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山西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布部门】中共山西省委员会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06

【实施日期】2016.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2016年11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和《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

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第三条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追究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办公室行使,对干部的党政纪处理、组织处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向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领导责任追究的建议权。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认真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第八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及时分析、通报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根据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承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分为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人。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责任包括:

(一)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组织领导、协调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研究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事项,及时解决重大和疑难问题;

(四)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队伍、经费等保障力度,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涉及平安稳定的重特大事故、事件、案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领导;

(六)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赋予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各部门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责任包括:

(一)组织实施、督促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平安建设深入开展;

(二)研究、部署、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事项和具体活动;

(三)指导、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四)主动向第一责任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提请研究解决重大困难和问题;

(五)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特大事故、事件和案件时,做好统筹协调,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六)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赋予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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