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

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
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

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

依据

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

一般我们以前面的基建程序表对照检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基建程序,重点是红色部分的程序。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还会关注一些特殊程序,如对水库、学校、剧院、体育馆等特别关注防震和消防审批等,对工业企业特别关注环保审批等。常见问题是:

1(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未报批或取得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概算超10%以上未重新报批可研报告,或者工程已开工但可研报告、环评报告或初步设计还未报批等程序倒置的问题。)

定性依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字(1978)234号,附一: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附二: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附三: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 693号):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

府投资行为(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

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4号)第五条“省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施工图设计审查。”第八条: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5 0 0 0万元(不含5 0 0 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第十一条“概算控制(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 0%的,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最近省发改委起草正在征求意见的《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若颁布后也将有明确的规定。

处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 2 7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

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2(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的项目还存在原环评报告批准后建设性质发生重大改变但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环评文件批准满5年后才开工建设但环评文件未重新审核的问题。

定性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

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

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

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处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定性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处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 2 7号)第九条(详见第1条)。

4(未按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定性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枇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处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 004第4 2 7号)第九条。

5(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定性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处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 2 7号)第九条。

6(未按建设工程规划实施。

定性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

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处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穴十四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 2 7号)第九条。

7(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定性依据:《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处理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 7 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8(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处理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第九条。

9(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擅自施工。

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十一

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处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 0万元以上5 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0.多(少)列概算(概算编制不准确)

定性依据:《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试行<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标(19 8 3) 10 3 8号)“八、设计单位要努力提高概、预算的准确性,保证概、预算的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对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作认

真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正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同时,要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指数,考虑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做到概、预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有关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

处理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七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 2 7号)第九条。

11.概算(预算)外投资(超概算、计划外工程)

定性依据:《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第十二条。

处理依据:《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第十一条:“概算控制(五)省财政投资项目申报调整概算总投资的,应

先委托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该项目原批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第二十二条:“整改与处罚(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省监察厅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

发[1996]105号)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昀单项工程间投资调

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

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第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 2 7号)第9条。

12.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定性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 7 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处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 7 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 0 0IJ4号)第二十二条。

13.未按规定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 7 9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处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 7 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投标方面

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通用处理依据:针对下述招投标中不依法组织招标的问题,兜底处理依据一般有以下两条:《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

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第二十二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 2 7号)第9条。对于招投标方面违法违规的问题,按照部门分工,省审计厅一般移交省监察厅处理。

14.项目应招标未招标

定性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八、九条。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拓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5.未办理免招标手续直接委托业务或未经批准邀请招标(其实也属于应招标未招标)

定性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十一、十

二条。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

16.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

17.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处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 5 4号)第二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

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榕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

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对建设单位处理则可采用通用处理条款。

18.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

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中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2003第3 0号)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处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中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2003第3 0号)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昀,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19.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中铁道部、交通

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2003第3 0号)第十三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0.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1.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

人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22.招标人泄密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3.招标投标期限不符合规定。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

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处理依据:按以上招标违规通用处理条款处理。

24.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迭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处理依据:按以上招标违规通用处理条款处理。

25.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6.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评标

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7.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8.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

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入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建设项目管理和实施方面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审计发现的有关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等单位的、司题,省审计厅一般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29.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

定性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第二十九

条:“在建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应按本规定执行”、第三十条:“非经营性大中型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处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 2 7号)第9

条。

30.工程参建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活动。

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十八条第一、二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草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建设部令

第154号)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第149号)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晨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第2 9号)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处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六十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

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同时还可引用相应行业的资质管理法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

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第149号)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第2 9号)第三十条:“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认定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直至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认定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第三十一条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申请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而擅自从事工程咨询业夯的,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个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活动

定性依据:《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遣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处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2.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

定性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不合规发票的定性及处理

企业不合规发票审计的定性及处理 2012-05-23 09:33 来源:转自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一、不合规发票的内涵及危害 所谓不合规发票通常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的发票。单从发票本身的合法性区分。不合规发票通常又有两种: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发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另一种是发票本身不具合法性。如非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形同合法发票的假发票。私自印制的没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普通收据等替代发票等等。 二、不合规发票在审计中的定性问题 笔者在研究如何推进审计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问题时。通过翻阅近几年来的有关审计报告发现。多数项目的审计报告中。被审计单位存在着一个共性问题,亦即“入账发票不合规”。然而,在审计事实、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描述中,对不合规发票的表述都比较笼统。 审计定性一般表述为:入账发票不合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合规发票入账等。审计事实一般表述为:某某期间,会计将没有开票日期、没有数量单价、没有具体品名等发票内容填写不全。以及发票的开票日期与发票票号顺序颠倒、过期作废发票、发票内容与出票单位经营性质及内容不符等发票报销并入账,金额XXX元。 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有的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有的则将定性及处罚依据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及审计方法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及审计方法工程结算审计是强化经济监督的一种具体体现,也是重点搞好效益审计的一种具体方法。所谓工程结算审计,是以国家规定的计算规则,在以设计文件、变更文件及签证为依据准确计算工程数量的基础上,参考国家及地方额站颁发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对发包单位所做的工程结算费用进行审计。通过几年来对工程结算审计的实践,发现工程结算普遍存在的问题有高估冒算、虚假结算、重复结算、结算工程量大于实际工程量等。下面谈谈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常见的主要问题、审计的难点、以及审计的有效方法。 1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的问题。 1.1工程招标工作不严谨,趋于形式化。 工程招标的主要作用除了择优选取合适的施工单位外,还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工程价格,从而起到控制投资的作用。但是,有些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招标文件编制不严密、矛盾或歧义现象较多,限制性用语不准确、开口价或暂定内容过多,对合同的签订没有约束力,招标工作实际上流于形式。招标工作不严谨,标书内容不规范,使得签订合同时要重谈条件,重新定价、重新解释招标文件的某些约定,甚至改变结算方法、或者产生大量的未纳入招标范围内的增加工程等,导致结算价大大超过中标价。 1.2合同签定管理不到位,合同内容不规范。 审计发现,分包工程合同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合同签订滞后,有些工程管理跟不上;合同工程内容涵盖面不够,合同工程内容与结算工程内容不一致,结算工程内容超出分包合同工程内容;工程合同内容不规范、漏洞较多,工程结算的依据难以确定。 1.3结算时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条款进行结算。 结算时对合同内容及相关条款不熟悉,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工作内容、计价依据及结算条件进行结算,审计经常发现,如某项目部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规定使用2001年***省安装估价表,而结算采用2000年石油建设安装预算定额。又如合同约定按合同附件综合费率表取费,结算时却另计合同综合费率表之外的费用,造成结算价超高的不合理现象。 1.4签证单、变更单虚假,内容含糊不清楚。 主要问题有签证内容虚假、恶意篡改、只增不减、内容含糊不清楚等情况。审计时常发现签证工作量超出施工现场实际工作量或常规,对签字的人进行调查落实,签字确认的人对现场的情况竟不清楚。如有某管线安装分包工程,签证单中草袋护坡6523m3,约26万元,审计时发现没有图纸或相关的收入依据,联系现场验收人和技术员竟发现都不是该工程实际负责人,也不清楚情况,经现场查证后属虚假签证。变更或签证内容含糊,如某厂增加φ159×7管线安装500m,没有其他相关施工的说明,是埋地还是架空,其运输方式、安装方式、防腐方式、检测方式等都没有说明,给结算留下活口。 1.5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工程量。 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工程量。违反规定,混淆各分项工程的尺寸界限,重算工程量;应扣除的工程量不扣除,不同规格的分项工程混合计算,按规定应合并计算的工程量分开计算;定额中已包括在一起的工作内容分开项目,另计工程量;预算中已计算的工程量实际未施工,结算时不扣除等;当项目组成比较复杂或由不同施工单位分别实施时,交接部位或跨工种部位最容易发生重复结算。 1.6对定额的工作内容和使用说明不熟悉,看到相关的定额随意套用,重复套用。

最新审计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定 性、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 系指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没有准确、真实、完整地编报各级预算,导致被批准或批复的预算存在虚假项目或事项的金额。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坐支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行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等。 (二)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收入 系指违反规定减免、少征、多征或未按规定进度征收缴纳财政收入的金额。 表现形式:国库经收处(征收部门)收纳的预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报解入库手续,延解、占压预算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结余未缴入国库;非税收入未按规定直接缴库,财政部门收缴的非税预算收入,仍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先归集到财政专户,再根据收入进度逐步入库,未实现非税预算收入直接缴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不及时;

基层税务部门应征未征税款;征收的税款未及时缴入国库等。 (三)隐瞒转移截留资金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非税收入转移至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入事业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非税收入长期在往来科目挂账;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将拨付的财政资金或应缴预算收入挂“暂存”等。 (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集资摊派、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资金。 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越权批准立项收费、基金项目;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超范围、超标准、超出法定时限收费;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以管理费、赞助费等名义强行要求所属单位上缴一定数额的资金;要求所属单位为其直接购买所需物品,供其使用;将

合同管理审计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王勇孙艺鹄(审计署长沙办) 摘要:合同管理审计是基建投资审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亦具有重要的意义。伴随我国对国际通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推广,基建投资领域合同管理逐步规范,但亦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结合审计实践,对当前合同管理审计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审计方法。 关键词:合同管理审计常见问题对策 近年基建投资领域合同管理在逐步规范的同时,亦涌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引起审计机关的重视,并在合同管理审计实践中对审计方式和方法进行更新。 一、基建投资审计中合同管理的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类型 1、合同内容对具体事项约定不明确,实践中缺乏指导性。虽然当前不少部门都推出了各自基建投资领域的合同范本,但由于项目不同的背景条件,通用合同条款往往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造成部分合同条款约定不规范,或者必须依靠补充合同(或条款)来另行约定。 2、合同内容对招投标结果形成实质上的变更,成为参建各方规避招投标监管的重要手段。实践中,承包单位往往在投标文件中针对施工管理各个环节、施工风险和交付的建筑产品做出各种承诺以方便中标,一旦中标后却经常出现不按照中标内容签订协议,或者在未提高标准的情况下,另行签订各种目标和质量管理等补充协议,使得合同与招投标结果出现实质变更。 3、部分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内外勾结,以虚假合同(或虚假合同内容)、重复合同、让利合同等形式损害国家利益。 (二)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类型 1、未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条款。按照合同内容的区别,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四大类型:一是承建单位在施工时偷工减料,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二是承建单位因种种原因(包括业主要求),不按照设计工程设计内容施工,该建内容不建,不该建设的乱建;三是项目建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四是项目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进行施工,工程建设延期。 2、未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有几种表现:一是不严格履行合同专用条款,按通用条款进行结算,增加工程造价;二是变更单价不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原则确定,增加工程造价;三是工程量计量原则违反合同约定,增加工程造价;四是业主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建单位结算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 3、责任分摊不按合同约定,承建单位通过各种手段向业主转嫁风险。虽然理论上参建各方都存在向其他方转嫁风险的情况,但出于保护国有资产的考虑,国家审计较多关注的由承建单位向业主单位转嫁风险的情况。审计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一是承包单位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分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相应的工程损失或者后续处理费用却由业主承担;二是通过工程变更和索赔,将应由承包单位承担风险转嫁给业主承担。通常承包合同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对各个工程清单子项的施工流程、措施、工艺标准及相关施工规范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款“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浅析基建工程审计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基建工程审计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 一引言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高校的不断扩招,使得高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在建设资金不断增加的形势下,不仅可以改善高校办学条件,增强高校办学实力,还会因为经验不足,导致工程质量、工程决算、工程工期等审核不达标,出现了很多审计问题。现今,我国高校基建工程经费多由国家财政拨付,非常紧张,加之基建工程管理并不是高校管理的强项,所以,为此确保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控制工程造价,必须强化高校基建工程审计。 1 高校基建工程审计中常见的问题 1.1 高校领导未重视基建工程内部审计 现今,在高校部门设置中,内审部门不完善、人员缺失等现象非常普遍,甚至存在审计部门边缘化的现象。与此同时,一些高校把审计、监察、纪检部门进行了合署办公,安排几名工作人员从事审计工作;一些高校尽管设有专门的内审部门,但只是以一种形式存在,安排2- 3 人办公,根本未配备专业的工程审计人员;一些高校甚至既没有配备专业的工程审计人员,也没有设置专门的审计部门,导致审计工作繁重,进而对工作效率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因为内部审计未得到高校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导致工作威信与地位不足,进而对基建工程审计质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2 内部审计人员力量薄弱,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基建工程审计资金额度比较大、程序比较复杂、中间环节比较多、专业性较强,是一种融合了市场、管理、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性工作,所以,基建工程审计人员除了要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之外,还要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与相关专业知识。然而,一些高校在配备审计人员的时候,未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把关,导致一些不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混入工作队伍,影响了工作效率;一些高校甚至将审计部门当成是安置闲人的地方;一些高校基建工程审计人员不是来自工程领域,缺乏对审计专业或者经济管理专业知识的了解,就是精通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但缺乏对基建工程知识的了解,进而导致基建工程审计工作无法全面落实,并且增大了审计风险。 1.3 审计方法与手段落后,应变能力差 现今,在开展基建工程审计工作的时候,高校依然采用传统审计方法,依靠审计人员手工计算核对相关数据,此种传统审计方法不仅会加大劳动强度,还会增加工作时间,降低工作效率,并且出错率相对较高,已经无法满足高校快速发展的需求。除此之外,随着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产生与运用,建筑市场变化越来越快速,尽管造价管理部门会定期发布有关信息,但是在最新市场价格信息收集方面,审计人员依然感觉难度很大,无法真正和市场接轨,进而导致审计工作无法全面贯彻实施,也就达不到预期的工作效果。 1.4 审计监督不当,工作滞后 现阶段,高校基建工程的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局限于项目完工后的决算审计。然而完工后的决算审计不能对基建工程全程予以监督,致使

参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上册) 第一章财政审计类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24.违规调入资金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五、金库管理文献第二章税收审计类第三章行政事业审计类第四章企

业审计类第五章证券审计类附录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 第一章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一、商业银行方面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8.超范围经营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29.违规投资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及审计方法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及审计方法 工程结算审计就是强化经济监督得一种具体体现,也就是重点搞好效益审计得一种具体方法。所谓工程结算审计,就是以国家规定得计算规则,在以设计文件、变更文件及签证为依据准确计算工程数量得基础上,参考国家及地方额站颁发得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对发包单位所做得工程结算费用进行审计。通过几年来对工程结算审计得实践,发现工程结算普遍存在得问题有高估冒算、虚假结算、重复结算、结算工程量大于实际工程量等。下面谈谈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常见得主要问题、审计得难点、以及审计得有效方法。 1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得问题。 1、1工程招标工作不严谨,趋于形式化。 工程招标得主要作用除了择优选取合适得施工单位外,还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得工程价格,从而起到控制投资得作用。但就是,有些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招标文件编制不严密、矛盾或歧义现象较多,限制性用语不准确、开口价或暂定内容过多,对合同得签订没有约束力,招标工作实际上流于形式。招标工作不严谨,标书内容不规范,使得签订合同时要重谈条件,重新定价、重新解释招标文件得某些约定,甚至改变结算方法、或者产生大量得未纳入招标范围内得增加工程等,导致结算价大大超过中标价。 1、2合同签定管理不到位,合同内容不规范。 审计发现,分包工程合同常见得问题主要有:合同签订滞后,有些工程管理跟不上;合同工程内容涵盖面不够,合同工程内容与结算工程内容不一致,结算工程内容超出分包合同工程内容;工程合同内容不规范、漏洞较多,工程结算得依据难以确定。 1、3结算时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条款进行结算。 结算时对合同内容及相关条款不熟悉,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得工作量、工作内容、计价依据及结算条件进行结算,审计经常发现,如某项目部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规定使用2001年***省安装估价表,而结算采用2000年石油建设安装预算定额。又如合同约定按合同附件综合费率表取费,结算时却另计合同综合费率表之外得费用,造成结算价超高得不合理现象。 1、4签证单、变更单虚假,内容含糊不清楚。 主要问题有签证内容虚假、恶意篡改、只增不减、内容含糊不清楚等情况。审计时常发现签证工作量超出施工现场实际工作量或常规,对签字得人进行调查落实,签字确认得人对现场得情况竟不清楚。如有某管线安装分包工程,签证单中草袋护坡6523m3,约26万元,审计时发现没有图纸或相关得收入依据,联系现场验收人与技术员竟发现都不就是该工程实际负责人,也不清楚情况,经现场查证后属虚假签证。变更或签证内容含糊,如某厂增加φ159×7管线安装500m,没有其她相关施工得说明,就是埋地还就是架空,其运输方式、安装方式、防腐方式、检测方式等都没有说明,给结算留下活口。 1、5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工程量。 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工程量。违反规定,混淆各分项工程得尺寸界限,重算工程量;应扣除得工程量不扣除,不同规格得分项工程混合计算,按规定应合并计算得工程量分开计算;定额中已包括在一起得工作内容分开项目,另计工程量;预算中已计算得工程量实际未施工,结算时不扣除等;当项目组成比较复杂或由不同施工单位分别实施时,交接部位或跨工种部位最容易发生重复结算。 1、6对定额得工作内容与使用说明不熟悉,瞧到相关得定额随意套用,重复套用。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常见的问题类型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常见的问题类型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主要包括对在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的审计和对已完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的竣工决算审计。无论是在建审计,还是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类型是有共性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建设程序方面 在2004年国务院颁发《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而之后,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因此,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下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基本建设程序方面,常见的问题主要是基本建设程序不合规,包括未批先建,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批,以及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等。 二、征地拆迁方面 项目建设用地通常会涉及到征地拆迁工作。而征地拆迁工作涉及面广,资金拨付链条长,且直接与被征地群众利益相关等,因此情况比较复杂,容易发生违纪违规问题,也是基建项目审计中的难点和重点之一。征地拆迁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未经国土部门审批违法征地,未征先用土地,闲置征用土地,超征耕地少缴耕地开垦费,截留、挪用、少付征地补偿资金损害农民利益,编造虚假征地拆迁合同套取补偿资金等。 三、工程管理方面 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主要指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在工程管理方面,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有招投标不规范(包括未经招标直接发包工程、未按规定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不符合规定、发标至截标时间不符合规定、评标结果不公正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多结算或少结算工程款,工程超概或实施概算外工程,工程成本核算不真实(包括其他项目支出挤列工程成本、利用虚假发票套取工程建设资金及通过关联交易向有关关系人输送利益从而加大工程成本等),因管理不善导致损失浪费、工程事故频发或工程质量存在隐患等。 四、财务管理方面 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财务管理虽然是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主要还是服从和服务于工程管理审计,重在对工程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或线索从财务的角度进行落实,予以量化。

常见的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预算执行审计 (一)违规调整预算 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 (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 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 (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 (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

审计定性与处罚4-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会计审计全书 审计定性与处罚 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目录 1.多(少)列概算”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2.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支付。 3.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 4.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5.隐瞒、截留基建收入 6.虚列工程费用,套取财政资金 7.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8.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 9.项目应招标未招标入 10.“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1.多(少)列概算”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7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7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2.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6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援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6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3.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本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9条“违反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并按有关程序重新报批;在技术改造项目中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造成各种税费漏缴的,应予以补缴。”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9条:“违反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并按有关程序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和审核方法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及审计方法 工程结算审计是强化经济监督的一种具体体现,也是重点搞好效益审计的一种具体方法。所谓工程结算审计,是以国家规定的计算规则,在以设计文件、变更文件及签证为依据准确计算工程数量的基础上,参考国家及地方定额站颁发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对发包单位所做的工程结算费用进行审计。通过几年来对工程结算审计的实践,发现工程结算普遍存在的问题有高估冒算、虚假结算、重复结算、结算工程量大于实际工程量等。下面谈谈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常见的主要问题、审计的难点、以及审计的有效方法。 1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的问题。 1.1工程招标工作不严谨,趋于形式化。 工程招标的主要作用除了择优选取合适的施工单位外,还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工程价格,从而起到控制投资的作用。但是,有些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招标文件编制不严密、矛盾或歧义现象较多,限制性用语不准确、开口价或暂定内容过多,对合同的签订没有约束力,招标工作实际上流于形式。招标工作不严谨,标书内容不规范,使得签订合同时要重谈条件,重新定价、重新解释招标文件的某些约定,甚至改变结算方法、或者产生大量的未纳入招标范围内的增加工程等,导致结算价大大超过中标价。 1.2合同签定管理不到位,合同内容不规范。 审计发现,分包工程合同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合同签订滞后,有些工程管理跟不上;合同工程内容涵盖面不够,合同工程内容与结算工程内容不一

致,结算工程内容超出分包合同工程内容;工程合同内容不规范、漏洞较多,工程结算的依据难以确定。 1.3结算时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条款进行结算 。 结算时对合同内容及相关条款不熟悉,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工作内容、计价依据及结算条件进行结算,审计经常发现,如某项目部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规定使用2001年***省安装估价表,而结算采用2000年石油建设安装预算定额。又如合同约定按合同附件综合费率表取费,结算时却另计合同综合费率表之外的费用,造成结算价超高的不合理现象。 1.4签证单、变更单虚假,内容含糊不清楚。 主要问题有签证内容虚假、恶意篡改、只增不减、内容含糊不清楚等情况。审计时常发现签证工作量超出施工现场实际工作量或常规,对签字的人进行调查落实,签字确认的人对现场的情况竟不清楚。如有某管线安装分包工程,签证单中草袋护坡6523m3,约26万元,审计时发现没有图纸或相关的收入依据,联系现场验收人和技术员竟发现都不是该工程实际负责人,也不清楚情况,经现场查证后属虚假签证。变更或签证内容含糊,如某***厂增加φ159×7管线安装500m ,没有其他相关施工的说明,是埋地还是架空,其运输方式、安装方式、防腐方式、检测方式等都没有说明,给结算留下活口。 1.5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工程量。 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工程量。违反规定,混淆各分项工程的尺寸界限,重算工程量;应扣除的工程量不扣除,不同规格的分项工程混

工程结算审计中的常见问题及原因简析

工程结算审计中的常见问题及原因简析 根据长期从事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的经验,笔者对其中的常见问题及其原因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本文谨就此与广大同行进行探讨。 关键词:工程造价、结算、审计 一、工程结算审计中的常见问题 (一)施工单位报审结算存在的问题。 在审计中我们发现,有的施工企业利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结算的知识了解较少、不能对建设工程结算进行有效地监督的弱点,采用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编制假预算和假结算、重复计算工程量等手段,高估工程造价。 (二)审计工程结算审核面临的问题。 1、工程承包合同不规范,工程结算计价难以确定。在审计过程中经常发现,建设、施工双方工程承包合同不规范。合同中不按投标文件的内容逐一填写,尤其是建筑规模和中标价,存在少填或者不填的现象,给工程计价取费留下活口,目的是为了竣工后高报工程结算价埋下伏笔,使得原本十分严肃的合同失去约束作用,建设单位失去了对施工单位工程报价的有效监督,容易造成决算价格偏高。同时,这也给工程结算审核带来难度和风险。 2、建设单位的不正常举动,增加了审计的难度。审计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建设单位节省建设费用,降低基建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但基建结算审计并不受所有建设单位的欢迎,因为有些建设单位的基建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施工单位逐渐产生经济瓜葛,因而这些人思想上有顾虑,认为基建审计核减额越大,说明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越多,甚至出现施工单位都予以认可的核减,而建设单位反不认可的咄咄怪事。此外,建设单位打着“降低工程成本,节约建设资金”的旗号,肢解工程项目,将一个本应完整的单项工程肢解成若干子项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施工,除了要支付总承包单位服务费、增加工程成本外,有的还指定基建材料、指定材料供货商,甚至干脆代替施工单位采购建筑材料等。所有这些建设单位的不正常举动,都增加了工程造价审计的难度。 3、监理单位没有尽职尽责,造成工程结算审计难以深入。限于目前审计机关的技术力量和装备水平,实施工程结算审计难以做到全程跟踪审计,更无法采取技术扫描和钻芯取样等先进检测手段,因而审计所依赖的工程实施过程抽样检测资料只能以监理部门提供的监理日志为主要参考依据。但实际工程结算审计中发现,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日志并不能客观反映工程实施过程的真实情况,或填写不规范,或当时编造虚假记录,或事后补做虚假记录,或找不具监理资质的人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2015年修订).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2015年修订) 一、预算编制 (一)收入预算编制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收入预算编制不完整。未合理、充分、准确地预计有关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未准确预计,也未编入预算; 2.编制部门预算未考虑以前年度结余、事业基金; 3.非财政补助收入等增减变化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也未调整相应支出预算。 定性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一)?……各部门应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部门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部门预算。各部门应根据2013年收入预计情况和下一年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2014年的各项收入(不含税收)来源,各项收入要做到充分、合理预计,力求准确。?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13]2024号)第六条(一)?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实有账户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净

结余资金要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和第七条(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一般基金时点数20%的比例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补充单位收入,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一般基金补充单位收入的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 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二)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虚报人数,造成多申领人员经费预算; 2.虚报办公用房面积、车辆数量等,造成多申领公用经费预算。 定性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二)1.(1)?人员经费。人员人数以2013年发放9月份工资时的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各项开支项目、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测算,对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单位不得申报,财政也不予安排。?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建筑工程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解决措施

建筑工程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解决措施 【摘要】建设工程审计具有强化审计和经济监督的职能,有助于规范建设工程运作,提高建设工程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建设工程审计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的解决,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审计的作用。本文试就建设工程审计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途径进行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建筑工程;审计;常见问题;原因分析;解决措施 1建筑工程审计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1.1工程准备阶段工作不到位 工程项目准备阶段审计包括对招投标及合同阶段的审计。 项目招投标阶段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不严格。第二,投标单位数量不符合要求,选定评标专家有失公正。第三,工程建设项目程序不合法,往往项目建议书还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却存在先招标或开工后才补手续的情况。第四,招标文件内容表达不清晰、不准确,招标文件中存在前后矛盾现象。合同签订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合同条款不严谨,极易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第二,合同条文与工程实际不符。 1.2施工及结算阶段审计程序不规范 工程施工现场审计程序往往由于疏漏而造成虚列工程成本、套取资金。其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工程资料不齐全。施工中变更不及时或签证不完整,导致无法准确确定计价方法和计算工程量;调试、试验报告不全,无法准确反映工程调试的工作内容;部分签证工程量含糊、部分工程出现无施工图纸的现象。第二,结算资料不规范,造成工程结算价格与实际成本不符,资产移交不准确。土建工程中往往存在同一批工程采用的定额不同、取费标准不同、价格依据不同,但居然存在甲方签证同意字样的现象;工程量计算误差大,如土石方开挖量、回填量、余土外运以及其他分项工程量的计算等。第三,财务核算不规范,易产生涉税风险。 2建筑工程审计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建筑工程在招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施工和竣工结算时容易产生的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建设工程审计管理法规不健全 建设工程的具体实施程序包括决策、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以及工程评估,具体的过程和程序已相当完善,但是,由于缺乏健全的建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常见问题类型分析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常见问题类型分析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主要包括对在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的审计和对已完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的竣工决算审计。无论是在建审计,还是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类型是有共性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建设程序方面 在2004年国务院颁发《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而之后,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因此,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下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基本建设程序方面,常见的问题主要是基本建设程序不合规,包括未批先建,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批,以及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等。 二、征地拆迁方面 项目建设用地通常会涉及到征地拆迁工作。而征地拆迁工作涉及面广,资金拨付链条长,且直接与被征地群众利益相关等,因此情况比较复杂,容易发生违纪违规问题,也是基建项目审计中的难点和重点之一。征地拆迁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未经国土部门审批违法征地,未征先用土地,闲置征用土地,超征耕地少缴耕地开垦费,截留、挪用、少付征地补偿资金损害农民利益,编造虚假征地拆迁合同套取补偿资金等。 三、工程管理方面 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主要指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在工程管理方面,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有招投标不规范(包括未经招标直接发包工程、未按规定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不符合规定、发标至截标时间不符合规定、评标结果不公正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多结算或少结算工程款,工程超概或实施概算外工程,工程成本核算不真实(包括其他项目支出挤列工程成本、利用虚假发票套取工程建设资金及通过关联交易向有关关系人输送利益从而加大工程成本等),因管理不善导致损失浪费、工程事故频发或工程质量存在隐患等。 四、财务管理方面 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财务管理虽然是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主要还是服从和服务于工程管理审计,重在对工程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或线索从财务的角度进行落实,予以量化。仅从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有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项目前期工作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项目贷款建设期利息与经营期利息入账的正确性等。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 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款“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违规调整预算 表现形式: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三)款“违反规定调整预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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