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2012-D11

美景国际生态城?美景绿洲室外工程

包方:河南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包方:河南美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美景国际生态城?美景绿洲室外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美景国际生态城?美景 绿洲室外工程 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 工程名称:美景国际生态城?美景绿洲室外工程。

二、 工程地点:河南省驻马店市。

三、 工程内容:室外雨水、污水、给水、暖气、道路、路灯工程,详见施工图纸 及工程量清

单。

第二条承包范围

一、 承包范围:发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图纸和相关变更资料的全部工程项目。

二、 承包方式:承包人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进度、包文 明施工。

第三条合同工期 河南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美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一、开工日期:2013年_9_月25_日

二、竣工日期:2014年02月_5_日

三、本合同总工期:_96_日历天,即保证在2014年02月5_日前完成本工程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且移交发包人,其中1#、3#楼给排水工程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道路工程于2013年11月25日前完成,满足发包人交房条件。

四、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应满足总体施工进度要求,不得影响项目的竣工交房,否则视为逾期完工。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后,工期按实际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人原因发生在关键线路及关键工序上的,且将实际影响原排定工期进度计划的;

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二个工作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并送达发包人,未提出的或逾期提出的,视为不涉及工期顺延,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

第四条工程质量与检查

一、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承包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系统,严格接受质量监督。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已完工程的适用性、稳定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二、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性通过验收。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未一次性通过验收并导致工期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影响售楼的交付(交房),承包人按第十二条有关工期及质量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三、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由新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裁定。

四、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必须按照验收规范要求的程序组织验收,所有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程序向监理工程师进行报验,由监理工程师通知并会同发包人项目负责人一道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才能施工下道工序。不合格工程必

须无条件、立即返工。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项目负责人三次书面通知整改仍无进展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立即退场,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清场退出,并赔偿一切损失及所有费用。

五、按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规范及及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进行中间验收

的部位。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验收合格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隐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当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为有必要重新检验时(重新剥离或破坏性实验),承办人应予以积极配合,检验合格的,工期顺延,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检验不合格的,工期不顺延,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第五条合同工程量、合同价款及计价结算方式

一、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Y

元)。

二、合同总造价的确定:

1、工程量:本合同工程量为暂定,最终结算工程量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准。

2、单价: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 及取费标准;2013年8月份《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人工费标准按豫建标定【2012】34号文执行。

3、计价软件:采用广联达计价软件。

4、经发包人审核后的总造价优惠百分之柒(7%,优惠后的总造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承包范围所需的全部费用(含税金)。

5、室外雨水、污水工程:详见附件《分部分项工程量及综合报价表》。

三、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

到对承包人的施工会造成的各种影响因素和与本工程的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均已在《分

部分项工程量及综合报价表》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费。

四、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税务发票。发票未提供或金额不足,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

五、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工程款达不到20万元不予支付。

2、监理工程师接到当月进度款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发包人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报批后30日内(节假日顺延)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3、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实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已核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

4、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85%寸,停止支付进度款。

5、发包人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后,且承包人向发包人办妥一切移交手续

以及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与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后的28天内按审

核结果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6、预留结算总价的5 %乍为质保金,待本工程保修期满并经发包人确定已完成质保任务后十日内支付完毕,质保金预留期间不计息。

第六条双方职责

一、发包人

1、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伍套(含编制四套竣工图纸使用的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与发包人联系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指派 马永 为发包人的现场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建 设工程委托监

理合同》中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的权限和工作,负责本工程施工阶段的全 部工程项目管理。

3、 提供施工场地、临时材料堆放场地及施工用的临时水、电接驳点,具体施工 用的水电管线

及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施工合同签订后 交承包

人,并办理交接手续。承包人应自行调查工程的地形、地貌、 象、料场、

水源、电源、通讯、交通条件等情况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5、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施工合同签订后 5日内 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至现场交验,

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核。承

包人对水 准点与坐标点承担保护责任。

6、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施工合同签订后,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后5日内 由发包人监

理单位组织进行。

7、 发包人应将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和地

下管线的名称和要求书面告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其费用已含

在合同总价中。如因承包人保护不力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工期不顺延。 &协助解决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协调工作。

9、 及时通报发包人关于本项目管理人员分工及人员变动情况。

10、 协调并配合与主体承包人及其它专业承包人的进度计划。

11、 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12、 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二、承包人

1、 指派 李英 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施工有关图纸、技术安 全交底、及有

关规范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施工过程中的 各项事宜。

2、 工程开工前7日内,承包人必须对本项目履行合同的管理班子主要成员进行 书面授权,并

将授权书、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承包人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复 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送发包人备案。

3、 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年、月、季、月度工程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并同时提供

有关电子文本,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⑴、工程开工前7日内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总进度计

划(横道图和网络图)和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及季度计划)各 壹式肆份;

⑵、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在每月 25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当月已完成

施工工程量统计报表和下月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工料机计划表及资金使用计划表各 壹式肆份;

⑶、每周五上午9: 00时前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报送下周施工周报壹式肆份。 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 水文、地质、气

(进场施工前三天)

双方进行现场交

4、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若有发生,由承包人承担。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保护,承包人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出资修复;因发包人提前使用而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的项目,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工作,不得损坏其他单位的成品,若有损坏须负责赔偿一切损失。保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器材堆放整齐,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无事故,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9、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擅自使用或擅自许可或透露给第三人使用。

10、负责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引,以及库房搭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1、对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提前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代表签字认可后方可隐蔽。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及时提供施工记录表、竣工图。

12、做好质量自检工作,保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13、协调解决施工中与当地居民发生的矛盾,服从发包人、工程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关于现场施工的管理。

14、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可以启用时止,承担并完成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根据发包人的使用环境要求和设计变更而需要办理的报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15、配合发包人的室外工程验收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

16、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从事本工程和施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导致停工或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拨出应付工资,向施工及管理人员支付;同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条安全施工

一、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二、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本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保管、检测由承包人负责。

二、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等相关资料,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清点。

三、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四、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六、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设备材料时,必须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按本合同规定进行调整。

七、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必须是发包人确定的《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中的品牌。

八、无论工程材料、设备是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工程变更与签证

一、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标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书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二、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三、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四、承包人提出变更设计,必须经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

五、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

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执行。

六、发生增加工程时,发包人需作书面通知,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必须在所工程量完工后7 天内如实、严谨地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签证,否则发包人有权拒收并视此增加工程不涉及到合同价款的增加。

七、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竣工结算时支付。

八、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本工程如有发生签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承包人应在7 日内书面提出;

2、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盖章;

3、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

4、经发包人现场负责人、成控部经理、工程副总、董事长助理签字且公司盖章备案。

第十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一、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验收报告后 3 天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签发验收合格证明并确定承包人签发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验收未通过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整改完成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整改报告,由发包人组织重新验收,验收通过的,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确定验收通过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__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修单》作为保修凭证,逾期提供的,发包人有权顺延结算期限。

三、工程验收通过后二日内免费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肆套以及应由承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天内清退所有人员、机械及剩余材料,拆除临时设施,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令发包人满意,未按时完成清退的,发包人有权强行予以清退,承包人留置现场的所有机械、材料视为废弃物由发包人自行处置,

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承包人逾期未办理移交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

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八、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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