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市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市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市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规字[2004]24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规划局

【发布日期】2004.10.26

【实施日期】200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市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宁规字[2004]242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建房,系指本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居民在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供其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围墙、大门、楼梯、烟囱等附属构筑物或者设

施,不含非住宅)。

第三条在前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个人建房实行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区规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区规划管理部门做好个人建房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个人建房如位于现有或者规划干道(路幅三十米以上)两侧和广场周围五十米地带等规划控制范围以内,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七条下列地区除险房翻建外,禁止进行个人建房:

(一)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内;

(二)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四)已按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围内;

(五)已按规划建成的范围内;

(六)现有景观良好地段;

(七)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范围内。

第八条对已将现有居住用房出租、出售或者转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个人建房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第九条个人建房应当向区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和国有土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公共设施的分级

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些内容

按照规划南京将形成“中心城—新城—新市镇”三级城镇体系,其中中心城由主城,东山、仙林和江北3个副城构成。新城包括龙潭新城、汤山新城、禄口新城、板桥新城、滨江新城、桥林新城、永阳新城、淳溪新城。新市镇则是指建制镇和街道所在地的集中建设地区。 都市区将形成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新城(地区)中心组成的公共活动中心体系。其中城市中心由“新街口—河西—南站地区”共同构成,承载南京区域中心城市服务职能。三个副城的设置,规划形成江北(浦口)、东山和仙林三个城市副中心,江北将“相对独立发展”。江宁规划的城市中心是在目前的凤凰港一带。仙林新市区,目前是集中主要精力在发展大学城片区,而预留的城市中心是百水桥一带。江北新城的城市中心,则不是在珠江镇,而是位于石佛寺一带,这是江北新城的一个滨江城市中心 【南京构建城际交通圈,两小时通达长三角中心城市】南京交通将构建以“2133、3155”为畅达目标,“2133”是指长三角中心城市2小时内通达;南京都市圈1小时通达;都市区通勤交通3刻钟(45分钟)通达;主城内30分钟通达。“3155”是指城市任意一点驱车15分钟上快速路、高速公路,市域所有规划村(或集中居民点)15分钟内能通达国省干线公路网;城市居民步行5分钟内可达公交、地铁车站。【将建成16条过江通道、16条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道路上,南京将规划形成“井字三环、轴向放射、组团快联”的城市快速路系统。同时将规划有16条过江通道,建成16条城市轨道交通线。 【南京规划提升公共服务】[仙林江北江宁都有三级医院] [步行8分钟到社区中心][打造30处地区商贸中心][9大片区集中供热] 南京在文化设施上建立五级文化设施体系,及市级文化设施集聚区、市级文化设施副中心、地区(新城)级文化设施中心、社区(新市镇)级文化设施中心、基层社区(村)级文化设施中心。 教育设施上,将把幼儿园服务半径控制在250米足有,小学服务半径控制在500米左右,初中服务半径控制在1000米左右。 医疗卫生方面,将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同时在仙林和江北两个副城中心各建一所三级医院,河西将增设一所三级医院,江宁也将扩建一家三级医院。实现三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覆盖向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辐射的功能。在保障设施方面也将全面发展。 主城划分5大片区重点发展服务业。产业布局上,现代服务业主要在主城发展,重点发展金融保险、商贸商务、信息服务、软件研发、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 主城将形成四大服务产业聚集区,分别是老城服务业集聚区,河西服务业集聚区,南部新城服务业集聚区,北部新城服务业集聚区。 主城外结合副城和新城,以产业园区为载体,重点发展装备制造、精细化工、钢铁、航空物流以及高新技术等产业,并规划引导形成十二个先进制造业板块。 1、南京的城市性质与定位是什么 南京的城市性质被定位为“著名古都,江苏省省会,长三角承东启西的重要中心城市”;

吴川市城市总体规划分解

吴川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简要说明 一、规划期限与范围 1.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07-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7-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2020年以后为城市发展远景。 2.规划范围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 即行政辖区范围,含10镇和5街道,总面积848. 5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市区总体规划范围) 包括梅箓、海滨、大山江、塘尾、博铺五个街道的行政辖区范闱;鉴江西岸振文镇的奇艳、湖塘、低洞三个行政村的村域范围;市区北部长岐镇的硝山、大坡仔、邱屋三个行政村的村域范围;市区以南围海造地区域。城市规划区总面积约113. 13平方公里。 二、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 1.城市发展目标 粤西地区重要的滨海休闲城市;珠三角产业转移承接地;城乡和谐、宜产宜居、生态文 明的现代化城市。 2.经济发展目标 近期全市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 5%,到2010年,全市生产总值(当年价)达92亿元,人均生产总值10863元,一、二、三产业结构为15 : 47 : 38o 2011年至2020年期间,预期全市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10%,到2020年达到245 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到20078元,一、二、三产业结构为12: 43: 45。 3.产业发展方向 ——转移类工业:引入珠三角未来需要逐步转移出来的产业,将电器制造业(以家电制造为核心)、电子通信设备制造业(以计算机制造为核心)、纺织业、服装制造业、食品饮料制造业、金属制品制造业作为重点引进的工业类别。

——资源优势型产业:依托滨海地区风力资源发展风力发电产业;利用周边农村地区的生物质,发展再生能源工业(秸秆发电、燃料乙醇等);依托黄坡较丰富的玻璃砂, 发展玻璃制造业。 ——固有的传统工业:做大做强己经具备-定优势的糖酒(食品)机械设备制造、羽绒加 工、网具制造、塑料拖鞋制造业。 ——休闲度假产业:发展以海洋沙滩为特色,以休闲、度假为主要业态的旅游产业。 ——房地产业:近期禁止在城区建设单家独院式房屋,为商品房地产业发展创造市场条件。远期,结合旅游业的开发打造“旅游+地产”的房地产发展模式。 ——商贸物流业:充分利用高速公路、国道以及拟建的铁路站场,发展专业市场和公路 物流业。 三、城镇体系规划 1.城镇等级规模结构规划 至2020年市域城镇分为3个级别: ——吴川中心城区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级城市,市域中心城市。包括吴川市区的5个街道,规划到2020年城市人口达到35万人左右。 ——塘缀镇、黄坡镇、吴阳镇三个中心城镇和长岐重点发展镇是吴川市的二级城镇, 规划到2020年,四个镇的城镇人口分别达到8万人、10万人、5万人和5万人。 ——覃巴、振文、浅水、兰石、樟铺、王村港6个-?般建制城镇为吴川市的三级城镇, 城镇人口规模均在3万人以下。 2.城镇职能结构规划 吴川市城镇体系职能划分为综合型、工贸型、旅游型、集贸型四种类型,详见下表: 吴川市城镇职能一览表

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技术标准(试行)

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 技术标准 (试行) 南京市规划局 2013年12月

一、总则 1、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规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内容、形式、制图标准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并试行。 2、本标准适用于对《南京市出让地块城市设计工作暂行规定》(宁规字〔2013〕431号)明确的需提出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地块。在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段城市设计)阶段,以及单独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已编制的上位规划中尚未明确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时,应遵守本规定。 3、本技术标准作为地块规划条件的组成部分,强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简明有效、便于操作,并能确保建筑设计的灵活性。本图则编制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理性原则——图则内容应在满足地块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和该地段城市设计研究的相关要求。 (2)有效实施原则——突出图则对城市空间秩序的有效控制引导,利于规划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控制。 (3)可操作性原则——图则制定应因地制宜,图则内容和表达应简单、准确和明晰,便于土地出让和规划管控中各环节的操作。 (4)灵活性原则——图则制定以控制城市空间秩序中不利情况的发生为基本目的,同时为用地布局和建筑设计留出空间。 4、位于城市中心区以及其他一般地区的地块应按照本标准执行;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地块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内容与要求 1、地块城市设计及其图则是对各层次上位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落实和表达,是对

地块规划条件的补充和完善,其主要内容是在地块层面对“空间形态、交通流线、地下空间、界面类型、建筑设计、环境设计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城市设计的控制和引导要求。具体地块编制本图则应根据该地块所涉及问题的具体情况,在本技术标准所列的地块城市设计内容框架中,选择需要表述的内容提出控制与引导的要求。特殊情况,也可适当增补表述内容。 2、图则的具体要求在“图则说明”中以文字形式归类表述,包含对各大类问题进行综述的“控制引导意图”和对各分项提出要求的具体“说明”两个部分。 3、为体现执行操作中严格程度的差异,图则说明应区分“控制性要求”与“引导性要求”的用词与表述方式。其中,“控制性要求”的表述相对严格,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引导性要求”的表述具有一定弹性,表示允许稍有选择或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图则内容的分类、图则说明的要求、图件的内容与形式等,如表1所示。

江苏(南京)-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 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 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 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南京市综合交通枢纽规划》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附件一: 《南京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任务书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范围为《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主城区、东山副城、仙林副城、江北副城。面积834平方公里。涉及玄武、秦淮、鼓楼、建邺、雨花、栖霞、江宁、浦口、六合9个行政区。 二、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2013年,远期至2020年,远景至2030年。 三、规划内容 包括规划背景与现状概况阐述、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与内涝风险、规划总论、城市雨水径流控制和资源化利用、城市排水(雨水)管网系统规划、城市防涝系统规划、近期建设计划、管理规划及保障措施等。 四、规划依据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采集与管理技术导则》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江苏省城市排水规划编制纲要》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

五、编制要求 1、成果要求:编制单位负责提交《南京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征求意见稿、评审稿、送审稿及最终稿,均由四部分构成:①规划文本;②规划图册;③规划说明书和管道计算书;④规划附件。提交修订后的南京市暴雨强度公式。 编制单位负责提供市供节水处组织的审查所需的中间成果文件(征求意见稿、评审稿、送审稿,数量满足评审需要),最终稿(市政府批复后)要求提供纸质文件40 份(含所有附件),最终稿文本、文本说明、图集等电子版光盘2套(含word、PDF及CAD格式)。编制单位负责提供暴雨强度公式修编成果文件40份。 2、质量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先进的理念及超前思维,科学合理的完成规划编制,进一步提升城市防涝能力和生态功能,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打造“美丽中国”标志性城市的总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规划应达到住建部、江苏省城市排水规划编制大纲及相关标准、规范深度要求,规划成果通过有关各方组织的专家评审。 3、时间要求:2014年7月30前完成征求意见及南京市暴雨强度公式修编专家评审;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专家评审稿;10月15日前完成专家评审;2014 年11月30日前完成送审稿。 六、意向参选单位要求 (1)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事业法人; (2)同时具备市政公用行业(排水)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和水利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专题研究报告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报告 (送审稿) 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8月

目录 一、公众参与的工作组织 (1) (一)工作原则 (1) (二)工作阶段 (1) 1、前期阶段 (1) 2、纲要阶段 (2) 3、成果阶段 (2) 二、公众参与的基本概况 (2) (一)前期阶段 (2) 1、工作方案 (2) 2、意见梳理 (3) 3、采纳情况 (4) (二)纲要阶段 (5) 1、社区宣传 (5) 2、问卷调查 (6) 3、社区访谈 (6) 4、采纳情况 (8) (三)成果阶段 (8) 1、工作组织 (8) 2、问卷设计 (9) 3、参与对象 (9) (四)区县部门意见 (10) 1、基本概况 (10) 2、分析采纳 (11) 三、成果草案公众意见梳理和采纳情况 (11) (一)总体评价和认识 (11) (二)公众意见和规划采纳情况 (15)

1、关于城市性质和发展定位 (16) 2、关于市域城镇发展布局 (17) 3、关于城市发展方向和重点 (19) 4、关于产业发展与布局 (20) 5、关于城乡交通规划 (21) 6、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3) 7、关于市政和综合防灾规划 (28) 8、关于公共设施规划 (29) 9、关于绿地与环境景观规划 (30) 10、关于住房规划 (32) 11、关于规划实施政策 (32) 附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期阶段............................................ 错误!未定义书签。 纲要阶段............................................ 错误!未定义书签。 成果阶段............................................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最新《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宁规规范字〔2018〕3号)(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下同)对照竣工测量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及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是否在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核实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具体承担本辖区内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技术规程》(宁规字〔2018〕119号)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图

用地边界及坐标(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集中绿地应单独标出区域)、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起坡点位置、停车位置等。 (二)建筑单体实测图 1.竣工剖面、立面图: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2.建筑分层平面布局图:建筑单元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场地;地下空间的平面、立面,以及地下功能区分布图。 (三)面积测算 1.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集中绿地面积; 2.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成果填写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3.折算面积:比对核准图,确定建筑工程超面积、超层高、超尺寸、超比例情况,制作建筑工程超建建筑面积折算表。 (四)配套市政管线 测量管线长度、走向、线位、埋深、间距、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图等。(五)与规划许可内容的比对情况 1.依据面积测算结果,比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制作建筑工程竣工测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比较表。2.与核准图不一致地方的以云线标注。 (六)对建筑工程验线成果报告的复核结论 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在允许误差范围内(0.20米)的,视为验线成果报告合格。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时应当铺设到位,且尚未覆土。

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 2010)实施回顾与评价

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 实施回顾与评价 (初稿) 南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回顾与评价课题组 2 0 0 0 年 10月

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一、开展总体规划实施回顾与评价的必要性 (1) 二、总体规划回顾与评价的主要结论 (2) 第二部分回顾与评价 一、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4) 二、人口与城市化 (8) 三、城镇空间布局与发展方向 (9) 四、产业空间布局 (14) 五、交通设施 (16) 六、市政设施 (18) 七、城市生态环境 (22) 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6) 九、城市公共设施 (29) 十、新区建设与旧城改造 (34) 第三部分问题分析 一、规划不足部分 (36) 二、相关影响因素 (39) 第四部分对南京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的建议 一、对南京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的调整建议 (43) 二、关于总体规划方法论方面的调整建议 (51)

第一部分概述 一.开展总体规划实施回顾与评价的必要性 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是1990年编制,1992年编制完成,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南京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实施之际,正好迎来南京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经过“三年面貌大变”和新三年的城市建设,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圈空间格局已基本拉开,道路交通骨架、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等近期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对南京的城市建设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现行总体规划编制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在当时是难以预料得到的。从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看,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空间结构之间,存在着由适应——不适应——重新适应的动态平衡关系,城市总体规划根据需要不断的滚动调整、完善、提高,是正常的,也是符合城市发展的客观需要的。 根据国内外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一定时间、或者社会经济背景发生重大变化时,都要定期或在需要时进行回顾与反思(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称之为检讨),如新加坡在“规划法令1985”中明确规定,“总体规划图每五年必须至少检讨一次”;深圳市也提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至少每隔五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讨;广州市也正在计划以年报的形式,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其共同的目的就要使城市总体规划不断地适应和满足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南京开展对现行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回顾与评价,了解城市动态发展的状况,分析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与城市规划之间的距离,还希望达到以下目的: 1.确定对现行总体规划调整的重点 2.为今后五—十年政府决策城市建设重点提供依据

浅谈城市规划与交通规划的关系

浅析城市规划与交通规划的关系 交通运输学院1003班肖昊玮10251081 老师您好,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简要分析城市规划与交通规划的关系,分别是城市规划与交通规划的定义、二者的对比与联系以及目前我国在这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规划与交通规划的定义 想要弄清楚城市规划与交通规划二者的关系,首先要详细了解二者所涉及的内容是什么,而最能体现内容的就是定义了,所以我们先由定义入手: 城市规划是一门自古就有的学问,每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知识组成。城市规划(Urban Planning)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龙头。 而所谓交通规划(狭义)通常是指根据对历史和现状的交通供需状况和地区的人口、经济和土地利用之间的相互管理的分析研究,对地区未来不同人口、土地利用和 经济发展的情形下,交通运输发展需求的分析和预测,确定未来交通运输设施发展建设的规模、结构、布局等方案,并对不同方案进行评价比选,确定推荐方案,同时突 出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建设项目时序、投资估算、配套措施等)的一个完整过程。二、城市规划与交通规划的对比与联系 由定义的对比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规划”二字决定了两者均是着眼于未来的学科,城市规划所涉及的领域是“城市”两字所包含的一切,是针对城市未来建设、管理、运行的一门综合性和区域性很强的学科;而交通规划则更侧重于对某一地区(不一定是城市)交通运输行业未来发展建设的规划。总体来讲,城市规划中包涵着交通规划的一部分知识,而城市的交通规划又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目的上来看,交通规划是建立完善综合运输系统的重要保障,是解决目前道路交通问题的根本措施,是获得最佳交通运输效益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城市交通科学化、现代化管理,充分利用现有道路交通设施的重要环节。而城市规划所涵盖的范围会更多,其目的也更加丰富,城市规划具有调控城市宏观经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协调 城市发展维护公平、改善人居环境等作用。 通过二者的定义对比分析和目的对比分析,我们大概对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的区别有了一定的认识,下面我们来谈谈二者的联系。 打一个形象的比喻,城市里的道路是城市的骨架,城市建筑物的排布受到道路的影响和制约,而城市交通规划又受到土地利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所以概括来讲,交 通规划应当以城市规划为纲,交通规划为城市规划中的一个专项规划。 三、目前我国在规划方面存在的问题 城市规划与交通规划的关系应当是相辅相成的,而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合理的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更应该是十分必要的。可是在中国,不论是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还是其他中小型城市,面临的交通问题都是十分严重的,归其原因,其实就是规划存在着问题,深究一步,便是各个城市在建设发展的时候,忽略了城市规划与交通规划之间的关系。现在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脱节应该说还是比较严重的,总是在盖了房子之后,才讨论道路的设计应该如何如何,以至于现在城市里“拉链路”的存在十分普遍,给人们出行造成很大的不便。与其说这是咱们的规划师的技术问题,其实更应该说是政策问题,咱们一味图快的发展模式,很容易便忽视了合理规划的重要意义,作为运输人,我们任重而道远。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doc

#分类号=42201 d32a2400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70925 #实施时间=19900618 #失效时间= #内容分类=城市规划 #文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 (1990年4月7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1990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3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即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严格控制主城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其他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建设行为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农村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农村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直属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高淳县和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其中,工业企业应进入规划批准的工业园区统一建设;新建村民住宅应在规划布点村庄集中建设。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划管理机构,保障规划管理经费的落实。 第六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规划意见: (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 (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 第八条申请办理规划意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报告、村(社区)委员会意见、拟选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和其他指定图件,并填写申请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出具初审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核发规划意见。规划意见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有效期和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意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九条规划意见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取得国土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查意见。逾期未取得的,该规划意见自行失效。 第十条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集中新建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条件(办理规划意见时已领取规划条件的除外),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规划条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二)使用集体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条件之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逾期未申报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南京市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与建设管理导则

市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与建设管理导则 1 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实施与管理要求,统一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和管理程序,提高工作的规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编制本导则。本导则也是《交通发展白皮书》的具体实施配套文件之一。 1.0.2本导则适用于市区围道路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活动,郊县围可参照执行。 1.0.3 本导则的技术规定以国标为依据,结合具体情况和城建实践多年经验编制而成。本规定中未包括容,应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规定执行。 2 道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及交通设计 2.0.1 道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道路建设项目应遵循国家规定的“七阶段”基建程序,按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道路规划)、工程勘察设计(含地质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建设准备(各类基建手续办理、现场“三通一平”等)、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估等七个阶段。各阶段工作先后衔接,互相联系,其通工程设计贯穿于工程设计与建设过程的始终。 2.0.2道路建设项目设计程序 道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须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和“先初步设计,后施工图设计”的原则开展,一般应经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为提高设计水平,道路建设单位应按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对大中型及以上规模的项目和含较大规模构筑物工程的项目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组织设计竞赛或设计招投标,择优选择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 道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须符合国家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施工图设计须遵循初步设计确定的原则、标准和围。道路工程设计应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合理的设计与建设标准,以控制建设成本和提高投资效益。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

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第八条市区、县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

浅谈城市交通规划对城市规划的促进(一)

浅谈城市交通规划对城市规划的促进(一) 城市规划与城市交通规划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任何土地利用规划方案都要在交通规划的前提下进行;而交通规划也不能仅仅根据交通系统本身来制定,土地利用也深深地影响交通规划的决策。 1引言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交通规划就是对城市范围内各种交通做出长期的全面合理安排的计划。 交通枢纽是几种运输方式或几条运输干线交会并能办理客货运输作业的各种技术设备的综合体。一般由车站、港口、机场和各类运输线路设施组成,是综合运输网的重要环节。 交通枢纽的出现,一方面受到了政治、经济、人口、用地等因素发展的影响;一方面又对地区间的联系、地块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如何利用交通枢纽的出现来改善城市交通,从而带动城市规划的发展,就现实的摆在了我们面前。 2城市规划与城市交通规划的梳理 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交通需求的根源,它不仅决定了城市交通源、交通量及交通方式,且从宏观上约束了城市交通的结构和基础,不同城市的土地利用状况要求相适应的城市交通模式;另一方面,城市交通系统的实际运行水平会对城市空间结构及城市发展规模构成影响,从而改变了城市土地利用的状况。 交通枢纽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道路与道路等其他各种交通设施的交汇。这一特性造成了交通枢纽往往是交通阻塞主要发生的地点,造成交通流中断、事故增加。针对这一城市交通中的“瓶颈”,如何科学与合理组织交通枢纽的各相交通流,实现交通安全与畅通,显得尤为重要。以下就如何根据不同的交通枢纽的地理位置、具体的特性及交通流向采取不同的用地规划布局作出具体的分析。 3对交通枢纽的具体分析 3.1重庆鱼洞换乘枢纽 该项目地处重庆主城南部,是重庆“一小时经济圈”增长极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优越的交通优势和广阔的发展空间,潜在的对内对外交通需求巨大。 1)功能分区 根据换乘枢纽的外部功能要求,将场地划分为换乘枢纽主体建筑区、配套建筑区、长途客运停车区、常规公交停车区、长途车下客区、长途车发车区、公交下客区、加油加气区以及站前广场区、河岸绿化区10大功能区。 2)平面布局 项目平面空间结构从使用功能出发,布置在靠近轨道交通鱼胡路站一侧;结合地形高差情况,换乘大厅及客运站前广场布置在不同的标高;出租车及社会车辆上下客区,始发公交候车区布置于客运站前广场内;长途车候车区则布置在一层,长途客运的进出站口布置在地块北侧,把常规公交的进出站口布置在地块南侧。 3)交通组织 a.对外交通组织 规划项目对外客运主要提高辐射长沙、贵阳方向的长途客运服务,内环高速、渝黔高速、界水高速接长沙方向。 b.内部交通组织 i).长途客车交通流线组织 长途客车流线经由用地北侧26米城市次干道车行入口进入,向东进入停车区检修停放。发车车行流线由停车区出发,经地块停车场通道到达长途车发车区,与长途车停车场、公交车

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设规划定稿版

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设 规划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4-2020)及线 网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评价单位: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建设单位: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3.7

1.规划方案概述 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包括14 条线路,总里程约496km。 《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4-2020)》确立的南京市近期(2014~2020年)修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模达到 215.7km,分别为:1 号线北延线(迈皋桥站至二桥公园站,全长 7.2km,设5座地下站)、3 号线三期(吉印大道站至秣陵街道,全长 6.6km,设 2 座地下站)、4 号线二期(珍珠泉至中保站,全长 10.7km,设4个站)、5 号线(将军路站至方家营站,全长 37.2km,设车站 29 座)、6 号线(栖霞山至南京南,全长 32.1km,设站16 座)、7 号线(西善桥至仙新路,全长 35.7km,设车站25座)、8 号线一期(麒麟镇至西善桥,全长 29.8km,设16座车站)、9 号线(绿博园站至长途汽车东站,全长 18.0km,设车站15座)、10 号线二期(安德门至王五庄,全长 12.1km,设车站 8 座)、11 号线(滨江村站至大桥北路站,全长26.3km,设13座车站)。 2.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2.1.声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从声环境保护的角度,部分地面线、高架线周围分布着噪声敏感建筑物,必须采取道床减振、设置声屏障或隔声窗等综合环境保护措施降低轨道交通对沿线声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只要在设计阶段合理选择设备的位置、型号,并辅以风道消声器及隔声措施,风亭、冷却塔噪声可控制到可接受水平。车辆段与停车场内检修、洗车等作业噪声,只要合理布局,厂界噪声一般可满足2类区厂界标准。

《南京市建设项目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制定标准(试行)》

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 制定标准 (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13.11.25) 南京市规划局 2013年11月日

一、总则 1、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规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内容、形式、制图标准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并试行。 2、本标准适用于在规划编制(一般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段层面城市设计编制)阶段对重要地块提出城市设计要求,以及在出让和规划条件提出时以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形式明确的城市设计要求。 3、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制定的基本原则 (1)合理性原则——图则内容应能充分体现《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和该地段城市设计研究的相关要求。 (2)有效实施原则——突出图则对城市空间形态、空间环境、街道街墙的有效控制引导,利于规划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控制。 (3)可操作性原则——图则表达应简单、准确和明晰,便于土地出让和规划管控中的各项环节的操作。 (4)灵活性原则——图则制定应兼顾用地布局和建筑设计的灵活性,控制城市形态塑造中不利情况的发生。 二、内容与要求 1、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是对地块规划条件的补充和深化,主要是在地块层面对空间形态、交通流线、地下空间、界面类型、建筑设计、环境设计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城市设计的控制和引导要求。编制具体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时,应根据该地块所涉及问题的具体情况,在上述城市设计控制引导框架中,选择需要表述的内容提出控制与引导的要求。 2、具体内容要求以图则说明的形式归类表述。图则说明包含“原则和意图”以及“说明”两部分内容。“原则和意图”是对各大类问题的综述,图则说明对各分项提出具体要求。 3、为体现执行操作中严格程度的差异,图则说明应区分“控制性要求”与“引导性要求”的用词与表述方式。其中,“控制性要求”的表述相对严格,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引导性要求”的表述具有一定弹性,表示允许稍有选择或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控制与引导的分类、分项内容、级别、图件形式以及相关要求如表1所示。

南京规划管理有关规定

关于颁布《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等五项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规划管理,规范我市规划管理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南京市建筑间距规划管理补充规定》、《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南京市规划许可证件变更规定》、《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的有关规定》五项规定,现予以颁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10年1月1日之前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的,可不按以上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科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不包括规划的城市道路、河道、绿地、中小学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面积。 第五条新建建筑被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其中,住宅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 第六条建筑底层布置净高3.0米以上架空层的,除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第七条除独立式住宅建筑(别墅)和需要大空间的商业建筑以外,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0米、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和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8米、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其中住宅、公寓建筑的起居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型会议室等公共部分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八条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给予容积率奖励,奖励办法应在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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