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 师德与法规

综合素质 师德与法规
综合素质 师德与法规

一、教育观

(一)什么是“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个体性,注重开发人的身心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

(二)素质教育的特征

1.全体性

所谓“全体性”,广义上,是指素质教育必须面向全体人民。狭义上,是指为全体适龄儿童开放接受正规基础教育的大门。

2.基础性

素质教育向儿童、青少年提供的是“基本素质”而不是职业素质或专业素质。 3.发展性

所谓“发展性”是指要着眼于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知识与能力

4.全面性

所谓全面性是指素质教育既要讲共同性,又要讲个别性.

5.未来性

所谓“未来性”是指立足于未来社会的需要,而不是眼前的升学目标或就业需求。

6.科学性

科学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素质教育必须交给学生科学知识,另一方面,素质教育必须遵循教育科学规律的指导.

7.终身性

由于素质的形成和发展贯穿人的一生,因而素质教育具有终身性特征。

二、学生观观

所谓学生观,是对学生的本质属性及其在教育过程中所处位置和作用上的看法。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1.儿童是发展的人

(1)儿童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2)儿童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2.儿童是有发展潜能的人

3.儿童是有发展需要的人

4.儿童是独特的人

5.儿童是有自主意识的人

6.儿童是需要尊重的人.

(二)人的身心发展规律

①顺序性

②阶段性

不均衡性:关键期

④个别差异性

⑤互补性和协调性。

(三)“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

1.“人的全面发展”的具体内涵

“人的全面发展”的具体内涵,是指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人的全面发展”概念的具体界定。

一是指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

二是指克服人发展的一切片面性,实现人的个性的真正全面和自由的发展。 2.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历史条件

(1)社会生产力及分工状况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前提。

(2)社会关系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3)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是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的唯一途径。

(四) (四)“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1.“育人为本”的内涵

育人为本是教育的生命和灵魂,是教育的本质要求和价值诉求。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要求教育不仅要关注人的当前发展,还要关注人的长远发展,更要关注人的全面发展。

育人为本以育“人”为出发点.

育人为本以“育”人为核心

育人为本以培养“完整的人”为目标

育人为本强调彰显人的主体性

育人为本强调“教”与“育”的统一

2.“育人为本”的儿童观在保教实践中的应用

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用全面、发展的眼光看待幼儿

建立良好的师幼关系,公平公正地对待幼儿

给幼儿提供多样的发展机会,因材施教,促进幼儿的个性发展设

计丰富多样的保教活动.

树立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的意识

(5)在教育评价上,坚持以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教育发展的根本标准.

三、教师观

(一)教师的概念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这是就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的。

(二)教师劳动的特点

1.教师劳动的复杂性

(1)教师劳动是专业性工作,具有复杂性。

(2)教师的任务是复杂的,目的是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教师的劳动过程是培养人的过程

2.教师劳动的创造性

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因材施教.

(2)对教育内容、方法和手段等的不断创新。

(3)教育机智。

3.教师劳动的长期性和迟效性

(1)学生的身心发展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2)学生的发展具有不稳定性和反复性。

(3)教师劳动的效果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得以验证。

4.教师劳动的示范性

(1)学生的向师性和模仿性。

(2)教师劳动手段的主体性。

5. 教师劳动的个体性和协作性

6.空间的广延性和时间的连续性

(三)专业化背景下的教师职业素质要求

1.知识结构

(1)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

(2)精深的学科专业知识。

(3)扎实的教育理论知识。

2.能力结构

(1)教学设计和实施能力。

(2)语言表达能力。

(3)组织管理能力。

(4)教育研究能力。

(5)沟通交往能力。

(6)自我调控能力。

3.职业道德

(1)热爱教育事业。

(2)热爱学生。

尊重学生的人格。

平等地对待学生。

信任学生

严格要求学生

(3)严于律己,为人师表。

(四)教师的专业发展

1. 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

教师专业发展是指教师在专业素质方面不断成长和追求成熟的过程。它是教师专业素质各方面(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情意)的发展及其发展的过程。

2、教师专业发展阶段理论(福勒)

(1)任教前关注阶段。

师资养成时期,师范生仍是扮演学生角色,对于教师角色处于想象,因为尚未经历教学角色,没有教学经验,所以只关注自己。不仅如此,对于给他们上课的教师的观察,常常是不表同情的,甚至是敌意的。在观察中,持批评的态度。

(2)关注生存阶段。

此阶段是初次实际接触教学工作,所关注的是作为教师自己的生存问题。所以,他们关注班级管理、教学内容以及指导者的评价。故在此阶段,都具有相当大的压力。

(3)关注教学情境阶段。

此阶段所关注的是教学情境的限制和挫折,以及对他们各种不同的教学要求。所以,在此阶段,较重视自己的教学,所关注的是自己的教学表现,而不是学生的学习。

(4)关注学生阶段。

虽然许多教师在职前教育阶段表达了对学生学习、社会和情绪需求的关注,但是却没有实际的行动。直到他们亲身体验到必须面对和克服较繁重的工作时,才能关注学生。

3.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1)教师专业发展的基础——职前培训

(2)教师专业发展的前提——入职培训

(3)教师专业成长的保障——在职培训

(五)师生关系

1. 师生关系是指教师和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对待的态度等。

2.师生关系的价值取向

(1)教师中心论

教师中心论强调教师在学生中的权威作用,一切教育活动的基础都应以教师为中心,主张给儿童更多的限制。传统教育的代表赫尔巴特的观点最为典型。

(2)学生中心说

以卢梭、杜威等人为代表。他们首先把学生的发展视为一种自然的过程,认为教师不能主宰这一过程而只是“自然仆人”。

(3)主导主体说

主导主体说是对“教师中心论”和“学生中心论”的反思。

3. 师生关系的类型

(1)专制-服从型

(2)放任-自流型

(3)民主—参与型

4.良好师生关系的构建

(1)转变教育理念是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的前提。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树立正确的学生观

转变教师的角色定位

(2)理解和尊重学生是教师与学生交往的基础

(3)平等对待学生是建立良好师生关系的关键。

(4)提升教师的自身素养,树立教师的威信。

如何提高教师的威信呢?

(1)培养自身良好的道德品质,这是提高教师威信的决定性因素。

(2)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能素养。

(3)与学生建立密切的人际关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4)注重良好的仪表、生活习惯、作风和性格特征的养成。

(5)给学生良好的第一印象。

一、教育法律概述

教育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

二、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

1.我国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

(1)宪法

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原则和任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等.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教育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教育方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受教育权:”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教育单行法。

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4)教育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依据教育法和教育法律,为实现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而制定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5)教育行政规章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教育行政规章.

(6)地方性教育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订或批准的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

2.我国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一教育基本法律的统领下由六个部门法(单行法)构成,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颁布,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

三、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指的是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指的是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

——完全行为能力人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以及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限制行为能力人

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包括一部分弱智);

——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公民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组织的依法成立,终于被解散或撤销。内容和范围由其成立宗旨和义务范围决定的

(2)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三种:

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教育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四、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或违约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2.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通常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做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指主体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无过错即无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

(2)过错推定原则

加害人就其所致的侵害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4.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教育法律责任的分担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只有在特殊的法定情形下才适用无过

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学校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性质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以学校为行政主体,以教职工和学生为行政相对人的教育行政关系;

一是以教育行政机关为行政主体,以学校为行政相对人的教育行政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

《教育法》第31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1)学校的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教育法第31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学校法人的特点:

①公益性

●学校法人是非营利性组织

《教育法》第25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学校的活动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教育法》第8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

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②办学自主性。

自主办学是学校依法享有的为实现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完全摆脱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控,而是政府在简政放权的改革中赋予学校更多的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权利。

③财产独立性

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拥有的、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

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3)学校取得法人地位的条件是什么?

《教育法》对学校法人的规定:

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有合格的教师;

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④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

(三)学校的义务

1.尊重和保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1)学校要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学校要平等对待学生,耐心教育和帮助后进生,不得歧视;

(3)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2.尊重和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1)学校不得在危及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2)学校应该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3)学校应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尊重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知情权

5.维护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6.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7.依法接受监督

三、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

从广义上,教师的法律地位包含了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等方面的内容。

从狭义上,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指的是教师的职业性质和身份特征。

(二)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的自主权.

●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

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

革,实验和完善.

2.学术自由权.

●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

●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

著书立说.

●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

权利.

●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但应注意在教育教

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发展给予针对性的指导.

●教师有权对学生发展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

●教师有权运用正确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

分发展.

4.参与教育管理权.

●教师有权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

校的民主管理.

●《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

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5.获得报酬权

●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

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

●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

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6.培训进修权

●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 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

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

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

7. 申诉权

●教师有权对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的有关侵权行为或

不公正处理提出申诉;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必须对教师提出的申诉做出公正客观的裁决,不得无故

拖延和推诿;

●教师的申诉必须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不可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以免

造成延误。

(三)教师的义务

1.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①遵纪守法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

●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

●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

任务.

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

④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进行陷害.”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⑤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义务.

四、我国教师的资格、任用、培训及考核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

1. 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幼儿教师资格:幼师毕业及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中师毕业及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资格: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中教师资格: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2. 教师资格的认定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高中教师资格:

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提出申请

资格审查

颁发证书。

3. 教师资格的丧失

教师法第14条规定:

受到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消其教师资格。被撤消资格的。5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教师任用制度

1. 教师职务设置

小学:三级、二级、一级、高级

中学:三级、二级、一级、高级

2. 教师任职条件

(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和为人师表

(3)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

(4)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教师聘任制度

1. 教师聘任制的概念

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教师任用制度。

2. 教师聘任制的特征:

●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

●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聘任双方依法签定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教师聘任有严格的程序。

(四)教师的考核

1. 教师考核的内容

●政治思想

●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

●工作成绩

2. 教师考核的原则

●客观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

四、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指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一种主体资格。

1.作为普通公民的身份。

学生与学校、教师等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2.作为受教育者的身份。

作为受教育者,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二)学生的权利

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学生有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1986)第10条:“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义务教育法>(2006)第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

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学生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1)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提起诉讼.

(2)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提起诉讼.

(3)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提起诉讼.

5.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受教育权

(2)姓名权

(3)荣誉权

(4)健康权

(5)隐私权

(三)学生权利的法律保障

1. 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义务教育法》第11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义务教育法》第11 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义务教育法》第15条: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2.学校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22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24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4. 司法保护。

《义务教育法》第21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和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制度.

一、教师职业道德

(一)教师职业道德的概念

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的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以及与教师职业相适应的必需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品质。

(二)教师职业道德的内容

1.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敬业奉献。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3.热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幻灯片6

4.教书育人。

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

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1.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 思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任务和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关系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 ②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补充,主要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社会主义道德却能发挥作用。 三、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觉守法、护法。 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 两者产生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道德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2 两者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3 两者的实现方式和约束力不同。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环节中体现,道德不依靠强制力,依靠内心信念,习俗、教育力量来维持。 4 两者作用的范围不同。道德的作用范围比法律广泛的多。几乎涉及人们生活的一切领域。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分属制度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都是调整社会关系与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彼此渗透,相互补充。

师德法制教育

《师德法制教育》学习心得 鹿吐石铺小学陈明生 在我国现阶段法制逐步健全情况下,尤其是教育法制法规越来越完善的条件下,仍然时不时出现教师道德败坏的不合时宜的情形发生:体罚学生、羞辱学生、上课接打手机、中餐饮酒、随意调课、参与教研不热情、不积极、消极怠课、钻研教材肤浅,甚至更加恶劣的事件,层出不穷。作为一名基层教育工作者和管理者,接触面是最广大、最广泛、最真实、最全面的教师,因此,看到了、听到了许多问题,产生了许多困惑。这些不禁让我常常思考:这是怎么啦?该怎么面对?如何规劝?有什么最佳有效的措施方法?本学期校本培训第一模块让我看到了曙光,见到了希望。通过学习和培训,我本人也受益匪浅,坚定了我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决心,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准和师德素养,依法教育学生。 诚然教师待遇、福利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教师仍然是许多人无奈选择的职业,可这不能作为我们教师丧失师德或行使乱杂行为的事实理由。教师更需要有自律的内在控力和外在的压力。首先在选用教师、教师入伍前,注重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做到学法、知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关爱和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让每位教师知道应在教书育人,完成崇高使命的愉悦中升华道德,积极做高尚师德的践行者。其次在现有教师队伍中,时刻、不断强化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师德提升的紧迫性。作为人民教师,要做到依法施

教、依法育人,必须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知识、贯彻法律知识。前提是要提升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的师德修养。才能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坚持做到“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为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为同行铸就师德的典范。第三,作为人民教师,知法是每一位教师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每一位教师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每一位教师重要的师德内容,,爱护学生是每一位教师重要的基本职责。 提升我们的师德修养!让我们与国家法制同行,!做一名让人民满意的合格的乡村人民教师!

师德与法律素养学习体会

xx与法律素养学习体会 通过对模块一的学习,使我从中加深了对教师这一职业的理解。教师既是知识的传播者,又是文明的培育者,是年轻一代健康成长的引路人和光辉典范。 因而,教师的言行是构成对学生影响的最现实的因素之一,它不仅影响着学生学习状况及其效果,而且影响着学生人格等心理品质的形成和心理健康的发展水平。通过此次法律法规师德师风学习,我简单谈谈一下几点体会: 一、教师要注重职业道德真正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关爱和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教师要做到热爱本职工作,终身勤奋学习,恪尽职守教书,全心全意育人,理解、尊重、信任、关爱每一位学生,杜绝侮辱学生人格、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从事有偿家教,树立正确的谋生观、享受观和发展观。 二、教师要学法用法,作为人民教师,要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必须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知识、贯彻法律知识。当然,前提是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知法、懂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坚持做到“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这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 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做好教书育人工作,使学生健康成长。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解决问题。学生出问题是正常的事情,一旦问题出现,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管理制度进行教育和处理,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明白是非曲直,做到防微杜渐。 四、、终生学习、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我们知道——学高为师,要培养高水平的学生,要求教师学识渊博、学业精深、个性鲜明的教育教学风格,把握教育问题的高超学术、和谐、感人的师生关系,无不闪现着现代教育思想的智慧之光。技高为师,一、是要以科学的 1/ 2

论道德与法律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不能把二者划分开来,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道德与法律更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通过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不难发现,从法律的产生,再到实现法治就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相互演进的过程。而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儒家的伦理道德对各个阶段各个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倡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分析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道德和法律的概念: (一)道德的概念: 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借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优与劣,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野蛮与文明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综合体系。可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婚姻家庭道德。① (二)法律的概念:

法是有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 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 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② 二:道德和法律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随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和调控机制,有各自的性质和界定,无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别 (一)产生的条件不同; 纵观中国社会历史的演进历程,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氏族公社的大背景下首先产生的是道德规范和神秘的宗教禁忌,随 着历史发展,封建社会下国家机器的产生勾画了法律的雏形,终于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度的产生、确立 而出现。然而道德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同步,由最古老的社会规范逐渐发展完善, 经过历史沉淀来维系整个社会最基本的规范,没有道德的约束,整个社会便没有了存在的依托。法 律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条件,道德的产生则是 以社会中的人际交往为条件。 (二) 本质不同; 法律的本质是“他律”道德的本质是“自律”。法律主要表现 在他的外在强制力上,而这一手段的作用形式就是国家机器。而这 些强制手段往往具有一定的暴力色彩,如剥夺财产甚至生命。可以

教师教育法律法规及师德师风学习的心得体会(小学)

教师教育法律法规及师德师风学习的心得体会(小学) 今天我有幸参加了xx老师的“依法执教:维护权利、履行义务、恪守师德”的专题讲座。它如磁石吸引我游离的目光,安抚我躁动的心河。韩老师说过‘党的xx大’以后,我们的教育提倡以“立德树人“为主,我们教育的发展将不仅只是教书,而且更要育人。从现在起我们要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不能像以前那样无拘无束,时刻要有一种危机感;要时刻以道德为楷模,更要依法执教,现在我们的教师队伍中存在着触犯“道德底线”和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辛勤耕耘的同时,更要注重自身的修养的学习。我逐渐感悟到人生的哲理:甘于寂寞是成熟的标志。因而我感觉自己在前进,在成长。诚信立教,首先要做到淡泊名利,敬业爱生,在为人处事上少一点名利之心,在教书育人方面多一点博爱之心;创新施教,要做到以人为本,以德树人,因材施教,同时要不断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方法和教育教学的法规与道德,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学技术和手段,提升自己的思想理念。通过今天师德师风教育的学习后,我觉得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提升思想认识,爱岗敬业。 韩老师讲的非常好。首先,我们对教育要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要热爱教育事业,要对教学工作有“为人师表”、“鞠躬尽瘁”的表率与决心。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这一行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

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教师的职业有苦也有乐,平凡中见伟大,只有爱岗敬业,教师才能积极面对自身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才能自觉、不断地完善自我,才能在教育活动中有所收获。我觉得教师的责任非常重要,这是我们对社会的一种责任,我们是在为国家为社会培养有用的人才,我们就要用自己辛勤的工作源源不断地输送人才;这又是我们对家长的负责,家长就是希望我们能把学生培养成社会有贡献的人,帮助他们学到更多的知识,也希望我们能做到他们无法做不到的事情;同时更是对学生的一种负责表现,学生来到学校,不管他们的目的如何,他们的行为如何。作为教师就应该想方设法帮助他们发现自己的长处,让他们在知识、做人各方面得到发展。 二、加强政治、法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 经过今天的学习后,平时我要不断地、系统的学习《义务教育法》、《中华人们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恪尽职守,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还有党的群从路线、xx大的精神与xx的重要讲话精神;同时,更要学习先进的教师(如陶行知老师、陈启贤老师、曾维奋老师、和刘运荣校长等)的先进事迹,来武装自己,提高自己。教师必须转变学习观念,确立“边学边干、边干边学、终身学习”的观念,紧跟当代知识和技术的发展步伐。 三、搭起沟通桥梁,深化爱心素养。 我觉得教师要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要有崇高的师爱,将爱与关

教师职业道德和政策法规

教师职业道德和政策法规 一、师德基本范畴(师德文化、师德品质,知情意行、师德活动) 师德与道德共同性(相对独立性阶级性历史继承性共含性)联系 (重要组成部分特殊表现来源和基础,共性和个性)区别(产生时间和发展情况,范围) 师德基本特点(对教师职业的特为性体现教书育人要求的一致性内容的全面性功能的多样性) 二、师德的职业约定【教师劳动的社会价值(物质文明发展精神文明制度文明发展人的素质发展);教师劳动对师德的内在规定性(应有的知识和教育能力,应有的从教为善品质)】 师德的价值蕴涵【伦理价值(教育为善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努力增进 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重要的伦理调节和评价功能);教育价值(对教育工作的不可或缺性、对教育对象的巨大教育功能、对教师自我专业发展和修养的引导功能);文化价值(对社会文化有深远影响有效育化人文陶冶道德情操的重要资源对人的身心发展有影响是教师精神世界的主要组成部分调节教师职业行为和素养)】 师德强化的意义(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强化教师事业心责任感、净化教育行业风气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师德的基本原则【教书育人(认识和处理好教书育人关系、全面树立育人意

识、多方面努力更好实现教书育人);乐岗勤业(热爱教育乐于从事教育事 业、勤于功业勤于工作);人格示范(教育者先受教 育、实践中锻炼形成道德人格、要有良好的仪态】 师德的基本规范(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师德原则规范的个体性内化(加强理论学习注意内省慎独、勇于实践磨练增 强情感体验、虚心向他人学习自觉与他人交流) 四 教师的价值实现【价值实现中的价值对待(物质和精神的价值对待、自我和 职业的价值对待、目的性存在和工具性存在的价值对待);实践对待(对价 值实现中的各种价值取向予以正确认识和把握、注意不 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实践中不断进取创新发挥创造潜能、注重实践努力的自 我强化);结果对待(结果性评价和水平性评价)】 教师的幸福【应有的本质性把握(既包括享受和获得也包括创造和付出、既 有个人目的的实现也有社会目的的实现、既有某一方面的满足也有多方面追 求的实现):基本取向(物质取向,途径和手段正当合 理合法诚实劳动获得、精神取向—避免吧精神和物质幸福割裂认识到精神幸福在层次上的不同在精神实现方式上要注意自我修养及与 他人交往合作;事业取向,对教育过程的幸福感对结果的幸福感对 规范的正确理解的幸福感);应有的实践努力(爱教乐教树立追求

师德与法律素养学习心得

师德与法律素养学习心得 几天的班主任研修,我学了太多的东西,令我印象最深的当属模块一————《师德与法律素养》了。在这个模块里,我倾听了许多感人的教师师德故事,我从中受到的启发非常大,深深地认识到,作为教师,应该多向这些优秀的教师学习: 一、敬岗爱业,鞠躬尽瘁 张姐那种爱岗敬业的精神深深打动了我,那种勤劳踏实的工作态度深深感染了我,那种无私奉献的崇高师德引领着我。是啊,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 二、关爱学生,一视同仁 崇高的师爱表现在对学生一视同仁,绝不能厚此薄彼,按成绩区别对待,要做到“三心俱到”,即“爱心、耐心、细心,”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时时刻刻关爱学生,特别对那些学习特困生,更是要多鼓励,切忌易怒易暴,言行过激,对学生要有耐心,对学生细微之处的好的改变也要善于发现,并且多加鼓励,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树立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注重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刘丽华老师

就是这样一位老师,不仅替别人上课、带病坚持上课,不落下任何一个自己应该参与的教学工作环节,而且关爱任何一个学生,尤其体贴与关爱落后的孩子。经常与孩子们一起交流、学习,甚至一起做各种游戏,孩子们爱学习了、爱听课了。刘老师有自己的人生目标,更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她就是我们身边的榜样,我们身边的模范。 三、严于律已,以身作则 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学生都喜欢模仿,将会给学生带来一生的影响,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才能让学生心服囗服,把你当成良师益友。学习中,白银虎老师的言行打动了我,他虽然年老,但是为了自己的事业,身兼多职,任劳任怨,实在是中青年教师学习的楷模!卢玉福老师也是个深受周围人的喜爱的好老师,他对教育事业的无私奉献精神实在值得赞扬。今后的工作中,我应该向这两位老师学习,不怕苦,不怕累,尽职尽责,只有这样,才能影响自己的学生,为他们做个好榜样。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要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不断鞭策自己,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用一片赤诚之心培育人,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人,崇高的师德塑造人。这样才能培养出明礼、诚信、自尊、自爱、自信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道德与法律哪个更重要立论

道德与法律哪个更重要立 论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道德与法律哪个更重要立论纵观历史长河,朝代的更迭伴随着一步步法律的倒台与出现,而人类的道德光芒却依旧代代传承下来,追根溯源,道德的积累与实践是法律出现的基础。正是因为有了道德这个基础才使得各种法律得以萌芽。 为阐述我方观点,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证明道德比法律更重要。 对于个人的发展而言,道德所具有的不只是对于自身行为的约束,良好的道德会从根本上影响一个人的价值观与世界观,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而道德所具有的这些作用是法律所不具有的,因此与法律相比,除了约束的作用外,道德因其无法替代的附加价值,因而具有无法逾越的地位,更进一步讲,道德的影响不仅会改变个人,对于全社会而言,道德更是会促进社会全面的和谐与发展,它是人类千年传承发展出的美好文明,只有在道德风尚广播的作用下才社会才会维持稳定,因此从道德与法律的影响范围上讲,道德的作用更加具有广泛性。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虽然在执行上具有很强的力度,但是如果道德不被重视,一切用法律解决的话,社会必将混乱,况且法律至今尚未完善,在这种不健全的制约下,道德是唯一可以填补法律漏洞的方式,而且对于社会上大多数人而言,受到的也多是道德约束力,有些法律也只能针对个别的群体发挥效力,所以比较道德与法律的效力,道德的效力更优于法律。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两者的影响范围上看还是从两者的作用效力上看,我方坚持认为道德比法律更为重要。 1、道德是治理国家的根本之道,道德是和谐的灵魂,道德是和谐的基础。和谐社会的实现离不开道德的支撑,(优良的道德能力为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重要思想保证。) 提出的“”不就是和谐社会的吗而佛教提倡的“诸恶莫作,众善奉行”不就是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吗中的“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不就是和谐社会的依据吗可见,构建和谐社会的“原材料”就是道

师德师风及法制教育工作方案

**小学集中开展教师师德师风 教育专项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市委九届40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和清镇市党政主要领导就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的有关指示精神,迅速提高我校教师的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保证我校教师队伍的纯洁性和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清***市教育局,**中心校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小学集中开展教师师德师风教育专项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迅速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全面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引导教师牢固树立依法执教理念,增强教书育人、献身教育的社会使命感,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过硬、识大体、顾大局、讲奉献、有爱心,让人民满意、组织放心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二、教育专项活动时间 2013年元月14日—25日,共12天。 其中2013年元月14日—18日为集中开展学习时间;2013年元月19日—25日为集中开展实践活动时间。 三、教育专项活动目标任务 (一)学习活动目标 1、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形成较好的依法、依规治校和执教意识,教师能自觉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要求自己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行为。 2、教师结合自身实际,进行自查、自纠,找出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现象或问题。 3、进一步开展自省、反思、培训、总结交流等活动,深化教师认识理解,逐渐把依法执教和遵守师德规范变成教师的自觉需要,制定措施,切实自纠与整改。 4、建立和完善教师师德考评制度,逐渐形成科学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开展好2013年“师德师风建设年”活动夯实基础。 (二)实践活动目标 本次集中开展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是走访学生,切实抓好“控辍保学”工作。在开展集中学习的期间,将“控辍保学”任务分解到每一位教师,将完成情况一并纳入下期目标考核。通过深入走访学生家庭,切实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动员已辍学学生下期返校学习;收集好已在外就读的学生相关印证资料;加强现在校学生思想教育,确保“在校学生一个也不跑”的控辍目标顺利实现。 四、教育专项活动开展的形式和纪律要求 1、在校进行集中学习整改; 2、严格考勤,保证教师必须全员、全过程参加。 3、集中学习每天不少于8学时,学校校长亲自组织,教职工轮流组织学习,以保证活动规范、有序、有效。 五、教育专项活动主要内容

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实证法学派与非实证法学派的不同立场 道德与法律是否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是区分实证法学派与非实证法学派的关键,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自然法实质是道德法则,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实证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没有必然联系,法律中不能有道德因素的参与,存在的只有实在法。 非实证学派(主要是自然法学派)中,19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持的观点是自然法是至高无上、永恒不变的,理性的最高体现,是自然万物存在之前就己确立的,其实质是道德法则,它是构成人定法和正义的基础。因此,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到了现代,新自然法学进一步兴起,它关注点由自然跟理性转向道德。最有影响的人物是富勒,他不仅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而且强调法律本身的存在也必须以一系列法治原则为前提,这些法制原则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即“程序自然法”。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指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从这一事业要求法必须具有一般性或普遍性,必须公布于众、可预测或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官员的行为必须与己公布的规则一致。这些要求属于“法的内在道德”,他们之所以是“内在的”,乃是它们内含于法的概念之中:之所以是“道德的”,乃是因为它们提供了评价法律和官员行为的善恶标准。由此可见,法律与道德是存在必然联系的,是不可分离的。另一位自然法学家德沃金在他的代表作《认真看待权利》一书中,指出权利是要求保护的“道德主张”可以是法定的权利,也可以是道德的或政治上的权利。他强调,只有政府认真地看待权利,它才能够认真地看待法律,才能够使公民尊重法律。为此,政府必须保护个人权利,法院在处理案件,尤其是宪法案件和棘手案件时,应依据公认的道德原则做出保护个人权利的决定,这就是他的权利核心之所在。他还在《原则问题》一书中指出,法是由规则、原则、政策等要素组成的,法的原则,如“不得不公正的损人利己”、“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本身就是道德原则。从“原则”的角度看,法与道德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此外,像“犯罪”、“过错”、“责任”等法律的概念和“合理的便利”、“公平行为”、“正当程序”等法律的标准,都是由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形成的,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概念和标准时,不可避免地涉及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的作用是什么等道德和正义的问题。 自然法学派关于道德与法律有本质联系的理论,虽然为法律提供必要的价值基础和准则,但是由于他们认为道德在法律制定、解释及法官确定法律标准时都起着重要乃至决定作用,实质上是将法律归于道德,等同于道德,使法律成为道德的附庸,而失去其自身的独立品格和至上权威。 与资产阶级革命催生出充满浪漫情怀,激进而富于幻想的自然法学派相比,实证法学派关注现实的经验生活,强调立法的基础应当是个人和社会的实际利益,而非自然法学派所说的超越时空的道德法则。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边沁极力反对古典的自然法学,他认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都是一种虚构,一种猜测,一种纯粹的逻辑幻想。实证主义法学派断然否定道德与法律关联的必然性,认为法律来源于经验的总结,不存在有自然法这种东西。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恶法亦法;法和道德之间,实然的法和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在法和道德本质联系的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的观点。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极力主张把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分离,把立法学和法理学分离。他指出,法是立法者的意志或命令,立法的目的必须是维护公民的安全、平等、富裕和生存,而非捍卫自然法所说的抽象正义。他认为仅仅从一个规则违反道德标准这一事实,就断言这个规则不是一个法律规则,这将导致无政府状态或放纵。仅仅从一个规则合乎道德愿望这一事实,就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这将导致政治上的混乱或专横。

师德教育法制教育学习心得

师德法制教育心得体会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这句话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作为一名教师,连这句话都不知道,简直就是披着羊皮的狼;当然,光是知道了又有什么用呢?能够真正理解其深刻含义的,又有多少呢?最近学习了教师法律法规师德师风,通过这次学习,使我从中加深了对教师这一职业的理解:教师既是知识种子的传播者,又是文明之树的培育者,既是人类灵魂的塑造者,又是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开拓者,是年轻一代健康成长的引路人和光辉典范。因而,教师的言行是构成对学生影响的最现实的因素之一,它不仅影响着学生学习状况及其效果,而且影响着学生人格等心理品质的形成和心理健康的发展水平。但倘若教师的人格品德、学识不高,缺乏从事教师职业所必备的遵循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自觉性,试问:他将如何去履行他的天职,完成他的使命呢?这正如陶行知先生所说:“道德,是做人的根本,根本一坏,纵然你有一些学问和本领也无其用处。”由此可见,师德是立教之本,正因为教师职业具有的特殊性和教师使命具有的特定性,社会对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水准高于其他行业。教师在学生心目中,是知识的化身,是智慧的源泉,是道德的典范,是人格的楷模,是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是莘莘学子人生可靠的引路人。因此,教师以德立教以身示教,与时代同步,锻造不朽师魂!通过此次法律法规师德师风学习,我有深刻体会: 一、教师的服务心态

“辛勤的园丁”、“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燃烧着的蜡烛“等称号,是社会对教师职业的高度评价,同时,也是对教师提出的要求。教师行业就得服务行业一样,将“为顾客服务”溶进“为学生服务”之中去,并且要具备这种心态。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对学生指东点西,把他们当作指挥的工具来使唤。教师在教学中的服务心态,不应只少数优等生服务,而应该平等对待那些后进生,因为他们同样也是“财富”的源泉。教师甚至要给予他们最优惠的服务,设法调动全心全意的积极性和上进心,善于捕捉他们身上的闪光点,把他们培养成为合格且有特色的“产品”。此外,教师的课外辅导,上门家访,以及与学生的抵足谈心等,都可以看作是这种服务心态的具体表现。只有当我们的教师具备了这种心态,才会在日益激烈的行业竟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使“太阳下最光辉的事业”更焕发光彩。 二、作为教师,要热爱学生 教师必须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各方面都得到发展。朱小曼曾说:“离开感情层面,不能铸造人的精神世界。”是教育,首先应该是温暖的,是充满情感和爱的事业,教师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爱需要教师对学生倾注相当的热情,对其各方面给予关注,爱将教学中存在的师生的“我”与“你”的关系,变成了“我们”的关系。爱使教师与学生相互依存中取得心灵达到沟通,分担挫折的烦恼。和谐的师生关系,是促进学生学习的强劲动力。爱生是衡量一个教师师德水平的一

师德与法制素养

教师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递者,也是社会文化、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的传授者和示范者。唐代韩愈在《师说》中说:“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其意是教师的主要任务是进行道德教育和传授知识的,从这可以说明,我们的传统教育历来也是把德育放在首位的。要履行教书育人、培养理想远大、人格健全、道德高尚的一代新人的职责,同时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增长知识和思想进步的导师。教师不仅要教给学生知识,更承担着使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有广博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对学生的父母般的关心与爱护和朋友般的关心与尊重,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教育日趋走向法制化的今天,教师更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树立依法执教的意识,自觉维护教育法律法规。所以,身为教师就应一方面加强师德修养,另一方面加强法制修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具有良好师德的人,在执教的工作岗位上为人师表,以优良的思想作风教育引导学生,以高尚的道德形象和人格影响和激励学生。 教师要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首要的是要有忠于教育事业和肯于奉献的精神,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良好的师德要求每一位教师在自己从事的执教工作中做到爱岗敬业、甘为人梯,专心致志做好教学工作,并且在执教活动中积极探索教育改革和创新教育方法,以提高学生素质,培养新型综合人才。 良好的师德修养要求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教育工作根据教书育人的宗旨对教师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这也是教师的优良传统和美德的集中体现。因此教师的一言一行应该成为学生的表率,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学生。学生人生观的建立,道德情操的形成固然需要教师的课堂教育,而教师的个人品格、行为习惯、言行举止以及处世方法,给学生们的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影响更为重要,比他教授的知识更能影响学生。由此看来,教师能给学生施以影响的,不仅是知识,更多的时候是习惯,是心态,是做人的标准。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就要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在学生们的心目中,教师的形象是崇高的,教师的一举一动往往成为他们的模仿对象。所以教师要注意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处处给学生做出榜样。试想,如果一个教师在课堂上义愤填膺地抨击各种丑恶现象,走出教室却对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迎合或追逐,这种说一套做一套言行不一的行为,对学生会产生怎样的不良影响。 同时,作为教师,既要杜绝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同时也绝不能忽视对自身正当权益的维护。教育法制化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要充分认识加强教师法律培养的重要性,提高教师的法治观念。法律素质的提高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生的迫切要求,也是加强教师队伍自身建设的迫切要求。要将教师法律素质与师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提高教师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作为加强师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有效地引导广大教师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自觉做到敬业爱教、自觉做到廉洁从教、自觉做到文明执教、自觉做到优质施教。提高教师依法治教的法律意识,创建文明和谐的法制校园。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浅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姓名:X X 专业:软件技术班级:0902班[摘要]道德法律有时就像一对孪生兄弟,有很多像似的地方,但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法律和道德即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把一个国家比作一栋房子,那么道德和法律就是支撑起这栋房子的支柱,缺少任何一支柱,这栋房子都将会面临倒塌的遭遇。它们的关系也好比一栋房子各支柱之间的关系一样:共同联系、相依为命,而又相互独立! [关键词]道德、法律、关系、武器。 在我上初中的时候就从书上学到: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和道德是治理国家的两大无形的“武器”!下面就我对道德和法律的认识,浅析下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的涵义 1.1依我个人对道德的认识为它做个简单的定义 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特有的,从古至今不断发展而来的,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积累并逐步提高它的作用,它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1.2道德的深层含义 道德在我国起源很早,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老子就著成了《道德经》,这是一部很出色的著作,这么多年来,仍然受世人的推崇! (1)“道生之,而德畜之,物形之,而器成之。是以万物,尊道而贵德。道之尊也,德之贵也,夫莫之爵。而恒自然也。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亭之度之,养之覆之。生而弗有,为而弗恃,长而弗宰。是谓玄德。”这是老子《道德经》中的第五十一章,可以看出在春秋战国时期,老子就认识到了道德的尊贵,并提出了以德育人的观念。可见道德在我国起源是非常早的,它对于社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 (2)马克思认为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有道德的存在,它在社会了展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道德是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无形的思想意识,随着这种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道德观念也有着相应的变化,这就是所谓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

师德相关法律法规宣讲稿

《师德法律法规》宣讲稿 尊敬的各位家长: 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配合我校工作,在百忙之中参加我校的《师德相关法律法规》宣讲会。 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有:一、介绍会议流程;二、教师宣讲《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华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秦皇岛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要二十不准”》等法律法规。三、家长代表发言。四、会议结束。 下面进入第二项——宣讲师德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及做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

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

教师职业道德素养的内容

教师职业道德素养的内容 1.教师爱岗敬业。 教师爱岗敬业可以归纳为三个层面上的内容: (1)情感上——爱校爱教爱生。 对自己从事的职业,有一种情感上的接纳,甚至“迷恋”;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有一种剪不断的“情结”。能把自己的情感世界与教育的兴衰、学校的兴衰联系在一起,为教育之忧而忧,为教育之乐而乐。 以校为家,把学生当儿女、兄弟姐妹。这种情感是爱岗敬业最根本的动力源泉。这种情感是内在的,也是持久的,不会因教师职业待遇的高低或条件的忧劣而轻易波动。教师只有热爱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才能敬重自己的事业,并为之而自豪;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才可能以恭敬之心履行自己的职责,才能对学生、对事业严肃认真、专心致志、兢兢业业、恪尽职守。 (2)理念上——教书育人。 教师对职业的爱心要在懂教育规律、思想方法科学和清醒头脑的前提下,否则这种爱就会盲目和没有方向。

教师爱岗敬业要体现在既要培养学生具有符合社会要求,适 应时代发展的综合素质,又要开发学生潜能,使每个学生的个性 得到发展。 教师爱岗敬业不仅仅表现在关注学生的学习,千方百计提高 学生的学习成绩上,更要体现在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 德上,体现在教学活动的教育性上,体现在关心学生的内心世界上。 教师爱岗敬业不仅要教会学生做事,还要教会学生做人,要 培养学生形成做事、做人应具备的良好品德。 (3)态度上——认真负责。 教师对工作、对学生的态度是教师爱岗敬业的直接体现。中 国古代著名思想家朱熹强调“敬业者,专心致志以事其业也。” 教师工作的对象是人不是物,容不得半点疏忽。教育的影响触及 心灵,容不得丝毫大意。教育过程中的任何轻率、差错和随意性 都会给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教师的职业态度除“认真”二字,别无选择。 具体讲:教师在工作上要认真落实教学常规,决不敷衍了事,在行动上,科学规范、遵规守纪、严以律己,为人师表。在学生 面前,教师没有个人行为,教师的言行举止在学生的视野之中, 教师应随时注意完善自己的职业形象。

道德与法律

道德与法律 道德与法律作为一个亘古不变的经典问题经常展现在我们生活的诸多方面,它们之间的关系、对社会的作用一直以来都为历代学者孜孜不倦的探求着!那么道德与法律到底有何别样魅力让无数饱学之士为其竞折腰呢?小女子不才愿一探究竟! 道德与法律溯回到根本是孰先孰后产生的呢?法律是产生了阶级出现了国家而产生的。道德可能产生的更早些,人类从地球上诞生的同时道德也诞生了,只是没有现在的道德。道德的具体含义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度量都要按当时的标准算!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更像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当然事实也是如此。而道德却像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力因此从人出现它即产生与谁的统治无关,可以说你只要还活着就必然受着这种约束!因而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最低层次的道德!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判断它们的重量了呢?是不是可以妄自认为道德更加伟大而法律是渺小的呢?也许道德可以说是更加宽广的但是却不能因此渺小了法律!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我们都生活在社会中,社会是一个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整个社会就处于一个由不同的交往形式链条所纠结而成的巨大的开放式网络结构之中。任何一个构成单元的行为都会对整体的存在与发展产生相应的影响。因此,为这个社会确立起一种共同的价值导向并为其成员制定出一套相对普遍的可接受的行为准则是满足每个成员都能维护自身合理利益,进而确保社会健康、良性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行为规范在不知不觉中应运而生!而这些行为规范最显著的表现形式就是道德与法律两种。对于社会的发展它们有着各自适用的范围却不可偏废!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与法律共同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是紧密联系的,它们长时间以来相依相伴!它们可谓在内容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功能上“你帮我一把,我帮你一把”;在实施过程上“你借我一下,我借你一下”。无论在历史进程中的那一个阶段都体现出高度的一致性! 是否此时此刻就可以将它们画上完美的等号了呢?这是致命的错误仅管它们是如此的相亲相爱但是我们仍不能忘怀它们独特的个性发展毕竟它们还有着各自的发展舞台有着各自不同层次的阶段追求!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道德与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如果说当今世界哪一国的道德发展史最为长久那么中国必然当之无愧!我们的祖国有着数千年的道德发展史中国最伟大的哲学家老子早在春秋战国年间就著有《道德经》了,老子说:“道生之,德蓄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那些其中“道”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行、品行、王道。在当时“道”与“德”还是两个概念并没有“道德”一词而“道德”两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道德在人们心中往往是高尚的代名词其中亦包含了太多的隐忍!宋朝朱熹就说“存天理,灭人欲”,还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礼仪廉耻”“三从四德”等等一系列的道德规范,它们是强调义务的禁锢着人们的思维尽管是没有强制力的实施但是舆论猛于虎!当然不能因此将道德认知为比洪水猛兽更

师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演讲稿.docx

马坡镇和畅庄小学校本培训材料 师德教育与法制教育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注重教师专业素养的培养(6学时) 主讲人:朱信岗 “教育”,一直是个庄重的字眼,“教师”是教育的直接传播者和执行者,“师德”是教师职业的神圣灵魂,“师爱”则是进行教育的原动力。这是因为“没有爱,就没有教育”。 教师的天职是给孩子希望,教育是播种希望的事业。不爱学生、不懂得如何施爱于学生的教师没有资格做教师。热爱学生,是教师的一种宝贵的职业情感,也是教师必备的道德素质; 爱应该与教育同在。 一、师爱 教师对学生的爱是广义的,是非血缘关系的爱,是类对类的爱,是既普通又神圣的超越的爱的诠释。它源于人民教师对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深刻理解和高度的责任感、源于教师对教育对象的深切理解和期望,同时也是教师对学生情感的释放和表达。可以说,师爱是师德的灵魂。教师热爱学生是教师生命的延伸和生活的镜子,是教师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关爱学生,也就是关爱自己;是一种珍惜,是一种生命的表达。 师爱,除了是教师的一种道德素质,还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着重体现在教师对爱的理解、对爱的意义的认识。体现了教师道德情操的高尚,是教师心灵的净化与升华。还包括了教师创造爱的环境的能力——让每个学生处在一个充满爱的环境中,以便感受和模仿,把爱的分寸能力恰到好处地传递给学生;使学生在自由自愿的爱的空间,感同身受地健康成长。 师爱,倾心而为了教育,是良好师生关系的基础。教师充满激情地爱自己的学生,就能赢得学生对自己的尊重与爱,从而促使他们乐于接受对之的教导,使师生关系健康发展,推动教育教学的进程。 二、师爱的表达 (一)教师对学生的爱融合于师生实际的交往中,既具体、实在又可感。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以及道德素质的形成都具有无比重要意义;于是,就需要我们对师爱有一个正确的表达方式。尊重学生、信任学生、理解学生、宽容学生。 意大利作家亚米契斯《爱的教育》一书中的主人公安利柯老师,是一位表情非常严肃、额上皱纹清晰的男老师。在看似粗犷的外表下,却存着的确是一颗母爱般细致的爱心。那天他发现有一个学生的脸上长痘时,便停止默写,用手捧起孩子的脸仔细察看,询问他是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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