态调整,可上可下同时享受或承担不同的工 资差异;

2.2 竞争:使公司的薪酬体系在同行业和同区域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2.3 激励:是指制定具有上升和下降的动态管理,对相同职级的薪酬实行区域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2.4 经济:在考虑集团公司承受能力大小、利润和合理积累的情况下,合理制定薪酬,使员工与企业能够利益共享。 2.5 合法:方案建立在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基础上。 3、管理机构 3.1薪酬管理委员会 主任:总经理 成员: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财务部经理 3.2 薪酬委员会职责: 3.2.1 审查人力资源部提出的薪酬调整策略及其他各种货币形式的激励手段(如年终奖、专项奖等)。 3.2.2 审查个别薪酬调整及整体整体薪酬调整方案和建议,并行使审定权。 本规定所指薪酬管理的最高机构为薪酬管理委员会,日常薪酬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4、制定依据 本规定制定的依据是根据内、外部劳动力市场状况、地区及行业差异、员工岗位价值(对企业的影响、解决问题、责任范围、监督、知识经验、沟通、环境风险等要素)及员工职业发展生涯等因素。(岗位价值分析评估略) 5、岗位职级划分 5.1 集团所有岗位分为六个层级分别为:一层级(A):集团总经理;二层级(B):高管级;三层级(C):经理级;四层级(D):副理级;五层级(E):主管级;六层级(F):专员级。 具体岗位与职级对应见下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https://www.360docs.net/doc/bb15503096.html,。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省XX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由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经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组织全体会员,搞好行业自律,坚持为政府、会员、行业和社会服务的方针,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及时反映广大会员、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进步和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市建设委员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围 第五条本协会业务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标准、行为规和自律准则。 (二)、围绕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研,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要求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收集传播国外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资料,组织行业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组织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行业组织与民间团体的友好往来活动,开展经济技术及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的业务、技术培训和继续教

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资质管理等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加强会员的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并进行检查监督,提高行业的品牌意识,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组织,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并从业的经纪机构、经纪人;有证书但非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专业研究、教学机构的研究、教学人员,经推荐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拥有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刊物、资料; (六)、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七)、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最新版股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方案

股份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方案

员工职务工资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贯彻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原则,以达到实行公平合理,简单确切的工资管理办法的目的,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应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工资采用职务工资制,其体系如下(见图1): 工资等级标准 第一条本公司有关各级职位工资等级标准如下:(见表1) 第二条上表的工资不包括津贴及奖金。 第三条电脑操作人员、保卫人员、出纳员、成员材料收发人员、考勤计件人员职位的工资不得超过助理管理(工程)师以上(含)。驾驶员、宿舍管理员及现场操作人员(以上不含领班或组长)职位的工资以管理(工务)员以下为限。 第四条管理(工务)员职位以下人员,各公司可视其工作性质分级核定工资。

第五条工资调整后,若超过本职位最高工资,在未得到职位晋升的情况下,仍支给该职位的最高工资,其超过部分乘以12个月一次性发给。 第六条职位提升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 第七条新进人员无工作经历者.其工资核定标准如下: (经考试合格者依下列标准支给,非经考试而录用者,按低于下列规定的标准由各公司酌情拟订。大专毕业新进人员的核用及工资核定由总管理处总经理办理及拟订。) 一、男性部分: 1.研究所(研究生)毕业,6500元以上。 2.大学或学院毕业,6000元。 3.专科毕业,5600元以下。 4.工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4200元。 5.商科、农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者,4000元。 6.高中及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不同者,3600元 7.初中毕业者,各公司自订。

8.小学毕业及小学文化程度以下者,各公司自订。 二、女性部分: 1.工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者,2400元。 2.高中(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不同者,2200元以下。 3.初中毕业者,各公司自订 4.小学毕业及小学文化程度以下者,各公司自订。 第八条新进人员有工作经验者,其工资增加标准如下(见表2):津贴给付办法 第一条依据。 本办法根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有关精神制订。 第二条津贴给付标准。 本公司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各项津贴支给标准规定如下: 一、本公司职工的加班津贴:单位:元/小时)(见表3)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 X交大南洋股份X X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XX交大南洋股份XX(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X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XX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 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 和XX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XX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X围内; (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XX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XX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XX证券报》。指定为:.sse..。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X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

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创新之路

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创新之路 摘要:房地产中介、现状、发展创新 引言 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房地产行业中重要的一部分,在中国这个市场经济尚不成熟的背景下,中介行业还是处于成长阶段。虽然也有了基本的行业形态,但房地产中介企业还有很多需要完善和创新之处,本文将浅谈房地产中介发展创新之路 一、我国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现状 1 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房地产中介行业缺乏相应的比较完整的上位法规和行政法规。只有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中对房地产中介的法律地位、收取报酬的条件、中介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如何规范其中介活动等内容几乎没有涉及。虽然有的城市制定了一些地方规章,但总的来说中央与地方的规章还显得不成体系,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面对具体的事务难以操作,许多有关方面的问题难以涵盖。 2 房地产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仅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开业。这种不需要前置专业行政许可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加速发展房地产中介行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专业化管理环节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上述问题。 3中介机构的无资质、无证书、无执照经营、非法异地经营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中介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中介人资格证》的人员。而未取得《房地产中介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由于房地产中介行服务业在我国是新兴的一个行业,尽管这些条件比较低,但是,有的中介机构也无法达到。 4 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员匮乏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中介公司大量成立,从社会各类人员中吸引了大量的从业人员,其从业人员层次繁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而又没有经过专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其次从业人员的流动性也较大。这些都使得从业人员之间无论是在专业素质还是道德素质乃至服务意识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差距。 5 中介机构在经营中存在诚信缺失现象,信誉差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服务中存在诚信缺失,信誉不能令人满意,过分强调经济利益,而忽视操守行为的培养,“利益挂帅,操守为轻”的现象在行业中普遍存在。很多中介机构利用信息和自己的优势地位,或钻相关政策空子,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获取不当利益。诸如制造虚假或不实广告信息,引诱或欺骗消费者;不兑现承诺;赚取不正当差价;乱收费;合同不规范等违规操作。由于轻视操守行为的建设,使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6 部分中介机构的规模小经营能力较低由于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要求相对较低,认为房地产中介行业风险小、投资少、起步快,因此房地产中介行市场上面出现了一批小而散、竞争力弱的房产中介机构。也由于中介机构规模小、资金实力弱、从事的业务业务内容过于单一,创新形式不多,服务水平低、信息不畅通、相互间协调配套性差,业务拓展面也较小,导致部分的机构没有足够的实力应付经营风险。 二、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发展对策

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员工薪酬评定及其预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公司与员工合理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利益机制,促进公司实现发展目标。 第二条:原则 公司坚持以下原则制定薪酬制度 1、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员工工资增长与公司经营发展和效益提高相适应的原则 4、优化劳动配置的原则 5、公司员工的薪酬水平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条:职责 一、员工薪酬管理暂时由公司的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有: 1、拟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预算; 2、核算并发放公司员工工资; 3、受理员工薪酬投诉。 4、核算、填制、审核上报《员工薪酬月报表》和《转正、调动、晋升、降级汇总月报表》;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四条:薪酬构成

公司员工的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即: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奖金–扣款。 (一)基本工资 1、基本工资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根据我市职工平均生活水平,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我司拟定为1300元。 2、由于各个员工业务技能差异,为了重点激励优秀员工,在职等不变的情况下,为优秀员工提供工资上升通道,我们将各个职等的岗位工资分为 A.B.C 等级,根据岗位评价情况和薪酬市场调查,确定各岗位最低和最高基本工资限额,并推算出各等级工资数额。 (二)岗位工资 1、岗位工资综合考虑员工的职务高低、学历技能高低、岗位责任大小、能力强弱、贡献多少、经验丰富与否,在本公司从业时间长短等因素而确定。 2、根据岗位评价的结果参照员工工作经验、技术、业务水平及工作态度等因素确定相应岗位工资等级,将公司所有岗位划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 3、岗位工资其它规定 ⑴公司岗位工资标准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⑵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变化而修改岗位工资标准; ⑶新进人员被聘岗位以及岗位级别调整由行政人事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对从事专业性较强岗位的人员,公司可视情况而定。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最新版】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房地产中介商会当选会长讲话

长春市工商联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商会会长在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 讲话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同仁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是我们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重要日子!在市委、市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在市委统战部、省、市工商联(总商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两个多月的筹备工作,今天,长春市工商联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商会正式成立了! 房地产中介是一个方兴未艾的行业,特别是国家将房地产业确定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出台一系列规范发展房地产行业的政策措施,为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随着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旺盛需求,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确立,这些都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提供了巨大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当前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整体水平与发达城市相比,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整体规模不大,竞争能力不强,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具有带动能力龙头作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不多,相应配套政策较少,产业聚集优势仍然没有形成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加强行业整合,带动行业跨越发展,破解发展瓶颈。 建立行业商会成为破解这一瓶颈的主要手段。房地产中介服务行

业商会作为保障会员企业权益的坚强后盾,是传播行业文化,加强信息交流的广阔平台,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配置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实现对接与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可以进一步规范、促进长春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高社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认识,在政府发展和规划房地产行业中起到参谋作用。同时,把长春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有机的整合起来,拉长产业链条,做大产业集群,培育出一批的支撑性综合类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使之形成群体优势,发挥团队效应,凸显产业特色,塑造行业整体性形象,有效增强行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在此,我代表长春市工商联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商会首届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对省、市领导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正所谓“万事开头难”。作为长春市工商联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商会的首届会长,我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我感谢各级领导对我的认可,感谢全体会员代表对我的信任。 根据本会章程,我将结合目前长春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带领商会在今后的工作中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开展技术培训,经营管理讲座,提升会员市场竞争力;举办考察学习、经验交流等经贸活动,搭建平台,促进交流与合作,开阔视野,寻求商机;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

2017年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7年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4)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 5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11) 第五章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17) 第六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21) 第七章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及媒体的沟通 (23) 第八章敏感信息排查报告 (25) 33第九章保密和责任追究 ........................................................................ 34第十章其他应注意事项 ........................................................................ 35第十一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 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公司信息。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2008年4月30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宗旨、依据, 为规范和发展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会员的释义, 凡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且具备相关部门认证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资深经纪人助理、房地产经纪人助理,~应当加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中级会员和高级会员。 第三条,个人会员管理, 经本会理事会授权~委托本会自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实施个人会员入会、处分、除名等管理职能。 第四条,个人会员申请条件, 申请个人会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普通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2、持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房地产经纪

1 从业人员,包括经纪人、资深经纪人助理、经纪人助理,。 ,二,中级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2、持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房地产经纪人助理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满5年~房地产资深经纪人助理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满3年~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满1年的, 3、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期间表现良好~无重大不良执业记录。 符合中级会员标准的普通会员~或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业务表现优异的经纪人助理、资深经纪人助理~经所在机构推荐~可申请成为中级会员。 ,三,高级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2、持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工作满3年, 3、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期间表现良好~无重大不良执业记录。 符合高级会员标准的中级会员~或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业务表现优异的经纪人~经所在机构推荐~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第五条,个人会员申请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自律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 第六条,个人会员权利, 普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等活动,

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薪酬评定及其预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公司与员工合理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利益的机制,促进公司实现发展目标。 第二条:原则 公司坚持以下原则制定薪酬制度。 一、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员工工资增长与公司经营发展和效益提高相适应的原则 四、优化劳动配置的原则 五、公司员工的薪酬水平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员工薪酬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拟订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预算; (二)、督促并指导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下发的薪酬管理制度; (三)、检查评估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情况; (四)、事后审核子公司的《工资发放表》(附件一)和《工资发放汇总表》(附件二);(五)、检查或审核《员工异动审批表》(附件三)和《员工转正定级审批表》(附件四);(六)、核算并发放集团公司员工工资; (七)、受理员工薪酬投诉。 二、子公司办以室是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拟订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薪酬预算; (二)、督促并指导本公司各部门实施薪酬管理制度; (三)、核算并发放员工工资; (四)、填制、审核上报《员工异动审批单》和《转正、调动、晋升、降级汇总()月报表》(见附件五); (五)、办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布置的薪酬管理工作。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四条:薪酬构成 公司员工的薪酬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福利三个方面,分类与构成如下图: 第五条:工资 本公司员工工资按考核周期和计发方法不同分为年薪制工资和月薪制工资两大种类,按构成内容和计发依据不同又分为基准工资、提成工资、加班工资和津贴等若干部分。 第六条:基准工资释义与分类 一、本制度所称基准工资是指公司为每个职位设置的若干个职等中分设的每个薪级,在某一考核周期内不包括提成工资、加班工资和津贴的工资计发基数标准。 二、基准工资按考核周期和计发方法的不同分为年薪制工资中的基准年薪和月薪制工资中的基准月薪两类,按构成内容和计发依据不同又分为相对固定应发的基础工资(基础年薪或基础月薪)和依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上下浮动的绩效工资(绩效年薪、基础绩效工资)两部分。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要点 本文本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文本包含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等内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需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2. 基金合同; 3. 基金的投资情况; 4.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5.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6.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的证券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节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除特别说明外,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在规定的时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节信息的披露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