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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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99190 工伤保险问答

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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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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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劳动者有权利知道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3、工伤保险主管机构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4、那些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哪些情况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6、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7、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与申请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

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8、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9、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10、劳动能力障碍的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1、劳动能力行政鉴定的提起、鉴定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2、劳动能力行政鉴定程序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

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13、不服鉴定结论是怎么办?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如果对最终结行政鉴定结论论仍然不服,只有在诉讼中通过司法鉴定解决。

14、鉴定后劳动能力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5、工伤医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6、工伤残疾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7、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8、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9号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1、什么叫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 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 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 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 制度。 2、什么是工伤?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 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和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的亦属于工伤。 3、《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 费。 4、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 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哪些情况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8573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详细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详细版 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什么叫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2、什么是工伤?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

车伤害和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亦属于工伤。 3、《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政策及热点问答(修)之欧阳家百创编

《工伤保险条例》政策及热点问答 欧阳家百(2021.03.07) 一、《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一是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成都市企业工伤保险的缴费基准费率分别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1.2%,2%。 四、职工个人缴纳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发生伤害事故或患职业病,何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区别:工伤事故快报备案时限:死亡3天内、重伤7天内、轻伤和职业病15天内)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事故发生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由用人单位负担。 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是患职业病的;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多少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

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d9521644.html, 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2017年最新版) 1.工伤范围和认定 这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或合格条件,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工伤问题的首要工作。这方面的主要政策和程序在第二章做了规定。由于这一内容下一讲要专门讲解,这里只强调一点,即工伤认定政策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之一,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工伤保险的职能机构实施管理和操作,认定工伤是为了保障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权利,而不是据此处罚职工和企业。 2.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由于工伤补偿是根据丧失劳动能力或谋生能力的程度来提供的,有伤害就给补偿,无伤害不补偿,伤害重多补偿,伤害轻少补偿,“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第14条),因此,工伤保险要制定评残标准并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操作实施。这方面的内容在第3章做了规定,以后也要专门讲解,这

里也要说明两点:一是劳动鉴定委员会是政府委托的由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组成的,聘请合格的医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执行鉴定政策性标准的技术工作。因此,职工对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只能要求申请复查或重新组织鉴定,而且最高由省级鉴定机构决定(见第57条),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设鉴定机构。这就是说,对于处理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不走劳动争议仲裁或上诉法院的程序。二是只有被鉴定的职工才有申请复查和重新鉴定的权利,企业单位没有这种权利,因为企业不是被鉴定当事人。近年来,有些伤残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上访或者上诉法院,有的企业认为对本单位某职工伤残等级定高了也提出申诉,这两种作法都不符合规定。 3、工伤待遇项目和基本标准主要是: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和就医路费在内的有关费用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见17条)。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2)工伤津贴待遇——在工伤医疗期内发给相当于本人受伤前月工资收入,医疗期满后或评残后停发,改发伤残待遇或上班时领取工资(见19条)。医疗期根据伤病情况定为1~24个月,最严重者不超过36个月(见18条)。此项待遇暂不统筹,由企业支付。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1、什么叫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2、什么是工伤?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和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亦属于工伤。 3、《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哪些情况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7、什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工伤保险范围的总体概括。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1.工伤保险概述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险种之一。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职业病或因意外事故、职业病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有可能出现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使劳动者本人及他的家属丧失或部分丧失赖以生存的劳动收入的情况,造成生活难以维持。 参加工伤保险后,受工伤的劳动者就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数量物质帮助,使劳动者能度过难关,尽量恢复劳动能力。 2.工伤保险有哪些基本特点? 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工伤保险有以下特点: (1)具有强制性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险种一样,是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在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就业者必须参加; (2)属于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国家举办工伤保险,目的是为劳动者谋福利,提供所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服务,均不以盈利为目的; (3)具有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者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4)互助互济性是指工伤保险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保证一个人、一个单位或一个行业的需要。 3.工伤保险的实施对劳动者有什么意义?

首先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第二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本人或者遗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受工伤的劳动者其遗属陷入贫困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最后工伤保险保障了所有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是对劳动者所作的社会贡献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4.工伤保险对企业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工伤保险的全面展开,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的利益。因为工伤保险具有互助互济的特点,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担风险,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 工伤保险的实施,有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通过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防病防伤宣传、医疗康复等措施相结合,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经济损失。 5.新工伤保险政策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无过失责任原则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可以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当事人进行伤害补偿。也就是说对受害人而言,只要认定为工伤,不直接追究雇主或雇员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事故中有受伤害者就可以得到补偿。 (2)损害补偿原则只有发生了人身伤害,基金才给予赔偿。 (3)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是劳动者在创造社会财富时鲜血和生命的额外付出,所以理应由国家、社会和单位(或雇主)负担工伤保险费。 (4)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原则为了保证有限的资金用到真正因工伤造成人身伤害的参保人身上,必须严格区分伤害是否是工伤造成,由西安市统一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的目的就自于此。

工伤保险政策及热点问答(修)之令狐文艳创作

《工伤保险条例》政策及热点问答 令狐文艳 一、《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一是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成都市企业工伤保险的缴费基准费率分别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1.2%,2%。 四、职工个人缴纳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发生伤害事故或患职业病,何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答: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区别:工伤事故快报备案时限:死亡3天内、重伤7天内、轻伤和职业病15天内) 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

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事故发生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由用人单位负担。 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是患职业病的;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多少个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政策问答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政策问答 问:为什么要制定《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答:上海作为老工业城市,在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累积了一批老工伤人员,主要集中在原国有企业和高风险行业。为了妥善解决老工伤问题,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和市政府的部署,2005年本市制定了《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明确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协商一致”和“费用分担”的原则。此举虽然对解决老工伤方面历史遗留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老工伤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费用分担"的原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困难企业的生存发展。特别是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本市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部分困难企业老工伤人员负担较重的情况日益显现. 近年来,国家对妥善解决老工伤问题十分重视,中央领导多次在有关会议上提出,要抓住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有利时机,抓紧解决一批体制转轨历史遗留问题,包括老工伤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把大力推进解决老工伤问题列入了2009年工伤保险工作的要点,并印发了《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0年底前实现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化统筹管理的目标.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要求,更

好地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鉴于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到现阶段,工伤保险基金有一定的积累,且对老工伤人员的底数基本了解的情况下,制定实施《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问:哪些老工伤人员可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答:按照《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规定,已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老工伤人员.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中,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目前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手续,但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中,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因工死亡的人员,其死亡当时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 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以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退职的),不属于纳入统筹管理范围的对象。 问: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并防止引发新的矛盾,《通知》规定老工伤人

工伤保险政策与热点问答(修)

《工伤保险条例》政策及热点问答 一、《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一是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围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围是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市企业工伤保险的缴费基准费率分别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1.2%,2%。 四、职工个人缴纳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发生伤害事故或患职业病,何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区别:工伤事故快报备案时限:死亡3天、重伤7天、轻伤和职业病15天) 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事故发生30天)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由用人单位负担。 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是患职业病的;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多少个工作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三十六题

编号:AQ-ST-00276 ( 安全试题)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三十六题Thirty six questions about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policy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三十六题 安全试题的作用:“安全员是经过培训及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安全发的规定,具有一定 规模的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重点工序必须有安全员进行检查监督” 1.问: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对象是什么? 答:《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对象为:使用了外地农民工的本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本市生产经营但未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 3.问: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4.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缴纳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外地农民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农民工所在单

位缴纳。 5.问: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答: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为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7.问: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具体标准可在《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2003年140号令)中查看。 8.哪些情况下受伤可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常见问题解答20页

工伤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1.工伤保险是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及费率是怎么确定的?是如何缴费的? 职工应当参见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职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 单位的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要及公司所属行业来确定缴费费率,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 1.0%左右、 2.0%左右。 3.工伤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4.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什么是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哪些情形不得被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7.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18页word资料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目录 1、什么是工伤保险第2页 2、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第2页 3、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包括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哪些第3页 4、工伤保险制度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哪些单位第4页 5、工伤保险为什么要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第7页 6、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第7页 7、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共分为几个类别第8页 8、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第9页 9、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如何申报工伤第9页 10、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残、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第10页 11、对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有哪些规定第11页 12、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第12页 13、经鉴定为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第12页 1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及其享受供养亲属 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第13页 15、个体工商户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第13页 16、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如何确定第14页 17、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后,如何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第15页 1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哪些职

责第16页 19、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有什么规定第18页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以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因素(如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建立社会共济的社会保险,是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保障。 2、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我国的工伤保险覆盖全体劳动者,即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所有职工都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享受相应的救治和补偿,只是各个单位的出资渠道并不相同。条例不要求所有的单位都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要缴纳工伤保险。对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工伤保险的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没有缴纳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单位,其工伤职工的所需费用均由本单位承担。 一是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这些单位的工作伤害风险度相对较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才能分担风险,从而使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按照条例规

2021年工伤保险政策及热点问答(修)

《工伤保险条例》政策及热点问答 欧阳光明(2021.03.07) 一、《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一是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成都市企业工伤保险的缴费基准费率分别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1.2%,2%。 四、职工个人缴纳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发生伤害事故或患职业病,何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区别:工伤事故快报备案时限:死亡3天内、重伤7天内、轻伤和职业病15天内)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事故发生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由用人单位负担。 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是患职业病的;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多少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全)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2008年10月22日 1、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保险? 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或工作中的负伤,由于执行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对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因工负伤。 社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之一。是向法定范围的劳动者补偿其因工伤或职业病而导致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由国家或企业单位对其生活给予一定物质保障的补偿制度。包括因工伤亡所造成的个人直接经济损失和预防、治疗、护理、康复以及疗养的费用。 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强制性,工伤保险由政府强制执行,在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二是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三是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伤亡事故后,对其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四是互助共济性,是指通过强制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 我省目前实施社会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依据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哪些企业、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的劳动政策,工伤保险法规也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本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一份工伤保险。

《安全教育》之工伤保险政策问答三十六题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三十六题 1.问: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对象是什么? 答:《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对象为:使用了外地农民工的本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本市生产经营但未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 3.问: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4.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缴纳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外地农民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农民工所在单位缴纳。 5.问: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答: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为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7.问: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具体标准可在《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20xx年140号令)

中查看。 8.哪些情况下受伤可以认定工伤?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 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9.问:职工发生伤害后,应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职工所在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将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10.外地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何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外地农民工在京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应由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用人单位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其本人或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11.问: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一年。超过1年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12.问:外省市企业驻京机构已参加了本市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了工伤如何办理申请? 答:外省市企业驻京机构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可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精编【法律法规】劳动保障法规政策问工伤保险

【法律法规】劳动保障法规政 策问工伤保险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问答 --工伤保险篇 1、什么是工伤?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工伤保险条例》所称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2、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强制性。在立法的规定范围内,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费用。(2)保障性。工伤保险注重对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及时的救治和康复,给予一次性和长期性待遇来实现。(3)非营利性。经办机构为工伤职工服务,不收取费用。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为工伤职工所用。(4)互济性。工伤保险通过向各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基金,用于工伤职工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体现了互助互济的特点。 4、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我国境内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5、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6、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通过

最新工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如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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