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问题研究范式的反思和重构从doc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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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问题研究范式的反思和重构从(doc 19页)

工业化问题研究范式的反思和重构从

:工业主义到重农主义

自工业革命以来,工业化问题就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门话题。但是,迄今为止,关于工业化的研究都是在工业主义的理论预设下进行的:可以把工业化过程视为一个孤立的线性发展过程。因而,所有的工业化过程如果说有什么差别的话,那么这些差别只是发展程度上的差别,而绝不是质的区别。换言之,在关于工业化的传统研究中,没有关于工业化过程类型的概念。①

本文即是要在反思传统工业化研究范式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关于工业化过程的抽象类型学,或者说构建两个在概念上密切联系而又相互对立的基本工业化过程的理想模型。通过这个理想模型所提供的参照框架,我们可以对实际工业化过程的结构、性质和趋势进行具体的理论探讨。

一传统工业化研究范式的反思

自马克斯·韦伯倡导“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以来,这种研究方法就迅速在西方学术界盛行起来,特别是在西方现代化学派的各种理论中得到了广泛运用,最著名的实例之一就是这个学派对社会形态所作的“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的二元区分。可以说,正是这种二分法集中反映了传统工业化研究范式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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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笔者所知,研究工业化问题的学者一般都把注意力放在工业化研究本身上,而不曾试图反思一下工业化研究的范式。他们认为自己的研究范式是自然而然的,殊不知那只不过是工业主义的历史产物,后者则是英国工业革命在思想界的产儿。就其内容看,工业主义是在批判重农主义的“教条”——农业部门是惟一的生产部门——中产生的,它坚持了相反的立场:“无论何时何地,只有工业已达到了高度发展状态,航海业、国内和国际贸易、甚至农业本身,才会发展起来。”[1](p100)其中蕴含的结论不外是,工业发展可以而且必须独立于农业之外单独进行考察。这种信念一经确立就长期支配了人们对工业化问题的研究,学者们再也没有感觉到有从工业化研究的角度重新审视重农主义理论的必要。

无疑,在西方现代化学派的理论范式中,“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这两个范畴是被置于相互对立的地位的。在这种理论范式中,“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被假定为两种截然相反的社会形态,前者是传统的,后者则是现代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发展是一种历史的断裂,而决非历史的延续。在这里,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不是被理解为一种发展,而是被理解为一种替代。因此,当人们谈到工业化的时候,农业问题不是被完全忽视,就是被当作一个消极的背景来看待,当作一种工业发展不得不面对的一种或有价值或无价值的历史遗产来看待,而工业化过程和农业发展的内在联系却被忽视了。

当然,我并不是说以前的发展经济学家和现代化论者完全没有注意到农业的重要性。在发展经济学家和现代化论者当中,确实不乏有人在探讨工业化问题的时候强调了

农业的重要性。例如,罗斯托就认为“正是农业革命多种的、显著的和一致的结果,使它在前提条件阶段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农业必须为现代部门提供更多的粮食、更大的市场和更多的可贷资金”[2](p24)。然而,这种考察方式是把农业视为工业化过程的一般外部条件,而不是把农业发展与工业发展当作“一个同一过程不可分离的要素”来看待的。[3](p16)

这种把农业和工业发展的关系当作一种外在关系来看待的观点并非罗斯托的一家之见,毋宁说代表了现代经济学者的一般看法。苏布拉塔·加塔克和肯·英格森特在《农业与经济发展》一书中讨论农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时候,引述了库兹涅茨的“经典分析”,把农业对整个国民经济(主要是工业)的增长与发展的作用归结为四个方面:产品贡献、市场贡献、要素贡献和外汇贡献。简言之,就是在工业化过程中,农业作为一般的外部条件,其作用是向工业部门提供粮食和原料、消费品市场和资本品市场、劳动力和资本以及外汇。[4](p26~27)这种考察方式和罗斯托的考察方式一脉相承,并无二致。

在发展经济学家中,企图把农业和工业的发展作为同一个过程的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制约的两个方面来看待的经济学家是古斯塔夫·拉尼斯和约翰·费。他们把劳动力的转移看作是工业化过程中农业部门和工业部门联系的纽带,把劳动力工资率的变化看作是影响这种联系的主要变量,把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作为解决传统农业部门和现代工业部门由于竞争劳动力而造成的问题的主要手段。[5](p27~34)在这种理论中,农业和工业是被设定在一个过程里面的,而且确实也是作为这一个过程的两个对立的方面出现的。但是在这里,工业增长和发展却是作为一个和农业无关的前提出现的。它没有探讨工业增长的根源问题,更没有从农业方面探讨工业增长的根源和动力。实际上,农业依然是被作

为外在于工业化过程的一个外生变量或因素。

由于脱离了与农业发展的内在联系来单独考察工业化过程,传统工业化研究范式自然就把工业化过程理解为一个单一的线性发展过程。按照这种看法,先进国家与落后国家相比,两者只是处在同一种工业化过程的不同发展阶段,而不可能是处在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业化过程中。不同国家工业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包括工业本身的技术、组织和规模等)几乎从来没有被理解为可能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业化过程的质的区别的反映。

美国学者保罗·斯特里顿曾在发展经济学诸多理论和流派中做出了一种二分法:“线性范例与非线性范例”。在他看来,持线性发展观的学者会认为“发展是所有国家都沿着前进的线性道路。发达国家在不同时间越过了起飞阶段,而发展中国家现在正跟上去”。“线性观点排除了不同发展方式的选择。一切国家都不可抗拒地必定经过罗斯托式的五个阶段”。[6](p383)而持非线性发展观的学者(例如安德烈·冈德·弗兰克)则认为“富—穷关系的国际体系制造了并保持了穷国的不发展”[6](p383),因而贫穷的后发国家就不能像捷足先登的发达国家那样顺利地经过自己的发展阶梯:一句话,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线被发达国家打断了。

但是,斯特里顿在这里所做的区别显然不是对一般工业化过程本身的概念性区别,而只是对不同国家工业化过程的实际发展状况的区分。其实,无论是斯特里顿所谓的线性范例,还是他所谓的非线性范例,都仍然没有摆脱对工业化过程本身的狭隘理解。单一的线性工业化过程仍然是两者共同的内在预设,所不同的只是线性范例的学者认为所有国家都会依次通过工业化过程,而非线性范例的学者则认为只有部分国家会通过这同一种工业化过程,而其他国家则在这同一种工业化过程的某个阶段会“搁浅”(或暂时搁

浅)。关于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业化过程的概念依然还没有进入斯特里顿本人及其所讨论的那些线性范例和非线性范例的发展经济学学者的视野之内。

从逻辑学的角度说,上述传统工业化研究范式是抽象的理智思维方式在工业化研究中的运用和体现。这种思维方式坚持着抽象的同一性,把考察对象视为一个自身同一的、不自相矛盾的东西,而不是自身包含区别、对立和矛盾的具体的同一物。这一点构成了传统工业化研究范式的内在缺陷。这种缺陷将在下面所阐述的新研究范式中得到克服。

二农业结构和工业化过程的分疏:一种新分析范式

作为传统工业化研究范式基础的是工业主义者的这样一种理论偏好:在农业发展和工业发展的相互关系中,后者是主导的、积极的和主动的方面,前者是从属的、消极的和被动的方面,因而须从工业发展的观点去考察农业发展,而不应该从农业发展的角度去考察工业发展,从而事实上把工业发展理解为一个从属的方面。自然,这种理论预设和偏好得到了历史表象的巨大支持。根据经典的西方现代化理论和发展理论,工业化无疑是现代历史的主轴和不可抗拒的趋势。

但是这样一种理论预设忽略了一个基本的事实:无论是在“农业社会”,还是在“工业社会”,农业生产率的发展都是工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正像马克思在分析重农主义的时候所指出的那样,“农业劳动不只是农业范围内的剩余劳动的自然基础,并且是其他一切劳动部门所以能够独立经营的自然基础”[7](p16)。所以,传统工业化研究范式的工业主义预设虽然得到了历史和学者的双重支持,但是并不同样为基本事实所支持。我

们应该从工业的实际地位出发来考察工业化过程,而不是把它在我们心目中的地位作为考察的根据。这样,重农主义者关于生产劳动的观点就成为我们考察工业化过程的逻辑起点:农业劳动是惟一的生产劳动,而工业劳动则是非生产的。

诚然,重农主义关于生产劳动的观点并不是“绝对”正确的观点,和其他关于生产劳动的观点一样只具有相对的合理性。然而,这种观点却包含了关于工业劳动和工业化过程与农业关系的一种深刻见解。这就是,从农业阶级①的立场来看,工业劳动是作为该阶级的消费手段而存在的,工业化过程则是适应该阶级的消费需要而发展的。

我们可以设想,农业阶级收入的最初形式是农产品。问题是他们将怎样消费掉自己的这种物质形式的全部收入呢?自然,他们收入的一部分首先会在农产品的形式上消费掉。但余下的部分又该如何消费呢?他们总不大可能在农产品的形式上消费掉自己的全部收入。例如,一个农业生产者每年为自己及其家庭成员生产1000公斤粮食,价值1000元,而他和他的家人每年只能消费掉其中的一半即价值500元的500公斤粮食,那么他剩下的另一半价值500元的500公斤粮食该如何消费呢?虽然这个农业生产者已不再消费农产品,但是这并不是说他也不能再消费别的类型的产品,因而该农业生产者就可以用自己的剩余农产品去交换工业阶级的产品(后者的产品要么是消费品,农业生产者用来提高自己当前的福利,要么是资本品,农业生产者用来提高自己未来的福利)。按照假定,农业剩余占有者的情况稍有不同,他们会把自己不能直接消费的农产品全部花费在工业阶级生产的消费品上。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从整个农业阶级的观点来看,工业阶级的劳动和产品都是农业阶级实现和扩大自身消费的手段。因而,对他们来说,工业阶级的劳动并不属于生产的范畴,而属于消费的范畴。有趣的是,对后一个阶级来说,农业阶级花费

诉之合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1)

诉之合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1) 关键字:诉之合并诉讼经济诉讼标的 前言 在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中,普通法时代严格限制诉之合并,并且完全按照诉讼开始的令状进行诉讼,根本不存在现代意义上诉之合并的诉讼经济的原则。[1]罗马法规定的诉讼结构是一对一的形式,复数主体诉讼和诉讼标的合并是被禁止的。随着诉讼技术的提高、民事纷争型态的复杂化和效益作为诉讼基本价值取向的全面确立,诉之合并制度逐步确立并不断发展。 诉之合并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上有丰富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民事诉讼法上之诉讼合并制度旨在使当事人可以节省劳力、费用和时间,并以防止裁判抵触为其作用。所以各国民事诉讼法均有共同诉讼之设定及诉之客观合并之规定。”[2]诉之合并制度孕含着诉的要素理论和诉讼标的理论等基本诉讼法理。对诉的构成要素和诉讼标的的不同主张和理解,必然会对诉之合并制度产生不同的认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诉之合并的规定过于简单,学界对之也缺少必要的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诉之合并较为混乱的现象: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却分别审理,造成重复诉讼,加重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讼累;而有的不应当合并审理的

案件却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致使法律关系复杂化,案件审理旷日持久。鉴于此,笔者借鉴于国外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立法、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试图对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具体的诉之合并制度及其相互之间进行内在逻辑的整合,探索诉之合并制度的理论体系,以期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诉之合并制度的关注和重视。 一、诉的要素理论和诉之合并 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诉之合并系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将几个独立之诉进行审理和解决。但是,怎样才是独立之诉换言之,诉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决定诉单复此彼的因素是什么这两个问题实际上就是诉的要素理论的内容。 诉的要素指构成一个诉应具备的基本因素。对于诉的要素,国内外学者间一直存在争议。前苏联的通说主张诉由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构成;[3]日本的学者大多认为诉的要素为当事人、请求旨意、请求原因;[4]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通常认为诉由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之声明构成。国内学者则有“二元论”、“三元论”和“四元论”。“二元论”认为诉由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构成;“三元论”主张诉由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构成;“四元论”则主张诉由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构成。笔者认为诉的要素应当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当事人因民事经济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时,其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除应表明原告被告

第二讲:社会科学研究范式(1)

第二讲:社会科学研究范式(1) 所谓研究范式是在一定研究方法论基础上形成的研究的原则和方法体系。我们主要介绍四种典型的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科学主义研究范式(实证主义研究范式)、人文主义研究范式、社会批判研究范式、复杂系统研究范式。这四种研究范式各具优势和弊端。目前,整个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发展呈现出综合化和辩证化的趋势。 作为一个专门术语,“范式”是美国著名的科学哲学史家库恩(Thomas kuhn,1922-1996)《必要的张力(The Essential Tension)》(1958年)一文中首先引用的,后经其经典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 》的出版而广为流传并逐渐应用于各门学科的研究中。什么是范式?范式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这是我们首先应明确的一个概念。 “‘范式’一词的原文是Paradigm,原意是‘词尾变化’。在语法书中,词的变化是有规则的,库恩借用语法上的Paradigm这个词来说明范式具有‘范例’、‘模型’、‘模式’等意义。’范式尽管是库恩首创,但他并没有对范式下过定义,但从他的使用上看,这一概念与科学家集团或“科学共同体”这个概念密切相关。“范式就是指科学共同体用基本一致的思考方式来研究同一领域的特定问题,是常规科学研究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简言之,范式代

表了一种近乎固定的问题和解题方法。范式不是理论,但它对理论的形式起着很大的作用。 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共同的基本理论、观点和方法;(2)共有的信念;(3)某种自然观(包括形而上学假定)。 在库恩看来,科学发展就是从一种科学研究传统过渡到另一种科学研究传统,常规科学的研究活动是由范式来指导的,科学革命其实就是范式的“格式塔转换”。虽然库恩有关“范式”的这个概念最初指涉的是自然科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对自然科学史进行研究时提出来的,但是近年来西方社会科学界对这个概念的借用十分广泛。 (一)科学主义研究范式 科学主义研究范式产生于近代。又可称作唯科学主义研究范式、实证主义研究范式。作为一般的科学研究范式,它产生于培根的经验哲学和牛顿—伽利略的自然科学方法。该范式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取得了卓著成就,随之对社会科学产生深刻影响。通过孔德等的努力,科学实证分析逐渐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种范式。对于教育教学研究来说,则主要通过冯特、桑代克等人在普通心理学和教育心理学中的努力,并取得巨大成就后,而逐渐确立了一种注重实证和分析的研究范式。

语篇语用学作为功能语言学的一种研究范式

语篇语用学作为功能语言学的一种研究范式,关注句法与语篇界面之间的关联和互动,即它运用功能主义的理论和方法,一方面,探求句法结构运作机制和功能的语篇动因;另一方面,反观句法在语篇中的分布规律和功能定位对语篇建构的制约。本文旨在对语篇语用学研究的新成果《英汉语篇语用学研究》一书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简评。 20世纪以来,在语言学研究领域,新理论、新范式不断涌现。特别是60年代语言学领域的话语转向为语篇语用学的诞生提供了理论契机。语篇语用学作为功能语言学的一种研究范式,其关注点在于句法与语篇界面之间的关联和互动,即它运用功能主义的理论和方法,一方面,探求句法结构运作 小学阶段的语篇教学是小学英语和中学英语的过渡阶段,它应该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想要追求高效的语篇教学,教师一定要把握好课堂的整体结构,优化教学手段,达到语言训练和思维能力统一发展,最终养成学生良好的阅读习惯,提高实际语言运用的能力。 语篇阅读教学是目前小学英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它直接作用于学生听说读写及思维能力德生成。而我们现行的英语课本中,每一篇英语课文都具有很好的背景环境。我们应该从文章背景着手,抓住其中关键词,从小培养学生的英语阅读理解能力。如果纯粹的停留在教文章中的单词、句子、片段等知识点而忽略了文章的本身的情境和文化作为支撑,

必将影响学生对于文章的理解。因此,我们必须研究教材,设计好每单元的语篇教学。语篇教学在培养学生良好的综合运用语言能力、真正提高外语应用能力和形成以学生活动为主体的课堂教学方面显得越来越重要。 在传统的语篇教学中,教师往往重语法,轻意义,重语句,轻篇章,常常把文章一句一句进行语法讲解、分析,然后再让学生听听读读就算完成教学任务了。这样做就把语篇弄得支离破碎,不利于语言材料的整体理解。整体语言观强调语言实质上是包括听、说、读、写四个部分在一起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整体性原则要求全面系统地看问题,要从整体出发而不是停留在某个侧面。所以语言教学也应该顺应这个规律,语言不应该被肢解,应把语言作为一个整体来教,注重对学习材料进行感知,既先见“森林”,再见“树木”。所以,决定语篇的不是形式,更多的是意义,更确切地说是形式和意义的统一。教师要以语篇为单位组织整体教学,以发展思维为重点,着眼发展性。在整个阅读过程中,无论生词问题还是理解问题,都应让学生结合上下文语境进行独立思考,想象、思维积极展开,进而激起表达动机,整体性地解读语篇,做到读懂、读通、读好、读深、读活。 语篇教学的意义在于培养学生从整体上正确把握语篇信息的能力,而不是只看到局部;培养学生结合上下文对具体语境中的生词词义作出合理推断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语

假释制度的反思和重构

假释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角度思考 内容摘要: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假释制度进行了小范围的改动,主要内容有:假释对象的限制、假释人员必须参加社区矫正、假释人员监管机关的改变等。这些改动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必将引起假释相关制度的改革与调整,其中最为让人翘首企盼的是假释的听证制度与假释权威审判机关的成立;也会引发部门和职责的变更,更加注重监狱在假释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本文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规定,对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提出浅薄看法,以期有助于我国假释制度的发展。 关键字:假释、社区矫正、听证会、假释委员会、监狱 一、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的假释功能与性质的认识 假释是为补救长期自由刑存垢而设置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本身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精神。现代刑罚主要采取感化主义、教育主义,自由刑的刑期便可视受刑人的表现状况而缩短,如果认为对受刑人能够提前达到改造目的,就不再受宣告刑的拘束。由此可见, 假释是以教育刑论、目的刑论为理论依据的。在刑法理论上, 由于对假释的性质和功能认识的不同, 造成了各国假释制度立法上不尽相同。刑法理论上对假释的性质和功能一般有以下几种认识:第一,认为假释是一种奖励, 是法律对于被执行人

在监禁期间良好表现的肯定。第二,认为假释是刑罚个别化的手段, 属于避免自由刑弊端的一种措施。因此, 通过假释所达到的目的有二,一是放弃不必要的刑罚制裁, 二是在一般预防的基础上修正多余的特殊预防。第三,认为假释是一种社会防卫手段, 应以释放后的社会保护观察和重新收监的可能性为核心。所以, 对特别危险的犯罪人不能适用假释。第四,认为假释是一种介于监禁和自由之间的中间状态, 其效果主要看适用是否得当。①在我国,实践中习惯将假释看成是国家对服刑罪犯的一种恩惠,将其作为对表现好的服刑罪犯的一种奖赏,没有把假释看成是罪犯该在表现好,他应该得到的一种权利。对假释的这种狭隘的认识,导致监狱、法检部门只求对假释有所体现,并不努力追求和发挥这一制度的行刑效果。 (二)假释的实质性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 刑法修正案(八)把假释的实质性条件修改为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修改以前是“不至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此次修改降低了假释的条件。“不至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比较高,因为没有构成犯罪,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理解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这种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是刑法规范考量的对象。然而犯罪行为肯定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才是假释应该考量的行为。不过,犯罪行为本来就存在突发性与偶然性,如何判断提请假释的犯罪分子是否还有“再犯罪”的

重构我国假释制度的思考

重构我国假释制度的思考 【摘要】:假释制度作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制度,本应在帮助服刑人员尽早回归适应社会中起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的监狱管理实践中,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假释制度并没有完全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具体来看,刑罚执行中的假释实践,存在着假释率低、适用极端化、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构建新的假释制度,关键在于理顺假释制度中各方的关系,明确各方的责、权、利,既要调动积极性又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只有这样,新的假释制度才能行之有效。 【关键词】:刑罚执行假释制度缺陷假释制度构建 【引言】:2005年12月5日,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要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所谓“宽”,意味着对犯罪情节轻微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罚。刑罚执行上从宽,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受刑罪犯具有法定从宽事由而予以从宽处理,这包括将原判决的刑种变轻、刑期减短、附条件释放以及刑罚替代措施的运用等。假释作为一种附条件释放的方式,对于减轻监狱的押犯压力,避免交叉感染,提高改造效果,促使服刑人员尽早回归社会有重要意义。但是,从监狱的工作实践中来看,假释制度并没有真正的做到有效的奖惩罪犯,成为改造工作中的利器,一定程度上甚至流于形式。 一、在假释中存在的问题 (一)假释率非常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而在实践中,能够达到此条件的服刑人员占在押犯的60%以上,可实际能够得到假释政策的服刑人员,每年仅为在押犯的2.5%。

实证主义研究范式

实证主义研究范式 实证主义研究范式尽管管理学研究范式的数量繁多,但传统的范式都是企图根据管理者个人的经验和环境条件,或者系统的、心理鸵、社会的、经济的、伦理的要求来建立描述性的或规范性的管理理论,以便指导管理人员的未来行为。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管理理论研究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范式,其目的侧重子用预测、证实、证伪方法来构建一些新的管理理论。这就是现代管理学研究的主流研究方法——实证主义范式(positivistparadigm)。 事实上,实证主义研究范式已经成功地应用在其他许多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各个研究领域中。这种研究方法的最大优点可归纳为: 实证科学方法有着其他获取知识的方法所没有的特点: 自行校正(self-con'eetion),在获取科学知识的全江程中有许多内在的检验。这些检验可以用来控制和验证管理学家在获取自身以外的可靠知识过程中的行动与结论。 实证主义研究范式的方法主要有证实法和证伪法两种。 首先,实证主义社会学是由法国社会学家孔德创立的,其代表作为《实证哲学教程》,后由法国的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继承和发展,其主要著作有: 《论社会分工》、《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论自杀》。孔德生活的时代正式法国社会变革的时代,他亲历法国大革命,看到了封建社会制度的瓦解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于是他把社会学界定为研究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科学。 其理论基础是: “起源于经验主义哲学,是一种‘朴素的现实主义’”。在对客体的认识方式上,承认在人的外部存在着一个真实世界,它独立于并外在于人类的感官和意识,通过科学方法人类可以直接地认识这一真实世界,并且这个“真实世界”又由社会事实所决定的。 具体的研究方法:

1 语言学史的基本内容整理

1 语言学史的基本内容 ?语言学史是人类历史的一部分,它是语言学学科的历史,人们语言研究的历史,也就是过去人们是如何研究语言的,把语言学这门学问一直追溯到它的开端,回到先民开始对自己的语言产生兴趣的时候,观察各个时期的人们怎样思考语言问题,怎样研究各种语言,这样的考察就是“语言学史”了。 ?在古人眼里语言是极神圣的东西,以为它一定是天赐的。比如像《圣经·创世纪》里说的那样,上帝不但造世界、造人,还帮助人造了语言。因为,假如不把语言给予人,他就不是完整意义的人。这是西方的神话。世界很多民族都有类似的神话,说到语言是怎么来的。我们汉民族有没有类似这样的神话呢?似乎没有。大家想必都听过女娲造人的传说: “俗说开天辟地,未有人民。女娲抟黄土作人,剧务,力不暇供,乃引绳于泥中,举以为人。故富贵者,黄土人也;贫贱凡庸者,絙人也。”(《太平御览》卷七十八引应劭《风俗通义》)可是造出了人,故事便完了,不提语言的由来。 ?2语文学 ?从古代就开始的语言研究,目前能见之于史册而又有显著成绩的主要是印度、中国、阿拉伯、古希腊罗马。它们被认为是语言研究的四大发源地。不过当时的研究并不是以研究语言为直接目的的,而大多数是局限于本族语言的范围,重在对前人的典籍文献作注、考证、诠释,旨在让人读懂。虽然当时的研究在方法上多失之零散、静止、片面,但它们却为以后的语言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欧洲在19世纪以前,中国在鸦片战争以前的语言研究,都属于这一范畴。这一阶段被人们称为“语文学”阶段或语言学的“前科学期” ?2)19世纪的历史语言学 ?从1786年英国爵士琼斯提出印欧语有共同来源,标志着语言学诞生,语言学已有两个多世纪的历史了。 ?琼斯的发现,启发了语言研究者的想象。此后的100多年里,除了语言历史比较研究外,其他方面的研究都黯然失色了。学者们的著述大多是比较语法方面的,接着开始构拟原始印欧语。在这种风尚的影响下,19世纪的语言学家都忙于印欧语各语言间的历史比较,并重建那个假拟中的母语,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人物就是三大奠基人 ?19世纪中叶,达尔文创立了“进化论”,语言进化的理论也自然包括其中了,运用进化论研究语言的代表人物是施莱赫尔。 ?重视语言历史变化的学风推动了语言理论的发展。19世纪70年代,以德国莱比锡大学为中心的一批语言学家,认为语言变化是有规律的,,进而认为语音变化无例外。被人们戏称为“青年语法学派”的理论,他们这种重视客观材料的研究方法,的确把语言学向前推进了一步。 3)20世纪初期到中叶的描写语言学 ?到了20世纪,语言研究的重点开始从语言变化转向语言描写。这种转变的发起人是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他在1915年的《普通语言学教程》中,反复并明确地强调了前人从未有过的观点:语言学的目的是研究语言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语言要素的价值是由它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决定的,语言就是由这些要素精密交织而成的一种结构。从而创立了结构语言学。 ?索绪尔之后,结构语言学迅速发展,不久便形成了不同的流派:布拉格学派、哥本哈根学派、

《语用_语文教学的价值重塑与范式重构》(刘仁增)

从2014年第6期的《课程·教材·教法》中打印出来,P.55-60 语用:语文教学的价值重塑与式重构 仁增 (省连江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小学,连江 350500) 摘要:语义理解、知识传授向来是传统语文教学的基本形态,它以“知不知”“懂不懂”而不是“会不会”“能不能”为价值取向,造成学生乃至社会公民言语能力的每况愈下,在语言表达技能和积极语用能力成为国际母语教育普适价值的背景下,以“语用”为核心和主体的教学价值重塑与课堂式重构,已成为语文教学摆脱“得意忘言”困境,凸显学科课程本体特质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语用;价值重塑;式重构;语文教学 中图分类号:G623.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0186(2014)06-0055-06 一、以语义学和语法学为核心的百年语文教学观之反思 语文教学走到今天已逾百年,教学式历经变革。根据式的主要特点,有学者把整个语文教学历程划分为五种前后相继的式:传统语文教学式(1902年前)、文白转型语文教学式(1903-1949)、新中国成立初期语文教学式(1950-1976)、知识型语文教学式(1977-2000年)、语文课程改革教学式(2001年至今)。虽然每个时期的教学主体、核心、容和方法有所不同,但理解和把握语文知识一直是语文教学的重要目标,“理解”和“识记”自然就成了百年语文教学的基本形态。 且不说以记诵和讲解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为主的传统语文教学式,也不说仍以记诵和讲解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为主,只是增加了些白话文的阅读和写作的文白转型语文教学式,即便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语言文学的学习、白话文的讲解和写作替代了文言文、四书五经等的记诵、讲解和写作、语义理解、语法传授、语形识记一直都是语文教学的核心和主体。知识型语文教学式更把“语文工具说”“知识中心说”等“接受为本”传统观念奉为圭臬,把篇章拆成知识、把知识合成篇章。语文知识,尤其是语法学知识成了教学的重点。修辞格本属于语用学围,可是,学它的目的不是领会其表达效果,而是如何判定修辞格,如何记住修辞名称。这种注重讲授系统化和静态化的语文知识,配以训练语言技能的语文教学,依然限于理解为主、感悟至上的做法。 进入21世纪,语文课程改革的风起云涌,语文素养、师生对话等新理念、新概念的提出,强调培养学生在认知和理解的基础上“运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能力,对以语法学和

论我国假释制度(一)

论我国假释制度(一) 一、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及成因 作为一种非监禁化措施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假释具有调动罪犯积极改造的内在力量的激扬功能,对罪犯施行正反馈的鼓舞功能和对于刑罚执行的调控功能,并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由的监禁生活逐渐适应完全恢复自由的正常社会生活架设过渡的桥梁。但是,从我国鉴于目前的情况来看,假释适用率畸低,与法律预期之间存在着较大距离。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监狱每年假释比例平均为1%--2%,不仅大大低于其他国家,而且也低于国内司法部门规定的3%的指标。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调查得到的数据,吉林全省1993—1998年假释总数为2442人,占在押犯241794人的1%;辽宁省1996—1999年假释比例分别为0.67%、0.8%、0.6%、0.8%。1]对课题组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很容易看出:假释的绝对数量和比例非常低;假释率总体上成下降趋势。我们知道,假释设置的初衷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犯人对获得假释充满了渴望,然而假释条件的过分严格,假释率太低,就会使犯人望而却步,从而影响了他们改造的信心和决心。如此低的假释率,使本来经济负担沉重的监狱雪上加霜,大量可以假释而没有假释的犯人,特别是那些老、弱、病、残者和相当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只能在监狱里“坐吃闲饭”,再加上昂贵的医疗费,使原本就经费紧张的监狱不堪重负。 与假释率低成鲜明对比的是减刑的大量适用。据统计,全国每年有超过20%的在押犯获得减刑2],实践中如此巨大的反差,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两项类似的刑罚制度。减刑与假释作为行刑中的措施,都是对罪犯在狱中良好表现的奖励。然而,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假释只是具体行刑方式的改变,是对罪犯在社会环境中的继续矫正,而减刑则意味着余刑届满行刑过程的终结。假释是附加条件的,犯人虽步入社会却仍粘贴着罪犯的标签;而减刑在余刑届满后,则完全获得了自由。由此观之,作为狱内表现良好的奖励,被减刑者所获得的报偿要高于被假释者。3]也就是说,被减刑的罪犯,其悔罪迁善及回归社会的程度应当高于被假释的罪犯,对减刑的运用相对于假释应更慎重、更严格。 但是,我们的法律与实践却与此相左。在行刑法构建中,与假释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减刑司法实践中却倍受行刑机关青睐。首先,我国减刑幅度窄小却可重复适用,其灵活、心理刺激连续的特点,使它能够始终成为在押罪犯争取的现实目标。而假释则只能适用一次,且适用假释的条件有严格限制,有期徒刑须执行刑罚二分之一,无期徒刑须执行十年以上,这样,对于被长期监禁的犯人而言,假释的获得遥远而渺茫,这显然不利于其在押期间的改造。其次,适用减刑时,罪犯仍在监狱,对社会没有现实的威胁;而假释的适用,使罪犯直接生活于事实上缺乏有力监督保护措施的社会,不仅为我国的具体环境所难以接受,而且也增加了社会所承担的再犯风险。再次,行刑机关和司法机关害怕承担风险。假释是对罪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同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此期间,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规定则应撤销假释也就说明了对其适用假释的失败。 综上所述,行刑机关和司法机关重减刑轻假释是造成假释率低这种现状的一个原因,除此之外,假释率低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第一,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自从自由刑替代传统的刑罚方法并在刑罚中占据主导地位后,人们在惩治犯罪的观念上形成了一种定势,认为惩治罪犯的最好方法就是拘捕监禁,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是其失去再次危害社会的条件。面对犯罪危害,社会公众更信赖自由刑的隔绝作用,尤其是长期自由刑的适用。所以,公共舆论对假释的适用表现得十分敏感,他们绝对不愿承担非监禁刑所带来的犯罪风险,往往一个适用假释的个案失败,都可能导致舆论大哗。于是,执法机关在适用假释时表现出相当谨慎乃至消极的态度。 第二,假释运作机制不畅,程序繁琐。在我国,假释的具体运作程序是:监狱行使假释建议权,人民法院掌司假释决定权,公安机关负责对罪犯的释后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

三大研究范式

解读教育研究三大范式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潘茂明 内容摘要在教育研究的发展进程中,研究范式随着教育本身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革,同时其他相关学科的发展也深刻地影响着它的发展。不可否认,实证主义、批判主义和解释主义这当今教育研究三大范式所着眼于教育的不同角度和层面,它们各自擅长于解决不同的问题。本文通过文献分析三大范式的特点,理顺它们的共性,旨在于使读者能理解并合理使用这三大范式。 关键词实证主义批判主义解释主义 一、前言 从古希腊时期开始的教育研究发展至今,经历了一个由不成熟到成熟、从融于哲学之中到自成体系的风雨历程,在25个世纪的历史长河中,研究范式的发展与革新始终是推动教育研究向前迈进的基础动力,而在教育科学日益分化和融合的今天,对教育研究中最基础的构成——研究范式做一番历史的回顾与未来的展望无疑有着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教育研究范式的界定 “范式”的形成,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它是由美国科学家库恩提出的,其基本含义即为学科的科学群体所认同,学科的内容和研究要素、过程、方法等须形成基本规范和结构式的框架。教育研究作为一门具体科学研究,它的研究范式即是指教育科学的研究群体对本群体所从事的教育研究活动的基本规范和结构式的框架的共同认识。需明确的是,本文所涉及的教育研究范式是与教育研究活动相关的范式,不包含与具体学科内容有关的方面,仅对教育研究过程、方法意义上的范式进行探讨。 (二)当今三大研究范式 毋庸置疑,自西方教育教育理论经过几百年的历史发展,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梳理各个时期的关于教育研究范式的观点有很多,期中最具代表性的是Popkewitz(1984)的教育研究科学研究范式分类:经验分析科学、符号科学与批判科学,这是直接受Hanbermas(1968)的认识兴趣分类的启发的结果。当代一些学者则主张从女性主义、后现代主义、新实用主义、建构主义的视角来研究教育研究范式。Cohan等人建立在人们的“知识的质疑,认识,获得途径,传播方式的研究”这一认识层面上的,等分化出:实证的,规范的,解释的,自然的及批判的这三个进行科学研究的范式。但若从形成比较系统的理论观点及影响范围来看,笔者认为教育研究范式形成至今主要有实证主义、解释主义和批判主义三个占主导地位的研究范式。 二、教育研究三大范式的特点 (一)实证主义研究范式 实证主义哲学的创始人是圣西门的学生兼秘书孔德。孔德不仅建立了实证哲学体系,而且致力于将实证的科学精神贯彻到一切知识领域之中。他主张把自然科学研究方法,诸如观察法、实验法、调查法、比较法等应用到社会科学研究中,认为只有将实证精神贯彻到人类知识的一切领域,才能为社会改造和教育奠定坚实的基础。在实证主义的推动下,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教育科学研究领域也开始引入自然科学研究方法。 实证主义把自己的理论看成是统摄一切科学的“科学哲学”,主张用实证方法取代抽象思辨,认为可观察的事实是唯一不证自明的知识。这种以追求自然科学化为特征,以应用为目的的研究范式提出后,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支持。一大批学者投身于教育实验、教育测量,使得传统的哲学——思辩的理论教育学改变为科学的教育学。实证主义研究范式,在本体论上,

问题解决的研究范式及影响因素模型

问题解决的研究范式及影响因素模型 [摘要] 问题解决有两种层面的研究范式,即表征式和社会文化范式。为了研究问题解决过程中内外影响因素,本文将这两种研究范式结合起来,采用量化和质化方法,旨在建立问题解决的影响因素模型。结果发现外部因素中,教师的教学范式起着主要的影响作用,内部因素中学生的问题解决态度和一般的学习取向对学生的问题解决有着间接的影响作用。外部因素也会影响内部因素,教师的教学范式越接近建构主义风格,学生的解难态度、学生取向以及对环境的观感越积极。本研究对问题解决教学活动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问题解决;研究范式;教学范式;观感 问题解决在学校教育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学校教育重要的目标之一(如问题解决能力),更是达成教学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如问题解决教学法)。本文主要侧重前者,即研究个体的问题解决机制,对问题解决的研究范式进行了梳理,并尝试在实证研究中融合不同范式,探索问题解决的内外因素的影响机制。鉴于此,教师使用问题解决教学法才能有的放矢,更好地服务于学生的问题解决过程。 一、问题解决的研究范式和具体方法 问题的存在是由于个体目前所处状态与想要达到的目标状态之间存在差距,[1]而问题解决的过程就是消弭二者差距的“一系列目标导向的认知活动”。[2] 问题解决的研究范式有两种,一种是表征式水平(Representational Level)的研究,另外一种是社会—文化水平(Social-Cultural Level)的研究,二者互为补充。 (一)表征式水平的问题研究范式 在表征式水平的支持者们[3]看来,人们的内部心理过程不是不可分析的,而是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表征出来,并为人们所研究和分析。这种表征的方式通常是一些“构件(Construct),如思维模式、图式、概念、规则、理论等”。在表征式研究范式的背后有两个假设:个体对知识的思维表征是认知的“中介状态(Mediating State)”;另一个假设是,通过分析个体对刺激的反应,如分析个体思维的口语报告,就可能得到他们的内部认知模式。口语报告反映的往往是人们加工知识的中间状态,如此,人们的认知活动就可以定义为:获得、组织和应用知识[4]的过程。提高个体的问题解决能力(一种高阶认知活动),就可以转化为获得、组织和应用一定知识。

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

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有利于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公布过《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25号),用于指导减刑、假释工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制定了《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以下简称《规定》),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公开。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公示,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规定》明确了公示的内容,包括:(1)罪犯的姓名;(2)原判认定的罪 名和刑期;(3)罪犯历次减刑情况;(4)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5)公示期限;(6)意见反馈方式等。参考资料:金华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bd6491029.html,/jinhua 问:《规定》在加强程序监督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两点: 一是切实加强检察监督。《规定》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假释时 ,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语用语文教学的价值重塑与范式重构》刘仁增

从2014年第6期的《课程·教材·教法》中打印出来, 语用:语文教学的价值重塑与范式重构 刘仁增 (福建省连江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小学,福建连江 350500) 摘要:语义理解、知识传授向来是传统语文教学的基本形态,它以“知不知”“懂 不懂”而不是“会不会”“能不能”为价值取向,造成学生乃至社会公民言语能力的每况愈下,在语言表达技能和积极语用能力成为国际母语教育普适价值的背景下,以 “语用”为核心和主体的教学价值重塑与课堂范式重构,已成为语文教学摆脱“得意 忘言”困境,凸显学科课程本体特质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语用;价值重塑;范式重构;语文教学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0186(2014)06-0055-06 一、以语义学和语法学为核心的百年语文教学观之反思 语文教学走到今天已逾百年,教学范式历经变革。根据范式的主要特点,有学者把整个语文教学历程划分为五种前后相继的范式:传统语文教学范式(1902年前)、文白转型语文教学范式(1903-1949)、新中国成立初期语文教学范式(1950-1976)、知识型语文教学范式(1977-2000年)、语文课程改革教学范式(2001年至今)。虽然每个时期的教学主体、核心、内容和方法有所不同,但理解和把握语文知识一直是语文教学的重要目标,“理解”和“识记”自然就成了百年语文教学的基本形态。 且不说以记诵和讲解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为主的传统语文教学范式,也不说仍以记诵和讲解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为主,只是增加了些白话文的阅读和写作的文白转型语文教学范式,即便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语言文学的学习、白话文的讲解和写作替代了文言文、四书五经等的记诵、讲解和写作、语义理解、语法传授、语形识记一直都是语文教学的核心和主体。知识型语文教学范式更把“语文工具说”“知识中心说”等“接受为本”传统观念奉为圭臬,把篇章拆成知识、把知识合成篇章。语文知识,尤其是语法学知识成了教学的重点。修辞格本属于语用学范围,可是,学它的目的不是领会其表达效

假释制度

假释制度 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精讲:假释制度【相关法条】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假释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请大家注意。 原有刑法第81条是:“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的反思与重构 张殿军刑法变通实质上是民族自治地方在犯罪与刑罚方面所享有的立法自治权。由于认识的局限 及历史的惯性,相关法律的冲突和实际操作的难度,国家制定法预设的刑法变通的空间至今尚未得到有效利用,浪费了极其稀缺的立法资源。基层刑事司法实践中以刑事政策和习惯法为依据所采取的变通做法并不能完全弥补刑法变通缺位的不足。对与刑法变通相关的条款进行重新规范和设计,能够解决现行条款在逻辑上的冲突和实际操作的困难;准确理解和运用刑事政策,释放现有法律的空间,可以在刑法变通缺失的情形下,充分发挥刑法变通应有的机能。 关键词:刑法民族自治地方 刑法变通 立法 作者张殿军,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讲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邮编116005。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为10,44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 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①各少数民族由于自然地理环境、历史传承、宗教信仰、风 俗习惯及文化传统等因素,与汉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中国历代中央政权,大都对民族地区采取了“因俗而治”的政策,即在实现政治统一的前提下,保持民族地区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形态。新中国成立后,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行使包括立法变通权在内的广泛的自治权。 法律变通,其关键词为变通。《现代汉语词典》对于变通的解释是:“依据不同情况,作非原 则性的变动。”②《辞海》的解释是“灵活运用、不拘常规”。③《易?系辞下》的解释是:“变通者, 趣时者也。”变通即不拘泥于常规和惯常的做法,突破既有的一些规制,在不改变事物存在的基础和根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据不同情况采取的灵活变动措施。法律变通是在我国统一的法律体系内,为维护和保障特定少数民族群体利益而采取的特殊的立法形式。我国《刑法》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 1 1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的反思与重构  ①②③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人民日报》2005年3月1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第84页。 《辞海?语词分册》 (下),上海辞书出版社1977年版,第2068页。

国际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以中国现行理论为基点(一)

国际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以中国现行理论为基点(一) 关键词: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学/国际犯罪/体系 内容提要:国际刑法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以国际犯罪为基石的国际刑法学,在体系设置上当然地有别于国内刑法学和国际法学。同时,国际刑法学毕竟是一门理论科学,理论研究的开放性和前瞻性,决定了我们在设置国际刑法学的体系时,应采取发展的眼光,将目前国际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但又尚未纳入国际刑事立法或司法规制视野的问题,也纳入国际刑法学的研究范畴,以适应国际犯罪与国际刑法的动态发展。一、问题的提出 国际刑法学是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其所要研究的,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内刑事法,而是国际公约中旨在制裁国际犯罪的各种刑事法律规范。由此也决定了国际刑法学是一个更为广阔的研究领域,是刑法学的分支学科——国内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和比较刑法学——所无法比拟和取代的,尽管它们之间存在着某些共同的成分和密切的联系1]。这是因为,翻开刑法史,最初的犯罪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是国内刑法上的犯罪,且是单纯的国内犯罪。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增强,公民的跨境活动迅速发展起来。在这种背景下,早期的国内犯罪逐渐衍生出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国际犯罪等三种新型犯罪模式。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刑法只能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其最初的实践主要表现在制裁海盗罪、战争罪和贩卖奴隶罪三个方面2]。而伴随国际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国际刑法,作为规定和制约国际犯罪的法制空间:从

传统的重点犯罪,如战争犯罪,到新兴的热点犯罪,如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其规制对象日益扩展;从国家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到国际刑事法院的直接审判,其执行模式不断增加和进化;从被动、机械到主动、灵活,其立法反应亦更加符合法律的及时性与预见性要求。 就法律属性而言,国际刑法虽然起源于国内刑事法和国际法,其内容来源于国内刑事法的国际部分和国际法的刑事部分,其发展也有赖于各国国内刑事法和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但国际刑法调整对象的独特性决定其既不属于国内刑事法的组成部分,也不从属于国际法。国际刑法是由国内刑事法中的国际方面和国际法中的刑事方面相互借鉴交融而逐渐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这种独立的品格是从国际刑法诞生之日起就具备的,其决定了国际刑法有自身独特的存在价值和根据,也决定了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刑法学作为交叉学科的独立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 目前,关于国际刑法学的体系架构,国内学者并未形成统一意见,但根据其共性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种代表性模式: 一是“绪论——实体论——程序论”模式。如黄肇炯教授在其《国际刑法概论》一书中将国际刑法学分为三大部分:第一编是国际刑法导论,包括国际刑法的概念、特征、渊源和发展,国际刑法的原则,国际犯罪的概念及一般构成,国际刑事责任和刑罚;第二编是国际刑法的实体法规范,包括主要由国家实施的灭绝种族罪与主要由个人实施的犯罪;第三编是国际刑法的程序法规范,包括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

范式研究

研究范式 一、范式的提出及其基本含义 “范式(paradigm)”一词,原是指语法中的“词形变化表”一词,它的原意是表示磁性的变化规则。作为一种专门术语,“范式”是美国著名的科学哲学史家库恩(T.Kuhn)在《必要的张力(The Essential Tension)》(1959)一文中首先提出的:“教科书只是提出专业人员作为范式而接受的具体阶梯,然后要求学生………解题,这些问题无论在方法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十分接近于教科书或相应的讲课给以引导的题目。”但是,这一术语的广泛传播以及被人们普遍的接受,还是与库恩的经典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有关。这本书的出版史仅有172页的小册子,但却引起了哲学、自然科学乃至社会科学各界的巨大震动。在这本书中,库恩使用最多的一个术语就是“范式”。据英国学者马斯特曼(Masterman,M.)统计,库恩在这本书中至少以21种意思使用“范式”。通过分析,可以把这21种含义划分为三类:第一,形而上学范式,也叫元范式,如把“范式”当做一种有效地形而上学思辨,一种新的观察方式、一张地图、一种统帅知觉的条理化规则等;第二,社会学范式,如把“范式”定义为一个普遍承认的科学领域,象一套正当制度、司法裁决等;第三,人工范式或构造范式,即以更具体的方式来使用“范式”,把它作为典型的问题和解答、一本实用的教科书或经典著作、实用的仪器设备、一个语法规范、一些供给的工具。把库恩的各种观点综合起来,他把“范式”解说为理论体系、研究规则和方法的“结构”,并认为它规范着研究者的价值取向和观察世界的角度,决定着问题的提出、材料的选择、抽象的方向、合理性标准的确立以及问题的解决,新旧范式的交替是科学发展的主要标志。 在库恩看来,范式有两个特点或标准:一是能够把一些坚定的拥护者吸引过来;二是它能够知道这些拥护者进行解难题活动,所以范式对科学研究者既有心理上的定向作用,又有实际上的指导作用。 由此可见,所谓范式,是指从事同一个特殊领域研究的学者所持有的共同的信念、传统、理论的方法。范式代表了一种近乎固定的问题的解决方式。范式不是理论,但他对理论的形成起了很大的作用。由此推及到课程与教学的研究范式,可以把它看做是课程研究者在研究课程问题时所持有的共同的信念、传统、理论和研究形式、研究策略。 二、当今教育领域三大研究范式 自西方教育教育理论经过几百年的历史发展,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梳理各个时期的关于教育研究范式的观点有很多,期中最具代表性的是Popkewitz(1984)的教育研究科学研究范式分类:经验分析科学、符号科学与批判科学。当代一些学者则主张从女性主义、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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