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

1.新进港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必须自觉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3.凡进入装卸生产现场,包括库场、堆场建筑施工现场,或在2米以上高处,或可能有物体堕落的地方作业,特别是进入码头前沿,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安全帽必须完好)。

4.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根据货种规定和工种要求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不准赤膊、赤脚、穿背心和拖鞋、中高跟鞋及裙子或撑伞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5.船未靠妥码头不准上下船,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舷梯、合格绳梯或跳板,绳梯载人最多不超过2人,上下绳梯必须有专人监护,防止被外档船夹伤,不准攀爬跨越大轮船舷,上、下舷梯必须按顺序先上后下。

6.进入港区、库区、货场、堆场及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物品操作场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明火作业要按规定审批。

7.禁止在接班前10小时以内喝酒和在当班时间喝酒

8.不准下江河⸸泳、捕鱼、捉蟹和擅自打捞失物等。

9.对危险区域必须在其周围布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严禁擅自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设备。

10.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码头作业区,不准在码头护轮坎和护栏木上逗留,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休息,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非生产性车辆不准驶入码头平台。

11.不准在关下、关路和不明情况的舱板上站立和作业。

12.禁止高空抛物,登高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将工具放入工具包内,且攀登时手上不能拿东西。

13.夜间作业,应配有足够的照明,保持能见度清晰,并注意前后盲区。对照明能见度低应及时反馈调度人员。

14.各种工索具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按时检验并有合格证书,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不超安全负荷,不超定员,不带病运转。

15.各种车辆、船舶必须遵守交规,特别是限速规定,嗽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严禁违章停车,车未停妥禁止上下。司机在操作时,禁止与他人闲聊。

16.大船深舱(暗舱、暗道)禁止单人上、下或作业,必须有人监护,开舱后确认安全方可下舱。

17.特殊工种人员须经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实习操作并要有正式技术人员带领。

18.外轮登船作业人员必须按边防检查部门的要求办理登轮证,并服从边防人员的管理,不允许进入除作业区外的任何场所,遵守船方规定。

19.船舶作业、下舱前先打开舱盖板及道门并固定住,通风半小时后,确认道门及舱盖板已固定锁住,下舱梯子完好无损,晚上照明良好(一个大舱四角各挂一个舱灯,道门口一个舱灯),作业工人戴好防护用品后,方可下舱作业。

20.货物堆放场地,与场地上的建筑物、设备、安全标志、消防设施等,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1.一切外来人员也必须遵守本规定。

水、电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管理,保证水电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浪费,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使职工养成节约用水、电的良好习惯,结合车站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水电设施由专职人员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维修工作,并配合站办对电源线路进行安全检查。

三、水电管理员应经常到各班组、岗位以及租赁、承包场所检查用水、用电情况,任何人不得干涉。

四、水电设施自然损坏,由班组负责人及时申报,水电管理员负责维修和更换。

五、各租赁户和承包户用水、用电,均按表计算收取水电费,水、电表出现误差和损坏,应查明原因,系设备故障的,由水电管理员及时处理,不准私自改动水、电表,违者按偷水、电处理。

六、各班组、岗位要节约用水、用电,水电设施损坏及时申报,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按车站《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三品”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了解掌握三品内容和特征,有识别三品工作能力,检查方法要符合规定,达到自身安全。

二、认真检查旅客行李、包裹,检查后加贴三品检查标签,防止重复检查现象。

三、做到眼勤、腿勤、手勤、嘴勤,并搞好三品检查宣传。

四、要求三品检查率达到100%,防止发生漏检、伪装夹带三品进站上车。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保证安全行车,经公司研究,特做以下规定:

一、驾驶员的基本要求

1、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齐全、有效的证件。

2、取得本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运输安全法规,按时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知识培训。

4、执行车辆“三检、四勤、五不开”制度(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勤润滑、勤紧固、勤检查、勤维修,不开快车、不酒后开车、不开逗气车、不开机件失灵车、不让他人替开车),避免行车安全和机械责任事故发生。

二、公司对优秀驾驶员的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表扬外,公司视情况给予物质或金钱奖励。

1、驾驶员见义勇为者。

2、遇到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挽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3、驾驶员及时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未造成经济损失。

三、公司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办法

驾驶员违章驾驶公司车辆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并开具罚单的,罚款由当班驾驶员自已承担。被公司管理人员发现的下列行为按公司规定处理。

1、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检查未带者;车辆必须配备安全锤、灭火器,检查未带一件者一次扣50元。

2、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器(灯)、灯光装置齐全有效。驾驶员查出而未整改扣50元。

3、驾车下陡坡严禁脱档滑行及不得熄火脱档滑行,查获一次扣50元。

4、严禁在驾驶车辆时闲谈、赤膊、穿背心、穿拖鞋、吸烟、吃零食、打手机、听音乐(MP3)、嬉戏,违者每次扣50元,如引发交通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损失。

5、驾驶员应禁止危险品等危及车辆和乘客安全的违禁物品上车。如发现车内有危险品的扣50元。

6、驾驶员在行驶中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超速、压线、乱停放车辆、)等造成罚款、扣证,责任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同时按照公司规定并处相应的处罚,一次扣50元,第三次待岗。

7、驾驶员离开车辆及时将车辆熄火、拉手刹、拨出钥匙随身携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未将钥匙拨出者,扣50元。

8、单手操作方向盘,行车中驾驶不规范,扣50元。

9、车辆每日检查登记不按时填写或胡乱填写,车辆每日检查登记表丢失,扣50元。

10、收车后不关闭电源开关、不锁车门和关闭窗户,扣50元。

11、参加各种会议、培训、考试时,迟到,早退,扣50元。

12、擅自改动设备、电脑及摄像头,扣1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13、停靠车辆未停稳不得开车门,车门未关不得起步,行驶中不关车门扣100元。乘客上下车时,因驾驶员原因,造成乘客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剔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14、严禁将车辆交给未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5、严禁酒后驾驶,发现依法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16、发生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事故的处理

1、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向公司及交警部门报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注:如驾驶员逃跑、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虚报事故责任,知情不报的,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经济损失。

2、发生事故,必须上报公司,延期不报者处罚200—500元,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3、因个人原因,造成保险公司不予受理理赔的事故,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4、事故经济损失的赔偿:行车事故造成的经济总损失,剔除保险公司赔偿后,根据实际责任,追究肇事者经济承担责任,有责事故视情况承担30%---50% 无责:公司承担

5、公司在驾驶员工资中设置300元的行车安全奖,与工资挂钩,当月驾驶员无行车责任事故,和在每月安全检查中无事故隐患和苗头,全额发放。

6、驾驶员肇事、违规处理:

(1)有责事故驾驶员待岗,待岗天数视情况而定。

(2)待岗期间无工资。

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城市公交车辆运营服务设施保洁规定

1、营运服务设施包括:营运车辆、站牌、停车场。

2、营运服务设施责任划分:

(1)各线路站牌由驾驶员负责监管,如有损坏,要及时上报公司,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安排设施恢复;

(2)营运车辆保洁:城市公交车辆保洁由驾驶员负责,其中包括:车身、驾驶室、操作台、仪表盘、投币箱、电瓶、车窗、内围板、车顶、座椅扶手、地板、踏板;

(3)公司停车场由保卫人员负责;

3、项目保洁标准

①卫生达到“车内净、座位扶手净、玻璃亮”;

②车辆前挡风玻璃处不能放置任何物品;驾驶室、操作台范围内水杯、工具箱要放在指定位置;

③车容要保证漆面统一光亮,颜色一致;

④站牌干净整洁,无乱写乱画;

4、监督考核及处罚

营运服务设施保洁由公司稽查员负责考核,保洁项目每查出一项不合格,扣20元。

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状况的监督管理,使公务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的状态,避免机械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车辆状况及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牵头,会同部门安全员、具体负责实施。

二、公务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统一组织检查、各车驾驶员必须配合。

三、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时由公司分管领导、部门安全员参加。

四、车辆检查的内容

1、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轮胎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是否磨损正常。

(5)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线路是否老化,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6)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7)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

(8)车身内外是否整洁,车辆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

(9)是否有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10)修理质量抽查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车辆总数3%的比例,查近一个月的修车情况。

(11)检查返修率是否规定标准从隐患排查起,检查是否及时报修整改、是否超过整改期限。

(12)排查人员及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并签字。

五、驾驶员自查及自查内容

驾驶员自查由驾驶员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交接班时应说明车况是否存在问题,有问题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及安全员,做出整改方案。

1、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

2、检查脚刹、手刹是否正常,管路有无漏油现象。

3、检查轮胎、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4、检查燃气(油)、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是否足量,有无渗漏。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以及牌照、头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齐全有效。

六、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当场修复的应尽量当场修复,不能当场修复的视其情况,凡涉及行车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报修,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内收车后回厂修复。

七、检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检查的协调安排,由营运生产部负责,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2、对总站检查的考核,由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3、对驾驶员每日检查的考核,由各总站负责,公司季度检查时抽查。

4、公司参检部门(单位)及各总站,带队检查时应尽职尽责,做到站不漏线,线不漏车,车不漏项。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如因带队检查后一定期限内发生机械事故,公司将追究带队检查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奖励与处罚

1、对遵守本规定,检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时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的部门、总站、驾驶员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厂及总站纳入年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并给予表彰奖励。

2、对日常保养、检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质量差,检查时发现有问题的,由公司视问题发生的部位及对安全行车的影响,每项扣总站或修理厂目标考核分0.3分至2分。如车辆报修后,在质保里程以内又出现同类故障,检查中发现还继续在运行的,处罚时对总站及修理厂一并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故障限期修复而未修复的,复查发现后将追究责任并加倍处罚。

4、总站对驾驶员、修理厂对责任人的处罚,各总站、修理厂应按照此扣分标准处罚责任人。

5、一年内所驾车辆发生两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或一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的驾驶员,由安全服务监察部组织进行离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的改为非技术工种。

修理厂相关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单项扣分达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厂从严处罚。

6、扣分标准见附表。公司对总站、修理厂突击抽查及日常检查,发现问题依照此标准扣分。

十一、检查资料的填报及收集

1、检查表格由公司统一设计、打印。逐车检查登记表应由驾驶员、检查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2、检查原始资料要收存备查。

3、驾驶员的自查由各车驾驶员逐日填表并签字,由总站收集保存。

十二、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实施。

车队队长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2、车队长是车队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车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

3、负责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宣教和隐患处置工作。

4、负责车队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的具体实施、对车辆隐患、问题的整改以及各种违章行为的查处、制止。

5、每月组织一次安全例会,解决安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安全行车经验总结并及时推广,对驾驶员安全教育率达100%。

6、掌握车队新车型的技术特点,指导驾驶员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使用。组织车辆的年审、二保检测及其他审验工作,确保无“带病”车辆上路。

7、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做好对驾驶员行车安全教育工作。

舱底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关(包括机械下舱作业)应选择在适当的位置,不准在关下、关路、死角或危险的山头下做关,随时注意关的动向、主动让关。

2.票装卸货物,不准挖井留山,不准只做一边货物,造成船舶倾斜。

3.时,人不准站在关路方向,相互之间与指挥手之间均应加强联系,空钩头不准随手乱扔。

4.关要等货物降到人的胸部以下,方可上前稳关,并应站在关路的两侧。

5.应问明货物的重量、定量、定型、不超负荷。

6.船舱扶梯时,应手抓牢脚踏实、按档上下、不准披衣带物、不准与他人谈话。且需有专人监控。

7.光线不明,视线不清时,不准上下或在货物上行走。

8.舱口起落时,不准在舱口的明扶梯上下。

押运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1、对押运货物负安全监管责任。

2、熟知所押运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具备防火、防爆、防中毒及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3、监管驾驶员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制止驾驶员违反运输装卸作业规程及驾驶危运车辆进入禁止通行区域和路线行为。

4、参加安全活动和安全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5、发生车辆事故后正确处理,防止危害和损失进一步扩大。

码头公司危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太仓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装卸进出口危险货物的管理,保障码头装卸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严格贯彻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1996年10号令)》(以下简称《国内危规》,适用于内贸运输)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适用于外贸运输),确保港区、船舶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结合公司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

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于危险货物。根据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国内危规》将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杂类等九类。《国际危规》将危险货物分为: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加压溶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1类易燃固体;第4.2类易自燃物质;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类氧化物质;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第6.1类有毒物质;第6.2类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第三条凡在本码头区域内从事包装危险货物装卸、堆存、拆装箱等业务,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托运与承运

第四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内危规》及《国际

危规》的规定,办理托运手续、提交规定的单证。从码头进出口危险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公司操作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危险货物性质说明书和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五条对于货物性质不清楚的化工品,收、发货人在办理作业申请前应向码头公司主管部门提交货物性质说明书,弄不清货物性质的,出口货物不予受理,进口货物不得进港。

第六条外贸进口危险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保证包装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港方有权拒绝卸货,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自己承担。

第七条理货人员凭有关单证与收、发货人办理交接手续,仔细核对和检查品名、包装、标记、数量,认真把好验收关。

第八条门卫和闸口把好危险货物进出港的检查关,必须凭有效单证,方可放行或进港。

第三章装卸

第九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承运人应按规定向港监办理申报手续,码头公司操作部根据装卸危险货物通知单安排作业。作业前必须制订和落实装卸安全措施。

第十条装卸危险货物的泊位、品种和数量,须经港监批准或同意。

第十一条装卸危险货物选派具有一定危险货物专业知识和装卸技能的装卸人员(班组)担任,作业前应详细了解所装卸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程度、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作业。

第十二条装卸危险货物,根据货物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机具。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装卸机械应装灭火罩。装卸前应对装卸机械进行检查,装卸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装卸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第十三条装卸危险货物,根据货物性质和状态,在船—岸、船—船之间设置安全网,装卸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船方应向港方提供安全的在船作业环境。如货舱受到污染,船方应说明情况,对已被毒害品、放射性物品污染的货舱,船方应申请卫生防疫检测,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装卸危险货物,现场应备有相应的消防、应急器材。

第十六条装卸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应严格按照计划积载图装卸,不得随意变更。装卸时应做到稳拿轻放,严禁撞击、滑跌、摔落等不安全作业。堆码要整齐、稳固,桶盖、瓶口朝上,严禁倒放。包装破损、渗漏或受到污染的危险货物不得装船、装车,现场理货人员要认真检查和把关,发现有残损危险货物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的应急处理方案作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港区内载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小时,严禁超车。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现场,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布置和安排设置危险货物作业的警戒线和写有“危险货物作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的醒目标志牌。

第十九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必须在码头内设立的专用拆、装箱堆场进行,并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条对下列各种情况,码头公司有权停止船舶作业,并责令有关方面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

一、船舶设备和装卸机具不符合要求;

二、货物装载不符合规定;

三、货物包装破损、渗漏、受到污染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章储存和交付

第二十一条通常情况下,码头允许进出口危险货物集装箱(不包括第1.1类、第1.2类、第6.2类、第7类危险品)在集装箱专用堆场短期堆存,原则上出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不超过48小时,进口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72小时;第1.1类、第1.2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安排车船直取;港口暂不接第6.2类、第7类危险品。超出上述规定的特殊情况由危险货物主管部门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集装箱堆场设立堆放危险货物的箱区,并作必要的隔离,设置危险品箱区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建立危险品箱区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品箱区的管理,箱管人员和保安人员定时进行巡回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进口危险货物集装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前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运准备,及时通知提货,缩短危险货物在港时间。

第二十五条除集装箱以外其他包装危险货物在库场堆存的管理,按库场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为加强码头装卸危险货物的管理,公司成立危险货物装卸管理领导小组。该小组负责对危险货物装卸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危险货物装卸管理的办法和安全措施;审定拟接卸的有关危险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协调解决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操作部负责码头装卸危险货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危险货物装卸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危险货物码头、设施作业的申报;负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措施及有关管理制度的制订;负责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的实施和检查;负责受理和审批危险货物的托运计划。

第二十八条安全及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违反危险货物操作规程及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考核;负责消防、防污染措施的检查和考核;负责码头危险货物应急消防及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十九条操作部设立一个专职危险货物管理员,负责危险货物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作业申报、规章制度制订、计划受理和审批、现场监督检查、培训教育等工作。

第六章消防和泄漏处理

第三十条码头建立消防应急队伍,配备消防和应急器材,按规定制订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根据装卸作业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有关应急用具和防护设备。

第三十二条作业现场一旦发生异常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立即按公司规定的《消防应急程序》及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发现船舶在港口发生危险货物泄漏事故,公司危险货物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港监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在装卸作业中发生泄漏货物,应按公司制订的《集装箱危险货物防污应急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危险货物在装卸、堆存中发生燃烧、爆炸、中毒、灼伤、落海、泄漏等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危险货物管理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五条对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成绩突出,防止和消防事故发生的部门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由主管部门报请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内危规》和《国际危规》及国家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职责

(1)、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负责落实建立车站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保卫等工作制度及安全工作基础台帐。(2)、负责与参营单位及参营车辆签定进站应班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

(3)、组织检查车站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保证其性能良好有效。同时定期召开安全生例会,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整改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4)、做好职工上岗前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各岗位职工定期培训和安全学习,不断促进职工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5)、组织开展安全宣传,表彰先进班组、个人,处罚违章行为,协助交警、运政部门处理站内一般事故。

(6)、组织实施春运、安全月、安全周及汛期等重大安全活动。

随车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教练对场地训练、道路驾驶,进行安全督察。

二、每天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

三、严格把好行车速度关,不允许任何学员擅自变动车辆的控速机构,不允许出现违背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

四、负责维护训练秩序,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甚至有恐吓和人身攻击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通知学校负责人。

五、随车安全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言语文明、动作得体,明辨是非,以理服人。

六、制止酒后、带墨镜、穿拖鞋、高跟鞋、厚底鞋、大赤背和穿裙子等学员上车训练。

七、及时发现和制止闲杂人员和车辆进入训练场,任何人不准在训练场游玩、闲逛、打逗,维护现场安全。

八、道路训练时,严禁擅自超出规定训练路段,严禁擅自超出规定时速。

宝丰县顺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轨道车班长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命令、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根据工作计划,带领班组人员保证车组人员保质保量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加强安全行车检查督促工作。

二、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程序,杜绝违章作业,按规定速度行车,认真做好班前预想,确保行车与人身安全。

三、加强对行车安全的管理,根据现场需要,按时、按点运送到位,服从领导,合理安排运输计划。

四、认真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能准确及时的处理机械故障。

五、协助工长做好班组管理工作,当好工长助手,工长外出不在时,代理工长职务。

交通运输部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 引言 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处理对于港口作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任务。由于其特殊性,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加强了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运输部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1. 有效的监管机制 为了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管机制,包括以下措施: 1.1 制定严格的安全法规和标准 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安全法规和标准,对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法规和标准包括了货物装卸、运输工具的检查、危险货物存储和运输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可控。 1.2 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 交通运输部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港口作业中的危险货物运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监督检查组将定期对港口作业中的危险货物进行检查,确保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过程符合法规要求,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1.3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交通运输部建立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将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和分享。这个平台使得不同部门之间能够及时通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情况,加强合作,提高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2.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 为了提高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的效果,交通运输部加强了对人员培训和管理的力度,包括以下措施: 2.1 实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培训 交通运输部组织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培训,向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特点和危害、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2.2 强化核心岗位人员的管理 交通运输部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中的核心岗位人员进行重点管理。这些核心岗位人员包括装卸、运输和仓储等环节的责任人员,他们被要求具有专业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并接受定期的考核。通过加强对核心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了港口作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3 加强对外籍员工的管理 为了进一步提高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水平,在招聘和管理外籍员工方面,交通运输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加强对外籍员工的背景审查、制定严格的工作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等,有效避免外籍员工在港口作业中引发事故的风险。 3. 加强科技手段的应用 为了提高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水平,交通运输部积极推动科技手段在港口作业中的应用,包括以下措施: 3.1 推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监控系统建设 交通运输部积极推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通过安装摄像头、传感器等设备,对危险货物的装卸、运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是国家海运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为了确保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保障港口码头的正常运营和人员财产的安全,制定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一、基本原则 1. 安全第一原则。港口码头的安全是其运营的基础,所有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确保人员、船舶和设备的安全。 2. 预防为主原则。港口码头的管理必须注重预防性、综合性和系统性,通过科学的预测和措施的实施,提前预防各类安全事故。 3. 制度化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的有序进行。 4. 整体安全原则。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整体规划,协调各方面资源,形成合力。 5. 公平公正原则。港口码头安全管理活动必须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 1.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机构。港口码头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安全管理机构应由港口码头管理部门负责,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员。港口码头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事故预防、事故应急处置等。 3. 港口码头作业人员。港口码头作业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作的安全进行。 三、安全设施和器材 1. 护栏和警示标识。港口码头应当设置合适的护栏和警示标识,确保人员、车辆和设备的安全通行和操作。 2. 照明设施。港口码头应当设置合适的照明设施,确保夜间作业的安全进行。 3. 消防设施。港口码头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器材和消防通道,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火灾处置。 4. 应急救援设施。港口码头应当配备合适的应急救援设施,包括急救箱、救生设备等,以应对各类事故和紧急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 1. 作业规程。港口码头应当建立完善的作业规程,明确作业程序和注意事项,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2. 安全检查。港口码头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3. 紧急演练。港口码头应当定期组织各类紧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人员自救能力。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港口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港口建设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全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是一个重要的交通枢纽,负责海运货物的装卸、运输和存储。为 了确保港口运作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港口安全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管理制度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港口现场安全管理、装卸作业安全 管理、危险品处理安全管理等,下面将从这些方面详细介绍港口安全管理 制度。 一、港口现场安全管理 港口现场安全是港口安全的基础,关乎港口的正常运转和人员的生命 财产安全。港口现场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港口设施管理。港口设施包括码头、仓库、堆场等,要进行定期巡检,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稳定性,避免因设施老化或破损导致的安全事故。 2.港口交通安全管理。港口交通安全是指港口内部的车辆和行人交通 安全。港口应规划交通路线,设置标志标线,保证车辆和行人有序通行, 并制定相应的交通管理制度,如限速限高、禁止乱鸣喇叭等。 3.应急救援管理。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 配备相关应急设备和救援人员,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迅速有效 地进行救援和处理。 二、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装卸是港口的主要作业之一,也是港口安全的重中之重。装卸作业涉 及起重机械、运输工具等大型设备,容易发生事故,因此装卸作业安全管 理尤为重要。

1.设备管理。港口应保证起重机械和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定期进行 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防止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2.操作人员管理。对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 可上岗作业。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禁酒后作业和疲劳作业。 3.作业现场管理。装卸作业现场要进行隔离和标志,确保作业区域的 安全。对危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装卸,要采取额外的防护措施,如设置 安全围栏、使用专用装卸工具等。 三、危险品处理安全管理 港口运输的货物种类繁多,其中包括危险品。危险品的处理需要严格 遵守相关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品登记和分类。港口应建立危险品登记制度,对运输的危险品 进行登记和分类,便于管理和监控危险品。 2.危险品储存和装卸措施。危险品的储存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分区,并使用专用货柜进行存放。危险品的装卸需要采取特殊的措施,如启用专 业人员进行操作,并使用防爆设备。 3.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港口应制定危险品事故的应急预案,并进行 定期演练。一旦发生危险品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处置 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是港口安全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只有 坚持落实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才能保证港口的运作安全,保护人员的 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与国际港口安全标准相符合,不断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 1.新进港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必须自觉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3.凡进入装卸生产现场,包括库场、堆场建筑施工现场,或在2米以上高处,或可能有物体堕落的地方作业,特别是进入码头前沿,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安全帽必须完好)。 4.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根据货种规定和工种要求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不准赤膊、赤脚、穿背心和拖鞋、中高跟鞋及裙子或撑伞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5.船未靠妥码头不准上下船,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舷梯、合格绳梯或跳板,绳梯载人最多不超过2人,上下绳梯必须有专人监护,防止被外档船夹伤,不准攀爬跨越大轮船舷,上、下舷梯必须按顺序先上后下。 6.进入港区、库区、货场、堆场及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物品操作场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明火作业要按规定审批。 7.禁止在接班前10小时以内喝酒和在当班时间喝酒 8.不准下江河⸸泳、捕鱼、捉蟹和擅自打捞失物等。 9.对危险区域必须在其周围布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严禁擅自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设备。 10.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码头作业区,不准在码头护轮坎和护栏木上逗留,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休息,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非生产性车辆不准驶入码头平台。 11.不准在关下、关路和不明情况的舱板上站立和作业。 12.禁止高空抛物,登高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将工具放入工具包内,且攀登时手上不能拿东西。 13.夜间作业,应配有足够的照明,保持能见度清晰,并注意前后盲区。对照明能见度低应及时反馈调度人员。 14.各种工索具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按时检验并有合格证书,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不超安全负荷,不超定员,不带病运转。 15.各种车辆、船舶必须遵守交规,特别是限速规定,嗽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严禁违章停车,车未停妥禁止上下。司机在操作时,禁止与他人闲聊。 16.大船深舱(暗舱、暗道)禁止单人上、下或作业,必须有人监护,开舱后确认安全方可下舱。 17.特殊工种人员须经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实习操作并要有正式技术人员带领。 18.外轮登船作业人员必须按边防检查部门的要求办理登轮证,并服从边防人员的管理,不允许进入除作业区外的任何场所,遵守船方规定。 19.船舶作业、下舱前先打开舱盖板及道门并固定住,通风半小时后,确认道门及舱盖板已固定锁住,下舱梯子完好无损,晚上照明良好(一个大舱四角各挂一个舱灯,道门口一个舱灯),作业工人戴好防护用品后,方可下舱作业。 20.货物堆放场地,与场地上的建筑物、设备、安全标志、消防设施等,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1.一切外来人员也必须遵守本规定。 水、电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管理,保证水电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浪费,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使职工养成节约用水、电的良好习惯,结合车站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水电设施由专职人员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维修工作,并配合站办对电源线路进行安全检查。 三、水电管理员应经常到各班组、岗位以及租赁、承包场所检查用水、用电情况,任何人不得干涉。 四、水电设施自然损坏,由班组负责人及时申报,水电管理员负责维修和更换。 五、各租赁户和承包户用水、用电,均按表计算收取水电费,水、电表出现误差和损坏,应查明原因,系设备故障的,由水电管理员及时处理,不准私自改动水、电表,违者按偷水、电处理。 六、各班组、岗位要节约用水、用电,水电设施损坏及时申报,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按车站《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三品”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了解掌握三品内容和特征,有识别三品工作能力,检查方法要符合规定,达到自身安全。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第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港口码头各类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港口码头各类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港口码头是连接陆地与海洋的重要纽带,承担着货物运输、装卸等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其独特的工作环境和复杂的作业流程,港口码头作业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码头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并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港口码头的不同作业类型,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以下是一些常 见的作业类型及其对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1. 起重作业:港口码头的起重作业是最常见的一种作业类型,包括起重机、吊 车等设备。在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程: - 检查起重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 统一指挥,明确起重作业的对象和区域; - 加强沟通,确保作业人员之间的信息流畅,减少误操作; - 定期对起重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 严格限制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和操作要求,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和技能。 2. 货物装卸作业:港口码头的货物装卸作业需要高度的操作技巧和沟通协调能力。下面是一些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 严格按照装卸作业计划进行操作,避免过度装载或超负荷装卸; - 吊装货物时,必须使用合适的吊具和安全装置,确保货物不会滑落或破坏; - 货物装卸过程中,需要与船舶船员、货主和仓库等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调整作业计划;

- 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确保通道畅通,防止人员滑倒或绊倒。 3. 危险品运输作业:港口码头也是危险品运输的重要环节,对于这类作业,需 要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 - 对运输危险品的船舶,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和审批,确保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 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和集装箱必须标识清晰,明确危险品的种类和危险等级; - 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了解危险品的性质和应急处置 方法; - 严格执行危险品的装卸程序,避免泄漏和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4. 人员进出作业:港口码头是一个频繁进出的场所,为了保障人员的安全,必 须遵循以下操作规程: - 所有进入港口码头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安全鞋,确保人员的头部和脚 部得到保护; - 安排专门的通道和安全检查点,对进出的人员进行检查和登记,确保安全; - 提供紧急疏散通道和逃生设施,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使用。 以上仅是对港口码头各类作业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简要介绍,实际操作中还需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制定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仅可以降低港口码头作业事故的发生率,还可以提高作业效率和质量,为港口码头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因此,港口码头管理部门和从业人员都应加强对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遵守,共同维护好码头作业的安全与稳定。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范本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港口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港口作业效率,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港口作业安全管理是指对港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第三条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作业安全管理涉及的主要方面包括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作业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业环境的安全保障等。 第二章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条港口作业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了解港口作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港口作业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要求、风险识别和应急处理方法等。 第七条港口作业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根据不同岗位设置不同的培训内容和时长。 第八条港口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入岗前安全培训,并对在职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知识培训。

第九条港口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的内容、人员和时间,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第三章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港口作业单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港口作业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港口作业单位应建立作业现场的安全制度和标识,明确责任人和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港口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例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并提供给作业人员使用。 第十四条港口作业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进行事先准备和及时应对。 第四章作业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港口作业单位应对作业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港口作业单位应建立作业设备的台账,记录其购置、检修和报废等相关信息,并对设备进行编号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港口作业单位应严格遵守作业设备的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使用或私自改装。 第十八条港口作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作业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情况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港口操作安全操作规程

港口操作安全操作规程 港口作为贸易和运输的重要枢纽,其操作安全至关重要。为确保港口操作的安 全性,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港口操作安全操作规程应该得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 首先,港口操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他们需要接受相关培训, 熟悉港口作业流程和操作规程,了解货物的特性和危险性。只有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正确操作设备、运输货物,减少操作失误和事故的发生。 其次,港口操作应遵循安全操作流程。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程进 行操作。操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各种设备和工具,确保货物的安全装卸。同时,应注意防止货物的受潮、受污、受损等情况的发生。在港口车辆行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的车速,保证行车安全。 另外,港口操作中应加强安全意识。所有港口工作人员都应时刻保持警惕,提 高对安全风险的认识。他们应该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了解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要定期检查设备和工具的使用情况,及时修理和更换出现问题的设备。同时,关注天气情况和海洋环境,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货物和设备。 此外,港口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港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 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适应自身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港口操作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与此同时,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形成联防联控机制,共同维护港口的安全稳定。 最后,港口操作中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也至关重要。港口管理部门应组织开 展安全宣传活动,加强港口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通过举办安全知识培训班、发布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港口工作人员对操作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应加强与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合作,共同参与港口操作安全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新进港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必须自觉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3、凡进入装卸生产现场,包括库场、堆场建筑施工现场,或在2米以上高处,或可能有物体堕落的地方作业,特别是进入码头前沿,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安全帽必须完好)。 4、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根据货种规定和工种要求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不准赤膊、赤脚、穿背心和拖鞋、中高跟鞋及裙子或撑伞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5、船未靠妥码头不准上下船,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舷梯、合格绳梯或跳板,绳梯载人最多不超过2人,上下绳梯必须有专人监护,防止被外档船夹伤,不准攀爬跨越大轮船舷,上、下舷梯必须按顺序先上后下。 6、进入港区、库区、货场、堆场及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物品操作场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明火作业要按规定审批。 7、禁止在接班前10小时以内喝酒和在当班时间喝酒 8、不准下江河⸸泳、捕鱼、捉蟹和擅自打捞失物等。 9、对危险区域必须在其周围布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严禁擅自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设备。

10、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码头作业区,不准在码头护轮坎和护栏木上逗留,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休息,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非生产性车辆不准驶入码头平台。 11、不准在关下、关路和不明情况的舱板上站立和作业。 12、禁止高空抛物,登高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将工具放入工具包内,且攀登时手上不能拿东西。 13、夜间作业,应配有足够的照明,保持能见度清晰,并注意前后盲区。对照明能见度低应及时反馈调度人员。 14、各种工索具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按时检验并有合格证书,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不超安全负荷,不超定员,不带“病”运转。 15、各种车辆、船舶必须遵守交规,特别是限速规定,嗽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严禁违章停车,车未停妥禁止上下。司机在操作时,禁止与他人闲聊。 16、大船深舱(暗舱、暗道)禁止单人上、下或作业,必须有人监护,开舱后确认安全方可下舱。 17、特殊工种人员须经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实习操作并要有正式技术人员带领。 18、船舶作业、下舱前先打开舱盖板及道门并固定住,通风半小时后,确认道门及舱盖板已固定锁住,下舱梯子完好无损,晚上照明良好,作业工人戴好防护用品后,方可下舱作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作业管理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作业管理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品名,依据其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正确使用。 2.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检验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

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4.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安全检测维护。 5.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进行检验。 6.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

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7.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品名、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8.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装卸、储存未按本规定第7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危险货物。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改善港口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单位港口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企业法人负责制,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港口生产要服从港口安全的需要,实现港口安全生产。 第三条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 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港口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港口作业安全保护计划,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和管理,协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必须成立港口安全生产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港口从业人员进行港口安全生产教育,制订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港口安全操作规程。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贯彻执行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港口生产安全。港口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负责人担

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港口安全知识。 第五条港口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本单位的企业法人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本单位各港口从业人员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主动配合做好港口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 协助本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综合管理日常港口安全生产工作。 2. 汇总和审查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切实按期执行。 3. 制定、修订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管理港口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港口生产,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研究处理。 5. 总结和推广港口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港口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 参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港口生产安全事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码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码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工前应张挂好安全网,并随潮水涨落及时调整。 2.要与司机、指挥手密切联系,不准在关下或关路站立和作业。使用工索具应符合标准。 3.稳关要等货物降到胸部以下方可上前,应站在安全位置。摘钩要等货物完全松妥,空钩起升要超过一人一手高度方可松手,不准将空钩随手乱抛,挂钩挂好后,手不准捏在钩头上,防止钩头扎手。 4.码头堆货应距码头边60公分以上,且应稳定锲牢。货物上栈时应与码头设施和设备避免碰撞。 5.关必须在平车上放稳,钢丝绳、络绳和网络的绳索头必须在平车上放好、塞牢,不准在地面上拖行。 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运行工区驾乘人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1安全行车规定 1.1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1.1.1工区所有车辆的驾驶人员(含操作队值班车辆)均应由公司批准的具有驾驶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驾驶工区机动车辆。 1.1.2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1.1.3操作队值班车辆驾驶人员应服从驾驶班班长、操作队队长、当值值班长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做到出车及时、驾驶安全;工区生产用车驾驶人员应服从驾驶班班长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不得私自出车; 1.1.4操作队值班车辆应履行车辆每日交接手续,确保油料充足,车况良好,不符合车辆交接条件的,接班人员应及时指出,并向驾驶班班长汇报。 1.1.5驾驶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工区、操作队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1.1.6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1.1.7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1.1.8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1.1.9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1.1.10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1.1.11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1.1.12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1.1.13车辆的出行执行派车单制度。 1.1.14驾驶班应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1.1.15执行行车任务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区规定的行车路线,驾驶途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1.16不准酒后驾车,驾驶中不准打手机,不准吸烟,不准与同车人说笑、聊天。 1.2乘车人员安全规定 1.2.1乘车人员有提示、督促驾驶员安全行车的义务。 1.2.2乘车人员应提前告之驾驶员的行驶目的地,并不得要求驾驶员私自改变行车路线。 2安全行车标准(六无) 2.1车况完好,无磕碰挂擦和丢损; 2.2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 2.3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 2.4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 2.5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2.6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3安全行车奖惩 执行公司及工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港区道路交通安全和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公司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及在港区道路上进行作业的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一、机动车辆 第三条: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港区都必须遵守门卫管理制度,主动出示证件,办理手续,接受检查,服从管理。 第四条:凡要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规定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港区。 第五条:本公司及外来驻港办事单位的非营运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严禁乱停。 第六条: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港区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减慢速度,随时注意港区作业人员及行人的动向,及时避让。 第七条:港区道路临时受堵,通行车辆必须按秩序靠右停车,等候通行,严禁乱停占道。港区内禁止鸣汽笛。 第八条:到港装、卸货机动车辆,应服从现场调度人员的指挥,按序进行。未轮到装卸作业的车辆,应听从现场指挥,靠边排队等候,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严禁抢档。 第九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装载货物,防止发生滴、撒、扬现象,严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 第十条:除指定地点外,不准在港区内任何道路上修理车辆。严禁在港区内试车、学习驾车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外来车辆,未经安保部门同意,一律不得在港区过夜。经批准允许在港区内停放过夜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 二、非机动车与行人 第十二条:进入港区的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在仓库、库场通道及工作场所任意停放。 第十三条:外来非机动车进入港区,必须经过门卫值班人员的同意。各类非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第十四条:任何人员进入港区,均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注意安全,不准在港区道路上闲逛逗留,横串马路时要注意来往机动车辆,注意避让,不准与机动车辆抢道。严禁在港口作业区、交通道路从事经商活动。 三、道路设施 第十五条:港区道路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遮挡、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未经港区安保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堆物、作业及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在港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港区安保部门;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现场人员、车辆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在港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损失轻微,双方当事人对事因无争议的并愿意自行调解处理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港区安保部门可协助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九条:由于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损坏港区设备、设施等事故的,由港区安保部门负责处理,照价赔偿,协商处理不妥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港区安保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和制度对其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车队司机安全职责 1在队长的带领下要穿戴整洁,礼貌待人,持证上岗,本着优质服务的原则,做好各车间、部门的生产协调工作。 2交接班司机必须现场交接班并将车辆运行情况告知对方。 3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服从领导安排,工作尽职尽责。 4严格遵守厂内制定的各项交通规定,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讲究职业道德,不准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和其他妨碍安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二)沿海吨级以上、长江干线吨级以上、其他内河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5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运输停止作业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运输安全管理,杜绝运输违章,消灭运输重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零打碎敲运输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对矿井运输停止作业作如下规定: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 1、无规程措施或零星任务书施工的。 2、提升钢丝绳断丝、锈蚀超限或提升联接件不符合规定的。 3、轨道不合格的(主运轨道轨距超企业标准90%),轨道水平偏差超企业标准90%、轨道接头(高低差、左右错差、轨缝)超企业标准50%。 4、现场安设挡车设施不符合运输管理规定的,各类挡车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未按标准设计加工。 5、用于轨道提升的小绞车闸、信号不合格,现场无“准用证”及运输现场检查记录。 6、矿月度平衡B级隐患排查整治未按规定时间处理的。 7、新施工的巷道高度、宽度达不到要求,车场安全间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8、对拉运输未使用同型号的绞车、钢丝绳及无对拉显示信号。 9、新铺设轨道弯道半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使用非标准道岔。 11、矿车、专用车不合格的。 12、斜巷施工平行交叉作业的。 13、巷道失修危及行人、行车安全。 14、坡度大于7‰的平巷,采用人力推车的。 二、处罚规定 凡是被停止一次,对单位罚款500元,联责单位队长及分管副队长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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