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1、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有关机关作出的拆迁决定、补偿安置裁决或强制拆迁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当事人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协议,应当先向有关机关申请裁决。未经过裁决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或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行政机关或其组建的非常设机构,以拆迁人的身份实施需要补偿安置的拆迁活动,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安置问题不服,或达成协议后反悔,从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不受前款限制。

3、拆迁人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查处拆迁人挪用安置资金、未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安置房屋等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4、行政机关在实施拆迁以及监督、管理、裁决等活动中未制作或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一方当事人因相对方违反或反悔补偿安置协议而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以提起诉讼或申请裁决立案的时间先后为界。一方提起民事诉讼已立案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应再受理另一方当事人的裁决申请,也不应再作出裁决。当事人因此诉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裁决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样一方当事人已申请拆迁裁决并立案的,另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6、当事人对拆迁程序中若干行政审批行为不服,同时分别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并告知起诉人应以最终对其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为被诉的对象。当事人坚持分案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7、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同一行政机关的拆迁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同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一个案件立案受理。

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同一行政机关的拆迁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不同时间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对其中一个案件的判决,对其他案件具有约束力。

8、行政机关组建的非常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颁布拆迁决定、实施拆迁行为或与被拆迁人签定补偿安置协议等,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应以组建该非常设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9、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认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违法,应以组织强制拆

迁的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具体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未受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除外。

10、因不服拆迁决定、裁决、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服颁发拆迁许可证或认为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拆迁监督、管理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分别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11、房屋拆迁决定应当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拆迁人、项目内容、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其中拆迁期限应当自拆迁公告发布后的第15日开始计算,拆迁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人员房屋时间应当相应延长。拆迁公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被拆迁人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2、地方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限制被拆迁人依法自主选择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的依据。

13、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的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进行,非规定机构的评估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对于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相对方有异议的,诉讼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组织评估。

14、地方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根据地方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授权制定的货币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其货币补偿金额的标准,不应低于同类地区、同一时间二手房市场均价的10%。低于同类地区、同一时间二手房市场均价10%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规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的依据。

15、对于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问题裁决书,应当包括安置房屋的面积与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事项。

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问题裁决书,应当包括货币补偿方式、搬迁期限、补偿金额等事项。

裁决书缺少上述规定事项的,应当撤销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超出规定事项设定被拆迁人义务的,应当认定为没有法律依据。

16、有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安置裁决应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来认定房屋的性质,所有权证上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房屋,应当认定为经营性用房。

17、有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安置裁决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作为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18、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其标准应当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仍确无能力解决住房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以提供成套城镇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经济适用房等形式对被拆迁人予以妥善安置。诉讼中查明被拆迁人符合条件,而市、县人民政府未按上述规定予以安置的,应判决市、县人民政府按上述规定安置被拆迁人。

19、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就安置补偿问题作出裁决前,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方可作出裁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调解的,应当记录在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未经调解程序迳行作出裁决的,应认定为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重新作出裁决。

20、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范围确定后,未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及房屋租赁手续的,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应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承担。

2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应认真审核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批准拆迁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全;

(2)拆迁范围与批准范围是否一致;

(3)拆迁建设资金是否到位;

(4)拆迁安置方案与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一致;

(5)安置房源是否落实;

(6)安置用房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设计图纸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7)拆迁范围内房屋产权、产籍是否清晰;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上述条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

22、拆迁人已领取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领取拆迁许可证的,被拆迁人等仅以此主张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人民法院在对拆迁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对整个拆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涉及其它机关审批行为的,应将有关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仅对受理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其它机关审批行为的,应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法院仅对形式要件作一般性审查。)

24、有关机关的补偿安置裁决在诉讼中被确认为违法,拆迁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补偿安置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5、行政机关或拆迁人未经裁决自行实施强制拆迁或实施强制拆迁前未依法办理证据保全等手续,违反法定程序拆迁被拆迁人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作出对被拆迁人有利的补偿安置标准、损失数额认定等判断。行政机关或拆迁人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或拆迁人违反法定程序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除应当者赔偿被拆迁人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被拆迁人实际损失1%以上3%以下的赔偿金。

26、诉讼中裁决机关或拆迁人申请先予执行拆迁补偿安置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裁决机关申请的除外:

⑴拆迁裁决涉及抢险、救灾或者市级以上政府投资、批准的市政建设项目的;

⑵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裁决认定的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无异议,只是对裁决所确定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有争议的;

⑶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依照依法作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得先予执行。

27、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且已超过复议和起诉期限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虽末超过复议或起诉期限,但其明确表示放弃复议或起诉,且该拆迁房屋严重影响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公益事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8、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行政裁决的期限,应当在被拆迁人复议和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9、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非诉房屋拆迁案件中,对于年代久远、产权不明或仍有权属争议的房屋;私房改造落实政策发还后尚有争议的房屋,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30、涉及货币补偿或其他经济补偿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按财产标的收取诉讼费用。其他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每件收取100元诉讼费用。

办案中的其它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由败诉方或被执行人负担。

31、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32、本规定自发发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原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合同法习题参考答案

合同法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答案一、单选1.A 2. A 二、不定选1.BC 2.AB 3.BCD 4.BCD 5.B 6.ABC 7.AC 8.AC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答案一、单选 1.A 2.B 3.C 4.B 5.C 6.B 7.B 二、多选 1.ABC 2.BC 3.CD 4.AC 5.ABC 6.BD 7.ABD 8.ABC 9.ABC 10.AC 11.BDFH 第三部分合同的效力 答案一、单选 1.C 2.D 3.B 4.A 5.B 6.A7.A8.D 二、不定项选 1.ABD 2.BCD 3.BCD 4.AB 5.A 6.BCD 7ABCD 8.AB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变更解除和履行 答案一、单选 1.B 2.C 3.C 二、多选 1.BD 2.ACD 3.ABC 4.ABC 5.ABC 第五部分违约责任 答案一、不定项选择 1.BCD 2.ACD 3.ABC 4.CD 5.D 6.D 7.C 8.ACD 9.ABCD 第六部分案例分析 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答案及解析] 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 权。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答案及解析] 1.效力未定。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逐条对比:民法典与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合同法等单行法将同日废止。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合同法里典型合同的一种,在纳入民法典时也进行了一定修改,现将修改前后的条文对比列举如下,以供广大建筑业同仁学习研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何博士说税。 合同法第十六章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备注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 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合同。 无变化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 无变化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 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 开、公平、公正进行。 无变化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 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 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 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 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 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 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 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 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 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 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 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 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 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 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文字调整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七百九十二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 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等文件订立。 无变化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分析习题(一) [答案] (1)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应由A公司承担。因为A公司同意D厂只发一种规格货物,应视为A、C之间的合同已变更。 (2)部分医用手套已过期的责任,应由A公司对B承担,其后向C公司索赔,再由C公司向D厂索赔。因为D厂对手套过期有过错。 (3)医用手套全部报废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B公司验收时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且部分医用手套过期,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货物风险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承运人火车站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免于承担责任。 (4)不予支持。因为B公司怠于通知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应视为货物质量在交付时合格,A公司不负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设问不多,但每个问题暗藏玄机,都可拆开分作几个小问题加以考查。在五个民事主体关系中,其中A、B、C、D的关系均为供货关系,可用图简单表示为: D→C→A→B〓(图中"→"表示供货) 在这个连环供货关系中,恪守合同的相对性规则是解答本题的第一关键点。本题的另一个关键点是正确把握A公司经理赵刚向D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手套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注意到以上两点,本题已解矣。 [法理详解] (1)在A、B、C、D四者的关系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A向B发货,C向A发货,D向C发货,因而A与D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A公司经理赵刚越过C公司,直接向D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的手套即可,对此C公司一直未持异议。那么,赵刚的行为具有何种法律意义呢?我们认为,赵刚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意思表示即是A公司的意思表示。赵刚此举意味着A公司变更了A、C之间的合同,而C公司明知此事而未持异议,说明A、

合同法论述题复习参考

合同法论述题复习参考 1、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答:合同法本质上主要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 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2、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架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 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 1

合同法164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16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考试形式:开卷 班级 学号 姓名 、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60分) 1、在以下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2、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5、下面的( )属于从合 同。 6、以下行为属于要约的是( A 、赠与合同 B 、 买卖合同 C 、租赁合同 D 、 银行贷款合同 3、下列合同中只有( )是实践合同。 A 、公民之间的贷款合同 B 、汽车购销合同 C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D 、委托合同 4、无名合同是指的( )的合同。 A 、无名称 B 、 无法律明文规定 C 、无法理基础 D 、 非正式 A 、借款合同 B 、 借用合同 C 、买卖合同 D 、 抵押合同 A 、离婚协议 B 、 收养子女协议 C 、人身保险协议 D 、 转移监护权的协议

A、某公司向客户寄送价目表 B、某拍卖公司在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 C、某服装公司在报纸上登载招股说明书 D、某公司向另一公司发去订单 7、甲向乙发去一传真,称愿以每台5000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规格的空调10台,望乙于 10天内做出答复。乙于第五天以传真回复,称愿接受甲的其他条件,但价格应改为每台5500元。乙的传真属于()。 A、要约邀请 B、承诺 C、反要约 D、对要约的撤销 8、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约可以撤销的情形是()。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而受要约人尚未做出承诺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9、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这是中国法学界的大事,也是影响亿万中国人民生活的大事。 民法典逾1200条,合同编独占500多条。作为专业研究合同的机构,“法天使-中国合同库”持续跟进民法典修订中与合同有关的部分,此前已完成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稿(以下简称“19版民法典草案”)与《合同法》的比对工作。 当前,对19版民法典草案已有了解的法律人希望进一步获知: ?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现有《合同法》对比 ?正式版民法典与19版相比,又做了哪些修改 现在,我们就将对正式版《民法典》、19版民法典草案与现有《合同法》进行统一比对说明,并且更进一步,将对比范围扩大至与合同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即: 对比内容不仅涉及现行《合同法》,还涉及部分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中部分涉及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本文结构: 一.整体情况说明 二.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比表(获取比对版方式:法天使公众号后台回复合同编) 如时间有限,可先收藏,重点查阅本文“整体情况说明”部分。 注:为便于表述,以下将《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被《民法典》所取代的现有法律法规称为“旧法”。 说明:为方便阅读,内容对比将使用简称,对比简称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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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法的修改意见

对合同法的修改意见

对《合同法征求意见稿》若干问题的看法和修改 建议 李开国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编者按】本文作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研究了九个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如今我国合同立法虽然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但是作者对《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的研究并未白费,它对《合同法草案》的进一步修订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刊全文刊登这篇文章的目的,旨在引起人们对我国合同立法的重视,借《合同法草案》公布的机会,掀起一场大讨论,帮助合同法的起草者进一步修订好《合同法草案》,使我国能够尽快获得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先进的合同法。 我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历时数年,几易其稿,终于形成了如今交全国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个稿子对合同的规定,较之我国前一阶段的合同立法来看,已有很大进步。集中表现在,《征求意见稿》在借鉴国外合同立法、判例、学

说的基础上,对我国过去合同立法没有规定的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从通则到具体合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合同法规范体系。但是,《征求意见稿》也存在诸多不如人意的问题。这里仅就以下九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关于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 《征求意见稿》较之我国前一阶段的合同立法虽有较大进步,但其立法精神仍倾向保守,照抄了《民法通则》中或者其它法律、法规中不少过时的、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或者理论上、逻辑上存在这样那样错误的规定,离制定一部先进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合同法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要解决立法精神倾向保守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下两条: (1)要树立与市场经济国家及地区的合同立法接轨的思想,充分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合同立法的经验和科学内容。 (2)要树立与旧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合同立法决裂的思想,在我国过去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中,包括《民法通则》、三个合同法及有关条例、细则及司法解释中,凡与市场经济的要求

民法通则合同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 篇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 1、合同形式 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 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 2、合同条款 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 61、62、63条 3、要约与承诺 15条要约邀请 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 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

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 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 21条 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 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 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4、格式条款 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5、缔约过失 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 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合同法法条与解析

民法之三:合同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 ()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 「相关法条」 「意思分解」

、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沉默在《民通意见》第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又如《继承法》第条第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但也有产生积极法律效果的情形,如《民法通则》第条第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表示的,视为同意。又如《继承法》第条第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再如《合同法》第条,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 这里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意义。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又不存在大家公认的交易习惯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课以另一方沉默所表示的法律意义。如甲工厂向乙商店发出的要约中载明:“如果在日内不作出承诺表示,也不作出拒绝表示的,视为接受要约。”如果甲、乙双方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如此约定,也不 订立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但后来双方又未订立书面合同,那么该合同能否成立?换而言之,书面形式的法定或意定要求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吗?这是许多考生不明白的一个问题。 应该说,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后来双方当事人又未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并不成立。但这个原则有例外,即体现在第、条上。此时若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又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此说来,合同的其他形式应为合同 ()强调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若只是履行了一小部分义务,并不能成立合同。 ()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

合同法,民法通则

合同法,民法通则 篇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 1、合同形式 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 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 2、合同条款 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 61、62、63条 3、要约与承诺 15条要约邀请 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 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

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 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 21条 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 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 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4、格式条款 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5、缔约过失 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 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合同法,条争议

合同法,条争议 篇一:合同法法条与解析 民法之三:合同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 1 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关系的物权合 2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3 (1 (2 4 (1(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 「意思分解」 1、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

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但也有产生积极法律效果的情形,如《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表示的,视为同意。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再如《合同法》第171 这里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意义。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又不存在大家公认的交易习惯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课以另一方沉默所表示的法律意义。如甲工厂向乙商店发出的要约中载明:“如果在15日内不作出承诺表示,也不作出拒绝表示的,视为接受要约。”如果甲、乙双方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如此约定,也不存在此类交易习惯,则甲的单方约定对乙并无拘束 3 明确规定或事先双方当事人约定,订立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易混淆知识点.

合同法易混淆知识点 1、对第36、37条(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适用,应掌握以下几点:(1)强调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若只是履行了一小部分义务,并不能成立合同。 (2)强调只要“一方”履行就可以了,不需“双方”均为履行。 (3)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 2、对沉默在不同情形下积极或消极的法律意义,应予牢记,不可混淆。《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如《合同法》第171条,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意义。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又不存在大家公认的交易习惯的情形下,任 何一方不得单独课以另一方沉默所表示的法律意义。 3、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法学界争论很大,主要有单方法律行为说和要约说两大主张,合同法对此未予规定。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 4、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出价)的意思表示是要约,拍定是承诺。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决标)是承诺。 5、特别注意第31条非实质性变更仅是原则上产生承诺效力,有两种情形导致 承诺无效而为新要约: (1)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2)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6、交叉要约问题。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对于交叉要约可否成立合同,存有争议, 一般认为不能当然成立合同,因为交叉要约当事人缺乏承诺的意思表示。 7、同时表示问题。同时表示是指订约当事人采用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同时表示与交叉相约本质相同,仅是双方对话方式不同。其效力应同于交叉要约。

(完整版)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 法理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 案例分析题 1.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 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 1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重大变化大全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重大变化大全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同时废止。 1.关于通则。 (1)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确认了债之基本体系。但是,《民法典》并未设置债法总则编,而是通过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为了弥补债法总则编的缺位可能导致的制度缺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适度扩张了合同履行一章的内容,在其中规定了债的分类规则,以及各类债的履行规则,并借助准用性规则的设置而直接适用于其他债的关系,其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因此,非因合同(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性质上仍然属于一种债之关系,在债的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等情形时,可以准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如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所述,《民法典》合同编的通则中可以适用于非法定之债的规则,都有特定的指示标志,即如果条文中使用的是“债”“债权”或者“债务”的,就意味着能够适用于所有的债。但如果条文中适用的是“合同”“合同的权利”或者“合同的义务”,则意味着该条文仅能够适用于合同之债。 (2)明确规定身份关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 第1题 某开发公司与某科研单位,订立了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开发经费为10万元,违约金为开发经费的10%,后开发公司因故违约,给科研单位造成1.2万元的实际损失,问开发公司应支付给科研单位()损失费。 A 4万元 B 5万元 C 14万元 D 1.2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参见《合同法》第114条。 第2题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A 不得减少支付违约金 B 适当减少支付违约金 C 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D 拒绝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金过分高的处理 解析: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3题 ()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A 价款 B 赔偿金 C 继续履行 D 违约金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BCD均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选A。

第4题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依据116条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只能选择适用其一,因此要判断选择哪一个条款对乙最为有利,由题中所述可知,适用违约金条款更为有利,乙可以得到6万元的赔偿;其次,选择了违约金条款,就排除了定金条款的适用,因而依据115条的规定,定金应该返还。总之,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向乙返还定金4万元。本题的四个选项很具有迷惑性,考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第5题

对《合同法征求意见稿》若干问题的看法和修改建议(上)

对《合同法征求意见稿》若干问题的看法和修改建议(上)我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历时数年,几易其稿,终于形成了如今交全国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个稿子对合同的规定,较之我国前一阶段的合同立法来看,已有很大进步。集中表现在,《征求意见稿》在借鉴国外合同立法、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对我国过去合同立法没有规定的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从通则到具体合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合同法规范体系。但是,《征求意见稿》也存在诸多不如人意的问题。这里仅就以下九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一、关于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征求意见稿》较之我国前一阶段的合同立法虽有较大进步,但其立法精神仍倾向保守,照抄了《民法通则》中或者其它法律、法规中不少过时的、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或者理论上、逻辑上存在这样那样错误的规定,离制定一部先进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合同法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要解决立法精神倾向保守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下两条:(1)要树立与市场经济国家及地区的合同立法接轨的思想,充分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合同立法的经验和科学内容。(2)要树立与旧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合同立法决裂的思想,在我国过去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中,包括《民法通则》、三个合同法及有关条例、细则及司法解释中,凡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吻合的规定,都不应再搬进新的合同法之中。 二、关于合同自由问题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就不能形成市场机制,就不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主渠道作用,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然而,正是在这个涉及合同法生命和灵魂的重要问题上,《征求意见稿》第3条不敢理直气壮地将合同自由写进合同法之中,而是照搬《民法通则》,将合同自由表述为“自愿”,而且还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于合同订立。似乎除合同订立需要“自愿”或“自由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就不需要“自愿”或“自由”。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如此忌言合同自由是没有道理的,应当进行修正。在《民法通则》制订之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刚开始不久,而且那时的经济体制改革还禁锢在计划经济的框框之内。在那时,企业订不订立经济合同、与谁订立经济合同以及经济合同要达到的基本目标,仍由国家指令性计划确定;企业享有的“合同自由”仅限于在订立具体落实国家计划的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有平等协商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另一方。在这种经济条件下,《民法通则》不规定合同自由原则,而用“自愿”这一概念来表述企业在当时所获得的,在订立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不受对方强迫的“自由”,应当说是准确的,无可非议的。但是,在党和国家早已宣布废除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已经获得较为全面的合同自由(包括订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与谁订立合同的自由、平等协商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平等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的今天,无论从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还是从我国企业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获得的较为全面的合同自由的现实出发,我们都不应当照搬《民法通则》,仅言“自愿”,不言“自由”,而应当理直气壮地将合同自由原则写进我国合同法之中。为此,建议对《征求意见稿》第3条作如下修改:[!--empirenews.page--]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合同法上地位平等。任何主体都有协商订立合同或者协商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在协商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过程中,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他人的合同自由。”三、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第25条是对合同的成立与有效进行一般性规定的条款。但是,什么是合同成立?什么是合同有效?当事人未依法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合同不成立,或者仅对合同的效力产生某种影响?对这样一些问题,该条的表述是十分含糊的,应当进行修改,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有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合同之是否成立,属于生活事实判断问题;而合同之是否有效,则属于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前者指的是于生活事实上当事人之间是否订立了一个合同;后者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已经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价值评判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能否按合同的内容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在法律的适

最新合同法笔记几乎逐条解读

合同法笔记几乎逐条 解读

合同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合同法》同《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重合和冲突,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具有重要的应试意义,不可不予重视。 如《刑法》一样,由于《合同法》条文繁多,为了读者阅读的方便,我们将把总则“、”分则“两部分加以分别解读。【因为合同法法条挺多的,所以具体法条的内容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只是将第多少条列出,意在寻求各条之间的关系,将主要的知识点列出来】 总则篇 一、重点法条:第2条。 意思分解: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 2、注意第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二、重点法条: 第10条。 第11条。 第36条。

第37条。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 1、依第10、11条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分为: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的形式,书面形式分为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分为鉴证、公证、登记、审批。一般书面形式分为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数据电文分为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其他的形式分为推定行为、沉默行为、视听资料。 上图中表明,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十分复杂的,闪不仅限于许多考生所理解的“合同书即是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即为合同书”。 2、推定是拽当事人以一煊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表示的,视为同意。又如〈继承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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